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罪愆和罪咎


定義

   
對 現代基督徒來說,「罪咎」的意義與跟聖經中「罪愆」的用法很不同。基督徒對「罪咎」這題目的興趣集中在心理層面,即分析罪疚感的成因和治療方法;這種罪疚 感深藏在每個人心中,並且使某些人無力生活。這種主觀的罪疚感(緣自莫名其妙的恐懼),跟罪人在上帝面前客觀的罪(這才是聖經所關注的),似乎很容易分辨 出來。
  

   
分 別是有的,但相同之處比驟眼看為多。罪疚對人的心理影響,在聖經中也清楚可見,耶弗他和大衛就是好例子。耶弗他在女兒死後,向以色列同胞大發雷霆;大衛對 眾子的罪採取散漫的態度。深深的罪疚感即使由專橫的父母引起,也能加深我們對於自己在上帝面前的失敗感,以及順服上帝的義務。

  

   
舊約有個半專門的字眼,是罪愆的聖經觀念的基礎,並且教導我們,罪愆基本上是個關係性的觀念。

  

舊約中的罪愆和贖愆祭


   
希伯來名詞asam的意義是「罪愆」(如耶五十一5,和合本作「罪」)和「贖愆祭」(利五14-19,七1-10等)。「罪愆」與「罪」的分別在此很重要。意思是「罪」的用詞集中於某罪行或個人的失敗,而asam則特別指由罪引起關係的破裂,尤其是指其後的罪疚感。以撒對亞比米勒說利百加是他的妹子,欲遮掩他們的夫婦關係時,亞比米勒指責他幾乎使他陷在asam裡(創二十六10──亞伯拉罕曾使他陷於這種asam裡,縱使上帝已禁止他與犯罪(創二 6),但他因為娶了撒拉,所以要作出極昂貴的補償(創二十14-16)。
  

  利未記五章14節至六章7節和民數記五章510節的條例,清楚指出asam的這種特質。若某人得罪了鄰舍,他必須作出十足的賠償,還要加上額外的五分之一;其後,還要向耶和華獻上「贖愆祭」,因為若人得罪別人,對人有虧欠,就是違反了上帝為祂的世界和祂子民所定下的秩序,因而也算虧欠了祂。

  

  因此,asam是個必須補償的虧欠。舊約表明將來會有一個人物出現,他的性命將是別人的asam(賽五十三10)。

  

新約中的虧欠和赦免


   
新約並沒有與asam相等的字詞,但虧欠的觀念顯然仍很重要。各種罪行在馬太福音的主禱文中稱為「債」和「過犯」(太六1214)。可是,作出補償的觀念已消失;別人欠我們的債必須一筆勾銷。這是倣傚上帝向我們所作的:我們必須饒恕人,正如祂饒恕我們一樣。浪子返回父家時,手中帶著asam──他已準備作出補償,在家裡當用人,不當兒子(路十五18-19)。然而,父親卻毫無條件地接納了他。在不憐憫人之僕人的比喻中,耶穌指出我們對上帝虧欠甚大,遠超過我們所能償還的(太十八21-35)。只要稍為口出惡言,我們就「難免」地獄的火(太五21-22);這債項是我們永遠也不能付清而又能存活的(比較太五 26;雅二10)。

   
新約不需要一個與asam相等的字詞,因為我們並不需要償還罪債。人子已獻上自己的生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清還了我們的罪債與虧欠。

墮落人性之自我塌陷


    作 為被造的人之位格者並非自有永有、獨立自存的個體,按照上帝形象被造的人有其從作為位格者特質所賦予的超越與永恆,但是位格者卻存在於彼此的相交中,從相 交而分享生命,上帝向人吹氣使他成為活人這行動有特別意義,就是表明人的生命從上帝而來,不但在創造時刻跟人有生命的關聯,在人類被造後的整個存活歷史也 跟上帝的生命關係密不可分,伊甸園中的生命樹所代表的就是人不斷得著上帝給予生命的供應,不但是身體上的需要,更是生命相交的關係。

    當人因犯罪而被逐出伊甸園之時,亞當失去的不只是美麗的家園,更是這家園所代表的與上帝生命的割裂,因此耶和華派遣天使 把守生命樹,免得人繼續吃其中的果子而永遠存活(創三22-24)。  
 
   
缺乏上帝生命支撐的自然結果是自我空洞化,特別需要尋找可以填滿這本來為上帝臨在而設的空間的東西。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本來就是有自我關聯的能力,在其「位格延展」尋找與自己「位格內涵」相交,在沒有更高的相交對象情況下,人以自己為對象來滿足自己。

    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論中的「超我、自我、本我」的架構,似乎是保羅神學中「聖靈、我、肉體」的世俗版本,以社會規範替代上帝的聖靈,不過兩者其實都說明一件事,就是「我」在沒有更高的崇拜對象時將選擇自己以感官的「肉體」作為滿足的目標。

    在不同的感官領域中以「性」最為深層,因為這是上帝賜給人的禮物,在人際間最密切的相交關係中分享,似乎是「類比著」神人位際關係間生命相交的親密深度

    因此,在某些宗教如印度教的崇拜中設有廟妓,以性交經歷的忘我境界作為引進宗教超越的方法,這都是「錯位」的宗教行為。

    怪不得奧古斯丁在思想成熟期討論人的私慾﹙concupiscentia﹚問題時 都不離開性慾的內容,這不是因為是他個人歷史背景使然,乃是他命中了墮落人類的要害,所言的畢竟是所有人的普遍經歷。

    當然,這樣的生命是虛空,是永遠沒有結果。只有藉由耶穌基督,才能使人與上帝重新建立親密關係

罪惡的結果

 
1. 靈性的死亡
奧古斯丁說︰「罪惡的懲罰,就是犯罪」;此說意義深長,乃指始祖犯罪的報應,便是使世人都生而有罪,都 有罪的性格。罪乃使人與上帝隔絕,那就是死亡,因為上帝是生命之主,人只有和永活的上帝相聯,才真正得生。「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 就臨到眾人。」(羅五12)世人都背負罪擔,只有藉著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始獲消除。
       靈性 的死亡,不僅是有罪,並且是敗壞。罪對於人生,終是有敗壞的作用,這乃與我們死亡有關。我們的本性,在上帝面前不僅是不義,而且不聖潔;我們的思想、我們 的言語、我們的行為,都具體表明我們的不聖潔。這種敗壞的作用,常在裡面發動,好像有毒的泉源,使我們的生命之河,受其污濁;若非靠上帝的普通恩典,人類 社會,將自相殘殺,無法共存。
2. 生活的痛苦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世人便「終身勞苦」(參創三1619), 這也是對罪惡的刑罰。罪使人整個生命發生煩惱不安,他肉體生活,時受軟弱疾病的困擾;他的精神生活,尤令其愁苦嘆息,失去人生的樂趣,從而妨礙他日常的工 作,甚且使其整個的靈性失常;他的靈魂變成了他一切的思想、情感,和慾念的戰場。他的心志不願順從他理知的決斷;他的情操不受意志明智的控製,放蕩不羈, 整個人生失去了和諧;從而使其陷於完全崩潰的狀態,發生劇烈的痛苦。誠如經云︰「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受了「敗壞的轄製」(羅八20)。
進化論者說,人性兇殘,張牙舞爪,弱肉強食。世界乃充滿毀滅的力量;各處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氾濫,使 人類受到無限的災禍。惜他們卻昧於真理,不知公義的上帝,乃在舉起他的聖手,要懲罰世人的罪惡。他們也不明白主耶穌的警告︰「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 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 人更有罪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一三25)此乃我們救主對普世人類發出的警告,但願失喪的世人,恍然大悟,速從滅亡之路轉回來。「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上帝。」(徒二六18
3. 肉體的死亡
肉體和靈魂分離,便是肉體的死亡,也是上帝對罪惡的懲罰。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伯拉糾派不信聖經,否認死與罪的關係,以為死乃肉體必然的結果。伯拉糾學說,已被迦太基大公會(Synod  of Carthage)於四一八年公決加以譴責。因為無論何人,「如果以為始祖亞當被造時乃是必死的,不能免死的(mortal),無論他犯罪與否,終必死亡,並非『罪的工價』,乃為本性使然。」倡此說者,乃為離經叛道。蘇西尼派和理性主義者,都隨從伯拉糾異端。近代康德派和黑格兒派的哲學家以及黎敕爾派(Ritschlian)神學家,都把罪視為人類道德和靈性發展必然應有的結果。此種學說,大受近代自然科學家的擁護,認為肉體的死亡,乃為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
人體的結構數新陳代謝,每七年至十二年,必全部變更,但人的意識記憶及整個人格,並未失去。當人死的時候,並非由於全部衰竭。且聖經教訓我們,以諾和以利亞,都被上帝接去,乘旋風升天(創五2324;王下二1012);當主耶穌再臨的時候,「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7
於此可見,死亡並非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並非肉體必然的結果;上帝創造的人類始祖亞當的身體,並不是必死的,倘使亞當能服從上帝,乃並非「必定死」的(參創二17)。
4. 永遠的死亡
此乃靈性死亡最後的頂點。上帝乃是人類生命之主,罪惡使人與上帝分離,便完全失去了生命和喜樂之源,此乃死亡最可怕的意義。凡是不信救主,敵擋真道的罪人,上帝的震怒,便常在他身上(參約三36;羅一18),其最後的結局,便「要在聖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與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啟一四1011

