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十八、第六誡

67:第六條誡是什麼?
  答:第六條誡是:你不可殺人。

<參考經文>
    1. 出廿13:不可殺人。

68:第六條誡吩咐我們作什麼?
  答:第六條誡吩咐我們盡力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別人的生命。

<參考經文>
    1. 弗五29: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
    2. 詩八二3-4: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                             ,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 
    伯廿九13:將要滅亡的,為我祝福;我也使寡婦心中歡樂。

69:第六條誡禁止我們作什麼?
  答:第六條誡禁止我們自殺,非法殺人,和一切關於害人的事。

    1. 徒十六28:保羅大聲呼叫說:“不要傷害自己!”
    2. 創九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3. 箴廿四11-12: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你若          說:"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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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誡是關於生命,告訴我們,上帝是生命的賜予者,因此任何人無權以不正當的理由奪取別人的性命。它要我們適當地照顧我們的身體,同樣也要照顧別人的。它禁止我們奪取自己的生命(自殺),與別人的生命(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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