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改教後期有關人論的諸見解


  
關於改教後期的人論,無需多加申述,因為沒有值得提出的辯論要點,也沒有召開任何的總會來製定新的信條,可是有一些與宗教改革教訓分歧的觀點需要注意,並在末後二百年左右,有些個人神學家對罪所提出極其重要的學說,需加以簡單的描述。
一、分歧的見解 特別有兩項值得注意
1、衛斯理宗的阿民念見解之修改
   阿民念本人在多特總會時,並沒有像隨從他的人那樣遠離聖經,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曾有司徒爾德(Moses Stuart)認為他能證明阿民念並非屬阿民念派。如今從十八世紀源起的衛斯理派的阿民念主義,聲稱他們的思想是從阿民念本人而來,而非從後來的阿民念派 而來,賽爾敦(Sheldon)說︰「衛斯理派的阿民念神學,是由熱烈的、福音派的敬虔,與倚靠神的深度敬虔,並實際誠懇地關心人類的自由與責任所形成 的。」(基督教教義史,卷二,263頁)
  衛斯理之阿民念派論原罪與完全敗壞
   此派與早期阿民念派論罪與恩之教義有所不同,茲有以下兩點︰(1)此派強調原罪非僅人性有病或污染的事實,乃是主張原罪真是罪,而且使著人在神面前有 罪,而亞當的罪孽的確歸給他的子女。此派同時主張,所有人的原罪在基督裡藉著稱義已被取消了;意思是說,原罪的概念在此教義系統中,畢竟僅有一理論上的地 位,因為原罪的取消乃是贖罪普遍的恩益中之一。(2)此派否認人在本性上有能力與神合作,並承認人在道德上完全敗壞,所以他必須完全倚靠神的恩典而得救。 此派同時主張,沒有人能實際地活在無能為力的情況中,但是由於基督所提供普遍的救贖,神將充足的恩典賜給每一個人,所以人能以信心和悔改的心歸向神。原來 的阿民念派主張,只是神單方面要使人相信悔改,因為人提不出為何沒有屬靈能力的答案;但在這方面衛斯理的阿民念派認為,在神那方面是白白恩典的問題。
2、新英格蘭的改革宗見解之修改
  新英格蘭神學家的人論,在某些方面與改教家以及一般改革宗教會的人論有所出入。重要之差異如下︰
  (1)新英格蘭神學家論人之墮落
   論到神的旨意與人墮落之關係,愛德華滋(Jonathan Edwards)認為並非是神使人墮落,他並且也引用加爾文派的名詞。但跟從他的人卻不太留意,一些就暗示,一些就清楚說明,以為罪是從神而出的。霍普金 斯(Hopkins)在他的言論中似乎就暗示著此點,而恩門斯(Emmons)則明明地教導這一點。在後期新英格蘭神學中(代表者有︰德偉特 (Dwight)、泰勒(Taylor)等人),有一強有力的傾向,使得罪進入世界與神的關聯,被減輕至最低程度,而與神包羅萬象的護理之工相一致。一般 的見解似乎是神決定創造一道德的世界,自然包括有道德自由行動的人,有選擇相反方向的能力,當然有使罪產生的可能性,但也不一定會發生,同時這罪也被認為 「最理想是將之視為必要的偶發事件」。
  (2)新英格蘭神學家論自由意志
   愛德華滋過於強調意志的決定性格,這樣一來他被非難為決定論者。雖然如此,他在強調自由有它的規律的事實上是完全正確的、為神所知的。人為神所造具有道 德上的自由,而且現今還有,也由於人對這項自由的運用,就把罪帶入了世界,可是他還是擁有真正的自由,那就是他的意志藉著他本性原初的受造,已經決定了要 走善良、聖潔的方向;可是這真正的自由卻因犯罪而失喪了。後期的新英格蘭神學家著重人是自由的,要在道德上負責任的事實,他們接近阿民念派,但贊成以下的 學說──事先已發生的必隨之以後果;從未用過使結果不同的能力;神的預知依賴此從先有事件而來多變的,但不必要之結果的發生。
  (3)新英格蘭神學家論罪的傳遞
   愛德華滋採納了有關罪的現實說。他說我們與亞當的關係正如樹枝和樹的關係一樣,所以他的罪就是我們的罪,並且歸給我們。可是這個學說並非是他特有的。在 信義宗人士中間也非常贊同此說,並且在改革宗學者中如史密斯(H. B. Smith)、與賽德(Wm. G. T. Shedd)也贊成此說。有些新英格蘭神學家如吳智(Woods)與泰勒(Tyler),都擁護普拉卡烏的間接歸予說,認為人由於直接與亞當有自然的血統 關係,就承襲了道德上的敗壞,並將罪歸屬於他,使他遭受到咒詛。
二、有關罪的現代學說
1、哲學方面
  (1)萊布尼茲與康德論罪
   十八、九世紀的一些著名哲學家,論罪的性質與來源,都發表了一些意見,多少影響到神學的思想。萊布尼茲認為這世界上的惡,與其說是道德上的,勿寧說是形 而上的;他認為惡只不過是受造者有限的自然結果。康德在當日來說是與上述觀點相反的,他認為在人裡面根本上的罪惡,在人裡面的傾向是不能由人自己根除的, 在康德認為這是對的,且是在一切認知的行為之先,可是在自主的意志裡有其根源,因此包含著罪孽在裡頭。他並沒有將「根本上的惡 」與一般所說的原罪相提並論,因為他拒絕了原罪歷史上的說法,也拒絕了罪在肉體上與血統上承襲的觀念。對康德來說,罪就是公認的反抗律法。
  (2)黑格爾論罪
   黑格爾認為罪是人進化的必要步驟,因為人是有自我意識的。人原初的情況是天真無邪的──幾乎與野獸相似的情況──在此情況中他不知何為善、何為惡,只是 生存於自然中。這種情況對動物來說是自然的,對人來說卻不是自然的,因此這並不是一理想的解釋。人被注定是要離開這種情況,而成為一自我意識者。由自然而 轉變為道德的情境中,需要受到知識的影響。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就使人從樂園的景況中墮落了。有了自我意識生命的覺醒,有了自我意識的開端,被動地開始 遵循他本性上的慾望,並且以新發現的自我為中心,那麼他就變成自私、有罪的人。可是這僅是一階段,經過這個階段,他必須進入自我的發展,雖然自私是有罪 的,但是也不能真當作罪歸給人,直等到他故意的選擇自私。而自私的人並不是他本來想要自私,而對自私的掙扎就是通往德行的途徑。
2、神學方面
  (1)施來爾馬赫論罪
   施氏認為罪是人肉體官能必然的產物──靈魂與肉體發生關係的結果。肉體上的嗜好,阻止了靈魂的決定力去完成適當的功能,這就產生了罪,而且肉體也產生了 一控製性的影響。然而施氏否認罪的客觀真實性,並且只承認罪的主觀存在,那就是他認為罪僅僅是在我們主觀的意識中存在。只有肉體的觀念佔上風時,罪才有在 人裡面掙扎的意識,原因是由於對神沒有適當的覺知。神已經這樣安排人感覺缺乏,並不是因為那缺乏真是罪,乃是供給了一個蒙救贖的機會。「原罪」只不過是一 個取得的習慣,是逐漸形成的,就是現在一切本罪的根源。
  (2)慕勒爾論罪
   慕勒爾(Julius Mueller)是康德的學生,也是居間派的代表者。有關原罪的教義,他也寫了一篇專論,論到罪乃為意志違背道德律的自由行動而言。慕氏同意康德的觀點, 可是他比康德在解釋罪的來源上更清晰,但柯寧堡哲學家卻覺得慕氏關於罪的來源的說法沒有什麼大的幫助。慕勒爾見出康德所說「根本的惡」(radical evil),是從出生就在人的本性中,或者最低限度是在人任何意志決定前就有了,若沒有此就沒有罪。既然慕氏不能發現罪的來源,他就在意志非暫時的決定中 去尋找,在以先的存在中,已經有了選擇(指亞當最初的選擇),因此人生來就是有罪的與敗壞的。這學說實在是太玄妙了,完全無法證實,所以很少有人接受此 說。
  (3)黎秋論罪
   黎秋認為罪是出於無知,是人道德發展的必然階段,是與黑格爾一致。黎秋與施來爾馬赫一樣,主張人只能從義的觀點來認識罪。人必須以尋求神國為至善,但是 人不知至善為何物,所以走向相反的方面作惡事。本罪──只有這個罪才是黎秋承認的──是與神的國相反對的。關於此理想知識的增加,就帶來了罪的意識,可是 實際上正如奧爾(Orr)所說︰「附加在行動上的罪,只是罪人意識中的感覺而已,使他與神分離,而只有在福音書中所說上帝的那種父愛才能叫他勝過這種感 覺。」(The Christian View of God and the World,P.179)神並沒有真正把罪孽歸予人,乃因為我們現在正活在無知中,所以若以為神正對人發怒,那純粹是一種幻想。
  (4)田南特論罪
   田南特(Tennant)在他論「罪的來源與傳遞」的講座中,從進化論的觀點發揮了罪的教義。他否認人從無意識所承襲來的衝動、慾望與性格,而被稱為有 罪;認為以上所提罪的事實,不能真正成為罪,只有在與道德命令相違反的時候才構成為罪。人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逐漸成為一有道德的人,具有一未決定的意志 (田南特並沒有解說,既在人裡面有這樣的意志,又如何服從進化的法則),而這個意志是構成罪唯一的原因。罪被解說為︰「意志在心思、言語、或行為上所表現 出來的活動,與個人的良心、善良的觀念、道德律的知識,以及神的旨意相違反。」田南特承認罪的普遍性,並且承認我們的本性與環境是這樣的惡劣,而要使我們 成為一個更好的人,實是一件「巨大困難的工作」。