       所以人類必須悔改,歸依基督,信服救世真道。

罪惡懲罰的目的

1. 伸張上帝的公義
上帝的公義,必須懲罰罪人。法律的後面,乃有上帝,所以懲罰乃是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 乃是指上帝),要使他的公義和聖潔,得到伸張。上帝的聖潔對於罪惡,乃是水火不容,勢不兩立,以是必須加以懲罰。聖經裡面,一再訓示,上帝乃是公義的審判 者,他要對罪人照他的作為,加以賞罰。如曰︰「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申三二4)「上帝斷不至行惡,……他必按人所作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伯三四1011)「主啊,慈愛也是屬乎你,因為你照著各人所行的報應他。」(詩六二12)「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耶九24);「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彼前一17
2. 乃為改造罪人
此說藐視上帝公義的審判,以為罪的懲罰,並非上帝對罪人發怒,乃是因愛罪人而使其受苦,促其轉離罪行, 重新回到天父之家。此說乃牴觸聖經。一則上帝乃有兩種特性,一固為慈愛,但又為公義;倘顧此失彼,只講慈愛,不講公義,則上帝乃是溺愛。其次,此說把懲罰 與管教,混為一談。殊不知照聖經的真理,上帝一面固然慈愛和管教他的子民(參伯五17;詩六12,九四12,一一八18;箴三11;來一二58;啟三19);但在另一方面,上帝乃公義,憎恨罪惡,要懲罰罪人(參詩五5,七11;鴻一2;羅一18,二56;帖後一6;來一○2627)。尤有進者,如誠要改造罪人,必先承認懲罰乃是公義的,若不辨公義,則罪人也不知應如何改造。且如侈談改造,不講公義,則人將藉此為護符,不能再加懲罰;而且以為無人不能改造,則撒但亦不能加以最後審判,勢將無懲罰存在的餘地﹗
3. 防止罪的發展
還有一種似是而非的學說,便是以為懲罰罪人,乃為保護社會,防止他人傚尤犯罪。但如僅講保護社會,而不 先辨是非善惡;不講罪的懲罰,乃為伸張公義,則勢將根本失去防止罪惡實際的力量,而世人亦將無從知道罪惡為什麼要受懲罰的理由。誠照此說,則苟非為防止他 人犯罪,則罪人便可立即釋放;而罪人亦不知犯罪要受懲罰的真正理由,更不知「公義使邦國高舉」(箴一四34)。倘使懲罰罪惡不是根據犯罪的事實,而僅作防止犯罪的空想,則罪人將不知為他所犯的罪,真正憂傷痛悔(參創四21;民二一7;撒上一五2425;撒下一二13,二四10;拉九613;尼九33;伯七21;詩五一14;耶三25)。
       因此(2)(3)兩說,均似是而非;罪的懲罰,雖對個人和社會,結果有益;但真正理由,乃為伸張公義,必須追討所犯的罪。

罪惡懲罰的方式

       罪在上帝面前,乃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罪不但觸犯上帝的律法,乃為打擊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意指上帝),乃為反抗上帝自己;乃為干犯上帝神聖不可侵犯的公義,因為此乃是上帝寶座的根基(參詩九七2);又為瀆冒上帝不可玷污的聖潔,因為上帝乃要我們的生活,完全聖潔無邪。所以人如犯罪,上帝在其公義的要求上,自必追討我們的罪,加以懲罰。
       罪惡的懲罰,乃有兩種方式︰
a)為自然的惡果,
b)為積極的懲罰和法律的製裁。
從前者而言,乃為必然的因果。語云︰「多行不義必自斃」;「天網恢恢,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又雲︰「種 瓜得瓜,種豆得豆」;「自作自受」,「自作孽,不可活」。聖經教訓我們︰「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 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六78
聖經舊約也說︰「請你追想︰無辜的人,有誰滅亡?正直的人,在何處翦除?按我所見︰耕罪孽,種毒害的人,都照樣收割。」(伯四78
「耶和華向來作了我的高台,我的上帝作了我投靠的磐石。他叫他們的罪孽歸到他們身上。」(詩九四2223
「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二三21
從後者而言,則為上帝懲罰世人犯罪所製定的法令。此乃有絕對的權威,因為乃是上帝訂立的。此均為聖經所 講的對於世人犯罪懲罰的方式。此在出埃及記二十章至二十三章,均有詳細的規定,其中尤著的,乃為十誡。此雖專為以色列人而訂,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原則,在新 約時代,仍是適用。
       聖經裡面所指對於犯罪懲罰的意思,乃是指︰(a)自然的惡果以及(b)律法的制裁,兩者而言。但是現在那些神體一位論者(unitarians)、普救派(universalists)以及新神學家,卻僅講犯罪自然的惡果,而否認對罪的懲罰。倡此邪說的新神學家,有葛拉克(J. F. Clarke)、戴耀(Thayer)、魏廉生(Williamson)、葛拉鄧(Gladden)等人。此種邪說,並非新奇,從前意大利以著《神曲》聞名的詩人但丁(Dante),早已倡之,德國哲學家謝林(Schelling)亦主是說,但都離經背道。聖經裡面,對罪的懲罰,從舊約到新約,都有嚴格的制定(詳見出二二33;利二六21;民一五31;代上一○13;詩一一6,一五8;賽一2428;太三10,二四51)。
更可痛者,倡此邪說的人,目中無神,且不信賞罰,不分善惡,甚至否認天堂地獄,認為此非將來的地方,僅為此時此地,世人的景況,及其內心的情況而已。

本罪

   
    本罪就是個人實際犯的罪。伯拉糾派、蘇西尼派(Socinians)、自由派、危機神學否認原罪,卻承認本罪的存在。

a. 舊約中的本罪

1. 誤犯的罪
 
    這種罪是因無知或軟弱而犯的,可贖而蒙赦免(15:22-28)

2. 擅敢犯的罪

  指故意頂撞的罪,乃對耶和華的藐視,此罪非罰不可,不能贖(15:30,31)

b. 新約中的本罪

  就加拉太書五章和羅馬書一章予以分析:

1.  情慾的:姦淫、污穢、邪蕩、同性戀。

2.  宗教的:拜偶像、邪術、異端、怨恨上帝。

3.  傷人的: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兇殺、貪婪、讒毀、背後說人、侮慢人、背約、違背父母、無親情、不憐憫人。

4.  害己的:酒醉、荒宴。

5.  動機的:嫉妒、詭詐、毒恨、惡毒、狂傲、自誇、捏造惡事。

c. 天主教的本罪觀

1. 小罪(venial sins)
  
      非故意的罪,或「不至於死的罪」(約一5:16)不必告解(信徒去到神父面前認罪,再由上帝代表到上帝面前求赦免),只直接禱告認罪就可蒙赦免的。

2. 大罪(mortal sins)
 
 原意是「至於死的罪」,是明知故犯的罪,須經告解才能蒙赦免。

d. 從不同角度分本罪

1.  以形成的前後次序而分:先有不虔,後有不義。

2.  以形態而分:

(1) 有形的罪--指有行動表現的罪行。

(2) 無形的罪--指動機的罪。

3.  以過與不及而分:

(1)  作不該作的事(sins of commission)

(2)  不作該作的事(sins of omission)

4.  以後果而分:

(1) 留痕跡的罪

(2) 不留痕跡的罪

5.  以性質而分:

(1) 違反國法的罪(crime)

(2) 違反道德的罪(sin)--接近論語中的「過」(述面篇、徫靈公篇)

6. 以冒犯的對象而分:

(1) 得罪上帝(sin)

2)  傷害人(crime)

(3) 傷害自己(vice)

有關本罪之意義

一、前言
       羅馬天主教和阿敏念派忽視原罪,因此倡為各種說法,以為原罪可藉洗禮而洗淨,且謂上帝有足夠的恩典,從而使人無視原罪的嚴重性;而僅襲其皮毛,注重本罪。
       伯拉糾派、蘇西尼派以及現代自由神學家──更令人驚奇的,甚至危機神學家,都注重本罪。但是改正宗則總是著重原罪及其和本罪的密切關係。
 
二、原罪與本罪
       原罪一方面是世人靈性的景況,又是其遺傳下來的敗壞。亞當既是人類的代表,所以世人生而即有墮落敗壞的本性,和亞當罪的關係。這個內在的敗壞,便是一切本罪和不聖潔的基礎。
       這本罪一詞,並非僅指藉著身體所作的外表的行為,而其一切內在的思想和意慾,也都是從原罪發出。原罪好像一棵樹,是單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眾多的。芸芸眾生都僅以為他所犯罪的,乃僅侵犯他人的權利;而卻都昧於罪可憎的嚴重性,乃是得罪神聖的上帝(詩五一4)。如此嚴重的事,世人竟然習慣而不省察,不知悔悟,實為大可令人震驚的現象﹗殊不知罪乃是對人類生死禍福有關的力量,乃時時在激動人類對上帝悖逆的精神,而使人類得罪上帝,而伏在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
 
三、本罪的種類
       要把人類本罪分門別類,實在不易得到一個統一的和概括的意見。羅馬天主教,把本罪分作致命的和可原諒的兩類。這種分類,乃不合聖經的道理,因為照聖經的教訓,每一種罪,都是不義的(anomia),應受永遠的刑罰。況且本罪對於實際的人類生活乃是有害的。因為罪可令人發生一種不安之惑,一方面使人有一種不健全的恐懼,和憂慮煩惱;一方面又使人過分樂天,放浪形骸,不知人生神聖的使命,應負的責任。
       聖經對於本罪,尤其罪的程度,分 成兩類,一種是故意犯的,一種是由無知、軟弱和錯誤無心而犯的罪。例如民數記十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一節說︰「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 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翦除。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 總要翦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故意犯的罪,不能藉獻祭贖罪,要受嚴重的處罰;無心而犯的罪,則從寬處理。但新約聖經教訓我們,罪的輕重,要照人所得 福音的亮光而定,凡是得到上帝的啟示,得蒙光照的人,他的罪要比未信者人更為嚴重。例如︰馬太福音十章十五節,主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 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節說︰「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 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節,主耶穌說︰「父啊﹗赦免 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節說︰「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鑑察。」羅馬書二章十二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 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三節說︰「我從前是褻瀆上帝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還蒙了憐憫,因我 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
 
