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神學主張的暫時性與權威性

    在思想神學概念具隱喻的性質時,我們清楚看見,教義聲明乃是理論架構的象徵式表達,而它們的圖繪有多少準確性,或「真理性」,常是爭議不休的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神學架構是試驗性、暫時性的,對每一個教義聲明,我們都需要判斷,自己贊同的程度。

   
此外,所有神學主張都有歷史背景,因為每一次作決定時,我不單在解釋聖經,也在與一種傳統重新交互作用,對它重新肯定。特雷西討論「古典著作」(不單包括聖經,也包括加爾文、路德、巴特等人)時,注意到創造一種神學的四個階段:

1)神學家帶著某種先入為主觀來從事這項任務;

2)對經文的宣告,他們作出信心或承認的回應;

3)他們不單與經文認真對話,也與它的歷史、影響力和傳統發展對話;

4)他們採用所有當代對釋經的瞭解,來糾正和檢視傳統的聲明,將它們重新解釋,然後公諸於世。

    這個過程的整個效果,乃是不斷對神學大計作檢討與精煉。
 
   
特 雷西和我的作法不同之處,在於我賦予聖經最終的權威,超越其他一切的「古典著作」。不過,特雷西提倡的過程仍然非常有道理。我們不只是從聖經移步到神學主 張,而這些主張也不是聖經真理自動的產品。相反的,所有決定都經過傳統和先人為主觀的過濾,這兩者對我們的解釋與選擇有重大的影響。由這方面看,我們所作 的每一個決定,都是暫時性的,而我們必須在傳統與聖經經文之間不斷建立對話,采螺旋式向上,以求達到真理。

   
由此觀之,以上所談的模式,本身乃是一般性的,而非特定性的,因為加爾文派與亞米念派內的學者,彼此之間也會有看法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加爾文派對於 「喻 令」(如揀選)是在墮落之前(墮落前立場)或墮落之後(墮落後立場),便有不同的見解。他們對於不信者是否預定受永刑(雙重預定),看法也不一致。最後, 加爾文派對贖罪是否限於蒙揀選者亦有爭論。另一方面,某些亞米念派學者加入了完全主義,或思典的第二層工作,而許多人對墮落或保守的定義,與我在本書中所 講的不同。每一種都是初出茅廬的神學家必須去對應,去琢磨的,而所有的看法都具爭議性,有待澄清。

   
若沒有經過恒長的重新檢驗,查明聖經與歷史的證據,我們不敢假定以上任何一種教義是絕對正確的。此外,自孔恩(TSKuhn)以來,學者都承認 「模範團體」(paradigm community)對所有決定的影響--無論是科學或宗教。從傳統和團體來的影響,不應完全拒絕,也無法完全拒絕;另一方面,神學公式很少是純粹對聖經真理的反思,而能作到多少,所產生之教義真確的程度也就有多少。

   
不 過,教義或信條聲明也是聖經教導的模式,它們與聖經資料愈接近(整合所有論這題目的聖經記載而來),所擁有的權威性就愈大。若假定我們已經失落了上帝啟示 的真理,只能活在多元化的隱喻和暫時性的觀念中,便是錯誤的。我在附篇二中說明,凡是根據聖經而來的解釋和神學,應可按或然率來判斷,此法不僅有效,也是 絕對必要。

   
在 神學模式中,雖然有試驗性,但卻不意味我們一定沒有把握。無論是個人或團體,都會有某種程度的把握。此外,有些教義在聖經中講得比較清楚,這些大半是主要 的教義。而這類教義(如:基督的神性或因信稱義)自然有最高的權威,若否定它們,就等於是異端。我們是按聖經證據的清楚程度,以及教會內絕 大部分人一致的看法,來辨明這些教義。它們雖然也是開放的,可以進一步澄清,但是卻絕不可取代或拒絕。

   
我所要指出的是:在每一個神學架構中,所有這類概念化過程皆具試驗性,與某個人或某個團體信仰架構最終權威之間,自然會產生張力。事實上,這種暫時性 與權威之間的張力,是所有系統神學不可少的成分。證實的過程,以及團體本身,會賦予神學模式權威,因為它通過了時間的考驗,並回答了對立派別的挑戰。可是 這並不致消除一些個人與教會所承認之神學主張的權威。重新建立公式的過程,將包括與聖經和同類模式作比較,再加上對自己所選之傳統/系統的信心,這便會產生高度的權威。然而,這種權威卻應受制於謙卑,並要繼續探索,確定我們的神學模式真是聖經教導最佳的處境化。

   
最後,我要再提權威的三個層次:個人的權威--指我所採用的公式,但在我的傳統中仍具爭議性;團體的權威--指那些建立在我的宗派或團體所接受之傳統 上的信念,不過仍有其他基督徒團體對它們發出挑戰;最後,重要教義的權威--這些教義跨越所有的傳統與宗派藩籬,是所有基督徒的基本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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