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到贖罪更進一步的重要問題乃是︰基督的死是為某些特殊的個人,就是父上帝所賜給的百姓,抑或死是為所有的人類呢?換句話說︰基督的死是有計劃的把救恩
給予某些特殊的個人,抑是有計劃的賜給全人類使之有得救的可能。這問題在加爾文主義與阿民念主義中以不同的見解曾討論過。加爾文主義者主張在上帝的意圖與
奧秘的宗旨裡,基督的死僅僅是為的百姓,的選民,至於其他的人只不過是偶爾有份於普通恩典而已;阿民念主義則主張是為所有的人死了。
首先,贖罪乃為上帝自己作成,乃屬自己的產業,隨自己的支配。上帝所作成的贖罪也是有無限價值的;赦免之路廣大無邊,願意赦免多少人,就赦免多少人,但
要按照聖靈的潔淨與拯救之力。可以救一些人,多數的人,或人類的全數,都隨自己的意思。但從聖經的教訓並我們從世界上所觀察的,就清楚證明出來上帝並不是
救全數的世人。有救全世界的能力,基督之死足夠救所有的人,而上帝也願意救所有的人,能在人心中動善工,以致使所有的人得救,但究竟上帝為何不救全世界的
人,這奧秘我們就不得而知了。明顯可見上帝有更智慧的計劃,更高尚的宗旨,容許一些人仍然繼續處在他們自我選擇的罪惡道路上,如此顯明給人類與天使,讓他
們知道犯罪敵擋上帝是何等可怕的事。但我們相信,上帝恩慈的屬性暗示著,聖經也清楚教訓,至終人類的大多數要得救。
至於論到贖罪的範圍,上帝預知的教義足以證明,在上帝的計劃中基督只是為那些真得救的人死了,上帝豈不是有認識萬事的正確知識嗎?根據的預知,豈不是有
能力預告千年後的歷史細節嗎?上帝能預知這件事不但加爾文主義者承認,就是阿民念派的上帝學家也不反對。上帝既有此預知,就不能差遣基督來救那些本來不想
救的人。正如加爾文所說︰“上帝既知道所選召的人不能來,而又召之,那麼上帝選召的一致性在那裡呢?”一個人的成就由於缺乏遠見或能力來完成他的宗旨,就
往往達不到他所預期的。一個人不能期望他認為不會成功的事。例如,有人知道在三十人中有二十人能來參加宴席,有十個人不能來,雖然他都能請這三十個人,但
他只期待那能來的二十人,而且他的預備工作只是為他們這二十個人。或如︰他知道隔壁屋中有十箱金子,他可盡量拿一次,而他只能拿動七箱,他就不會指望拿走
十箱。那些承認上帝有預知的人,反而又說基督死是為所有的人,乃是自欺,因為這樣作是以為全知的主行事愚昧。說上帝熱心地要作知道不要作的事,乃是說上帝
行愚昧的事。
按
照聖經所教訓的明顯真理,基督的死乃特為的百姓;聖經沒有直接或間接說到死是為所有的人。所指著那些基督為他們死的人,乃是“的百姓”、“我的百姓”、
“羊”、“教會”、“多人”,換句話說就是全人類較少的數目。“你要給起名叫耶穌,因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太一21)“誰想他受鞭打,從活
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過呢?”(賽五十三8)“我為羊捨命。”(約十15)“好牧人為羊捨命。”(約十11)耶穌對那不信的猶太人說︰“你們不
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約十26)“教會就是他用自己的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五25)“他卻擔當‘多人’
的罪。”(賽五十三12)“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九28)“我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為他們本是你的。”(約十七
9)古時以色列的大祭司並不是為全世界的人,乃是僅僅為悔改的人以色列民獻祭。啟示錄所描寫的新婦與羔羊乃是說到基督對百姓的特別、揀選與分辨之愛(二十
一2,9)。
基
督之死特別指著的百姓,已在所說的贖價上顯明了——“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8)按贖價的性質乃是這
樣︰當贖價付出而被收納的時候,所要贖的人當然立刻得釋放。再沒有任何義務來約束他們。如果基督的死是所有世上之人的贖價,如果由於他的死買贖了全人類,
那麼聖靈的重生與潔淨的能力,就要臨到世上所有的人,而不宜僅限於一些人,永遠的刑罰就不應加給任何人。有如我們所說的,假如上帝是公義的,就不能沒有贖
罪來赦免罪,如果要求二次刑罰罪人,一次是代替者,再次是本人自己,那真是最不公平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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