四、不得赦的罪
       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指褻瀆聖靈的 罪。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說︰「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 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希伯來書六章四至六節說︰「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上帝善道 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上帝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十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因為我 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這些也是指不得赦免的罪,因為他們不能「重新懊悔」,即為他 們祈禱,也是徒然。
       關於這個問題,到底何謂不得赦免的罪,卻有各種偏差的意見。
(a)例如曾以拉丁文翻譯新舊約,安提阿長老,中古著名教父耶柔米(St. Jerome)以及安提阿神學家,博學的克里梭斯頓(Chrysostom),認為這種罪只有主耶穌在世的時候才有,因為那時的法利賽人不信主耶穌施行神蹟,認為「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卜」(太一二24),妄稱聖靈的大能,乃是魔鬼的作為。但是這種說法,顯然乃是附和法利賽人,且牴觸聖經,乃是「明明的羞辱他」──主耶穌(來六6)。更嚴重的,「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上帝的,從此你們可以認出上帝的靈來。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上帝,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約壹四2-3)
(b)又如若干路德宗神學家,認為只有重生的人,始能犯此種罪,他們引希伯來書六章四至六節,以證其說。其實希伯來書六章所指「於聖靈有分」的人,乃僅指得靈感之人,非真正重生得救之人。且路德宗的說法,已被「多特信經」(Canon  of Dort)所駁斥。
       照改正宗神學家的意見,「不得赦 免的罪」,乃是把明明是上帝的神蹟,故意的,惡意的,特意的把它作為魔鬼的作為。此乃特意的污衊聖靈,無理的誣稱聖善的靈,乃是地獄的靈,以真理為虛謊, 基督為魔鬼。他這種罪的根源,乃在其存心憎恨上帝和一切神聖之事。這種罪所以不得赦免,並非因為他的罪乃超過主耶穌的恩功,亦非因為其罪超過聖靈的大能; 而乃是因為上帝對於這罪惡的世界,另有他管制的律法和條例。而行這種罪的人,乃是「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心地剛硬,良心既然喪盡……」(弗四18一19)以致不能悔改,因此也「不得赦免」。

原罪的意義(2)

 
三、原罪與自由
    上文論原罪之要素,其中之一,乃為「完全無能」,這一個道理,就引起一個問題,乃便是原罪是否會令人失去自由,或是失去所稱的「意志自由」(liberum  arbitrium)。要答覆這個問題,不可含糊籠統,而須慎加明辨。我們可從消極的和積極的兩方面來加以解答。
    人類乃是一個有自主力的人(free  agent),乃有與他不可分離的某種自由,人類可完全照其心靈主要的性情與旨趣,揀選他所喜愛的。人類又是一個負責的「道德行為者」(moral  agent,此乃人類之別名),所以他們乃不能失去其固有的(或生來的)性能(constitutional  faculties), 此乃道德的行為者必具的條件,絲毫不應喪失,此乃人之所以為人的特征。因此始祖犯罪墮落以後,人類仍復保持他們的理性、他們的良知,和他們的自由,可作選 擇。他們仍有能力追求知識學問,能夠感覺和認識道德的特質與責任;他們有天生的情感、旨趣、與自發的作為,這才可使其照其所認為適當的,決定其取舍。復 次,他們還有能力欣賞或者作許多良善與仁慈、公正和慈善的事,造福社會,惠及群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人類於始祖墮落以後,人類就失去其官能的自由(material  freedom),易言之,此乃失去理知的能力,對於人生至高至善的目標,不能決定其應取之行程,向前邁進,與其本性原有的道德素質相符合。且復有一種習慣行惡的特性(參羅七19), 他不能了悟並愛慕屬靈的美德,也不能追求或做有關救恩的屬靈的事和上帝的事。此乃奧古斯丁和加爾文的見解;但伯拉糾派、蘇西尼派完全背馳,而和阿敏念派也 有不合。近代的自由派或稱新神學家,本質上乃富有伯拉糾主義的色彩,不用說乃是當然對於奧古斯丁和加爾文的學說,格格不入;他們不相信世人已失去決定人生 邁向真正公義與聖善的能力,而要推崇人的能力,認為人乃能夠擇善行義。另外一方面,又有巴爾德派(Barthianism)的辨証神學(Dialectical  theology)則又極力強調人乃完全無能,乃絲毫不能向往上帝。罪人乃是罪的奴僕,毫無迷途知返,改弦易轍,轉變人生方向的可能。茲進論之。
 
四、巴爾德主義
    巴爾德主義,又稱危機神學(theology  of  crisis)和辯証神學。關於巴德主義,羅理氏(Walter  Lowrie)嘗謂︰「巴爾德對人類墮落,論之甚詳,但對『原罪』,卻鮮加論列。人類墮落,乃是人所共觀;但是墮落一事,卻不能把它在人類歷史裡,加以指定,因為明確無疑的,從行而上學的意義說,此乃屬於史前時代(Urgeschichte)所發生之事。」巴氏把歷史分作「現世」(time)與「永世」(eternity) 兩種截然不同的境界。前者是屬地的,暫時的,無目的的;後者乃是屬天的,永遠的,無量的,明智的;范疇各殊,境界不同,只有藉著啟示,二者始有相契的可 能。故人類只有用超越的態度,始能窮歷史終極的意義。在「現世」中,人類只有危機,沒有出路,沒有盼望,因為上帝乃超乎世外,不問世事。(按此乃犯了「超 神論」之同病)巴氏認為人類要想從「歷史進化」,「社會改良」,實現「天國」,不僅是痴人說夢,而且犯了自負自義,輕慢上帝的罪。因為人類根本沒有良善, 真正信徒,應當自認絕對無能,根本無望,應當靜待「末日」,希望「永世」來臨。關於巴氏之說,著者於他書另有批判。另一位「危機神學」的學者乃為白魯納氏 (Brunner),他不信傳統教會關於「原罪」的學說。他認為始祖亞當所犯的第一次的罪,未曾也不能歸在他的後裔身上;這罪 也未成為一種罪惡的境界,傳給後代,從而變成現在一切罪行的根源。他認為罪並非一種抽象的品性,乃是一種實際的作為。他不講原罪,而且反對原罪論,但是他 又並非否認此說裡面所含的真理。他乃注重人類罪惡的聯帶性(solidarity)。他從另一觀點在原罪以外來找出,罪惡普世 性的解釋。上帝造人的時候,並非單單造一個獨立的個人,而乃造一個為整團體其他成員負責造福的人。一個單獨孤立的人,乃是一個抽象的觀念。我乃是一個聯合 整體中的一員,乃是休戚與共,痛痒相關,「若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因此人類犯罪,乃有聯帶性,亞當犯罪墮落,整個人類,就悖離上帝,完 全墮落。一個人不能扭轉這個厄運;那便失去特立獨行的自由,只好跟著犯罪。
 
五、反對的謬論
    學者對於世人完全敗壞墮落(total  depravity)之說,提出許多反對理由,認為不是完全墮落,乃因無能為力;但其說實有未當,茲特分別論列,並加批判。
    1.違反道德的責任──此說乃似是而非。他們以為凡是力所不及,力不從心之事,不能使人負責。此種理由,實屬謬妄,我們已加論列。所謂無能為力,乃是自以為然的想法;此非由於能力上的缺陷,而乃有其道德的根源,其所以無能為力,乃因亞當悖逆上帝,犯罪墮落的結果。
    2.消除努力的動機──他們以為此種學說,將使人類沒有正當理由,可以運用上帝的恩典;他們說,倘使沒有收成,勢將無人耕種。此種謬論,乃因為屬血氣之人的自以為義。他們安知人會因此自暴自棄,不運用上帝賜給人類的恩典;倘真知其完全墮落,反會更要仰賴神恩。
    3.耽延人悔改歸主──事實上乃適得其反,倘使一個罪人,誤以為他力能自救,勢將不肯悔改;如果他真能徹悟其完全墮落,在其天性上,必會追求外力的支助,此乃人之常情。罪人因此自承其毫無希望,必更要悔改,歸依救主。

原罪的意義(1)

       關於人類生成的本性與情況,在神學上稱為原罪   。這種罪所以稱為「原罪」,乃有三因︰(1)此乃從人類根本的源頭而來;(2)此乃每一個人出生的時候,就在他生命中顯現出來,所以不能視為以後缺陷的結果;(3)此乃一切敗壞人生的本罪內在的根源。但是於此有一點須特別注意,切不可誤解,以為原罪乃由人性原來構成的素質而來,從而誤以上帝照著其形像所造的人(參創一26),乃是罪人,使至聖至善的上帝成為罪魁禍首。
 
