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此派學者認為信徒將會在最後的七年大災難發生以前,被主基督提到空中,以改變了的形象與主相遇及同在。換句話說,他們認為信徒是不會經歷大災難的。
2 . 直接的經文教訓
I .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3節;馬太福音廿四章8節;馬可福音十三章8節等,明載大災難如產難臨到懷胎婦人一樣,是“忽然臨到”的,這幾段經文應指同樣事件而言。而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3節說︰“人正說平安穩妥的時候,災禍忽然臨到他們,如同產難臨到懷胎的婦人一樣,他們絕不能逃脫”。而五章4節卻說︰“弟兄們,你們卻不在黑暗裡”,五章9節又說,“因為上帝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從上文下理來看,“受刑”應指“受大災難”;而“得救”乃指“免受大災難”。
II . 啟示錄三章10節說“你既遵守我忍耐的道,我必在普天下人受試煉的時候,保守你免去你的試煉”,這經文應指著大災難時的情形而言的,但真正信主者卻可免去那災難。
III . 馬太福音廿四章40至41節說人子來的時候,“兩個人在田裡,取去一個,撇下一個;兩個女人推磨,取去一個,撇下一個。” 有人認為這兩節經文教導災後被提論,其實很難成立。首先讓我們看看這經文的兩個解釋︰“取去”可解作“生命被取去”,而“撇下”可解作“承受地土”;“取去”亦可解作“被提”,而“撇下”亦可解作“經歷大災難”。
若這經文與上文均是順序發生的話,則廿四章1至2節是預言背景,而3至14節則是普世要發生的預兆,也是主再來及末日來臨前的序曲;15至41節是有關以色列的預言,也就是但以理書九章24至27節所載七十個七要發生之事(參啟十一1-2)。這樣看來,取去及撇下均與教會無關,教會已經被提了。“取去”即死去的以色列人;“撇下”即指仍在地上,要進入千禧年國度者(包括十四萬四千,參啟七1-8)。正如挪亞一家被“撇下”生命在地上,而其余的則被“取去”生命。
至於另一可能解釋是,馬太福音廿四章1至2節是記載耶穌說預言之背景,而3至14節則為普世要發生之預兆,也是大災難之序曲,15至35節為大災難期間以色列要發生之事,也就是但以理書九章24至27節所預言第七十個七所發生之事。馬太福音廿四章36至41節只是補述“那日子”來臨前,即大災難開始前一瞬時要發生之事,而廿四章42節至廿五章46節則為我們應有的回應。這解釋有它可取的地方,因為“取去”一字在過了兩天後,在約翰福音十四章1至3節又被他使用說︰“我若去為你們預備了地方,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我在那裡,叫你們也在那裡。”且勸門徒要儆醒,這對不信的人是沒有意義的。而且聖經從沒有說非信徒會在地上之時,會同時離世被取去受審的,而提到信徒的被提乃是“忽然臨到”(林前十五52;參帖前四15-17)。
以上經文應發生在千禧年以前,絕不可能有審判(上帝的白色大寶座審判)發生的。而且馬太福音廿四章37至41節將挪亞一家的“被取”(被提)與信徒的被接互相比較,既然挪亞一家(信徒)是在洪水大災難前被接進方舟,信徒亦應在大災難之前被接(被提)的。
另一方面它有交代被提之事,若這經文與被提無關,則主的預言完全沒有提及教會被提之事了。並且以色列人的死亡,遍布整個大災難期間,並非同時的,但將來那時候將被取去,乃是同時發生,如挪亞時代的洪水毀滅人一樣,所以這經文(太廿四40-41)不可能指猶太人大災難之遭遇,而應指被提──同時發生的。
但無論用哪種解釋,這經文並無清楚教導災後被提之說。
3. 間接的啟示
在啟示錄一至三章均清楚有“教會”的景況。但從第四章到十九章卻沒有提了,因為敬拜轉到天上了,地上完全沒有敬拜活動。而“上帝的僕人們”在啟示錄六至十九章出現的只有以色列各支派的人(如十四萬四千),若教會仍存於地上,絕不可能剩下那麼少信徒,更不可能只有以色列有信徒的。到啟示錄二十至廿二章,教會重現,以“新婦”、“羔羊”(主)出現,更以“眾教會”(啟廿二16)出現。而啟示錄六至十九章乃大災難之描寫,可見在大災難之前, 教會已被提了。另一方面在“凡有耳的,就應當聽”出現時,往往與教會連在一起的(啟二7、11、17、29;三6、13、22),但在十三章9節之中,我們卻找不到教會,只有“凡有耳的就應當聽”一句,很可能,當時地上巳經沒有教會了。最後,在大災難之後,啟示錄並沒有提到信徒被提之事,若教會被提是在大災難後發生,為何聖經不記載呢?
