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 星期日

衛斯理非常著重聖潔神學及其實踐

 

   衛 斯 理 一 生 努 力 追 求 聖 潔 之 道 , 並 在 其 人 生 中 不 斷 在 聖 經 與 神 學 思 想 中 鑽 研 。 他 不 但 掌 握 到 聖 潔 之 道 , 也 將 聖 潔 的 神 學 與 應 用 , 教 導 循 道 會 的 人 , 並 使 後 世 的 信 徒 獲 益 良 多 。

   他 認 為 神 所 設 立 外 在 的 象 徵 / 表 記 、 話 語 , 或 行 動 , 並 透 過 一 般 的 途 徑 , 達 成 神 所 設 定 的 果 效 。 當 中 包 括 先 在 恩 典 ( preventing/prevenient grace ) 、 稱 義 恩 典 ( justifying grace ) , 及 成 聖 恩 典 ( sanctifying grace ) 。

   藉 著 恩 典 的 途 徑 、 外 在 的 表 記 及 內 在 的 恩 典 , 他 將 神 所 賜 的 恩 典 活 出 來 。 衛 斯 理 早 期 在 牛 津 大 學 已 受 泰 勒 主 教 ( Jeremy Taylor , 1613-1667 ) 的 《 聖 潔 生 活 與 死 亡 的 規 則 》 ( “ Rules for Holy Living and Dying ” ) 的 影 響 , 對 聖 潔 的 操 練 不 遺 餘 力 。 泰 勒 可 稱 為 聖 公 會 的 屬 靈 大 師 和 神 學 家 。

   他 每 天 記 錄 他 每 時 所 做 的 事 , 以 確 定 他 所 做 的 是 出 於 聖 潔 的 動 機 。 若 動 機 出 現 問 題 , 他 立 即 將 自 己 全 部 的 生 命 奉 獻 給 神 , 讓 神 掌 管 。 泰 勒 形 容 人 生 的 目 的 是 恆 常 地 與 主 同 行 , 那 麼 , 個 人 的 聖 潔 是 必 須 的 。 因 為 人 生 的 目 標 是 邁 向 完 全 , 在 基 督 裡 完 全 , 故 信 徒 須 要 分 析 罪 惡 和 將 它 克 服 , 靠 著 信 心 , 信 徒 將 神 的 旨 意 行 出 來 。 聖 潔 的 操 練 不 是 在 真 空 中 行 出 來 的 , 而 是 在 個 人 生 活 及 教 會 生 活 中 實 踐 出 來 的 。

   他 認 為 聖 潔 和 世 界 中 的 生 活 是 不 能 分 割 的 。 屬 靈 的 領 悟 在 乎 見 到 神 在 信 徒 生 活 中 的 作 為 。 聖 潔 的 動 機 / 意 圖 是 對 神 的 旨 意 完 全 開 放 自 己 的 途 徑 。 這 是 將 神 的 恩 典 灌 注 在 人 的 工 作 裡 , 而 神 的 恩 典 本 身 是 美 善 的 。

 

   衛 斯 理 對 聖 潔 動 機 的 信 念 也 受 多 馬 肯 培 ( Thomas a Kempis , 1380-1471 ) 的 《 基 督 徒 模 式 》 ( “ Christian Pattern ” ) 及 羅 威 廉 ( William Law , 1686-1761 ) 的 《 基 督 徒 的 完 全 及 嚴 肅 的 呼 召 》 ( “ Christian Perfection and Serious Call ” ) 的 肯 定 。 羅 威 廉 認 為 得 救 之 後 是 神 的 形 象 的 重 生 , 邁 向 更 像 神 的 完 全 , 但 將 焦 點 放 在 神 的 旨 意 上 。 正 確 的 動 機 及 旨 意 的 轉 化 , 能 改 變 信 徒 。 藉 著 他 們 的 見 證 , 世 界 便 得 著 改 變 。 他 堅 持 成 聖 的 過 程 是 沒 有 靜 止 的 , 也 沒 有 人 是 完 美 的 。 最 重 要 是 持 續 追 求 完 全 / 聖 潔 , 當 中 有 貫 徹 的 和 清 楚 的 目 標 , 即 是 愛 神 和 鄰 舍 、 信 靠 基 督 和 有 足 夠 的 恩 典 , 並 擁 有 在 聖 靈 內 住 動 工 而 湧 出 來 的 喜 樂 。 這 就 是 「 聖 潔 生 活 」 的 內 容 , 也 就 是 盡 心 愛 神 和 愛 鄰 舍 、 穩 定 地 信 靠 基 督 , 及 在 聖 靈 裏 過 喜 樂 的 生 活 。

 

 

衛斯理不認同加爾文的雙重預定論

 

   雖 然 他 與 更 正 派 的 神 學 傳 統 相 近 , 但 有 些 立 場 還 是 有 分 歧 的 , 例 如 他 因 著 從 聖 經 的 領 受 , 他 不 贊 同 加 爾 文 的 雙 重 預 定 論 , 特 別 是 在 加 爾 文 相 信 上 帝 預 定 某 些 人 沉 淪 不 得 救 這 方 面 , 是 明 顯 不 合 乎 聖 經 所 論 到 神 愛 世 人 及 願 意 人 人 得 救 , 而 不 願 意 一 人 沉 淪 的 真 理 教 導 。

    他 傾 向 亞 米 紐 斯 的 神 學 思 想 ( 但 不 完 全 認 同 所 有 的 論 點 ) , 認 為 上 帝 早 已 設 立 先 在 的 恩 典 , 使 願 意 認 罪 悔 改 、 相 信 基 督 的 人 都 可 因 信 稱 義 , 重 生 得 救 , 而 邁 向 成 聖 。 衛 斯 理 肯 定 上 帝 的 絕 對 主 權 , 但 他 不 認 同 加 爾 文 的 雙 重 預 定 論 , 原 因 主 要 是 基 於 聖 經 整 體 的 原 則 , 而 不 是 因 反 對 而 反 對 :

( 1 ) 根 據 . 羅 五 8 及 八 32 的 論 點 , 救 恩 是 白 白 的 賜 給 所 有 的 人 ; 神 不 會 只 將 救 恩 賜 予 某 些 預 定 的 人 , 並 預 定 某 些 人 沉 淪 。

( 2 ) 預 定 論 破 壞 了 神 所 定 的 聖 潔 律 例 , 因 為 神 不 會 因 預 定 某 些 人 沉 淪 而 破 壞 主 的 聖 潔 屬 性 。

( 3 ) 預 定 論 破 壞 了 基 督 信 仰 的 安 慰 和 快 樂 , 因 神 不 會 預 定 某 些 人 一 定 沉 淪 , 而 使 人 失 去 平 安 和 喜 樂 。 只 要 人 願 意 信 靠 基 督 , 便 可 因 信 稱 義 。

