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信仰不但反對把神與世界混為一談的泛神論,也照樣反對把神與世界分開的自然神論。這就是神之護理教義所清楚闡明的。「護理」(Providence)一詞並未出現在聖經中,但是有關護理的教訓卻明顯是合乎聖經的。此教義論到神為達成他管理的目的,並對一切受造物表示關心所加的護理。 一、護理的概論 所謂神的護理就是神的工作,藉此神保護他一切的受造之物,對世界中所發生的一切事而活動,指揮萬事達其終局。此定義說明在神的護理中有三個要義,即是保守、協力與管理。第一是關於存在,第二是關於活動,第三是關於萬事的導引。 1、護理性質的誤解 論到神與世界的關係我們應當注意兩項誤解︰ (1)自然神論的概念 按照自然神教(Deism)神 對世界的關心是微乎其微是屬一般性質的。他創造了世界,規定了法則,使之運行,然後就撤離了。他從遠處觀看這個世界按著不變的自然法則,自己運行,只有當 這個世界有什麼毛病發生時,他才幹涉其有規律的活動。這樣一來,世界好像一架神使之自轉的機械,並不象神始終駕駛的船隻。 (2)泛神論的概念 泛神論不承認神與世界之間有任何區分。泛神論認為神就是世界,世界就是神, 因此在嚴格的意義上來說,根本沒有護理之可言。自然界整個行程只不過是神的自我啟示,是不給第二原因容留任何單獨活動餘地的自我啟示。所謂自然法則只不過 是神直接活動的各種狀態而已。在直接的意義上來說,神就是世界中所發生的萬事的創始者。就是人的行動,實際上也是神的行動。按照這個體系來說,人並不是一 個自由的道德實踐者,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 2、神護理的對象 往往在一般護理與特殊護理之間有所區分,前者指神對整個宇宙的控製,後者表明他關心宇宙中的每一部分。有些人說關於神的子民他有更特殊的護理。聖經清楚教導有關神護理的支配與統治。 (1)一般宇宙的支配,詩103︰19;弗1︰11。(2)物質世界,詩104︰14;太5︰45。(3)動物界,詩104︰21、28;太6︰22。(4)各國的事件,伯12︰23;徒17︰16。(5)人的出生與命運,詩139︰16;加1︰15、16。(6)外觀上偶發的與瑣細的事件,箴16︰33;太10︰30。(7)保護義人,詩4︰8,131︰3;羅8︰28。(8)供給神子民的需要,申8︰3;腓4︰19。(9)垂聽祈禱,詩65︰2;太7︰7。(10)揭發並刑罰惡人,詩7︰12、13,11︰6。 凡是相信自然完全受法則的鐵掌所控製,甚至連神的手也被捆綁的人,往往否認神的一切特殊護理。他不相信神能行神蹟,也不相信神能垂聽禱告。還有的人認為神能管理人生中的大事,對小事就不關心。其實,如果神不管小事,大事他也不管了。 二、特殊護理的本質 如前所述,護理的定義已指明在護理中有三項要素,需要特別注意。 1、神的保守 保守是神繼續不斷的工作,藉此他支持萬有。這並不象泛神論派所說神繼續不 斷,每時每刻在創造世界,也不像自然神教以為神從世界撤手,並不加以破壞。神保守的前提是認為世界是離開神有其單獨的存在,但在神裡面有其繼續存在的根 據,並非靠它自己而存在。世界所以能繼續存在,乃是憑著神能力不斷地行使,藉此萬物的動作存留得到支持。神自己是有主權的,是絕對獨立的,而且受造之物始 終是依靠神的。此教義在以下各經文中有清楚的說明︰詩63︰8;尼9︰6;徒17︰28;西1︰17;來1︰3。 2、神的協力 所謂協力(同意)可 以解說為神的工作,藉此他與所有的受造者合作,並使之行動正如他們所要作的一樣。這意思就是說世界上有實際的原因存在,即如自然的勢力與人的意志,但這些 原因並非離神而獨立的。神在受造之物的一切行動中,不但在善的行動中,就是在惡的行動中都有支配的作為。他是他們行動的誘因,即是神使他們如此作,人一切 的行動可以說都有神的同在,而且使此行動生效。我們不能說神與人在工作上是平等的,因為神總是一切事的主因,沒有這個主因人不能作任何事,此點我們應特別 注意。還有一種幻想,那就是神人分工合作,神作一部分,人作一部分。這同一行動在整體上來說雖然是神的行動,也是受造者的行動。但應當明白,在神與人合作 的場合上,此行動的道德責任仍屬道德的受造者。雖然我們不能徹底解釋確實屬乎真理的事,即如神協力的行動,對人的罪惡在神那方面不負責任,但事實上我們必 得支持。聖經清楚教導神在整個創造以及所有受造之物中作工(詩104︰20、21、30;摩3︰6;申8︰18;太5︰4,10︰29;徒14︰7)。聖經也清楚教導,罪惡的行動是在神的控製之下(創45︰5,50︰20;出14︰17;賽66︰4;羅2︰4;9︰22;帖後2︰11),神約束人的犯罪行為(創6︰3;伯1︰12,2︰6;詩76︰10;賽10︰15;徒7︰51),神為了善的緣故而控製惡(創50︰20;詩7︰10;徒3︰13)。 3、神的管理 神的管理乃是神繼續的活動,藉此他治理萬事,因此萬事才與它們存在的目的相合。舊新約教導我們,神是宇宙中的王,按他自己的美意治理萬事。在新約時代有一種幻念說,認為神主權的概念已被他父性的概念所取代,這是與以下經文不合的;太6︰33;提前1︰17,6︰15;啟19︰6。神向著他所治理的受造之物的性質來調整他的控製;他對物質界的管理就與心靈界的管理不同。此管理是宇宙化的(詩103︰19;但4︰34、35;詩22︰28、29),但與特殊管理有關。顯著的事(太10︰29─31),似乎偶發的事件(箴16︰33),人的善行(腓2︰13),以及人的惡行(徒14︰16),都在神的控製之下。神是以色列的王(賽33︰22),但他也在萬民中施行統治(詩47︰9)。世上無任何事可以脫離神的管製。 三、特殊的護理或言神蹟 在神的特殊護理中,我們也應當把神蹟計算在內。在神蹟中,神工作不使用第二原因(即自然界中的任何媒介),乃使用異乎尋常的方法。麥福生(McPherson)就神蹟給予以下的定義︰「所謂神蹟乃是不靠發生的通常方法所完成的事,即說其結果乃是直接由第一原因(神)而 產生的,最低限度在通常的方法上不需要第二原因的媒介。」在神蹟中的特異之事,乃是施行神超自然能力的結果。這當然不是由於第二原因的一般方法,又靠自然 律所行使的。有些人主張神蹟是不可能的,因為神蹟違反自然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所謂自然律只是說明神在自然中工作所使用的一般方法。神藉著第二原因,用 一般方法,那就是藉著自然界,藉著人的活動在世間工作,那就是他的美意。但這並不是說神不能夠離棄既定的次序,藉著他旨意的單獨行動而產生超奇的效果。而 並不破壞自然的次序。就是人有時也作出違反自然律而並不妨害自然法則的事。雖然有地心引力法則的存在,但你也能舉起手來,把球擲向空中。人尚且能作這樣的 事,無所不能的神豈不能作出比這更神奇的事嗎? |
2014年2月9日 星期日
護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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