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基督的試探


[定義]

    雖然基督在一生的事奉中再三受到「試探」(比較路四13,二十二28;可八11),但曠野的試探(太四1及平行經文),是本段的研究焦點。基督勝過試探是他純潔和無罪的明證(來四15),這證明了基督是沒有因誘惑而犯罪的可能(雅一13)。

[可犯罪性]

     有一種觀點認為,基督是有犯罪的可能的,這稱為「可犯罪性」。另一種觀點說,基督是沒有犯罪的可能,這稱為「不可犯罪性」。
 
福音信仰的爭論點,不是基督有沒有犯罪,所有福音派都認為,基督從來沒有犯過罪;而爭論焦點卻在,基督有沒有犯罪的可能性。一般來說(不是所有),加爾文派相信,基督是沒有犯罪的可能,而亞米紐斯派卻認為,基督是有犯罪可能的,只是他沒有犯罪。

     基督可犯罪性的觀點,所根據的是希伯來書四章15節︰「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
 
如果試探是真實的試探,基督就有犯罪的可能,否則試深就不是真實的試探。改革宗神學家賀智(Charles Hodge),也許他所持的觀點是這派中最具代表性的。他說︰『如果他是一個真實的人,他就一定有犯罪的可能。但是他在面對最大的引誘時仍沒有犯罪,當他受到唾罵他就祝福,當他受苦他不懼怕,他在剪毛的人手下默默無聲,象一頭溫馴的綿羊,這種種都可作為例證。有試探就有犯罪的可能。如果按基督的人性結構來說,他若沒有犯罪的可能,那麼他的試探就不是真正的試探,也不是有效的試探,他也不能憐憫他的百姓。』
 
     狄賀安(M,R DeHaan)和狄賀安
李察(Richard DeHaan),在電台廣播和著作中,都教導基督的可犯罪性。

     此派強調,基督在試探中的人性因素——試探都是真實的試探。此派的弱點是,它並沒有考慮到基督的身分——除了是人,他也是上帝。「試探」這個字,也曾用在父神(徒十五10;林前十9,來三9)和聖靈身上(徒五9)。我們似乎不大可能說,父和聖靈都有犯罪的可能,因此,試探並不一定要求有犯罪的可能。人常常都試探父神和聖靈,但我們似乎不能說三應一體中有兩位會犯罪。

[不可犯罪性]

     不可犯罪性的觀點認為,基督所受撒但的試探,是真實的試探;可是基督是沒有犯罪的可能的。以下是幾個簡單的論點。

  (1) 觀點︰
 
試探的目的,不是要證明基督可以不可以犯罪,而是要顯明基督不去犯罪。試探是在特殊時刻來到的︰是在基督公開事奉時開始的。試探是要向以色列人證明,他們所有的是一位怎樣獨特的救主︰他是一位沒有可能犯罪的上帝的兒子。但值得注意的是,發動試探的不單是撒但,也是聖靈(太四1);如果基督是有犯罪的可能的話,聖靈就是引誘基督去犯罪的主腦,但這不是上帝會做的事情(雅一13)。

     基督的可犯罪性,只能從他的人性去解釋。因他的神性是不會犯罪的。雖然基督有兩種本性,但他只有一個位格;他不能使自己脫離神性,無論基督在那裡,他都有上帝的本性。如果這兩種本性可以分割的話,我們就可以說,基督在人性中是可能犯罪的,但因為人性和神性是不能在位格中全然分割的,而且神性是不可能犯罪的,所以我們只可確定的說,基督是沒有犯罪的可能的。

  (2) 證據︰石威廉(William Shedd)和其他人,也列出了一些基督的不可犯罪性的證據。

  (
)基督的不變性(來十三8)︰
 
基督是不會改變的,所以他是不能犯罪的。

  (
)基督的無所不能(太二十八18)︰
 
基督是無所不能的,因此他就不可能犯罪。有軟弱才有犯罪的可能,但我們在基督身上找不著任何的軟弱。基督怎會一方面是無所不能的,一方面又有犯罪的可能?

  (
)基督的無所不知(約二25)︰
 
基督是無所不知的,所以基督不可能犯罪。因罪的成因是無知,罪人是蒙受欺騙的,但基督不可能蒙受欺騙,因為他知道一切事,包括沒有發生過,但有發生的可能的事(太十一21),如果基督有犯罪的可能,他是不會知道犯罪的後果的。

  (
)基督的神性︰
 
基督不單是人,也是上帝,如果基督單單是人,他就有犯罪的可能;但上帝是不能犯罪的,而在基督身上合一的二性,人性乃隸屬於神性(否則有限的就蓋過無限的)。在基督合一的獨一位格裡,他有兩種本性,就是人性與神性。既然基督有神性,他就不可能犯罪。

  (V)試探的性質,(雅一14至15)︰
 
臨到基督的試探是一種「從外而來」的試探,但犯罪的行動是從「裡面」對外面試探的回應。既然耶穌沒有罪性,在他裡面就沒有什麼可以回應外面的試探。人犯罪,是因為人從裡面回應外面的試探。

  (
)基督的意願︰
 
在道德抉擇上,基督只能有一種意願,就是完成父的旨意;在道德抉擇上,人的心意是從屬於上帝的旨意。如果基督有犯罪的可能,他的人性意願就會強過神性的意願。

  (
)基督的權柄(約十18)︰
 
在神性裡,基督對自己的人性有完全的權柄。舉例說,除非基督自願犧牲,否則沒有人能取去他的生命(約十18)。如果基督有控制生與死的權柄,他也就一定有對付罪的權柄;如果他憑著自己控制死亡,他也能憑著自己而勝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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