( 4 ) 預 定 論 破 壞 了 信 徒 行 善 的 熱 誠 。 既 然 信 徒 無 論 怎 樣 努 力 去 傳 福 音 , 對 某 些 預 定 會 沉 淪 的 人 也 是 徒 然 的 , 反 正 他 / 她 們 必 定 下 地 獄 , 這 會 影 響 信 徒 傳 福 音 和 行 善 的 熱 忱 及 動 力 。

( 5 ) 預 定 論 推 翻 了 神 整 體 的 啟 示 。 聖 經 的 主 題 是 論 及 神 對 世 人 的 愛 而 施 行 基 督 全 面 的 救 贖 。 若 正 如 加 爾 文 論 說 神 只 是 預 定 某 一 部 分 人 得 救 的 話 , 那 麼 就 很 容 易 使 人 們 推 論 說 聖 經 或 神 前 言 不 對 後 語 , 互 相 矛 盾 。 但 是 , 聖 經 清 楚 指 出 神 不 願 意 一 人 沉 淪 , 乃 願 意 萬 人 得 救 , 明 白 真 道 的 ( 參 彼 後 三 9 ; 提 前 二 4 ) 。

( 6 ) 人 不 得 救 主 要 是 人 不 願 意 相 信 , 而 不 是 神 只 揀 選 某 些 人 得 救 ( 參 約 五 40 ; 太 廿 三 37 ) 。 人 因 為 不 信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得 救 , 是 需 要 付 上 人 應 有 的 責 任 , 而 不 應 將 其 責 任 推 卸 在 神 的 身 上 。

 

治死罪的根基

   歌羅西的信徒給人家勉強去用一種完全錯誤的態度治死罪。保羅說他們是被人擄去了:「有人不照著基督,而照著人的傳統,和世俗的言論,藉著哲學和騙人的空談,把你們擄去。」(西 2:8)

    約翰歐文(John Owen)就是以這個題目為他布道的標準講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講章是對著當時十來歲的孩子講的),他說:「憑己力抑制情慾,用自己發明出來的方法來達到自我稱義的果效,是一切人類宗教的本質和內容。」

    如果我們將一切都建立在人為的規條上,(這事情不許做,那地方不能去,這個不能並,那個要躲開),就此以為自己真的在對付內在的罪。其實,我們只不過是改變了外在的行為而已。這樣的根基是不穩固的,並且當「邪惡的時代」(弗 6:13)把危機帶到我們跟前時,我們便會發現自己會一蹶不振,直往下沉。

  真正對付罪惡的根基是與基督的聯合:我們與主同死(西2:20;3:3);與主同復活(3:1);現今在世的生命在他屬天的主權下受蔭庇 (3:3);當他再來之日與他永不分離(3:4)--這一切就是我們處死罪惡的基礎。保羅的意思是,「由於….」這些事情是事實,「所以」我們要治死一切屬地性質的東西(西3:1,5)。

  究竟保羅這個論證的內在邏輯是什麼呢?此乃在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帶給我們一個新身份,使我們與罪的關係完全改變了,我們也在基督裡得到了一個非常尊貴的地位。由於我們是這樣與主聯合的,我們生命的根基則是為一種全然不同的生活方式而立的,叫我鍾情於新的喜好和品味。我們的新身份本身就是叫我們能夠對付罪的動力來源。就好像一個新婚的新娘一樣,她有了一個新的名字和新的身份,而這個新身份乃是使她樂意凡事以她丈夫為中心,事事表現出對丈夫的傾慕的動力。在此之前,她也許對其它人有過不同程度的愛慕,但如今她的丈夫必須得到她專一的愛,任何損害、歪曲或搗毀這種愛的事物,都必須一律嚴厲拒絕。同樣,凡因信藉恩典成為基督新婦的也是如此(參羅7:4)。

 

2022年4月27日 星期三

稱義(2)

   稱義不可解作「使成聖」和「使正直」,這顯然屬一般常識。當人稱人為義時,並不使人成為良好或正直的。當法官宣佈被告為無罪時,他不是使他成為正直的人。他只是宣佈:在他的判斷裡,這人的罪狀不成立;他在其案件有關的法律下是正直的。簡言之,「稱義」只是法官對有關這人與法律的一種宣言或公佈,而法律是法官需維護的。有一事當然可能,即「稱義」的一般用法與聖經的用法不同。聖經是必須自我解釋的。但問題是:聖經的用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用法?這問題甚易作答。即聖經的用法與一般的用法相同。以下幾個解釋證明這結論:


  (1)在新舊約聖經裡,不少經文引用「稱義」一詞都是只有一個解釋,就是「宣佈為義」。例如,我們讀到:「人若有爭論,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 25:1)

       審判官的功用不是稱人為義。解釋只有一個:審判官必須下公正的審判,因此要宣告義人為義,正如宣告惡人為惡一樣。我們又讀到:「定惡人為義,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 17:15)

        現今使惡人為義卻不為耶和華所憎惡。能改變一個惡人為義人卻是十分值得推崇的事,這正是上帝重生人所作的事。經文的解釋極其明顯:即定惡人為義並不使他成為 義人,只是在他不義時,宣告他是義的,「上帝憎恨的事」包括作了與真理事實相反的判斷,故此,「稱義」在此意義中只關係所定的判斷,這是宣告的。新約亦有同 樣思想:「眾百姓和稅吏,即受過約翰的洗,聽見這話,就以上帝為義」。(路 7:29)

        眾百姓和稅吏是否使上帝成為正直或正義?如此思想屬褻瀆。言之意謂:他們作了一件完全正當的事,即宣告上帝是公義的。他們宣佈上帝的公義,為之申辯。新舊約聖經有許多經文都帶出同樣意思。上述例子足夠證明「稱義」不能解作「使成為正直」。


  (2)「稱義」是「定罪」(condemnation)的對比(比較:申25:1;箴17:15;羅8:33、34)。「定罪」從不解作「使成為邪惡」,所以「稱義」也不能解作「使成為良好、正直」。


  (3)有一些經文述及施行審判。這思想提供有關如何瞭解「稱義」的詞的意義。「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言中意在此不是說在蒙上帝揀選者內動工,乃是指出仇敵可能用來攻擊蒙上帝揀選者的控告;而經文的抗議指出上帝的判斷和審判是絕對的。當聖經說:「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此語是指上帝的審判則言。


  羅馬書8:33、34節提供另一方面的意義。這段不但清楚表明「稱義」一詞的意思,其意思是司法上的,更表明這司法意義亦含有上帝稱不敬虔者為義的意 義。

        保羅在此必以同樣思想引用「稱義」一詞,正如他先前在書信中引用的。羅馬書所著重的是「罪人稱義」這主題。這是頭五章的重大要旨。羅馬書 8:33-34節作總括性的解釋:「稱義」的意義與「定罪」相反,而與刑事控訴的舉證相近。所以,在羅馬書即聖經中解釋「稱義」的教義最詳盡的書信裡,「稱義」的意義應解作「宣告為義」,這是完全脫離「使正直、聖潔、良好、公義」等思想的。


