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9日 星期日

改教時期之贖罪論



 贖罪論在改教家與天主教會 間,未造成辯論的主題,二者均認為基督的死乃在於贖罪,並為一無限價值的贖罪。他們的不同點,主要是關係到基督贖罪的主觀應用,且在贖罪論著重點上也有區 分。改教者所遵循的路線是屬安瑟倫的,雖然在細節上有些出入,但基本上還是同意安瑟倫的觀點;而天主教會雖然同意阿奎納,但卻反應了經院時期對贖罪論猶豫 的立場。
一、改教家對安瑟倫贖罪觀的改進
   在改教者與安瑟倫觀點間,有一本質上的同意,二者均主張贖罪論的客觀性,並且認為贖罪是必要的,但安瑟倫說後者是絕對的,而一些改教者則認為是相關性的 或假設性的。改教者論到中保的條件,認為應當是神也是人,加爾文說︰「如果一定要問為什麼必須(這正是安瑟倫的問題)要有中保來贖罪,那並非一般所說的絕 對,乃是由神的預旨而出,即人得救乃在乎預旨。最好的福祉,慈悲的天父已經為我們預備好了。」(基督教要義,卷二,十二章1節)然而改教家都同意,藉基督 的苦難和受死的贖罪,與神的智慧極其吻合,且是最適宜的;但若說加氏與敦司蘇格徒一樣同意人得救是在乎神武斷的旨意,那又是不公平的了。加爾文所瞭解的神 旨意並非是猶豫的,乃是為他全部屬性所決定的旨意,並且適當地強調基督的贖罪,完全滿足神公義要求的事實。
   贖罪論經改教者改進以後,在幾點上比安瑟倫優越。雖然安瑟倫認為罪在根本上是侵犯了神的榮耀,但是改教者則首先視罪為違犯了神的律法,因此這種侵犯不僅 是一種羞辱,也是一種罪孽。雖然安氏用基督超余的功德來衛護神的榮耀,但是改教家卻認為基督的贖罪乃是一種刑罰性的犧牲,為的是滿足神的公義。這樣一來, 贖罪就從私人權利的範圍中,被提到公共的律法範圍內。
  這意思是說,改教者也反對安瑟倫具有選擇性的「補贖或刑罰」,並且指出補贖不能代替刑罰,乃是說藉著基督的死提供了贖罪,也就是藉著刑罰來贖罪。換句話說,改教家強調基督的死是刑罰性的與代替性的。
   再者,改教家對於基督中保工作中,自動順服與被動順服上有一明確區分,並且承認二者為基督贖罪工作的一部份,這些都超越了安瑟倫。神而人的基督滿足了神 公義的要求,非僅靠其受苦與受死,也是憑著他順服律法,他的贖罪不僅包括補滿以往的過犯,也包括遵守律法為工作之約的條件,因為末後的亞當成就了頭一個亞 當所未能作成的。
   最後,改教家在基督功勞的傳遞方法上,遠超過安瑟倫。在這一方面,根據安瑟倫的見解是著重在外部的與商業性方式上。阿奎納在這點上有些進步,他是強調在 神秘性聯合的重要意義,作為救恩福氣傳達給那些與耶穌基督發生生命關係的人,可是阿奎納沒有對信心接受的行動予以適當的地位。改教家則分享了阿氏有關神秘 聯合重要性的見解,此外又注意到人有意識的作為──信心的作為,藉此,人可以支取基督的義。可是改教家也非常小心,並不將信心說成是稱義的一種功德因由。
二、索西奴的贖罪觀
   索西奴對改教家的贖罪論加以猛烈的攻擊,他試圖把安瑟倫與改教家所瞭解神公義的觀念的根基毀去,他否認神有這麼一種作為罪必須受罰的絕對與不可避免的公 正存在。他認為永久性的公義,僅僅是神道德上的資產,不能在神任何的工作上顯出缺失,而通常所謂與神慈愛相反的公義,並非神內在的屬性,只不過是他旨意的 一個結果;同理,這也可以說神的慈愛與公義相對。這種慈愛不能攔阻他去刑罰任何人,而這種公義也不能叫他不去刑罰他所喜悅的人。
   索西奴的批評是這樣的,他說,若把神的慈愛與基督的功德合併起來,作為和好的根基,是矛盾的。若主張二者中之一還有可能︰(1)神隨便赦免人,或(2) 因基督的緣故赦免人;但你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因為二者是互相排斥的。而二者取一中,索西奴選擇了前者,那就是神白白的赦免人。他也主張說,罪既然是屬乎 個人的,那麼在刑罰上找尋代替者則是不可能的;又說,即使許可這樣做,也不能說基督恰好擔當了律法上的刑罰,因為這好像是說,他死正如許多罪人的永死,然 而他死卻又並非永死,只不過遭到一個有限的痛苦而已。此外,索西奴也主張補贖與歸於的觀念是自相矛盾的,他認為如果基督提出了完全的補贖,那麼就能叫世人 都得釋放,但現在卻又提出神將義歸給人,又說人要有信心才能接受,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索西奴不厭其煩的說,罪得赦免純粹是出於神的恩典,只要根據悔改與順服,唯一的條件就是為罪憂傷,並誠心願意守律法。然而他覺得他必須對基督工作超凡的 意義作些解釋,不然談何基督救贖的工作呢?他說,基督藉著對罪人彰顯信心與順服,乃為得永生之路來救人;藉著在其生活與死亡上的真順服作榜樣,激發罪人過 同樣的生活來救人;在順服以致於死後,藉著複活給予人具體的順服表現當作生活方式來救罪人;藉著賜予永生,並在複活時所得的能力,賜給一切信他的人。神賜 給基督這樣的能力,作為順服他的賞賜。這個理論在基督之死與罪人的得救之間並無直接關聯,使得基督的死不但沒有贖我們的罪,也沒有感動神赦免我們的罪。但 是罪得赦免完全在乎神的憐憫,因為基督得到了能力,在他死之後立刻將永生賜給了相信的人。而索西奴認為,這個死只是有贖我們罪的可能性。
索西奴論點的評述

