2014年2月9日 星期日
三位一體
一、三位一體概論
聖經教導我們一位神有三個位格。這的確是特殊啟示的教義,這教義是不能在自然中啟示出來的,也不能由人的理性來發現。
1、教義的敘述
神在本質的存在上乃是一個,但是此唯一的存在中卻有三個位格,即稱之為聖 父、聖子與聖靈。雖然如此,這些位格並非像人間的多數,完全分離而又有顯著區分的三個位格。乃是神性本質存在的三個形態。同時,在神性中的自我區分,有一 種能與人發生位格關係的性質。聖父能與聖子交談,並能差遣聖靈,三位一體的真正奧秘,乃在於三個位格,在本質的存在上卻是一體的。這並不是說神的本質在三 位中是分開的。三位中的每一位格都是完全包括的,有其完全性,並不是離開各位格而存在。此外,三位格在本質上並不是一個位格從屬於另一位格。但是在存在的 次序上聖父為第一,聖子為第二,聖靈第三,而且這次序也在創造與救贖之工上反映出來。三位格由於某種位格上的特性而被區分出來︰聖父生聖子,聖子由聖父所 生,聖靈由聖父與聖子而發出。此教義是基督教信仰中最大的奧秘之一,遠超過人的理解。
2、三位一體的聖經證明
(1)在舊約中
有人說在舊約聖經中沒有三位一體的指示,此種說法殊為不當。有些聖經章節指出在神性中有一個以上的位格。例如,神用多數來稱呼他自己(創1︰26,11︰7),耶和華的使者代表神的位格(創16︰7─13,18︰1、2,19︰1─22),聖靈被稱為另一位格(賽48︰16,63︰10)。此外尚有種種有關三位格的指示(賽48︰16,61︰1,63︰9、10)。
(2)在新約中
新約三位一體的證明比舊約更為清楚,此乃自然之事,因為新約記載神兒子的道成肉身與聖靈的澆灌。有些聖經章節表顯出神的三位格來,當耶穌受洗時,路3︰21、22,在耶穌與門徒臨別的講論中,約14︰16,在傳道的大使命中,太28︰19,在使徒的祝福中,林後13︰13,也在以下的各章節中,如路1︰35;林前12︰4─6與彼前1︰2。
3、有關三位一體的錯誤解說
在初代基督教會中,有人解說三位一體中的三個位格乃為三位神的存在。撒伯流派(Sabellians)認為三個位格只不過是神的行動或表現的不同形態,就是說神繼續不斷地在扮演一個角色,在創造與頒賜律法上,他表現自己為父,在道成肉身上他表現為子,並在重生與成聖上他表現為聖靈。這樣一來,三位格減低為一個位格。在宗教改革時期有索西奴派,有名為撒摩撒他保羅(Paul of Samosata)者,在現今有獨神論派(Unitarians)與新神學派(Modernists)都說三位一體包括父神,為人的耶穌基督,並稱為神之靈的神的感化力。此種見解也描述,非但在本性存在上,也是在位格上神為一位,所以這是完全破壞了三位一體的道理。
二、三位一體分論
1、聖父
用在神身上的「聖父」這一名稱,在聖經中並不是有始終如一的意義。
(1)為一切被造物的創始者(林前8︰6;弗3︰14、15;來12︰9;雅1︰7)。
(2)為以色列選民的父(申32︰6;賽63︰16,64︰8;耶3︰4;瑪1︰6,2︰10)。
(3)為信徒的父(太5︰45,6︰6、15;羅8︰15;約壹1︰3)。都指出神是三位一體的神。但從更根本的意義上來說,用於三位一體頭一位的名稱乃與第二位有關連(約1︰14、18,5︰17─26,8︰54,14︰12、13)。此乃神的原初父性、地上所有的父性只不過是神之父性的微弱反映而已。神為父的明確性質就是他從永遠生出子來。某些工作特別歸屬於父,雖然其他位格也參與其工作,例如計劃救贖之工、創造護理之工並在救贖的計劃中代表三位一體之工。
2、聖子
三位一體的第二位即稱之為「子」或「神之子」。此名稱的應用並非有同一意義。若純以三位一體的第二位來看,他被稱為「子」,因他永遠為父所生(約1︰14、18,3︰16、18;加4︰4)。在職務的意義上來說他也負有神道成肉身之子的名稱,指明他為神所揀選的彌賽亞(太8︰29,27︰40,26︰63;約1︰49,11︰27)。最後他被稱為「神的兒子」,事實上只有一段聖經如此記載,他出生時是由聖靈的特殊活動而生的(路1︰32、35)。論到子,以下各點應當注意︰
(1)聖子的永遠出生
子的位格的特質乃是他永遠為父所生,子出生的教義由於父與子所建立的相互關係,在聖經中自然描述為三位一體的第一位與第二位。其次又以以下的經文(詩2︰7;徒13︰13;來1︰5)作為根據。父並沒有由於此出生為手段來構成子的本質,乃是因為神性內子的位格的實體──神之存在的第二形態。此子的出生不能當作過去既已完成的行動,乃是父必然的,也是永遠的作為。是永遠繼續而且是完成的行動。
(2)聖子的神性
論到子的神性在古代教會中曾受到各派的反對,在過去二百年間又遭到大多數的新神學派的攻擊,近來獨神論者、自由主義派以及人本主義者對子的神性也是反對。聖經的清晰見證好似黎明之光出現,陰霾自然消散。關於子的神性,以下的經文敘述極詳,即如約1︰1、20︰28;羅9︰5;腓2︰6;多2︰13;約壹5︰20。此外又有神的名稱用在子的身上,如耶23︰5、6;珥2︰32(比較徒2︰21);賽9︰5;提前3︰16;子有神的屬性,如賽9︰6;啟1︰8;太18︰20,28︰20;約2︰24、25,21︰17;腓3︰21;啟1︰8;子作了神的工,如太9︰27;路10︰22;約1︰3、10,3︰25;弗1︰22;西1︰17;耶1︰10─12;腓3︰21;約5︰22、25─30;有神的榮耀歸給他,如約5︰22、23,14︰1;林前15︰19;林後13︰14;來1︰6。
(3)屬於聖子的特殊工作
三位一體中的三位格的實在次序是在他們工作的次序中反映出來。如果萬物由父而出,它們一定經由子。如果前者是終極的,那末後者就是創造與救贖媒介的動因。萬物的受造與護理都是經由子(約1︰3、10;來1︰2、3)。他是光,照亮一切來到世界的人(約1︰9)。而且由於子的道成肉身、受苦,與死亡,完成了特殊的工作(弗1︰3─4)。
3、聖靈
論及聖靈有以下諸點需要特別思考。
(1)聖靈的位格
聖靈的位格究竟有否神性曾引起多人的質疑。在古教會時期曾有許多派別反對,在宗教改革時期的索西奴派也反對,近代有獨神論、現代新神學派以及各種的撒伯流派都反對聖靈的神性。他們只把聖靈當作神的一種能力或感化。然而在聖經中都清楚說明他是一位格(約14︰16、17、26,15︰26,16︰7─15;羅8︰26)。他有位格上的特性,他有理智(約14︰26,15︰26;羅8︰16),有感情(賽63︰10;弗4︰30),有意志(徒16︰7;林前12︰11)。而且聖靈完全屬於位格的行動,如說話、尋找、見證、吩咐、啟示、競爭與代求(創1︰2、3;徒8︰29,13︰2;羅8︰11;林前2︰10、11)。最終,聖經也記載聖靈與他自己的能力是不同的(路1︰35,4︰14;徒10︰38;羅15︰13;林前2︰4)。
(2)聖靈與三位一體中其他位格的關係