  上述所言,就是我們所堅持稱義是法庭用語。稱義與一個已作成的公開宣佈的審判有關。稱義是司法上的(judicial)、報行司法的 (juridical)或屬於法庭的(forensic)。這些形容詞的用意是要辨別與稱義有關和與重生有關的行動。重生是一件上帝在人內裡的工作;稱義是關乎一個上帝對我們的裁判。其分別好比一位外科醫生的行動和一個審判官的行動,當外科醫生割除一個人體內的毒瘤時,他在我們體內動工。那卻不是審判官所作的:審判官乃頒佈有關人的法律地位的裁判。人若無辜,他就宣判無辜。


  福音的純正與否緊於能否辯明這分別。若把稱義與重生、成聖潔亂了,那末就是打開曲解福音的中心要義之門!稱義是關係教會興衰的教義。


  稱義是宣告或公佈為義。在公平的情況裡,如此宣告假定了所宣告的公義境況或地位。例如:當一個審判官按照所執行的法律宣告一個人是義的,他只是按著他的所得資料宣判,並沒有給予那人義的身份。這也是為何審判官必須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的原因(申 25:1)。在此情況下的稱義,是只關乎被審判者的品格與行為;審判官按著這些下判決,定義者為義。事實的宣判假定了宣判背後的事實。

 

稱義(1)

  「人與上帝的關係」是一個基本的宗教問題。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人怎能與聖潔者和好?無論如何,人的處境使問題加倍嚴重。問題不單是: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而是:有罪的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歸根究底,罪是與上帝為敵;而罪的本質是敵對上帝。一個敵對上帝的人不可能是與上帝和好的,因為人若敵對上帝,上帝也敵對他。此外別無他理。上帝不可能將違反他本性的置之不理或縱容其事。上帝絕對的本性要求他發出義怒,即上帝的忿怒。「原來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 1:18)這就是人的處境,也就是人與上帝的關係。人怎能與上帝和好呢?


  答案當然是:人不可能與上帝和好!在上帝面前,人全然不義!「全然不義」的原因是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我們往往太容易忽略這事實的嚴重性,所以罪的實在性、上帝為我們的罪發怒的實在性都不為我們所知。這是為何「因信稱義」這重大教義毫不關涉我們靈命至深處的原因;也是為何稱義的福音在二十世紀的世界和教會大體上只屬虛幻之音的原因。我們不曾浸染關乎上帝的實在、威嚴和聖潔的深入意識。對罪而言,人就算承認了,也只不過與「不幸」、「不適應」相差不遠而已!


  若要欣賞福音的聖旨、若要千禧年的吹號再在內心起共鳴,那末我們的思想必要革新。革新是關係上帝發怒的實在性、並我們的罪咎和上帝的咒詛的實在嚴重性。惟獨在那更新的時刻,人的思想感覺才復原,能夠瞭解上帝使不敬虔的人稱義的恩典。問題實在不是: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而是:罪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這問題的形式提出一個必須性,即人與上帝的關係要全然轉回。「稱義」是問題的答案,而「稱義」是上帝白白賜人恩典的行動。「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這個上帝稱人為義的真理需要特作記號。我們並不稱自己為義。稱義不是賠罪(apology),或自我赦罪(self-excusation)過程的結果;連認罪或因認罪而有的內在快感亦不是稱義。稱義不是任何可參與的宗教活動,不管那活動是何等高尚美好!若要明了稱義的道理和稱義的恩典,那末就必須思想上帝稱不敬虔者為義的行動。上帝白白的恩典再沒有比稱人為義的行動有更大的彰顯——「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 3:24)

  在人意的曲解下,稱義的真理備受損害,正如聖經的其他教義一樣。曲解之一是不認清各詞的意義。稱義並不解作「使成為義、良好、聖潔或正直」。上帝在救贖的實施中使人成為聖潔、正直,這是全然真實的。上帝按著自己的形象更新人。這更新的工作始自「重生」,繼於「成聖」,而完成於「得榮耀」;但稱義不是指上帝這 更新和成聖的恩典。天主教的一個基本錯誤就是解釋稱義為恩典的灌注、更新和成聖;人藉這些成為聖潔。天主教的錯誤的嚴重性不在混亂了「稱義」和「更新」, 而在混亂了上帝恩典兩個明顯的行動,並刪除了福音信息中叫人靠恩典白白而完全地得稱義的偉大真理。這也是馬丁路得在天主教的差錯中一直忍受靈魂煎熬之苦的原因。他後來享極大喜樂和有確據乃因他已脫離羅馬的枷鎖。他發現「稱義」的偉大真理與羅馬教廷的教訓截然不同的。

 

 

成聖的先決條件

 


  成聖是救贖的實施的一方面。救贖的實施是順著一個程序,這等距離漸進而達於終點,就是上帝的兒女得享自由的榮耀(羅8:21、30)。成聖不是救贖的實施的第一步驟;成聖假設了其他如有效的呼召、重生、稱義和立嗣等步驟。這些步驟與成聖都有密切關連,前二步驟或局面對成聖尤其重要,即呼召和重生。

    成聖是一件上帝在我們裡面的工作,而呼召和重生是上帝的作為,在我們裡面起立時的果效。呼召是向著我們的意識,並在我們的意識中引發反應。重生是在人的意識內藉實踐信心和悔改、愛心和順服而得的一種更新。還有其他理由,說明呼召和重生對成聖過程的特殊重要性。藉著呼召,人與基督聯合;這與基督的聯合使子民與藉以成聖 的功能和德行締合,藉以成聖。重生是聖靈所作的(約3:3、5、6、8),藉這作為,上帝的子民得著聖靈的內住,成為新約聖經所說:「屬靈的」 ((spiritual)。成聖是特指聖靈這內住和引導的工作。


  呼召和重生的居先引出一極為重要的解釋,即罪惡不再在所有經歷有效呼召而重生者心中作王。呼召使人與基督聯合(林前1;9)。若被召者與基督聯合,他 是藉著基督的死和復活的能力上與他聯合;他是向罪死了,舊人已被釘十字架,罪身已被減絕,罪惡不再作主(羅6:2-6、14)。保羅在羅馬書6:14節不只是說一個勸告,而是發表一句絕對的聲明,證明罪惡不能作恩典下的人的主。他在上下文中有極相似的言語作勸勉,但在此卻發出一個有力的否定:「罪惡必不能作主!」

    如果從重生角度看這問題,亦會到相同結論。聖靈是每個重生者的支配者和引導者(controlling and directing agent)。因此,每個重生者基本的原則、律已的意向及性格的傾向就是聖潔——他是「屬靈的」;又按著他裡面的人的意思,他喜歡主的律法(約壹 2:14、15;羅7:22)。

