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二十一、第九誡

76:第九條誡是什麼?
  答:第九條誡是:你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參考經文>
    1. 出廿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77:第九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九條誡吩咐我們與人交往,總要誠實,又要保守自己和別人的名譽,若作見證,更當如此。

<參考經文>
    1. 亞八16:各人與鄰舍說話誠實。
    2. 彼前三16:存著無虧的良心,叫你們在何事上被譭謗,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裡有好品行的人,自覺羞愧。 
    徒廿五10:保羅說:“我站在該撒的堂前,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什麼不義的事。
    3. 約參12:低米丟行善,有眾人給他作見證,又有真理給他作見證;就是我們也給他作見證。
    4. 箴十四5:誠實見證人,不說謊話。十四25:作真見證的,救人性命。

78:第九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九條誡禁止我們作一切不合乎真理的事,並一切損害自己和別人名譽的
事。

<參考經文>
    1. 羅三13: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2. 伯廿七5:我斷不以你們為是,我至死必不以自己為不正! 
    詩十五3:他不以舌頭讒謗人,不惡待朋友,也不隨伙譭謗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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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誡是說到我們的言語,吩咐我們,隨時隨刻留心說實話。真理一旦受攻擊,則要挺身而出,無論如何總要盡力使真理得以伸張。它禁止我們作使人誤以為真的事(撒謊);特別是關於人品行的事(誹謗)。一般交往的原則是:在愛裡說誠實話。作見證的原則是說實話,全部實話,除了實話以外什麼也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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