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3至24節清楚地表示有三種的復活,而各人均要按自己的次序復活的,這與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相吻合。首先的復活是主基督,他是初熟的果子,“以後”是屬基督的人。“再後”末期到了,那時,基督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都毀滅了,就把國交與父上帝(林前十五23-24)。那時,應是未信者的復活。因主基督之復活與信徒之復活有一間距,所以信徒與非信徒之間的復活,亦應有時間上的間距。
路加福音廿一章34至36節所載之“那日”應是指大災難而言的,因為這是忽然臨到的;如網羅(被捆,被困在苦難中)般的;要臨到“全地上一切居住的人的”。但聖經卻應許“你們要時時儆醒,常常祈求,使你們能逃避這一切要來的事,得以站立在人子面前。”所謂“逃避這一切要來的事”,與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9節比較之下,顯然是指“免去大災難”而言的,怎樣免去?聖經提到“得以站立在人子面前”(路廿一36),若這不是信徒被提的意思,有什麼是更好的解釋呢?
4. 災後被提之根據並非是絕對的
災後被提之見解並非是絕對的解釋,也有其他可能,如在馬太福音廿四章40至41節所載之“取去”及“撇下”不一定發生在15至31節之後,因為當中的記載只是補述其中一件要發生之事情而巳。
在但以理書十二章1至3節所發生之事,不一定是在九章24節至十一章45節以後發生的,十二章1節所載“凡名錄在冊的,必得拯救”,並沒有說明何時會被拯救。另一方面,十二章1節清楚說明“你本國之民中”,是特別針對以色列人說的,他們必經過大災難,但卻不是教會。
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所載之復活,可能是關乎在大災難期間信主者,是較小型的,與主復活後(太廿七52-53)之情形相似,亦可能是補述部份而巳。以上各復活均屬第二種,即信徒之復活。
5 . 災前被提論之學者
此派之代表有華富爾得(John F. Walvoord),來利(Charles Ryrie),王永信,陳宏博,潘特科斯(D. Pentecost)等。
6 . 問題討論
1.若教會在災前被提,則第七十個七的頭三年半有可能世界大亂,這樣,又豈會有三年半之太平呢?
2.此立場最有力的根據是什麼?
3.你是否贊成此說?為什麼?
4.這立場之優點何在?弱點又在哪裡?請列出。(其最大“矛盾”何在?你知道嗎?)
5.對災後被提論者之根據,這立場是否提供了合理之解答?
7 . 對災前被提論之評論
I . 若教會在災前已被提,則這世界肯定會帶來一次甚大的震撼,世界亦可能會大亂,這似乎與此立場所說──七年大災難中頭三年半是太平時期──是有抵觸的。我們可以想象到無數交通意外、人為災難,會同時發生,這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不過,災中及災後被提是否就沒有這問題?絕對不然。
II . 上帝會容許那麼多無辜者因信徒之被提而受難嗎?這是反對災前被提論者經常提出來之質疑。不過,這問題對災中甚至災後被提論亦會存在。
III . 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之“第一次”復活是否一定指“第一類”?這字通常之用法似乎是指時間上之“第一”來說的。雖然,它有可能是指“第一類”,但極其量,那是可能而已。
IV. 馬太福音廿四章15至31節及路加福音廿一34至36節在解經上可指猶太人,但亦可能是指教會而言。所以不能作準。
8. 結論
總括來說,這立場並非完全沒有問題,因聖經沒有清楚地指出教會何時會被提,所以我們的立場無從可以絕對化!
