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教會的權柄
一、教會權柄的來源
耶穌基督不但建立了教會,而且也將所必須的權柄或權能賜給了教會。因為他是這屬靈國度中的君王,所以他能如此行。他將釋放與捆綁的權柄賜給使徒;意思就是說,在教會國度的範圍之中,什麼是禁止的,什麼是許可的(太16︰18)。此外也有赦罪的權柄,或宣佈人的罪仍被留下的權柄;換句話說︰有權讓人加入天國,或拒絕某些人加入(約20︰23)。這種權柄已經完全賜給了使徒,也賜給了教會。不過今天教會的權柄並不象使徒所領受的那樣絕對。教會必須自己先要有從使徒而來的行為標準,純正的信仰,然後才能執行此種權柄。一方面有限度的權柄也交給眾信徒(林前5︰7、13,6︰2─4,12︰28),但是更大的權柄卻已賜給了那些在教會中受封立而有聖職的人;教會真正執行權柄的乃是藉教會中有聖職的人。這些神的僕人,直接從基督領受了權柄,並藉著教會加以執行。
二、教會權柄的性質
基督賜給他教會的權柄有以下幾種︰
1、屬靈的權柄
教會權柄被稱為是屬靈的,並不一定完全是內在的或隱藏的的;因為基督治理人的靈魂,也治理人的身體。教會中執事的本分就是完全在教會的外在需要上事奉。雖是滿足物質上的需要,但也是屬靈的,因是出於聖靈所賜(徒20︰28),能顯出聖靈的權能(約20︰22、23;林前5︰12),是在道德或屬靈的方式上被執行出來(林後10︰4)。同時,因為教會的權柄完全是屬靈的,所以教會絕不依靠暴力或強權來維持秩序。
2、牧者的權柄
顯然地,聖經讓我們看見教會的權柄,並不是屬於某一個人,也不能說某一個人擁有至大的權柄(太20︰25、26,23︰8、10;林後10︰4、5;彼前5︰3),然而牧者的權柄是出於基督自己(徒4︰29、30,20︰24;羅1︰1等),因為基督對教會有至上的權柄,同時他又將此權柄分給他的眾僕人(太28︰18)。這種權柄的施行,必須配合神的真道,受聖靈的引導,而且也是奉教會的元首即耶穌基督的名而執行(羅10︰14、15;弗5︰23;林前5︰4)。
三、教會權柄的類別
從基督自己所有的三種職位上,教會也領受了三種權柄。
1、教義或教訓之權
教會有傳揚真理之責任。神的聖道使教會承受了寶貴的真理,教會也領受了神的使命要保全真理,並忠實地世世代代將真理傳流下去;並要竭力地護衛真理,抵禦不信的異端(提前1︰3、4;提後1︰13;多1︰9─11)。教會更有責任要傳佈神的聖道,使罪人悔改,使聖徒得造就;並要將福音傳開,遍及世界各地(賽3︰10、11;林後5︰20;提前4︰13;提後2︰15、4︰2;多2︰1─10)。 尤有甚者,教會也當定下教義與信條,也就是信仰的根基,以至於可以叫世人知道他們所信的是什麼。尤其是在教會史中某一時期,有人背叛教會,首倡異端,故那 時的教會更需要清楚地定下信經教義,使信徒明白真道,以至於信徒不會脫離歷史性的教會。最後,教會也當研究神學,以發展神的真理。神學的基礎完全是出於神 的啟示,但研究神學可以訓練未來的牧師及傳道人。按照聖經的教訓,教會有責任要訓練並監督下一代的教師與牧師(提後2︰2)。
2、治理之權
教會治理之權有兩種。
(1)規則之權
「神不是叫人混亂,乃是叫人安靜。」(林前14︰33)神也願意叫他的教會「凡事都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為了這個理由,神特別安排了標準規則來合理地處理教會的事務。正因如此,教會有權執行基督所賜的律例規則。全教會的會友多少都賦有此種權柄(羅15︰14;西3︰16;帖前5︰11),但此種治理教會的權柄同時也因選舉而授予教會的長老,以及教會中受了聖職的人(約21︰15─17;徒20︰28;彼前5︰2)。 這個權柄也包括為全教會定下各種規則,以便使眾信徒遵守教會中合理的律例,如教會的典章與條律等。這些典章條律乃是要使教會遵著去判定一般信徒是否有資格 成為會友;以何種手續可以使會友成為長老或牧者;聚會的次序當有何種形式;教會的紀律當如何執行等。這些規則的基本根據是出於神的聖道;然而各種細則卻要 看各種需要,並教友的光景,以及教會是否能得造就的原則而定。
(2)執行之權
教會必須要執行某種紀律以保持聖潔。教會有權施行訓戒、懲罰的紀律,是基於以下的經節︰太16︰19,18︰18;約20︰23;林前5︰2、7、13;林後2︰5─7;帖後3︰14、15;提前1︰20;多3︰10。 教會施行懲戒的目的有兩種。第一,要執行基督所賜的接受或拒絕會友之權;其次,乃是要教會因順服了基督之律而使教會得著造就。這兩個目的同有一個宗旨,就 是要保持耶穌基督教會之聖潔。如果教會中有了罪病的信徒,首先要幫助他的罪病得治療;若是不可能的話,就只好隔離他,以免別的信徒傳染到他的罪病。教會其 餘的信徒都有責任提醒警戒這樣的人,但只有教會的職員才有資格執行這種權柄。教會的牧者及長老必須按照馬太福音十八章15─17節 的原則來處理那犯了罪的人。然而若有人明目張膽地公開犯罪,教會的牧長們就當立刻對付之。懲戒的法則有以下三個步驟︰□不允許犯罪的人參加聖餐;但是這個 步驟未執行之先,牧長們必須先要私下地警戒這人;若他不肯聽勸,或不肯悔過,才要採取這一步。□第二步,乃是要用三次公開宣佈警戒的方式。第一次只提到所 犯之罪,卻不提名;第二次就當經過區會的通過而把犯罪者的名字當眾宣佈;若他仍不悔過,第三次就要宣佈此人已被革出教會。□最後,這人被革出教會之後,就 完全失去了教會的團契,與眾聖徒也失去了交通(太18︰17;林前5︰13;多3︰10)。
3、憐憫的權柄或職分
當基督差遣他的使徒及七十個門徒出去時,他不但叫他們要傳揚天國的福音,而且也給他們權柄可以趕逐魔鬼並醫治各樣的疾病(太10︰1、8;路9︰1、2,10︰9、17)。在初期教會之中,也有些基督徒能夠趕出魔鬼,並有醫病及行神蹟的恩賜(林前12︰9、10、28、30;可16︰17、18)。這種特別的恩賜只賜給了使徒們及某些初期的基督徒;後來神的啟示完成了之後,這恩賜也同時結束了。此後,教會的憐憫之職就單注重於照顧並幫助教會中貧窮的信徒。我們的主也曾指示這是教會的天職(太26︰11;可14︰7)。早期教會也曾實踐了凡物公用的原則,因之教會中的會友在日常的需要上都沒有缺乏(徒4︰34)。後來,又有七個人被選出來專門「管理飯食」,以致於在分飯菜時,大家都有公平的分享(徒6︰16)。新約的書信中不斷地提到教會中的執事與職員(羅16︰1;腓1︰1;提前3︰8─12)。不但如此,新約聖經也特別重視要甘心樂意地捐錢給教會中其他有需要的聖徒(徒11︰29,20︰35;林前16︰1、2;林後9︰1、6、7、12─14;加2︰10,6︰10;弗4︰28;提前5︰10、16;雅1︰27,2︰15、16;約壹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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