    這必然是約翰所說重生者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約壹3:9,5:18)的意思。這並非說他是無罪的(比較約壹 1:8,2:1)。約翰強調的當然是一事實,即重生者不能犯至死的罪(約壹 5:16)。他不能否認耶穌是上帝的兒子、在肉身降世(約壹4:1-4);他不能毀壞自己而重回罪中,他保守自己,那惡者便不能影響他。那在信徒裡面的,比那在世界上的更大(約壹 4:4)。


  我們需欣賞聖經的教訓。每個被上帝有效呼召者和被聖靈重生者都已獲得羅馬書6:14節和約翰壹書3:9節、5:4節及18節所言的勝利。這勝利是實在的,不然就屬虛無。若有人說這僅屬可能性或處境性,就是折轉彎曲了那遍及新約聖經的見證。這勝利是真而實際的,好比在救贖的實施中,所有步驟都是真而實際的。


  關於這脫離罪惡管轄的自由,這勝過罪惡權勢的勝利,我們同樣要注意這些不是經過一個程序而有,也不是靠人的努力或善行而得,乃是透過與基督聯合和聖靈 重生的恩典而一次獲得的。完全主義派(Perfectionists)強調這勝利不是靠人,不是靠善行、努力或修行,這是對的;他們主張這得勝是一件瞬間藉信心而體驗到的事,也是對的。但他們卻犯了三個基本錯誤,歪曲了整個關乎成聖的解釋。


  (1)他們不承認這得勝是屬於每一個重生和有效地被召的人。


  (2)他們將得勝解釋為一種與稱義的身份無關的祝福。


  (3)他們對得勝的解釋與聖經的解釋截然不同——即把得勝描寫為不犯罪的自由或不犯故意的罪的自由。

    聖經的教訓是:得勝是根本地斷絕罪的權勢和愛好; 如此的斷絕是每個與基督聯合者必然的情況。與基督聯合是在基督死的功能和復活的效力上與他聯合;那與基督如此同死同復活的人,是已脫離罪惡,罪也不能管轄他。

 

上帝的父性和上帝賜人兒子名分

 

  上帝的父性和上帝賜人兒子名分這重大的真理,亦是有關救贖的實施的真理。正如有效的呼召、重生和稱義一樣,這真理誠然應用於所有人。藉著立嗣的行動,上帝成為其子民的父。如此恩典之不可思議使使徒約翰不禁呼喊:「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義為上帝的兒女。」 (約壹 3:11)

    為保證這權利不但是將來的希望,更是現在的福氣,他隨即添一句:「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為了表明有些人與這身份隔絕,他繼續道:「世人所以不認識 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

    為了澄清任何有關兒子名分之真實性的疑難,他強調說:「親愛的弟兄阿!我們現在是上帝的兒女。」 (2節)

    約翰經過默想和熟知主自己 的話而說:「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與他同住。」 (約14:21、23)

    如今他寫第一封書信,他的內心盈溢對上帝如此施愛的贊歡:「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

    這裡是特指父恩典的作為。約翰不能停止如此贊歡,他將永不會停止贊歡,連永恆也不能數盡上帝的奇妙!


  上帝藉立嗣的行動成為子民的父。惟獨父上帝是這恩典行動的實行者。「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上帝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 (約壹 3:1)

 

關於立嗣與上帝其他恩典的作為的關係

   (1)立嗣雖屬迥然不同,卻從不脫離稱義和重生,一個稱義的人必定是隨兒子名分的人。又那得著權柄作上帝兒女的人是有如約翰福音1:13節所說:「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上帝生的」。


  (2)立嗣是一件司法的行動,正如稱義一樣。換言之,立嗣是地位、身份的賜予,不是人內裡生發的一種新性質或性格。立嗣涉及一種關係,不是指那使人發現和培育那關係的態度或傾向。


  (3)那得立嗣進入上帝家的人亦同時賜有立嗣的靈,藉此可以認定兒子的名分,並使用隨名分而有的所有權利。「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 (原文作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加4:6;比較羅8:15、16)立嗣的靈是後果,其本身並不構成立嗣。

    (4)立嗣與重生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關係之密切,有人形容謂:人是藉著性情的分享和立嗣的行為成為上帝的兒女。聖經有支持這結論的證據。成為人類家庭成員有二途徑:即透過生產或承繼。前者屬自然產生;後者屬法律的行事。聖經解釋人進入上帝家的途徑或許兩者兼有——即藉著生產生承繼。然而,此說似非絕對。無論如何,上帝恩典的生產行動(重生)和承繼行動互相依附,不可分離。當上帝選立男女進入他家時,他保證他們不但得著兒女的權柄和益處,更要有與這地位相稱的性情和傾向。上帝藉著重生達成這目的——他按著自己的樣式,就是知識、公義和聖潔的樣式,更新他們。

    上帝從不容許那與上帝家的氣氛、精神和地位相反的人存在於他的家中。重生是立嗣的條件。使人重生的聖靈亦 同是進入被立嗣者內心,使之呼叫「阿爸,父!」的聖靈。但立嗣本身並不單是重生,重生也不是立嗣的精神——其一是條件,其二是後果。

 

立嗣的意義

   在救贖的實施中,立嗣是上帝恩典的作為。立嗣是顯然不同並附加於其他恩典的作為的。顧名思義,立嗣一詞本身豈不清楚暗示了它的獨特性?

    立嗣是一個獨特而附有特權的作為;強調這事實並不是多餘的。尤其重要而須緊記的,就是立嗣不同於稱義或重生。往往立嗣僅被認為是稱義的一種現象,或是重生這福澤的另一解釋。但是它卻遠超出這兩個恩典的作為。


  稱義是指人被接納為義和得永生之賞賜。重生是指使人的心意按著上帝的形象更新。但這些恩典,本身縱然寶貴,卻不是上帝在立嗣中賜予人的。藉著立嗣,被救贖者成為全能主宰的兒女,得以進入並享受上帝家的福樂。稱義或重生都沒有表彰這樣的恩典。

    闡明立嗣的特殊性質的經文是約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 人,他就賜他們權柄(權利),作上帝的兒女」。人成為上帝的兒女,是藉著權柄或權利的授與。這是賜給凡相信耶穌名的人的。

 

稱義(5)

  曾有良好的更正教徒主張這信不在稱義之先,這是稱義的後果。我們不是為了稱義而信,但相信是因為我們已經被稱義了。所指的信就是這相信已被稱義的信。聖經的見解顯然並不支持與稱義有關的信。當然,有一種信是稱義之後才有,這是真的。人不可能相信已被稱義了,除非他首先經歷稱義。但有充分理由可堅持這種信的反射作用或次作用並不是現今討論的得稱為義的信。叫人稱義的信乃是對耶穌基督最初而基本的信的行動,我們藉這信並在有效的呼召中與基督聯合,有分披帶他的義,好叫我們被上帝接納和稱義。


