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
罪債可與此不同。在此種情形上,責任不但在所虧欠的事物,也在乎那人。不但必須受所指定的刑罰,而且還必須得犯該罪的那人去受刑罰。此刑罰代替的受苦,還
必須得到在上有主權者或審判官的許可。如果得到許可,這乃是對犯人一件屬乎恩典的事;由代替受苦所得到的權利是從擔當苦難的代替者產生出來的。律法在罪人
身上所有的要求並非是以這種處理來消解的。反而言之,罪人只有在此種時機、此種條件上,事先由主權者與代替者之間取得諒解後,才有可能得到恩益。因此,基
督受苦的恩益並不是在受苦的時候才歸在子民的帳上,乃是歷經世代,在大小不等的程度上,或在不同的條件上,按著父子聖靈間所定之密約的條款,以個人的身分
歸給他們的。因此,上帝在賜這些恩益上乃是絕對的主權者,救恩是純粹出于恩典。就每個人的情形來說,可以按心所喜悅的,賜予或保留這恩益。這樣基督的代替
受苦對得救的人來說乃顯出無限的好處,對於那些不得救而承當自己罪惡的人們,也並無任何損害或不利。
在下一段的敘述中,南美長老會著名的神學家達普尼博士在(1)商務的欠債;(2)贖罪的滿足說;(3)妥協的辦法(低於原來債務相等條款的賠償)之間作很詳盡的區分︰
在下一段的敘述中,南美長老會著名的神學家達普尼博士在(1)商務的欠債;(2)贖罪的滿足說;(3)妥協的辦法(低於原來債務相等條款的賠償)之間作很詳盡的區分︰
某電機匠欠一地主的債務一百鎊;無力償還。假設有一富足的弟兄還足此地主一百鎊,這就算為合法的替代者,在實際上就撤銷了欠債,雖然債主吹毛求疵地拒絕。基督贖罪的滿足說,按事實上來說,並不是這種商務上的意義。
還有第二種的假設︰如果這好心的弟兄並不富足,但他也是一個能幹的電機匠;他看見地主正要蓋房子,他就提議願為他效勞作工二百天,以每天十先令的代價來償還他貧窮弟兄的債務。
另一方面,此項提議並不是“合法的代替者”,
並不強迫債主接受。他可能說,他已經雇了夠多的電機匠,並且工資業已先付,所以他不能接受此提議。但如果他以為接受此提議對他是方便的,雖不能得到現款,
但他能為他所要求的提供實際的等值物,同時也是公平的。這是滿足說。根據保證人與債主之間的條約,欠債者可因之得到釋放。
這是在改革宗或言加爾文主義的神學系統中所應用的同一原則,主張基督為子民的罪作成了完全的滿足。
但這裡又有第三項計劃︰此仁慈的弟兄存有某種公司資本股票一紙,根據其票面價值正為一百鎊,人人都知道這股票是有價值的,但價值很少。可是他卻到債主那裡說︰”我的弟兄和我現在敢說能夠還清你的債務。我們提議請你接納這一百磅的股票,撤消債務,說明你已得到滿足的付款。”
如果債主同意,則此項付款是為接納性的。
在阿民念派的教義系統中就應用此同一原理,主張罪人既無力向上帝還清罪債,但由於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就不再要求完全的順服,乃以較低的條件提供救恩,以“信心與福音的順服“為所根據的條件,恰如無力的罪人所能履行者。
但是我們要問,基督所成就的滿足就等於這些麼?我們堅決地說,基督的滿足不止於此。這種誹謗上帝的觀念為許多經文所拒絕,即如賽四十21;五十5。這也是羞辱上帝,說好像承認一種法律上的共謀,將真理與公義的一切標準置於混亂中。根據此種原則,吾人難以看出‘滿足說’的真正必要性怎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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