雖然說從起初根據約翰福音第十五章26節聖靈是由父而出,但是直到主後五八六年,西方教會才正式接受聖靈也是從子而出的立場。這個道理是根據聖靈也稱為基督的靈和兒子的靈之事實(羅8︰9;加4︰6),並被基督所差遣(約15︰26,16︰7)。基於聖靈由父與子而發出的程序,所以聖靈與三位一體中的其他位格有密切的關係。聖靈能參透神深奧的事(林前2︰10、11),在某種程度上被認為與基督相同(林後3︰17)。基督在聖靈中又回到他的門徒那裡(約15︰16─18)。況且在保羅的書信中記載住在信徒內心的有時說是基督,有時說是神的靈(羅8︰9、10;加2︰20;林前3︰16)。
(3)聖靈的神性
從聖經中可以證明聖靈的神性,正如證明子的神性一樣。聖靈具有神的名稱(徒5︰3、4;林前3︰16;提後3︰16);聖靈有屬神的完全性(詩139︰7─10;賽40︰13、15;林前2︰10、11;羅15︰19;來9︰14);聖靈成就屬神的工作(創1︰2;伯26︰13,33︰4;詩104︰30;經3︰5、6;多3︰5;羅8︰11);有神的榮耀歸給他(太28︰19;羅9︰11;林後13︰14)。
(4)屬於聖靈的特殊工作
雖然三位一體的神各有其工作,但歸屬於聖靈的卻有其特殊工作。一般來說,聖靈的特殊工作就是創造與救贖完成之大工。在自然界聖靈賜生命給萬物並且完成創造之工(創1︰3;伯26︰13;詩33︰6;詩10篇及4︰30);聖靈叫人有資格並感化人作某項特別工作(出28︰3,31︰2、3、6,35︰35;撒上11︰6,16︰13、14);在救贖的範圍內聖靈預備基督並且使基督有資格完成他救贖之工(路1︰35,3︰22;約3︰34;來10︰5─7);聖靈默示聖經(林前2︰13;彼後1︰21);聖靈成立並增大教會,並以新生命的原理來住在教會之內(弗1︰22、23,2︰22;林前3︰16,12︰4以下);聖靈教導教會,使教會進入一切真理(約14︰26,15︰26,16︰13、14;徒5︰32;來10︰15;約壹2︰27)。
神預旨的概論
一、預旨的性質
神的預旨就是神永遠的計劃與目的,藉此預定一切要發生的事。統治萬物的神, 有一確定計劃乃屬自然之事,藉此他可以執行他的工作,不單在創造與護理中,也在救贖的過程中工作。此計劃因為包括許多特殊性的緣故,雖然事實上只有一個預 旨,可是我們時常以複數詞說到神的預旨。什麼緣故呢?因 為神預旨的實質內容,是從神各種可能的事中取得無限知識。從這龐大可能性的貯藏庫中,神祇能在那些即將發生的事上顯明他的預旨。把這些包括在神的預旨之 內,不一定就是說他自己一定要這些事成就,乃是說在某種情形中,有神的許可並根據神的計劃,這些事必由他所造的、有理性的人來實現。神的定旨包括神在創造 與救贖中的一切工作,也包括人的行動,就是連人的罪惡行動也包括在神的定旨之內。雖然罪的進入世界以及罪在天使界與人類中以各種生活形態來表現的確是真實 的,但卻不能說這是神自己這樣決定的。關於罪,神的預旨是「容許的預旨」。
二、預旨的特色(神的預旨有若干的特色)
1、以神的智慧為基礎
此意暗示在︰神的目的是「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弗1︰11)這一句話之內了。雖然有許多事我們不明白,但神的確是按照他的智慧來形成他的計劃。
2、神的預旨是永遠的
這不僅是說神的預旨在時間創始以前就有,乃是說神的預旨雖與歷史行程中所要發生之事有關,但預旨的形成乃是神性存在中的事,因此在嚴格的意義上來說是永遠的預旨。
3、神的預旨是有效的
神計劃要完成某事並不一定是說凡包括在這些計劃中的一切事都要他自己去完成;乃是說他所決定的事一定要發生,不受任何阻撓(詩33︰11;箴19︰21;賽46︰10)。
4、神的預旨是不變的
人為了種種理由時常改變計劃。這或許因為人定了計劃之後以為不太智慧,或許因缺乏能力來實行他的計劃。但在神來說,二者均不可能。神不能改變他的計劃,因為他是信實的(伯23︰13、14;賽46︰10;路22︰22;徒2︰23)。
5、神的預旨是無條件的
神的預旨在其任何特例中,均不依存於外界的任何事,例如依存於人的自由行動,預見人的悖逆或預見他的信心。神不但決定了所要成的事,也決定了所要發生之事的條件(徒2︰23;弗2︰8;彼前1︰2)。
6、神的預旨是包括一切的
神的預旨不但包括人的善行(弗2︰10),也包括人的惡行(箴16︰4;徒2︰23,4︰27、28)、意外事件(創45︰8,50︰20;箴16︰33),包括目的與手段(帖後2︰13;弗1︰4)、人的壽命(伯14︰5;詩39︰4)以及居所(徒7︰26)。
7、論到罪,神的預旨是容許的
論到罪,神的預旨往往稱為容許的預旨。由於此容許的預旨,使將來的罪行成為絕對確實的,但這並非是由於神自己的行動而使之發生的。神預定了不攔阻受造者自己決定的罪惡行動,但卻要調整控製其結果(詩78︰29,106︰15;徒14︰16,17︰30)。
三、有關預旨教義的反論
除了在改革宗的範圍以外,很少有人讚成神預旨的教義。伯拉糾派與索西奴派反對神的預旨,認為是不合乎聖經、不合理性的。阿民念派有時完全忽視神的預旨,有時認為神的預旨是根據他的預知。茲述三大反論如下︰
1、與人的道德自由相衝突
如果神預定了人的一切行為,那麼人的所作所為就是必然的行動,對於他的行動就不負任何責任。但聖經不僅教訓我們神已預定了人的自由行動,而且也教導我們人仍是自由的,要為自己的行動負責任。(創50︰19、20;徒2︰23,4︰27、28); 聖經並未打算將此二者加以和解。我們或許不可能使兩者協調一致,但這並不是說二者互相矛盾。有些人以為自由意志與神的預旨相衝突,但是他們的這種想法並不 是人自由能力的固有概念。道德的自由是以人的能力來決定他的道德行動與他以前的思想和判斷、傾向與慾望,以及他的品格相調和。此自由有它的法則,人愈明白 這自由的法則,就在某種情況之下愈確定當怎樣行。神完全知悉這些法則,因此他能決定人未來的行動,以致不妨害人的道德自由,縱使我們不明白此事如何成就。
2、剝奪人尋求救恩的動機
如果一切事的成就都是出於神的預旨,人們就會自然感覺到他們不需要為將來掛心,也不必為求得救恩作任何努力。如果他們是被預定滅亡的,就是再努力也免不了下地獄;如果是預定得救的,就是忽略一切得救之法,終歸是要得救的。為了回答以上的問題,我們可以這樣說︰
(1)神隱藏的預旨不可能作為人行動的準則;人行動的原則唯有在律法與福音中。
(2)神不單預定了人的最終命運,他也預定了達此命運的手段。就如與保羅同船的人的確是必要獲救,但為要達此目的,水手們必須留在船上。(神預定保羅及其同船的人都要得救,但同時也預定了達此目的的手段,水手們也必蒙保守。)
(3)神的預旨既與目的和手段有關,所以預定了目的,也一定預定了手段,因此神的預旨是鼓勵人努力,而非挫折之(弗2︰10;腓2︰13)。
3、使神成為罪惡之源
如果神預定了罪進入世界,那末他就是罪惡之源;然而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為他是聖潔,他自己是禁止罪的,而且聖經又特別強調他的道德純潔性(詩92︰15;傳7︰29;哈1︰13;雅1︰13;約壹1︰5)。但是可以這麼說,預旨只是使神成為人(有自由道德的存在者)的創始者,是人自己成為罪的創始者,而非神。預旨與罪的關係並非有效的預旨,乃是容許的預旨。神並沒有藉著屬神的直接有效性來決定產生出罪來。此種想法未能徹底解決難題。神與罪的關係的難題,對於我們來說仍然是個奧秘,是我們不能充分解決的。
