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聖徒的堅忍
一、聖徒堅忍的性質
改革宗是唯一堅信基督徒不會從恩典中再次墮落的教會。羅馬天主教、索西奴 派、阿民念派,甚至路德宗都認為信徒會從恩典中再次墮落,因此他們也就不相信「聖徒堅忍」這事。這個教義很容易被誤解。這個名詞的意義顯然地指出,是信徒 繼續不斷的行動,藉此而使他們在救恩的道中堅守恆忍下去。然而,事實上這個堅忍主要並不完全是指信徒的行動,主要乃是指神的工作,信徒在其中只是與之合作 而已。如果只是靠著信徒自己的力量,那麼他們就必然會墮落。嚴格地來說,不是人乃是神在堅忍。「聖徒堅忍」的定義是︰「聖靈在信徒心中不斷的運行,藉此而 使那在信徒心中開始了神恩惠之工,得以持續下去,直到完成。」
二、聖徒堅忍教義的明證
聖徒堅忍的教義可以從聖經的經文中直接加以證明(約10︰28、29;羅11︰29;腓1︰6;帖後3︰3;提後1︰12,4︰18)。 聖徒的堅忍是揀選教義的當然結果,揀選並不單是救恩的某種方式,也不單是一種叫人得救的方法,其最終目的乃是要達成救恩。堅忍也可以從基督為聖徒代禱的功 效上加以證明。基督既為他們付上了救贖的代價,他們就必定不會從恩典中再次墮落。不但如此,基督不斷地為他們代求,也是至終有效的(約11︰42;來7︰25)。我們更可以從信徒與基督奧秘地聯合一事上看出堅忍是必然的結果。那些與基督聯合,且已擁有永生的人,怎能再與基督的身體分離,並失掉永遠的生命呢?我們是否可以假定說永生並不是永久的呢?最後,我們也確實相信,信徒在今生可以得到救恩的確據,因此也必定會有救恩的持久性(來3︰14,6︰11,10︰22;彼後1︰10)。如果信徒會有可能從恩典中再次墮落,那麼我們就不可能擁有得救的確據。
三、反對聖徒堅忍教義的看法
人們常常這樣說,堅忍的教義使人獲得錯誤的安全感,使人懶惰、放蕩、並犯罪。但這說法並不正確。雖然聖經說我們蒙神恩保守,但神同時也不斷地要我們儆醒、勤勉,並時常禱告。有些人說聖經中有三類經文,是可以證明聖徒堅忍的教義是不正確的︰(1)聖經警戒背道離教的經文,如果信徒不會從恩中再次墮落,那末這類經文就是不必要的(太24︰12;西1︰23;來2︰1,3︰14,6︰11;約壹2︰6)。然而這些經文只證明信徒必須在堅忍的事上與神合作(參看徒27︰22─25,以及本章31節也可作為這一點的說明)。(2)聖經勸勉信徒要不斷地作成成聖的功夫等經文。如果他們是不斷地在恩中,那麼此類經文就似乎是不必要的。然而這些經文只不過是要使我們看到,神也用道德的方法,來達成他的目的。(3)聖經中也記載真正背道離教的經文(提前1︰19、20;提後2︰17、18,4︰10;彼後2︰1、2)。然而這些經文中所提到的那些人,並不能證明他們是真信徒。聖經中別的地方也特別提到,有些人自稱是信徒,但事實上卻並不是真信徒(羅9︰6;約壹2︰9;啟3︰1)。約翰論到這樣的人說︰「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約壹2︰19)
教會的性質
一、聖經中「教會」一詞的各種用法
舊約聖經中提到「教會」此專名時,是從「呼召」的字根演變出來的。特別是指「以色列人聚會」,就是他們聚集崇拜集會。在新約中「教會」最普通的用法(也可說是最重要的用法)是從動詞「召出來」所變成的名詞。所以舊約與新約的教會都是表明神所呼召出來的會眾。在新約中是耶穌基督親自首先用到此詞。他乃是指那些在他左右的人,這些人都承認他為主,也接受天國的教訓。後來「教會」這名詞又有了多種的意義。
(1)最常用的意義乃是指「某地方的信徒們」,也可說是地方上的各教會;不拘是否在那裡聚集崇拜。某些經文特別是指他們的聚集︰徒5︰11,11︰26;林前11︰18,14︰19、28、35;有些並沒有提到他們是否在那裡聚集︰羅16︰4;林前16︰1;加1︰2;帖前2︰14等。
(2)另一個意義乃是「家中的教會」;就是在某一個人家中的教會。比較富有的家庭,常將他們的家作為集會的地方︰羅16︰5、23;林前16︰19;西4︰15;門2。
(3)最廣泛的意義乃是指「各處所有的信徒」;這些信徒都與基督聯合,成為一體;無論以往、目前、或將來,在天或在地的聖徒都包括在內︰弗1︰22,3︰10、21,5︰23、24、25、27、29、32;西1︰18、24。
也有多次聖經提到教會時是用象徵性的說法。「基督的身體」(林前12︰27;弗1︰23;西1︰18),「聖靈的殿」(林前3︰16;彼前2︰5),「那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6),「天上的耶路撒冷」(來12︰22),「新耶路撒冷」(啟21︰2,請參看9、10兩節),「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
我們也要特別注意「教會」一詞,是從「屬於主的」涵意所演繹出來的,所以「教會」在事實上也表明是神的產業。
二、教會的本質
羅馬天主教與基督教對於教會的主要性質的看法,大不相同。天主教認為教會的 本質不過是外表的、有形的組織。嚴格地說,此組織並不包括那所有組成教會全體的信徒;卻只包括神甫等的特權階級,此外更有主教、大主教、紅衣主教、及教宗 等。他們稱這班特權階級的人為「教導的教會」;稱一般普通的信徒為「受教的教會」或「聽訓的教會」。這班特權階級直接分享教會光榮的屬性,例如教會的合 一、聖潔、大公性與使徒性,而一般普通的信徒則只不過間接地領受這些光榮。按照天主教的神學理論來說,仍然是主張在有形組織之外沒有救恩。但是因著不可否 認的事實,天主教的神學理論家往往不得不改正他們的看法。宗教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正天主教此種外表有形的「教會觀」;乃是要使教會的特性成為聖徒們屬靈的 並無形的交通團契。所以我們所信的「大公教會」乃是包括各地、各世代所有的信徒,此外並無救恩。大公教會是耶穌基督的身體,目的是要藉著所作成的救贖來表 彰神的榮耀。
三、教會的多面性
論到教會時,我們要思想各種不同的特性。
1、戰鬥的教會與凱旋的教會
教會今天存在於地上,乃是一個戰鬥的團體,蒙召而實際從事一場聖戰。教會必須前去向敵對的世界挑戰;並要對抗黑暗世界的各種權勢。教會屬天的性質,是凱旋勝利的教會;在天的教會已經得勝了;戰爭呼號已變成勝利的凱歌;十架已變為冠冕。
2、有形的教會與無形的教會
基督的惟一教會,一方面是有形的,一方面也是無形的。這個分別只能用在今天存在地上的教會。教會被稱為無形的,因為是屬靈的,同時教會的特質就是不能被肉眼所看見的;此外,我們又不能斷定誰是真正的屬於教會,誰又不是。 這同一個教會,在會友的行動與信仰上,在傳揚真道及施行聖禮的事上,在教會的組織與治理方面看來,卻是有形的。
3、有機性與組織性的教會
這個分別只能用在有形的教會方面。教會在組織方面,是由教會中的聖職、施行 聖禮、傳揚聖道、以及某種教會行政方面表示出來。然而,教會若無以上所提的組織,因著信徒們的交通團契,在他們的社團生活上,在他們的信仰上並承認基督為 主的事上,在他們同心合意抵擋世俗的事上;仍然表現出教會是有機性的組織。
四、教會的定義
當我們為教會下定義時,我們必須記得教會有「有形」與「無形」之分。(1)有形的教會的定義為︰「一班被神的靈所呼召、蒙揀選的人。」或更簡略地說是︰「信徒的交通團契(即︰聖徒的相通)。(2)無 形的教會包含更廣泛的意義,可以有以下的定義,即「那些信仰真宗教的信徒們的社團,其中也包括他們的子孫,我們必須注意,這兩個定義,並不完全相等。有些 人可能是無形教會的會友,很可能並非有形組織的會友,或是可能被拒在有形組織之門外;又有些人可能是有形教會的教友,卻是不信的人或假冒為善的人,與基督 的身體絕對無分。