一、原罪的學說
       初期教父對於原罪沒有明確的學說。照希臘教父的見解,認為人類乃有從始祖亞當來的體質上的敗壞,但這並非罪,也不會有犯罪作惡的意義。人類意志自由,並未受墮落直接的影響,而乃是受遺傳的體質敗壞之間接的影響。此說在希臘教會甚為盛行;最後的惡果,就成為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斷然否認一切原罪。
       在拉丁教會,稍微變更了這種思想的潮流,特別是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照他的見解,心靈的增殖,乃含有罪惡的增殖。他認為原罪乃是一種遺傳下來的罪的污染與墮落,但在人裡面,未始不保留若干的良善。安勃羅斯(Ambrose)改進特土良之說,認為原罪乃是一種本性,他把天生的敗壞和人類以後發生的敗壞,加以分辨。人類的自由意志便因犯罪墮落而削弱。
       到了奧古斯丁,原罪論遂有完善的 發揮。照奧氏的學說,當始祖犯罪墮落之時,人類的本性,無論在肉體上與心靈上,都完全敗壞。這種遺傳下來的,先天的敗壞,或稱原罪,乃是上帝對始祖亞當犯 罪,一種道德的懲罰。人性這種品質,在其先天的本性上,乃是只能而且只想行惡。人已失去了他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唯獨因為如此,所以原罪遂遭上帝的懲罰。 人類因為有原罪,所以人人都是已被定罪。這不但是敗壞,而且又是罪惡。
       半伯拉糾派(Semipelagianism) 反對奧氏的學說,認為過於極端絕對,提倡一種折衷的說法。這派一方面承認全人類乃都陷在始祖亞當的墮落裡,人類的本性乃被遺傳的罪惡所玷汙,因此人類在本 性上乃都傾向行惡,離開了上帝的恩典,乃是不能行善,無法完成好的工作;但是他卻否認人類完全敗壞,否認原罪有何罪責,又復否認失去了意志的自由。此說在 中古時期,非常流行。但是有些著名的經院哲學家,仍是全心支持奧古斯丁的原罪說。
       安瑟倫(Anselm) 的原罪觀,乃和奧古斯丁完全一致。他認為整個人類的本性,乃由原罪而變成邪惡,這乃是始祖亞當一舉之失所貽的惡果;從此人性生來就敗壞,而且禍延後世,頹 勢所趨,莫不犯罪作惡。原罪復令世人失去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不能立志行善,追求聖潔,結果成為罪的奴僕。經院哲學者流行的思想,都以為原罪的本質不是實 在的,乃僅是有某種缺陷,尤其是失去了「原義」;但是仍有些學者認為原罪乃有積極傾向行惡的性質。天主教學者阿奎那氏(Thomas  Aquinas)認為原罪乃有兩方面的意義,從其實質的因素說,乃是邪情惡慾;從其形式的因素說,乃為失去了原義。也可說是人類本性的消沉。
       改正宗學者對於原罪的見解,一般而論,乃和奧古斯丁相一致。但是加爾文乃有兩點不同的意見,其一,原罪的性質並非完全消極的;其二,原罪並非僅限於人類血氣的本性。在改教的時候,有一種蘇西尼派(Socinians),隨從伯拉糾異端,否認原罪。在十七世紀的時候,阿敏念派(Arminians)離棄了改正宗的信仰,接納半伯拉糾派的原罪說。自是以後,歐美各國督教學者,還有各種的說法。
  二、原罪的要素
    1.原有的罪過(original  guilt──罪過一義,乃帶有在法律上要受的處罰,以及在公義上應受的報應。罪過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潛伏的或潛在的邪惡(reatus  eulpaepotential  guilt),二為reatus  poenae。前者乃是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叛離的作為,乃是「隱而未現的過錯」(詩一九12), 乃是一種不良的本性與品質。這乃是罪惡的本質與要素,乃是與罪性不可分離的。這乃屬於那有犯罪作惡行為的人,而且乃是永遠屬於他們。這乃不能因被赦免而消 除,甚至不能因主耶穌贖罪的恩功而稱義而洗淨,更不能僅因饒恕寬容而消除。從這點來說,邪惡也不能轉嫁給他人。後者乃為reatus  poenae,此乃邪惡通常的意思,乃指一意孤行,漠視上帝的公義,違犯上帝的律法;逃避懲罰,背棄真道︰「偏行己路」(賽五三6),悖逆上帝。此乃和前者不同,並非罪的本質(essence), 乃是和法律上刑罰的製裁有關。倘使對於漠視道德的關係,沒有製訂法律上的製裁,則雖因違法犯罪,都可不必負責,不受懲罰。準斯而論,則此種罪過,乃可由其 本人或他人替代,滿足公義要求而消除。這也可由此人轉嫁給他人,或可由他人起而代為承當。凡是「因信稱義」的人,則他們雖是先天的有罪,應受處罰,則都可 免受懲處。半伯拉糾派以及阿敏念派乃都否認原罪的罪責,但是這種學說,既不合客觀的事實,尤違反聖經的教訓。始祖亞當既為人類聖約之首,則他所犯的罪,其 邪惡必轉嫁給他的後裔。關於原罪的轉嫁,著者於本書他章,已加詳論,茲不復贅。但聖經明白教訓我們,罪的懲罰,乃是死,死又轉嫁他的後裔,誠是禍延萬世, 殃及眾生。羅馬書五章十二至十九節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 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信的臨到眾人嗎?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 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如此 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以弗所書二章一至六節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 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然而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 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二十 二節說︰「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復活。」
    2.原有的敗壞(original  pollution──原有的敗壞,乃有兩個意義︰其一為消極的,乃是沒有原義;其二為積極的,乃是斷然行惡。於此我們乃有三點須加注意︰(1)原有的敗壞,並非僅僅如希臘教父和阿敏念派所主張的,以為只是一種頹廢墮落,而且乃為真實的罪。如果否認這點,乃就不合聖經裡面原有敗壞的意義。(2)這種敗壞,不可視為乃是注入靈魂裡的一種品質,更非改變此品質在形上的哲學上的意義。這乃是在改教時代摩尼教派(Manichaeans)和伊理克斯(Flacius  lllyricus)所犯的錯誤。倘使靈魂的品質是有罪的,則在重生的時候,必須更換一個新的品質,但這乃不符重生的真義。重生乃是「脫去……從前行為上的舊人,這舊人是因私慾的迷惑漸漸變壞的;又要將……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224)(3)敗壞並非僅僅缺乏某種品質。關於這一點,當奧古斯丁和摩尼教派為道爭辯之時,他也否認罪乃是一種品質;復說原罪不是僅僅消極的,而乃是一種先天的積極的犯罪的意向與性情。
       不但如此,「原有的敗壞」,而且乃是「完全的墮落」和「完全的無能」。請申論之。
    3.完全的墮落(total  depravity──「原有的敗壞」,從其滲透的與普及的特性來說,乃是完全的墮落。完全墮落一義,乃常被誤解,因此須要慎加明辨。從消極方面說,(1)每一個人乃是徹底的墮落,而且極度的墮落。(2)罪人對於上帝的旨意沒有先天的知識,也沒有分辨善惡的良知。(3)犯罪的人,時常對於他人的德性、品格以及作為不會加以敬慕,對他來往的人之作為,也不能發生好感。(4)每一個沒有重生的人,由於他先天的罪性,對於各種各樣的罪都放縱,不能自製。再從積極方面來說,完全墮落,(1)每一個罪人,都沒有愛上帝之心。但此乃律法上的誡命最基本的要求(太二二3638),他原有的敗壞,乃伸張到人類本性的每一部分,以及他身體靈魂所有一切的性能裡面。(2) 罪人愛其他次要的事,超過愛上帝和他的律法。他對上帝的關係,沒有絲毫屬靈的良善,只有邪惡悖謬,「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 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上帝。」(羅三1018)(3)以自我為至上,一切都以自我放在上帝之上。(4)對上帝潛在的嫌惡之心,在自己旨意與上帝旨意衝突之時,便完全表露出來。(5)自私自利,不愛上帝,妄用才能,舉止乖張。(6)一切思念、情操與行為都不合上帝聖善的標準。(7)結果便不能抵抗敗壞,遂完全受敗壞的挾製,以致完全墮落。
       伯拉糾異端、蘇西尼派、十七世紀 的阿敏念派,都否認完全的墮落,但是此乃聖經明白的教訓。例如約翰福音五章四十一至四十四節,主耶穌說︰「我知道,你們心裡沒有上帝的愛。我奉我父的名 來,你們並不接待我;若有別人奉自己的名來,你們倒要接待他。你們互相受榮耀,卻不求從獨一之上帝來的榮耀。」羅馬書七章十八至二十三節說︰「我也知道在 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 意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 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馬書八章七節又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以弗所書四章十八至十九節︰「他們 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都因自己無知,心裡剛硬,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並參二章一至三節︰「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放 縱肉體的私慾,隨從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提摩太后書三章二至五節︰「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瀆、違背父母、忘恩 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宴樂,不愛上帝,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 的實意。」提多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在污穢不信的人,什麼都不潔淨,連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穢了。他說是認識上帝,行事卻和他相背;本是可憎惡的,是悖逆 的,在各樣善事上是可廢棄的。」希伯來書三章十至十二節︰「所以我厭煩那世代的人,說︰『他們心裡常常迷糊,竟不曉得我的作為﹗』我就在怒中起誓說︰『他 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存著不信的噁心,把永生上帝離棄了。」
    4.完全的無能──完全無能乃是指屬靈的感力而言。我們首應加以明辨,這並非說每一個屬血氣的人,完全不能作善事。照改正宗神學家一般的意見,認為這些屬血氣的人,尚能︰(1)行平常的善事;(2)行社會善良公義之事;(3)行外表上宗教上的善事。他們還說,甚至沒有重生的人,也有若干德性,在他們社會生活的關係上表現出來,並且在很多作為與熱情上,得到大眾的嘉許甚至感戴;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會蒙上帝的悅納。但是這乃是由於上帝的普通恩典,關於這點,著者於本書他章,已加詳論,茲不復贅。
    所以改正宗神學家,對於這一點,特別指出,這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 他們作為與熱情,從其和上帝的關係上來看,他們的動念與目的,乃有非常嚴重的缺陷,因為這乃不是出於對上帝的愛心,亦非為著合乎上帝的心意。準斯而論,所 以我們現在所論的關於人類的敗壞與「完全無能」,乃特指兩大要義︰(1)沒有重生的罪人,不能做根本上蒙上帝悅納或大或小的事,會合乎上帝神聖律法的要求;(2)他也不能改變他根本的人生態度,從自私自利,習慣行惡的心,轉而敬愛上帝,而且也不會作這種根本改變的企圖。質言之,我們所指的「完全無能」,乃是指不能作屬靈的善事。
    關於「完全無能」的教義,聖經裡面的教訓,乃不勝枚舉︰例如約翰福音一章五、十至十一節說︰「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不接受光。……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因為這等人是從血氣生的,情慾生的,人意生的,不是上帝生的(參一13)。三章五節︰「耶穌說︰『……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六章四十四節︰「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八章三十四節︰「耶穌回答說︰『……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十五章四至五節︰「……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裡面,也是這樣。……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羅馬書七章十八、二十四節︰「……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八章六至八節︰「體貼肉體的,就是死;……原 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節︰「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 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以弗所書二章一至三節︰「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希伯來書十一章六節︰「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觀此,沒有重生得救,屬血氣的人,乃是不能愛上帝,不能得上帝的喜悅,對於行屬靈的善事,乃完全無能,實屬顯然。
    但是伯拉糾異端,卻偏不信聖經,否認人類因犯罪而損害了他們道德上 的性能,以為人非「完全無能」,而乃「完全有能」,仍有完全行善的能力。阿敏念派則以為上帝賜給全人類普通恩典,使他們能夠轉向上帝,因此就有行善的能 力。然而在神學上,皈向上帝,非靠「普通恩典」,乃需「特殊恩典」,所以此說亦似是而非。新神學家主要的教義,以為人類雖已墮落,但仍保持他天賦的才能, 以是仍能行屬靈的善事;惟僅缺乏道德的性能,以致不能指引其自然性能遵循正道,會完全討上帝的喜悅。他們雖把自然性能與道德性能加以分別,但是他們又強 調,認為人只要願意的話,仍是力能作屬靈的善事。照他們這種說法,無啻自相矛盾,所謂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事實上乃並沒有分別,二者等於一而二,二而一, 因為「自然性能」也是力能作真正屬靈的善事。因此新神學家強把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加以分別,乃是不妥當的。因為︰(1)不合聖經的教訓,聖經乃一貫的講,人類乃是不能行其所應作的(詳見羅七1824)。(2)有了必具的性能,未必因此就一定會作屬靈的善事,而他們的道理,乃不夠明確,令人迷惑。(3)「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二者並非完全相反的(antithesis),因此兩者可能同時兼而有之。(4)他們要把兩者加以分別,但是他們的文字,不能正確表達他們的意思;可能因為他們存心虛妄,以致心地昏昧。新神學迷惑人心,混淆真道,從而為害教會,世人應加警惕。