改教時期的人論



一、改教家的人論
 

1、改教家論亞當及其后裔之關系 

 
  改教家在他們罪與恩的教義解釋上雖然有些修改,但主要上還是遵循著奧古斯丁與 安瑟倫的教訓。論到亞當及其后裔的關系,他們提出較為更正確的說明,他們用盟約的觀念來代替特土良、奧古斯丁、與安瑟倫的現實說。他們未能充份地發揮此概 念是不錯,可是他們卻也利用這種觀念來說明亞當及其后裔間之關系。伯撒(Beza)特別強調亞當非僅為人類自然的元首,他也是盟約的代表者之事實;並且也 強調亞當初罪的結果使子子孫孫都承襲下了此罪,就因為他們在亞當裡都有了罪,所以他們一生下來就是在污穢的情況中。 

 
2、改教家的罪觀 

 
  加爾文強調原罪非僅為一欠缺的事實,但也強調人性的完全敗壞。奧古斯丁說此敗 壞主要是在感官的嗜好上;然而加爾文指出,此敗壞不僅是在人低等的功能上,就是在高等的功能上也有此敗壞,並且說此敗壞藉著這些功能,作出了積極性的惡。 為了反對天主教,改教家主張原罪不僅僅缺乏原來的公正,也是缺乏了意愿最初的行動(此意愿有走向罪的傾向),就是實際上的罪,甚至在這些意愿得到意志同意 之前;還有內在的罪使著人犯罪,並該受咒詛。根據加爾文與一般的改教家來說,原罪是遺傳來的敗壞,是人性的墮落,使著人受到非難、遭受到神的怒氣,而產生 屬肉體的行為。我們由于在亞當裡,本性是污穢有罪的,所以在神面前受到公正的定罪。

 
3、改教家對完全墮落的看法 

 
  在改教家中,一般說來最盛行的觀點就是,人類墮落的結果導致完全的敗壞,不能 行屬靈的善事,因此使自己恢複上也毫無進步。路德與加爾文特別強調此點,慈運理雖然似乎認為原罪為一種疾病,並非事實上所說的罪,可是一般說來他與路德和 加爾文的看法是一致的。就是墨蘭頓(Melanchton)最初也贊成此說,但后來卻修改了他的見解。改教家雖然主張人完全敗壞的教義,可是他們也主張未 重生之人仍能行出社會上一般人認為的公義,就是神在人類社會關系中所贊成的義。甚至路德(關于人在屬靈之事上毫無能力,用了極其強硬的語句)也清楚地承 認,在屬世的事上有行善的能力。墨蘭頓較路德更為激進,而加爾文較其他人更為激進,使人注意到神有普通恩典的事實,能令人行出社會上所認為的義。 

 
4、改教家對人需要恩典的看法 

 
  與此完全敗壞教義有關的,就是人在重生上有絕對倚靠神恩典的必要。路德、加爾文與慈運理在這一點上是一致的,而墨蘭頓起初雖完全同意路德,但后來卻堅決反對意志受捆綁的道理,給予人的意志有屬靈的能力,從此而教導重生的神人合作說。 

 
5、改教家的預定論教義 

 
  由于以上的見解,改教家當然是嚴格地預定論者。路德與加爾文都相信雙重的預 定,但是路德並未象加爾文那樣使預定論發揚光大,有時甚至還表現出反對遺棄教義的傾向。慈運理也教導預定論的道理,但也並不如加爾文那樣仔細。加爾文描述 神的活動與罪的關系,但堅持遺棄乃是神的有效預知。當然墨蘭頓在這方面有所不同,正如他在教導罪與重生上所表現的。墨氏盡量避免談預定。 

 
  在宗教改革之后,盟約的關系逐漸地得到圓滿的發展,特別是在布靈格 (Bullinger)、波蘭努(Polanus)、格瑪魯(Gomarus)、柯羅本堡(Cloppenbur)與柯希甲(Coccejus)的著述 中。明顯可見,亞當非僅為人類自然的元首,也是盟約的元首,是他所有后裔道德的與合法的代表者。結果使所有人在亞當裡實際犯罪的觀念,為所有人的罪被亞當 所代表的觀念所取代。因為頭一個始祖犯罪,是他后裔合理的代表者,他的罪孽就歸于他的子孫,所以他們生下來就是敗壞的。如此一來現實說就被放棄了,且改革 宗較信義宗放棄的更多,而盟約的觀念在解說罪的事上就取代了現實說。 

 

二、索西奴派的立場
 
  索西奴派是代表著反對宗 教改革的教義,並且他們在罪與恩的教義上是古老伯拉糾異端的複燃。根據索西奴的說法,人被造時神的形像僅包括在人管理低等受造物的本能中,並不在于什么道 德的完全,或本性的優越上。既然亞當並沒有積極的義或聖潔,那么他就不能因犯罪的結果而失去義或聖潔。雖然亞當的犯罪遭來了神的忿怒,但他的道德性仍未受 損傷,而且完整地傳遞給他的后裔。人死並非由于亞當的犯罪,乃因他的受造是必朽的,所以人的本性就象亞當一樣沒有犯罪的傾向,只是被放在一種比較不好的環 境中,使著所見所聞都是犯罪的榜樣。雖然這些環境會增加他們犯罪的機會,可是他們也能夠避免,而且有些人果真避免了。縱使他們犯了罪,他們也不能因此遭來 神的忿怒,因神是一位慈悲憐憫的天父,他知道人的脆弱,當他們以悔改的心來到他面前的時候,他就甘心樂意的赦免他們。他們不需要救主,不需要神特別的干涉 來求得救恩,也不需要道德性的改變,而為了使這改變發生效力也沒有什么事先的供應。只要有基督的教訓和榜樣,就能幫助他們走向正確的目標。

 

三、阿民念派的人論
 
   在十七世紀初葉,加爾文主義的罪與恩的教義在荷蘭遭受到決定性的反抗,那就是在教會史中最著名的阿民念派的爭論(Arminian Controversy)。伯撒的學生阿民念,起初是位嚴格的加爾文主義者,后來就相信普遍之恩與自由意志的教義,他反對神遺棄的預旨,並將原罪的教義加 以修改。他在理敦(Leyden)大學的繼承者依皮斯克皮烏(Episcopius),以及其他的從者如艾屯波加特(Uytenvogaert)、格魯修 (Grotius)、林寶(Linborch)等人,更離棄了教會所公認的教義,最終他們的見解在一篇抗議文中具體地表顯出來,共包含了五點。 

 
1、阿民念派的罪觀 

 
   阿民念派所采取的主張,實際上就是半伯拉糾派的主張。他們雖然相信亞當的過犯在他一切的屬靈的情況中有一個惡的影響,但是他們卻也反對改革宗教會所教導 的原罪教義。他們主張,亞當的罪孽並沒有歸于他的子孫,雖然他的污穢是從父傳及子,但是那罪孽卻沒有;在他們的眼中,污穢並不算是罪,只不過是一種疾病或 軟弱而已,並不至于叫人受咒詛或定罪,而只是削弱了他的本性,以致于他不能得到永生,或藉建立自己來討神喜悅,或為自己找到一個救法。他們不相信人性完全 的敗壞,雖然他們有時表現的是相信,而給了人的自由意志容留余地,那也就是說在人的裡面有自然的能力去行屬靈的善事,所以人多少也能預備自己回到神那裡 去,並遵行他的旨意。 

 
2、阿民念派的恩典觀 

 
   他們也提出一個有關恩典的學說,是根本上與教會公認信條不相宜的。他們將恩典分為三個不同的等級,就是︰

(1)一般的恩典;

(2)在傳福音上順服的恩 典;

(3)堅忍的恩典。

       他們說聖靈將夠用的恩典賜給所有的人,以之對抗承襲來的敗壞影響,並在重生上與神的靈合作。如果有人沒有得到重生,那必定是因為人 的意志沒有與神合作。凡適當充份運用此恩典的人,神就將有效的恩典賜給他。他接受了聽福音而順從的高尚恩典,並且由于順服,他就能得到更高尚的堅忍之恩 (保守之恩)。 

 
   此充足之恩的學說,似乎應該確保人有責任的教義。既然原罪不能夠歸于人,那么神就不能從人要求信心,不拘神給不給充份的恩典。如果神給他充份的恩典,那 就將屬靈上的無能為力給移除了,那么他就有權力要求人的相信。如果人拒絕了神所給的恩典,並且拒絕合作,那么他自然要為他不得重生的事實負責任。 

 
3、阿民念派的預定觀 

 
   為了與以上的見解相符合,阿民念派自然不相信絕對的揀選或遺棄,而是以預見的信心、順服、與堅忍作為揀選的根據,並且以預見的背逆與堅持活在罪中,作為 遺棄的根據。在這一方面,此派較索西奴派更為矛盾,因為索西奴派清楚看出,如果他們拒絕了預定,那么他們也得拒絕預知。 

 

四、多特總會的立場
 
   此次總會于一六一八年,由荷蘭的內政部長所召開,的確是一個莊嚴的大會,其中包括八十四位會員與十八位政界的代表。四十八位為荷蘭人,其余都是外國人, 代表英格蘭、蘇格蘭、帕勒斯丁與瑞士等國,而法國與布蘭登堡(Brandenburg)沒有出席。其中阿民念派以非會員的資格列席,只是以答辯身份參加。 大會共舉行了一百五十四次會議,又召開了數次大會議。此次參加總會的是最具代表性的團體,對于有關的教義毫不妥協︰拒絕阿民念派抗議文中所提出的五點,並 采納了完全合乎加爾文信經的五點教義。在此五點中,宗教改革的教義,特別是加爾文所爭論之點,予以清晰的闡明,且對阿民念派的錯謬予以揭發並拒絕。 

 
1、多特總會論預定

 
   多特總會堅稱雙重預定的教義,所根據的是神的美意,而非根據所預見的信與不信,因此揀選與遺棄都是絕對的。揀選是從墮落的人類當中加以選擇,墮落的人類 因亞當的罪而被定罪;而遺棄是在于神對非蒙揀選者的忽略,把某些墮落的人置之一旁不加以過問,也因為他們的罪,就容讓他們受咒詛被定罪。 