五、不同時代的教會
當神判定「女人的後裔」要與「蛇的後裔」世代為仇時,教會就已經存在了;但歷代的教會並不完全有相同的形式。
1、先祖的時期
在先祖的時期教會乃是以家為中心,一家之主就是祭司。當時並沒有全族或全地的人同時敬拜神的事;雖然,創世記四章26節似乎是指公眾一同呼求神的名。洪水的時期,挪亞的家就代表了教會,所以獲得了拯救。後來,當真宗教逐漸消亡時,神又特別呼召亞伯拉罕及他一家。直到摩西的時代,敬畏神的心是由家庭所傳襲的。
2、摩西的時期
出埃及之後,以色列民成為一個國家,當時的以色列國也就是神的教會。那時的 教會充滿了各種儀式禮節,因之國家化的宗教才有所表現。當時的教會也不是獨立的組織,乃是以國家的存在而建立。以色列是一個宗教國家,國家也就是教會。外 國人必須成為國民,然後才能成為會友。宗教崇拜儀式有各樣的細節,也多數是儀式化的,宗教的最高表現乃是耶路撒冷京城的聖殿。
3、新約的時期
五旬節聖靈降臨時,教會就與以色列國家民族分開了,同時也成了一個獨立的組 織。以前不過是一個國族的教會,現在教會乃是普世化了。為了要達成普世教會的理想,今天的教會就必須成為一個傳福音的教會,將福音的信息傳給世界上各國各 民。不但如此,舊約中儀式方面的敬拜,因新約的完成,也變成了屬靈的敬拜。
六、教會的特性
雖然羅馬天主教會將教會的特性歸於有形的教會,事實上,教會的特性只屬於無形的教會。
1、教會的合一性(Unity)
按照羅馬天主教的看法,所謂教會的合一就是將天主教的組織在全世界結合起 來。此種組織尤其是以各種特權階級為中心。改革宗基督教卻認為教會的合一是在屬靈方面的。真正的合一是基督身體的合一,也就是基督奧秘的身體的合一;所有 的信徒都是肢體。這種合一,在基督徒同有一主,同為一體,同拜一神等事上表現出來。
2、教會的聖潔性(Holiness)
羅馬天主教認為教會的聖潔也是外表方面的。羅馬天主教並不太重視信徒們內心 生活的聖潔,卻說︰乃是教義的聖潔,教會的道德教訓,與敬拜規程等方面也是聖潔的。改革宗基督教卻認為教會中的會友或聖徒應該是聖潔的。因為信徒們有了新 生命,而且神也應許我們要獲得聖潔;所以在客觀方面說,我們在基督裡已經有了聖潔,在主觀方面說,我們在原則上是聖潔的。這種聖潔的生命乃是在敬畏神虔誠 的事上,以及對神忠心的態度方面得以表達出來。
3、教會的大公性(Catholicity)
羅馬天主教自認為是普及全世各地,且是自古及今一直存在;而認為其他各種宗 派此起彼落,並不長存;更認為天主教教友比各派信徒總數加起來還多,所以是大公教會。然而,改革宗的基督教卻認為惟有無形的教會包括各世代的信徒,在世上 各國各教會都有會友,而且也影響了所有信徒的一生,所以這無形的教會才真正是普世大公的教會。
七、教會的特色
教會的特色只表現在有形的教會中,為的是要分辨真與假的教會。改革宗教會通常提到三大特色;但此三種也可以歸納為一︰即忠心持守神的教訓,同時又遵主的聖道而行。教會的三大特色如下︰
1、忠心傳揚神的聖道
這是教會最重要的特色(約8︰31、32、47,14︰23;約壹4︰1─3;約貳9)。這並不是說教會如果要被認為是真的教會,就一定會傳揚絕對純潔無瑕的道理。這樣的理想光景在今世是不可能的。然而,我們卻是說,教會傳揚真理時必須是真正地出於純正的教訓,而且能使聆聽的人相信並接受。當然,今天的教會必須要忠心持守神的聖道,才能算是神所祝福的教會。
2、正確施行聖禮
聖禮絕不能與聖道分開,羅馬天主教卻將兩者分開;聖禮就是聖道得以實踐出來的表示。只有真正受神及教會所封立的牧師,才能合理地施行聖禮,因為這是神親自設立的;而且也只有真正的信徒以及他們的子孫,才能領受聖禮。聖禮的施行是早期教會的重要特色(太2︰19;可16︰16;徒2︰42;林前11︰23─30)。
3、忠實治理教會
教會的治理非常重要,因為教會有嚴格的規則,才能使教會保持教義的純正性,也能保持聖禮的神聖性!教會的治理若鬆懈下來的話,立刻就會發現真理的亮光逐漸暗淡;聖禮也被隨意糟蹋了。神的聖道特別指示我們,在教會中應當有合宜的懲戒與治理(太18︰18;林前5︰1─5、13,14︰33、40;啟2︰14、15、20)。
教會之特性
教會之特性 , 教會的性質 , 教會的本質 , 紐同主席黃思義牧師淺談教會五大本質 ,
教會的榮耀和不可摧毀性 , 教會不可毀滅性的意義 , 教會對末世應有積極樂觀的態度 ,
獨一的、使徒性的、聖而公之教會 , 獨一的、聖潔的、大公性的以及使徒性的崇拜 ,
教會的聖潔性和大公性 , 教會的重要性 , 上帝的選民-聖子的買贖 ,
教會的普世性 , 舊約期待之大公教會 , 新約實現了基督教會的大公性 , 大公教會是什麼意思? , 對大公教會的誤解 ,
教會的神聖性 , 教會聖潔的本份 , 教會聖潔的事實 , 聖潔的教會是什麼意思? ,
教會的根基和房角石 - 使徒性 , 教義上的使徒性 , 組織上的傳遞 , 使徒乃為教會的根基 , 使徒性的教會是什麼意思? ,
教會的合一性 , 教會的合一性 , 教會合一的建議 , 一個教會 , 教會聯合的不同主張 ,
教會之許多的型態 , 教會和諧的實際 , 教會和諧的外觀 , 教會和諧的必要 ,
教會與上帝國 , 上帝的國度 , 論教會合一 , 作為有機體的教會和作為組織體的教會 ,
教會的第一標記:喜樂 , 教會的第二標記:聖潔 , 教會的第三標記:真理 ,
教會的第四標記:宣教 , 教會的第五標記:合一 , 教會的第六標記:愛 ,
教會之記號(Marks of Church) , 教會與世界絕對的對立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聖經的教訓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一個極端的見解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相反極端的見解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平衡的見解 ,
教會與救恩之關係 , 教會與救恩之關係的兩項聖經真理 , 教會是真理的傳揚者 ,
教會是真理的解釋者 , 教會是真理的受託者 , 教會是真理的傳達者 ,
教會是經由真理而產生 , 基督如何治理他的教會 , 基督是教會的元首 ,
教會蒙保守的方式 ,
上帝的選民(1)-聖父的計畫 , 上帝的選民(2)-聖子的買贖 ,
上帝的選民(3)-聖靈的召集 ,
教會在聖經成形時期的進步性 , 教會在聖經完成後的進步性 , 今日教會必須是進步的 ,
羔羊的新婦(1)-訂婚禮 , 羔羊的新婦(2)-潔淨禮 , 羔羊的新婦(3)-結婚禮 ,
教會的行政
一、對於「治理教會」的各種理論
1、貴格會與達秘派的看法
貴格會與達秘派的信徒否定一切教會治理的權柄是教會應有的原則。他們認為一切外表的組織都會逐漸腐化,結果就與基督教的精意背道而馳!他們的理由是,若是有了教會的組織,人就以特別職位來代替神所給的恩賜,以宣講來代替聖靈的指示與勸勉。
2、國家至上製度(The Erastian System)
伊拉斯督派認為教會是社會上的一種組織,所以教會得以存在完全是由於國家政 策的許可。在教會裡受職的人,不過是被派來傳道的,沒有治理之權;若是他們有某種權柄的話,也是由政府所委派的。所以國家就是教會之首,可以治理教會,甚 至於也可以將某些信徒逐出教會。這一派的人完全忽視了政教分離的原則,也否認基督是教會之首。
3、聖公會製度(Episcopalian System)
聖公會認為基督是教會之首,又認為主教等的職分是直接從使徒們承襲下來,所以基督將治理教會之權完全交託給他們!教會中的會友們完全沒有治理之權!這種看法與羅馬天主教的看法一樣,也是目前英國國教聖公會的製度!