預 定
當我們從討論一般的預旨而討論到預定的時候,我們是由淺入深,由一般的討論而進入特別的研究。預定就是神有關他道德受造者(人)的旨意或目的。
一、預定的對象
廣義來說,預定關係到所有神所造的人,與一切的善人惡人有關,不單指團體,也指個人而言(徒4︰28;羅8︰29、30,9︰11─13;弗1︰4─6)。此外預定也包括善惡的天使。聖經非但說到「聖天使」(可8︰38;路9︰26),和不守本位的惡天使(彼後2︰4;猶6),而且也說到「蒙揀選的天使」(提前5︰21); 這就暗示還有未蒙揀選的天使。既有許多天使從未曾墮落,所以有關天使的預定就不能按照人同樣的方法來看。神並沒有從一般墮落的天使中揀選出某些數目的天 使,叫其餘的在他們的罪中滅亡。天使的預定是出於神自己的充分理由,揀選一些天使,除了在受造時蒙神的恩典又有充足成為聖潔的能力,此外,又有一種蒙特別 保守的,不受其他受造者控製。最後,為中保的基督也是神預定的對象,這只是說基督為中保乃是蒙神喜悅的特別對象(彼前1︰20,2︰4)。
二、預定的兩部分(揀選與遺棄)
1、揀選(聖經所論的揀選有各種不同的涵義)
(1)神揀選以色列為服事他的特別子民,又有特別權利(申4︰37,7︰6─8,10︰15;何13︰5)。
(2)揀選個人擔任某項職分或作特別事工(申18︰5;撒上10︰24;詩78︰70;耶1︰5;約6︰70;徒9︰15)。
(3)揀選個人成為神的兒女並為永遠榮耀的後嗣(太22︰14;羅11︰15;林前1︰27、28;弗1︰4)。此後者乃是本段所論預定中的一部分。可以解說為神的永遠目的乃是在耶穌基督裡並藉著他要拯救人類中的一部分。
2、遺棄
揀選的道理自然暗示著有一些人類未蒙揀選。如果神決定要救一些人,他也決定不救一些人。在這點上聖經的教訓也是完全一致的(太11︰25、26;羅9︰13、17、18、21、23,11︰7;猶4;彼前2︰8)。遺棄可以解說為神的預旨,藉此他曾決定遺棄一些人不受他特殊之恩寵,要刑罰他們的罪,為要叫他的公義得到彰顯。根據此一定義,遺棄實際上有雙層目的︰
(1)在賜予重生與拯救之恩上遺棄一些人;
(2)為了他們的罪叫他們蒙羞並受神的忿怒。
有些人反對這項道理,說這表明神太不公平。但這種反論殊為不當。唯有當某人 在對方身上有要求的權利時,方可談到公平與不公平。假如神欠我們世上每一個人赦罪與永生,但他只救一些人而不赦免我們,不把永生賜給我們世上的眾人,這就 算為他的不公平。然而在我們身上的情形完全不同,我們沒有一個人配得他的恩典。我們沒有一個人有權利對神辯論說︰「神啊!你為什麼揀選一些人而遺棄其餘的人?」如果神根本不救任何人,他也算是完全公義(太20︰14、15;羅9︰14、15)。
三、墮落前預定說與墮落後預定說的問題
關於預定的教義並沒有一定正確的描述。墮落前預定派與墮落後預定派互相對 立,甚至在今日改革宗的圈子裡仍然有各派的依從者。本書因篇幅所限,不能詳細分解墮落前與墮落後預定說雙方相關的長處,因此我們只討論二者的相異之點。相 異之點主要是在於神預定的次序。問題是在神的計劃中,神揀選與遺棄的預旨是在創造並允許墮落之前或之後。這當然又引起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在預定的旨意中, 神認為人是已被創造而墮落,抑或認為被創造而必定墮落的對象。關於雙方立場的次序如下︰
1、墮落前預定的次序(The Supralapsarian Order)
(1)神首先預定某些人得救,任其餘的人滅亡,也即在此階段中的人在神的預旨中只是可能地存在著。讓榮耀歸給他自己。
(2)為了達成此目的,神預定創造那些已蒙揀選或遺棄的人。
(3)為了計劃的完成,他再進一步地預定允許人的墮落。
(4)最終,他預定了選民開救恩之門,領他們進入永遠的榮耀,任其餘的人遭受他們罪的永遠刑罰。
2、墮落後預定的次序(The Infralapsarian Order)
墮落前預定的次序在二者之中認為是更理想,而墮落後預定的次序是比較更合乎歷史。
(1)神首先預定創造人。
(2)然後神預定允許人的墮落。
(3)其次他預定在墮落而被定罪的人類中揀選一些人得永生,而遺棄其餘的人叫他們承受自己罪惡的永遠刑罰。
(4)最後,他預定將救法賜給蒙揀選的人。
這就是改革宗教會在多特信條中所正式採取的次序。
一、預定的對象
廣義來說,預定關係到所有神所造的人,與一切的善人惡人有關,不單指團體,也指個人而言(徒4︰28;羅8︰29、30,9︰11─13;弗1︰4─6)。此外預定也包括善惡的天使。聖經非但說到「聖天使」(可8︰38;路9︰26),和不守本位的惡天使(彼後2︰4;猶6),而且也說到「蒙揀選的天使」(提前5︰21); 這就暗示還有未蒙揀選的天使。既有許多天使從未曾墮落,所以有關天使的預定就不能按照人同樣的方法來看。神並沒有從一般墮落的天使中揀選出某些數目的天 使,叫其餘的在他們的罪中滅亡。天使的預定是出於神自己的充分理由,揀選一些天使,除了在受造時蒙神的恩典又有充足成為聖潔的能力,此外,又有一種蒙特別 保守的,不受其他受造者控製。最後,為中保的基督也是神預定的對象,這只是說基督為中保乃是蒙神喜悅的特別對象(彼前1︰20,2︰4)。
二、預定的兩部分(揀選與遺棄)
1、揀選(聖經所論的揀選有各種不同的涵義)
(1)神揀選以色列為服事他的特別子民,又有特別權利(申4︰37,7︰6─8,10︰15;何13︰5)。
(2)揀選個人擔任某項職分或作特別事工(申18︰5;撒上10︰24;詩78︰70;耶1︰5;約6︰70;徒9︰15)。
(3)揀選個人成為神的兒女並為永遠榮耀的後嗣(太22︰14;羅11︰15;林前1︰27、28;弗1︰4)。此後者乃是本段所論預定中的一部分。可以解說為神的永遠目的乃是在耶穌基督裡並藉著他要拯救人類中的一部分。
2、遺棄
揀選的道理自然暗示著有一些人類未蒙揀選。如果神決定要救一些人,他也決定不救一些人。在這點上聖經的教訓也是完全一致的(太11︰25、26;羅9︰13、17、18、21、23,11︰7;猶4;彼前2︰8)。遺棄可以解說為神的預旨,藉此他曾決定遺棄一些人不受他特殊之恩寵,要刑罰他們的罪,為要叫他的公義得到彰顯。根據此一定義,遺棄實際上有雙層目的︰
(1)在賜予重生與拯救之恩上遺棄一些人;
(2)為了他們的罪叫他們蒙羞並受神的忿怒。
有些人反對這項道理,說這表明神太不公平。但這種反論殊為不當。唯有當某人 在對方身上有要求的權利時,方可談到公平與不公平。假如神欠我們世上每一個人赦罪與永生,但他只救一些人而不赦免我們,不把永生賜給我們世上的眾人,這就 算為他的不公平。然而在我們身上的情形完全不同,我們沒有一個人配得他的恩典。我們沒有一個人有權利對神辯論說︰「神啊!你為什麼揀選一些人而遺棄其餘的人?」如果神根本不救任何人,他也算是完全公義(太20︰14、15;羅9︰14、15)。
三、墮落前預定說與墮落後預定說的問題