此派學者認為信徒將會在最後的七年大災難發生以前,被主基督提到空中,以改變了的形象與主相遇及同在。換句話說,他們認為信徒是不會經歷大災難的。
2 . 直接的經文教訓
I .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3節;馬太福音廿四章8節;馬可福音十三章8節等,明載大災難如產難臨到懷胎婦人一樣,是“忽然臨到”的,這幾段經文應指同樣事件而言。而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3節說︰“人正說平安穩妥的時候,災禍忽然臨到他們,如同產難臨到懷胎的婦人一樣,他們絕不能逃脫”。而五章4節卻說︰“弟兄們,你們卻不在黑暗裡”,五章9節又說,“因為上帝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從上文下理來看,“受刑”應指“受大災難”;而“得救”乃指“免受大災難”。
II . 啟示錄三章10節說“你既遵守我忍耐的道,我必在普天下人受試煉的時候,保守你免去你的試煉”,這經文應指著大災難時的情形而言的,但真正信主者卻可免去那災難。
III . 馬太福音廿四章40至41節說人子來的時候,“兩個人在田裡,取去一個,撇下一個;兩個女人推磨,取去一個,撇下一個。” 有人認為這兩節經文教導災後被提論,其實很難成立。首先讓我們看看這經文的兩個解釋︰“取去”可解作“生命被取去”,而“撇下”可解作“承受地土”;“取去”亦可解作“被提”,而“撇下”亦可解作“經歷大災難”。
若這經文與上文均是順序發生的話,則廿四章1至2節是預言背景,而3至14節則是普世要發生的預兆,也是主再來及末日來臨前的序曲;15至41節是有關以色列的預言,也就是但以理書九章24至27節所載七十個七要發生之事(參啟十一1-2)。這樣看來,取去及撇下均與教會無關,教會已經被提了。“取去”即死去的以色列人;“撇下”即指仍在地上,要進入千禧年國度者(包括十四萬四千,參啟七1-8)。正如挪亞一家被“撇下”生命在地上,而其余的則被“取去”生命。
至於另一可能解釋是,馬太福音廿四章1至2節是記載耶穌說預言之背景,而3至14節則為普世要發生之預兆,也是大災難之序曲,15至35節為大災難期間以色列要發生之事,也就是但以理書九章24至27節所預言第七十個七所發生之事。馬太福音廿四章36至41節只是補述“那日子”來臨前,即大災難開始前一瞬時要發生之事,而廿四章42節至廿五章46節則為我們應有的回應。這解釋有它可取的地方,因為“取去”一字在過了兩天後,在約翰福音十四章1至3節又被他使用說︰“我若去為你們預備了地方,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我在那裡,叫你們也在那裡。”且勸門徒要儆醒,這對不信的人是沒有意義的。而且聖經從沒有說非信徒會在地上之時,會同時離世被取去受審的,而提到信徒的被提乃是“忽然臨到”(林前十五52;參帖前四15-17)。
以上經文應發生在千禧年以前,絕不可能有審判(上帝的白色大寶座審判)發生的。而且馬太福音廿四章37至41節將挪亞一家的“被取”(被提)與信徒的被接互相比較,既然挪亞一家(信徒)是在洪水大災難前被接進方舟,信徒亦應在大災難之前被接(被提)的。
另一方面它有交代被提之事,若這經文與被提無關,則主的預言完全沒有提及教會被提之事了。並且以色列人的死亡,遍布整個大災難期間,並非同時的,但將來那時候將被取去,乃是同時發生,如挪亞時代的洪水毀滅人一樣,所以這經文(太廿四40-41)不可能指猶太人大災難之遭遇,而應指被提──同時發生的。
但無論用哪種解釋,這經文並無清楚教導災後被提之說。
3. 間接的啟示
在啟示錄一至三章均清楚有“教會”的景況。但從第四章到十九章卻沒有提了,因為敬拜轉到天上了,地上完全沒有敬拜活動。而“上帝的僕人們”在啟示錄六至十九章出現的只有以色列各支派的人(如十四萬四千),若教會仍存於地上,絕不可能剩下那麼少信徒,更不可能只有以色列有信徒的。到啟示錄二十至廿二章,教會重現,以“新婦”、“羔羊”(主)出現,更以“眾教會”(啟廿二16)出現。而啟示錄六至十九章乃大災難之描寫,可見在大災難之前, 教會已被提了。另一方面在“凡有耳的,就應當聽”出現時,往往與教會連在一起的(啟二7、11、17、29;三6、13、22),但在十三章9節之中,我們卻找不到教會,只有“凡有耳的就應當聽”一句,很可能,當時地上巳經沒有教會了。最後,在大災難之後,啟示錄並沒有提到信徒被提之事,若教會被提是在大災難後發生,為何聖經不記載呢?