   索西奴的觀點實不值一顧,乃為古代教會所定罪的各項異端之大雜燴。他是古代伯拉糾主義,相信人生來就是善,並有屬靈能力的複活;是屬嗣子派的異端,即基 督原為人,為上帝立為嗣子的異端;是屬贖罪論的道德感化說,特別強調基督的榜樣生活;也是屬敦司蘇格徒在神裡面武斷性旨意的說法。他這種理論在那些反對贖 罪論代刑說的人中,也沒有得到支持。鑑於此說徹底唯理派的事實看來,這理論完全違反聖經中所啟示的事實,與得救者所經歷的事實。
三、格魯修的贖罪論
   格魯修的贖罪論,實是改教家與索西奴觀點的折中,但明顯可見格氏本身並不如此承認,因為他寫了一本書名為《衛護有關基督贖罪大公性信仰》來反對索西奴。 這是一位很能幹的法律學家的著作,他是根據羅馬法寫的,而索西奴的贖罪論也是根據羅馬法寫的,所以格氏在這本書中指出索西奴在辯論中的破綻。同時,格氏未 能說到索西奴論改教家有關贖罪論的批評,那就是說基督並沒有、也不能夠真的承擔加諸罪人身上的刑罰,事實上,格氏本人也是揚棄改教家的觀念,並且提出了一 個新的理論,他主張,在神裡面並沒有分配性公義的性質,那就是說,不是在每一個特別的事件上都要求律法得到滿足,而是在違反律法的情形下,才一定要藉著必 要的刑罰來得到完全的滿足。與罪人有關的律法,並不是神故有公義的翻版,乃是一積極、絕對的律法(與自然律相反),也是神旨意的產品,藉此神不受任何捆 綁,他可以隨意更改或廢止此律法,而此律法的本身及其刑罰,可以被宇宙的統治者修改或廢除。
   雖然神要律法生效,且有約束力,可是他還保有一鬆弛力,假如是他看為最好的,他才不那麼嚴謹,但必有重要的理由,他才在律法上不那麼嚴厲,這就是格魯修 所主張贖罪論的概念。在嚴謹的公義上來說,罪人是應該死的,甚至受永遠的死亡;但事實上那個處決並沒有嚴格的執行,因為罪人被釋放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大 解脫,無需刑罰,且無需嚴格的補贖。格魯修是說到基督提供了補贖,但這不能用嚴格的意義來瞭解,正等於人所當受的刑罰,那只不過是在名義上等於神喜悅接受 了補贖。格魯修說︰「聖父的這種行動只是關係到律法上得到解脫,至於論到罪犯則是得到赦免。」根據改教者教導的贖罪論,在最高的大法官方面在代替性原則上 是有這種鬆弛。根據格氏論基督的受苦,只不過是在名義上等於人類所當受的苦,但他並不承認他所主張的理論是一滿足接受說,根據他的說法就叫人能看出他所透 露的,即債權者無條件地赦免了虧欠他的人。
   這樣一來問題就發生了,神既然有能力,為什麼不乾脆把律法廢除了呢?為什麼基督必須受苦呢?為什麼不完全地取消這刑罰呢?格魯修這樣回答,為宇宙治理者 的神,在同廣大的國度中必須維持秩序。若不用某種方法顯明律法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他抵當罪的聖怒,而就赦免了罪,這對他來說是不妥的。賽德說︰「神兒子的 受苦與受死是表明神恨惡道德上的邪惡,關於此點,赦免那個刑罰乃為穩妥而明智之舉,但論到神及其屬性方面來說,不用刑罰他也可以照樣赦罪」。因此贖罪的必 要性乃是根據宇宙道德政府的利益,所以這種理論被稱為贖罪論的政府說。
格魯修見解的評估
   格氏的贖罪論,一方面表示在某點上傾向改教家的教義。在他的教訓中最低限度表顯了客觀的贖罪,並主張贖罪論之必須,在確保宇宙的道德政府,可是這種說法 在改教家的心中只佔次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格氏的見解也與索西奴的見解有密切的關聯,二者均否認基督的補贖為神屬性中所要求的,也就等於說他們反對罪受刑 罰。根據格魯修,可清楚看出基督的死,僅是為人作榜樣,而完全不是懲罰性的,但改教者說,二者皆是。結果,根據格氏的學說,基督受苦僅僅是為了阻止將來的 犯罪,而不能贖過去的罪。
四、阿民念派的贖罪論
   在格魯修的著作出版後,有兩位神學家在阿民念的贖罪見解的形成上,有極大的貢獻,這兩位就是克賽拉斯(Curcellaeus)與林寶 (Limborch)。雖然他們在格氏企圖在索西奴派與教會教義之間從事冒險上有份,但他們並未採納格氏的思想,他們把贖罪的必須性建立在神的屬性上,而 非建立在道德秩序的利益上,是與改教者完全一致,雖然他們在合理的一致性上未能達成理想。
   阿民念說到基督死的見解,認為是一祭物(sacrificial offering);同時又主張,這祭物不應當做為還債,也不應當做公義的完全補贖。即基督的死乃是隨罪得赦免之同時而來的一種東西。在舊新約中,神視赦 免之恩的彰顯與祭牲之死有關聯。基督的受苦與受死被認為是刑罰的與司法的,因此被認為是有懲罰的性質在內。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擔當了人所應當受的,只不過 是由於神的指定,他的死取代了受刑的地位,如此發生神與人和好的功效,並得到罪的赦免。這意思是說,基督的死並不被認為是代替了刑罰,而改教家則認為正是 代替了刑罰。據阿民念派說,基督的死是一種仁愛的填補,使神的慈愛得到補贖,而代刑的觀念則是低下的。阿民念派在這一點上與格魯修是一致的。
   他們對於改採用的正式贖罪論有幾點異議,茲提重要之點如下︰
(1)基督並沒有擔當一切罪的刑罰,因為基督沒有受永死。在他的情形中,沒有受無窮盡的痛 苦,也沒有受絕對的失望。
(2)如果基督完全地為人贖了罪,那麼就沒有神的恩典所要做的事了。如果神的公義得到滿足,那麼罪得赦免就與神的憐憫無關了。
(3)如果基督達成了一項完滿的補贖,那麼神就沒有權利要求信心與順服,如果他不順服,他也就不能夠刑罰罪人,因為為了同一的罪而受兩次刑罰,這是不公平 的。
   此外,他們認為基督的贖罪是普遍性的,意思就是說,他「為全人類的罪,特別是每一個人的罪,做了贖罪祭。」神差遣基督降世,而基督甘願捨己,就是為要拯 救人類中的每一個人。這個贖罪的在神的意圖上雖然是普遍的,但在效果上卻不是普遍的,因為有很多人滅亡了,但是為什麼呢?一部分的原因應歸諸於罪人的頑 固,不肯接受救贖而挫敗了神的意圖。贖罪的有效運用,完全在乎罪人的意志,而人的意志在許多情況中,常常挫敗神的意旨。
多特總會論限定的贖罪
   多特總會為了反對阿民念派的此項異端,採取了堅定的立場,說基督的贖罪足以救所有的人,但在意圖上僅救那些神所揀選的人,也就是實實在在將贖罪有效地運 用在蒙揀選的人身上。此外,多特總會還主張贖罪有效的運用,並不在於罪人的決志,乃在於神的決定來運用這特別的恩典。藉著聖靈的能力,基督的贖罪在那些基 督為之流血的人的心中與生活中發生效力。他們全都得救了,而且他們的得救完全歸功於神的恩典。
五、掃模學派的妥協贖罪論
   法國的掃模學派(School of Saumur)有一種企圖,就是想將多特總會中強烈的加爾文主義加以修改,並予以緩和,且同時避免阿民念派的錯謬。這學說在亞目拉都的著作中可清楚見到。 亞氏大膽地教導一種假設的普救論,實際上也就是一種普遍的救贖。意即,神事先有一預旨,所有的人只要在耶穌基督裡悔改相信,就能得救;因此神差遣耶穌基督 降世,為所有的人受死;既然見出沒有人能代替,只有人自己悔改相信才能得救,所以神又有一預旨,就揀選了一些能夠接受他恩典的人,也只有這些人能得救。
   結果證明了這學說是靠不住的,而跟從此說的一些人特別強調頭一個預旨,以及以此為根據的普遍救恩,因此這些人就進入了阿民念派的陣營;另一些人特別強調 第二個預旨與有效恩典的必要性,於是又回到了加爾文派的立場,以下幾個人實際上也具有掃模學派的見解,有戴文南(Davenant)、柯拉梅 (Calamy),特別是英國的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在製訂比利時公認信條中,由於特理田與海德格的努力,這種特別的見解經過爭辯後,被駁了下去,才完成比利時信條。

宗教改革後之贖罪論


一、蘇格蘭精華派的爭論(The Marrow Controversy in Scotland)
 

1、新律法派論贖罪 

 
  十八世紀初葉,蘇格蘭興起了一個頗具意義的爭辯,主因是十七世紀盛行的新律法 主義,在蘇格蘭又出現了。這名稱的由來是根據將福音變為新律法的事實,根據此見解,基督為所有的人贖罪,意味著所有的人都有得救的可能,這樣就將所有的人 帶入一種可能得救的情況中。基督已經履行行為之約的一切條件,因此將行為之約的舊律法廢除了,所以他的贖罪工作可以稱為我們律法上的義。他既已履行行為之 約的一切條件,他就引入了一個新的律法,那就是福音之律,所要求的只是信心與悔改。這就構成了信者的福音之律,也就是信徒稱義的根基,而並非是耶穌基督所 歸於的義。這樣一來,恩典之約變成了行為之約,這簡直就是改頭換面的阿民念主義,只是換了一個新名稱而已。 

 
2、精華派論贖罪 

 
  新律法派的立場,在英國受到費薛於一六四七年所出版的《現代神學精華》一書所 反對,等到新律法主義出現在蘇格蘭的時候,此書已經由郝格(James Hog)於一七一八年再版,同時受到鮑司敦(Thomas Boston)等人的贊助,這些人連同郝格都被稱為精華派(Marrow-men),不久這些人被指控教導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其 實他們被冤枉了,他們乃是反對新律法主義),並且也說他們贊同普遍救贖與普遍赦免的教義。雖然這些攻擊對他們不公平,可是我們必要提出,他們的意思是要確 立救恩普遍性提供給人的保證,這使得他們運用一些令人懷疑的詞句,而自找攻擊。其實他們這些人倒是很熱心的贊成純正的加爾文主義信仰,說基督的死是履行了 救贖之約,為神所揀選的人賺得了救恩;但他們同時也堅持基督贖罪的一般性關係。他們說,基督之死雖然不是為所有的人死,即不是要救所有的人,可是如果人願 意接受他,那麼他就能夠救所有的人,因為他死是為所有的人。神犧牲的愛,使得基督成為人的禮物,並且成為萬人得救贖的恩益,以信心為支取的條件,這就是救 恩普遍提供給人的根基;同時,只有神所揀選的人才是神揀選之愛的對象,也只有這些人才能得到救恩。他們這樣的信仰立場,於一七二○年被定罪,並於一七三三 年發生了大分裂。 

 