4、目前羅馬天主教的製度
與聖公會的看法一樣,但更為系統化。因為他們自認為天主教承襲了使徒們的職位,而且教宗也承襲了彼得的職位,因為彼得是所有使徒的領袖。教皇也被尊為教會之首,因之他不會有謬誤!因他代表基督,他有權斷定教會中的教義、崇拜的儀式,以及決定教會組織的形式。
5、公理會的製度
也被稱為「獨立教會的組織」。這組織的系統認為本地教會是完全獨立自治的教會整體。治理之權完全屬於本地教會中的信徒。教會的職員不過是一種執事,他們所有的權柄完全是本地教會所授予的。
6、國家教會製度
這種製度是出自猜測,以為教會如同政府一樣,是自願的社團。各地的教會也是國家性教會的分支。國家有權改革教會的崇拜儀式,判定教義上、實踐上的爭論,或召開大會。本地的教會沒有一點自治之權。
二、改革宗或長老宗的基本原則
改革宗的一般原則是基於聖經的教訓,然而細節卻是從人的智慧與方便所決定的。基本的原則如下︰
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是教會一切權柄的基礎
基督是教會之首,有兩方面的意義。在有機組織方面他是教會的頭,教會是他的身體,兩者有極密切的關係;他也藉聖靈使教會有生命,又藉聖靈治理教會(約15︰1─8;弗1︰10、20、23,2︰20─22,4︰15,5︰30;西1︰18,2︰19,3︰1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表明他是教會之王,可以有權治理教會(太16︰18、19,23︰8、10;約13︰13;林前13︰5;弗1︰20─23,4︰4、5、11、12,5︰3、24)。基督為首、為王的事是我們在此要特別指出的。基督乃是以這個為首的身份來建立教會,施行他的命令,委派各種職位,使各個在教會內有職位的人獲得權柄,治理教會;也藉著那些受他差派的人去行事與傳道!
2、基督乃是藉他的聖道而施行他的權柄
基督治理教會不是藉著勢力,乃是以聖靈以及神的聖道為治理的標準。所有的信 徒都是無條件地受著萬王之王的約束,並完全遵守神的聖道。因基督是教會惟一的元首;他的聖道也是教會唯一的律法,因之所有的信徒都當絕對地服從。因他是元 首,是君王,所以他的話、他的道是我們良心的準則。凡在教會中有權治理教會的人,都是領受了基督所委託的權柄,因之也都當受他的聖道中的教訓所約束,也當 完全順服他的道。
3、基督是王,他也賦予教會各種權柄
基督將權柄賦予教會,為的是要使教會能夠執行他的使命與聖工。他也將某種權 柄賜給所有的信徒,但將特殊的權柄賜給了那些在教會中受了職位的人。教會中會友雖然能揀選長老執事等職位,但持有職位者的權柄卻是出於基督。這些人都是從 主獲得權柄,但他們也從主那裡領受特殊的權柄,以致於可以有效地執行並完成主所交託給他們的聖工。
4、治理之權主要是屬於地方教會
地方教會本身當有治理之權,然後才將此種權柄傳授給區會與總會。任何本地教會都有自治自理之權;然而某種權柄若是影響到其他的地方教會的話,治理的權柄就歸到了區會或總會了。所以全教會的利益比地方教會本身的利益更緊要。
三、教會中的職分
教會中有各種職分,其中最常見的職分之分別,有「特任的」與「常任的」兩種,或稱為「非常的」,與「通常的」兩種。
1、特任的職分
新約中所提到的有三個等級︰
(1)使徒
嚴格說,只有十二個被主揀選的門徒以及保羅才能被稱為使徒;然而有時神也將使徒的職分賜給有使徒恩賜的人(徒14︰4、14;林前9︰5、6;林後8︰23;加1︰19)。使徒有某種特別恩賜。他們直接地從神或基督自己領受使命(可3︰14;加1︰1);他們都是親眼看見耶穌複活的見證人(林前9︰1);他們自己知道是受神的靈特別感動(林前2︰13;帖前4︰8);他們以神蹟來證明他們所傳的道(林後12︰12;來2︰4);最後,他們也特別蒙神祝福,又因他們的勞苦而特別受到神的悅納與印證(林前9︰1、2;林後3︰2、3;加2︰8)。
(2)先知
新約也提到先知的職分(徒11︰28,13︰1、2,15︰32;林前12︰10,13︰2,14︰3;弗2︰20,4︰11)。這些人特別有神的恩賜,能傳揚信息,使教會得造就;有時也可能受神的指示而傳講奧秘並指示將來的事。
(3)傳福音的
有些新約經文特別提到「傳福音的」(徒21︰8;弗4︰11;提後4︰5)。腓利、馬可、提多與提摩太都有這一等的職分。他們時常幫助使徒的工作、傳道,也按立或分派其他的人來領受聖職,他們也治理教會(多1︰5,3︰10;提前5︰22)。
2、常任的職分
以下就是這一類通常的職分︰
(1)長老
新約所用的「長老」這一名詞;有時是指那些在教會中較為年長的人;有時也是指那些在會堂中負有職分的人,兩者都被稱為長老。在使徒行傳中時常提到「長老」(徒11︰30,14︰23,15︰2、6、22,16︰5,20︰17,21︰18)。就長老這一名詞是指一種職分而言(不單是年長),後來逐漸地由「監督」(Bishop)這一名詞所取代。但在聖經中「長老」與「監督」常交換使用(徒20︰17、28;提前3︰1,5︰17、19;多1︰5、7;彼前5︰1、2)。這兩個名稱雖是指同一的職位;但提到長老時總是著重他們年長的身份;提到監督時,通常指他們的工作為管理教會的身份。
(2)教師
聖經清楚地讓我們看見,長老本來並不是教師。起初的時候,使徒、先知、傳福音的也就是教師,不必另有教師的職位。然而,逐漸地,長老與監督成為教導信徒的聖職(弗4︰11;提前5︰17;提後2︰2)。最後,因為各種異端興起,所以教師的職位也就變得更重要。他們必須先受特殊的訓練,然後才能對付異端(提後2︰2;多1︰9)。那些特別受訓要負起教師之職的人,以後就逐漸地變為專任之職分,並由教會來支持他們的生活。啟示錄中所提到的小亞細亞七教會的「使者」(啟2︰1、8、12、18,3︰1、7、14),可能就是指教會中的教師們說的。
(3)執事
新約中時常提到執事(腓1︰1;提前3︰8、10、12)。按照解經家的看法,使徒行傳六章1─6節乃是特別指出何為執事的職分。然而又有別的解經家認為那時受使徒所派的七個人,乃是長老;又有人認為,這幾個人是特別受委派來應付當時教會中特殊的需要。然而,最為可能的乃是他們被分派為執事,因為他們的工作非常特殊,所以需要特別揀選與按手。
3、教會職員的蒙召與委任(這裡只是論到常任的職分)
(1)他們的蒙召
□內在的呼召︰內在的呼召並不一定是受了特別啟示的超然呼召。乃是包括了神所安排的特別指示︰有如迫切事奉神的心,為神的愛所激勵,特別有神所賜的某種恩賜,也特別覺得神確是如此帶領自己。
□外在的呼召︰有了內在的呼召,又需要有教會所加的外在的呼召。這個外在的呼召乃是要印證內在之召,使蒙召的人確知他已有了神的呼召。教會中已經持有聖職的人,可以指引受此呼召的信徒,但是一般平信徒的選舉也是非常重要的(徒1︰15、16,6︰2─6,14︰23)。
(2)他們的委任
蒙召的人,被委任後可領受聖職,有兩種儀式。
□封立︰在一個人被按手受職之前,必須先有呼召,並經過考試。這是教會的事理或區會的責任,但有時也必須先得會眾的公認並印證受職者確已有了神的呼召。