罪之其他看法

一、罪乃由於人性之缺陷
       照德國哲學家來布尼茲(Leibnitz)的見解,這個世界乃是至善的;但由於人性的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上帝的作為乃是至善的,但人類的本性,不能臻於絕對至善之境,人雖竭其所能,終苦力不從心;由於人性之缺陷,罪惡乃是無可避免的結果,乃為無可救藥的缺陷。
       此說乃有許多可議之處︰
1)以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必然的邪惡;
2)罪既是無可救藥的死症,人的努力終是無補其缺陷;由於人性之缺陷,罪乃為必然的結果。此乃違反聖經的真理。人乃是照上帝的形像而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一2631);惜人類偏偏犯罪作惡,而他們卻要上帝負責。
3)把道德上的邪惡與身體上的殘缺,混為一談,倘以罪惡乃天生的缺陷,而非道德的邪惡,則反而應加以同情,不應對罪憎惡,而須視為不幸,將善惡不分,是非混淆。
4)倘使把罪僅僅視為一種不幸,和人性的缺陷,而無敗壞墮落之感,則人將不知廉恥,勢將不知為罪自疚,憂傷痛悔。
5)他們以為罪惡只是一種軟弱,不知事實適得其反,罪惡乃是為害人類社會最為強大的力量。那些犯罪作惡。禍國殃民的人,並非意志薄弱,低能無用之人,而乃為才識超眾富有煽動力量之人。魔鬼乃是被造物中最為邪惡最為強大之物。
 
二、罪乃一種虛幻的錯覺
       斯賓諾沙(Spinoza)乃和萊布尼茲一樣,認為罪乃是人所感覺到的一種缺陷;萊布尼茲則以罪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缺陷。斯賓諾沙認為罪的意識,乃由於人知的有限,不能知道每一樣東西乃和上帝無限永遠的本質是合一的(sub  spe- cie  eternitatis)。 倘使人類會有足夠的知識,能看到萬事都在上帝裡面(我即是上帝,上帝即是我,斯氏乃為泛神論者),則便不會有罪的觀念;易言之,則便沒有罪的存在。換句話 說,在事實上罪是根本不存在的;於是自相矛盾,又說罪不能視為一種缺陷,因為凡事都是好的,實無所謂罪。人所以會認為有罪惡,乃因他的宇宙觀過於淺薄。此 和基督教科學派(Christian  Science)及東方禪宗的思想,乃異曲同工。
    此種學說,頗多悖謬之處︰
1)此說乃根本廢棄了倫理道德的觀念;他們都認為所謂「道德的品性」,「道德的行為」,乃是毫無意義的老調。
2)他們既以人知有限,其所認識,都為虛妄的錯覺,則整個人生,便毫無意義。
3)他們不知罪性的嚴重,和鴕鳥一樣,把頭埋在沙土裡面,以為沒有罪的存在,便對罪完全漠視。
4)此說乃牴觸聖經,上帝差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被釘十架,捨身救世,並非和假想敵作戰,僅為去除虛幻的錯覺。
5)罪的觀念,乃和上帝的救贖,有重要關係。斯賓諾沙誤以救贖僅為啟蒙的過程,使人類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為人類都有若干沮喪之感;一旦開悟,便能解脫,所謂救贖,僅為不再沮喪。
6)倘使罪僅為一種幻覺,則才智超眾的人,便沒有什麼罪;惟事實上,乃為罪大惡極之徒。
 
三、罪乃缺乏對上帝的意識
       此乃德國施萊瑪赫的中心思想。照 他的學說,罪的意識乃和其對上帝的意識有關。當人一旦覺醒,感覺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種自卑之感。因為人乃是血肉之體,由於心靈和軀體的結合,遂有肉慾的 特性。罪並無客觀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觀的意識而發生。人乃構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兩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無限的;一方面屬於自然,一方面 又屬乎上帝。人一方面有從世界來的自覺或意識,他生在世界,屬於世界,行事為人都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說的上帝的意識,藉著這種意識,便有上帝住 在裡面。人類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對上帝的意識不夠堅強,不能完全控製他自我的意識。所以上帝的意識,必須力求其發展,以期達到理想的境 界。當人感覺到他缺乏這種理想的對上帝的意識,於是便有罪的觀念。由於自覺有罪,內疚於心,於是便想得蒙救贖,藉著主耶穌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識來管製人 生。主耶穌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
    此種學說,頗多不當︰
1)否認罪有客觀的存在性。
2)人類軀體乃是生來就有罪惡的。
3)肉體既生來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為人的罪負責。
4)此乃與事實不符,因為人的罪並非在其軀體,而乃在其心靈。
5)他們既誤以罪乃在軀體,於是便注重苦修行,損傷肉體,藉以減少罪的權勢;人的身體,日趨衰老,罪性亦趨減少;而死亡乃為唯一的救主。
6)更荒謬的,他們認為脫離肉體,靈便沒有罪。照此說法,則魔鬼乃為沒有肉體的,豈非便沒有罪,而事實上魔鬼乃為最大的罪魁。羅馬天主教也犯同樣的毛病,他們也以罪乃由肉體而來,人因受肉體玷汙,以致偏行邪道,離開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減少罪的權勢。
 
四、罪乃是無知,不信靠上帝
       黎敕爾(Albrecht  Ritschl)也和施萊瑪赫一樣,強調人因有對上帝的意識,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贖為何事的人,便不會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國度的目標。人類誤以不能達成建立上帝的國度,作為他的罪,內疚神明,上帝認為這乃是人的無知,因為無知,便應赦免。
       此種學說,頗多不當︰
1)希臘格言說,知識乃是美德,此派以為無知便是罪。此說乃不合聖經的道理,罪乃超乎過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覺有罪,應受公義的審判(參詩五一4);
2)以罪視為無知,故應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愛,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除了「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為基督救贖的宏恩,我們雖「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邪靈。……本為可怒之子,……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五、罪乃是人類的自私自利
       此說雖比以上各說較勝一籌,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為中心。
其次自私雖是罪,但不能以自私為罪唯一的要素。
其三,與上帝為敵,心地剛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僅以自私來概括一切。
此說僅限於人的境界,且不能說明罪的意義,照聖經的道理,罪乃是偏離上帝所設立的標準,與其說是自私自利,不如說為「自我中心」,更為妥切。
 
六、罪為不能發展道德意識
       人類被其低級的脾性所限,不能發展道德意識。此說乃為譚諾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惡論乃是建立在進化論上面。在其「胡爾蘇專題講演」(Hulseau  Lectures)中發揮其說。他認為罪的要素,乃是從人類獸性的本質和自然衝動而來,當時尚不知是罪,及其漸漸覺醒,有違人類道德的意識,始知其罪。以後麥道衛(McDowall)和費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說。他們認為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覺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選擇。
    此說亦有可議之處︰
1)他們說人類在其道德意識尚未發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並未說明,在其漸漸覺醒進化的過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
2)他們把罪的意義僅限於違反道德律。
3)他們乃將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們的進化論裡面。

罪的性質

一、人類的悲劇
       上帝照祂的形像造人,把他安置在伊甸樂園,與上帝同行,本為一種喜樂的境界。不幸始祖違犯上帝的命令,致被趕出伊甸園(參創一至三章)。此乃人類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大悲劇﹗因為原罪的遺毒,「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1123);而且「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一七9)。 此是人類古今中外共有的悲慘的現象,若非故意閉目無視,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此自古以來,悲天憫人之士,都想救偏補弊,設法挽救人類的厄運;但歷史證明, 他們的企圖與努力,僅是「揚湯止沸」,不能「釜底抽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扶得東來西又倒」;甚且變本加厲。前中國共產黨創辦人之一,張國燾痛 定思痛,深自懺悔。卒乃接受著者多年的見證,和他夫人一同受浸歸依基督。
       然而中外古今的學者,卻是違反歷史的鐵證,醉心人性本善之說,孟子曾強調︰「人性之善,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但其說似是而非,即儒家學者,亦難苟同;荀子且提反論,倡性惡說。
西洋學者,亦不乏性善之說。例如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的「天賦人權論」,便是以人性本善為基礎。流弊之大,已為識者公認。啟蒙運動以後,理性主義,風靡一時,支配人心,以為人性乃有其「無窮之完善性」,流弊 所至,遂崇尚人的理性,不信上帝的啟示,反對固有之教義,提倡所謂「合理的神學」,以及「理性的宗教」;一切學問,偏於「經驗論」、「感覺論」,及「唯物 論」;遂致摧毀心靈,成為無神唯物論之促成者。當時啟蒙運動健將之一休謨(David  Hume),承 陸克 (John  Locke)「經驗主義」之餘緒,首倡「懷疑論」,力斥超自然的信仰,否認人類心靈之存在,其說抵擋基督聖道;迷信「理性萬能」,自炫「人性萬全」;從而無視上帝的權威,否認靈魂的不滅;遂為「唯物論」與「無神論」張目,而成為今日共禍氾濫,世界禍亂之厲階。
 二、哲人的空想
       聖經教訓我們,哲學乃是「虛空的妄言」(西二8,譯作「理學」,英文乃為哲學philosophy)。哲學家關於罪的本質,立說紛殊,其學派之多,乃和其哲學派別的不同一樣。神學家的學說,乃和哲學家不同,他不能徒憑主觀的空想,而鬚根據兩大重要的基準︰一為上帝無限的完善(infinite perfection),二為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任何關於罪的本質與根源的學說,倘使不合這兩大基準,則都非真理。
       易言之,欲明罪的本質,首應以上述兩大基準為前提,始能得到正確的答案。主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宣稱︰「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這乃是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卻是無人能夠「及格」。甚至孔子也是力不從心,甚至慨然長嘆︰「獲罪於天,無所禱也﹗」所以「知行不能合一」,乃是中國哲人無法解答的難題。而牟宗三教授,也坦白承認︰「聖賢人格,……無論升到如何境界,其所體現的畢竟不可能是天道或上帝的整全,畢竟只是部分,這是所謂『聖人的悲劇』﹗」
此乃證明聖經的真理,人的自義,在上帝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我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世上的哲人、智慧人、文士和辯士,徒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參林前一20),不讀聖經,不信聖經,甚至所謂「新神學家」,也高抬人的理性,藐視上帝的啟示,不照上文所指兩大基準,徒作主觀的空想。哲人的方法,雖曰根據理性,實乃最不合理,無怪得到謬妄的結論。
 三、罪人的拯救
       人類的罪惡,乃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上帝雖是慈愛,而且樂意饒恕,但必以為罪憂傷、靈性痛悔為絕對條件。上帝乃是至聖至善,和罪不能兩立。以賽亞先知說︰「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上帝隔絕。」(賽五九112
罪和上帝,乃是水火不容。衛斯理(John  Wesley)日記裡面,有 驚人的記載,那些敵擋聖道的罪人,當場被上帝擊倒在地。曾經有一位反基督的大學青年,偶爾翻閱基督徒所著之書,有一神秘大力,對他迎頭痛擊,使其倒地痛 哭,憂傷痛悔,竟獻身傳道。又有美國青年,迷信異教,參禪著魔,如墮深海,黑浪滔天,震恐萬狀;忽然想到 章力生 博士所《西方心靈沒落》,開卷以後,主引導他從黑暗進入奇妙光明。於是讀神學傳揚主道。
       世人對罪沒有真切的認識,僅從人和人的關係而言,而不知人和上帝的關係,沒有如聖經裡面︰「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一45)的痛切認識。上帝聖善的靈,動其善工,要世人認罪悔改,重生得救;世人要想出死入生,得蒙救恩,必以認識其罪狀為絕對的條件。「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六23