 
2、多特總會論原罪與敗壞 

 
   總會用極其嚴格的字眼論到原罪的教義,謂亞當既是他后裔合法的代表者,所以他的罪孽就歸于他們,結果人性的敗壞也傳遞給了他們。他們完全敗壞了,也就是 說在他們本性的各部份中受到敗壞,他們甚至敗壞到不能作任何屬靈的善,也絲毫不能恢複與神破壞了的關系。同時多特信經也說︰“雖然如此,在人墮落以后,仍 存有將殘的自然之光,藉此而保留一些有關神、自然界的、以及分辨善惡的知識,並且在社會中對道德與美好的秩序加以關心。但這種自然之光,不足以使人有認識 神而得救的知識,就是在普通的事上也不能夠適當地運用。” 

 
3、多特總會論重生 

 
   重生被認為是完全、唯獨出于神的恩典,絕對不是神與人合作的工作。如果沒有神的恩典,沒有一個人能轉向神;若沒有以揀選為根基的神有效的作為,沒有一個 人會接受救恩。然而救恩是提供給所有以信心和悔改來聽福音的人,且是以誠懇而嚴肅的態度提供給人,而那些滅亡的人只有責備自己了。

   多特總會的決議是非常重要的,有以下幾個理由︰

(1)此決議發表有關改革宗神學極重要的觀點,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如此慎重的考慮。

(2)此決議在各方面乃 是當日許多著名的神學家,以及最具代表性的團體所組成的大公會議的聲明。

(3)此決議終止了荷蘭教會中,令別國也感受到如此盛行的信仰上之不確定,並阻擋 了威脅改革宗信仰的危機。

(4)此決議對后來韋敏斯德信條的製定,有決定性的影響。


五、掃模學派的立場
 

1、假設的普救論(Hypothetical Universalism)


   掃模學派(The School of Saumur)企圖修改多特總會中所發表的加爾文主義,特別是在以下的兩點。其中亞目拉都(Amyraldus)將神普遍與有條件的預旨之間,有限的與無 條件的預旨之間加以區分。神在前者所預定的預旨,是在耶穌裡賜下一普遍的救恩,而以信心為條件;在后者的情形中,神見出若靠人自己,沒有一個人會相信,所 以就揀選一些人得永生,並且將信心與悔改的必須恩典賜給他們。


2、間接的歸予


   該學派另一位代表者就是普拉卡烏(Placaeus),他否認亞當的罪直接歸給他子孫的說法。他認為人在亞當裡不應當算是有罪的,因而說人生來就是敗壞 的,不過人卻是從亞當領受了一敗壞的性情,而現在歸予人的就是這個敗壞的性情,並非所謂的罪孽。普拉卡烏稱此為間接與當然的歸予。

 
   亞目拉都的個案在三次的總會中被提起,但並未被定罪,只是警告人必須防犯他的見解可能導致錯謬。而在一六四五年,查倫吞會議(Synod of Charenton)中卻否定了普拉卡烏的學說。為了反對以上二者,就由海德格(Heidegger)、特裡田(Turretin)、與堅尼勒 (Geneler)三位,共同起草了瑞士公認信條(Formula Consensus Helvetica),表明改革宗的立場,一時間在瑞士被接納為教會信仰的標準。

 

 

中古世紀的人論


一、大貴格利的見解(Gregory the Great)
  大貴格利(Gregory the Great)于主后五四○年出生于羅馬,為耶柔米、奧古斯丁與安波羅修最勤奮的學生。他宗教的傾向使他放棄了世界,在他父親過世之后,將所有的財富都捐獻 給慈善工作,並為了增進屬靈生活,又興建了修道院。在五九○年受全體一致地推選為教皇,在他接受職份之前他深覺自己不配擔當,因而有些躊躇。他雖然不是創 作性的思想家,但他卻成為一位頗具盛名的作者,對傳播純正教義上大有貢獻,因此在教會中除了最具影響力的奧古斯丁以外,無人再能出其右。事實上奧古斯丁在 中古世紀初期之所以被人欣賞,乃是因為大貴格利的解釋,為了這個理由,中古世紀的教義史必須從他開始。
1、大貴格利的人論
  大貴格利的奧古斯丁主義,多少被沖淡了一些,他解說罪進入世界乃是由于人的軟 弱,而亞當的初罪乃是一項自由行動,在此自由行動中,他把對神的愛給丟棄了,然后就成為受製于屬靈盲目與屬靈死亡的犧牲品。由于亞當一人的犯罪,使得所有 的人都成為罪人並被定罪。這話聽來好像是奧古斯丁的思想,但貴格利並沒有把這些觀念始終一貫地繼續下去。他認為罪只不過是人的弱點或疾病,並非是罪孽 (guilt),並且教導說,人並沒有失去自由,只是失去了對作好事的意志。他同時強調沒有神的恩典人就不能得救,也沒有什么功德的事實。救贖的工作是由 神的恩典開始的,神預先的恩典使著人愿意行善,而后一步的恩典則使著人能夠行善。人的改變是從受洗之后才開始,這使人生發信心,終止過去所犯的一切罪孽, 使人的意志得到更新,心裡充滿了神的愛,這樣人才能夠領受神的恩賜。
2、大貴格利對預定論的看法
  大貴格利雖然保留預定的教義,但在方式上卻予以修正。他雖然說到不可抗拒的恩 典,並說到預定乃為神有關確定選民數目奧秘的旨意,可是這畢竟僅是根據預知的預定而已。神只定了一些確定數目的人得救,因為他知道哪些人將接受福音,但沒 有一個人能確定自己或他人是被揀選的。
二、郭查克的爭論
  奧古斯丁曾說過雙重預定 (double predestination),而艾索多(Isodore of Seville)也曾著書說到預定是雙重的;但在七、八、九世紀中,大多數奧古斯丁派的人士卻都已經遺忘了預定的雙重性格,而跟隨著貴格利來作解釋;后來 郭查克(Gottschalk)的出現,但他只能在奧古斯丁揀選教義中找到他內心的安息,他並且誠懇的為雙重預定而爭辯,那就是說神預定人得救,也預定人 滅亡。然而他小心翼翼地把救贖界限的有效性予以限製,並且認為罪只不過是神許可預旨的對象。他公然地反對根據預知而預定的觀念,因為若是這樣,那么神的預 旨就是根據人的行動而來。他認為,預知僅僅是跟著預定而來,並且証明了預定的公正性。
對郭查克的反抗
  郭氏遭遇了許多不公允的 反對。他的論敵並沒有十分地了解他,而攻擊說,在他的教訓中有“神是罪惡之源”的意思,使得郭氏的主張于主后八四八年的梅安斯(Mayence)會議中被 定罪,並于次年受到鞭笞,被判終身監禁。此后有一辯論會因他而起,在此辯論會中有幾位具有影響力的神學家,如普頓修(Prudentius)、拉特蘭努 (Ratramnus)、熱米糾(Remigius)以及他人,擁護雙重預定為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可是拉巴努(Rabanus)與幸克馬 (Hincmar)卻反對此教義。但此次爭辯証實為僅是有關言詞的爭辯而已,因為擁護者與攻擊者都是屬于半奧古斯丁派的人士,他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說到一 件事罷了。擁護者是說到與奧古斯丁相同的雙重預定,但是說到遺棄則是根據神的預知;而攻擊者把預定一詞僅用在揀選人得生命上,並且也是根據預知來說到遺 棄。雙方都贊成聖禮之恩典的概念,並且擔心嚴格的預定論會剝奪了聖禮的屬靈價值,而僅僅使之成為一虛有其表的形式而已。
  齊澤(Chiersy) 與瓦倫斯 (Valence)會議中的表決,都同意這些見解,認為擁護者產生了攻擊者的見解,而攻擊者則產生了擁護者的見解。瓦倫斯會議中的聲明如下︰“我們承認揀 選人得生命的預定,並惡人得永死的預定;但承認在得救者的蒙揀選中,神的恩典在善功之先,並且承認在那滅亡之人的被定罪上,惡功是在神公義的審判之先。但 在預定中,神已經決定了他獨獨所要做的事,是出于恩慈的憐憫或公義的審判……但在惡人身上預知其惡,乃因惡是由他們身上而來;並非是神所預定的,因惡不是 從神而來。”(以上為西伯爾所引証,教義史,卷二,33頁)這些會議是于主后八五三年所召開。
三、安瑟倫的貢獻
  在中古世紀有一位偉大的思想家,就是坎特布裡主教安瑟倫(Anselm of Canterbury)。他不但重新發表奧古斯丁的人論,並且也給予積極的貢獻。
1、安瑟倫的罪觀
   他強調原罪的教義,並著重“原”(original)字一詞,並不是指著人類起源的事實,乃是指著目前事態中的個人的事實。根據他的見解,原罪也可以稱 之為本性(自然)罪(Peccatum naturale),雖然並非屬于人的本性,但是卻說明了一個從創造以來罪進入的情況。由于墮落,人成為有罪與污穢的,而罪與污穢就從父遺傳給子孫,這所 有的罪,本身所犯的與原來遺傳下來的,就構成了罪孽。
   罪既然是自由意志運用的前題(即先有罪才有自由意志的運用),所以安瑟倫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何能將罪歸給小孩呢?為什么為了赦免嬰兒的罪才給予施洗? 他在一件事實中找到了解釋,那就是人性在創造后墮落,背判了神。他象奧古斯丁一樣,認為每一個小孩子就象亞當的一般人性的個人,所以是在亞當裡實際地犯了 罪,因此也有了罪孽與罪污。如果亞當沒有墮落,那么人性也就不會背叛,聖潔的本性就將由父傳及子。可是在現在的情況中,亞當就把他的罪性傳及他的子孫,因 此原罪在人的罪性中有了起頭,而后來的本罪在性格上來說,是屬乎個人的。
   安瑟倫提出了一個問題,最近祖先犯的罪,是否正象最初始祖亞當犯的罪歸給他的后裔一樣呢?這回答是否定的,因為這些罪並不是由于亞當一般的本性內所犯 的;亞當的罪是很特殊的,絕不能有第二人像他一樣犯罪,因為那是個人的過犯,在他個人的過犯中也包括了全人類。無疑地,在安氏的思想中有一個弱點,因為所 有由同一人性所犯的罪,雖然是個人的,但並沒有回答這問題︰為什么只有亞當所犯最初的罪才歸給他的子孫,而他后來所犯的罪卻沒有歸給他的子孫?安氏又叫人 注意到一件事實,那就是在亞當裡本性的罪孽(即原罪),乃在于個人的罪孽,而在他的子孫中,個人的罪孽乃在于本性中的罪孽。亞當代表全人類受試驗,在這一 點上安瑟倫是接近了以后所提立約的概念。
2、安瑟倫的自由意志觀
   安瑟倫也討論到自由意志的問題,並且提出一些有價值的建議。他聲稱,自由的一般定義若是指犯罪或不犯罪的能力,那是非常不恰當的,且自由意志與聖天使是 不相關的,天使有完全的道德自由,然而不能犯罪。他主張,意志的本身沒有受到外部的約束,有著非常堅強、正當的決定,而不離棄正途,比起微弱的能作好事, 但卻會離開義路要自由的多了。如果是這樣,問題就來了,我們能否說天使與我們始祖的背道是自由的行動呢?對這個問題安瑟倫回答說,我們始祖的行為的確是自 發的,純粹是出于自我意志(pure self-will),並非是真正的自由行動。他們犯罪並不是因為他們的自由,乃是由于他們有犯罪的可能性。安瑟倫將真自由與自動的本能等間作一區分,前 者已經失喪了,但后者並未失喪,而意志的真正目的,並非是選擇善或惡,乃是只選擇善。創造主要自愿的本能去作正當的事,此外無他,而真正的自由是包括在自 我決定成為聖潔,意思就是拒絕無理由的改變心思的自由,並反對意志的被造是以毫不關心的自由所塑造。人內在自由的被造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聖潔,但是要接 受這個目的必須有一個內在的自我決定,而不是從外來的強迫。意志若選擇使用作惡的能力,就失掉了真自由的完全性,因為這樣一來就暴露自己于不法選擇的危險 之下。
四、天主教人論的特點
  天主教清楚地有兩個傾向,一即傾向半奧古斯丁派,一傾向半伯拉糾派,而后者則逐漸地占優勢,因篇幅所限不能詳論經院學派的思想,只有提出逐漸顯明的幾項具代表性的教訓。
1、天主教論原義
   天主教中逐漸盛行的見解就是,原義並不是人所領受的自然恩賜,乃是超自然的恩賜。這個見解主張,人自然包括肉體與靈魂,並從這些分出了一些相反的傾向, 于是生出了沖突,這些沖突往往使得正當的行動出了毛病。為了補滿這些缺失,神又給人加上一種特別的恩賜,那就是原義,而原義的功能就是使著人裡面低等的部 份服從高等的部份,特別是服從神。這原義是神超自然的恩賜,是附加于人本性上的,因為人被造時沒有絕對的義,但也沒有絕對的不義。
2、天主教對原義失喪的看法
   由于罪進入世界,人就喪失了原義。意思是說,人的背叛並不涉及人任何自然恩賜的喪失,僅是失去了超自然的恩賜,而此超自然恩賜與人的本性無關。原義喪失 了,人就退到肉體與靈魂之間不受約束的沖突情況中。在人的本性中,那高尚成份優于低等成份的優越性,已經受到削弱,人又回到中立的情況中,在此情況中人既 不犯罪也不聖潔,但由于他這樣的受造,他的本性將受製于肉體與靈魂之間的沖突。
3、天主教對原罪的看法
   既然人類的始祖亞當被造為他后裔的代表者,所以人都在他裡面犯了罪,生到此世時就背了原罪的包袱。經院學派論到原罪性質的看法雖然不同,有些人甚至加上 了積極的成份,就是對惡的傾向,但是盛行的見解是,原罪並不是什么積極的事,乃是應當有而沒有的事,特別是有關原來公正的喪失。藉著原來的公正,一些人了 解到,原義乃是另外特別為人加上的,此外又有些人也稱此為自然的公正(justia naturalis)。而原罪是普遍的,是自動甘愿地從始祖得來,所以此罪不能當作情欲來看,也不能當作在人裡面的惡欲來看,因為這些東西在其適當意義上 看都不算是罪。
4、天主教的神人合作說
  天主教反對人在屬靈上是無能為力,並且完全需要靠賴神恩典而得救的觀念,他們采取要求稱義的恩典,而此稱義的恩典是包括在神所注入的義中。在宗教改革時期 ,改教家所提出的神恩獨作說,遭受到天主教嚴厲的反對。