□按手︰封立時必須加以按手。在使徒時代,此兩件事是同時舉行(徒6︰6,13︰3;提前4︰14,5︰22)。按手錶明一個人特別領受了一種職分,也表明一種特別的恩賜已經加給了他。今天的按手不過是一種象徵,以表明一個人藉此領受了一種服事教會的職分。
四、教會大會
1、各種教會的大會
改革宗教會有許多治理教會的團體。彼此之間的關係也相當合理地表示權柄的層次。這些層次有教會的理事會(即堂會,consistory or session),區會(classis or presbytery)並教會大會(synod or general assembly)。理事會包括了本教會的牧師以及長老們。區會包括了同教區中各教會所選出的一個長老代表,以及該教會的牧師。教會大會包括各區會所選出同數的長老及牧師。
2、地方教會的治權
屬於改革宗的地方教會的治理是有代表性的。教會選出了他們的長老,這些長老加上牧師組成了理事會。這理事會就有權決定教會一切的行政。他們如此行,是根據早期使徒時代的教會所給的例子(徒11︰30,14︰23,20︰17;腓1︰1;提前3︰1;多1︰5、7)。 教會的長老,雖是由信徒所選,但他們的權柄並不是出於人,卻是出於教會之主,耶穌基督,他們乃是奉主的名而治理教會,也單是向他負責。任何地方教會都是一 個整體的教會,也完全有權自治、自立;因之也可以說是獨立的。地方教會不必受外來的或加於他們的條例所約束。但同時地方教會也當與其他有同樣信條的教會合 作,這種合作因之也自然地使他們受到某種共同的規範所約束,因之也就受到了某種限製。「教會規條」因之在此種情形之下得以成立;從一方面來看,這些規條特 別保障地方教會的權利;同時也保障所有合作教會的共同權利。所以,經過眾人所共同設立並同意遵守的規條,大家就一同遵守。有的時候,地方教會必須服從大 眾,而放棄某些地方教會的權利。
3、各種主要的大會(就是教會大會或總會)
(1)「總會」在聖經中的根據
聖經特別吩咐各地方教會要合作並產生一個更大的合一組織。教會在屬靈方面來看既是合一的,那末就自然在組織上也應有所合一。尤有甚者,耶路撒冷的大會(或總會)以及安提阿的大會,包括了許多地區的地方教會。最後,從使徒行傳十五章中可以看到耶路撒冷的總會,確有今天教會的主要大會的性質。
(2)主要大會中的代表性
信徒的代表,組成了地方教會的理事會;理事會中又選出代表,參加區會;同時各區會所選出的代表組成了教會大會。雖然看來只有少數人代表了地方教會來參加總會,然而總會所討論的,都是有關眾信徒的真理、教會的合一,以及如何使傳福音的聖工做得更為有效等事。
(3)總會代表們的權柄
教會大會所討論的是與教會有關的事,如教義與道德,教會的治理與責罰,如何保持耶穌基督的教會之合一,以及正常的次序。但有的時候,也特別討論與決斷某些特殊事情︰□如某些問題本來區會可以決斷的,但為了某種理由解決不了,就由總會來決斷。 □有時雖不是討論教義等事,但也有其他重要事情,仍需總會來解決。
(4)總會的權柄與權威
各大總會並不代表一個比賦予堂會更高的權柄。總會所有的權柄與堂會所有的權 柄是同一的,不過所代表的權柄在範圍上比較大一些。因為總會是由好幾個教會所代表,當然它有更大的權柄。此外,總會所作之決定非僅屬顧問性的,乃是權威性 的,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指名是顧問性的。總會的決定若是合乎聖經,各教會均應遵守。
教會的權柄
一、教會權柄的來源
耶穌基督不但建立了教會,而且也將所必須的權柄或權能賜給了教會。因為他是這屬靈國度中的君王,所以他能如此行。他將釋放與捆綁的權柄賜給使徒;意思就是說,在教會國度的範圍之中,什麼是禁止的,什麼是許可的(太16︰18)。此外也有赦罪的權柄,或宣佈人的罪仍被留下的權柄;換句話說︰有權讓人加入天國,或拒絕某些人加入(約20︰23)。這種權柄已經完全賜給了使徒,也賜給了教會。不過今天教會的權柄並不象使徒所領受的那樣絕對。教會必須自己先要有從使徒而來的行為標準,純正的信仰,然後才能執行此種權柄。一方面有限度的權柄也交給眾信徒(林前5︰7、13,6︰2─4,12︰28),但是更大的權柄卻已賜給了那些在教會中受封立而有聖職的人;教會真正執行權柄的乃是藉教會中有聖職的人。這些神的僕人,直接從基督領受了權柄,並藉著教會加以執行。
二、教會權柄的性質
基督賜給他教會的權柄有以下幾種︰
1、屬靈的權柄
教會權柄被稱為是屬靈的,並不一定完全是內在的或隱藏的的;因為基督治理人的靈魂,也治理人的身體。教會中執事的本分就是完全在教會的外在需要上事奉。雖是滿足物質上的需要,但也是屬靈的,因是出於聖靈所賜(徒20︰28),能顯出聖靈的權能(約20︰22、23;林前5︰12),是在道德或屬靈的方式上被執行出來(林後10︰4)。同時,因為教會的權柄完全是屬靈的,所以教會絕不依靠暴力或強權來維持秩序。
2、牧者的權柄
顯然地,聖經讓我們看見教會的權柄,並不是屬於某一個人,也不能說某一個人擁有至大的權柄(太20︰25、26,23︰8、10;林後10︰4、5;彼前5︰3),然而牧者的權柄是出於基督自己(徒4︰29、30,20︰24;羅1︰1等),因為基督對教會有至上的權柄,同時他又將此權柄分給他的眾僕人(太28︰18)。這種權柄的施行,必須配合神的真道,受聖靈的引導,而且也是奉教會的元首即耶穌基督的名而執行(羅10︰14、15;弗5︰23;林前5︰4)。
三、教會權柄的類別
從基督自己所有的三種職位上,教會也領受了三種權柄。
1、教義或教訓之權
教會有傳揚真理之責任。神的聖道使教會承受了寶貴的真理,教會也領受了神的使命要保全真理,並忠實地世世代代將真理傳流下去;並要竭力地護衛真理,抵禦不信的異端(提前1︰3、4;提後1︰13;多1︰9─11)。教會更有責任要傳佈神的聖道,使罪人悔改,使聖徒得造就;並要將福音傳開,遍及世界各地(賽3︰10、11;林後5︰20;提前4︰13;提後2︰15、4︰2;多2︰1─10)。 尤有甚者,教會也當定下教義與信條,也就是信仰的根基,以至於可以叫世人知道他們所信的是什麼。尤其是在教會史中某一時期,有人背叛教會,首倡異端,故那 時的教會更需要清楚地定下信經教義,使信徒明白真道,以至於信徒不會脫離歷史性的教會。最後,教會也當研究神學,以發展神的真理。神學的基礎完全是出於神 的啟示,但研究神學可以訓練未來的牧師及傳道人。按照聖經的教訓,教會有責任要訓練並監督下一代的教師與牧師(提後2︰2)。
2、治理之權
教會治理之權有兩種。
(1)規則之權
「神不是叫人混亂,乃是叫人安靜。」(林前14︰33)神也願意叫他的教會「凡事都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為了這個理由,神特別安排了標準規則來合理地處理教會的事務。正因如此,教會有權執行基督所賜的律例規則。全教會的會友多少都賦有此種權柄(羅15︰14;西3︰16;帖前5︰11),但此種治理教會的權柄同時也因選舉而授予教會的長老,以及教會中受了聖職的人(約21︰15─17;徒20︰28;彼前5︰2)。 這個權柄也包括為全教會定下各種規則,以便使眾信徒遵守教會中合理的律例,如教會的典章與條律等。這些典章條律乃是要使教會遵著去判定一般信徒是否有資格 成為會友;以何種手續可以使會友成為長老或牧者;聚會的次序當有何種形式;教會的紀律當如何執行等。這些規則的基本根據是出於神的聖道;然而各種細則卻要 看各種需要,並教友的光景,以及教會是否能得造就的原則而定。