關於預定的教義並沒有一定正確的描述。墮落前預定派與墮落後預定派互相對 立,甚至在今日改革宗的圈子裡仍然有各派的依從者。本書因篇幅所限,不能詳細分解墮落前與墮落後預定說雙方相關的長處,因此我們只討論二者的相異之點。相 異之點主要是在於神預定的次序。問題是在神的計劃中,神揀選與遺棄的預旨是在創造並允許墮落之前或之後。這當然又引起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在預定的旨意中, 神認為人是已被創造而墮落,抑或認為被創造而必定墮落的對象。關於雙方立場的次序如下︰
1、墮落前預定的次序(The Supralapsarian Order)
(1)神首先預定某些人得救,任其餘的人滅亡,也即在此階段中的人在神的預旨中只是可能地存在著。讓榮耀歸給他自己。
(2)為了達成此目的,神預定創造那些已蒙揀選或遺棄的人。
(3)為了計劃的完成,他再進一步地預定允許人的墮落。
(4)最終,他預定了選民開救恩之門,領他們進入永遠的榮耀,任其餘的人遭受他們罪的永遠刑罰。
2、墮落後預定的次序(The Infralapsarian Order)
墮落前預定的次序在二者之中認為是更理想,而墮落後預定的次序是比較更合乎歷史。
(1)神首先預定創造人。
(2)然後神預定允許人的墮落。
(3)其次他預定在墮落而被定罪的人類中揀選一些人得永生,而遺棄其餘的人叫他們承受自己罪惡的永遠刑罰。
(4)最後,他預定將救法賜給蒙揀選的人。
這就是改革宗教會在多特信條中所正式採取的次序。
創 造
一、創造的概論
討論預旨,自然要討論預旨的執行,此執行要從創造之工開始。創造是神一切啟示的開端與根據,也是所有倫理的與宗教的生活基礎。創造的教義唯有從聖經中獲悉,而且只能用信心來接受。
1、創造的觀念
「創造」二字的使用往往有不同的意義,以致創造一詞的定義各殊。創造可以解說為神的作為藉著一部分不憑藉先有的材料,一部分憑藉不充分的材料創造世界以及其中所有的來彰顯他的榮耀。創造雖是父神的工作,但在聖經中也清楚說到是三位一體神的工作(創1︰2;伯26︰13,33︰4;詩33︰6,104︰30;賽40︰12、13;約1︰3;林前8︰6;西1︰15─17)。此外,創造乃是神的自由作為,並非他一定要作的。神是自足的神,因此他不需要一個世界。神創造宇宙並非在他的神性中必得如此,乃是完全出於主權意旨的自動決定。與泛神論的各種偽說相對照這一點必須堅持。聖經清楚教導神按照他的旨意創造萬物(弗1︰11;啟4︰11)。藉著他創造的工作,他使世界單獨存在,與他自己的存在不同,因此宇宙不能被認為是神或神的一部分。同時因為他構成了世界,所以世界始終要依靠神而存在,必須天天靠神的大能支持。神絕對不能離開他所創造的宇宙,乃是在他的全宇宙中存在(詩139︰7─10;耶23︰24)。
2、創造的時間
論到創造的時間,聖經所用的乃是人日常生活的一般用語。開始用簡單的話︰「起初神創造天地」(創1︰1)。本節所說的「起初」是一切屬世物質的起初,也是時間的起初。這不能夠假想說當神創造世界時已經有了時間,在那個已經存在的時間的某一點上稱為「起初」而造出宇宙。創造世界是以時間開始,並非在時間之內。創世記一章一節提到在時間的背後還有無始的永世。
3、創造的方法
嚴格來講,「創造」一詞乃是無中生有或不用已存有的材料而產生出來的事物。 「創造或從無中造出有來」這個表詞並未出現在聖經中,只在偽經馬加比後書七章廿八節出現過一次。有人說世界是無因而產生出來的。但是這種說法是毫無意義 的。這表詞的意思不過是說在神創造的工作中他並未使用先有的材料。但是世界絕對不能毫無原因而存在。世界存在的原因就是神自己,或再進一步說是出於神的旨 意。聖經證明了神不用先有的材料創造世界的教義,例如詩33︰9,48︰5;與來11︰3,乃是最有力的聖經表詞。羅4︰17的記述並未說到創造的工作,但與我們所討論的有關。但是我們應當知道,「創造」一詞並不總是從無中造出有來的意思。也有從在它本身來說並不適合的先存的材料中創造出事物來的意思。神從地上泥土中造出亞當的身體,又從亞當的一根肋骨造出夏娃的身體。
4、創造的最終目的
關於神創造之工的終極目的時常引起爭論。對這個問題特別有兩個答案︰
(1)神創造之工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人的幸福
有些古代希臘與羅馬的哲學家、宗教改革時期的人本主義者,以及十八世紀的唯 理派均認為神創造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人類的幸福。此說最圓滿的解說就是神不需為他自己創造一個世界,因他是自足的,不需要他的受造之物。如果神不是為了他 自己創造世界,那末他創造世界就只是為了受造者的最大幸福。但有一件事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神不是為了人的緣故而存在的,乃是人為神而存在。因此受造者絕 對不是創造者的最終目的。況且,不能說神在世上所造的萬事萬物都是為了人的幸福。
(2)創造的終極目的乃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
根據聖經來看,創造的終極目的並非在神以外的任何事物,唯獨在神自己,特別 要彰顯神本來的超越性。這並不是說神創造了世界主要就是從被造者的崇敬與稱讚中接受榮耀,乃是要彰顯他的榮耀。在神整個的創造中可以看見神完全的榮耀。但 在此終極的目的中又包括其他次要的目的。在自然界中所彰顯的神的榮耀並非旨在誇示虛榮,令受造者讚揚,同時也是為了增進受造者的幸福與完全的喜樂。叫他們 的心能夠讚美創造主,表現他們的感恩,對神的愛與稱讚。此教義在聖經中有充分的證據︰賽43︰7,60︰21,61︰3;結36︰21、22,39︰7;路2︰14;羅9︰17,11︰36;林前15︰28;弗1︰5、6、12、14,3︰9、10;西1︰16。
5、對創造教義所聯想到的代理說
反對創造教義的人,論到世界的起源,當然要依據其他的說法。茲簡述三說如下︰
(1)二元論(The Dualistic Theory)
此說主張神與物質是永遠的。元素物質往往被描述為神用以構成世界的粗雜材料。如此說來,神並不是創造者,只不過是宇宙的構成者而已。可是我們對這個說法有嚴重的抗議。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也就是說兩個永遠性,因此也是兩個無限性互相併存,怎麼會可能呢?況且,有了物質我們就清楚聯想到構成與調整,因此不可能被認為是自存的。
(2)流出論(The Emanation Theory)
根據此說,神與世界在本質上乃是一個。所以世界是從神必然流出來的。這種觀 念純係泛神論的假說。對此假說的反論非常嚴重。這說是把一項有限與不完全而又變遷、生長與進步來應用在神身上。此說剝奪了神的自決力,也剝奪了人的自由以 及他們的道德的與負責的特性。此外這種說法也是使神為世界所流出來的一切不拘善惡都要負責。
(3)進化論(The Theory of Evolution)
