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約的成員
一方面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創造天地萬物的主,也是我們的主。在另一方面,乃是被他所造的,且要依靠他的亞當。兩者之間乃有雙重的關係,首須加以分辨;一為天賦的關係,一為工約的關係。1.天賦的關係(Natural Relationship)──當上帝造人的時候,這一個創造的事實,就建立神人之間天賦的關係(或稱先天的關係,自然的關係)。這種關係,好比窖匠與器 皿的關係(參耶一八章)。也好像至高統治者和其臣民的關係,後者不能有何要求,而須完全臣服。兩者之間的距離乃是很遠。神人之間,乃絕無交契之可能。這種 比擬,其實並不適當,不足表達其真義。世人既為上帝的被造物,則在天賦的關係上,乃是在律法之下,而乃有絕對遵守的義務。如果違犯律法,固須受到處罰;但 是倘使遵守律法,乃為理所應爾,亦為人之本分,並沒有天賦之權,可以要求報賞。甚至他完全做了一切本分應作之事,也僅能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作的本是 我們應分作的。」(路一七10)在這種天賦的關係上,世人並無任何因功而得的賞賜。但是雖然神人之間天高地遠,有無限的距離,神人之間的生活,絕無交契的 餘地;卻又因為上帝的慈愛,它造人的目的,就是要與人有這種交契,而且他所以照它們的形像,接著他們的樣式造人(創一26),就已給世人有此交契的可能, 在這個天賦的關係上,亞當就成為人類的始祖。
2.工約的關係(The Covenant Relationship)──在最初的時候,上帝顯示他自己,他不但是超絕的統治者與立法者,但也是慈悲的天父,要為依靠他的生靈圖謀平安與福樂。他並 且屈尊降卑處在人的地位,與人為友,使人順服他,以謀改善他們的景況。除了天賦的關係之外,他又寬厚地製定工約的關係。他和世人訂立一種「約法」 (Legel Com- pact),其中包含世人在其被造物的本性上應具的條件和應盡的責任;但同時又加上幾種新的要素︰(1)亞當被派為代表人類的首領。他可代表他的後裔行 事。(2)亞當乃暫時處在考驗的地位,要測驗他是否甘心樂意把他的意志順服上帝的意志。(3)藉著順服,亞當得到永生的應許;且因此由於上帝寬厚的處理, 得到某種有條件的權利。這個工約不但使亞當得到永生,而且藉著順服,他的後裔也得到永生。
二、工約的應許
工約最大的應許乃是永生。一般否認工約的人,其一部分否認的理由,乃是以為聖經裡面,並無此種應許的明文。但是關於這點,上文第貳段,第二點,已加辨明。 再從經文作深入的透視,聖經裡面雖然沒有應許亞當永生明確的記載,惟是對亞當違約處罰的嚴重的警告,死亡的威脅,乃含有這種永生的應許與希望。當耶和華上 帝吩咐亞當說︰「園中各種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6、17)這一個宣稱,其清楚 的含意乃是說,倘使亞當遵守主的話,不吃禁果,他當然不會死;這並非因為亞當遵命而得的報賞,而乃是他在被造時候原來已經得到的生命。這一個含蓄的應許, 並不是一種繼續活著的一種平常的血氣的生命,而乃為人生一種最高發展的永遠不朽的極樂與榮耀。且在亞當被造的時候,既是照上帝的形像與樣式,當然是一種絕 對聖善的境界,乃是不受死亡律支配的,是永不朽壞,永遠不死的。但是他還是在天路的初階,還沒有得到為他存留的最高的特惠與權益。他尚未提升到超越的境 界,仍有為非作惡,犯罪與死亡的可能。他還沒有達到聖善最高的程度,也還不能享受最豐盛圓滿的人生。在人裡面上帝的形像,還是有缺陷的,因為他還有得罪上 帝的可能,會從善到惡,以致受死亡權勢的支配。工約裡面永生的應許,僅為使亞當得以除去其生命中的缺陷,從而使他人生進到最高完善的程度。當保羅在羅馬書 七章十節說︰「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這「活」字乃是指完善生命的意思。工約的主要原則就是,必須「遵行」,然後能「活」;這一個原則,聖經裡面,從舊約 到新約,一再反複申說,例如︰利未記十八章五節︰「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以西結書二十章十一、十三節兩次申說︰「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路加福音 十章二十八節︰「耶穌說︰『你回答的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羅馬書十章五節︰「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加拉太書 三章十二節︰「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質言之,若不遵行,就不能活﹗三、工約的條件