(2)執行之權
教會必須要執行某種紀律以保持聖潔。教會有權施行訓戒、懲罰的紀律,是基於以下的經節︰太16︰19,18︰18;約20︰23;林前5︰2、7、13;林後2︰5─7;帖後3︰14、15;提前1︰20;多3︰10。 教會施行懲戒的目的有兩種。第一,要執行基督所賜的接受或拒絕會友之權;其次,乃是要教會因順服了基督之律而使教會得著造就。這兩個目的同有一個宗旨,就 是要保持耶穌基督教會之聖潔。如果教會中有了罪病的信徒,首先要幫助他的罪病得治療;若是不可能的話,就只好隔離他,以免別的信徒傳染到他的罪病。教會其 餘的信徒都有責任提醒警戒這樣的人,但只有教會的職員才有資格執行這種權柄。教會的牧者及長老必須按照馬太福音十八章15─17節 的原則來處理那犯了罪的人。然而若有人明目張膽地公開犯罪,教會的牧長們就當立刻對付之。懲戒的法則有以下三個步驟︰□不允許犯罪的人參加聖餐;但是這個 步驟未執行之先,牧長們必須先要私下地警戒這人;若他不肯聽勸,或不肯悔過,才要採取這一步。□第二步,乃是要用三次公開宣佈警戒的方式。第一次只提到所 犯之罪,卻不提名;第二次就當經過區會的通過而把犯罪者的名字當眾宣佈;若他仍不悔過,第三次就要宣佈此人已被革出教會。□最後,這人被革出教會之後,就 完全失去了教會的團契,與眾聖徒也失去了交通(太18︰17;林前5︰13;多3︰10)。
3、憐憫的權柄或職分
當基督差遣他的使徒及七十個門徒出去時,他不但叫他們要傳揚天國的福音,而且也給他們權柄可以趕逐魔鬼並醫治各樣的疾病(太10︰1、8;路9︰1、2,10︰9、17)。在初期教會之中,也有些基督徒能夠趕出魔鬼,並有醫病及行神蹟的恩賜(林前12︰9、10、28、30;可16︰17、18)。這種特別的恩賜只賜給了使徒們及某些初期的基督徒;後來神的啟示完成了之後,這恩賜也同時結束了。此後,教會的憐憫之職就單注重於照顧並幫助教會中貧窮的信徒。我們的主也曾指示這是教會的天職(太26︰11;可14︰7)。早期教會也曾實踐了凡物公用的原則,因之教會中的會友在日常的需要上都沒有缺乏(徒4︰34)。後來,又有七個人被選出來專門「管理飯食」,以致於在分飯菜時,大家都有公平的分享(徒6︰16)。新約的書信中不斷地提到教會中的執事與職員(羅16︰1;腓1︰1;提前3︰8─12)。不但如此,新約聖經也特別重視要甘心樂意地捐錢給教會中其他有需要的聖徒(徒11︰29,20︰35;林前16︰1、2;林後9︰1、6、7、12─14;加2︰10,6︰10;弗4︰28;提前5︰10、16;雅1︰27,2︰15、16;約壹3︰17)。
神的聖道乃蒙恩之法
一、神的聖道是蒙恩最重要的方法
當我們提到神「施恩之法」時,意義是很廣泛的,通常是指神將屬靈的恩福或益處賜給信徒,因之,教會本身、傳揚真道、施行聖餐、主日崇拜等,都是「施恩之法」。然而,狹義地說,通常只是指「神的聖道」以及「聖禮」。所以只有這兩樣,才可被稱為神「施恩之法」 。當我們說到「神的聖道為施恩之法」時,並不是指三位一體神中第二位的「道」(約1︰1),也不是指神口中所出的創造宇宙及護理宇宙說的(詩33︰6;來1︰3),更不是指先知們直接從神所領受的啟示,乃是指聖經中所包含的神特賜的聖道,並在教會中所傳的真理。這是出於神的恩言(恩惠之道), 這也是神最主要的施恩之法。我們所最著重的乃是奉神的名出來傳揚聖道,但有時也有其他方法︰即我們也可以在家庭裡,在學校裡藉著談話或文字聖工將神的恩道 傳揚。雖然施恩之法的另一個媒介「聖禮」只能在教會中,必須有一位合法的受封立的牧師來執行,但神的聖道卻能被所有的信徒,以各樣的方法,在世界任何地方 傳揚開來!
二、聖道與聖靈的關係
聖道之執行與聖靈工作的關係到底怎樣密切,常有許多各種不同的意見。伯拉糾派(Pelagians)以及唯理主義者(Rationalists)認為只要在理智方面或道德方面傳揚神的聖道,就足夠使人獲得新生,所以不再需要聖靈的工作。反律派(Antimonians)取 相反的態度,就是認為若沒有聖靈的運行,就一事無成。所以反律派的人特別著重「內心的道」和「內部的光」;所以外在的聖道對於他們來說,是不必要的。然 而,聖經的教訓給我們看見,單是聖道,仍有所不足,所以必須加上聖靈的工作,才能使人生發信心而悔改。所以救贖之工乃是聖道與聖靈一同工作而得以完成;因 為聖靈使用聖道作為工具。傳揚福音聖道時,若沒有聖靈的運行,也不會產生有效的結果。
三、蒙恩之法的聖道有兩部分
我們將神施恩的聖道分為兩部分︰即律法與福音。
1、律法與福音之分別
律法與恩典並不是絕對背道而馳,如某些人曾將律法與恩典分為兩個尖銳對立的 兩個時代。這些人如此行,是因為他們只看到律法為工作之約的條件,卻忽略了律法的其他要點。如果律法被視為工作之約的條件,那末此約若被破壞了,當然就不 能成為施恩之法。我們稱律法是施恩之法中的一個步驟,乃是認為律法是神的本性與旨意的顯示;更確定地說,律法被賜下,為的是要完成神的施恩之法。因之,律 法是與神的應許有密切的關係;不但如此,律法也可以說是滲透了神的應許。所以我們也可以說︰律法之中已有了福音。在福音時代之中神不對我們有任何要求;也 不能說︰那些活在福音時代中的人就完全脫離了律法的約束。律法要我們相信福音,但同時福音的目標,也是要我們在生活中完成律法。新約中很明顯地仍是極尊重 律法(太5︰17─19;羅13︰10;弗6︰2;雅2︰8─11;約壹3︰4,5︰3)。
2、律法的功用
律法的目標,一般地說與普通恩典有關,就是要製裁罪惡,激發公義。然而,按這一方面來看,律法就不能算是施恩之法。神怎樣將恩典賜給我們,乃是藉著特殊恩典的施行。所以從這方面來看,律法的功用,首先是要使人覺悟自己是在罪權之下(羅3︰20),此外,又使人知曉,靠著自己他絕無法達到律法的要求;最後,律法又成了世人的導師,把人領到基督的腳前(加3︰24)。此外,律法也是信徒生活的準則,提醒他們這是他們在世為人的本分,同時也領導他們獲得生命與救恩。
3、福音的功用
律法,若只是律法,就只能叫人遠離神的應許,然而,律法若與舊約全部信息有關的話,就能指引人來到救主面前獲得救恩。福音乃是將耶穌基督所啟示的救恩,顯然地指明出來。福音勸勉人要因信來到基督面前,要悔罪改過;也應許那些真正悔罪信主的人,要在今生來世得著救恩之福。 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
聖 禮
一、聖道與聖禮之間的關係
神的聖道就是沒有聖禮也可以成為施恩之法,但是聖禮若沒有聖道,就不能獨立 地成為施恩之法。所以從這一點上看來,羅馬天主教的教訓是錯謬的,因為他們認為只要有聖禮,就已經足夠為罪人成就救恩。聖禮是神所賜的特殊方法,因為是目 睹並非耳聞,可以幫助人更認識神的救恩。聖禮必須配合聖道,因為兩者都是出於神自己,主要的內容都是基督,兩者都是憑著信心而支取。然而,兩者也有不同的 地方︰(1)聖道是絕對必須的,而聖禮則否;(2)聖道能使人生發信心並堅固人的信心,但是聖禮卻只能堅固人的信心;(3)聖道乃是要傳揚給普世萬人,聖禮卻只施給在聖約之下的信徒。
