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5日 星期日

聖經對於祭司的概念

    祭司的地位,與先知的地位恰巧相反。祭司的身份是上帝面前作人的代表。但祭司也是為上帝所派選的(來五︰4)。他的職務是代替罪人,辦理屬靈之事,如獻奉祭物,替人代求,為他們祝福(來五︰13;利一︰5;四︰14~21;民六︰23~27)。

    祭司職分之正式建立,是始於摩西的時候。上帝派選亞倫和他的子孫為以色列民的祭司,世世相傳(出廿八︰13;利八︰1),又指定未的支派協助祭司的工作(民三︰6~9)。利未記詳細陳述祭司的責任和獻祭的條例,包括流血的贖罪祭,贖愆祭,燔祭和平安祭等。

    此外,祭司並須每天二次奉燒馨香(出卅︰19;參利十六︰12~13),象徵向天的祈求。最後,亞倫以大祭司的身份,為上帝的百姓祝福(利九︰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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