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從特殊啟示的討論而過渡到聖經的討論。因為聖經是神的特殊啟示之書,所以這是一種自然地過渡。在此我們要討論三點︰(1)特殊啟示與聖經的關系,(2)聖經的默示,以及(3)聖經的完全性。
一、特殊啟示與聖經的關系
一般說來,神的特殊啟示在聖經中具有永久性的形態,而且神的特殊啟示,為神
子民的緣故被保守純潔。因為神想要他的啟示作為他對所有人類,各時各代的發言,所以要保護聖經免受損害、腐化與曲解。為了達到此目的,神藉著完成啟示無謬
的記錄,憑著他的護理保守,來加以監管。這不能說特殊啟示與聖經在各方面都認為是同一的。“特殊啟示”一詞,並非總是用在同一的意義上。特殊啟示一方面可
以指著神連續性的自我傳達,另一方面也可以指著聖經。
1、特殊啟示與聖經相違的意義
如果“特殊啟示”一詞用為指示神的直接自我傳達,那么這特殊啟示就不能被認
為僅是聖經的又一名詞。這可以從以下的事實得到充分的証明︰聖經包含許多並非以超自然方法來傳達的事,乃是以經驗學得,或由歷史之研究而收集;此外,先知
與使徒往往在未下筆記錄之前,已經得到神的啟迪(信息)(例如在耶25︰13,30︰1,36︰2;約20︰30,21︰25)。
若是在這個特別的意義上使用“特殊啟示”一詞,那么我們就不能說聖經就是神的話,只能說在聖經中包含神的話。可是有一點我們應當注意,不能說神的話是從神
來的,神的話的記錄是人為的,就認為這種區分是公正的。更不能保証那種錯誤的說法︰聖經不是神的話,乃是包含神的話。“神的話”與“特殊啟示”兩個名詞都
是用來指示“聖經”的。
2、特殊啟示與聖經相同的意義
所謂“特殊啟示”一詞,也可以用在救贖真理與事實的總體上,這件事情在聖經
中可以找到,並且有神的保証,全部聖經都是聖靈所默感的。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全部聖經從創世記到啟示錄乃是神的啟示。如果用此意義來了解“特殊啟示”這個
名詞,那么就可以正當地去支持這種說法︰聖經不僅包含神的話,乃是神的話。聖經之所以有其意義,就是由于它是啟示之書的事實而來的。聖經非僅為多年前所發
生之事實的記錄,乃是神繼續不斷地對人發言。啟示在聖經中是活而又真的,並且到如今還是把亮光、生命與聖潔賜給人,正如當初啟示時那樣。
二、聖經的默示
聖經因為是神的靈所默示的,所以是神的話,而且永遠在人間是神的話。全部聖經是由神的靈所默感而成的。因此聖經乃是我們信仰與生活的無謬準則。因為聖經的默感往往遭到人們的拒絕,甚或被人誤解,所以值得我們特別注意。
1、默示的聖經証據
默示的教義也正如其他的教義一樣,是從聖經中得來的。聖經本身為它的默示有充分的見証,而且贊成極嚴格的默示觀,甚至連唯理派也同意此點。舊約著者屢次抄寫神所吩咐的(出17︰14,34︰27;民33︰2;賽8︰1,30︰8;耶25︰13,20︰2;結24︰1;但12︰4;來2︰2)。先知曉得他們是傳達神的信息,所以一開頭就使用這個公式︰“耶和華如此說”;“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主耶和華如此指示我”等等。以上所提的這種公式,多半指口頭傳述,但也指記載下來的話(耶36︰27;結26,27,31,32,39章等)。以賽亞甚至說他所寫下來的預言為“耶和華的書”(賽34︰16)。新約著者時常引証舊約為神的話或聖靈的話(太15︰4;來1︰5以下,4︰3,5︰6,7︰21等)。保羅稱他的話為聖靈所指教的言語(林前2︰13);他又說基督在他裡面說話(林后13︰3)。他對帖撒羅尼迦信徒的信息乃是神的話(帖前2︰13)。最后他在提后3︰16節說,“聖經(指舊約全部)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2、默示的性質