二、施來爾馬赫與黎秋論贖罪
 

1、施來爾馬赫論贖罪 

 
  在施來馬赫的贖罪論中, 我們看到比較新的思想觀念。他完全反對刑罰性的補贖教義。在施氏的思想中,除了論及基督同情的受苦之外,他的贖罪論與以前所提的學說,很少有類似的地方, 他這種基督同情性的受苦,只令我們想起亞比拉的見解。亞氏主要的思想多少反應了古代教父的思想,古教父強調道成肉身乃為基督最偉大的救贖作為,但是卻沒有 亞氏泛神論的觀念。在海格爾的影響下,道成肉身為救贖中心事實的這種觀念又得以複蘇,為施氏改採納,著重點稍稍有些不同。 

 
  施氏認為基督是一個原型 人(archetypal man),為人類完全的模範,他的獨特性在於他具有一項與神聯合的完全意識的事實,並且他也理解到,在他無罪完全的性格中有人類的命運。因為他是第二亞 當,正像第一個真人,被置於更美善的環境中,由於順服而保持完全無罪。他是人類屬靈的領袖,能使所有的人類得到那更高尚的生命,成為完全有宗教的人,與藉 著活潑的信仰,使他人也成為完全有宗教的人。這種超越的尊嚴,在神特別與基督同在的事上得到解釋。他進入人類的生命中成為力源,使凡與他接觸的人,都領受 到高尚的生命,並將與他自己相似地神的意識的內在經驗傳達給人。他的作為是一種創造性的,是一種賜生命,靈與靈的感應。他甘願地受苦與受死,就彰顯了他對 人類的愛,以及他對他使命的奉獻精神,並加深了他給以前遠離神的人的感力,這個見解被稱為贖罪論的神秘說。這種見解完全是主觀的說法,所以根本不能算是什 麼贖罪論;此說也沒有論及罪孽,只是解說人如何在罪污中被解救出來,而這種罪污在他的理論中也根本算不上是罪,他也沒有解明舊約聖徒是如何得救的。 

 
2、黎秋論贖罪 

 
  黎秋在現代神學中的影響 力,僅次於施來爾馬赫,並在今日神學思想中仍具潛力。黎秋的觀點,認為基督是一個人,對我們而言,他只是有神的價值,而他的工作則使得神的稱呼歸之於他。 黎氏否認代替性贖罪的事實與可能性,他聲稱,與神和好完全在乎罪人對神態度的改變,並主張,救贖的工作主要是屬於一個社團,只要他們成為被救贖社團的一份 子,並得到它的好處,那麼個人方面則只是次要的。根據黎氏來說,基督完成了救贖,正如他是神完全的與最終啟示的持有者,並為基督徒社團的創立者與支持者, 那就是神的國。由於基督完全信靠與順服的生活,設立了基督徒社團,並藉著他盡忠職守,才使得他能擔當苦難與死亡。然而這個死沒有為罪作挽回祭的意義,它的 價值乃在於繼續挑起人對神的愛的一個堅定信心的事實,乃在於順服至死並勝過世界的精神。但是神赦免罪是根據基督建設天國或為天國的緣故而赦免,因此為了與 道德感化說有所區分,黎秋斷定了一個赦罪客觀的根據。有時他似乎認為基督只是一個榜樣,但這也只是從外表上來看,他主要是藉著集體的精神與生活來追溯基督 的感化,而這種集體的精神與生活,是從主傳遞到他所設立的社團中。

 

三、較為晚近的贖罪論
 

1、新英格蘭神學的政府說 

 
   從新英格蘭的神學歷史中,顯示了在贖罪論上有走下坡的傾向。起初贖罪論刑罰代替說,在新英格蘭神學中頗被贊同,但是於一六五○年時被一位出名的平信徒賓 昌(Pynchon)所攻擊,他攻擊為滅亡之人受痛苦的教義,以及以此為根基的歸與教義,而他在一六五三年受到諾頓(Norton)的答辯。後白拉梅 (Bellamy)介紹了為後人所知的新英格蘭贖罪論,但本質上只不過是格魯修政府說的翻版,且白氏也否認限定的贖罪,而主張普遍的贖罪。後來有一位霍普 金斯(Hopkins),他同意白氏的見解,並且主張基督的受死並非就是為了罪的刑罰,只不過是有一點代替的意思。此外,一般說來他們都否認基督藉著同自 動的順服賺取功德,認為只有基督的受苦才有救贖的意義。政府說在新英格蘭神學中成為最顯著的贖罪觀。此後又有一人叫艾孟斯(Emmons)的,他企圖加上 道德的成份來改善政府說,他強調神的管治乃是一道德的管治,是為愛所趨使的。布須耐爾更進一步的將道德感化說介紹到贖罪論中。

 
2、道德感化說各種不同的形態 

 
  (1)布須耐爾論贖罪 

 
   布須耐爾(Horace Bushnell)他反對贖罪的刑罰說與政府說,但認為前者優於後者,因為該說並未失掉神的公義。布氏不能瞭解基督被釘十字架,藉以所顯明神對罪的恨惡, 以及賜予罪得赦免的恩典,因為他認為二者太過法理化與表面化。未能充份說明贖罪中的道德成份。在他所著《代替性的犧牲》一書中,他反對神一定需要贖罪祭的 見解,而主張,唯一所需要的就是人應當與神和好,並表顯一個愛神與順服神的新精神。他認為,神是自己在基督裡救人,甚至在同的愛子中受苦,因此基督來,引 領了人悔改,叫人與神和好。為了這樣做,基督來必要向人顯明神,並且使人得到新能力,藉此,基督能引領他脫離罪。所以基督來到世間,實際地成為人,進入人 的命運中,遭受到人的抵抗並為罪受苦,服事人、醫治人的疾病,對在患難中的人表同情,藉此,本著他的聖潔與恆久的愛,向人顯明了神。藉著這樣做,基督勝過 了人的抵抗,並得到人的愛,這就是贖罪。基督不但只是人的榜樣,也是在人生活中行義的能力。 

 
   此後,布氏得到了新的亮光,瞭解到神必須得到補贖,於是寫了一本書,名為《赦免與律法》並收回了以前出版的那本書的後半段,代之以自我犧牲、自我贖罪的 觀念。他立下了一個原則,即不論神或人都無法赦免罪人,除非他想要為罪人做一點好事,並願忍受罪人的拒絕或反駁。當人想要赦免一位得罪他的人的時候,他心 中就會產生一種怨恨,攔阻他去赦免人,但是他能藉著犧牲或為犯罪的人受苦來征服這種怨恨。所以神藉著自我犧牲來勝過他的怨恨,如此就成就了一客觀的贖罪。 布氏明顯不知道他已將神的好,弄得低於一個好人的好,一個好人往往還不必藉著特殊的方法來赦免人。 

 
  (2)毛瑞思論贖罪 

 
   毛瑞思(F. B. Maurce)對基督的看法是以亞歷山大的神學形態為出發點,以他為道,並認為基督是一個原型人或人類的根,如此,基督和人類站在一特殊原始的關係上── 一位永遠的第二亞當。在道成肉身中,基督成為神人間的中保,藉著與他自己的相交,叫人與神聯合。他並不是代替人,乃是人類的代表者,而他的受苦與犧牲乃是 人類所應當受的,且他是人類的根與元首,因而被神接納為一完全的補贖。如此,眾人在基督裡得蒙救贖,並不在乎有否信心,他們唯一需要的就是瞭解有此救贖就 夠了。此說的根據就是基督實際地與人類聯合,這也可以稱為道德感化說,此說支持基督順服的獻祭,可作為我們遵循的榜樣。明顯可見,毛氏的見解也與施來爾馬 赫有關聯。 

 
  (3)坎伯爾論贖罪

 
   坎伯爾(Mcleod Campbell)的學說有時被稱為代替悔改說。坎氏研究過歐文與艾德華滋的贖罪論,並且特別尊重此類神學,然而他卻認為他們的神學有美中不足之處,那就 是說他們的贖罪論太過律法化,沒有充份的反應神的慈愛。他主張,基督替人類向神提出所需的悔改,如此就履行了赦免的條件;基督的工作實際上乃在於替人類獻 上代替性的認罪。這樣,問題就來了,基督的死如何能與代替的認罪有關呢?他說,基督藉著他的受苦與受死,具有同情心地接受天父對世人的定罪,藉此顯出罪的 可怕性;在父神看來,就當作是人完全承認了自己的罪,而這個定罪就被算為神在有罪的人身上所要求的聖潔。此說最大的難題在於沒有任何的聖經根據,並且也難 以理解在一個無罪的人身上會有何代替性的悔改。此外,此說並未能解明罪惡的嚴重性。 