聖經中罪的定義

罪的定義

 
聖經所講的罪,主要有五個層面。

 
一﹑未射中目標

 
   罪原來的意思是「沒有射中目標」,射歪了,沒有射到中心點,沒有達到上帝的標準﹔上帝的標準是一百分,考九十九分還是罪。和合本羅馬書三章23節﹕「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上帝的榮耀就好像滿月一樣,缺了一點就是罪。天主教的思高聖經把這節翻譯成為﹕「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榮。」


上帝的標準是完全,但有誰是完全呢﹖沒有人可以達到上帝的標準,因此人人都是罪人。

 
二﹑不相信上帝

 
 聖經所啟示的罪,中心的思想就是﹕不相信上帝就是罪。亞當﹑夏娃不相信上帝的警告﹑命令,他們寧願相信蛇的試探,成為一切罪的來源,所以罪的中心就是不相信上帝。然而,有誰一生下來就認識上帝﹑相信上帝呢﹖沒有﹗所以其實它也就是說﹕人人都是罪人。

 
三﹑原罪

 
  第三個層面是很震撼人心的,所謂原罪。根據一般的文化,如中國的文化﹑亞里斯多德的希臘哲學,都認為﹕做錯事﹑犯罪的人才是罪人﹔做好事的人是義人。可 是,聖經是逆向操作,聖經不是看我們的行為表現,聖經是以人的地位來定我們的表現。因為你是罪人,所以你才會犯罪。由於我們在基督裡面成為義人,所以我們 才能夠行屬靈的善事。

 
行惡的力量

 
 聖經講原罪講得最清楚的是,羅馬書五章12節 ﹕「這就如罪是由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然後接著是﹕「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為我們有罪性,所以我們人才會犯罪,神學家稱 此為原罪或罪性。聖經將罪性講得很生動,它是控制我們去行惡的力量,不能不去行。明知不應該行,可是還是去做,是一股人沒有辦法勝過的力量。

 
 人類的第一宗謀殺案,哥哥該隱殺掉弟弟亞伯,上帝故意對該隱說﹕你弟弟在哪裡呢﹖該隱說﹕我豈是看管我弟弟的﹖上帝說﹕你為什麼發怒呢﹖為什麼要變了臉色呢﹖「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不好,罪就伏在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創世記四章7節)這裡描述得很生動,罪就伏在你們家的門口,罪好像一頭野獸,隨時伺機要吞吃你,你卻要制伏﹑對付罪。

 
  這裡用了兩個動詞,它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它。戀慕﹑制伏,與上帝咒詛人類的兩個動詞是一樣的。女人要「戀慕」男人,男人要「管轄」女人。罪一生 都在纏住我們,我們要想辦法擺脫它﹑控制它。這就是罪性,它控制我們去行惡,「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馬書七章18節)


罪性最好的定義就是,不能不犯罪。使徒保羅將那個罪性人格化,把它講得好像是一個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羅馬書第七章11節)


保羅把罪擬人化,罪好像兇手一樣。罪一生跟著我們,我們要想辦法擺脫它﹑制伏它。

 
四﹑內心不潔

 
 聖經所啟示的罪,第四個涵義是內心不潔。這是耶穌所提出來的,耶穌的登山寶訓提到,若是看見婦女就動了淫念,這人心裡已經犯了姦淫的罪,不用真的跟女人上床,只要動了淫念,你就犯了姦淫的罪。

 
 登山寶訓又說,如果恨你的弟兄,等於犯殺人的罪,難免受審判。你不用真的拿刀子捅人一刀,只要心裡恨你的弟兄,不肯原諒那曾經得罪你的人,就等於犯了殺人的罪。耶穌的登山寶訓是超高標準,律法的標準已經很難達到了,耶穌又給我們一個更高的標準。

 
 耶穌的登山寶訓,其實是要我們看見,沒有一個人可以達到上帝超高的標準,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的,只有耶穌是完全的。

 
 內心不潔就是罪,這是相當振聾發瞶的啟示,按照聖經的標準,貪婪﹑嫉妒都是內心不潔(羅馬書第一章29節)。在中國文化的層面裡,有沒有上述這些罪的意思呢﹖

 
五﹑罪行或惡行

 
 有一首聖詩說﹕「我沒有罪,沒有罪,殺人﹑放火我不會,偶爾說謊溜了嘴,天下烏鴉一般黑。」通常中國人想到罪,就是殺人放火的外表行為,作姦犯科才算是罪。聖經也有提到這些表現出來的行為,即罪行或者是惡行。羅馬書一章的後半部講到很多罪行。

 
  我先來給聖經中「罪」的定義下一個結論。根據奧古斯丁的的定義,罪就好像一個人,背轉向上帝,而卻面對著世界。根據神學家馬丁路德的定義,罪使一個人扭 曲,然後人漸漸以自我為中心。我很喜歡馬丁路德的定義﹕以自我為中心。人把上帝趕下寶座,人自己要坐上那個寶座,人要以自己作為是非善惡的標準。

 
 為什麼上帝不要人吃分別善惡的果子呢﹖因為上帝要人以祂的誡命,以祂的話語,作為我們是非善惡的標準﹔但是人選擇了背叛上帝,亞當吃了分別是非善惡的果子,意思是說﹕人要以自己作為是非善惡的標準,人不屑以上帝做為標準,這是罪的由來。

 
「罪」是神學性的問題

 
 罪不僅是消極的缺乏上帝原先的良善﹑公義﹑聖潔,而且是積極的作惡。聖經所啟示的罪,不是哲學性的問題。年輕的時候的奧古斯丁,曾想用哲學的方式來解釋罪。他說,上帝是純存有(Pure Being ),罪則相反,罪是不存在的(None Being)。上帝是完全的良善,缺少那個良善就是罪。後來,奧古斯丁放棄了這種哲學性的解釋,他回到聖經給罪的定義。

 
 罪也不是教育性的問題,中國人喜歡用孟母三遷的例子,來作為教育的根據,給小孩子好環境﹑好榜樣,小孩子就會學好﹔給小孩子不好的環境﹑不好的榜樣,他就會學壞。

 
 聖經所說的罪,不是哲學性,不是教育性,也不是倫理性或心理學的問題,而是神學性的問題。所謂神學性的問題是,它關乎人跟上帝之間的關係,它涉及人類救恩的問題,亞當犯罪的最大的結果是,人不再尋找上帝,不再渴慕救恩,這是救恩論第一個要面對。

 

 

聖經對罪的教導


    1.罪惡一般的概念──在改教運動之時,教會並未從哲學上來確定罪的性質。他們既非以罪視為一種缺陷,也非僅為人類的自私自利;又非為一種不可避免之事;他們乃是基於上帝的話語,從道德的屬靈的意識上決定他們的教義,認為是違反和不合上帝的律法。這個定義,無論路德宗、改革宗,都表贊同。 
    2.罪乃特殊的邪惡──常人往往把邪惡和罪惡,混為一談,實非確當,邪惡(evil)一詞,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屬於物質的或身體的;一為倫理道德的。前者乃為一種不幸的禍害,並非罪;後者才是罪,且嚴格言之,即就倫理道德的意義而言,邪惡和罪,仍有分別,不可混用,罪乃特殊的邪惡。
       聖經裡面,關於罪的名詞,乃都指有道德性。例如,『chaftarth'一字,便是「未中目標」(miss  the  mark),乃含偏離正道之意。『Arel'『Avon'二字,便有不正直、不公正,以及不遵常軌而行之意。『pesha'一字,乃指違法亂紀,不忠於合法的當權者以及犯上作亂之意。而『Resha'一字,乃指不守法律,犯罪作惡之意。複次『Ashan'乃內心自疚之意;『Maol'乃指不忠與叛逆之意;『Aven'乃指虛榮浮誇之意;『Avah'乃指偏斜墮落之意。他如『Hamartia'『Adikia'『parabasis'『paraptoma'『Anomia'『paranomia'……等字,都指這些意義。
       從聖經中這些字來看,可見均含倫理道德的特性,絕無容疑。而其義並非消極的,並非軟弱、缺點、不完善。凡此均無道德上的責任,而是積極的敵擋上帝,違犯上帝的律法。罪乃是人類故意挑選的邪惡之道,乃有無窮的禍患(創三13;羅一1832)。
     3.罪有絕對的特質──在倫理道德方面,善和惡,是絕對有分別的;二者無中立的餘地。兩者的轉變,不是數量的,乃是本質的,罪不是不夠好或次好,而是絕對的惡。聖經不容其有中立的餘地。摩西呼天喚地,陳明生死禍福之理(參申三○1520)。 上帝呼召先知,苦口勸導,要世人從滅亡之路轉回來,離惡行善,出死入生。公義與邪惡,絕無妥協之餘地,中立的可能。世人於正路和邪道之間,不容徘徊中立。 主耶穌明白宣稱︰「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 他。」(太一二30,一○3233;路一一23
因此我們可以說,罪乃是違反或不合上帝道德律法的行為與活動,在上帝之前,人心實都有罪。苦的水,乃從苦的泉源而來;壞的果子,必從壞樹而來,此道理不必解釋就可以明白。
 
