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基督的職位
引言︰
基督的職位,可以從他降世的身份和任務上找出。他降世為人,被稱為是「末後的亞當」並「第二個人」。他是以人的姿態顯現,因此他的任務乃是擔負神在創造人時,原來囑咐他的任務,即是作先知、祭司、和君王。基督的任務是要成就亞當所失敗的,履行工作之約的責任。
但 基督的任務不止於此。由於亞當的失敗,罪進入了世界。因此,基督不但要以先知的身份傳揚神的旨意,並要使靈性盲目之人重見光明,駁斥並抵擋一切的虛謊。同 樣,他不但要以祭司的身份與神保持團結,並須將自己作為祭物,作贖罪的代價,並為罪人擔當罪的後果。基督之君王任務,不但要以公義治理全地,並要攻擊一切 的不義,保守天國之子民,並製勝魔鬼。
故此,基督擔負雙重的任務;履行人原來的責任,並重建被人因罪而毀壞的天國。我們應當同樣重視基督在這三方面的職務,不可重此輕彼,否則不但會錯解其某一種的職位,而會對三種職位之瞭解,都會有錯失。
一、先知的職位
1.聖經對於先知之概念
先 知的任務是代表神對人宣述他的旨意。舊約時代的先知如摩西,撒母耳和以賽亞,新約時代的使徒如彼得,約翰和保羅,可作標準的實例。先知若要宣示神的旨意, 必須先從神處領受這旨意,否則雖有先知之名,卻無先知之實;口頭上奉神的名說預言,實際上卻只是要取悅於人(代下十八︰4~5,12)。所以先知職位的第一個要素,乃是從神處領受他的旨意。
另一方面,單是領受而沒有托作為傳達之媒介,也不是正式擔負先知的職務;如亞伯拉罕,瑪利亞等,都會領受神特別的啟示,但他們未被召作先知。
摩西不但是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的一位領袖,他也是一位先知(申十八︰15,18)。先知的任務是傳達神的旨意,說神要他說的話,作神要他作的事(代下十八︰13;撒上十六︰12~13;徒四︰18~20;十︰27~29);不畏權勢,不怕艱難(撒下十二︰1,15;林後十一︰23~28)。
2.基督履行先知之職務
早在摩西的日子,神已經曉諭以色列民,他要在將來興起一位先知,傳揚他的旨意(申十八︰18;徒三︰22)。約翰福音記載,耶穌來到世上是宣揚天國的福音,報告悅納人的禧年(可一︰14~15;路四︰18~21)。他傳達神的旨意,為真理作見證(約八︰26,28;十二︰49~50;十四︰6)。基督不但自稱是先知;他的聽眾也承認他是一位先知(路四︰24;約四︰19;太七︰28~29)。
基督在升天以後,仍舊著聖靈,差遣門徒行使先知之職務,並引領他們更進深地瞭解神的真理(約十四︰26;十五︰26;十六︰13)。
二、祭司的職位
1.聖經對於祭司的概念
祭司的地位,與先知的地位恰巧相反。祭司的身份是神面前作人的代表。但祭司也是為神所派選的(來五︰4)。他的職務是代替罪人,辦理屬靈之事,如獻奉祭物,替人代求,為他們祝福(來五︰1,3;利一︰5;四︰14~21;民六︰23~27)。
祭司職分之正式建立,是始於摩西的時候。神派選亞倫和他的子孫為以色列民的祭司,世世相傳(出廿八︰1,3;利八︰1),又指定未的支派協助祭司的工作(民三︰6~9)。利未記詳細陳述祭司的責任和獻祭的條例,包括流血的贖罪祭,贖愆祭,燔祭和平安祭等。
此外,祭司並須每天二次奉燒馨香(出卅︰1,9;參利十六︰12~13),象徵向天的祈求。最後,亞倫以大祭司的身份,為神的百姓祝福(利九︰22)。
2.基督履行祭司之職務
(1)基督是大祭司。關於基督擔負祭司之職,在詩篇中已有預述(詩一一O︰4;來五︰6)。希伯來書著者稱基督為「慈悲的大祭司」(二︰17;參三︰1;四︰15),是按照至高神的永遠祭司,麥基洗德的等次而對立的(七︰1),不如亞倫的等次,必須因死亡而時常更換(七︰23~24)。