二、「聖禮」一詞的意義與起源
「聖禮」(sacraments)一詞在聖經中並沒有用過。英文的字意是從拉丁文的「Sacramentum」演變出來的;原來的字意乃是指兩方打官司的人將錢交出來的總數。官司結束後,宣判無罪的人可以收回他的錢,而有罪者的錢要被充公,並用來作為向神祇還獻祭時的費用。這個字怎樣被基督徒挪來使用為聖禮的呢?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1)此字在軍隊中使用時,是指軍人向指揮官長所表示絕對順服的誓約;(2)一般人的用法,就是以此字來代表希臘文的「奧秘」(mystery)。因此我們可以為聖禮下定義︰「聖禮是基督親自所設的儀禮,藉此而將神在基督裡所賜可見的恩惠的印記表示出來,並印證與執行在信徒身上;同時,信徒也當藉此而表明他們對神的信靠與順服。」
三、聖禮的組成部分(聖禮中有三部分)
1、外在的,或看得見的印記
聖禮都有外在的表記︰洗禮有水;聖餐有餅與酒。當我們以這些外在的質體施行並支取聖禮時,我們就有了外在表記來證明聖禮的施行。
2、內在的聖靈恩惠的印記
「印記」總是表明有某一種實際被印證出來,這就是聖禮內在的特質。聖經中稱之為「嗯惠之約」(創17︰11),「信心之義」(羅4︰11),「赦罪之恩」(可1︰4;太26︰28),「悔改之禮」(可1︰4,16︰16),「受洗歸主」(羅6︰3、4),「真的割禮」(羅2︰28、29;西2︰11、12)。
3、印記與所印證的實際之間的合一
惟有印記與所印證的實際兩者統一了,才真正組成了聖禮的真義。這一點不能被認為是外在的質體,同時也包括了內在的實際(天主教);也不能被認為是「實地的」,即兩者(外在的,內在的)在同時同處存在(信義宗);真正的聖禮卻是屬靈的;所以當信徒們以信心領受聖禮時,就能因此而體會神的恩惠臨到了他們。
四、聖禮之必要
羅馬天主教認為洗禮是人們獲得救恩所絕對必須的,同時懺悔禮也是在那些受過 洗禮的人犯了重罪之後所必須行的;然而他們認為「堅信禮」、「聖餐禮」以及「抹油禮」是必須,只是因為教會的吩咐而且是有益的。改革宗基督徒卻並不認為任 何人必須靠聖禮而獲得救恩,然而因為是神所設立的,所以我們也當如此行。所以從另一方面看來,若是故意拒絕施行聖禮,也就等於故意不順服神的命令。
五、舊新約中聖禮之比較
羅馬天主教認為舊約與新約的聖禮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他們認為舊約的聖禮不過是象徵性的,不能影響受禮人的靈性,隻影響他在法律上的地位,而且也要視受禮人的信心如何才能產生效果;然而新約的聖禮是因為有奧秘的功用(ex opere operato),所以能夠將屬靈的恩惠賜予受禮的人。可是我們從聖經的教訓中看到,事實上舊約與新約的聖禮在性質上是沒有分別的(見羅4︰11;林前5︰7,10︰1─4;西2︰11)。不同之處乃是在於︰(1)舊約聖禮不但有屬靈的意義,而且也是民族性的。(2)舊約的聖禮是前瞻的,意思是受禮人要等將要來到的基督完成聖禮的功效;新約的聖禮卻是回顧的,因為基督已經完成了救贖之功效。(3)舊約聖禮雖有屬靈的意義,但不如新約聖禮所賜予受禮人的豐富靈恩。
六、聖禮的數目
在舊約時代只有兩種聖禮︰即割禮與踰越節。割禮在其他民族中也有人實行,但 只是為了健康的關係;然而在以色列民族之中,割禮乃是指神與他們之間的恩惠之約,表明他們已經完全與罪惡隔絕。到了摩西的時代,以色列民又加上了踰越節為 聖禮,是表明、或象徵神對他自己百姓的拯救。兩者都是以流血為記號,因之也配合了舊約的祭祀原則。新約的教會也有兩種聖禮,即洗禮與主餐(聖餐)。兩者都不必有「血」為記號,因為是配合新約基督成了贖罪祭的原則。因基督耶穌已在十字架上向神獻上了最完美的祭祀;因之,我們不必再流血獻祭!羅馬天主教毫無聖經之根據將聖禮加為七種,就是在洗禮與主餐之外又加上了堅信、懺悔、授職、婚姻及抹油五種聖禮。
2014年2月9日 星期日
聖 經
現在我們從特殊啟示的討論而過渡到聖經的討論。因為聖經是神的特殊啟示之書,所以這是一種自然地過渡。在此我們要討論三點︰(1)特殊啟示與聖經的關係,(2)聖經的默示,以及(3)聖經的完全性。
一、特殊啟示與聖經的關係
一般說來,神的特殊啟示在聖經中具有永久性的形態,而且神的特殊啟示,為神 子民的緣故被保守純潔。因為神想要他的啟示作為他對所有人類,各時各代的發言,所以要保護聖經免受損害、腐化與曲解。為了達到此目的,神藉著完成啟示無謬 的記錄,憑著他的護理保守,來加以監管。這不能說特殊啟示與聖經在各方面都認為是同一的。「特殊啟示」一詞,並非總是用在同一的意義上。特殊啟示一方面可 以指著神連續性的自我傳達,另一方面也可以指著聖經。
1、特殊啟示與聖經相違的意義
如果「特殊啟示」一詞用為指示神的直接自我傳達,那麼這特殊啟示就不能被認 為僅是聖經的又一名詞。這可以從以下的事實得到充分的證明︰聖經包含許多並非以超自然方法來傳達的事,乃是以經驗學得,或由歷史之研究而收集;此外,先知 與使徒往往在未下筆記錄之前,已經得到神的啟迪(信息)(例如在耶25︰13,30︰1,36︰2;約20︰30,21︰25)。 若是在這個特別的意義上使用「特殊啟示」一詞,那麼我們就不能說聖經就是神的話,只能說在聖經中包含神的話。可是有一點我們應當注意,不能說神的話是從神 來的,神的話的記錄是人為的,就認為這種區分是公正的。更不能保證那種錯誤的說法︰聖經不是神的話,乃是包含神的話。「神的話」與「特殊啟示」兩個名詞都 是用來指示「聖經」的。
2、特殊啟示與聖經相同的意義
所謂「特殊啟示」一詞,也可以用在救贖真理與事實的總體上,這件事情在聖經 中可以找到,並且有神的保證,全部聖經都是聖靈所默感的。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全部聖經從創世記到啟示錄乃是神的啟示。如果用此意義來瞭解「特殊啟示」這個 名詞,那麼就可以正當地去支持這種說法︰聖經不僅包含神的話,乃是神的話。聖經之所以有其意義,就是由於它是啟示之書的事實而來的。聖經非僅為多年前所發 生之事實的記錄,乃是神繼續不斷地對人發言。啟示在聖經中是活而又真的,並且到如今還是把亮光、生命與聖潔賜給人,正如當初啟示時那樣。
二、聖經的默示
聖經因為是神的靈所默示的,所以是神的話,而且永遠在人間是神的話。全部聖經是由神的靈所默感而成的。因此聖經乃是我們信仰與生活的無謬準則。因為聖經的默感往往遭到人們的拒絕,甚或被人誤解,所以值得我們特別注意。
1、默示的聖經證據