  我們有幾個理由贊同上述聖經教訓的見解。僅述其二:


  (1)按照聖經強調的教訓,若主張任何別的解釋便顯得甚不自然和牽強。聖經在這些情況申論到稱義,不是指人對稱義的知覺或確據,乃是指那使我們實在稱義的神聖行動。稱義不是知覺的反映,乃是宣告無罪和蒙受接納的神聖行事,稱為「因信而得」的正是這一點。


  (2)保羅書信有一段經文具頗啟發性和解說,即加拉太書2:16節:「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保羅在這裡說:我們信了耶穌基督,為叫我們可以因信基督稱義。簡言之,「信基督」是為要稱義,信因此是在稱義之先(比較:羅4:23、24)。


  我們可以下一結論,即聖經的教訓是:上帝稱義的行動是外加於信心的行動;上帝在人相信耶穌的時刻稱人為義。然而須緊記一點,信是發自人的行動運作,不是上帝相信耶穌基督,乃是被稱為義的罪人,因此信對稱義是不可或缺的媒介。我們因信稱義,信是稱義前預先非有不可的。只有信與稱義有關連。為何會這樣?


  因為神聖的安排本是如此,我們只需知道這點就夠了。往往在有關上帝計劃的啟示中,這點是惟一能說,且是惟一需要說的。然而就這主題所及,我們實在有理由作更詳盡解釋。有明顯的理由證明為何稱義是藉著信,且單單藉著信。首先,「稱義是藉著信」完全符合「稱義是藉著恩典」的事實。「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羅 4:16)

信與恩典是完全互相補親的。其次,信亦完全符合「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義」的事實。信的特性是接受和依附另一物,在此就 是指基督和他的義。沒有別的恩典像這恩典如此具備獨特明顯的性質,姑勿論這些恩典對整個救恩何等重要。我們因此是藉著信稱義。第三:「稱義是藉著信、且單單藉著信」充分證明了恩典的福音的自由和豐富。無論在任何程度或範圍而言,人如果是藉行為稱義,那末就再沒有福音可言了!因為受咒詛、有罪墮落的罪人還能獻什麼義行給上帝?

「我們是因信稱義」宣揚了恩典的福音的重大教義,說明我們不是靠律法之行為稱義。信心與行為是相對的,二者不可有任何混雜(比較:加 5:4)。「我們是因信稱義」在被定罪的罪人的心裡生出希望。他知道他沒有可獻給上帝的,這真理真確告訴他不需要獻什麼!

的確,任何假設要奉獻的思想在上帝而言都是可咒詛的。我們是因信稱義的,我們因此只需把自己,包括自己的一切幽暗絕望交託給救主,他的義是無玷污、不能玷污的。「人惟獨因信稱義」是福音的核心信息。這教義使跛子跳如鹿、使啞巴之舌歌唱!稱義是指「恩典藉著義作王,叫人得永生」。稱義單是為相信的人而設立,也即只藉信心稱義的信徒。這就是上帝的義本乎信,以致於信(羅1:17,比較3:22)。


  有一古舊過時的抗議之說,謂這教義導致放縱和鬆懈的後果。只有不認識福音的能力的人,才會支持這誤解。稱義是單獨藉著信,不是藉一種單獨的信。稱義不是救贖恩典之福音所包含的一切內容。基督是一位全備的救主,相信的罪人在基督裡擁有的不只是稱義。信不是信靠與基督以得救恩者內心惟一的反應。不錯,惟獨信帶來稱義,但一個稱義者若只擁有信,就是怪的,不可能存在於恩典的國度裡。信的行事藉著愛得以實行出來(比較加5:6),又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比較雅 2:17-20)。活的信心使人稱義;活的信心使人在基督的死及其復活的大能上與他聯合。沒有人能為脫離罪咎而信靠基督,除非他亦為脫離罪的權勢而信託基督。「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6:1、2)

 

 

稱義(4)

 

創世記15:6節論到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新約屢次引用這經文(羅4:3,9:22;加3;6;雅2:23)。經文表面似乎是說:亞伯拉罕的信是上帝稱他為義的根基,信本身蒙上帝接納,滿足了一個完全而沒有瑕疵的稱義的條件。若果亞伯拉罕是這樣稱義,那麼所有信徒的稱義,都是基於信 和因著信(on the ground of faith and because of laith)。

在此,我們要注意一要點,就是聖經從不引用上述詞句。聖經常提及我們是因(by)信稱義、藉(through)信稱義、或由(upon)信稱義,卻從不說我們是依照(on account of)信稱義,或因為有(because of)信稱義。然而,就算稱義是基於信,最正確表達如此思想的話應是「我們是依照信稱義」。

聖經,特以使徒保羅為甚,避免不用這等詞句,這本身已足以叫人 慎思明辯,切忌思想或談論如此稱義的見解。但是,還有無數其他解釋,表明信本身不是義,正如稱義的「義」不是靠功勞而得或由我們作成的。有幾個討論可以引述為證:


  (1)一個靠人作成的義,縱然是完全並免除一切未來的罪,卻仍未達到那完全而不可替代的稱義的要求,那就是聖經所傳揚的稱義。人為的義不能根除過去的罪、不義、並過去之罪所殘附人身的咒詛。但稱義卻包括免除所有的罪和咒詛。因此,稱義的義必須要免除過去的罪並為將來的罪作準備。人為的義不能達到這要求。我們亦要緊記:人經重生和成聖而有的人為的義在今生總不會是完全的,因而無法符合於所需要的免罪的義。惟有一個完全的義才能成為圓滿、無瑕疵而不可改變的稱義的根基。再者,稱義授權與人,並確保人得永生(羅5:17、18、21)。人為的義只裝備人去享受永生,其本身卻不能成為如此賞賜的根基。


  (2)稱義不是靠我們行善而有的義;稱義不是靠行為(羅3:20,4:2,10:3、4;加2:16,3:11,5:4;腓3:9)。聖經如此強調這一點,只有屬靈的瞎眼、最誇張的曲解才會在任何形式程度上容納提倡「靠行為稱義」之說。羅馬天主教的教義有如此歪曲之說的標誌特色。


  (3)我們是靠恩典稱義。稱義不是我們的好處或功勞的酬報,乃是出於上帝白白和非人配得的恩典(羅3:24,5:15-21)。


  由此可見,若要確定那完全無瑕疵的稱義中的義,即上帝賜予不虔敬者的,我們是不能從人本有的一切著手,或從上帝在我們身內的一切工作著手,或從我們的功勞著手。我們必須轉而注意一些性質與方向截然不同的因素上去。聖經所指示的方向是什麼?