基督為罪人供獻挽回祭,使他們得救,並與神和好(來二︰17;五︰9;十︰22;林後五︰18,21)。他又以大祭司的身份,進入至聖所,為信徒代求(來六︰20;九︰42;七︰25;約十七︰9,20;羅八︰34),並代他們保存天上的產業(彼前一︰4)。
(2)基督是贖罪祭。基督不但是我們的大祭司,他也是作我們贖罪的祭物。他是神的羔羊,用他自己的寶血,作為祭物獻上,成就了贖罪之工(約一︰29;來九︰12,26;十︰12)。保羅和彼得也見證耶穌贖罪的羔羊(彼前一︰19;林前五︰7)。
3.基督祭司之職的特點
基督之祭司的職分,並他所獻上的祭物,雖是依照舊約時代神所設置之禮儀,然而在品質上卻有幾點顯著的不同。
(1)祭司身份之不同。
第一,亞倫和他的後裔,如常人一般,在世之壽命有限,因此需要代代更換,不能持久。而基督則不受死的威脅和捆綁;他從死裡複活,作永遠的大祭司(來七︰23,25)。
第二,舊約的祭司,雖受委派而被分別為聖,但按本性而言,仍是罪人,因此必須常為他們自己的罪獻祭(來七︰27)。而且大祭司也只能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利十六︰32~34。)但基督乃是神的聖者,本性不沾罪污,故不需為自己贖罪(來七︰26~27)。而且當他成就了贖罪之工後,就直接進入至聖所,永遠存留在至聖所(來八︰1~2;九︰24)。
第三,舊約的大祭司,由於本身是罪人,不能始終正確地引領罪人歸向神,有時反而敵擋神的旨意(可十一︰18;太廿七︰1;參徒四︰6,18;廿三︰2~3)。但基督卻為我們經受各樣的試探,帶領我們到神面前;他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並繼續為我們代求(來二︰10,18;四︰15;七︰25)。
(2)祭物品質之不同。
第一,舊約的祭司,必須天天為罪獻上祭物,象徵罪的繼續存在,及祭物的微弱,因為動物的血並無內在之價值,只具象徵之性質(來七︰27;十︰3,11)。但基督只一次為罪人獻上罪之祭,就能永遠拯救了信他名的人(來十︰10,12,14)。
第二,舊約的祭物只具部分性的象徵效和。某種祭物只是為某類罪孽,如贖罪祭和贖愆祭不同。但基督獻上的祭物,卻是代贖一切的罪污,叫凡信他的人,罪孽完全得到赦免(羅八︰1,3;來十︰14)。
第三,動物被選擇贖罪祭物,完全是被動的,並非AA們自願代人擔罪。AA們不瞭解罪的意義或贖罪的意義。但基督的祭卻是包括被動和主動方面。被動方面是指天父的旨意和罪人的惡行(賽五十三︰7,10;徒二︰23)。然而,基督不似舊約之羊,無知無覺,而是自願為罪人犧牲。世上的愛莫過於朋友代人捨命了(約十︰18;十五︰13;來十︰7,10)。如保羅所說︰「基督愛我們,為我們舍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五︰2)。
三、君王的職位
1.以色列的君王體製
在舊約的以色列君王,是由神直接揀選的。第一任君王掃羅,是先知撒母耳受到神的曉諭而膏封的(撒上九︰15~17;十︰1)。後來因掃羅按自己意志行事,違背神的命令,耶和華又吩咐撒母耳膏封大衛作王(撒上十六︰3,12~13)。
因此,以色列國雖似鄰國,采君主政體,實際上乃是神治政體。君王為耶和華所立,在地上代表神執行王權,按他的旨意治國。神治政體也預言彌賽亞的王權(賽九︰6~7)。
2.基督的王權
基督的王權包括兩方面,即恩典的王權和權柄的王權。前者是指基督統治教會之權,而後者則是指基督統治宇宙之權。
(1)恩典的王權。恩典的王權是屬靈性的,因為教會是一個屬靈的團體,其中的會員也是按屬靈的資格加入的(約三︰5)。耶穌向彼拉多承認,他是王,但解釋說,他的國不似世上的國家和王權(約十八︰36~37)。基督的國不是靠武力之征服或統治,而是用恩典和慈愛來領導(提前五︰1~2;參約六︰15)。故此,恩典之國的特徵是以愛為原則(加五︰21下,22);耶穌的登山寶訓,詳細說明了這特處之運用。
