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很顯著地論到上帝的權能。他是宇宙的創造者(創一︰1;詩卅三︰6~9),並且統管萬有(代上廿九︰12;詩一O三︰19;一O四篇;林前十五︰24~25)。他的旨意乃是萬事實現的最終原因(羅十一︰36)。無論是國家和個人的命運(詩卅三︰10~11;但二︰37~45;加一︰15),基督的受難(徒二︰23)和罪人的救贖(羅九︰11~16;雅一︰18),甚至一切微小之事,如麻雀的存歿,人的頭髮之多寡,也都在他的旨意之內(太十︰29~30)。
然而,上帝在創立宇宙時,也制定一些自然定律,如因果定律,地心吸力定律等。因此,世上發生之事,大多並非是突然或不可理解的。反之,許多事情之發生,都推歸到因果的定律。
我們重新申述,聖經中啟示的上帝,並不是一位抽象的上帝,而是與人有密切關係的上帝,並是在耶穌基督裡顯明的上帝(約一︰18)。人的言語和思想有著嚴格的限製,更因受到罪之後果的影響,在許多知識上,“彷彿對著‘古時’鏡子觀看,模糊不清”(林前十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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