  (1)我們是在基督裡稱義(徒13:39;羅8:1;林前6:11;加2:17)。經文從起始的勸告是:我們是藉著與基督聯合,並藉這聯合的特殊關係得著稱義。


  (2)我們稱義是藉著基督犧牲和救贖的工作(羅3:24;5:9;8:33、34)。我們是靠耶穌的血稱義。這真理的特殊重要性,是把稱義的解釋集中於基督一次完成的救贖功勞。稱義因此是客觀的,不是上帝的恩典在我們的心思、意念和生活上的工作。


  (3)我們稱義是藉著上帝的義(羅1:17,3:21、22,10:3;腓3:9)。換言之,我們得稱義的義是一種上帝的義。經文無比有力地表明這義不是我們的義。我們本有的義或功勞,縱然全是來自上帝恩和具完全的性質,卻不是上帝的義。這到底只是人的義。然而聖經絕對的主張是:「稱義是上帝的公義從『本於信、 以致於信』地彰顯,因此這義不但與人的不義對立,更與人的義對立。這義就是具神聖的性質的義。固然,這不是指公義或公平的神聖屬性,但雖如此,這卻仍是一種含有神聖屬性的義,因而這是擁有神聖本質的義。


  (4)稱義的義是指基督的義和順從(羅5:17、18、19)。在此是一最終的解釋,肯定上文所有的解釋,並陳列其理。這說明我們為何要離開自我、專注基督並他完成之工的至終理由。這就是稱義中的義是指上帝的義的理由。這義是基督藉人性去成就的,也即他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如此,這義是神人合一者的義,這解決了我們有罪和被咒詛的處境,又配合一個完全、不可更變的稱義的一切要求;這之所以配合這些要求,是因為這具備神聖之本質和特性,且是不玷污、不可侵犯的。恩典藉著義掌權,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以進入永生(羅 5:21)。「知道向你歡呼的,那民是有福的。耶和華啊,他們在你臉上的光裡行走。他們因你的名終日歡樂,因你的公義得以高舉」。(詩89:15、16)


  稱義是上帝白白的恩典的行動。這是一個上帝的行動,也是上帝單獨的行動。上帝的義是這稱義中的義的根據或基礎。似乎這樣豐重神聖行動的稱義,使得說「稱義是借 藉我們而發動或生效的」。這見解不但不正確,且屬互相矛盾。但聖經卻頗清楚地說明:接受稱義者的行動對上帝稱義恩典的行事是有其重要性的。接受稱義者的行動就是信,惟獨信是與這稱義有關。我們稱義是本於(by)信,或藉著(through)、或以致於(upon)信(比較:羅1;17,3:22、25、 26、27、28、30,4:3、5、16、24,5:1;加2:16,3:8、9,5:4、5;腓3:9)。

 

稱義(3)

   然而,現今討論的是關乎上帝對不敬虔者的稱義。不是稱義人為義,乃是稱惡人為義;故此也即稱上帝所定罪和咒詛的人為義。怎可有這稱義?乃因上帝的審判常是按 著真理,不但是其中一種公平的審判,更是完全公平的審判。那末上帝又怎能稱那些全然不義者為義?「全然不義」是不能更易的。


  這裡有一件完全獨特的事。上帝稱不虔敬者為義是無可推諉的(羅4:5,比較羅3:19-24)。人若作這事,在上帝的眼中卻是可憎惡的。人必須定惡人有罪,只許稱義人為義。上帝稱惡人為義,他所作的,無人能作,然而上帝並非不義。他稱不虔敬者為義,是為了顯明他的義(羅 3:26)。那末當上帝稱罪人為義時,是什麼使上帝仍是義的?


  在這裡,僅「宣告為義」的思想不足以表明上帝稱不虔敬者為義的豐富內涵;有不少意義是英語的「宣告為義」(declare to be righteous)所未能表達的。上帝稱罪人為義一事包含一個全新的因素,乃是任何其他「稱義」的例子所沒有的。這全新的因素來自上帝稱罪人為義所涉及的完全不同的局面,並上帝的恩典與公正為解決這局面而有的奇特安排。上帝作沒有人能作的事,而上帝在此作的也是在別處未曾作過的。究竟這獨特無比的要素是什麼?


  上帝稱罪人為義的行動並無違背一規則,即「宣言是肯定所宣告的事實」。上帝的審判在此是按照真理,正如別處一樣。上帝的作為的獨特在於一點,就是他使所宣告的狀態或關係成為義的狀態或關係。我們必須緊記稱義通常指司法上或法庭式的意義;故此,上帝在「稱義」所作的,就是設立一個新而義的合法關係、並宣告這新關係的存在。上帝使不虔敬者成為義,因而可以宣稱他們是義的。稱罪人為義的行動包括一個設立的行動和一個宣告的行動。我們可用另一說法:上帝宣稱不虔敬者為義的 行動是設立性的。在此包含著稱義的不可比凝的特色。


  「稱義是設立性的」,這結論不是單從解釋有關上帝的真理和公平而得,它更是聖經本身明文的教訓。保羅為要解明稱義的主題說道:「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 5:19)

        保羅在同一章內所用的其他平衡的表達語也是此意。在羅馬書5:17節中,他提及那些接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又在18節提及眾人經審判被稱義得生命,是「因一次的義行」。這裡清晰顯示保羅看那使人得永生的稱義是包括我們成為義,我們接受義如同一份白白禮物;這義不是別的義,乃是耶穌基督一人的義,也即他因順從而有的義。因此,恩典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羅 5:21)。

        這真理有一種解釋:即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稱義故此是一個設立性的行動,上帝把基督的義歸算為我們的義;我們藉此在上帝前蒙接納為義,當我們思想到一個上帝如此施恩的行動時,就找到「上帝怎能稱不虔敬者為義?」的答案。

        基督的義就是他完全順服的義,即沒有玷污、不能被玷汙的義。這義不但保證不敬虔者的稱義,更引發和約束這稱義。上帝必須悅納那些被授以他兒子的義的人。上帝從天上對所有不虔不義的人發出震怒,同時他也從天上把美善的喜悅啟示與其寵愛之獨生子。稱義的人可以用先知的話歡騰說:「人論我說:公義、能力,惟獨在乎耶和華……以色列的後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並要誇耀」。(賽45:24、25)

      「我因耶和華 大大歡喜,我的心靠上帝快樂,因他以拯救為衣給我穿上,叫公義為袍給我披上,好像新郎戴上華冠,又像新婦佩帶妝飾」。(賽 61:10)

        「凡為攻擊你造成的器械,必不利用,凡在審判時與起用舌攻擊你的,你必定他為有罪,這是耶和華僕人的產業,是他們從我所得的義,這是耶和華說的」。(賽 54:17)

       使徒保羅的斷言變得更富意義:「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稱義同時是上帝白白恩典的宣告行動和設立行動。設立行動為要肯定真正的宣告行動。上帝必須設立一個新的關係和宣告它的存在。設立行動包括把基督的順從與公 義歸算給我們。基督的順從必須被認定為稱義的根基。上帝不單只考慮這順從的義,在他稱不虔敬者為義時,更把這義看作我們的義。