    4.罪與上帝的律法──世界人類,無論 在何時代,無論在何地方,無論其所信的宗教如何,及其文化的程度如何,都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都承認有一位比他們更高的,在他們以上。無論何種思辨哲 學,都不能否認這種本能的,直覺的想法。倘使他們不認識真神,他們必須要造各種假神,作他們崇拜的對象;然而倘使一旦聖經裡的上帝觀,傳入他們的心,則他 們便沒有裡由漠視,「無可推諉」(羅一20)。因為上帝的話必令其理智與良知折服,並使他們的謎,得到答案。從此就恍然大悟,不但他們心中的想望,獲得滿足,且又要遵從,而他的品德和行為,都要向它負責。正如萬有引力把地球堅定在它的軌道,我們的德性也使我們要歸順上帝,要向上帝負責。
       因此罪與律法乃有關係。律法不是 由我們制定的,更非我們的意見或概念,亦非單是理知,而是上帝的本性和旨意。這種律法必須是完善無瑕的,必令人類的德性與行為與上帝的本性與旨意完全相 合。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上帝;也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鄰舍。所謂完善無瑕,必須完全無罪,完全符合上帝的本性、形像和旨意,這是聖經的 道理,也是我們良心的教訓。每一個人,至少每一個基督聖徒,倘使他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不符合祂的形像,便要自覺有罪;倘使他冷酷無情,缺乏熱忱,憂悶煩 惱,不謙卑,不感恩,不溫柔,不忍耐,不仁慈,便是因有罪的本性。
 
    5.罪有雙重的意義──罪乃有雙重的意義,從公義而言,乃有犯法之意;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又有敗壞墮落之意。這兩重意義和要素,都在人的良知上表明出來。
       從犯法的意義說,則必須受審判,因為違犯律法和不合道德的要求,則必被定罪,而受刑罰。僅從犯法的意義說,又有兩方面的意義。一則為犯罪者原有的品德,如他的缺點、劣跡,以及其他該受刑罰的事。神學家達勃耐氏(Dab- ney)稱之為「潛在的罪」(potential  guilt)。還有在公義的要求上必須加以處罰的事,達氏稱之為「真實的罪」(actual uilt)。前者乃與罪有關,不可分開,故不能因赦免而消除。後者(從上帝的聖潔而言),則由其本人或救主代贖,滿足公義的要求,則可以消除。
       其次,從敗壞的意義言,此則因人類本性的墮落,每一個世人都無例外,此乃普天之下,每一個人,生活的實情。由於人類始祖亞當的墮落,因此每一個人便生而有墮落的天性。「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三1023,五12
      6. 罪乃在人心之內──罪非在靈魂裡面,而乃在心內。經云︰「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故基督教心理學把心作為靈魂的主要機構。從這個中心,發出其力量,施展其作為,影響人的智、情、意,以及他的身體。當「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心便在內加強意志的力量,決定取捨。此與聖經的道理相符合,「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路六45)「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瀆。」(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來三12
      7.罪不盡限於行為──因此罪不僅 僅限於外表的行為,並且包括有罪的習慣以及心靈深處邪惡的思念。這三者乃有彼此交織的連環的關係。有罪的品格,乃為有罪習慣的根基;二者復於行為上表彰出 來。有罪的行為,如果一犯再犯,習以為常,不以為非,便造成有罪的習慣;而有罪的行為與情操,又從其敗壞的本性而來。因為人的本性與品格,實在壞到極處。 所以一切罪惡,並非限於動作、活動和行為,而又在其內在的本性與品格。有罪的習慣與有罪的行為,兩者的分別,教會自始即加承認。從主的教訓有關樹和果子的 分別,也可看到邪惡之心,與邪惡的行為,兩者乃有分別。凡是上帝的子民,都知道罪的本性,不限於情操和品性。

天主教會對罪的教義

    1. 他們主要的見解──天主教的見解,往往彼此說法不同,令人難於把握,莫衷一是。他們關於原罪的意見,因所屬教派的不同,說法也不同。
1)在天德會議(Council 0f   Trent)公布「羅馬教義問答」(Romish  Catechism)以前,拉丁教會關於原罪的意見,異常紛歧;
2)甚至天德會議的決議,也是非常含糊,沒有完整性與確切性;
3)他們著名神學家對於德律但丁(Tridentine)聖典的解釋,也彼此紛殊。
       雖然 天德會議公布的聖典與法令關於原罪的意見含糊不清,我們仍可加以綜合的說明。他們認為真正的罪乃在各人照他意志所作的行為,雖然不合上帝旨意的情操與習慣 有其罪性,但嚴格言之,倘未見諸行為,不能稱其為罪。所以一切潛伏在內的邪情惡慾,不能算罪,僅能視為罪的燃料而已。
    2.他們見解的謬妄──天主教的見解乃 和上述伯拉糾派犯同樣的毛病,因此我們對伯拉糾派的批判,幾乎都可用以批判天主教。他們都以為真正的罪,乃僅限於故意所作的行為。他們復以為所謂「原 義」,乃是一種超凡的神恩,另外加在人類原來所造的肢體上面的;失去了「原義」,並無傷乎人性。照聖經的真理,人的邪情惡慾,不但是真正的罪,不必等到其 現之於行為;而且還是萬惡之源﹗

在苦罪中與上帝隔絕的經歷


在上帝與被造界間,上帝跟基督徒的關係理應最為密切,不過奇怪的是基督徒也有「找不著」上帝的時刻。尤其是在痛苦的時刻,上帝好像是躲藏起來了,詩人投訴上帝說:「耶和華啊,你為什麼站在遠處?在患難的時候為什麼隱藏?」(詩十1
 
基 督徒這強烈像被上帝遺棄的孤獨感可能是因著對於來自上帝的安慰的高度祈盼而產生,然而上帝越長的靜默往往使這感覺的強度越發加增,直到祂向我們說話才開始 慢慢從痛苦中得到釋放,在經歷熬煉之後更能體驗上帝的實在,並瞭解自己的真實處境,故此約伯在經過試煉之後能夠說:「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 此我厭惡我的言語, 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約四十二5-6
 
以上對於上帝的沉默而產生的距離感可說是屬於「認知上的距離」,而並非關乎上帝真正遠離在受苦中向祂呼求的人, 雖然我們沒有辦法得知,上帝仍然在暗中與我們同在,並幫助我們度過難關。
 
不過基督徒感覺與上帝有隔閡的另一情況是因為罪的緣故,因著罪上帝「掩面不顧」祂的百姓(申卅一16-18;賽五十九2;結卅九23-24)。
 
這分隔就不光是「認知上的距離」而真正是「關係上的距離」,除非人願意悔改才可能修補這關係。罪之所以在上帝與人之間成為隔閡是因為罪與上帝的聖潔相敵。
 
為此,就是基督在十架上承擔世人的罪的當兒也得忍受與聖父在「關係上的分離」(非「本體上的分離」)。對犯罪的人而言,只有悔改才能解決問題,因為上帝靠近心靈痛悔的人。

分別善惡樹的果子透視的問題


有人會問,為甚麼上帝那麼嚴厲,亞當、夏娃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又有甚麼大不了的事,要讓全人類因此遭殃?其實「分別善惡」所代表的是以上帝以外的方法去達到上帝要人達到的目的──像上帝一樣。
 
「分別善惡」的對立面不是「不知善惡」,乃是「生命」(創二9),生命樹所提供的是依靠上帝而得到隨時隨地豐富的供應──「園中樹上各樣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創二16),在生命相交中沒有任何阻隔,表達於亞當和夏娃夫妻間赤身露體的完全坦承接納(創二25),並與上帝無礙的交往。在人的墮落後所破壞的就是生命相交的關係,首先夫妻間看見自己赤身露體而要用葉子編裙子向對方隱藏,當上帝來的時候也得在樹木中躲避上帝的面(創三7-8)。
 
知善惡如同上帝一樣相信只是一種諷刺(創三22),就是離開上帝而知善惡是捨本續末的做法,將原來順服上帝吩咐的分別善惡的知識(創二16-17)變成為經歷墮落而身受其害的知識(創三7),像小孩子沒有聽從父母的話去玩火被灼傷一樣,在傷害中失去了本來的單純。然而,亞當犯罪帶來的不是一般傷害,而是因著離開了上帝那生命的源頭而自我塌陷,造成災難性的人性扭曲,影響不只個人,更是所有從他而出的後裔。

   
到底魔鬼的試探有甚麼厲害之處,使人陷於萬劫不復的光景?吃上帝明言禁止的果子代表了對於上帝作為上帝他權柄的挑戰,換言之是「越位」(usurpation)的行動,形同宣告上帝權柄無效,自己成為自己的上帝。這也就是魔鬼本身犯的罪,自我越位要成為上帝(賽十四13-14),所有跟隨牠一同背叛的,聖經稱之為「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猶6)。故此魔鬼的試探便是要把人類拉攏到牠哪邊去來反抗上帝(參啟十三1-18)。
 
因此,罪是從越位開始要達到背叛的目的,但是結果是自我塌陷而扭曲,永遠陷入罪惡的漩渦。感謝上帝,因祂的大愛當我們還作罪人時,藉著祂獨生愛子的救贖,讓我們有得救的盼望。

世人都犯了罪


當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我們自然反應是不以為然,因為明明我們都不是作姦犯科的人嘛!到底何為罪? 罪的本質又是甚麼?基督信仰所講的「罪」是指人類離棄上帝后活在「因自我塌陷而扭曲的實然狀態」。
 
所 謂自我塌陷是指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需要依靠創造並賜他生命的上帝而存活,在人離開生命的源頭之後就像洩了氣的汽球一般塌陷下來,人性便失去原本的豐滿而扭 曲。這扭曲的狀態其實牽涉各樣的問題,在廣義上都可以稱為罪,從關係的角度看上述的罪之狀態乃是源於人與上帝「關係的破壞」,從這破壞的神人關係引申影響 到所有其他關係,包括人際關係和與萬物的關係。  
 
   
然而從扭曲狀態所產生的效應而言,則牽涉人的「自戀﹙narcissistic﹚」思想和行為,可以說當人沒有仰望上帝時就自然以自己為上帝,人的無能成為虛僞的原因,沒有達到上帝的標準,人的無限潛量成為一切越軌的動力,總而言之是從內在思想到外在行為都缺乏了條理生活的力量。
 