默示的教義也正如其他的教義一樣,是從聖經中得來的。聖經本身為它的默示有充分的見證,而且贊成極嚴格的默示觀,甚至連唯理派也同意此點。舊約著者屢次抄寫神所吩咐的(出17︰14,34︰27;民33︰2;賽8︰1,30︰8;耶25︰13,20︰2;結24︰1;但12︰4;來2︰2)。先知曉得他們是傳達神的信息,所以一開頭就使用這個公式︰「耶和華如此說」;「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主耶和華如此指示我」等等。以上所提的這種公式,多半指口頭傳述,但也指記載下來的話(耶36︰27;結26,27,31,32,39章等)。以賽亞甚至說他所寫下來的預言為「耶和華的書」(賽34︰16)。新約著者時常引證舊約為神的話或聖靈的話(太15︰4;來1︰5以下,4︰3,5︰6,7︰21等)。保羅稱他的話為聖靈所指教的言語(林前2︰13);他又說基督在他裡面說話(林後13︰3)。他對帖撒羅尼迦信徒的信息乃是神的話(帖前2︰13)。最後他在提後3︰16節說,「聖經(指舊約全部)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2、默示的性質
在討論默示性質時,首先應注意兩項錯謬的見解(即機械的默示說與動力的默示說)。
(1)機械的默示說(Mechanical Inspiration)
默示的運行往往被認為是一種機械的方式。這就如神把他所要寫的口述給聖經著 者,絲毫不需要他們的協助。這樣寫聖經的人不過是聖靈的書記而已,用神自己所揀選的字句來記錄他的思想。他們的精神生活已不發生作用。對於他們所寫的內容 及形式也沒有任何貢獻。這樣就連聖經的體裁也是聖靈的體裁。但經過詳細考查之後,此說是不能為我們所接受的。從聖經中可以清楚看出,寫聖經的人,在著述上 並不是個被動的器皿,乃是真正的著者。在某種情形中,他們正確地揭示有關歷史調查的結果,因為他們引證這些調查(參看路1︰1─4),有時甚至提到他們是從那裡引來的,即如在撒母耳記、列王記與歷代志中所記載的。又有時候記載自己的經歷,例如在詩篇中、先知書中、使徒行傳與書信中可以見到。再者,每位著者都以自己的體裁來著述。以賽亞的文體與以西結的不同,保羅與約翰的方式又不一樣。
(2)動力的默示說(Dynamical Inspiration)
此說是與機械的默示說相對抗的。在十八、十九世紀有很多人讚成此所謂動力的默示說。此說擯拒聖靈在著述聖經上有直接活動(也就是在著述聖經上有確定宗旨之活動)的 觀念。取而代之的就是一般靈感。此靈感就是著者永久的特質,因此偶爾地也影響到他們的著述。根本上與信徒的一般屬靈光照沒有什麼分別,所不同的只是在程度 上的不同而已。這種靈感達於聖經各部,但可不是具有同等的程度。聖經的歷史書與教義書在默感的程度上並不完全相同。一般說來,聖經的著述雖然是靠得住的, 可是其中不免有錯誤之處,尤其是歷史書中錯誤更多。此說對於聖經有關聖靈的默感的論據上,的確予以不公正的評價。此說剝奪了聖經的超自然特質,把聖經的默 示減低到一般啟示的地步,破壞聖經的無謬性。
(3)機體的默示說(Organic inspiration)
「機體的」一詞所著重的事實,乃是在於神並未使用著者好像一架機器,乃是用一種機體(屬乎器官)上 的方法在著者身上作工,與著者內在的本性、習慣相調和。神用他們正如他們本來的面目,連同他們的品性與氣質,才能與恩賜,教育與修養,以及他們的用語、語 法以及文體都為神所使用;神開導他們的心思,喚起他們的著作意識,在他們的文體活動上壓製犯罪的傾向,並在語句的選擇以及思想的表達上引導他們,此說與聖 經的陳述徹底一致,完全調和。此說描述聖經著者並非僅僅是個抄寫員,乃是真正的著者;雖然有時記述神的直接傳達,但有時也寫下他們自己的歷史調查。有時記 錄他們的犯罪與赦免,喜樂與悲哀,並恐嚇的危險與恩慈的拯救等種種經驗。此說又解明聖經各卷的個體性。因為各書著者有其本身的文體,所以他們的著述中不免 帶有他們個人的色彩,以及當時社會的標記。
3、默示的範圍
不但關於默示的性質意見不同,就是在默示的範圍上,也是各執一詞。
(1)有些人主張默示僅限於思想與文字無關
許多人已經完全否認默示。但還有些人憎惡這種完全否認,總覺得贊同聖經教義的人應該多少省略一些(有些出入),所應注意的是思想,論到字句就必斤斤計較。他們說聖經的思想是神所默示的,但字句是由著者自己去選擇。但這並不是講得通的見解。思想是不能離開字句的。已故的奧爾博士(Dr. Orr)說︰「有了必要的思想,就得用字句表達出來。如果要有默示,這默示必得通過字句,正如通過思想一樣,如此才能有所表達,才能使所用的文字成為意見傳達的活潑媒介。」
(2)有些人主張默示僅達於聖經的某一部分
在十八世紀唯理主義的影響下,人們很喜歡接受一種模糊的默示觀。反對聖經中 有關歷史的記載是神所默示的,把默示僅限於有關教義的著述。甚至有關教義書的默示,最初雖然仍被認為具超自然的性格,可是到後來就看作是純屬自然的過程, 包含在一種特殊的屬靈光照之內。所說的這種默示,在道德的與屬靈的事上,有使著者成為可靠見證人的效果,但卻不能對歷史的、年代的、以及科學的各種錯謬提 出反證。論到默示的正確限度,在此一團體中意見各殊。有人把默示僅限於教義,有的僅限於新約,還有人僅限於耶穌的言論,甚至還有人認為只有山上寶訓才是神 所默示的。歸根結蒂,究竟聖經哪一部分是神所默示的,全在個人自己去定規。一旦採取了這種默示的見解,可以說事實上他已經喪失聖經了。
(3)根據聖經來說默示達於聖經的各部分
耶穌與使徒都論到舊約為「聖經」(Scripture,the Scriptures),而且時常以此聖經為根據,來確證他們的教訓。對他們來說,所教導的根據聖經就等於根據神,聖經是一切爭辯的終結(聖經是解決一切爭辯的最終途徑)。 此外,正如前述,有些新約著者,時常引證舊約為神的話或聖靈的話。在希伯來書的情形更是如此。況且,彼得把保羅的書信與舊約看作平等。新約引證舊約的廿五 卷,雖然其中有些是從歷史書中引來的,但都認為是「聖經」。我們不能把聖經分開為一部分是屬神的,一部分是屬人的。我們絕不能說在聖經中何處屬人的部分終 結,何處屬神的部分開始,或反之亦然,這正如說在人裡面,何處是肉體的部分終止,何處是靈魂的部分開始一樣荒謬。雙方互相錯綜的結果,就是一方面,聖經完 全是人的產品,另一方面,聖經也完全是神所創造的。
(4)默示達於聖經的隻字片語
聖經每個字都是神所默示的。可是我們應當特別留意,這與所謂機械默示說不 同,雖然反對的人時常把二者視為同一。逐語默示並不是假設說神把聖經中的話一字一字地口述出來,乃是在選擇詞句與表達意見上,他引導寫聖經的人不致出錯, 絕不忽視他們的字彙或強製他們的文章體裁,與表達的個體性。有人讚成此默示為完全的默示(Plenary inspiration),目的是免得與機械的默示混為一談。此完全默示的教義有徹底的聖經證據。主耶和華多次吩咐摩西與約書亞正確地記載他所要記載的(出3與4;6︰2,7︰1,12︰1;未4︰1,6︰1、24,7︰22、28;書1︰1,4︰1,6︰2等)。先知說到耶和華將他的話放在他們口中(耶1︰9),指示他們對百姓傳講他的話(結3︰4、10、11)。保羅說他的話是聖靈教導他的(林前2︰13),保羅與耶穌有時都在辯論一件事情,就是根據所使用的一個字(太22︰43─45;約10︰35;加3︰16)。
三、聖經的完全性
為了彌補天主教的錯謬,宗教改革家們認為有闡明聖經教義的必要性。他們強調以下數點︰
1、聖經屬神的權威性