教父時期的人論


一、有關人論問題的重要性
  當基督論的爭辯刺激東方教會的時候,其他問題即如罪與恩、自由意志、與神的預 定卻在西方教會佔了顯著的地位,從實踐基督教的觀點來看,這幾點實在是非常重要,而這幾點與救贖工作的關聯,比基督論的問題更明顯。在基督論各大分裂中, 最主要的分界線就是在此範圍中發現。甘寧漢(Dr .Cunningham)說︰「在神之子的神性被否認的人中,向來沒有個人真正的敬虔表現出來;但在承認這方面正統教義的人中,少有真正的敬虔。然而在伯 拉糾爭論中所包括的各點中,卻沒有本質純正的教義,不但從來沒有太多的敬虔,而且在敬虔上卻有許多腐敗,並伴隨著許多教義上的錯謬;此二者(敬虔與教義) 彼此之間的行動與反應都是迅速而易見的。」(歷史神學,卷一,321頁)
二、希臘教父的人論
  希臘教父主要關切的是在 神學與基督論的範圍內,而討論到人的問題時,則輕描淡寫的以二元論的思想帶了過去,因此在他們有關罪與恩的思想中所發表的就有些混亂,他們特別重視伯拉糾 的教訓,而忽視了奧古斯丁的教訓,也可以說這些希臘教父為伯拉糾派預備了道路。在我們以下簡短的討論中,就可以看出他們主要的觀念。
  他們對罪的看法,特別是 在最初階段,因對神哲派的反對而受到影響,因為神哲派特別強調物質的本身是有罪的,並且反對人有自由意志。他們強調亞當按神形像被造的事實,但卻沒有涉及 到道德向上的可能完全性,只涉及到本性上可能的完全性。亞當能犯罪,而且也真犯了罪,如此受了撒但、死亡、與罪惡敗壞的轄製,此種肉身上的敗壞傳給了人 類,但並不算罪,並且沒有把人類陷在罪孽裡。在嚴格的意義上來說並沒有原罪,他們並不否認人類的團結,但卻承認人類與亞當在肉身方面的關聯。然而此種關聯 只與肉體感官上的性質有關,就是由父傳給子,並與人性較高尚的理性方面無關,而人性較高的部份則是由神直接創造的。這關聯對人的意志沒有直接的影響,只能 藉著人的頭腦間接地影響人的意志。罪總是由於人的自由意志選擇而來的,並且是軟弱、無知的結果,因此嬰兒不能算是有罪的,因為他們所承襲的僅僅是肉身上的 敗壞而已。
奧利金的人論
  然而我們應當注意,有些人對以上這些看法意見不一。奧利金承認每個人生下來的時候都有遺傳上的污穢,並在人出生前就在墮落上得其解釋,這就與原罪的教義很接近了。尼撒的貴格利,在此教義的報導上更為接近,甚至阿他那修與區索多模都積極審慎地避免以上所說的教義。
奧利金的恩典論
  盛行於希臘教父教訓中神 恩典的教義,自然受到他們罪觀的影響,而大部份也是受到他們對罪看法的決定。一般說來,主要的重點是在於人的自由意志,而不在於神恩典的工作。在重生的工 作上,起帶頭作用的並不是神的恩典,乃是人的自由意志,雖然自由意志開始了重生的工作,可是若沒有神的幫助,則此工作無法完成。這是神的能力與人的意志合 作,並且使著意志轉離惡,而行神眼中看為喜悅的事。這些教父並沒有在屬血氣之人能作的善事,與需要聖靈能力所作之屬靈的善之間作一區分。
三、西方教會逐漸浮現的另一個觀點
  此希臘的人論於二、三世紀時,也多少影響到西方教會,但在第三、四世紀時,此教義的種子就盛行起來,特別是在特土良、居普良、西拉流、與安波羅修的著述中呈現出來。
1、特土良的貢獻
   特土良(Tertullian)的傳殖說(traducianism)代替了希臘神學的創造說(creationism),此說為內在之罪的教義鋪下了 道路,而此內在之罪與生來的惡是有分別的,特土良有句名言說︰「靈魂的傳遞,包括罪的傳遞。」他把傳殖的教義與現實主義論結合在一起,按照他的說法,神創 造每個人是連身體帶靈魂地藉著生而來的,在此過程中,人的本性並沒有失掉他特殊的性質,乃是繼續地有智能、理性、甘心樂意的心,所以他的活動仍然是有理性 的與負責任的,而原來個人本性中的罪,仍然是罪。特土良只能代表拉丁神學的最初階段,他的言論中仍然帶著希臘教父教訓的色彩。他說到嬰孩的無辜,但或許臆 測這只是在相關的意義上說的,因嬰孩沒有實際的犯罪;他也不否認自由意志,雖然他將人的有效性減至最微的程度,但有時他所用的語詞有重生的合作說的意味 (synergistic theory),意即在重生上神和人是合作的。
2、居普良、安波羅修、西拉流
   在居普良(Cyprian)的著述中,對人有原罪及唯獨神能使人靈魂更新的教義具有逐漸增強的傾向。他似乎主張原罪的孽(guilt)並不如本罪 (actual sin)來得重。而罪性(與罪污不同)的教義在安波羅修與西拉流的著述中,有更清晰的陳述,他們清楚教導說,人在亞當裡都犯了罪,因此人生來就有罪;同時 他們並不主張人的意志完全敗壞,結果就贊成了重生的合作說。雖說他們在此主張上,較早期教父更模糊而矛盾,但一般說來,我們在這幾個人身上卻發現了他們正 在為奧古斯丁救恩觀作逐漸準備的跡象。

