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在人類生命中的罪



一、亞當的罪與他後裔的罪之關聯
伯拉糾派否認亞當的罪與他後裔的罪之間有任何必要的關聯。早期的阿民念派主 張人從亞當繼承了罪的墮落性,但並沒有要為後者的罪負責的意思。然而到了後期阿民念派或言衛斯理阿民念派卻承認,人類與生俱來的墮落性也是與罪有關的。有 三種特殊的方式來說明亞當的罪與他後裔的罪之間的關聯。
1、實體說(Realistic Theory)
在這三種方式之中最早的一種就是實體說。就是上帝最初創造了一個總的人類本 性,經過了時間的過程這種人類又分為許多個人。亞當統管整個的人類;由於他的犯罪,使整個人類都有了罪性與污穢。因此人類的每一部分都受這種罪性與污穢的 影響。此說並未解說為什麼我們只要為亞當的第一次罪負責,而不必為他以後由這相同的人類本性所犯的罪,和我們其餘列祖所犯的罪負責。也沒有回答為什麼耶穌 不需要為亞當的罪負責這個問題,因為按照人的本性他也沾染了亞當的罪。
2、直接歸與說(The Theory of Immediate Imputation)
工作之約(Covenant of Works)
按照這種觀點亞當與他的後裔有雙重的關係。他是人類的天然首領,是他所有子 孫的祖先。神在這種自然的關係之上又加上了一層盟約的關係,由於這種盟約的關係,亞當也是他所有後裔代表性的首領。當他以這種代表的資格犯了罪,他所犯之 罪的罪孽也自然要歸與他所代表的所有人;結果使他的後裔們生來就有敗壞的天性。這個理論說明為什麼亞當的後裔單要為亞當──做為盟約的首領──所犯的那一 件罪負責,為什麼他們不需要為他們其餘的祖先的罪負責,以及為何基督(他不是一個普通的人)與亞當的罪孽無分。
3、間接歸與說(The Theory of Mediate Imputation)
最後一種理論是根據亞當的罪孽並未直接歸與他的後裔的假設,並且贊成下列的 觀念︰亞當的後裔是經由一種自然生殖的程序,得到與生俱來的敗壞性;由於他們沾染了這種與生俱來的墮落性,他們也被認為與亞當背叛的罪有份。他們並不是因 為與亞當的罪孽有份而生來就是敗壞的,乃是因為他們生來就是敗壞的,所以他們被認為也有罪孽。假如這種理論是實在的,那它就是說把所有前世代人的罪間接地 歸與以後世代的人,因為他們的敗壞性都聯合在一起傳給了下一代。而且,主張把道德的敗壞性當作罪來歸與我們,那很清楚地是說,假如敗壞性不是如此的歸與了 我們,那麼這種敗壞性就不是罪;但是沒有任何的敗壞性不是同時有罪孽並應受刑罰的。
二、原罪與本罪
一般說來,罪分為原罪(Original Sin)與本罪(Actual Sin)──即實際所犯的罪。
1、原罪
照著人與亞當的關係,所有的人,在墮落之後,生來就具有罪的性質與情況。這種性質稱之為原罪,而且它就是污穢人生命的一切本罪的內在之根。原罪包括兩種成分︰
(1)原來的罪孽(Original Guilt)
這個意思是指亞當所犯之罪的罪孽歸算在我們身上。因為他代表我們犯了罪,我 們在他裡面也有了罪孽。這個意思就是說我們生來所具有的那種性質,是故意的違犯律法,因此我們在本性上就是應該受刑罰的。十七世紀的阿民念派和贊成現代新 神學的人,都拒絕原罪與原來的罪孽有關。然而根據聖經(51219;弗23)清楚的教訓,實際的情形確是如此。
(2)原來的污穢(Original Pollution)
亞當的後裔不僅負擔了亞當的罪孽,而且也從他承繼了道德上的污穢。他們不僅敗壞了原有的義,而且也承繼了犯罪的積極傾向。這種污穢可以從兩種不同的觀點來思想。
□完全的敗壞(As total depravity)這 個意思並不是說每一個人都是壞到了極處,在任何方面都無法有善的表現,而且絕對不能欣賞真、善、美的事物;而是說,他與生俱來的敗壞性擴展到了人本性的每 一部分,在他裡面全然沒有屬靈的善──就是與神有關的善,而所有的只是道德的墮落。這完全敗壞的理論曾被伯拉糾派、索西奴派、和早期的阿民念派所拒絕,但 聖經的教訓確是如此(542;羅7182387;林後71;弗418;提後324;多115;來312)