其實「罪行」只是將真相表面化,把人內心的狀況全盤托出的表現而已。奇怪的是這扭曲狀態並非中性的,乃是「沈潛」對於一切美善的事物有無名的「反叛」力量 revolt﹚, 保羅在羅馬書,最終反叛的對象其實直指上帝作為一切美善的源頭,因為人的位格主體性(自己作上帝)逼使他作一個「生存空間」的選擇,不要面對自己墮落的本 相被上帝的美善所否定,寧可堅持自己墮落的「正當性」而否定上帝的美善,這對美善的反叛是扭曲人性或人的「罪性」最深層的實況,而罪性做為人類的實存狀態 支配著一切人類的生活。所以「罪」最基本並非社會學的議題,乃屬於神學範疇的問題。  
 
   
如 果把罪的問題繼續延伸到社會層面,我們發現罪性的扭曲從個人的生活可以投射到影響社會的整體文化,又從中反哺建立自己個人的價值,人變成罪惡世界生活的 「共犯」,不但通過文字、藝術表達出來,更把罪惡的價值制度化成為生活的規範。因此,在社會生活中,人在支取了社會文化的價值觀念後,常常不自覺的跟隨時 下風俗行事,不過共犯效應不但是外在的因素使然,或者我們只是不得已活在制度下,牽涉更深的是內在扭曲人性中彼此爭先的動機,讓自己在別的(罪)人眼光中 被接納,而且可以成為他們的佼佼者,所以在單獨一個人不會作的惡事,在團體動力下就有膽量去做。
 
不 過罪惡的事情並不止於個人和社會,更指向世界生活背後靈界的介入,就是魔鬼和邪靈轄制墮落的人類,通過個人因罪惡在內心所開放的管道,並藉著社會裡行政勢 力的配合,還有不同形式的偶像崇拜和相關的地方風俗,矇蔽人心以達到擄掠人的靈魂的效果。因此,有偶像崇拜經歷的人往往比較困難向上帝開放。
 

墮落人性的自我塌陷


人 作為被造的位格者並非自有永有、獨立自存的個體,按照上帝形象被造的人有其從作為位格者特質所賦予的超越與永恆,但是位格者卻存在於彼此的相交中,從相交 而分享生命,上帝向人吹氣使他成為活人這行動有特別意義,就是表明人的生命從上帝而來,不但在創造時刻跟人有生命的關聯,在人類被造後的整個存活歷史也跟 上帝的生命關係密不可分,伊甸園中的生命樹所代表的就是人不斷得著上帝給予生命的供應,不但是身體上的需要,更是生命相交的關係。
 
因此,當因犯罪而被逐出伊甸園之時,亞當失去的不只是美麗的家園,更是這家園所代表的與上帝生命的割裂,固此耶和華派遣天使把守生命樹,免得人繼續吃其中的果子而永遠存活(創三22-24)。

   
缺 乏上帝生命支撐的自然結果是自我空洞化,需要尋找別的東西填滿這本來為上帝臨在而設的空間。人作為被造的位格者本來就是有自我關聯的能力,是其「位格延 展」尋找與自己「位格內涵」相交,在沒有更高的相交對象情況下,人以自己為對象來滿足自己,這本來在自然情況下的「自我關聯不正常地內轉」﹙self-reflexivity turns inward﹚。
 
弗 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論中的「超我、自我、本我」的架構,似乎是保羅神學中「聖靈、我、肉體」的世俗版本,以社會規範替代上帝的聖靈,不過兩者其實都說明一件 事,就是「我」在沒有更高的崇拜對象時將選擇自己以感官的「肉體」作為滿足的目標。在不同的感官領域中以「性」最為深層,因為這是上帝賜給人的禮物,在人 際間最密切的相交關係中分享,似乎是「類比著」神人位際關係間生命相交的親密深度。(因此,在某些宗教如印度教的崇拜中設有廟妓,以性交經歷的忘我境界作 為引進宗教超越的方法,這都是「錯位」的宗教行為。)
 
怪不得奧古斯丁在思想成熟期討論人的私慾﹙concupiscentia﹚問題時都不離開性慾的內容,這不是因為是他個人歷史背景使然,乃是他命中了墮落人類的要害,所言的畢竟是所有人的普遍經歷。
 

知行不一的矛盾


人性因自我塌陷的扭曲雖然表現在外在行為中,但卻可以追源自人內心世界的景況,因為那才是真實的圖畫,所以耶穌談論猶太人的假善時,說:「入口的不污穢人,出口的乃能污穢人……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太十五1118
 
又「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 果子……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1820
 
即便我們也許可以裝出道貌昂然的臉孔,但是內心的詭詐常常在不經意時所說的話中露出馬腳(太十二36),因為心中想的是甚麼就會「自然」流露甚麼。
 
明顯地耶穌看到的不是看得見的行為表像,而是看不見的內心真際,實際上,並非外顯的行為乃 是心中發出的犯罪意向(intention)就決定了一個人是否有罪,因為沒有化成行動可能只是缺少機會而矣(例:太五2228)。
 
使徒保羅發現不單是人無法遮掩內心的罪,連靠自己力量去行善也作不來,所以他承認「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8),這是對人性何等深入的描述,理性的善無法戰勝非理性的惡!好像直線思維在經過身體的實踐時便有扭曲的力量使原初的意願走樣了,有肉體而來的拉力﹙drag﹚把路線改變。
 
理性決斷本身尚無須投注生命力的代價,依然是抽離實際生活的狀況,只有落實於行動時才牽涉把理論變成實在﹙actualization﹚,而遇上真實的阻力,是缺乏上帝聖靈生命動能支撐的當然結果,實踐是在不同方面的力量爭競中進行的,故此保羅說:「上帝的 國不在乎言語,乃在乎權能」(林前四20)!
 
不 過保羅似乎沒有光是看見缺乏力量的一方面,更明白人性的扭曲也積極顯明在對善的準則(如猶太律法)的非理性盲動中,就是知道誡命所提供的道德安全規範反而 成為挑動私慾的工具,在誡命的原意皆為美善的前提下,只有一個解釋:就是人類罪的本性在發動,在自我扭曲狀況中誤用了上帝叫人為善的律法。
 
對於中國文化傳統道德至上的理想而言,這聖經真理的啟示猶如當頭棒喝, 孫中山 先生說過「知難行易」,但聖經告訴我們,起碼在倫理的事情上絕對是「知易行難」,或者更貼切應該是「知可以而行不能」。
 
其實人性的扭曲何止影響人類行為?就是連人對真理的認知也會被矇蔽,因此猶太人因心裡剛硬而看不見摩西律法的真正生命意義而執著於條文(林後三13-16),保羅把這情況更大範圍應用在一切拒絕真理的人身上:「他們雖然知道 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結果是屬靈視覺錯亂,將是非顛倒,把被造物當為上帝敬拜(羅一21-23)。因此罪惡的扭曲能力深入拒絕上帝的人的內心,奧古斯丁分別以「屬靈的無知」﹙ignorantia﹚和「道德的困難」﹙difficultas﹚來形容罪惡對人類正常知性與行為雙重的顛覆能力。
 

基督徒與罪

(1) 衝突︰

基督徒與罪的衝突,是按照約翰壹書二章16節所提出的三個方面︰

)世界︰

世界(希臘文kosmos)的意思是︰「與上帝為敵的,就是失喪在罪中;與神聖的事完全對立,破損及敗壞的。」

信徒所得的勸導是,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物(約壹二15)。這是指對一些物質和精神方面的事物都要避開。約翰進一步指出,世界的事物引誘基督徒犯罪;它透過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約壹二16)誘惑人。世界是在撒但的掌管下(約壹五19),顯示它本身的愚拙(林前三19)、不潔(林前五10),及與上帝為敵的本質(雅四4)。就世界而論,基督徒是已經釘在十字架上的(加六14)。

 
)肉體︰

肉體「是樂意為罪效勞的工具,是順服罪,那裡有肉體,那裡就有形形式式的罪;在肉體裡沒有美善的東西。」

肉體一詞有物質的含意;然而,它很多時候都按非物質的含意使用,指「肉體的固有本性……它能令所有人都服侍自己,令自己快樂……它能令人一生都離開上帝。」

按保羅在羅馬書七章1720節所描繪的,基督徒經歷肉體的本質是屬於罪的。肉體包含情慾,能轄制心靈(弗二3);肉體管治非基督徒的生命(羅八56)。要解決羅馬書七章25節的困境,只有聖靈的能力(羅八2及其後經文),及心意的更新(羅十二1),並且把肉體釘在十字架上(羅六6)。

 
)魔鬼︰

魔鬼是真實存在的。他攻擊基督徒,使基督徒的生命結不出果子。他是基督徒可怕的敵人,因為他要吞吃基督徒(彼前五8);基督徒被呼召要抵擋那魔鬼(雅四7),配戴屬靈戰爭的軍裝,以抵擋魔鬼(弗六1017)。

  (2)
裝備(provision)︰

上帝為了不讓基督徒走進罪惡的歧途,就給與他們充足的裝備。

)上帝的道︰

上帝已經給基督徒一本「上帝所呼氣」(God-breathed)的聖經,能夠有效地「教導人學義」,使信徒可以「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617)。

是這道,使信徒能夠離棄罪惡的生活(詩一一九916);也是信道,使信徒的生活潔淨(弗五26),使信徒成聖(約十七17),使信徒的禱告可蒙應允(約十五7)。

 
)基督的代求︰

信徒犯罪時,基督是信徒的辯護者,或辯方律師(約壹二1)。因為基督一直活著,所以他的代求是有能力的(來七25)。約翰福音十七章揭示,基督為基督徒代求的本質︰他為他們的穩妥而祈禱(約十七11),為關心他們的喜樂(約十七13),為保護他們離開撒但(約十七15),為了使他們在真理上成聖(約十七17),以及他們可以最後與基督同在而祈禱(約十七25)。

 
)聖靈的內住︰

聖靈在信徒生命中的工作十分重要,因為聖靈能使信徒過遠離罪惡的生活。聖靈的工作包括內住(羅八9),膏抹(約壹二20,四4),印記(弗一13,四30),使人得力(徒一8),充滿(弗五18),及使信徒一生靠聖靈過活(加五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