 
3、贖罪論的神秘說 

 
  珥運論贖罪 

 
   在某些教會團體中有一個頗為盛行的學說,那就是首先為施來爾馬赫所教導的神秘說,此說後來被稱為「珥運說」(Irvingian Theory),或稱為「逐漸根除敗壞說」。在結束本章的討論時,我們要看看珥運(Edward Irving)的見解。珥氏為英國最偉大的傳教士,與錢模士多馬是同時代的人。根據珥氏的見解,基督取了亞當墮落後的人性,那就是帶著有生以來的敗壞與有 道德惡傾向的人性,但藉著聖靈的能力,或藉著他神性的能力,能夠不彰顯在任何實際或個人的罪上,並逐漸地藉著他的受苦,來潔淨敗壞的人性,且藉著死將原來 的敗壞完全根除,如此,叫人與神聯合。此種在耶穌身上人性的潔淨,就構成了他的贖罪,結果人得到救贖,不是藉著客觀地獻上挽回祭,乃是憑信心參與基督的新 人性。

 

 

教父時期的拯救論


 從討論贖罪的教義(或者說是藉基督完成客觀的救贖工作),進而討論信徒得到救恩的方法(或說是藉著聖靈的工作,基督功勞的主觀應用),這實是必經的時期。
一、前三世紀的拯救論
   若想在早期教父中尋找救贖工作應用的一個普遍確定、完整與徹底發揮的觀念,實是不可能的。那些教父們的陳述確實是不完全,有時又錯誤百出且自相矛盾。迦 尼斯(Kahnis)說︰「事實顯明,所有奧古斯丁以前的教父教導說,得到救恩的方法,是藉著人的自由與神恩典的合作。」
1、早期教父論信心
   為了與新約所說相符合,人得到救恩的祝福,是「藉著向神悔改與相信主耶穌基督」,這是早期教父所強調的條件,然而,這並不是說他們已經具有信心與悔改的 完滿與適切的觀念。一般認為,信心是接受基督功勞的顯著工具,而且往往被稱為人得救的唯一方法。這種觀念的瞭解,乃包括在認識神的真知識上,並將自己交託 給神,是耶穌基督及其贖罪寶血的特殊對象。這個信心被認為是稱義的方法,而不是靠律法的行為。使徒時代的教父,一再地表顯出這種觀念,又為護教者再度提 出。後期教父,如愛任紐與奧利金,也分享人靠信心得救的概念。而拉丁教父,如居普良與安波羅斯,在強調人完全墮落與因信稱義的必要上,遠超過他們以前的教 父。然而,這不能說有關信心的清晰觀念,在前三世紀中浮出。在他們著重信心上,教父們重複著他們在聖經中所發現的,但當他們說到信心是什麼的時候,則完全 不清楚。一種流行的觀念似乎是說,僅僅在頭腦裡同意真理,但在某些情況中,信心似乎包括自我降服的觀念。然而這與在耶穌基督裡有圓滿得救信靠的觀念還相差 太遠。亞歷山大學派,有時候在信心與知識上相衝突,他們說前者為一初步的階段,一般說來只是對真理的接受;而後者則是較完全的階段,在此階段中才能瞭解二 者的關係。
  此外,早期教父雖然強調神的恩典與信心,作為領受救恩的媒體,可是也顯示出道德主義的色彩,這明顯與保羅的教訓不符。福音往往被描述為一新律法,而信心與悔改有時僅僅被說明為,要倚靠人的意志。這樣,救恩是靠神的恩典,同時又靠人自願地合作。
2、早期教父論悔改
   與信心一樣,悔改也被認為是得救的初步條件。至於悔改一詞之真義為何,則頗令人置疑,這在初代教父的思想中透露了出來。到底悔改僅僅只是一種行動,或內 心的一種狀態,或被認為是人生中的一種改善呢?這些都是不確定的,同時也清楚顯示,當他們說到悔改是一種行動的時候,他們就特別強調悔改者悔罪行為的外部 表現。這些行為甚至被認為有贖洗禮之後所犯的罪的價值,有一種強調善行必要的傾向,特別是捨己的善行,即如施捨、守獨身等等,都具有特殊的功能,與信心並 駕其驅,作為得神恩寵的方法。這種善行的見解,是法理上的,而非福音上的。此種新約基督教道德上的曲解,在人心自以為義上,並在猶太法理主義進入教會開了 門戶上,得以窺見。
3、早期教父中的禮儀主義與行為之義
   尚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前三世紀的教父,已經顯示一種向禮儀主義移動的趨勢。洗禮帶著一種赦免以前所犯的罪,而洗禮以後所犯的罪,也能藉著補贖得到赦免的 觀念,在他們中間廣為流行。此外,某人的善行,特別是殉道者所受的苦難,可以贖別人的罪的思想,也逐漸地佔優勢。到這時期的末了,雖然有一些教父不太贊 同,但大多數的教父,卻把一種超余的價值,加諸於殉道者與其代求上。所麥(Sohm)認為,以上的觀念違背了聖經的教訓,且時間會顯示出這兩種根本不同的 思想,將彼此發生衝突,這是不可避免的。
二、教父後期的拯救論
1、伯拉糾論神的恩典
   伯拉糾較早期的任何教父,在論到救贖上更遠離聖經的教訓,甚至可以說是棄絕了聖經的根基,而這根基對早期教父來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伯氏又重申異邦哲 學自足的原則,而他對罪的觀念,導致他否認靠神的恩典在基督裡得救的絕對必須性,他說人可以靠守律法得救。他並沒有完全藐視「嗯典的幫助」 (assistance of grace),甚至認為這是應當有的,使履行神的吩咐更為容易。但是他所說的恩典,並不是神使人重生,藉此人心得光照,人意志得到更新,以致向善追求聖潔 的恩典,而只是包括在︰
(1)性善或自然界之美善(good of nature),即人生下來就有自由意志,所以他能行善或作惡;
(2)傳福音與基督的榜樣,二者都與人心並教導得救之法有關。
       神在自然界中所表現的恩惠 是普遍的,且是絕對需要的,雖然能叫人容易得到救恩,但神在福音中的恩惠,既不普遍又不必須。自然恩典對善用自然能力的人而言,是隨處可得到的,因為這恩 典並不直接行使在人的意志上,乃僅是行使在人的悟性上給予光照。此外,人也可能抗拒這恩典的行使。基督教被人認為是一個新的律法,與舊約相比,乃是一擴大 的律法。真正基督徒是認識神的人,相信自己已被神悅納,並順服福音的訓誨,且傚法基督的聖潔,而不是傚法亞當的罪。
2、奧古斯丁論神的恩典