天主教與改教者(路德、加爾文等人)都 認為聖經有屬神的權威;但二者所意指的都不是一件事。天主教的僧侶階級堅持聖經本身並無權威之可言,他們主張有了教會才有聖經,因此聖經的權威是從教會得 來的。改革宗與天主教的立場正相反,改革宗強調聖經因有從聖靈而來的默示,所以持有固有的權威的事實。我們相信聖經乃因它本身的緣故;聖經是神所默示的言 語,因此有權威對人說話。在唯理主義的冷風吹遍歐洲大陸,理性登上了真理判決者的寶座以前,聖經有至高權威的這種見解,一直為宗教改革時各教會所一致接受 的。在唯理主義影響下,有許多教會現在把聖經看作與其他書籍一樣,並無任何屬神的權威。但主張聖經有此權威乃是非常重要的事。首先聖經有歷史的權威,那就 是聖經乃是一絕對真實可靠的記錄,因此其中所記載的一切,是值得憑信心接受的。此外,聖經尚有生活與行為上規範的權威,在人這方面也當絕對服從。
2、聖經的必要性
羅馬天主教會雖然承認聖經的重要性及其用途,但不承認它的絕對重要性。按天主教來說,聖經需要教會比教會需要聖經更為正確。有些神秘主義派即如孟他努派(Montanists注:主後二世紀基督教的一種異端,創始者為弗呂家的孟他努Montanus及二女信從者。不信聖靈,聲稱聖經啟示之不足,另外應有新啟示,謂世界末日即將來臨,嚴格主張禁慾、殉道。),重洗派(Anabaptists注:於一五二一年起於德國的一種反嬰兒受洗的教派,主張受過嬰兒洗的成人應再一次受洗。主張凡物共用。反對正教合一)與日內瓦的放任派(Libertines注:於主後十六世紀初期興起的一群反律法的黨徒。主張放任生活方式,不受任何約束,與當時加爾文的嚴格紀律相衝突,否認基督教,靈魂不朽,善惡之分。)也否認聖經的必要性,特別注意「內在的亮光」,聖靈在神子民心中所說的話,改教者在此點上同他們起了爭端。他們並不否認神在必要時可能廢止所記載之道的用途,但由於神的美意,使聖道成為教會的種子,根據這個觀點來看,聖經直到世界的末了是必要的。
3、聖經的明了性
根據天主教對聖經所持的立場,認為聖經是模糊不清,以致在信仰與生活的事上 有急待解釋的必要。既然需要無謬的解釋,那末唯有教會方能充當此任。改教者與天主教此項立場相對峙,特別強調聖經的明了性,不必加上教會的解釋。他們這樣 作,並未否認在聖經中有些人的頭腦所不能推測的奧秘,並沒有說人可以放棄聖經註釋的工作,也並不是說得救之法是在聖經中顯示得非常清楚,以致不拘人的屬靈 光景如何,都可以容易明白。得救必須的知識,在全部聖經中雖然不都是同樣清楚,但在聖經中都用簡明易懂的方式傳給人,以致凡誠實尋求救恩者,就可以容易得 到這種知識,無須依賴教會或神甫。以上就是宗教改革家們所主張的立場。聖經的明了性可以從以下的經文引證中看出(詩19︰7─10,119︰105、130)。屬靈的人能判斷,並參透萬事(林前2︰10─15;約壹2︰20)。
4、聖經的充足性
天主教與重洗派均不承認聖經為神充足的啟示。尤其後者對聖經的看法更為輕 浮,並且主張內在之光與各種的特殊啟示絕對必要,而前者認為記載下來的聖言,有以口傳補充的必要。根據天主教來說,此種口傳乃是使徒們所傳下來的真理,未 經記錄而在大公教會中,毫未受到阻礙,一代一代流傳至今。在教會的會議,古教父的遺著,教皇的宣言以及教會的聖禮文的詞句與慣例文中,都含有此種口傳。改 教者與此立場完全相反,他們主張聖經的充足性。這並非說先知、基督、使徒所說的全包括在聖經中,乃是說所記載下來的聖經,對於個人與教會在道德與靈性上的 需要是夠用的。改革者反對一個未經記載下來的神的道與聖經相輔並行,又具有同等權威,甚而超過聖經的權威。
神的名稱
一、神名稱的總論
聖經往往用單數語說到神的名稱,例如在出20︰7與詩8︰1。 這種並非指神的任何特別名詞,乃是用以表明神的自我啟示的一般意義。神通常的一個名稱,可以分為許多特殊名稱,表明他多方面存在的本性。惟因神用名字來啟 示他自己,那就是他在自然界與聖經中啟示他自己,也用聖經中所用的特別名稱,所以我們才把這些名字歸屬於神。這些名字雖然是從屬人的語言而得來的,但可都 是神自己的,並非人所創作的。根據神一般名稱所說的,不但包括神的固有諸名,也包括他的屬性,聖父、聖子與聖靈的名稱在「神的名稱」之內。本章所討論的只 限於屬神位格的名稱。
二、舊約聖經中神的名稱
論到舊約神的名稱有以下各要點︰
(1)神是至高的,被高舉的,超越的神,這些名稱都是值得留意的。希伯來文「以耳」(EL)與「伊羅欣」(Elohim)乃著重神是全能者,有權力的一位,因此值得敬畏,而「以耳揚」(Elyon)則注重他為至高者,為敬畏、崇拜的對象。還有屬於此一類型的神的名稱,那就是「阿多乃」(Adonai)往往翻譯為「主」。常常用以稱呼神,清楚表明他是全人類的主宰與治理者的事實。在古代的盟約百姓以色列民中,多半用耶和華(Jehovah)來稱呼神。
(2)此外尚有別的名稱指明這位崇高者屈尊進入與他受造者的關係中。為了達成族長時代的目的,特別用撒代(Shaddai)或以耳撒代(EL-Shaddai)的名稱(出6︰3)。此名也強調神之偉大,但特別著重神乃他百姓祝福與安慰的來源。該名指出神統管一切自然界的力量,並使之服從他恩惠的措施之事實。特別是在耶和華這一名稱上,神將他自己啟示出來,為一恩典的神。此名乃是他最神聖、最顯著的名。根據出3︰14,此名系得自希伯來文的動詞字根「是」或「在」(to be),意指神的永恆不變性。該名也暗示神性的不可變動,但多半指神在他所立的約中他的永恆性的事實,他記念他的應許,信守他的諾言(瑪3︰6)。此名往往以加強語勢出現在舊約中,例如「萬軍之耶和華」。所說的萬軍並非指眾星宿,乃是指千萬的天使而言。萬軍之耶和華是神,為榮耀之主,為千萬天使所擁戴,他為他的百姓治理天地,從他一切受造之物得到榮耀。
三、新約聖經中神的名稱
新約只用與舊約的希伯來文相等的希臘文名稱。以下數點特別注意︰
1、神(Theos)
這是新約中最常用的神的名稱。此神字的希伯來文是「EL」「Elohim」與「Elyon」。後者有時譯為「至高者」或「至高的神」。Saddai與EL-Shaddaid在希臘文中則譯為「全能者」或「全能神」。此簡單的Theos多半與領位有關,如「我的神」,「你的神」,「我們的神」,「你們的神」,因為在基督裡神被認為是他眾兒女的神,每一個兒女的神。
2、主(Kurios)
此名稱不但用於神也用於基督身上。此名代替了阿多乃與耶和華,雖不如後者那 樣正確地表示同一意義,但卻指出神為萬物的所有者與統治者,特別是他為百姓的治理者,乃是有正當能力與權威的一位。耶和華的基本要義有時在「阿拉法與俄梅 戛」、「昔在,今在以後永在者」、「是始是終」、「是首先的是末後的」描述中重新透露出來。
3、父(Pater)
據說「父」的名稱是新約中特別介紹出來的。但這種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在舊約中也有這種稱呼,是說到神與以色列民的特別關係。神是以色列的父(申32︰6;賽63︰16);以色列是神的兒子(出4︰22;申14︰1;賽1︰2)。可是在新約中所用「父」的名稱並沒有同樣意義。有時此名稱只指神為創始者與創造者(林前8︰6;弗3︰14;來12︰9;雅1︰17)。在別處「父」的名稱則表明三位一體中頭一位與基督的特殊關係或指神與信者為屬靈兒女的倫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