 

2022年4月26日 星期二

稱義之性質

 

“稱義”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是宣告或判決的行動。猶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驗証據後,據此宣告被告為有罪或清白,上帝在神驗証據後,宣佈信徒為無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稱他為清白(詩卅二︰1~2;羅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種法律上的行動,用意是確定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上帝宣稱他為無罪,由此改變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為罪人,反倒接納他為義人(林後一︰19)。這宣告的行動顯然並不改變罪人實際上的道德行為,因此與重生或成聖不同。

稱義的另一特徵是,上帝一次的宣告,對罪人一生有效,上帝不再重覆宣稱某人為義,因為他在上帝面前的地位,不會再有改變(羅八︰33~34)。

上帝既是公義的上帝,絕不以有罪者為無罪(申五︰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沒有找到一個義人(詩十四︰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顧人的罪辜和罪責,宣佈他們為清白的義人呢?他在依據何種証據,作此判決的呢?創制律法的上帝豈能不顧律法的條例麼?公義的上帝豈會以不義為義麼?

聖經啟示說,上帝的語氣乃是耶穌基督的義行,藉此他將信基督的人算作義人,將基督的義披在他身上,算他為義(徒十八︰39)。

 

救贖的工作

 

    上帝的計劃包含創造與救贖,兩者互有關連,所以我們對上帝的認識也關涉這兩種知識。論到上帝計劃中的救贖工作,我們通常會將注意力放在基督和祂的工作上。誠然我們主要因基督的工作而獲得赦罪與稱義,但由於它是上帝計劃的一部分,而整個計劃也是有三一上帝的參與,所以當我們必須談論討論三一上帝如何在救贖中工作。

【父神的工作】

    三一上帝是主動開展與完成整個救贖的過程。父神在救贖中是全盤的策劃及領導者。如上所說,上帝的計劃在聖經中以「約」的形式出現,上帝的救贖工作也不例外。

    「約」是上帝與人關係的協定,藉上帝的應許和人的回應,以建立、保持、堅定雙方的關係,於是「約」成了維繫上帝與罪人之間關係的工具。「約」的本質在舊約、新約都是一樣的,是建立在一個應許的關係上─「我要作你們的上帝,你們要作我的子民」(利廿六12;參 耶廿四7;來八10;啟廿一7)。

    在這救恩之約下,父神因知道人在敗壞墮落的光境中是沒有主動回應上帝的能力,於祂主動設立條款,並主動與人立約(約十18,十二49,十四31)。此外,父神又藉著祂的愛子耶穌基督,使這「約」在基督裏得著完成,在上帝國度降臨時得以完全。父神也賜予信徒新生命,以致可以愛基督到底,直至末世時完成基督的拯救(來九28)。

【基督的工作】

        基督是救贖工作的執行者。在救贖之「約」裏,基督擔當中保的角色(來七22)。耶穌基督作為中保,是由於祂道成肉身(神人二性)的奧秘,在十字架的道路上,為被揀選的人代贖,滿足了前約的要求,使人能透過祂而得以與父神復和,這復和更是超越時空的限制。透過基督,人可以進入上帝的恩約中,再與上帝建立正常關係,正如人類被納入亞當裏面,被選的人亦同樣被納入父神的約裏(加三17)。

    亦由於基督作為救贖中約的先鋒,成為上帝寶座右邊的王(來二9)。因此,祂就能帶領被揀選者進入那「不能震動的國」(來十三14)。被選者既因信基督而得以稱義,在世上學習祂的榜樣,就與基督的工作和上帝國民的身份認同,(參羅八3-4;加二20;弗二4-7),最終得以在上帝國中與基督聯合。

【聖靈的工作】

        在上帝的恩約之中,聖靈是基督所立新約的「質」(弗一14),代替升天後的耶穌基督與被揀選的人同在(約十四16),並當中擔當稱義與成聖的工作。聖靈是保惠師(para,klhtoj,約十四16),使人認罪悔改、重生(約三3-6)。祂又是真理的聖靈,為基督的見證(約十五26),並幫助人持續過成聖的生活(羅八2-14),直到承受那將來的國。

    聖靈在耶穌的一生有大能的同在與行為,甚至道成肉身的過程,都是聖靈的作為(太一18-20;路一35)。同樣地,聖靈一直同在、引導這位救贖的成全者的工作,以完成彌賽亞的職份(路四11,十17-21),所以上帝國的建立,也是有賴於聖靈的同在加力。

 

稱義之結果

1)罪得赦免

    因信稱義的一個立即後果,就是罪的赦免。上帝不再記念我們的過犯,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惡,無論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來的。他免除我們的罪責,不再定我們的罪(詩卅二︰2;一O三︰12;賽一︰18;羅五︰9;八︰1,33~34)。

2)獲得永生

    永生之獲取,是稱義正面的結果。它與負面的赦罪可說是一種結果的兩面。信主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和。保羅論到這事的兩方面,說︰“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六︰23;參多三︰7)。

3)與上帝和好

    被稱義的罪人,重新與上帝和好。他們不複站在敵對的地位上,卻親切如(羅五︰1;林後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論到真實的信心時,引証兩段舊約經文,指出因信稱義的後果之一就是成為上帝的朋友(雅二︰23引創十五︰6及賽四十一︰8)。耶穌也稱他的門徒為朋友(約十五︰14~16,19)。

4)嗣子之分

    當上帝宣稱某人為義時,他同時接納他為嗣子,歡迎他進到上帝的家裡,隨天國的產業(約一︰12;來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聖靈的心內作証,証明是上帝的兒女。他們不再存恐懼之心,如同奴僕恐懼主人的忿怒,倒以兒女的身分,呼上帝為父,坦然無懼地向他祈求(羅八︰14~17;加四︰4~7;太六︰9;參來四︰16)。

    上帝並叫我們與基督同作後嗣,同得榮耀,同審世界,同享天國的繼業(羅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領養的兒子)和聖子(獨生的兒子)的來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質也是不同,然而上帝卻接納我們如兒女,並作基督的弟兄(來二︰11;約廿︰17;約壹三︰1~2)。

 

 

聖經中的兩種悔改

 

【真實的悔改 - 合上帝心意且使生命改變】

在新約裡面的悔改有兩種;一種叫作是所謂世俗的憂愁,一種是合乎上帝心意的憂愁;一種悔改是表面的,一種是深層的導致生命改變的悔改。聖經給我們一個清楚的教導,一個人歸正必須要轉離罪轉向上帝,但什麼叫作合乎上帝心意的憂愁與真實的悔改?就是沒有後悔的的悔改,並使生命改變的悔改。