   奧古斯丁的出發點,與人本來自然的情況完全不同。他認為,人是完全敗壞的,根本不能行屬靈的善事。他也用客觀的意義來說到恩典,包括在福音、洗禮、赦罪 中的恩典,但他知道這是不夠的,他並且也瞭解到罪人需要內在屬靈的恩典,一種神的靈超自然的感化,藉此人心得光照,意志被更新轉向聖潔。這恩典是神預定的 果實,是按照神主權的美意,而非按著人的什麼功德,白白賜給人的,它是在人的功德之先,神所給的禮物。這恩典賜給人一顆新心,並光照你,叫你的意志轉變, 離惡而就善,且生發信心,使人行屬靈的善事。到人重生之後為止,恩典的活動,絕對是神獨作的,亦即人的得救,絲毫沒有人的功勞成份在內。奧氏有一段時間, 以為人有相信的能力,但後來看到保羅在林前4︰7中所寫的,就不再那樣想了。
   奧氏在行動之恩(gratia operans)與協同之恩(co-operans)間予以區分。前者是在人不願意之前就使其願意之恩;而協同之恩是在人願意之後使其意圖不致徒然的恩 典,且此恩典是不可抗拒的。這意思並沒有強迫的意思,乃是說不可避免地要更新人的心意,以致意志才能甘願選擇正當的途徑。人藉著洗禮接受了恩典頭一部份的 祝福,就是重生,或者說是內心初步的更新與罪的赦免,而這些祝福也有可能失掉,事實上,除非也得到保守之恩,不然二者都無法保守住。
3、奧古斯丁論信心
   論到基督徒生活的開始,以及所有善行的根源,信心都當居首要的地位。奧氏對信心的瞭解,乃在於對真理的理智上的認可,在他所寫對信心的看法中,比較是屬 於高尚理解的觀念。他把一般的信心與基督徒的信心,信基督與在基督裡有信心之間加以區分,認為只有當一個人愛基督,並在他身上有所指望的時候,才真算是信 基督,且基督徒的信心是由愛所成就的,但是奧氏的信心觀念還沒有達到赤子之心那樣完全信靠的程度,而此赤子之心的信心才是真正的得救信心。奧氏認為,信心 在罪人稱義上是有所作為的,因為他說人是因信稱義的,那就是因信心得稱為義。但奧氏並非是以純辯論的性質來瞭解因信稱義,雖然包括有罪得赦免的意思在內, 但是並非是因信稱義的本質。在稱義中,神不僅宣佈,也是藉著改變罪人內在的本性,使著罪人成為義。奧氏在稱義與成聖之間未能作一清楚的分別,實際上他是把 後者包括在前者之中。奧氏神學思想的主要特性,就是把所有的事都歸於神的恩典。
4、半伯拉糾派論神的恩典
   半伯拉糾派採取中間立場,否認人的完全敗壞,但承認不用神恩典的幫助,人也可以作成得救的工夫;雖然神的恩典能夠光照人的心,並能扶佐人的意志,但人的 自由意志則總是不能妥協。事實上二者在救贖的工作上,是彼此合作的。神的恩典雖然是普遍的,能為所有的人得到,但是必須在適當運用自由意志的人的生活中, 神的恩典才發生功效。嚴格地說,決定其後果的乃是在乎人的自由意志;相信或繼續相信,乃在乎人,只有為增強信心的時候才需要恩典,根本沒有不可抗拒之恩惠 這回事。伯拉糾主義被迦太基會議、以弗所會議、奧蘭治會議定為異端,這些會議也反對半伯拉糾主義,使得奧古斯丁主義在教會中大獲全勝。
5、奧古斯丁見解之修正
   然而這並不是說,奧古斯丁的見解沒有受到修正,他本人的教訓包含著與人絕對倚靠神恩典的觀念相衝突的成份在內,並走向禮儀主義與行為之義,茲提數點如下 ︰
(1)有時靠教會及其聖禮來得神的恩典。
(2)認為在赦罪與重生上,可能會再失去神的恩典。
(3)對救法真正如此基要的因信稱義的教義,被說明為很難與 白白恩典教義相協調。
        神白白賜給的恩典,主要並非在於罪得赦免上──事實上這乃是奧氏思想中的一個細節──乃在於重生,而將神的恩典注入人心中,使人能夠 行善事,並賺得永生。信心所以被稱為義,並不是它支取到基督耶穌的義,乃是因為信心是由愛所促成的。人在恩典的工作與信心的恩賜之前,無功德可言,但是當 重生恩典與信心在人心中作成的時候,他的行為才真正是功德的行為。因此根本上說,恩典只不過再一次使人能賺得救恩。
   以上所說的這些內容,實在不是奧古斯丁思想的主流,乃是教會中之一些人急於把握的思想,更屬於支持半伯拉糾主義的教訓。在奧古斯丁與半伯糾主義間的抗 爭,為時已久,表明了對預定論、人的完全敗壞,以及不可抗恩惠的強烈抵抗。最後為教會所認可的信仰立場,乃是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西波格 (Seeberg)在其所著《教義史》一書中說︰「唯獨靠恩典的教義佔了優勢,而預定論卻遭到遺棄。預定的不可抗拒的恩惠,被洗禮的恩惠所驅逐。恩典的教 義與流行的天主教發生了關係,由於高舉善行,就成為得神恩典的目的。」(卷一,382頁)
6、教會中發生的不良影響
   在教會中有些影響正活動著,就是以恩典為所有屬靈祝福的恩典教義,與產生善行原理的信心教義相衝突的影響正活動著;另一些影響則引誘人高舉外部的行為, 並堅持此行為的功德性,且忽略救恩的主觀條件,而強調行為。以下數點值得特別注意︰
(1)有一種把信心與信仰純正混為一談的趨勢,以為相信僅僅是主張一信 仰純正的信條而已,而將注意力集中於一系列的教義上,只需要理智上的同意,但是卻遠離了作為一個人對神態度,並能結仁義果子的信心。
(2)善行與自律深受 推崇,且往往被描述為能補贖信徒之罪的適當方法。
(3)許多教父在神的吩咐與福音的輔導間作一區分,因為前者絕對約束所有的基督徒,至於後者履行與否則無 關重要,但對於那些遵守的人,則必得大賞賜。此乃為了修道院主義的好處,才作此區分,意欲將人特殊的階級成為聖潔,這就是他們勤於外部行為的原因。
(4) 崇拜聖徒、依靠聖徒的代求,特別是依靠童貞女馬利亞代求的習俗有增無減,證明了對救恩屬靈的涵意有害無益。這就導致外部的行為主義,並靠人的行為。基本的 觀念就是說,聖徒有了過剩的善行,可以轉讓給他人。
(5)有一種靠洗禮而得救的觀念不斷增強,這種觀念就是說進入除此以外別無救恩的教會。
      東方教會對於不受洗禮而能得救的可能性,大表懷疑,而在西方教會則是絕對否認不受洗而能得救的觀念,甚至奧古斯丁也教導說,沒有受洗而死亡的孩童是滅亡的。