在討論默示性質時,首先應注意兩項錯謬的見解(即機械的默示說與動力的默示說)。
(1)機械的默示說(Mechanical Inspiration)
默示的運行往往被認為是一種機械的方式。這就如神把他所要寫的口述給聖經著
者,絲毫不需要他們的協助。這樣寫聖經的人不過是聖靈的書記而已,用神自己所揀選的字句來記錄他的思想。他們的精神生活已不發生作用。對于他們所寫的內容
及形式也沒有任何貢獻。這樣就連聖經的體裁也是聖靈的體裁。但經過詳細考查之后,此說是不能為我們所接受的。從聖經中可以清楚看出,寫聖經的人,在著述上
並不是個被動的器皿,乃是真正的著者。在某種情形中,他們正確地揭示有關歷史調查的結果,因為他們引証這些調查(參看路1︰1─4),有時甚至提到他們是從那裡引來的,即如在撒母耳記、列王記與歷代志中所記載的。又有時候記載自己的經歷,例如在詩篇中、先知書中、使徒行傳與書信中可以見到。再者,每位著者都以自己的體裁來著述。以賽亞的文體與以西結的不同,保羅與約翰的方式又不一樣。
(2)動力的默示說(Dynamical Inspiration)
此說是與機械的默示說相對抗的。在十八、十九世紀有很多人贊成此所謂動力的默示說。此說擯拒聖靈在著述聖經上有直接活動(也就是在著述聖經上有確定宗旨之活動)的
觀念。取而代之的就是一般靈感。此靈感就是著者永久的特質,因此偶爾地也影響到他們的著述。根本上與信徒的一般屬靈光照沒有什么分別,所不同的只是在程度
上的不同而已。這種靈感達于聖經各部,但可不是具有同等的程度。聖經的歷史書與教義書在默感的程度上並不完全相同。一般說來,聖經的著述雖然是靠得住的,
可是其中不免有錯誤之處,尤其是歷史書中錯誤更多。此說對于聖經有關聖靈的默感的論據上,的確予以不公正的評價。此說剝奪了聖經的超自然特質,把聖經的默
示減低到一般啟示的地步,破壞聖經的無謬性。
(3)機體的默示說(Organic inspiration)
“機體的”一詞所著重的事實,乃是在于神並未使用著者好象一架機器,乃是用一種機體(屬乎器官)上
的方法在著者身上作工,與著者內在的本性、習慣相調和。神用他們正如他們本來的面目,連同他們的品性與氣質,才能與恩賜,教育與修養,以及他們的用語、語
法以及文體都為神所使用;神開導他們的心思,喚起他們的著作意識,在他們的文體活動上壓製犯罪的傾向,並在語句的選擇以及思想的表達上引導他們,此說與聖
經的陳述徹底一致,完全調和。此說描述聖經著者並非僅僅是個抄寫員,乃是真正的著者;雖然有時記述神的直接傳達,但有時也寫下他們自己的歷史調查。有時記
錄他們的犯罪與赦免,喜樂與悲哀,並恐嚇的危險與恩慈的拯救等種種經驗。此說又解明聖經各卷的個體性。因為各書著者有其本身的文體,所以他們的著述中不免
帶有他們個人的色彩,以及當時社會的標記。
3、默示的范圍
不但關于默示的性質意見不同,就是在默示的范圍上,也是各執一詞。
(1)有些人主張默示僅限于思想與文字無關
