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被付贖價者必獲釋放

  一項贖價,根據其真性質來說,不僅能使人得釋放,而且也是命令上的釋放,所以是確定的。公正要求凡被付贖價者都得釋放脫離一切約束。如果上帝要求第二次(頭一次要求代贖者,第二次要求本人)受刑罰,那就是不公平。

因為由於基督為百姓所成就的,又因與聖父之間所立的約,所以凡被付贖價者必得救。救恩並非出於工作,也不是由於任何人的善行,乃純粹出於恩典。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

上 帝所應許的是信實的,如果我們轉向,就必得赦免,也要守與基督所立的約,基督曾代替的百姓受苦,為他們買來聖靈的重生與成聖的感化。凡父所賜給基督的那些 人,必要接受這些感化並且必然得救。他們絕不致再被要求付上第二次代價,這些感化也不致不臨到他們,這特別是因為救恩是出於上帝的恩典而非由於人的工作。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八33,34)信的人有永生。(約六47)

既為上帝的選民,我們就確實知道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的。(羅八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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