經院時期的拯救論


當我們來到經院時期的時候,關於得救程序的主要內容,即如恩典、信心、因信稱義、功德、與善行,我們看到許多各種不同的見解。一般說來,雖然在經院學派中顯示出半伯拉糾主義的傾向,但是教會的立場還是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我們要簡略地看看這些主要的思想。
一、經院學派的恩典觀
  有一點 我們看出,在經院學派中盛行的見解,就是同意奧古斯丁派,而不同意伯拉糾與半伯拉糾派的見解。雖然後者說開始有信心與繼續有信心,乃在於屬血氣之人的能 力,可是一般說來,經院學派都主張人若沒有神充足恩典(Sufficient Grace)的幫助,是無法有信心的。這就與奧古斯丁的思想同出一轍,可是不那麼完全,因為奧古斯丁說還必須有有效的恩典(Efficient Grace)。在經院學派當中,關於恩典的題目,沒有普遍一致的見解。蘭巴德彼得的見解與奧古斯丁的見解,有著密切的關聯,同時廣被接受。蘭氏認為解釋恩 典的性質,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但是他寧願傾向於恩典乃為在人裡面行使的超自然能力,並在行動之恩(使人以信心轉向神)與協同之恩(與人意志合作,發生預 期有效的結果)之間加以區分。唯有前者是最先賜給人的(只有前者是沒有人的行動而在人心中作成的),並且純粹是白白賜給人的恩賜。再進一步所賜給人的恩 典,乃在乎人意志的同意與合作,不然無法得到。人的自由意志是唯獨靠神恩典的協助,才能有所活動,並且獲得預期的效果。
  哈勒之 亞歷山大的說法,與蘭巴德彼得是相一致的,但是他又提出另一個區分,就是經院神學的特性,他說到白白賜下的恩典(gratia gratis dans),施贈的恩典(gratia gratis data),與使人蒙悅納的恩典(gratia gratum faciens)。阿奎納多馬以不同的意義來使用這些名詞,因此就決定了這些名詞後來的用法。他雖然使用「使人蒙悅納的恩典」這個名詞,是指著一切超自然 的輔助,目的是叫領受者本身得到補贖,但他卻把「施贈的恩典」這名詞,僅限於白白的恩賜,目的在為別人的好處,而非求領受的好處。論到「使人蒙悅納的恩 典」,他在「運行的恩典」與「協同的恩典」之間作一區分。前者更新人的意志,而後者在合作上予以輔助;前者可稱之為充足的恩典,而後者可稱之為有效的恩 典。
二、經院學派的信心觀
   在經院時期,有一普遍的傾向,就是以知識為方式的信心(僅對真理的同意),與屬靈情感的信心(能夠產生善行)間有所區分。蘭巴德彼得在此作了三項區分, 即信神、神的信實與基督徒的信。前兩項實際上的意思是說到一件事,那就是接受神所說的為真實;但後者是指深一層的信心,藉此信心我們才能與神有交通。蘭巴 德彼得說,信神是一件事,也就是信他所說是真的,與在神裡面有信心是另外一件事,那就是說,相信他就是愛他,到他那裡去就近他,並加入基督身體中成為肢 體。他也在相信信經、教義的信,與因信稱義的信之間作了一個區分。
  在蘭氏之後,通常理智的信與為愛所形成的信之間又有所區分,此外,又特別宣稱理智上的信是為稱義作準備,只有為愛所形成的信才是使人稱義的信。同時,作神甫的認為,叫信徒無條件的服從教會的權威,乃是信心主要的特性,所以有些神學家就鼓勵這種觀念。
三、經院學派的稱義與功德觀
   奧古斯丁對稱義與成聖的混淆,不但未加以澄清,反而為經院學派更為加強。他們的一般教訓就是說,神將成聖之恩注入人的心中,使著人得稱為義。在神那方面 包括成聖之恩的注入與赦罪,在人這方面包括藉著信心與懊悔,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轉向神,當然,那最後的一部份並不包括嬰兒,因為在嬰兒裡面完全是神的工 作,如此一來,因信稱義僅僅包括恩典的注入與原罪的赦免。
1、經院學派論稱義
   經院學派一般都同意在稱義中所包括的,但卻從未想過基督之義是僅僅歸給罪人的,然而,在稱義中各不同本質的次序決定上,則意見各殊。根據阿奎納多馬,最 初是有恩典的注入,然後才有自由意志的轉向神,其次是將自由意志轉向抵擋罪,最後是罪得赦免。而哈勒的亞歷山大與波拿文土拉卻主張另外一個次序,即轉離 罪,恩典的注入,罪得赦免,與自由意志轉向神。但恩典注入的那一剎那,人就生發懊悔之心,罪就被恩典逐出。
  敦司蘇格徒則有完全不同的見解,他所瞭解的稱義包括兩項神的工作,那就是罪得赦免與藉成聖之恩內心的更新。實際來說,二者雖是同時的,但在次序上來說,罪得赦免在恩典的注入之先。
  經院學派說稱義是立即的作為,但是天特總會卻說稱義是逐漸增進的。關於稱義之恩的確保,阿奎納主張這並不是一般信徒所共有的,必須根據恩典的外部表記,才能夠得到合理揣測的滿足,也只有那些為宗教緣故有所作為或多受苦難,又藉著特殊啟示的人,才能得到稱義的確信。
2、經院學派論功德
   與自由恩典教義並行,並關係到稱義的,就是其次的功德教義。德性的功德素質,特別是在善行上所表顯的,在中古世紀非常盛行,幾乎沒有任何著名的經院學派 神學家反對。阿奎納多馬將功德分為兩類,就是「賺取的功德」(Merit of Condignity),嚴格的公正上來說,得報賞是應該的,並且這功德唯獨屬於基督;與「施贈的功德(而非賺取的)(Merit of Congruity),意思就是人能給予賞賜並且人也能得到這功德。然而他的門人多馬派卻更為極端,主張一個人在稱義之後,由於神恩典的幫助,才能得到賺 取的功德,那就是使他在神面前有所作為、在神身上有所要求。敦司蘇格徒的弟子否認此點,但主張在稱義前的善功,可以得到一致的功德,且根據這個而能得到恩 典的增進。他們主張神性的完全,使得神不得不將人所賺得的恩典傳給人。
3、天主教拯救論最終的型態
   天主教論神恩之應用與支取上,採取了下列的形式。在教會之內所生的孩童,就已接受了重生的恩典,包括在洗禮時恩典的注入與罪得赦免。然而,在後來受福音 感化的人,也領受到充足的恩典,那就是聖靈的光照悟性,並加強意志;他們能抵抗,但也要順服神的工作,並隨從聖靈的引導。藉著順服並與神合作,他們為稱義 之恩預備自己,此種預備包括了下列七種成份︰(1)同意教會所報導的真理;(2)看見自己有罪的景況;(3)盼望神的憐憫;(4)開始愛神;(5)憎惡 罪;(6)決志遵守神的誡命;與(7)願意受洗。
   清楚看出,信心在此並沒有佔重要的地位,但卻與其他的預備程序相協調;信心只不過是對教會教義作理智上的同意(fides informis),並且是僅藉著愛所分賜的恩典(gratia infusa 即澆灌的恩典,藉此成為由愛所形成的信心),而得到稱義的能力。這稱義的恩典才是稱義的根基,為七種預備程序中的首要項目。
   在此七項預備程序之後,因信稱義就隨著洗禮而來。稱義在乎於恩典的澆灌(超自然的功德),然後才有罪得赦免,而此赦免的多寡程度又與實際上勝過罪的程度 相稱。稱義是白白賜予的,而非靠那事先預備項目而賺得的,並且是藉著守誡命、行善事來保守稱義。在澆灌的恩典中,人領受了超自然的能力作善事,如此本著基 督所賺得的功勞,才能得到所有其他的恩典和永生。因此,神的恩典再一次地使人賺得救恩,但卻無法確定這稱義的寶貴恩賜,將持續到多久,可能因不信或犯什麼 大罪而失掉;然而,因為補贖之禮,包括懺悔、認罪、赦罪與補贖的工作,則又重新複得。罪孽與永遠的刑罰,藉著告解(罪得赦免)得以免除,但罪的暫時的刑罰,只能藉著補贖的工作得以消除。