人受造的性質

由討論神的教義,我們要進而說到神作為中的傑作,人的教義。雖然在神學中對於人的研究,與此負有同樣的名稱,但卻不能與人類學的科學混為一談。因其並非特別把人與神中間的關係做為思考和討論的對象。在這標題下所要考察的乃是人性本質上的構造,以及人類靈魂的起源。
一、人性的基本要素(特別有兩種見解)
1、二元論(Dichotomy)
認為是由肉體和靈魂兩部分構成的。人的構造通常被認為是由兩部分,即肉體和靈魂(Soul)或謂靈(Spirit)。此說與人的自我意識相符合,清楚證明人是由物質的要素和靈魂的要素所構成的事實。又根據聖經的研究,人是由「肉體和靈魂」(6251028),或謂由「肉體和靈」(127;林前535)所構成的。「靈魂」(Soul)與「靈」(Spirit)二詞的意思,並非指著人裡面兩種不同的要素,而是指著人唯一的靈的實體而言。此點在以後的考察中將證明出來。(1)有幾處經文很明確地提到人是單由兩個部分構成的(810;林前55734;林後71;弗23;西25)(2)有時死被稱為靈魂(Soul)的放棄(3518;王上1721;徒1526),在其他地方又被稱為靈的放棄(315;路2346;徒759)(3)死者非物質的要素,有時稱之為「靈魂」(96204),在其他地方又稱之為「靈」(彼前319;來1223)。這兩種名稱只不過是對兩種不同的見解,就是人靈魂方面的要素做有效的指示而已。「靈」(Spirit)這一詞,被認為是支配肉體的生活與行為的原理;而「魂」這一詞是指著能思想、感覺、決志,或者有時特別作為愛情的中心的人格的主體(27;詩62110312)
2、三元論(Trichotomy)
認為人是由體(Body)、魂(Soul)和靈(Spirit)三部分構成。與通常的見解並行的又產生了另一種見解,即認為人是由靈、魂、體三部分所構成的。這種人觀的形成並非以聖經研究為根據,而是由希臘哲學的研究中發生的。後來被幾個德國及英國的神學家改採用。然而這和魂的實質,或與人性其他部分的關係上都未能一致。有些人把魂(Soul)視為人裡面的動物性生命中的原則。又把靈(Spirit)視為高尚有理性的與道德生命的原則。還有的人把魂(Soul)看為體和靈(Spirit)的 接觸點所需媒體的要素。此見解是以新約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廿三節,及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為支持的重點,但這並不能成為確實的證據。頭一處經文保羅確實提到 靈與魂與身子。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保羅是把人分為三種不同的要素,乃是由三個不同的方面說到人。當耶穌以馬太福音廿二章卅七節,「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 主你的神」總括了律法的第一條誡命時,他的心目中並不是想到三個不同的實體,他的意思只不過是用以強調整個的人(Whole man)。尤其在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那裡,能洞察人裡面的神,將人的魂與靈分開來,我們就認為那是包含著兩個不同的實體;其實那僅是將人心中的思想和意圖,由兩方面分別表現出來而已。
二、個人靈魂的起源(靈魂的起源有三種論說)
1、先存論(Pre-Existentianism)
有些辯證神學家主張人的靈魂是預先存在著的,而其先前存在的狀態所發生的某種事件,說明了現在所見的靈魂的狀態。這些似乎對於所有人類生來都是罪人這一點提供了說明,但此論說現今並不太受歡迎。
2、遺傳論(Traducianism)
根據遺傳論,人的靈魂乃隨著肉體的出生而繁殖,因此是由雙親一直傳給兒女們。這是路德派共同的見解。聖經說,神創造了人之後,即歇了他一切的創造之工(22),關於夏娃靈魂的創造並沒有清楚的提及(223;林前118),又說,子孫是在他們父親的腰身之中(7910)。此外,(1)依據動物界與人類相似之點,人的肉體與靈魂是由父母傳給了兒女。(2)依據精神的特徵與家族特色的遺傳,與其說是肉體,毋寧說是靈魂上的遺傳。(3)依據道德上的腐敗乃至罪的遺傳,使人容易認為與其說是肉體的,毋寧說是靈魂方面的遺傳。然而此說卻有著極大的疑問,其中最重要者如下︰(1)由另一種涵義來說,雙親成了子女靈魂的創始者,乃至將雙親的靈魂分割給兒女,此即和靈魂不能分割的教義相背馳。(2)神完成了世界的創造以後,仍以間接的方法繼續工作,這是此論的前提,但此前提並無確證。神施行神蹟或行贖罪之工,在其分野上往往是直接動工的。(3)若說耶穌的身體與靈魂同是由有罪性的馬利亞而來,那麼要說明耶穌的無罪性即有相當的困難。
3、創造論(Creationism)
創造論者的看法是每個人的靈魂都是由神直接創造的,是無法正確決定起源時期的創造作為。被創造的靈魂雖然是純潔的,但因為進入全人類所負擔的罪裡面,所以被認為出生前即有罪。此論比前段的論說更符合聖經,因為聖經徹頭徹尾表示靈魂和肉體兩者是有不同的起源(127;賽425;亞121;來129;民1622)。 而且創造論比遺傳說更符合人靈魂的性質。也正說明了人的靈魂有不能分割的特性。最後,為了擁護耶穌的無罪性,在基督論的關連上可以幫助我們避免陷入陷阱之 中。然而這並不是說所有的難題都得到瞭解決。因此要說明父母的精神特徵以及道德的特色何以在子女身上重現,卻有困難。此外本論把人類高尚的繁殖力歸與獸 類,因為野獸能順著其種類逕自繁殖。最後乃導至有將罪的責任多少加於神身上的危險,因為神將純潔的靈魂投於腐敗的罪中。雖然有這種種的難題,但此教義卻有 極高的評價。

罪的起源與本質


一、在人類墮落中罪的起源
論到罪的起源,必然會引起許多有思想的人們的注意,也使那些不能了解聖經中 有關此問題之解說的人感到迷惑。初代和近代的某些神學家認為把這些問題往后推一步,人的靈魂或在以前已經犯了罪,其結果使現今的人生來就是罪人。大哲學家 康德,雖然承認人類根本有罪惡的存在,但對其起源的說明只字不提。進化論者在動物所遺傳的性向與沖動,以及情欲中得到解釋。然而聖經卻叫人注意到墮落的問 題。聖經教導說世界上一切道德上的罪惡根源,乃在人類的代表亞當最初的犯罪中。
1、初罪的性質
初罪就是人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其所以成為罪是因為神曾經禁止過。我們不知道哪一類的樹,稱為分別善惡之樹。因為這必要顯出︰(1)人未來的狀況是趨向善或是趨向惡;(2)人 是否讓神來為他栽決何者為善,何者為惡,或自己決定何為善,何為惡。原初的罪有一特殊性格,明顯地將罪的本質表明出來。即人拒絕服從神的旨意,不讓神決定 他一生路程,而決意選定走自己的路。在此原罪中又可分為幾種不同的要素。在知識上而言,是不信與驕傲的表示。在意志上而言,有與神同等的欲望。在感情上而 言,吃了禁果就表示放縱與放任。
2、初罪的誘因
人的墮落是由于蛇的誘惑,將不靠賴與不信的種子播在人心中而起。無疑的,誘惑者的意圖欲使契約之首的亞當墮落,然而誘惑者卻先對夏娃說話。這或許是因為︰(1)夏娃不是契約之首,所以沒有同一的責任感;(2)夏娃沒有直接領受神的命令,只是間接的接受,所以對此命令的結果容易接受辯論和疑問,並且(3)她是最能煽動亞當心理的人。
對于多數的人而言,能說話的蛇是一個很大的絆腳石,他們往往反把蛇當作墮落的象征。然而蛇只是撒但的爪牙,聖經裡明顯的表示,撒但才是通過蛇而活躍在蛇裡面的真正誘惑者。正如耶穌傳福音的初期,撒但進入人或豬裡活動一樣(844;羅1620;林后113;啟129)
3、初罪的結果
初罪的結果,以嚴密的詞句來表達,就是說人喪失了神的形象,即真理的知識和 公義,而完全的腐敗,也就是說在他身上的各部分都變為腐敗,已完全不可能行靈性上的善事。人的這種實際狀況的變化,在他自己的意識中也反映出來,對不潔淨 有感受的恥辱心。對于被咒詛的良心與對神的恐懼,也表明其罪惡感。更附帶的一件事,如以言語充分表達的話,就是說,雖然以后才有死的刑罰,可是人必須服從 死的律(就是說人必得死)(319;羅512623)
終于人被逐出樂園,生命樹從而斷絕,這生命樹就是工作之約應許的生命象征。
二、罪的本質
關于罪的本質,有許多錯誤的概念。保証有從聖經中方能學習罪的真相。論到聖經的罪惡觀,我們必須強調數點︰
1、罪就是一種特殊的惡
現今有許多人用“惡”(evil)一詞來代替“罪”(sin)的 傾向。然而這是一個拙劣的代用詞,雖然一切的罪即是惡,本是一種自明之理,但不能因而以同樣的道理認為惡就是罪。疾病雖被認為是惡,但並不因而稱其為罪。 尤其現代的傾向是寧肯說到惡,而不說到罪,主要原因是他們認為罪只是一種無法負責的疾病或缺陷。聖經卻認為罪是一種特殊的惡,是一種屬乎道德的惡,意即人 必須直接負其責任,並且這惡必定使人被定罪。
2、罪有絕對性的實質
在倫理的范圍內,善與惡是絕對的對立。兩者之間沒有中立狀態的存在。這在聖 經中有明確的教訓。凡不從內心真正愛神的,就已經被認為是惡的。聖經中沒有所謂道德上中立的立場。聖經中也提及惡人要回轉歸向義,又時常提到義人也能陷入 罪中;但聖經並無一處提及有某些人達到道德的中立狀態。人不是在惡的一方,就是站在善的一方(1032331230;路1123;雅210)
3、罪總是與神和神的旨意有關
現代神學堅持以社會的方法來解說罪,那就是說罪是發生于社會中人與人接觸的 關鍵上。罪就是人對于他人的惡行。然而這卻完全忽略了它的重點,事實上罪乃是因為違反神旨意的事實而被稱為罪。罪的定義應該是“違背神的律法”,這是反抗 律法上所要求對神表明的愛。聖經時常清楚地以與神和律法的關聯來論到罪,這律法是銘刻在人心版上,或是藉著摩西賜給人的(1322121445513;雅2910;約壹34)
4、罪包括罪孽(Guilt)與罪污(Pollution)
罪首先包括罪孽,意即違反了律法,使人遭受公義之神的刑罰。實際上,多數的人否認罪包括罪孽,然而此否定違反了聖經中清楚記述的事實,那就是罪人受到威脅,並實際上遭到刑罰(612;羅319518;弗23)。罪又包括罪污,也就是與生俱來的腐敗性,所有的罪人都屈服在這個腐敗性之下。罪孽常帶來罪污。因為亞當犯了罪,其結果使所有的人生來就具有腐敗性,罪的污穢在以下的經節中有明白的表示(144;耶179;太71520;羅858;弗41719)
5、罪占據人心
罪並不住在靈裡的某種機能中,乃住在人心中,就是聖經心理學所認為靈魂基礎的器官,從此器官中發出生命之果效(423)。而由此中心發出活動和影響力達于知識、意志和感情,簡言之即達于整個的人,包括他的身體。此見解有以下的經文為根據(423;耶179;太151920;路645;來312)
6、罪不僅在于外部的行為
和伯拉糾派及半伯拉糾派的論說相對立的,罪不僅是在于外部的行為,事實上是在于罪的習慣性和內心深處罪的狀態中。而此三者又有如下的相互關系,犯罪的狀態是罪的習慣的母胎,結果誘導為犯罪的行為。不良的思想、感情及心裡的意向,也由下列的經節中証明為罪(52228;羅77;加51724)
三、各種罪觀
對于罪的看法有很多,但都與聖經所說的不相合,其中的數種略記于下︰
1、伯拉糾派的罪觀
伯拉糾派不相信原罪的存在,因而也不承認所有的人生來都有罪。亞當是在一種 既非善也非惡的道德狀態中被造的,他的子孫也是在同樣情形下出生的。罪完全是人自由選擇的結果。倘若自己愿意,就不能犯罪。根本沒有罪性或罪的實質這樣的 事;也沒有罪的傾向。罪完全是由于人自由意志選擇惡的結果,同樣地,人也能執意選擇善。
2、羅馬天主教的罪觀
根據羅馬天主教的見解,原罪是一種消極的狀態,是在于原義的缺陷,這就是神當初賜給人的。那是一個憎嫌神的狀態,同時也是罪的狀態。本罪又稱行為上的罪(Actual sin)是由意志自發選擇的結果,而只存于人的各種行為中。在這些行為中潛在的污穢的癖性、欲望,及感情成為罪性,進而發生罪的傾向。然而嚴格的說,不能將其本身認為是一種罪。
3、進化論的罪觀
在現代自由主義神學中,進化論的罪觀所說的雖然不能完全一樣,但卻很流行。在田南特(Tennant)的 著作中有特別的記載。根據他的理論,人有許多由動物遺傳來的沖動與癖性。其本身雖不是罪,但在某種情況下自然會構成了罪。在人裡面有逐漸覺醒的道德感,而 這道德感責難這些沖動與癖性。倘若人不理會這些良心上責備的呼聲,而使其繼續發展,就構成實際上的罪。因此所謂罪,就是說有道德性的人仍愿自己受感覺性的 肉欲與情欲的支配,而不受自身高尚性格抱負的控制。

