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教訓我們,人類是一單位,一家庭,是從一共同的祖先傳留下來,具有血緣的關係。這與天使受造的次序相沖突,因天使之受造非如人類,是同時各別分開受造的。每一天使都是個別單獨地承當自己的試探。
由於人類聯合性,所以上帝必須在起初就與人類的始祖樹立“工作之約”(始祖賦有人類之本性,所以他的行動會恰如人類可能作的一樣),而上帝在此約中可以 試驗他們。這給了亞當一個奇妙的機會來為他自己和他的後裔得到莫大的福氣。因為是這樣安排的,如果他能完全順服所要求的條件(由此證實他是感恩的,是可靠 的守法之子),那麼永生就必定會賜給他和他的後裔。但如果他經不住這試驗而犯罪,那麼永死的刑罰不但歸給他自身,同時也照樣臨到他的子孫,此約包含極嚴重 的責任,負有無限善惡的可能性。
人類原初受造乃屬完全,持有積極傾向道德之趨勢,然而卻也可能墮落。他的完全猶如一個花苞,可能發展到一朵美麗的花。他的受造並不像一架機器或自動機, 乃是一有道德自由的人,他可以擇惡而陷自身於其中,遭遇不幸。費波恩博士(Dr. Fairbairn)說的很對,“道德上的完全是可以達到的,但非創造 的;上帝能造一個有道德行為的人,但不能造一個滿有道德果實的人”。假如亞當選擇了良善,那麼由於此種行動他就要產生道德的善良,而上帝也要在他善良的形 態上堅固他(也就是使他的品格存到永遠),有如堅固天使一樣。
創世記第三章用極鮮明而又深奧的文字陳述了人類的墮落。人在伊甸園中享有極公平而有利的機會;然而人卻明明忽視上帝的警告甘心選擇罪惡。聖經所說的,以 及人類自從那時以來的經歷,都為此聖經記載作見證。亞當的墮落,他的後裔也就都生在此同一道德敗壞的景況中,但聖經又告訴我們,因為人類機體的聯合,所以 基督可能與父上帝進入一“救贖之約”中,藉此陶為的百姓作亞當為人類所行的另一方面,他們的罪可以歸在身上,另一個方面,無罪的生活及其受苦應當歸在百姓 的身上。
亞當的 墮落包含著全人類的墮落與敗壞,由於此平行的處置,基督的義也照樣歸給的百姓,這已由保羅的教訓說明了︰“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 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豫像。只是 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 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五12-19)又 說︰“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也都要復活。”(林前十五22)上下文說得很清楚,此意乃是︰眾人既都為亞當所傳下的後裔,分承他的罪與死,照 樣凡因信在基督裡的也都要復活。在保羅的書信中所說的“在基督裡”乃是與基督在生命上的結合,如此才可得救。他屢次地宣稱︰凡在“基督裡”的人就已在靈裡 活了。凡不在“基督裡”的人,也是在靈裡死了。
在基督教神學中有三種不同的“歸予”行動。第一就是亞當的罪歸給我們,就是他的子孫,這是根據法理而記在我們的賬上,所以我們必得為此負責且為此結果受 苦。這就是一般所說的原罪。第二就是我們的罪歸給基督,所以是為此罪的結果受苦。第三就是基督的義歸給我們並為我們獲得了天堂。當然我們本身並未犯亞當的 罪,基督本身也未曾犯過我們的罪,照樣,我們也不能因基督的義就說個人有什麼功勞。每項都是法定程序上的處置。我們接受救恩是用此同一方法,就好像我們從 亞當承繼定罪一樣。每項事件中都有其結果的,因為二者之間有密切與正式的聯關。拒絕此三種步驟的任何一個步驟就是拒絕基督教教義的基本部分。
我們很容易明白一個人可以憑著代表作事。如果一國之內有一位英明的領袖,全國人民都因而得福。如果是一不肖的人物,人民必受其果報。兒童當然被認為是父 母財富和美名的正當而合法的繼承者,而且也承受父母在智力和體力上的許多特色。實在說來作父母的也是他們子女的代表,因為他們可決定兒童將來的命運。如果 父母是智慧、有德性、勤儉的,那麼他們的孩童亦獲得其福祉;但如果他們是怠惰邪惡的,那麼他們的子女亦將因之受其影響。在法律上我們有所謂“委任”,被委 派的人所有的行動不拘是利是害,都由委任者負法律上的一切責任。在商業上也有委托制。大多數個人的良善品格,乃受他人之燻陶。所以代表的原理得注入人類生 活中。因此在聖經要道中,亞當乃為他後裔正式的首領與代表;我們也看見這原理的應用。
說來也真奇怪,今日有許多基督徒都承認我們的救恩是由基督而來,但卻否認我們也分亞當承繼罪孽與敗壞。這種立場當然是矛盾的,只能破壞真實的基督教而毫 無建樹。如果我接受救恩是由基督而來的道理,那麼我們就不能否認由亞當承繼來的定罪與敗壞的聖經教義。事實上,我們若不是在亞當裡墮落了,就根本沒有理由 藉基督而得救。基督在救贖之約中為代表的元首是以亞當在工作之約中為代表的元首作前提。後者為前者必須的根據,而基督對於其百姓的工作與地位,也只能由與 亞當的工作關係上看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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