論到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保羅用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作比喻,說︰基督是教會之首,愛她如同丈夫愛妻子一般(弗五︰22,25;參啟廿一︰2)。基督並教導門徒,應當彼此相愛,如同他愛他們一般(約十三︰34)。信徒如同一個身體的四肢八體,彼此護衛,和諧運行,漸漸長進,連於元首基督(弗四︰15~16;參林前十二︰26~27)。
恩典之王權雖是在耶穌複活以後更為顯著,但是在他複活之前,即已存在了(約一︰49)。他不但藉真理之宣揚,操施王權,也藉著治病等神蹟,證明他的王權(約十八︰37;可一︰42)。
如今基督在天上,坐在神的右邊,繼續執行王權(太十六︰19),並召集信徒,直到教會會員的人數召滿(可四︰26,32;羅十一︰26;太廿四︰31)。
(2)權柄的王權。基督不但是教會之首,他也是宇宙之主。有些解經家誤把世界的權勢,歸諸魔鬼;認為耶穌只是統治光明方面的世界,而魔鬼則統治黑暗方面的世界。原因是聖經稱魔鬼為「這世界的王」(約十四︰30),「鬼王」(可三︰22~23),「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弗二︰2),及「管轄這幽暗世界的惡魔」(弗六︰12;參路廿二︰53)。聖經也稱屬世的人為「魔鬼的兒女」(約壹三︰10),「悖逆之子」(弗五︰6),及「屬於默認和幽暗的」(貼前五︰5)。
要正確瞭解這些經文,我們應當注意兩件事。第一,魔鬼的權勢是有限度的,不能超越神的旨意。第二,魔鬼的權勢是暫時的,並且漸漸縮小,直到最後被全部消滅。
基督在世傳道時,他不但能治病,也能趕鬼(太九︰33;可五︰2起);並且鬼魔見他而驚懼(可一︰23,27)。耶穌也把趕鬼的權柄,賜與門徒(路九︰1;十︰17),斷言魔鬼的勢力受到約製(路十︰18)。
耶穌的受難,看似他的失敗,實是勝利。所以,在踰越節的前數天,耶穌知道他受難之日已到,卻對門徒說︰「這世界的王要被趕出去」(約十二︰31~32;十三︰1)。魔鬼暫時的勝利,卻是他失敗的前奏曲,而十字架的羞恥,則將變為榮耀(比較約十四︰20與十二︰13,32)。
基督的王權,在他複活升天以後,更為顯明。他坐在神的右邊,等候他的仇敵完全之屈服(詩二︰7,9;一一O︰1;徒五︰31;來十︰12~13)。他的權柄「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今世的,來世的」權能(弗一︰21)。最後,他要毀滅魔鬼一切的權勢,普遍建立天國;然後將國度交與天父神(林前十五︰24~26)。
四、基督三重職位之關係
如 前所述,基督的職位包括三種。這種分類法,正式起源於加爾文所著的「基督教要義」,其目的是要分析基督在各方面的任務。但這種分類法並非是要把基督的任 務,硬性分成三種獨立的職位,因為基督的任務連繫於他的身份或位格,三種職司都是以彌賽亞的身份而執行的。他的位格既不能分裂為三部分,他的職司當然也不 能被硬性瓜分為三。
我們必須注意,基督的三種職司,常常是重疊的。他有時同時執行先知和祭司之職(路十三︰10~13);有時同時實行君王和祭司之職(可一︰34);更有時三種職司在同一場合中顯明(太十︰7~8)。
舊約的君王,先知和祭司一般是劃分清楚的。如摩西主要的任務是先知,亞倫的主要任務是祭司,大衛的主要任務是國君。雖然,在特殊情形下,他們也擔負其它的任務(出四︰15~16;詩一一O︰2~4)。基督卻是將這三種職司集合於一身,構成一個中心任務。故此,若稱基督擁有三種職司,還不如稱他擁有三重職司,比較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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