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之祭司的職分,並他所獻上的祭物,雖是依照舊約時代上帝所設置之禮儀,然而在品質上卻有幾點顯著的不同。
(1)祭司身份之不同。
第一,亞倫和他的後裔,如常人一般,在世之壽命有限,因此需要代代更換,不能持久。而基督則不受死的威脅和捆綁;他從死裡複活,作永遠的大祭司(來七︰23,25)。
第二,舊約的祭司,雖受委派而被分別為聖,但按本性而言,仍是罪人,因此必須常為他們自己的罪獻祭(來七︰27)。而且大祭司也只能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利十六︰32~34。)但基督乃是上帝的聖者,本性不沾罪汙,故不需為自己贖罪(來七︰26~27)。而且當他成就了贖罪之工後,就直接進入至聖所,永遠存留在至聖所(來八︰1~2;九︰24)。
第三,舊約的大祭司,由於本身是罪人,不能始終正確地引領罪人歸向上帝,有時反而敵擋上帝的旨意(可十一︰18;太廿七︰1;參徒四︰6,18;廿三︰2~3)。但基督卻為我們經受各樣的試探,帶領我們到上帝面前;他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並繼續為我們代求(來二︰10,18;四︰15;七︰25)。
(2)祭物品質之不同。
第一,舊約的祭司,必須天天為罪獻上祭物,象徵罪的繼續存在,及祭物的微弱,因為動物的血並無內在之價值,只具象徵之性質(來七︰27;十︰3,11)。但基督只一次為罪人獻上罪之祭,就能永遠拯救了信他名的人(來十︰10,12,14)。
第二,舊約的祭物只具部分性的象徵效和。某種祭物只是為某類罪孽,如贖罪祭和贖愆祭不同。但基督獻上的祭物,卻是代贖一切的罪汙,叫凡信他的人,罪孽完全得到赦免(羅八︰1,3;來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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