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基督代贖的工作聖經所用較特定的題目是:獻祭(sacrifice)、挽回(propitiation)、復和(reconciliation)及救贖(redemption)。
聖經視基督的工作為一種順服的工作。聖經有相當多的次數用「順服」這詞語,論到順服,我們不單想到成就一事外表的行動,更包括在這些外表行動背後的意向、意志、決心和擇。論到主在十字架上受死是祂順服最高的表現,我們不單想到在十字架受死的公開行動,更包括這公開行動背後的意向、意志與決心的選擇。我們需要問:主從何獲得意向和神聖的決定,願意捨命受死呢?希伯來書的經文不但證明這個問題的合宜性,也證明其必須性,因為這些經文清楚地告訴我們祂學了順從、祂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從。祂必須經過苦難而成為完全。這裡的「成為完全」不需要經過離罪而至聖潔的成聖過程。祂是長遠聖潔、無邪惡、無玷污和遠離罪人的。祂能在上帝無誤智慧和永恆大愛所安排的頂峰時刻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共有在這條路上學習了順服的功課後,祂的心、性、意才發展至一地步,可以自由而甘願地在受咒詛的木頭上捨命而死。基督是救恩的創造者;其工作與成就的定義是來自順服藉受苦而學習、藉受苦而達完全、藉十架受苦之死而完成了順服。
順服的觀念是一個概括性的主題,可以解釋基督的代贖工作;且在救贖工作的成就上,也開宗明義地表明基督主動的角色。然而,我們必須藉那些表明代贖之特性經節來分析那些特定的分題。
(一)獻祭
舊約獻祭的基本意義是贖罪;獻祭是上帝所設立的救法,可使罪得遮蓋,並免受上帝的憤怒和咒詛。當舊約時代的敬拜者帶供物到祭壇時,乃是以動物祭牲代替自己。按手在祭牲的頭上是象徵獻祭者的罪和責任已轉送到祭牲身上。獻祭者的罪惡歸算在祭牲身上,結果是祭牲承擔死亡的刑罰。
顯然地,這些獻祭只是影兒和樣式而已。但贖罪的概念卻是明顯的。這贖罪的意義提供了解釋基督獻祭的背境。基督的工作是贖罪。祂的贖罪有超然的效力,不是牛羊等物所能有的。然而祂的贖罪卻是依照舊約獻祭條例的讓式。這意思是基督把自己獻為祭,作無瑕無疵地獻給上帝的偉大祭牲,祂所代替的人的罪和刑責都已轉到祂身上。因著這樣的歸罪理由,祂受苦至死;義的代替不義的,以致能領我們親近上帝。藉一次獻祭,祂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基督的工作是為罪而獻己為祭。這暗示一個常被忽略的附帶真理,就是:假如基督把自己獻為祭,祂也就是一位祭司。祂以祭司的身份將自己獻上,不是由別人獻,乃是自己獻上自己。祭司不會獻上自己,而祭物也不會自我獻上。惟獨基督有此獨特的組合。這表彰了基督獻祭的獨特性、基督憑祭司的身份履行祭司職務而贖罪。祂誠然是被殺的羔羊,但祂也同時是那獻己作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那一位祭司。祭司的職分和贖罪的祭物同集於基督,表明了一個奇異的結合。這結合可見諸一句簡單之話:「他將自己無瑕無疵的獻給上帝。」
還有,最後的一點是:認識基督的祭司功能是連繫那獻一次的祭和救贖主長存的祭司功能。祂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祂以這身份永遠不停地為祂的百姓代求。因為基督是我們信仰的大祭司,祂以這樣的身份先獻祭,後繼續為我們代求。
(二)挽回
挽回的意義在舊約中希伯來文以「遮蓋」來闡述和表達。有關「遮蓋」包含三件事:
⑴ 這遮蓋是因罪而有的;
⑵ 遮蓋的效果是潔淨和赦免;
⑶ 遮蓋及其後果是在上帝前而行的
這是說罪惡帶來一種「與主關係」的境況,使遮蓋成為必須。可以說:罪惡或犯罪的人是在主面前得到遮蓋。在舊約思想中,獻祭儀式的設施只有一個解釋,就是罪惡引起上帝聖潔的不悅和憤怒。報應就是上帝的聖潔對罪惡的反應;而遮蓋能除去罪引起的聖不悅。很顯然,「挽回」的意思是「平息」、「建立和平」、「使息怒和「使和好」;這也是應用在基督所成就之代贖工作的意思。
挽回的前題是上帝的忿怒和不悅;挽回的目的是除去這不悅。挽回教義的意思是基督平息上帝的忿怒,表現上帝對祂子民的慈悲。「挽回」的焦點是上帝的忿怒及上帝為除去這忿怒所作的預備。
(三)「復和」的焦點是人與上帝的隔離及上帝使人回復蒙受祂恩典的方法。
「復和」假設上帝與人之間存著分裂的關係。這分裂暗示敵意和隔離。隔離是兩方面的,我們對上帝的隔離和上帝對我們的隔離。失喪的原因當然是我們的罪,但這隔離的意義不單在於我們對上帝有不聖潔的敵意,更包括上帝與我們有聖潔的隔離。罪孽使我們與上帝隔絕,罪惡使祂向我們掩面。正確地說:上帝對我們的隔離就是祂對我們聖潔的敵意。復和所針對並挪去的正是這樣的隔離。