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3至24節清楚地表示有三種的復活,而各人均要按自己的次序復活的,這與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相吻合。首先的復活是主基督,他是初熟的果子,“以後”是屬基督的人。“再後”末期到了,那時,基督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都毀滅了,就把國交與父上帝(林前十五23-24)。那時,應是未信者的復活。因主基督之復活與信徒之復活有一間距,所以信徒與非信徒之間的復活,亦應有時間上的間距。
路加福音廿一章34至36節所載之“那日”應是指大災難而言的,因為這是忽然臨到的;如網羅(被捆,被困在苦難中)般的;要臨到“全地上一切居住的人的”。但聖經卻應許“你們要時時儆醒,常常祈求,使你們能逃避這一切要來的事,得以站立在人子面前。”所謂“逃避這一切要來的事”,與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9節比較之下,顯然是指“免去大災難”而言的,怎樣免去?聖經提到“得以站立在人子面前”(路廿一36),若這不是信徒被提的意思,有什麼是更好的解釋呢?
4. 災後被提之根據並非是絕對的
災後被提之見解並非是絕對的解釋,也有其他可能,如在馬太福音廿四章40至41節所載之“取去”及“撇下”不一定發生在15至31節之後,因為當中的記載只是補述其中一件要發生之事情而巳。
在但以理書十二章1至3節所發生之事,不一定是在九章24節至十一章45節以後發生的,十二章1節所載“凡名錄在冊的,必得拯救”,並沒有說明何時會被拯救。另一方面,十二章1節清楚說明“你本國之民中”,是特別針對以色列人說的,他們必經過大災難,但卻不是教會。
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所載之復活,可能是關乎在大災難期間信主者,是較小型的,與主復活後(太廿七52-53)之情形相似,亦可能是補述部份而巳。以上各復活均屬第二種,即信徒之復活。
5 . 災前被提論之學者
此派之代表有華富爾得(John F. Walvoord),來利(Charles Ryrie),王永信,陳宏博,潘特科斯(D. Pentecost)等。
6 . 問題討論
1.若教會在災前被提,則第七十個七的頭三年半有可能世界大亂,這樣,又豈會有三年半之太平呢?
2.此立場最有力的根據是什麼?
3.你是否贊成此說?為什麼?
4.這立場之優點何在?弱點又在哪裡?請列出。(其最大“矛盾”何在?你知道嗎?)
5.對災後被提論者之根據,這立場是否提供了合理之解答?
7 . 對災前被提論之評論
I . 若教會在災前已被提,則這世界肯定會帶來一次甚大的震撼,世界亦可能會大亂,這似乎與此立場所說──七年大災難中頭三年半是太平時期──是有抵觸的。我們可以想象到無數交通意外、人為災難,會同時發生,這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不過,災中及災後被提是否就沒有這問題?絕對不然。
II . 上帝會容許那麼多無辜者因信徒之被提而受難嗎?這是反對災前被提論者經常提出來之質疑。不過,這問題對災中甚至災後被提論亦會存在。
III . 啟示錄二十章4至6節之“第一次”復活是否一定指“第一類”?這字通常之用法似乎是指時間上之“第一”來說的。雖然,它有可能是指“第一類”,但極其量,那是可能而已。
IV. 馬太福音廿四章15至31節及路加福音廿一34至36節在解經上可指猶太人,但亦可能是指教會而言。所以不能作準。
8. 結論
總括來說,這立場並非完全沒有問題,因聖經沒有清楚地指出教會何時會被提,所以我們的立場無從可以絕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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