              使徒行傳十一章18節:「眾人聽見這話,就不言語了,只歸榮耀與上帝說:『這樣看來,上帝也賜恩給外邦人,叫他們悔改得生命了。』」

悔改帶出來的結果 是得生命,這是所謂真實合乎上帝心意的悔改。保羅在哥林多後書的第七章第十節經文裡面,談到兩種的後悔、悔改,「因為依著上帝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以致得救;但世俗的憂愁是叫人死。」

這經文談到兩種的憂愁,一種是依著上帝的意思憂愁,一種是世俗的憂愁,請大家注意「上帝的意思的憂愁是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這種真實的悔改,如同保羅所說的「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這就是新約所說的真實的憂愁。另外一處經文提摩太後書二章25節:「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上帝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這個悔改是來自於內心的悔改以明白真道,教導我們真實的悔改,合乎上帝心意的的悔改,因此保羅也談到這種悔改,是可以明白真道。

【不真實的悔改 - 是為世俗所憂愁表面的改變】

另外一種不真實、表面的悔改,新約提到這樣世俗的憂愁。在路加福音十八章18-23節:「有一個官問耶穌說:『良善的夫子,我該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那人說: 『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聽見了,就說:『你還缺少一件;要變賣你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他聽見這話,就甚憂愁,因為他很富足。耶穌看見他,就說: 『有錢財的人進上帝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這個官因為錢財多,聽到耶穌的吩咐,他心中憂愁,他的憂愁悔改是表面的,不是真實的,不是帶出生命的那種更新的悔改,所以耶穌說:「有錢財的人進上帝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另外馬太福音二十七章三節,談到猶大的例子,是非常可悲的一個結局,馬太福音二十七章1-3節:「到了早晨,眾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大家商議要治死耶穌,就把祂捆綁,解去,交給巡撫彼拉多。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說:『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們說:『那與我們有什麼相干?你自己承當吧!』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裡,出去吊死了。」

              猶大的確知道他出賣耶穌是不對的,他覺得他有罪但他沒有悔改,請大家注意經文第三節:「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但是這個後悔沒有導出生命的改變,我們看到說他後悔怎麼呢?當他把這個錢還給祭司長,結果他吊死了。

如同保羅在哥林多後書第七章所提到的,真實的悔改應該導致於生命的改變,但是猶大的悔改是導致於死亡。猶大的例子不是真實的悔改,所以這樣悔改的結局,是導致於他的死亡。所以我們必須對悔改有一個全面性的認識,讓我們在教導時,不只是談到外在的悔改,是深層生命的改變。

 

信心與功德

 

在台灣教會的經驗裡面,我們必須要搞清楚信心不能成為一種功德,也不能把信心加上功德的意義,這樣會把信心的意思完全改變了。特別在台灣的環境,很多時候我們受到民間信仰的教導、佛教的教導,會覺得說我們需要做功德,會覺得信心好像是一個功德,要用這個信心來換取救恩。

我們的信心不能有絲毫功德的功能、地位的意義在裡面,我們不是用信心跟上帝做個交換。我們知道『信心』是支取『救恩』的媒介,它不是我們得救的基礎。我們不是因為用這個信心來換取救恩而得救的!

我們這時候來看羅馬書第四章三節,在保羅的教導裡面讓我們 看到,聖經上的救恩只有一個方式,就是『因信而稱義』!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因他信上帝就被稱為義,亞伯拉罕是透過信心來支取『義』,他就被稱為義,不是說這個信心成為一個代替、一個更換使他被稱義,這個信心是他支取救恩的媒介。

              救恩的根基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面對我們白白的恩典,透過信心、藉著信心來支取救恩,因此被稱為義。不是信心救了我們,乃是基督救了我們,如果我們太強調信心救了我們,就會把信心付予功德的意義,好像是用信心來換取救恩。信心不是跟上帝做一個交換,也不是一種手段;救恩乃是基督救了我們,而信心只是支取的媒介。我們的救恩的基礎,是在基督耶穌裡面白白的恩典,所以是基督救了我們,不是信心救了我們。

 

稱義是上帝對罪人在法庭的宣告

 

              「稱義」不是一個過程,而是一個行動、一個事 件的宣告,乃是宣告我們不再是罪人是義人。這不是根據我們有好的行為、德行、成就與貢獻,是因基督耶穌的義的緣故,我們在祂面前,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這樣的宣告是恩典的祝福,是我們不應當得,且白白得到的。聖經上相關的教導如下:

  歌羅西書1章22節:「如今祂藉著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們與自己和好,都成了聖潔,沒有瑕疵,無可責備,把你們引到自己面前。」

保羅這裡講得非常清楚「我們成了聖潔,沒有瑕疵無可責備」,是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讓我們在祂兒子的義的緣故成了聖潔。

羅馬書的第八章第一節經文,是非常重要的教導。「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因為在基督耶穌裡的緣故,我們不再被定罪。我們還在罪中的時候,應當承擔罪的懲罰,應當被定罪的。但因為基督耶穌的義,在我們身上的緣故,我們就不再被定罪,宣佈我們是義人而不是罪人。

加拉太書3章13-14節:「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我們在罪中當受咒詛,是與上帝隔離的可怒之子,但因為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我們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上帝一次就宣佈我們,在祂面前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所以稱義本身是一種地位上的宣告。

 

稱義的兩面──上帝的公義與憐憫

 

         稱義是基督的義歸在我們的身上,且有上帝的憐憫與公義。

我們看羅馬書的第十一章二十二節,保羅談上帝的憐憫與公義,與上帝的屬性。羅馬書十一章22節:「可見上帝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

這裡上帝的恩慈、嚴厲,憐憫跟公義同時出現,我們不但領受上帝的憐憫,但也看到上帝的公義。

祂沒有說:「我忘記你的罪,就不重視你的罪。」

罪的本身還是需要處理、解決,但祂的兒子基督耶穌,為我們擔當、解決罪的問題。

         很多時候,我們對罪的認識非常貧乏,對『稱義』的認識非常有問題;常常我們認為,一個人做錯事時,我們就讓它過去,不要在乎它;但事實上,罪的問題是必須要面對、解決的。上帝雖要解決罪的問題,但上帝祂還是展示祂的公義與憐憫。我們犯罪,應當是我們被釘在十字架上,但耶穌基督代替我們,釘在十字架上,擔當我們的罪。

 

 

成聖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

成聖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超自然的工作,所以是上帝的工作。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3節:「願賜平安的上帝,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

保羅說:願賜平安的上帝,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是上帝親自使我們全然成聖,是上帝所做成的工作。

以弗所書五章25-27節:「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

教會成為聖潔,是上帝與基督所做成的工作。

提多書二章14節:『祂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

保羅教導我們,祂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的罪惡,潔淨我們。經文一再在強調,成聖不是我們自己發動的,乃是上帝在我們身上所做成的工作,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不是我們自己可以發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