2014年2月8日 星期六

改教與改教後期的拯救論

一、信義宗的拯救次序
  路德馬丁從事宗教改革,是基於以下兩個理由︰
(1)在天主教會中所發展補贖禮 的教義體系;
(2)與天主教有關的贖罪券之販賣。
        路德本人從前也是從事補贖的工作,但當他讀到羅馬書4︰17的時候,聖經的真理就對他發出了亮光,謂人唯 獨因著信才能夠被稱為義;他也瞭解到馬太4︰17所要求的悔改,與天主教所說的補贖工作毫無關聯,乃在於內心真正的憂傷,而且唯獨是由神的恩典所結出的果 子。於是他瞭解到悔改實際重要之點,並不是私自在神甫面前認罪(這在聖經中沒有根據),也不是由於人所提出任何的補償,因為神是白白的赦罪;乃是為罪而從 內心中發出的真正憂傷,並誠懇地願望過一新生活,且在基督裡願意得到神的赦免之恩。因此,路德再一次地以救恩的教義,作為罪與恩教義的中心,並且宣稱唯獨 因信稱義的教義,乃是「教會存在的重要條文」。結果,宗教改革拒絕了中古世紀的一切神學,即如贖罪券、補贖禮、告解禮、餘功,以及人為功德的教義。
1、路德論信心與悔改
  論到路德所提信心與悔改的關係,學者的意見不一。黎秋主張,路德最初認為信心 是悔改的果實,但後來路德又認為悔改是在信心之前,且此悔改是因律法而發生的。但是利普修(Lipsius)不承認這種觀念的改變,並且主張說,路德總是 認為刑罰(poenitientia)包括痛悔(由律法所造成)與信心(一個人憑信心來接受耶穌),二者都是將罪人引到神面前的初步工具,因此還沒有成為 與基督聯合的前題;同時可以說,在路德的早期生活中,他反對天主教因功稱義的教義,使令他強調真悔改是信心的果子;在他後期的生活中,他又遭遇到反律主 義,此主義說在真信心之前一定要有補贖,但是路德總是認為得救之法包括為罪憂傷、信心,以及奉獻給神的生活,這個次序為早期的信義宗神學家所保留,也是教 會信條的標準。
2、信義宗的拯救次序
  信義宗的拯救次序,首先僅包括三個因素,但在十七世紀中,由於偉大信義宗神學 家的發揚光大,就加以詳細論述。他們的拯救次序很牽強的以徒26︰17─18作為根據,這裡面包括有呼召、光照、改宗、重生、稱義、更新與得榮。在所有生 活在福音之下的人們,藉著洗禮或聖道的傳講,接受神充足的恩典,藉此聽福音的人在重生上不致於抵抗神的恩典。此後在路德宗的拯救論中出現了神人合作說,拯 救的次序如下︰出生於基督徒父母的孩童,他們不能抵抗神的恩典,所以在洗禮時就得蒙重生並領受神的恩賜;而成年人則是以有效的恩召被召,光照他們的心思, 加強他們的意志,使他們不致抵抗神的恩典,如果他們不抵抗聖靈在呼召時的工作,那麼他們就會為罪憂傷而得重生,並且神要將信心的恩賜賜給他們。他們藉著信 得稱為義、罪得赦免,被稱為神的兒女,與基督合而為一,被聖靈更新,最後得著榮耀。
  此外,信義宗拯救的次序是以信心與悔改為中心。嚴格來說,呼召、悔改與重生僅 僅是預備工作,為的是要引罪人到基督面前,直等到罪人憑信心接受基督的義,神才赦免他的罪,使他脫離律法的咒詛,收他為神的孩子,並使他與基督耶穌奧秘的 身體有份。雖然這往往是一般所提出的拯救次序,但與後期的信義宗神學卻並不相同。
二、改革宗的拯救次序
  在改革 宗神學中,拯救的次序是採取不同的方式,這是由於加爾文一貫地以神永遠的揀選,並在恩約中以神秘聯合為出發點的事實。加爾文的基本立場就是,除非人與救主 有生命上的聯合,不然他就不能得到基督的祝福;既然拯救之恩的初步祝福,是以與基督聯合為初步條件,那麼基督給教會的恩賜,以及他的義歸給信他的人,都是 在上述之先了。在和平會議中,就有關基督和父所賜給他的人之間,已經樹立了一聯合,由於此聯合(法理上的與神秘上的),所有救恩的一切祝福都屬於在基督裡 的人了,而他們藉著信心就可以支取救恩中的福氣。
  從此基 本的立場又演變出幾項特點。選民的救恩不能在毫無真實性的方面加以理解,因為他們從永遠就在基督裡,並且由他而生;基督是他們的頭,他們是他奧秘身體的肢 體。重生、悔改與信心,不能僅認為是預備的階段,而與基督的聯合完全無關;也不能認為是人應當履行的條件,而由人憑其自身完全或部份的能力達成。重生、悔 改與信心乃是恩約的福氣,是從與基督神秘聯合所產生出來的,並且是基督給教會的恩典。論到補贖,改革宗改採取的立場是與信義宗有別的。加爾文認為悔改是在 信心之先,但僅僅是一恐懼害怕的心理,而法理上的悔改不一定使人有信心,也不能被認為是為信心的一絕對預備;他強調,從信心發出來的悔改,只能在與基督的 聯合上才能得到,而且此悔改是一直不斷地存在於人的一生中。此外,加爾文並不認為在悔改中包括痛悔與信心;他承認在悔改與信心間有密切的關係,但他卻並不 考慮沒有信心就能有痛悔的事;但他也指出,聖經是清楚將此兩項分開,因此在救恩的程序中,痛悔與信心都有其獨立的意義。
  然而, 加爾文與路德在救恩的程序上雖有所不同,但是論到因信稱義的性質與重要性,則兩個人都同意此點。他們二人在反對天主教上,都認為因信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 並且以法庭上的行動來說,稱義並沒有改變人內裡的生命,只是改變了罪人在神面前司法的關係。他們並沒有在信徒本身的義中,找到稱義的根基;信徒被稱為義, 非由於他們有生以來的義,乃是唯獨在乎耶穌基督所歸給的義,這個義就是罪人憑信心所支取的。此外,他們都否認稱義是神漸進的工作,而堅稱此稱義是立時的, 且是立刻完成的工作;並且主張信徒能確實知道他自己從永遠憤怒、被定罪的環境中,遷入到蒙神恩寵、蒙神接納的環境中。
  信義宗神學並沒有對上述的立場表示堅守的態度,有時信心被認為是重生的基本工作;而且一些中間派的神學家,則以耶穌基督所注入的義,作為因信稱義的根基。
三、阿民念派的拯救次序
1、阿民念派的救恩次序
   阿民念派教導,神將普遍的恩典賜給人,此恩足夠叫罪人相信並聽從福音;而且藉著傳道所臨到他的呼召,只不過在悟性與瞭解上發生道德上的影響。假如人同意 了這真理,並信靠神的恩典,聽從基督的吩咐,那麼他就領受了更大、更多的神的恩典;他稱義是由於他的信心,如果他能堅忍到底,就能有份於永生。
2、掃模學派救恩次序的見解
   掃模學派與阿民念派是走著同一路線。此派的代表是凱麥倫(Cameron),他教導說,人的意志總是在瞭解之後,因此在重生與悔改上,首先需要內心有效 的光照。說,在人的意志上,根本沒有屬乎聖靈超自然的直接工作。此派中尚有一人培恩(Pajon),他主張神特別恩典內在的工作是不必要的,並且說神呼召 的有效性,乃在乎與外部環境的一致性。
3、新唯名派的見解
   以上所提阿民念派的見解,導致了救恩程序的說明,就是在英國為人所知的新唯名主義。根據新唯名派的見解,基督已經替所有的人贖罪,那就是使所有的人都能 得救,並且把他們帶入一蒙得救的情況中。基督完成了這個工作,藉著他滿足了舊律法的要求,這舊律法就是工作之約的律,並且以新律法代替了舊律,而此新律法 就是恩典的律,是藉著信心與改宗來滿足恩典的律,雖然有時候並不完全,但這乃是悔改罪人的真順服。基督的此項工作,可以稱之為罪人法理上的義,因為它是滿 足並廢止舊律的工具。但從福音上得來的義,包括對新律法的順服,那就是信心與改宗,作成了罪人因信稱義的根基。此種唯理派的傾向,至終在自由主義(新派) 中找到了歸宿。新派承認基督只不過是一偉大的先知和教師而已,他傳揚神的真理,並以他的死來印證;為了獲得永遠的救恩,人們必須追隨他的榜樣。
4、衛斯理派的見解
   衛斯理派是阿民念派中較為敬虔的一形式。此派反對逐漸改宗的概念,對長時期的痛悔後,黑暗消除,光明進來,疑難完全轉變,而得知完全得救的觀念加以否 認。衛斯理派的思想,是集中在對福音宣傳的努力上︰藉著傳揚律法將罪人打倒,並將他拖到深淵的邊緣,叫他心裡恐懼戰兢;然後立刻將之放在榮耀的救贖福音之 前,並懇求他用信心接受耶穌基督,使他從永遠的滅亡中得救。如此接受基督的罪人,在一剎那之間,從最大的愁苦中而進入好像被提的情景中,脫離了極深的愁 苦,而進入超越的喜樂中。此突然的轉移,帶來了一種得救的確知。許多衛斯理派的人士主張,還有第二次的根本改變,若想完全成聖,這是一定要有的。
四、救恩程序的次要見解
1、反律主義派的拯救論
   反律主義派對基督救贖的主觀應用上加以拒絕,他們在基督所獲得的工作,與聖靈將救恩祝福應用在人身上的工作間,未加以區分;但是說到基督已經作了那應當 做的事,就好像不但將我們的罪孽,就連我們的罪污都給擔當了,所以我們得稱為義、重生、並成聖──簡言之,我們在他裡面得以完全。由於這個事實,人在主觀 方面說是為義的,並在基督裡成聖,而在他裡面唯一要作的就是相信,那就是他要瞭解一個事實,他可以確實知道神並不看他為罪人,乃是看他為一個信者。所說他 的罪,也不是真正的罪,只不過是老舊人的活動而已,且此罪也不能算是信徒的,因為他已經脫離了律法,在基督裡得以完全,在神的恩典中得著榮耀。有時候,反 律主義者所說的比這更進一步,就是他們聲稱,基督並沒有真正賺得救恩,因為救恩在神的計劃中早已經預備妥了,他只不過是彰顯神的愛而已;而相信的意思只不 過是將神抵擋我們的怒氣的虛假觀念擱置一邊。這樣的觀念在重洗派、自由派,以及在英國與新格蘭州一些派別中頗為盛行。
2、神秘派的拯救論
   在德國、英國與荷蘭,有大多數的傳道者興起追求基督徒經驗的本質,並且強調真信心就是經驗的事實。他們詳述,作為一個真信徒之前,必須有經驗。他們這樣 做,根本上不是視聖經為引導,乃是以個人經驗為根據。他們主張律法當傳給萬人,但福音只能傳給某些「有資格」的罪人。在一個人還沒有真正成為神兒女之前, 必須先被帶到律法的恐懼之下,必須經歷痛苦的掙扎,必須覺知良心控訴的痛苦,並且預期感覺到必須受永刑的恐懼,若沒有聖靈特別的許可,他們是無法相信基督 的,就是他們信了,那信心在最初也只不過是逃往耶穌基督避難所,飢渴慕義的信心。這信心是先有的,並且是稱義的條件;為了得稱為義,罪人要憑著這個信心才 能靠賴基督。這個逃往耶穌基督避難所的尋找的信心,不能立刻變為確實有把握的信心,這二者之間有很大的距離,且須在經過許多波折之後,經過各種的疑惑、掛 慮、不確定之後,並且經過許多屬靈的掙扎之後,信徒才能得到得救的確信──這只不過是少數幾個蒙揀選的特權而已。這個確信往往用一種特別的方法臨到人,如 一個聲音、一個異象、從聖經來的一句話,以及其他類似的方法。

教 會 論

                                          一、初代教會時期
1、早期教父的教會觀


  有關教 會的教義,在基督教早期的文獻當中就有其根基了。在使徒時代的教父與護教者的文獻中,論到教會通常被稱為神產業的代表者。雖然說到神的子民為真以色列人, 但是在歷史上的預備時期,卻往往不被人所瞭解。甚至在第二世紀,關於教會的觀念,也都有些可以覺察出來的變遷,那乃是由於異端的興起,使得真正大公教會外 部的特性顯露出來。因為這樣的結果,大家都特別強調外部的特性,以茲區別何為真正的大公教會,結果教會被認為是一個外部的組織體,為使徒繼承者之主教所治 理,並且擁有真正的遺傳。這種觀念頗為流行,認為世界所有普遍的教會,都是地方教會,也都有地方教會的歷史性,但是這個地方教會,不能被視為一分離的團 體,應當被視為普遍教會的一部份,只有這些分離單位的教會對大公教會盡忠、服從時,她們才被認為是真教會。