□完全的無能(As total inability)在這裡我們還需要分別清楚。改革宗神學家們一般來說是主張罪人仍然具有行(a)自然的善(natural good), (b)民事的善與民事的義(civil good and civil righteousness),以及(c)外在宗教義行(external religious righteousness)的 能力。他也可能有一些行為並表現出許多情感,是值得他的同伴真誠的稱讚與感謝的,而且甚至可以達到神所稱讚的標準。然而,當我們從神那方面去考慮這些行為 的時候,這些行為根本都是不完全的,因為這些不是由於神的愛所激勵而產生的行為,也不能認為是神的旨意叫他們那樣做。尤其是,人不能改變他對罪的基本的愛 好而去愛神,也不能開闢這種改變的途徑。有許多的經文支持這個教義︰約113356448341545;羅71824878;林前214;林後35;弗21810;來116
2、本罪
(1)原罪與本罪(即實際所犯的罪)之不同
「實際所犯的罪」的意義並不只是指外在的行為,乃是指從原罪所產生出來的有 意的思想與意志。這些罪是個人的實際行為,是與他所承繼的本性和傾向不同的。原罪只有一件,而實際所犯的罪卻是五花八門。它們可能是內在生命中的罪,就如 驕傲、嫉妒、仇恨、淫慾,和邪惡慾望;或者是外在行為上的罪,如欺詐、殺人、姦淫等等。雖然原罪曾遭否認而且現在仍然遭到廣泛的拒絕,但是至少實際所犯的 罪的存在,在某些意義上是被一般人所承認的。然而,現在還有許多人拒絕原罪會構成罪孽,並且故意忽視罪的真正的邪惡。
(2)不可赦免的罪
有些經文說到有一種罪是不能得到赦免的,而且他的心也是不可能改變的,也不要為這種罪禱告(123132;可32830;路1210;來646102627;約壹516)。 那就是一般人所知道的褻瀆聖靈的罪。這種罪是從有意的、惡毒的、和故意拒絕與中傷的態度產生出來的。拒絕聖靈對在耶穌基督裡的神的恩典所做的見證,認為是 出於黑暗之君的忌恨與敵意。此罪暗示那些犯此罪的人對真理把握相當的知識,有一種內在的聖靈之光照,而且他的心也被真理完全折服,以致要想真正地拒絕真理 是不可能的。此罪本身的因素不是在於懷疑真理或者對真理的拒絕,乃在於那些抵抗理智的確信和良心的光照的事。此罪之所以不得赦免,並不是因它的罪孽不能為 基督的功勞所救贖,或因聖靈的能力無法使這種罪惡得以更新;乃是因為這是一種完全拒絕悔改的罪,使良心麻痺,並且使罪人的心剛硬。從那些犯這種罪的人身上 我們可以發現一種恨神、公然反抗神的態度,而喜歡譏笑與譭謗神聖的事,完全不關心他們靈魂的益處和將來的生命。鑑於犯這種罪的人事實上是沒有悔改的,我們 可以有理由確實地說,那些怕犯這種罪而又為之憂傷,並且渴望別人替他們禱告的人,其實他們並沒有犯這種不得赦免的罪。
三、罪的普遍性(The Universality of Sin)
聖經和我們的經驗都告訴我們,罪是普遍的。甚至伯拉糾派也未拒絕這一點,然而他們把這種情形歸之於外在情況之影響;例如惡劣的環境、不良的模範,以及不正當的教育。但是聖經明說那是由於亞當的墮落,把他的罪歸與他所有後裔身上的緣故。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證明︰
(1)在聖經中有好幾處經文是直接提到罪的普遍性。下面的經文是我們要思考的最重要的章節︰王上846;詩1433;箴209;傳720;羅3112192023;加322;雅32;約壹1810
(2)有好幾處經文教訓我們,罪是人在他出生的時候所承繼的性情,因此罪很早就存在於人的本性之中,因此我們不能認為那是模仿的結果(515;伯144;約36)
(3)罪的刑罰就是死,死也臨到那些本身沒有犯過罪也沒有故意去犯罪的人身上(51214)。這節經文暗示,罪在嬰兒時期,在他還沒有道德的意識之前罪就存在。因為嬰兒也會死,所以罪的影響呈現在他們身上,很自然地就可以假定致人於死的原因,罪仍然是存在的。
(4)按照聖經的教訓所有的人都在被定罪的情況之下,所以需要基督耶穌的救贖。對於這一個定規,兒童們也不能例外。這個道理是在本段1節所提出的章節中看得出來的,而且從約335;弗23;約壹512也有清楚的說明。他們都需要聖靈使人重生的力量來使他們得到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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