當我們更仔細地查考聖經時,就會發現復和最關注的事不是人對上帝的敵意,而是上帝對人的隔離。上帝方面的隔離當然是因為我們的罪。是我們的罪引起上帝聖潔的反應。但是不論復和被視為行動或後果,上帝對我們的隔離才是當前的問題。
對於這問題,新約經文是有助益的。馬太福音五章廿三、廿四節。「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在這裡,「同弟兄和好」(be reconciled to thy brother)這命令的意義是我們所關心的。
上帝吩咐敬拜者的事就是同弟兄和好。「得和好」(be reconciled)吩咐的意思並非「挪去你的敵意和惡毒」、也並非假定他心藏任何惡毒。如果上帝吩咐他如此做,他不需要離開祭壇去做這事,因為再沒有比聖殿更好的地方讓他悔改和挪去他的惡意。上帝吩咐敬拜者去做一件截然不同的事。他需要離開祭壇,與他開罪過的弟兄和好,然後再做某事。除去弟兄與他疏遠隔離的因由,用妥善的安排以致他不再有懷怨的理由,復和的行動在於除去不和睦的因由,復和的後果是再次回復和諧、諒解與和平之關係。
這段經文所得的「解釋」也可以同樣用在我們藉基督的死得與上帝和好一事上,當人與上帝和好時,主要考慮的是上帝對人的隔離,也就是上帝對人的聖潔敵意,以致我們與祂隔離。「復和的行動」是除去上帝與人隔離的因由,「復和的後果」是指上帝與人隔離的因由既得除去後,人與上帝之間所建立和諧與和平的關係。羅馬書十一章十五節再有復和這名詞的例子:「若他們被丟棄,天下就得與上帝和好,他們被收納,豈不是死而復生麼?」很明顯,「復和」的對是「丟棄」,而「被丟棄」的對比是「被收納」。「被收納」不是別的,乃是指上帝再次收納以色列進入祂的寵愛和福音的祝福裡;「被丟棄」卻是指以色列從上帝的恩寵與福音恩典上被拋棄。同樣,這復和是指上帝收納外邦人進入祂的恩寵。外邦人與上帝的隔離終止;他們又與聖徒同國,成為上帝家裡的人了。
復和要處理的是因我們的罪上帝與我們的隔離;但透過罪的除去,就挪走隔離的理由,帶來與上帝和好的結果。我們要思考的兩段經文是羅馬書五章八至十節和哥林多後書五章十八至廿一節。
1 羅五8-11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8節)。基督以死達成復和,經文表明這事是上帝對人的愛的最高彰顯。經文特別標榜上帝的愛,這愛藉一非常明顯之行動表達出來,就是基督之死。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的不是人對上帝主觀的態度,而是上帝對人的態度;這態度透過一歷史事件而表明。
2 林後五18-21
這裡表明復和是上帝的工作。上帝開始並完成這工作。「一切都是出於上帝,他…使我們與他和好」(18節)。「上帝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19節)。這是強調神恩獨作(divine monergism),告訴我們復和本身是一件不關涉人類行動的工作。復和既是完成之工,就不需要或依賴人的活動。
復和是一件完成了工作。十八、十九、廿一節的時態毫無疑問地證實這一點。它不是上帝繼續地作的工作,乃是在過去已經完成的事情。上帝不單是這工作的惟一行動者,祂更是完成這工作的行動者。
這段經文闡明了復和的涵義。「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21節)。這節經文清楚地指向基督替代人類背負罪惡,藉此成就了復和。
聖經說明復和是藉著基督的死而成就的,因此復和所考慮的是上帝對人的關係。這種新關係是藉著除去隔離的因由而成立的,這因由就是罪和罪咎。基督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這是上帝的恩典和慈愛的縮影,是上帝自己所供應和成就的。福音所傳達與人的信息,就是上帝已完成完善的工作。
(四)救贖
「救贖」的措辭是購買(purchase)的意思,較貼切的意思是買贖(ransom)。買贖就是以付出代價去確保某種釋放。確立救贖的這種觀念的證據非常多。主自己所說的話(太廿28;可十45)確立了三件不可置疑的事實:⑴
祂來世界所要完成的工作乃是一種買贖的工作;⑵ 祂捨棄生命乃是買贖的代價;⑶這贖價的性價是替代的。
贖價假定某種奴役或捆綁。救贖因此暗示著贖價從奴役和束縛而得的釋放。正如獻祭是要解決人因罪咎而有的需要,挽回祭是要解決上帝的忿怒所引起的需要,又復和是要解決人與上帝隔離的問題,同樣地,救贖是要解決人受罪惡奴役的困境。這樣的捆綁當然是多式多樣的,所以救贖作為贖價或買贖也有眾多而不同的意義和應用。救贖關系人被捆綁的每一方面;救贖釋放人得自由,就是作上帝兒女榮耀的自由。
究竟聖經是從那些方面去看基督所作成的救贖呢?