在人類生命中的罪



一、亞當的罪與他後裔的罪之關聯
伯拉糾派否認亞當的罪與他後裔的罪之間有任何必要的關聯。早期的阿民念派主 張人從亞當繼承了罪的墮落性,但並沒有要為後者的罪負責的意思。然而到了後期阿民念派或言衛斯理阿民念派卻承認,人類與生俱來的墮落性也是與罪有關的。有 三種特殊的方式來說明亞當的罪與他後裔的罪之間的關聯。
1、實體說(Realistic Theory)
在這三種方式之中最早的一種就是實體說。就是上帝最初創造了一個總的人類本 性,經過了時間的過程這種人類又分為許多個人。亞當統管整個的人類;由於他的犯罪,使整個人類都有了罪性與污穢。因此人類的每一部分都受這種罪性與污穢的 影響。此說並未解說為什麼我們只要為亞當的第一次罪負責,而不必為他以後由這相同的人類本性所犯的罪,和我們其餘列祖所犯的罪負責。也沒有回答為什麼耶穌 不需要為亞當的罪負責這個問題,因為按照人的本性他也沾染了亞當的罪。
2、直接歸與說(The Theory of Immediate Imputation)
工作之約(Covenant of Works)
按照這種觀點亞當與他的後裔有雙重的關係。他是人類的天然首領,是他所有子 孫的祖先。神在這種自然的關係之上又加上了一層盟約的關係,由於這種盟約的關係,亞當也是他所有後裔代表性的首領。當他以這種代表的資格犯了罪,他所犯之 罪的罪孽也自然要歸與他所代表的所有人;結果使他的後裔們生來就有敗壞的天性。這個理論說明為什麼亞當的後裔單要為亞當──做為盟約的首領──所犯的那一 件罪負責,為什麼他們不需要為他們其餘的祖先的罪負責,以及為何基督(他不是一個普通的人)與亞當的罪孽無分。
3、間接歸與說(The Theory of Mediate Imputation)
最後一種理論是根據亞當的罪孽並未直接歸與他的後裔的假設,並且贊成下列的 觀念︰亞當的後裔是經由一種自然生殖的程序,得到與生俱來的敗壞性;由於他們沾染了這種與生俱來的墮落性,他們也被認為與亞當背叛的罪有份。他們並不是因 為與亞當的罪孽有份而生來就是敗壞的,乃是因為他們生來就是敗壞的,所以他們被認為也有罪孽。假如這種理論是實在的,那它就是說把所有前世代人的罪間接地 歸與以後世代的人,因為他們的敗壞性都聯合在一起傳給了下一代。而且,主張把道德的敗壞性當作罪來歸與我們,那很清楚地是說,假如敗壞性不是如此的歸與了 我們,那麼這種敗壞性就不是罪;但是沒有任何的敗壞性不是同時有罪孽並應受刑罰的。
二、原罪與本罪
一般說來,罪分為原罪(Original Sin)與本罪(Actual Sin)──即實際所犯的罪。
1、原罪
照著人與亞當的關係,所有的人,在墮落之後,生來就具有罪的性質與情況。這種性質稱之為原罪,而且它就是污穢人生命的一切本罪的內在之根。原罪包括兩種成分︰
(1)原來的罪孽(Original Guilt)
這個意思是指亞當所犯之罪的罪孽歸算在我們身上。因為他代表我們犯了罪,我 們在他裡面也有了罪孽。這個意思就是說我們生來所具有的那種性質,是故意的違犯律法,因此我們在本性上就是應該受刑罰的。十七世紀的阿民念派和贊成現代新 神學的人,都拒絕原罪與原來的罪孽有關。然而根據聖經(51219;弗23)清楚的教訓,實際的情形確是如此。
(2)原來的污穢(Original Pollution)
亞當的後裔不僅負擔了亞當的罪孽,而且也從他承繼了道德上的污穢。他們不僅敗壞了原有的義,而且也承繼了犯罪的積極傾向。這種污穢可以從兩種不同的觀點來思想。
□完全的敗壞(As total depravity)這 個意思並不是說每一個人都是壞到了極處,在任何方面都無法有善的表現,而且絕對不能欣賞真、善、美的事物;而是說,他與生俱來的敗壞性擴展到了人本性的每 一部分,在他裡面全然沒有屬靈的善──就是與神有關的善,而所有的只是道德的墮落。這完全敗壞的理論曾被伯拉糾派、索西奴派、和早期的阿民念派所拒絕,但 聖經的教訓確是如此(542;羅7182387;林後71;弗418;提後324;多115;來312)
□完全的無能(As total inability)在這裡我們還需要分別清楚。改革宗神學家們一般來說是主張罪人仍然具有行(a)自然的善(natural good), (b)民事的善與民事的義(civil good and civil righteousness),以及(c)外在宗教義行(external religious righteousness)的 能力。他也可能有一些行為並表現出許多情感,是值得他的同伴真誠的稱讚與感謝的,而且甚至可以達到神所稱讚的標準。然而,當我們從神那方面去考慮這些行為 的時候,這些行為根本都是不完全的,因為這些不是由於神的愛所激勵而產生的行為,也不能認為是神的旨意叫他們那樣做。尤其是,人不能改變他對罪的基本的愛 好而去愛神,也不能開闢這種改變的途徑。有許多的經文支持這個教義︰約113356448341545;羅71824878;林前214;林後35;弗21810;來116
2、本罪
(1)原罪與本罪(即實際所犯的罪)之不同
「實際所犯的罪」的意義並不只是指外在的行為,乃是指從原罪所產生出來的有 意的思想與意志。這些罪是個人的實際行為,是與他所承繼的本性和傾向不同的。原罪只有一件,而實際所犯的罪卻是五花八門。它們可能是內在生命中的罪,就如 驕傲、嫉妒、仇恨、淫慾,和邪惡慾望;或者是外在行為上的罪,如欺詐、殺人、姦淫等等。雖然原罪曾遭否認而且現在仍然遭到廣泛的拒絕,但是至少實際所犯的 罪的存在,在某些意義上是被一般人所承認的。然而,現在還有許多人拒絕原罪會構成罪孽,並且故意忽視罪的真正的邪惡。
(2)不可赦免的罪
有些經文說到有一種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而且他的心也是不可能改變的,也不要為這種罪禱告(123132;可32830;路1210;來646102627;約壹516)。 那就是一般人所知道的褻瀆聖靈的罪。這種罪是從有意的、惡毒的、和故意拒絕與中傷的態度產生出來的。拒絕聖靈對在耶穌基督裡的神的恩典所做的見證,認為是 出於黑暗之君的忌恨與敵意。此罪暗示那些犯此罪的人對真理把握相當的知識,有一種內在的聖靈之光照,而且他的心也被真理完全折服,以致要想真正地拒絕真理 是不可能的。此罪本身的因素不是在於懷疑真理或者對真理的拒絕,乃在於那些抵抗理智的確信和良心的光照的事。此罪之所以不得赦免,並不是因它的罪孽不能為 基督的功勞所救贖,或因聖靈的能力無法使這種罪惡得以更新;乃是因為這是一種完全拒絕悔改的罪,使良心麻痺,並且使罪人的心剛硬。從那些犯這種罪的人身上 我們可以發現一種恨神、公然反抗神的態度,而喜歡譏笑與譭謗神聖的事,完全不關心他們靈魂的益處和將來的生命。鑑於犯這種罪的人事實上是沒有悔改的,我們 可以有理由確實地說,那些怕犯這種罪而又為之憂傷,並且渴望別人替他們禱告的人,其實他們並沒有犯這種不得赦免的罪。
三、罪的普遍性(The Universality of Sin)
聖經和我們的經驗都告訴我們,罪是普遍的。甚至伯拉糾派也未拒絕這一點,然而他們把這種情形歸之於外在情況之影響;例如惡劣的環境、不良的模範,以及不正當的教育。但是聖經明說那是由於亞當的墮落,把他的罪歸與他所有後裔身上的緣故。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證明︰
(1)在聖經中有好幾處經文是直接提到罪的普遍性。下面的經文是我們要思考的最重要的章節︰王上846;詩1433;箴209;傳720;羅3112192023;加322;雅32;約壹1810
(2)有好幾處經文教訓我們,罪是人在他出生的時候所承繼的性情,因此罪很早就存在於人的本性之中,因此我們不能認為那是模仿的結果(515;伯144;約36)
(3)罪的刑罰就是死,死也臨到那些本身沒有犯過罪也沒有故意去犯罪的人身上(51214)。這節經文暗示,罪在嬰兒時期,在他還沒有道德的意識之前罪就存在。因為嬰兒也會死,所以罪的影響呈現在他們身上,很自然地就可以假定致人於死的原因,罪仍然是存在的。
(4)按照聖經的教訓所有的人都在被定罪的情況之下,所以需要基督耶穌的救贖。對於這一個定規,兒童們也不能例外。這個道理是在本段1節所提出的章節中看得出來的,而且從約335;弗23;約壹512也有清楚的說明。他們都需要聖靈使人重生的力量來使他們得到救恩。