許多人已經完全否認默示。但還有些人憎惡這種完全否認,總覺得贊同聖經教義的人應該多少省略一些(有些出入),所應注意的是思想,論到字句就必斤斤計較。他們說聖經的思想是神所默示的,但字句是由著者自己去選擇。但這並不是講得通的見解。思想是不能離開字句的。已故的奧爾博士(Dr. Orr)說︰“有了必要的思想,就得用字句表達出來。如果要有默示,這默示必得通過字句,正如通過思想一樣,如此才能有所表達,才能使所用的文字成為意見傳達的活潑媒介。”
(2)有些人主張默示僅達于聖經的某一部分
在十八世紀唯理主義的影響下,人們很喜歡接受一種模糊的默示觀。反對聖經中
有關歷史的記載是神所默示的,把默示僅限于有關教義的著述。甚至有關教義書的默示,最初雖然仍被認為具超自然的性格,可是到后來就看作是純屬自然的過程,
包含在一種特殊的屬靈光照之內。所說的這種默示,在道德的與屬靈的事上,有使著者成為可靠見証人的效果,但卻不能對歷史的、年代的、以及科學的各種錯謬提
出反証。論到默示的正確限度,在此一團體中意見各殊。有人把默示僅限于教義,有的僅限于新約,還有人僅限于耶穌的言論,甚至還有人認為只有山上寶訓才是神
所默示的。歸根結蒂,究竟聖經哪一部分是神所默示的,全在個人自己去定規。一旦采取了這種默示的見解,可以說事實上他已經喪失聖經了。
(3)根據聖經來說默示達于聖經的各部分
耶穌與使徒都論到舊約為“聖經”(Scripture,the Scriptures),而且時常以此聖經為根據,來確証他們的教訓。對他們來說,所教導的根據聖經就等于根據神,聖經是一切爭辯的終結(聖經是解決一切爭辯的最終途徑)。
此外,正如前述,有些新約著者,時常引証舊約為神的話或聖靈的話。在希伯來書的情形更是如此。況且,彼得把保羅的書信與舊約看作平等。新約引証舊約的廿五
卷,雖然其中有些是從歷史書中引來的,但都認為是“聖經”。我們不能把聖經分開為一部分是屬神的,一部分是屬人的。我們絕不能說在聖經中何處屬人的部分終
結,何處屬神的部分開始,或反之亦然,這正如說在人裡面,何處是肉體的部分終止,何處是靈魂的部分開始一樣荒謬。雙方互相錯綜的結果,就是一方面,聖經完
全是人的產品,另一方面,聖經也完全是神所創造的。
(4)默示達于聖經的只字片語
聖經每個字都是神所默示的。可是我們應當特別留意,這與所謂機械默示說不
同,雖然反對的人時常把二者視為同一。逐語默示並不是假設說神把聖經中的話一字一字地口述出來,乃是在選擇詞句與表達意見上,他引導寫聖經的人不致出錯,
絕不忽視他們的字匯或強製他們的文章體裁,與表達的個體性。有人贊成此默示為完全的默示(Plenary inspiration),目的是免得與機械的默示混為一談。此完全默示的教義有徹底的聖經証據。主耶和華多次吩咐摩西與約書亞正確地記載他所要記載的(出3與4;6︰2,7︰1,12︰1;未4︰1,6︰1、24,7︰22、28;書1︰1,4︰1,6︰2等)。先知說到耶和華將他的話放在他們口中(耶1︰9),指示他們對百姓傳講他的話(結3︰4、10、11)。保羅說他的話是聖靈教導他的(林前2︰13),保羅與耶穌有時都在辯論一件事情,就是根據所使用的一個字(太22︰43─45;約10︰35;加3︰16)。
三、聖經的完全性
為了彌補天主教的錯謬,宗教改革家們認為有闡明聖經教義的必要性。他們強調以下數點︰
1、聖經屬神的權威性
天主教與改教者(路德、加爾文等人)都
認為聖經有屬神的權威;但二者所意指的都不是一件事。天主教的僧侶階級堅持聖經本身並無權威之可言,他們主張有了教會才有聖經,因此聖經的權威是從教會得
來的。改革宗與天主教的立場正相反,改革宗強調聖經因有從聖靈而來的默示,所以持有固有的權威的事實。我們相信聖經乃因它本身的緣故;聖經是神所默示的言