其中明顯者包括以下的兩個角度 (律法與罪惡)。
1 律法
當聖經論及救贖與上帝的律法之關係時,沒有說人是從法得救贖。人不是從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我們的上帝,和愛人如己的責任中被救贖出來。律法是包含在這兩條誡命裡(太廿二40),並且愛完成了律法(羅十三10)。若假設人從律法得釋放的意思是指從這樣的責任得釋放,那就是違背基督工作的原意。若以為任何人有可能不必盡心愛上帝和服從祂的命令的話,那就是違背了上帝的本性。當聖經談及救贖與上帝的律法之關係時,它使用較為明確的術語。
(a) 律法的咒詛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律法的咒詛是律法的刑罰制裁,這基本上就是上帝的忿怒或咒詛,也就是上帝對任何違反律法要求的不悅。「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三10)若沒有得拯救脫離這咒詛,就不可能有救恩。基督是從這咒詛中把祂的子民買贖出來,而這買贖的代價就是祂自己成為咒詛。
(b) 禮儀的律法
「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四4,5)。以上經文的重點就是從摩西律法監護性的約束中被救贖出來。舊約中上帝的子民是因上帝的恩典成為上帝的兒女。基督來是為要成就這立嗣的工作。基督生在律法之下,祂生在摩西律法之下;祂需要遵循律法的規定,又曾履行律法的要求。祂救贖我們脫離那相對與暫時的約束,就是以摩西律法為工具所加給我們的。
福音的法則是連外邦人也不必經歷以色列曾殆受的監護性管教。「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加三25, 26)。凡相信基督耶穌的人都是上帝的兒子,毫無分別。這偉大的恩典乃是救贖的果效。這救贖是藉基督生在律法之下,履行律法的要求和完成律法的宗旨這事實得以成就的。
(c)行為的律法
基督救贖我們必須以守律法的條件才能稱義和蒙上帝收納的清況。若沒有這樣的救贖,就不可能有稱義和救恩。基督親自的順從成就了這樣的釋放。因著祂的順從,罪人就成為義了(羅五19)。換言之,基督積極的順服是這救贖的代價。基督的順服是積極又消極的,因為基督生在律法以下,又滿足了所有公義的女求和公平的規定。
2 罪惡
基督救贖祂的子民脫離罪惡,是繼續上述有關律法各事的結果。罪的權劫就是律法,而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林前十五56;羅四15)。聖經清楚指示我們基督的血是成就救贖的方法。「從罪得救贖」包括罪惡的幾方面;救贖及是指脫離罪惡的各方面及其後果。救贖的觀念應該用來表明完全和最後脫離所有邪惡的釋放,又救贖是指整個救贖恩典的過程朝著這目標前進。主耶穌對這贖價的言論(太二十28;可十45)毫無疑問地顯示祂了解祂到世上來的目的是要作替代的贖價,並且這贖價就是要捨命。按照新約的表達,祂的捨命和祂的流血是同一件事。救贖在於替代的流血,即是代替多人的流血,為要叫祂捨棄性命而買贖的人歸祂自己。保羅對以弗所長老的忠告裡,他稱呼「上帝的教會」為「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保羅明顯地用救贖價的文字去表達他在這裡的思想。他論基督說:「他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多二14)保羅說那蒙愛的人是「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保羅把罪惡的得赦解釋為血的救贖所帶來的祝福。
對於使徒保羅來說,基督的十字架發出的榮耀是因著一事實的榮耀,這事實是祂「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誇勝」(西二15)。我們常常沒有正視死亡冷酷的現實,對死亡的存在無動于衷(不是因為信心,乃是因為硬心而不知覺),但是新約的信仰卻大大不是這。希伯來書的作者語重深長地敘述耶穌道成肉身的意義:「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來二14, 15)。惟有那得勝能使信徒從恐懼的束縛得釋放,並感發信心的信賴和鎮靜。信賴和鎮靜得以進入他們的心中是因為他們知道基督的得勝已結束了那掌死權的惡者的權勢。
因此,若不包括基督一次勝過世界的神、空中的掌權者和正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的勝利,我們便不能充分了解說明使人脫離罪的救贖。我們必須全面地看罪和邪惡:罪好比一個王國,其內充滿狡猾、詭譎、巧計、權勢並撒但及其使者不停的活動。撒但及其使者就是「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弗六12)。又我們是不可能論及脫離罪的權勢的救贖,除非這救贖的範圍包括了敗壞幽暗的權勢。如此,我們才可更深領悟基督所「現在是你們的時候,黑暗掌權了」(路廿二53)之時的遭遇,並領悟榮耀的主在趕出這世界的王(約十二31)之時所作成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