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韋斯敏斯德信條 第十九章 論神的律法

一、神給亞當一個律法作行為之約,神藉此約來束縛他和他的後裔,來親自、完全、切實並永遠順服他;遵守此約予以生命的應許,破壞此約予以死亡的威嚇;神又賜給亞當遵守此律法的能力與成就力。
  二、此律在亞當墮落之後,仍為完全之義的準則,並如此成為神在西乃山所頒佈又刻於兩塊石版上的十誡;頭四誡是我們對神當盡的本分,其餘六誡是我們對人的本分。
  三、除此律(通常稱為道德律)之外,神喜歡把禮儀律賜給尚為幼稚教會的以色列民,其中有些像徵的儀式:一方面是關齡禮拜的,預表基督和他的恩惠、行為、苦難和恩益;一方面是提示種種道德義務的訓令。這些禮儀律在今日新約時代都廢止了。
  四、神把以色列民當作一個政治體,所以又賜給他們種種的司法律。這些司法律都隨著以色列國同歸於盡,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現今不再有任何約束。
  五、道德律永遠約束世上一切的人,稱義的和其餘的人,命令他們遵守。這並不只是為了律法的內容,也是為了頒佈此律法者,創造主宰神的權威。基督在福音中並未廢掉這義務,反更堅固之。
  六、真信徒雖不在為工作(行為)之約的律法下得稱為義或被定罪:可是這律法對於他們或別人都大有用處。即律法乃生活的規律,使他們知道神的旨意和他們的義務,指示、約束他們照著去行。又因令他們發現他們的本性、內心和生活上有罪的敗壞,當他們按律法檢查自己的時候,就越發知道罪,為罪而謙卑,以致憎惡罪,同時更明確認識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順服。照樣,律法對於重生的人去防止腐敗,禁止罪惡上也是有用的。又因律法的威嚇,就指出他們的罪所應得的,雖然得免律法所威嚇的咒詛,但因罪的緣故在今生要受苦。照樣,律法的應許也指示他們,神喜悅人的順服並遵行律法所得的祝福,不是因行工作之約的律法而得,所以人行善棄惡,是因律法勉勵他行此棄彼,這不足以證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七、上述律法的用處也並不與福音的恩典背道而馳,乃與之巧妙融和。基督的靈制服人的意志,並賜以能力,使他甘心樂意行神的旨意,即在律法中所啟示要行的那些事。
  

<心得>
     律法與福音並不衝突,我們承受福音之人,律法是我們過聖潔生活之準則,保守我們在上帝的義中生活行事,所以我們不可廢去舊約聖經,仍然要研讀並遵守其誡律。雖然如此,不可用遵守上帝誡命換取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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