進化論有時被稱為創造教義的代理說。這是完全錯誤的。進化是以發展的事物為 前提。所以在終局中必被視為是永遠的與被造的。因是之故,進化論者必須在所謂物質是永遠的假說與創造的教義之間有所抉擇。有些人想藉著採取他們所謂之有神 論或創造進化來逃脫各項困難。但這實在是名詞上的矛盾。那既不是聖經的創造論,也不是始終一貫的進化論。
二、靈 界
神不單創造物質界,他也創造了靈界,包括天使在內,茲略述如下︰
1、天使的存在與性質
所有的宗教都承認靈界的存在。有許多著名的哲學家也承認天使界存在的可能性,並企圖以純理性來證明。但這是不可能的,因此現代新神學派多半對於此種靈界存在者的信仰根本否認,聖經始終一貫地承認是有天使的,而且承認天使有真正的位格。天使有知識(撒下14︰20;太24︰36),天使有道德性(猶6;啟14︰10)。此外,天使也有個別行動︰他們有愛,有喜樂(路15︰10),有慾望(彼前1︰12),能爭戰(猶9;啟12︰7)、敬拜(來1︰6)、說話(亞1︰9;路1︰13)、往來(創19︰1;路9︰26)等。有人說天使有空氣一樣的身體,但這說法與聖經完全相反,聖經清楚說到天使純粹是靈質(太8︰16,12︰45;路7︰21,8︰2,11︰26;徒19︰12;弗6︰12;來1︰14)。天使不婚娶(太22︰30),是不可見的(西1︰16),無骨無肉(路24︰39),在限定的空間內可能有多數的存在(路8︰30)。有的天使是善良的、聖潔的、蒙揀選的、光明的使者(提前5︰21;可8︰38;路9︰26;啟14︰10;林後11︰14);有的是從原來的地位上墮落了,因此成為惡天使(約8︰44;彼後2︰4;猶6)。
2、天使的階級
在一般的「天使」名稱之外,尚有幾個特殊的名稱指出天使各種不同的階級。
(1)基路伯(Cherubim)
聖經屢次提到基路伯。他們把守樂園的門(創3︰24),注視施恩座(出25︰18),構成神由天降下所乘座的車(撒下22︰11;詩18︰10)。又說神住在會幕與聖殿的基路伯中間(詩80︰1,99︰1;賽37︰16)。天使彰顯神的能力、威嚴與榮耀,在伊甸園中在會幕與聖殿內,並在神降臨地上時守護他的聖潔。
(2)撒拉弗(Seraphim)
與此相關連的天使就是撒拉弗,在以賽亞6︰2、3、6中 提到。撒拉弗也像基路伯一樣,具有人形的象徵描述。與基路伯所不同的,就是撒拉弗,如僕人一樣,侍立在天上大君的寶座左右,唱讚美神的詩,代神傳達命令。 基路伯是有權能的,撒拉弗被稱為天使中的尊貴者。前者守護神的聖潔,後者達成和解的目的,預備人可以適當地來到神面前。
(3)加百列與米迦勒(Gabriel and Michael)
在聖經中提到兩個天使的名字,就是加百列與米迦勒。前者在但8︰16,9︰21;路1︰19、26中提到。有人說加百列不是受造的,甚至說他可能就是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 但由於這幾處經文顯示此種見解是不攻自破的。明顯可見,他的特別任務是向人傳達神的啟示,並加以解釋。米迦勒在但10︰13、21;猶9;啟12︰7中提到。有人說米迦勒的名就是三位一體的第二位,但這種說法也是靠不住的。由於猶9的記載,那裡說他是天使長,啟12︰7似乎顯示他在天使中佔有特殊地位。我們在米迦勒身上看出他是一個勇敢的戰士,替耶和華爭戰,抵擋以色列的仇敵與靈界的惡勢力。
(4)執政、掌權、有能、主治的(Principalities,powers,Thrones,Dominions)
這些名稱記載在弗1︰21,3︰10;西1︰16,2︰10;彼前3︰22,也是指著天使說的。這些名稱並非指天使不同的種類,只是表明在天使中有不同的階級與品格的事實而已。
3、天使的事奉
聖經描述天使是日以繼夜地讚美神(伯38︰7;賽6;詩103︰20,148︰2;啟5︰11)。自從罪進入世界以來,天使就「被差遣為承受救恩的人效力」(來1︰14)。天使為罪人悔改而歡喜(路15︰10),看顧信者(詩34︰7,91︰11),保護小子(太18︰10),在教會中(林前11︰10;提前5︰21),從天使學習到神恩典的諸般豐盛(弗3︰10;彼前1︰12),把信徒送到亞伯拉罕的懷裡(路16︰22)。天使也時常作為神特殊啟示的媒介(但9︰21─23;亞1︰12─14;徒7︰38),把神的祝福傳達給神的子民(詩91︰11、12;賽63︰9;但6︰22;徒5︰19)對神的仇敵執行審判(創19︰1、13;王下19︰35;太13︰41)。
4、惡天使
在善天使以外尚有惡天使,專喜好與神為敵,破壞他的工作。他們受造本為善良,但不守本位(彼後2︰4;猶6)。雖然這些天使的特殊罪惡並未啟示給我們,但多半在乎專高抬自己反抗神,有至高權威的野心。撒但明顯是天使長之一,後來成為墮落集團的首領(太25︰41,9︰34;弗2︰2)。它被稱為罪惡的創始者(創3︰1;約8︰44;林後11︰3;約壹3︰8;啟12︰9,20︰2、10)。它們也有超人的能力,但卻用來咒詛神,反抗神及其受膏者,並破壞他的工作。它們朦昧並誘惑神的選民,鼓勵罪人行走在它的惡路上。
三、物 質 界
在靈界以外還有物質界。在此我們要考察一下物質界與神的關係,也就是神的工作與神的完全性的啟示關係。
1、創造的敘述
有關創造的記載是神啟示給摩西或古代族長中之一人。若是在摩西時代以前,這些記載必定是由口傳或筆錄從一個時代傳達至另一時代,最後由摩西在聖靈引導之下筆之於書。
(1)原始創造
有些人認為創1︰1是整個創造敘述的表題或稱號。假如是這樣的話,那就沒有什麼原始的創造與天之創造的解說了。為了那個緣故,最好是把創1︰1當作是宇宙原始的直接的創造,用希伯來語氣稱之為「天地」的創造。這裡所說的「天」是指著用最完全的方法彰顯神榮耀之事的不可見的次序。第二節描述地之原始情形(比較詩104︰5、6)。
(2)六日之內完成創造
有人以為創世記一章所說的日數是與地質學時期一致的長期時代。他們說這與聖經相符,其理由如下︰□「日」字有時指不確定時期(詩50︰15;傳7︰14;惡4︰10);□到第四日才創造日頭,因此以前日子的長度不可能以地球與日頭的關係來決定;□第七日一直繼續到如今,因此已經繼續到六千多年了。雖然「日」字或許指某一長度的時期,但不能證明在創世記第一章就是如此使用「日」字。日頭尚未造出來也不能證明以前的日子就是長時期的。創2︰2、3所提神所分別為聖的第七日並未繼續到今天,已在數千年前已經終結了。「日」字的直解贊同者有以下的說法︰□希伯來文的日(Yom)根 本是指著普通的二十四小時日說的,應當如此瞭解,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創世記第一章只限於字面上的解釋,因屢次提到「有晚上、有早晨」。每日只有一個晚 上,一個早晨。如果這些日子是地質學上的長時期,那麼就必定有幾千年的黑夜間隔。如果這樣,那末在第三日以後那些蔬菜在如此的長期黑夜中將如何呢?□在出埃及記20︰9─11神吩咐以色列人在六日內勞碌作一切的工,因為耶和華在六日之內創造天地。這似乎暗示「日」字應當有一般普通日子的含義。□末後的三日一定是普通的日,因為是以地球與太陽之關係來決定的。假如這三日是普通的日,為何以前的不是呢?
