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 星期六

韋斯敏斯德信條 第廿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為福音時代的信徒所獲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罰、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詛;又使他們脫離這現今邪惡的世界、撒但的捆綁、罪惡的轄制、苦難的殘害、死亡的毒鉤、墳墓的勝利、並永遠的定罪;又使他們自由接近神、順服神,並非出於奴僕的心仍舊害怕,乃是出於兒子愛父的心,甘心樂意的順服。這一切對於律法時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權利;但在新約時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擴大了,因他們已脫離服從猶太教禮儀的軛,更坦然無懼地接近施恩寶座,與神自由之靈有交通,這交通比律法時代的信徒平時所參與的更豐滿。
  二、惟獨神是良心的主,在信仰或崇拜上凡與聖經相反,或在聖經以外屬乎人的教訓與命令,就是賣掉良心的真自由:若勉強人不加理解的相信,又要求人絕對的、盲從的順服,這就是毀滅良心的自由和理性。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懷著惡欲,就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目的;這目的就是,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無懼地以聖潔和公義服事他。
  四、因為神並未企圖破壞他所制定的權柄,和基督所獲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維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的人,若反抗國家或教會任何合法的權柄,或其合法的執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人所發表的意見,或支持的行為若違反天性,或有關信仰、崇拜、行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則,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權柄,或如此等之錯謬見解與行為,或在本質上,或在公義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對於基督所設立的教會外部安全與次序有妨礙的意見與行為開發,均可受教會的譴責並經由國家執政者的權柄,合法地予以制裁。
  
<
心得>
      感謝主真理使我們得自由也求主天天提醒我們不要誤用自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