語,因此有權威對人說話。在唯理主義的冷風吹遍歐洲大陸,理性登上了真理判決者的寶座以前,聖經有至高權威的這種見解,一直為宗教改革時各教會所一致接受
的。在唯理主義影響下,有許多教會現在把聖經看作與其他書籍一樣,並無任何屬神的權威。但主張聖經有此權威乃是非常重要的事。首先聖經有歷史的權威,那就
是聖經乃是一絕對真實可靠的記錄,因此其中所記載的一切,是值得憑信心接受的。此外,聖經尚有生活與行為上規范的權威,在人這方面也當絕對服從。
2、聖經的必要性
羅馬天主教會雖然承認聖經的重要性及其用途,但不承認它的絕對重要性。按天主教來說,聖經需要教會比教會需要聖經更為正確。有些神秘主義派即如孟他努派(Montanists注:主后二世紀基督教的一種異端,創始者為弗呂家的孟他努Montanus及二女信從者。不信聖靈,聲稱聖經啟示之不足,另外應有新啟示,謂世界末日即將來臨,嚴格主張禁欲、殉道。),重洗派(Anabaptists注:于一五二一年起于德國的一種反嬰兒受洗的教派,主張受過嬰兒洗的成人應再一次受洗。主張凡物共用。反對正教合一)與日內瓦的放任派(Libertines注:于主后十六世紀初期興起的一群反律法的黨徒。主張放任生活方式,不受任何約束,與當時加爾文的嚴格紀律相沖突,否認基督教,靈魂不朽,善惡之分。)也否認聖經的必要性,特別注意“內在的亮光”,聖靈在神子民心中所說的話,改教者在此點上同他們起了爭端。他們並不否認神在必要時可能廢止所記載之道的用途,但由于神的美意,使聖道成為教會的種子,根據這個觀點來看,聖經直到世界的末了是必要的。
3、聖經的明了性
根據天主教對聖經所持的立場,認為聖經是模糊不清,以致在信仰與生活的事上
有急待解釋的必要。既然需要無謬的解釋,那末唯有教會方能充當此任。改教者與天主教此項立場相對峙,特別強調聖經的明了性,不必加上教會的解釋。他們這樣
作,並未否認在聖經中有些人的頭腦所不能推測的奧秘,並沒有說人可以放棄聖經注釋的工作,也並不是說得救之法是在聖經中顯示得非常清楚,以致不拘人的屬靈
光景如何,都可以容易明白。得救必須的知識,在全部聖經中雖然不都是同樣清楚,但在聖經中都用簡明易懂的方式傳給人,以致凡誠實尋求救恩者,就可以容易得
到這種知識,無須依賴教會或神甫。以上就是宗教改革家們所主張的立場。聖經的明了性可以從以下的經文引証中看出(詩19︰7─10,119︰105、130)。屬靈的人能判斷,並參透萬事(林前2︰10─15;約壹2︰20)。
4、聖經的充足性
天主教與重洗派均不承認聖經為神充足的啟示。尤其后者對聖經的看法更為輕
浮,並且主張內在之光與各種的特殊啟示絕對必要,而前者認為記載下來的聖言,有以口傳補充的必要。根據天主教來說,此種口傳乃是使徒們所傳下來的真理,未
經記錄而在大公教會中,毫未受到阻礙,一代一代流傳至今。在教會的會議,古教父的遺著,教皇的宣言以及教會的聖禮文的詞句與慣例文中,都含有此種口傳。改
教者與此立場完全相反,他們主張聖經的充足性。這並非說先知、基督、使徒所說的全包括在聖經中,乃是說所記載下來的聖經,對于個人與教會在道德與靈性上的
需要是夠用的。改革者反對一個未經記載下來的神的道與聖經相輔並行,又具有同等權威,甚而超過聖經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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