墮落與罪

壹 人的原況與墮落
一 人的無罪原況與墮落是歷史事實嗎?
(一)自由派否定其歷史性及真實性。
(二)新正統派否定其歷史性,但肯定每一個人的存在性的墮落。
(三)傳統保守基督教則肯定其歷史性及真實性。

二 人的原況與墮落的本質
(一)人與上帝原本相通無間。
(二)上帝為生命之源,人依於上帝所賜泉源不絕的生命,可免於死亡。
(三)人選擇自高的知識,以自我為中心、為關註的焦點,悖逆造他的上帝,以致與上帝疏離隔絕,不再通於生命之源。自從犯罪那日起即進入死的狀態了。
(四)自此人僅存屬血氣有限的生命,此有限生命之耗盡與死亡成為必然的結局。
(五)當人順服於上帝時,萬物乃交由人管理,當人犯罪後,人想要作主,反成了魔鬼的奴隸,而原本交於人管理的地也連帶地受了咒詛。

貳 罪的本質
一 合乎經訓之罪的定義
(一)罪是違背誡命。
(二)罪是破壞聖約。
(三)罪是故意悖逆上帝。
(四)罪是拜偶像,或把受造物當上帝。
(五)罪是不信靠上帝。
(六)罪是自私。
(七)罪是不冷不熱。

二 關於罪之本質的問題
(一)罪屬乎人類本性與否?
犯罪的可能是與自由意志共存的,但犯罪只是一種或然。但始祖犯罪之後,人的本性受到扭曲,使惡的權勢進入人生的深層結構,人的犯罪成為必然;「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3:23)。

(二)罪都是有意識犯的嗎?
罪意與罪行是出於意識的。但罪性卻是指整個人類生存的基本傾向;「〔我〕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51:5)。

(三)罪是一或多?
罪性是一,罪意與罪行是多。

(四)罪可以分類嗎?
聖經並未將罪分類,卻有許多罪的列舉。
依十誡可分為拜偶像(含貪心)、仇恨、淫亂、虛謊
罪的核心:不以上帝為上帝

(五)罪是個人的或群體的?

三 不合經訓的罪之定義
(一)罪起因於人受造本性的有限。
(二)罪起因於人之有身體。

參 罪的普遍性
世人都犯了罪(王上8:46;賽53:6;傳7:20;詩14:3;詩143:2;路11:13;羅3:23;約壹1:8),在上帝眼中為可怒之子(弗2:3)。
每個在道德上能負責任的人都犯了罪。
不止個人犯罪,人類的群體,所有的社會關係,社會組織、機構也沒有不犯罪的。

肆 罪的嚴重性
世人得罪上帝的遠遠超過得罪人的,是一千萬比十的差距。上帝因著寬恕他們而付出的代價遠超過他們彼此寬恕的。上帝是付出了祂兒子的生命。
不能寬恕別人的人,還沒有體會加略山的愛。

伍 人性的普遍敗壞(Depravity)
人都會犯罪,此普遍犯罪的事實也指向了人性的普遍敗壞。聖經也如此肯定(詩51:5;耶17:9;羅7:18)。
人性壞到什麼程度呢?為上帝視為可怒的(弗2:3),且不可避免地引致犯罪。

陸 罪如何繁衍?
一 問題:
若聖經肯定人人都會犯罪,也都犯了罪,其原因為何?是上帝造人的缺失嗎?還是亞當所犯的罪對人性造成了損壞?還是其他的原因?

二 回答:
(一)聖經說,上帝造人,祂看為甚好,故不當是上帝造人時的缺失。
(二)上帝說亞當違命吃禁果的那日就必死,這死既然不是身體立即的死亡,那麼應當是隱指本性的敗壞。
(三)本性的敗壞藉遺傳與社會代代相傳與子孫,故人人都有敗壞的本性。此敗壞的本性使人不可避免的引向犯罪。
(四)問題:那麼人是否要為他所作的負責,還是可以怪罪亞當、夏娃?
回答:
1. 人雖無可避免的傾向犯罪,但每一犯罪仍是他所同意的,故他仍要負責。
2. 怪罪不能解決問題,接受救恩才能解決問題。

柒 什麼是原罪?
原罪是指人與生俱來的罪性與罪咎。
奧古斯丁主張原罪是經由性快感傳與子孫。經性快感傳承說因人工受孕的成功,勢必需修正。
原罪之傳承可由生物性及社會性兩方面來瞭解。
罪咎的傳承證諸死亡的遍在。死亡是亞當之罪的後果(羅5:14)。
孩童之蒙接納乃因基督的贖罪。

亞當的墮落


說一個人有罪或沒有罪,必須有判斷的依據。說亞當墮落犯罪,所依據的是上帝對亞當所頒的禁令: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

a. 吃善惡果的意義
  
      善惡果的意義,不在於字面的「分別善惡」(2:17), 因為上帝下達禁令的前提是亞當已經有能力分別是非善惡。吃分別善惡的果子,所強調的是吃的結果。還沒有吃那果子以前,亞當人在福中不知福,對禍福的真相還 沒有認識。吃了以後亞當立刻知道他不讓上帝為他決定何為是非,何為而自行決定非善惡的結果,竟然站在與上帝對立的立場上。換句話說原來亞當把在園中所享受 的恩典當作平常而不知好歹,吃了以後才知道上帝賜給他原來的地位和享受是好()的,該珍惜的,同時也知道如今處境變不好()了。亞當知好歹了,他能「分別善惡」了。

      人對上帝旨意的違背,產生了罪惡感。聖經說「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2:7),但他們並沒有變得更聰明,卻由於被迫對自己的存在作嚴肅的反省的結果,產生了罪咎感,既愧對上帝又愧對人,「知道己是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的葉子,為自己編做裙子」(3:7)表示人對上帝或對人都開始有芥蒂,無法像從前坦然相見,互相向對方遮掩自己,也開始躲避耶和華上帝的面(3:8)

b. 規定不可吃善惡果的用意
  
      上 帝不像蛇那樣污穢、小氣,怕人變得與他一樣聰明而難以駕馭,才不准人吃善惡果。上帝如果有這種存心,他根本不去創造善惡果就好了。這禁令的目的只有一個, 使擁有自由意志的人,行使上帝特賜的恩典,做個能夠獨立自主的人。上帝如此作乃尊重人,同時也為考驗人是否自願順服上帝,給人表現順服的機會。

      當然如此作,要冒被造的人背叛的險,但即使人選擇背叛,上帝仍有辦法擺平:照永恆救贖的計劃,按部就班地執行拯救世人的事工。

c. 試探的來臨
  
      試探者以蛇的外貌向夏娃出現。啟示錄告訴我們牠原來是撒但魔鬼(20:2)所化身的,是上帝規定接受人之統治管理的動物世界成員之一。就這一點看來,夏娃根本不應該聽從來自被她支配的動物的試探,因為這是上帝所設立宇宙秩序的顛倒與破壞。撒但早已因奢望「與至上者同等」(14:14)而犯上,如今又藉蛇對人的試探來重施犯上的故技,存心破壞上帝的秩序。

1.      蛇在夏娃心中種下懷疑不信的種子:

    狡猾的蛇沒有正面否定上帝的話,卻用半真半假的話,且用疑問的形式試探夏娃:「上帝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嗎?」

    禁 令是事實,受禁止是不舒服的,試探者故意激發夏娃的不滿。然後牠進一步中傷上帝,動搖夏娃對上帝善意的信心:「你們不一定死,因為上帝知道,你們吃的日子 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惡」,言外之意是上帝禁止吃那果子乃由於他防止人變得與他一樣聰明,說吃了必死只是恐嚇人而已。

2.      從夏娃下手:

    試探者選擇夏娃下手是合理的,因為她不是直接與上帝立約的當事人,責任感不會像亞當那麼強。夏娃只間接從亞當聽來與上帝立約的事,容易產生誤會:「惟有園中那棵樹上的果子,上帝曾說「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她所引用上帝的話和他自己所說的話有出入(2:17;3:3)。既然間接聽來,要使她起疑,說服她,都比較容易。不但如此,夏娃必然是打動亞當最有效的管道,結果亞當果然聽從妻子的話。夏娃一旦起疑,試探者就進一步試探,用謊言激發她的非分之想。

d. 墮落的動機
  
      夏 娃以乎對上帝的禁令不服氣。說上帝吩咐不可吃也可摸不符事實,反映她似乎對禁令不以為然的心態。夏娃的墮落牽涉她的理性、情感與意志。懷疑上帝的善意是理 性的作用,見那果子好看又好吃而經誘惑是情感的作用,以為吃了以後能「像上帝一樣」的僭越,呈現她的驕傲,這是意志的作用。可見墮落的動機不是片面的,乃 是牽涉全人格的。

e. 墮落的直接結果
 
    1. 死亡:

       上帝警告亞當「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和蛇說「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的表達法,不能照字面解釋。不過,若以「與上帝斷絕關係」的意義理解「死亡」,亞當夏娃在不順服上帝而墮落那一剎那,以屬靈的意義而言,立刻死了。

        就生理生命而言,死亡並不是生命的常態特徵。死亡不是生理生命必然的終結。人類生理生命的死亡,是背逆上帝的罪所帶來的後果(2:17)乃照上帝所預先警告。

2.  罪咎感:

      吃了禁果之後,亞當夏娃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編作裙子,聽見上帝的聲音就躲藏在園裏的樹木中。這些遮蓋和隱藏的企圖,證實他們因犯罪而有罪咎感。

3. 疏遠上帝:

      人躲避耶和華的面,表示原來和諧的上帝人關係之中斷乃起因於人先主動疏遠上帝。這疏遠使人與上帝隔開,從背離上帝的人,逐漸遠離上帝。

4. 損壞人性中上帝的形像:

       經文中沒有明言上帝的形像如何受損,但照理亞當墮落時,亞當人性中的上帝的形像必受損,這可從亞當子孫逞兇狠鬥(4:8,23,24),在地上罪惡很大(6:5)的記載得到証明。亞當的虧損對他的後代產生長遠的影響。

f. 亞當之罪的性質
  
      雖然先犯罪的是夏娃,由於亞當是一家之主,又是與上帝立約的當事人,墮落的責任由他來承擔。

      亞當所犯的是不虔的罪(1:18-21)。不虔是不將上帝所配得的給予上帝,沒有把上帝當作上帝,沒有給他所應享的尊崇與榮耀(1:23),沒有把他視為萬福之源感謝他,沒有信任他為妥善安排他命運的主而順服他,沒有把他尊為宇宙中獨一真上帝而敬拜他。亞當的行為證實他沒有把上帝的話當作一回事。不虔是所有不義的起源(1:18)

g. 墮落的長遠影響力
  
      亞當人性中的上帝的形像受損,影響了他世世代代的子孫。羅馬書深入地描寫亞當子孫的上帝的形像受損之情況。上帝形像的受損,從三方面表現出來。

1. 自然人的敗壞(depravity)

       說 人敗壞,並不意味亞當每一個子孫都遺傳亞當罪性而惡貫滿盈,以致沒有分別是非的良知,沒有尋求上帝的能力或行不出善來。自然人指亞當肉體的子孫,他們的人 性不同於亞當被造時的人性。敗壞表示人的存在有缺憾,就他們與上帝的關係而言,除非上帝主動尋找人。人缺乏直接認識上帝的能力。人顧自己,把上帝置之不理 的生活。這種自我中心,就是所謂「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7:18)

       就與別人關係而言,「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7:18,19)

      就人本身而言,人共有先天易受試探的脆弱性。除了耶穌基督之外,沒有一個生來是完美的人。

2. 自然人的窘境:人生有許多的無奈。
 
. 無能:

    人擺脫掉順服上帝的約束,但不順從上帝的自由就是受罪權的奴役,因為人不是在上帝主權之下,就是在撒但的管轄之下。自從罪在人身上取得控制的力量,人無法抵擋罪的污染,造成罪的連鎖反應。傾向於以更大的罪來遮蓋更小的罪,明知走向註定的破滅而身不由己。

. 自欺:

    人逃避現實不肯承認罪的存在(如稱之為軟弱、自覺有限、疏離`、缺乏上帝感等),不肯正視死亡(父墓稱為紀念公園、死亡稱為過世),連自己的心也識不透(17:9;7:3)。人常先欺,然後發生欺騙別人的事。大衛就因為自欺,才判拿單所控告為富不仁者為有罪(撒下12:1-10)

. 孤立無援:

    人服於上帝主權時受上帝庇護,自從他們疏遠了上帝之後,便成為孤立無援,在不友善的世界環境中毫無盼望地等待死亡的來臨。

. 不安:

    墮落的世界裏人生的矛盾和進退兩難,證實自身生命之難以掌握,使人惶惶不可終日。

3. 價值觀的顛倒:上帝形像的受損帶來人價值觀的顛倒。

. 以假換真:

    人一旦不把上帝當作上帝,就不敬拜造物主而被造之物(1:23,25),造成宗教上的倒錯。

. 同性戀:

    不把上帝當作上帝,導致不把女性當作女性,不把男性當作男性,反而把男性當作女性,造成性觀上的倒錯(1:24,26,27)

. 裝滿了各樣的不義:

    不把上帝當作上帝,自然就不把人當做人。互相不尊重(1:29-31),造成道德上的偏差。不虔必然導致各種不義,顯出各色各樣的罪,形成罪的連鎖反應。今天人仍然感受到亞當墮落的影響。

人類墮落


     
創世記第三章不是描述罪的起源,而是描述罪進入了人類的世界。創世記三章是講述一個歷史事件,亞當和夏娃都是歷史人物,他們在歷史時空中犯罪、違抗上帝。如果羅馬書五章12-21節可以作為一個類比來看,這件事的歷史性便很重要的;如果亞當不是真正的受造物,他又不曾真實地在歷史上的某一點,將罪惡帶給人類的話,那麼耶穌就不用進到歷史救贖人類了。基督自己的見證,確定了創世記三章是一個歷史事件(太十九3-5)。

     
考驗︰亞當和夏娃在樂園裡時,上帝要求他們順服,以此考驗他們。除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外,他們可以吃園裡任何一棵樹上的果子,(創二16-17)。這個考驗簡單直接得很︰上帝讓他們自己決定要不要相信上帝及順服上帝。不順服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必定死;這包括肉體的和靈性的死亡。此考驗的目的,是讓亞當和夏娃因為順服,不吃分辨善惡樹的果子而知道何謂罪。後來他們真的得到了善與惡的知識,卻是用錯誤的方法來獲得的。

     
試探︰試探是透過蛇臨到亞當和夏娃(創三1)。試深必須視為從撒但而來的,在聖經中,魔鬼又引誘該隱殺弟弟(約八44)。魔鬼又叫古蛇(啟十二9,二十2)。在羅馬書十六章20節所提到的事情,也指出創世記三章15節的審判,是指著撒但而說,而下單單是指那條蛇。蛇是狡猾的(創三1),故此撒但發動試探時,也是狡猾的;他的策略可分為三個階段︰

 
)撒但對上帝的話提出疑點(創三1),試探引發人懷疑上帝的美善;它對上帝處理亞當和夏娃是否恰當及公平,提出疑問。夏娃面對試探時,回答撒但,並誇大了上帝的禁令(創三3)。上帝從來沒有說過,不可摸那果子。

 
)撒但騙他們不一定死(創三4)。撒但對上帝較早前的聲明,作出了明確的否定;撒但說︰「你們不一定死!」

 
)撒但說出一部分的真相(創三5)。撒但告訴他們,如果他們吃了果子,就像上帝一樣能知道善惡。這是真的,他們可以知道善惡,但撒但沒有告訴他們真相另外的一面——他們犯罪後,會有痛苦、患難及死亡。這個考驗包括三方面︰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及今生的驕傲(約壹二16 ;比較太四111)。

     
罪的結果︰

)對蛇的審判(創三14);蛇以前是一種高貴的生物;被審判之後,它的形狀有所改變。那蛇因為自高自大,以後就要用肚腹爬地,吃地上的塵土。

 
)對撒但的審判(創三15)︰創世記三章15節並不是對蛇的審判,而是對撒但的審判。撒但的後裔(不信者和鬼魔)與女人的後裔(信徒,特別是指基督)彼此為仇。「他要傷你的頭」,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給與撒但致命的一擊(西二1415 ;來二14)。基督終會獲得大勝利。「你要傷他的腳跟」,這表示撒但因基督的死而獲得小勝利;雖然如此,那死卻令撒但徹底失敗。

 
)對女人的審判(創三16)︰女人在生育上要經歷痛苦;這種生育時所經歷的痛楚(希伯來文yizabon)和亞當的辛勞相似(創三17),他們兩人都要各自承擔苦難。女人要戀慕她的丈夫。這句子比較難解釋,它可以是指︰

a)性慾(歌七10),

b)渴慕在丈夫的權下,得到安全感,

c)渴望轄制她的丈夫(比較創四7)。

女人最後的審判是,她要被丈夫管轄。

 
)對男人的審判(創三1719);首先的審判是針對土地的。地下再自然地生產蔬果,男人要辛勞耕種。第二個審判是,人要死;亞當是從地裡的物質所造的,死亡的過程會把人歸還塵土。

 
V)對人類的審判(羅五12)︰亞當犯罪的結果,延續到全人類,所有人至今都要死亡。

 
)對整個受造物的審判(創三1718)︰所有動物及植物的生命,都被亞當的罪的影響。動物變成對抗人類;動物變得凶猛殘暴。植物中會生出荊棘蒺藜,阻礙生長。所有受造物都受著墮落的結果所折磨,渴望有一天復原(羅八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