(3)各日的創造工作
神各日的創造之工如下︰
□第一日造光,神藉著分開光暗,造了日夜。這與太陽和星宿是在第四日所造的觀念並不矛盾。理由是,因為這些(太陽與星宿)並非是光,乃光之持有物。神每日創造工作完了時都有「有晚上、有早晨」的記載。各日的記算是由早晨到早晨。十二小時後就是晚上,再隔十二小時後又是早晨。
□第二日又是分別的工作︰神把天上的水和地上的水分開(那就是雲與海),來確立了穹蒼(空氣)。希伯來文的「空氣」並非如一般人所說是凝固形的,乃與「太空」有同一意義。
□分別之工仍在進行,第三日將海洋與陸地分開(參看詩104︰8)。此外生成了植物、樹木與蔬菜界。神藉著他的全能話語使地生出無花的植物、菜蔬、果樹,各從其類結出果實。無疑神造了各種不同的植物,每一種產生同種的果實來。當然,進化論是否定這些辯論的。
□第四日造日頭、月亮和星宿為光之分擔物(光之持有物),其目的是多方面的︰分開日夜為天候的狀態與重大未來事件的象徵,決定季節與年日的繼續,為地球上的光線。
□第五日造天空的鳥與海中的魚。這裡也應當注意,空中與海裡的百物是各從其類而被造,那就是物種是為神所造的。
□最後在第六日神創造之工達於最高峰。最高等動物的被造。高等動物並不是由地理自然進化而來的,乃是由於神創造的命令清楚地在地上創造的。人的創造乃是神所有創造的頂峰,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他的身體是由地上的塵土構成,但他的靈魂卻是由神直接創造。
□在第七日神安息了。這意思是他停止了他的創造之工,同時他也為完成創造之工而滿足。他的安息就好像一個藝術家,在完成他的作品之後深深地感到滿意。他為他手所作的工而喜悅,對被造之物發生善意。一切都甚好。
2、創造的教義與進化論
有些人以為在解釋世界的起源上,應讓進化論來代替創造的教義。這明顯是錯誤 的,因為進化論根本不能解釋世界的起源。進化論是發展的。一切能夠發展的都是說到先有能夠發展的東西。以前沒有的,不能發展為有。為瞭解說世界的起源,進 化論者不是根據物質是永遠的學說,就得根據創造的教義。茲就進化論的兩個型態,予以區分︰
(1)自然主義的進化論
自然主義進化論假定一切動物與植物現存的物種(包括人在內), 是由物質與生命之最單純的型態進化而來的,以及生命的各種現象,即如感覺、知識、道德與宗教都是完全由自然的過程發展而來的,純係由於在自然界中保留的自 然力所促成的結果。須知這不過是一種不能證明的假設而已,而且這假設在幾點上已經失敗了。至於無機物如何變化為有機物,野獸如何變化為有理性的、道德的與 有宗教的人,進化論無法解說。有些進化論學者本身都承認,一個物種為何又產生出另一物種的簡單例證也舉不出來。此外,進化論與創造的記載所論物種與人的來 源、人的原始情形以及人墮落罪中及其終極的頹廢都絕對衝突。
(2)有神主義的進化論
由於自然主義進化論未能對事情給予充分的解釋,於是有些基督教學者就又發明 新名詞,稱之為「有神的進化論」或「創造的進化論」。這種論說是主張在整個發展過程的背後把神當作全能的製作者。那就等於說神用進化的過程創造世界,是一 種自然發展的過程,除了在必須的情形下,即如生命與人的起源,不然神絕不採取神蹟來干涉。就是因為這個有宗教性辨明的事實,才使此說成為一危險的混雜。事 實上,這有神的進化論根本和自然主義進化論是同出一轍,不合聖經。有神的進化論也是說神用了幾萬萬年去創造世界,神並沒有創造植物與動物的各類物種,最低 限度人在體質上是由野獸遺傳下來的,沒有聖經所說的人類墮落。
護 理
基督教信仰不但反對把神與世界混為一談的泛神論,也照樣反對把神與世界分開的自然神論。這就是神之護理教義所清楚闡明的。「護理」(Providence)一詞並未出現在聖經中,但是有關護理的教訓卻明顯是合乎聖經的。此教義論到神為達成他管理的目的,並對一切受造物表示關心所加的護理。 一、護理的概論 所謂神的護理就是神的工作,藉此神保護他一切的受造之物,對世界中所發生的一切事而活動,指揮萬事達其終局。此定義說明在神的護理中有三個要義,即是保守、協力與管理。第一是關於存在,第二是關於活動,第三是關於萬事的導引。 1、護理性質的誤解 論到神與世界的關係我們應當注意兩項誤解︰ (1)自然神論的概念 按照自然神教(Deism)神 對世界的關心是微乎其微是屬一般性質的。他創造了世界,規定了法則,使之運行,然後就撤離了。他從遠處觀看這個世界按著不變的自然法則,自己運行,只有當 這個世界有什麼毛病發生時,他才幹涉其有規律的活動。這樣一來,世界好像一架神使之自轉的機械,並不象神始終駕駛的船隻。 (2)泛神論的概念 泛神論不承認神與世界之間有任何區分。泛神論認為神就是世界,世界就是神, 因此在嚴格的意義上來說,根本沒有護理之可言。自然界整個行程只不過是神的自我啟示,是不給第二原因容留任何單獨活動餘地的自我啟示。所謂自然法則只不過 是神直接活動的各種狀態而已。在直接的意義上來說,神就是世界中所發生的萬事的創始者。就是人的行動,實際上也是神的行動。按照這個體系來說,人並不是一 個自由的道德實踐者,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 2、神護理的對象 往往在一般護理與特殊護理之間有所區分,前者指神對整個宇宙的控製,後者表明他關心宇宙中的每一部分。有些人說關於神的子民他有更特殊的護理。聖經清楚教導有關神護理的支配與統治。 (1)一般宇宙的支配,詩103︰19;弗1︰11。(2)物質世界,詩104︰14;太5︰45。(3)動物界,詩104︰21、28;太6︰22。(4)各國的事件,伯12︰23;徒17︰16。(5)人的出生與命運,詩139︰16;加1︰15、16。(6)外觀上偶發的與瑣細的事件,箴16︰33;太10︰30。(7)保護義人,詩4︰8,131︰3;羅8︰28。(8)供給神子民的需要,申8︰3;腓4︰19。(9)垂聽祈禱,詩65︰2;太7︰7。(10)揭發並刑罰惡人,詩7︰12、13,11︰6。 凡是相信自然完全受法則的鐵掌所控製,甚至連神的手也被捆綁的人,往往否認神的一切特殊護理。他不相信神能行神蹟,也不相信神能垂聽禱告。還有的人認為神能管理人生中的大事,對小事就不關心。其實,如果神不管小事,大事他也不管了。 二、特殊護理的本質 如前所述,護理的定義已指明在護理中有三項要素,需要特別注意。 1、神的保守 保守是神繼續不斷的工作,藉此他支持萬有。這並不象泛神論派所說神繼續不 斷,每時每刻在創造世界,也不像自然神教以為神從世界撤手,並不加以破壞。神保守的前提是認為世界是離開神有其單獨的存在,但在神裡面有其繼續存在的根 據,並非靠它自己而存在。世界所以能繼續存在,乃是憑著神能力不斷地行使,藉此萬物的動作存留得到支持。神自己是有主權的,是絕對獨立的,而且受造之物始 終是依靠神的。此教義在以下各經文中有清楚的說明︰詩63︰8;尼9︰6;徒17︰28;西1︰17;來1︰3。 