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大會的代表們在他們的工作中使用了兩種方式來進行報告與討論。約翰‧黑爾斯(John Hales),一位來自英國的大會觀察家,他在自己發自多特的信件當中對與會者作了諸多的描述。1619年1月8日,他帶著讚許的心情記錄了當中的一場討論:「探討和辯論的時候,用的是一個接一個演講的方式,遵行拉丁文講道的風格,或者說更像是神學講座,正如我們在學校裡面改採用的那種方式。」
1月18日的另一場討論是他不認同的,他如此評論說:「他的演講方式極為雄辯,正如他在講道中改採用的那樣,而不是經院式的,遵循那種爭辯的時尚和學校中的風格。」
到了應該書寫信經的時刻,大會必須要在這兩種報告方式當中進行選擇,也就是在經院式的模式(即神學院校中的講座的那種技術性的形式),還是那更為通俗的方式(即為著教導的目的而對著教會大眾改採用的演說形式)。代表們的決定是,如果把信經的框架設計成能夠讓眾教會都可以很容易明白並受到訓誨的形式,那才是最大的成果。於是信經在格式上就不是經院式的,而是採用了簡潔與直截了當的方式。
為了印證這個論點,我們只需要看一下第一條教義標題的例子就好了。條款一至六精確地表明了揀選這個道理應該如何被教導,以及這個合乎聖經的教義應該如何被探討,以便堅固教會。遵循聖經的模式,這份信經開始於人類歷史所彰顯的對於救贖的需要,然後進入到上帝在歷史上所預備和賜下的基督,最後把上帝那有效的救恩預備,與他那永恆的、主權性的、自由的旨意相聯繫,指出某些人是被揀選的,而另一些人則被留在他們自己的罪裡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