基上所言,工約裡的應許,並不是無條件的。這個條件,厥為絕對的和完全的順服。上帝的律法所要求的不能稍加遷就,上帝肯定吩咐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 顯然乃是一種測驗,要看他是否完全順服。除此以外,還要順服寫在心版上的上帝的道德律。這乃出自普通啟示,人在本性上就知道的,無需超自然的啟示。這乃是 我國古語所說︰「是非之心,人皆知之」。從本質上說,道德律無疑的乃像十誡一樣,亞當也必知之,所異者,乃在其形式。現在道德律的形式,乃含有罪惡的意 思,其主要的意義乃是負面的;可是在亞當那時,其性質乃是正面的,因為在他那時的良知上,還沒有犯罪的可能。因此須加一個負性的誡命──「你不可吃﹗」 (創二17)複次,上帝為要測驗亞當真正順服的心,乃是認為必須使其覺得他的誡命,乃是通情達理,並非任性獨斷的,亦非無關重要的,俾其心悅誠服。上帝誡 命,所要求的,可說乃是集中在一個焦點上面,此乃為人類究竟應否對上帝絕對順服,抑或要照人自己的私意判斷。此乃工約的主要條件,關於這個問題,神學家巴 文克(Bavinck)曾加論列。關於這個問題,須牽涉到特殊啟示,普通啟示,以及特殊恩典,普通恩典等問題,本書於其他各處,曾一再論及,茲不贅述。人類究竟應當絕對順服上帝,抑或僅須 照人自己的判斷,作其行事為人的準則,(見上文)此乃「神」、「人」之間,何去何從的問題,猶如基督聖道和人文主義彼此判別的問題。聖人立教,在《大學》 開宗明義就說︰「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止於至善」。但究竟何謂「善」,此乃善的標準問題。如何能行善,此為善之實踐問題。從善的標準說,倘照人文主義 的立場,則乃以「人為衡量萬事的尺度」。此乃是一種主觀的相對主義,世人勢將各是其是,各善其善,入主出奴,莫衷一是。再從善的實踐說,儒家以為「人皆可 為堯舜」,行善似無問題;但又謂「性相近也,習相遠也」《論語》「陽貨」),則以「性」與「習」之衝突,未必能為善。再就「禮運大同篇」而說︰「人藏其 性,不可測度,美惡在其心,不見其色」,則又可見,人不但不能行善,而且險惡莫測。孟子雖強調「性善」之說,以為「人性之善,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 水無有不下。」似乎以為行善乃如水之就下,乃毫無問題。但其論據,未必可靠,僅為其一孔之偏見,天真的幻想。《大學》第六章,乃以事實證明孟子之妄,說︰ 「小人間居為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擒其不善,而著其善。」朱熹注雲︰「此言小人陰為不善,而陽欲掩之,並非不知善之當為,惡之當去,但不能實 用其力,以至此耳。」可證行善乃力不從心,又可推翻孟子之說,人性之善,並非「如水之就下」;複可證聖經真理,「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 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 作。」(羅三12、23,七18、19)孟子之說,乃為不符事實的違心之論。孔子雖被尊為「至聖先師」,「萬世師表」;但他自己也不能憑己力行善,故有 「獲罪於天,無所禱也」;以及「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之嘆。數千年來儒家有一個最大的難題,就是「知行不能合一」。甚至有一位激烈反對聖 道,妄稱一個真正中國人不應作基督徒的學者,也不能不承認,「知行不能合一,乃為聖人的悲劇」。
著者早歲致力「修、齊、治、平之道,困心衡慮,悲天憫人;希聖希賢,學古力行。竊不自量,欲『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且 自書聯語,懸於書齋,用以自勵。抗戰時期,痛感時弊,憂心國難,倡『自力主義』,作為救國之道,奔走各方,喚醒國魂;創辦大學,以為複興基地。孰知蒙神憐 憫,上承天啟,始痛悔前非,恍悟真道。」所以「工約的條件」,乃為人類對上帝絕對的,完全的順服,不能自以為義,照自己的判斷,作其行事為人的準則,不可 我行我素,自以為心安理得,便可俯仰無愧。著者皈主以前,束身自好,敦品力學,自中學時期,即被同學呼為「聖人」。及至蒙神開恩光照以後,始知「我們都像 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5、6)讀經祈 禱,不禁涕淚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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