2、神的協力 所謂協力(同意)可 以解說為神的工作,藉此他與所有的受造者合作,並使之行動正如他們所要作的一樣。這意思就是說世界上有實際的原因存在,即如自然的勢力與人的意志,但這些 原因並非離神而獨立的。神在受造之物的一切行動中,不但在善的行動中,就是在惡的行動中都有支配的作為。他是他們行動的誘因,即是神使他們如此作,人一切 的行動可以說都有神的同在,而且使此行動生效。我們不能說神與人在工作上是平等的,因為神總是一切事的主因,沒有這個主因人不能作任何事,此點我們應特別 注意。還有一種幻想,那就是神人分工合作,神作一部分,人作一部分。這同一行動在整體上來說雖然是神的行動,也是受造者的行動。但應當明白,在神與人合作 的場合上,此行動的道德責任仍屬道德的受造者。雖然我們不能徹底解釋確實屬乎真理的事,即如神協力的行動,對人的罪惡在神那方面不負責任,但事實上我們必 得支持。聖經清楚教導神在整個創造以及所有受造之物中作工(詩104︰20、21、30;摩3︰6;申8︰18;太5︰4,10︰29;徒14︰7)。聖經也清楚教導,罪惡的行動是在神的控製之下(創45︰5,50︰20;出14︰17;賽66︰4;羅2︰4;9︰22;帖後2︰11),神約束人的犯罪行為(創6︰3;伯1︰12,2︰6;詩76︰10;賽10︰15;徒7︰51),神為了善的緣故而控製惡(創50︰20;詩7︰10;徒3︰13)。 3、神的管理 神的管理乃是神繼續的活動,藉此他治理萬事,因此萬事才與它們存在的目的相合。舊新約教導我們,神是宇宙中的王,按他自己的美意治理萬事。在新約時代有一種幻念說,認為神主權的概念已被他父性的概念所取代,這是與以下經文不合的;太6︰33;提前1︰17,6︰15;啟19︰6。神向著他所治理的受造之物的性質來調整他的控製;他對物質界的管理就與心靈界的管理不同。此管理是宇宙化的(詩103︰19;但4︰34、35;詩22︰28、29),但與特殊管理有關。顯著的事(太10︰29─31),似乎偶發的事件(箴16︰33),人的善行(腓2︰13),以及人的惡行(徒14︰16),都在神的控製之下。神是以色列的王(賽33︰22),但他也在萬民中施行統治(詩47︰9)。世上無任何事可以脫離神的管製。 三、特殊的護理或言神蹟 在神的特殊護理中,我們也應當把神蹟計算在內。在神蹟中,神工作不使用第二原因(即自然界中的任何媒介),乃使用異乎尋常的方法。麥福生(McPherson)就神蹟給予以下的定義︰「所謂神蹟乃是不靠發生的通常方法所完成的事,即說其結果乃是直接由第一原因(神)而 產生的,最低限度在通常的方法上不需要第二原因的媒介。」在神蹟中的特異之事,乃是施行神超自然能力的結果。這當然不是由於第二原因的一般方法,又靠自然 律所行使的。有些人主張神蹟是不可能的,因為神蹟違反自然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所謂自然律只是說明神在自然中工作所使用的一般方法。神藉著第二原因,用 一般方法,那就是藉著自然界,藉著人的活動在世間工作,那就是他的美意。但這並不是說神不能夠離棄既定的次序,藉著他旨意的單獨行動而產生超奇的效果。而 並不破壞自然的次序。就是人有時也作出違反自然律而並不妨害自然法則的事。雖然有地心引力法則的存在,但你也能舉起手來,把球擲向空中。人尚且能作這樣的 事,無所不能的神豈不能作出比這更神奇的事嗎? |
救贖之約
在救贖之約中,代表三位一體的聖父,和代表他百姓的聖子之間有一種協約,在
這個協約中子要盡父所賜給他的人所應盡的義務,父也曾應許給予子完成他救贖工作的一切需要。這個永遠的約是恩典之約的堅固基礎。假如在父與子之間沒有永遠
的和平協議,在神與罪人之間就沒有和約。先有救贖之約然後才有恩典之約。
一、救贖之約的聖經根據
救贖之約時常稱之為「和平協議」,是從撒迦利亞書6︰13引證出來的。這個永久的協議之教義是以下列經文為根據︰
(1)聖經很清楚地指出救贖的計劃是包括神永遠的預旨和協議,弗1︰4以下;3︰11;帖後2︰13;提後1︰9;雅2︰5;彼前1︰2,和其他的經文。
(2)有許多經文指出神為罪人所定之救恩計劃就是這約的本質。基督說到在他降世前對他所應許的,並且一再地提到他從父所領受的使命,約5︰30、43,6︰38─40,17︰4─12。此外,在羅5︰12─21和林前15︰22中很清楚地說到他為盟約之首。亞當與基督之間的相似使人對這一點無可懷疑。
(3)這約的成分很清楚地指出,契約當事者兩派的應許和條件。在詩2︰7─9中提到了這兩派,也指出了一個應許(請比較徒13︰33;來1︰5,5︰5)。在另外的彌賽亞的經文中,詩40︰7─9(請比較來10︰5─7),彌賽亞表明他已經預備好要遵行父的旨意去成為罪的犧牲。基督一再提到父所託付給他的工作,約6︰38、39,10︰18,17︰4。此外約17︰5、6、9、24(參考腓2︰9─11)提到他從父所領受的報賞。
(4)在舊約中有兩處經文,直接把約的觀念和彌賽亞的觀念連接在一起,就如詩89︰3和賽42︰6,是提到主的僕人。這一個關聯指出這位僕人不僅是指以色列。此外,還有一些經文,在那些經文中彌賽亞稱神為「他的神」,那是立約的用語(詩22︰1、2;詩40︰8)。與基督在救贖之約中的地位和工作有關的幾件事應該強調。
二、救贖之約中的聖子
1、基督在此約中的職務地位
基督是救贖之約的保證和元首。在來7︰22中他被稱為「中保」。一位中保,本身必須替別人擔負法律的義務。基督站在罪人的地位並且承擔為了贖罪所應受的刑罰,滿足律法對他百姓的要求。為了代表違犯者他成了第二個或末後的亞當,在那個地位上,他是盟約的元首,代表所有上帝所賜給他的人。
2、對基督來說這約乃是工作之約
救贖之約確實永遠是以恩典之約為基礎的,而且對罪人來說這約還是它原始的形 式。但對基督來說那是一個工作之約而不是恩典之約。對他來說,原初契約的律法,就是工作之約的應用,也就是說,若非滿足律法的要求,就不能獲得永生。作為 末後的亞當,基督得到永遠的生命乃是對他忠心順從神的一種報賞,而根本不是一種不配得的恩典之賞賜。
3、基督在此約中的工作受揀選的限製
救贖之約有時與揀選的預旨相混淆,但此二者並不相同,揀選的預旨決定在基督 裡被預定承受永遠榮耀之人的數目,而救贖之約代表為罪人預備的恩典與榮耀的門路。在邏輯上來說,揀選是在救贖的定旨以前,因為基督是為特定的人作中保,並 不是為普世人作中保。基督只有拯救那些父所賜給他的人。
4、救贖之約與基督所實行的聖禮
基督曾使用新約與舊約的聖禮。很明顯地這些聖禮對他和相信的人的意義是不同 的;聖禮既不是象徵也不是救恩的印記;也不能當作加強得救信心的工具。對他來說可能是作為救贖之約的象徵和印記。他以職務的資格來使用這些聖禮,作為他百 姓的代表。他擔當了他百姓的罪,而這些聖禮可能是表示他脫去這個重擔並成就了父的應許。所以就中保的職權來說,他被要求使用信心(不是得救的信心),就他的人性而論,聖禮也能加強這信心。
