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的正確定義就是「至高主權的佔有或行使」,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字就是「至高」。這至高主權似乎被認為是君王的治理。在絕對的意義上唯有上帝是主權者,因為他的權柄才真是至高,他持有統管全宇宙的支配權。
「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為虛無,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憑自己的旨意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或問他說,你作什麼呢?」(但四35)
然而「主權」這個名詞有它相關的意義。主權的上帝已將權柄賜給他的受造之物,以管理別的受造之物。因此將主權歸之於政府也是適當的:而且一般說來也如此成就了。很少有人將主權歸之於教會,當然這樣的歸屬也不算不合適。教會的主權在榮耀方面來說是頗有意義的。
我們可以說政府或者是教會的能力權柄不拘有多麼大,唯獨上帝是主權者。上帝有主權管理教會,教會要完全服從於上帝,教會的本份就是順服上帝的律,而且教會沒有權柄製造自己的律法,來抵觸或增加上帝的律法。教會不可以允許上帝所禁止的,也不可以禁止上帝所允許的。
因為教會要服從上帝,所以也要服從教會的元首耶穌基督。基督治理教會,他是絕對的君王,他的話就是教會的律法,教會無權藉著更改、加添或刪除來羞辱他的律法。若說教會沒有律法權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基督已經把完全的律法賜給教會。當教會為了維持良好的秩序而制定某些規章,這些絕不等於基督的律法。
教會主權受到限制是何等清楚!論到上帝,基督教會的主權簡直是不存在的。
然而上帝把與人有關的主權賜給教會,可是在名稱上這個主權是具有彈性的。這個主權受限制與否的問題,已經成為教會歷史中多所爭論的主題。
當上帝按著他自己的形象造人時,他把某種原有的權利賜給了人。由於人墮落罪中,在他裏面屬上帝的形象遭到破壞,甚至大部份喪失,但沒有完全消滅,因此每個人都保有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對於重生的人來說,他裏面得以恢復,天賦的權利得到增強,言論自由與崇拜自由是其中兩樣。實在說來,行使那些權力使每個人必須尊重別人的權利,此外尤其當尊重上帝的律法,但無人可剝奪別人的權利。天主教即是如此,從前天主教不但禁止人念聖經,也不許人擁有聖經;甚至往往把那些膽敢批評教會的教訓與習慣者處以死刑。但無疑地,教會在論及個人主權時是受到限制的。
所以教會對家庭來說,也是受到限制的。上帝在伊甸園中設立了家庭,上帝造了女人便將她賜給亞當作其妻子,上帝吩咐他們:「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一28)。說來很有意義的是,使家庭成立的是上帝而不是教會,先有了家庭然後才有教會。也可以說家庭就像個人一樣擁有某種不可侵犯的權利。家庭的預算要有多少該奉獻給教會,一個家庭應該吃什麼東西,家庭中有人死了應葬於何處?這都不是教會所應當管的事。論到教會主權應受限制的例證不勝枚舉,但是論到教會與政府關係需要特別注意。
一百年來教會與政府關係的敵對見解彼此爭論已久。西方教會在天主教主教領導下早已採取立場,表示教會必須在政府以上執行主權。也有主張政教分離的,所謂政教分離,就是說教會不可以管政府,也不可以干涉純屬政府的政治之事,而政府也不可干涉教會屬靈的事。簡言之,教會與政府都是各有主權,各有自己的範圍,每一個教會都承認他者的主權。那正是主耶穌所說的:「……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太廿二21),但大部份的教會是已經變為普世的了。一個普世的教會必須超越國家主義的範圍。既不是政府創立了教會,也不是教會創立了政府,乃是上帝創造了二者,並且把特權分賜給二者,這豈不是很明顯的嗎?
不可避免的結論是政府對教會的主權是受限制的,教會對政府的主權也是受限制的。教會只有在自己的範圍內有其主權,教會的主權並非是全體主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