三、救贖之約中的條件與應許
1、條件
父要求子作為他百姓的中保和元首︰
(1)因此他應該承擔人類的本性而被女人所生,並且應該承擔由於人性而呈現出的許多弱點,但是他沒有罪(加4︰4、5;來2︰10、11、14、15,4︰15)。
(2)他應該使他自己服於律法之下,為了擔當罪的刑罰並為蒙揀選的人贏得永生(詩40︰8;太5︰17、18;約8︰29,9︰4、5)。
(3)他應該藉使他的百姓們重生而將他救贖的功勞適用在他們身上,帶領他們歸正,賜給他們信心,並使他們成聖,藉著聖靈運行的大能力,保證將他們的生命奉獻給神(約16︰13─15,17︰19─22)。
2、應許
父的主要應許與對子的要求相符合的,是︰
(1)他要為他預備一個沒有被罪污染的身體(來10︰5),並要膏他賜給他無可限量的聖靈,使他有資格擔當彌賽亞的職分(賽42︰1、2,61︰1;約3︰34)。
(2)他要在他完成他的工作上支持他,使他能夠消滅撒但並建立神的國度(賽42︰6、7;路22︰43)。
(3)他要拯救他脫離死亡的權勢,要使他升入高天坐在他自己的右邊,把天上地上所有的權柄都託付給他(詩16︰8─11;徒2︰25─28;腓2︰9─11)。
(4)當作對他完成救贖工作的報賞,使他能夠差聖靈出去藉著重生與成聖形成他的屬靈身體──教會,並且藉著聖靈去教訓、引導,和保守教會(約14︰26,15︰26,16︰13、14)。
(5)藉著聖靈的運行使那些賞賜給子的人,都能來到他那裡,因此在他們中間沒有一個是失落的(約6︰37、39、40、44、45)。
(6)眾多蒙救贖的人是無人能數算過來的,最後彌賽亞的國度必定包括地上的萬國(詩22︰27,72︰17)。
(7)在奇妙的救贖作為中,向世人和天使顯明了神聖完全的榮耀,而且神也要得到一切的榮耀(弗1︰6、12、14)。
一、救贖之約的聖經根據
救贖之約時常稱之為「和平協議」,是從撒迦利亞書6︰13引證出來的。這個永久的協議之教義是以下列經文為根據︰
(1)聖經很清楚地指出救贖的計劃是包括神永遠的預旨和協議,弗1︰4以下;3︰11;帖後2︰13;提後1︰9;雅2︰5;彼前1︰2,和其他的經文。
(2)有許多經文指出神為罪人所定之救恩計劃就是這約的本質。基督說到在他降世前對他所應許的,並且一再地提到他從父所領受的使命,約5︰30、43,6︰38─40,17︰4─12。此外,在羅5︰12─21和林前15︰22中很清楚地說到他為盟約之首。亞當與基督之間的相似使人對這一點無可懷疑。
(3)這約的成分很清楚地指出,契約當事者兩派的應許和條件。在詩2︰7─9中提到了這兩派,也指出了一個應許(請比較徒13︰33;來1︰5,5︰5)。在另外的彌賽亞的經文中,詩40︰7─9(請比較來10︰5─7),彌賽亞表明他已經預備好要遵行父的旨意去成為罪的犧牲。基督一再提到父所託付給他的工作,約6︰38、39,10︰18,17︰4。此外約17︰5、6、9、24(參考腓2︰9─11)提到他從父所領受的報賞。
(4)在舊約中有兩處經文,直接把約的觀念和彌賽亞的觀念連接在一起,就如詩89︰3和賽42︰6,是提到主的僕人。這一個關聯指出這位僕人不僅是指以色列。此外,還有一些經文,在那些經文中彌賽亞稱神為「他的神」,那是立約的用語(詩22︰1、2;詩40︰8)。與基督在救贖之約中的地位和工作有關的幾件事應該強調。
二、救贖之約中的聖子
1、基督在此約中的職務地位
基督是救贖之約的保證和元首。在來7︰22中他被稱為「中保」。一位中保,本身必須替別人擔負法律的義務。基督站在罪人的地位並且承擔為了贖罪所應受的刑罰,滿足律法對他百姓的要求。為了代表違犯者他成了第二個或末後的亞當,在那個地位上,他是盟約的元首,代表所有上帝所賜給他的人。
2、對基督來說這約乃是工作之約
救贖之約確實永遠是以恩典之約為基礎的,而且對罪人來說這約還是它原始的形 式。但對基督來說那是一個工作之約而不是恩典之約。對他來說,原初契約的律法,就是工作之約的應用,也就是說,若非滿足律法的要求,就不能獲得永生。作為 末後的亞當,基督得到永遠的生命乃是對他忠心順從神的一種報賞,而根本不是一種不配得的恩典之賞賜。
3、基督在此約中的工作受揀選的限製
救贖之約有時與揀選的預旨相混淆,但此二者並不相同,揀選的預旨決定在基督 裡被預定承受永遠榮耀之人的數目,而救贖之約代表為罪人預備的恩典與榮耀的門路。在邏輯上來說,揀選是在救贖的定旨以前,因為基督是為特定的人作中保,並 不是為普世人作中保。基督只有拯救那些父所賜給他的人。
4、救贖之約與基督所實行的聖禮
基督曾使用新約與舊約的聖禮。很明顯地這些聖禮對他和相信的人的意義是不同 的;聖禮既不是象徵也不是救恩的印記;也不能當作加強得救信心的工具。對他來說可能是作為救贖之約的象徵和印記。他以職務的資格來使用這些聖禮,作為他百 姓的代表。他擔當了他百姓的罪,而這些聖禮可能是表示他脫去這個重擔並成就了父的應許。所以就中保的職權來說,他被要求使用信心(不是得救的信心),就他的人性而論,聖禮也能加強這信心。
三、救贖之約中的條件與應許
1、條件
父要求子作為他百姓的中保和元首︰
(1)因此他應該承擔人類的本性而被女人所生,並且應該承擔由於人性而呈現出的許多弱點,但是他沒有罪(加4︰4、5;來2︰10、11、14、15,4︰15)。
(2)他應該使他自己服於律法之下,為了擔當罪的刑罰並為蒙揀選的人贏得永生(詩40︰8;太5︰17、18;約8︰29,9︰4、5)。
(3)他應該藉使他的百姓們重生而將他救贖的功勞適用在他們身上,帶領他們歸正,賜給他們信心,並使他們成聖,藉著聖靈運行的大能力,保證將他們的生命奉獻給神(約16︰13─15,17︰19─22)。
2、應許
父的主要應許與對子的要求相符合的,是︰
(1)他要為他預備一個沒有被罪污染的身體(來10︰5),並要膏他賜給他無可限量的聖靈,使他有資格擔當彌賽亞的職分(賽42︰1、2,61︰1;約3︰34)。
(2)他要在他完成他的工作上支持他,使他能夠消滅撒但並建立神的國度(賽42︰6、7;路22︰43)。
(3)他要拯救他脫離死亡的權勢,要使他升入高天坐在他自己的右邊,把天上地上所有的權柄都託付給他(詩16︰8─11;徒2︰25─28;腓2︰9─11)。
(4)當作對他完成救贖工作的報賞,使他能夠差聖靈出去藉著重生與成聖形成他的屬靈身體──教會,並且藉著聖靈去教訓、引導,和保守教會(約14︰26,15︰26,16︰13、14)。
(5)藉著聖靈的運行使那些賞賜給子的人,都能來到他那裡,因此在他們中間沒有一個是失落的(約6︰37、39、40、44、45)。
(6)眾多蒙救贖的人是無人能數算過來的,最後彌賽亞的國度必定包括地上的萬國(詩22︰27,72︰17)。
(7)在奇妙的救贖作為中,向世人和天使顯明了神聖完全的榮耀,而且神也要得到一切的榮耀(弗1︰6、12、14)。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