 
2、其他派別的教會觀

 
  可是在 其他派別裡,他們特別強調教友的聖潔,以此聖潔程度來定奪教會的真偽。主張此學說的人,就是第二世紀中葉的孟他努、第三世紀中葉的諾窪天,與四世紀初的多 納徒派為代表,主因是由於他們反對教會逐漸的世俗化與貪愛世界而產生的。孟他努派的領袖,猛烈地攻擊教會的鬆弛與世界化,並且堅持苦修的生活習慣,他們說 受洗以後所犯的大罪是不可赦免的,但是他們卻也說,藉著殉道能夠補贖大罪。諾窪天派並不同意孟他努派的說法,但卻贊同、遵循追求教會的聖潔,他們主張教會 沒有權柄赦免那些受逼迫而否認神信仰的人再加入教會,但卻發現有些主教接納這些人入教,並重新給予施洗。多納徒派在羅馬皇戴克里先迫害的時代,也有這樣的 趨勢,他們有力地堅持教會懲戒,與純潔的教友製度,反對靈性上有缺失的人作他們的牧師,拒絕政府干擾教會;但同時他們卻又力求皇帝的恩寵。

 
3、教父們的教會觀 

  教父們 對於這些派別非常反對,並且強調教會的主教製度。居普良是特土良的學生,是頭一個倡導教會主教製的人。他認為,主教是由主自己所選召的,是使徒真正的繼承 人,並主張根據馬太16︰18節,教會是建立在主教上,而主教是教會絕對的主宰,至於決定誰屬於教會的權力完全在乎主教,某人犯罪後想重新加入教會也是由 主教決定;他是以神祭司的身份來領導教會崇拜,並以那個資格來獻祭。居普良是頭一個教導牧者有真正祭司職份的人,按他來說,主教可以成立一個教團,召開主 教會議,如此可代表教會整體的合一,他乃是以主教的合一作為教會合一的根基;他同時也主張各主教間地位的平等,並不將優先權讓給羅馬的主教;並稱背叛主教 就等於背叛神,任何人不服從主教,就沒有資格和教會來往,結果那人的得救也遭到懷疑,而真正的會友總是在教會內,教會以外沒有真正的救恩。這種的教會觀使 得居普良否認異端所施洗禮的有效性,很明顯地,對他來說,一個在教會之外的人,不可能吸引別人到教會來,而且他相信只有教會領袖才可領受聖靈──因他只有 在教會內才分賜給人──才能將赦罪之恩分賜給人。這樣,居普良是首先發表大公教會觀念的人,清楚地包含所有基督教會的各分支,並且藉著有形的與外部的合一 聯繫在一起。一位神學家說︰「這是居普良導致教會錯謬與腐敗更深一層的貢獻。」 

 
4、奧古斯丁論教會

 
  奧古斯 丁的教會觀也是在以上所說的思想範圍內,他與多納徒派之思想間有一番掙扎,迫使他對教會的本質有更深一層的反應。說來可悲,他的教會觀與他所倡罪與恩典的 教義不相一致,事實上在他的教會觀念上存在著二元論,一方面奧氏主張預定論,認為教會是蒙揀選者的集團,擁有神的靈並有真正的愛心,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於實 質,而非僅是外部的參加教會聖禮而已,且由於此團體的代求,罪就得到赦免,得到神的恩典,因此聖徒(教會)真正的聯合是無形的,但是此聯合只能在大公教會 內,因聖靈只有在教會內才工作,且只有在教會內才有真正的愛。
  另一方 面,奧氏也是一個主張主教製的人,一般說來他持守居普良的教會觀,認為真正的教會就是大公教會,而在這個教會中,使徒的權威透過主教的繼承而延續下去,且 教會將不斷擴展下去;而在教會之外就無救恩,因為人只有在教會內才能被愛充滿得著聖靈;而教會的聖禮不僅僅是一種象徵,乃神能力實際的應用,在洗禮中神真 的藉此赦免人的罪,在主餐中真實地給人屬靈的複蘇;在這個教會中雖有各形各色的人,但是論到完全的純潔則在將來才會實現。 

 
  多納徒 派人士批評奧古斯丁將教會分成兩個︰現今混雜的教會與將來在天上的純潔教會。奧氏為了回答他們,他主張現今的大公教會也有純潔性,但是在客觀的組織上,即 在教會的職份,如大主教、主教、神甫等,聖禮與管理上當力求純潔;除此之外,奧氏也護衛一個主觀上的聖潔,雖然他承認教會中有好的有壞的信徒混雜一起,但 是他卻主張這兩類人同時存在,並不具有相等的意義,雖然那惡的人不能從教會外部的組織上除去,但是就內部來說,他們與真正敬虔的人是分離的,他們雖屬於教 會卻不在教會裡,他們是基督身體裡的毒瘤,一定要被剷除掉。如此在思想上奧氏影響了多納徒派想要在生活中實踐的純潔性。 

 
5、奧古斯丁論神國

 
  在這裡 還有一點值得考慮的,就是奧氏論神國的教義。早期教父用「神國」一詞來描述教會發展的結果與目標,也就是所說末世論的國度。但奧古斯丁說︰「教會在現今就 是天國。」雖然他也把這意思用在教會的領袖身上,可是他說這話的主要意思是,聖徒組成了神的國。雖然神的國在本質上來說,是那些敬虔的聖徒,但是也是有組 織的教會,在上帝之城與世界之城間的對比,被認為是基督教與異邦主義、善與惡、教會內的聖徒與惡人、屬靈的與屬肉體的、蒙揀選與未蒙揀選之間的對照。
  在奧古 斯丁有關教會分歧的觀念中缺乏綜合性,但值得懷疑的是,到底實際情況中是不是真能有綜合性呢?茲提出一些問題之三重回答來回答這些問題。可以說︰誰在教會 中?

(a)一切預定得救的人,包括未悔改之人。

(b)一切信者,包括那退後之人。

(c)所有參與聖禮之人。

      可是問題又來了,哪一個是真教會呢?是受洗禮者 的外部交通呢?還是選民與聖徒的屬靈交通呢?抑或二者都是,因為在外部交通和屬靈交通之外沒有救恩?此外為選民所組成的教會,與信者所組成的教會,怎麼能 發生關係而有聯繫呢?我們可以清楚發現,因為信者當中有些人不是在被選之列,所以後來也是滅亡了,二者可說毫無關係。當奧古斯丁說,沒有一個人有了神為父 而不在教會中的時候,他說的就是那有形的大公教會。自然問題又發生了,關於那些未曾加入教會的選民又將如何呢?再者,假如有形的大公教會,如奧古斯丁所主 張的,就是基督的真身體,這豈不證明多納徒派所爭論,惡人與異端者不能容留於教會的論點是真實的嗎?再有,假如這個教會是以神預定的恩典為根基,那麼曾經 接受重生之恩與在洗禮中罪得赦免的人,怎麼能再失去恩典而得救呢?最後,如果神是諸多恩典的唯一來源,而且此恩典又是隨他己意來分配的,那麼要把這個能力 歸給有形教會的洗禮,又靠教會組織成為會員來得救,這樣做可以被認為是適當的嗎?關於這一點,可以說奧氏對預定的見解,使得他與他同一時代的人,遠離了聖 禮主義的方向。

 

二、中古時期
 
1、教皇觀念的發展

 
  在中世紀時期有兩項較顯著的觀念,那就是天主教的權勢佔了優勢,與以教會為神國的觀念。 

 
   在主後四、五世紀的時候,教會的遺傳非常盛行,說基督將那首要的權柄賜給了彼得,使他超過其他使徒以上,並且說彼得是羅馬天主教的第一任教皇;此外,據 說這個首要的地位傳遞給了他的繼承者,就是帝國基層的主教。主後五三三年,拜占庭皇帝猶斯丁念承認羅馬主教的權位,在所有其他區域的主教以上;貴格利一世 時拒絕「普遍主教」的稱呼,但是在六○ 七年,這名稱又加給他的繼承者波尼法修第三,而波氏也接受了。此後,羅馬的基層主教屬靈的權勢在西方世界中廣被接納,這就是天主教教皇製度的開始。這樣一 來,教會就接納了外部有形的元首,不久就演變成為一個無上的主權者。 

 
2、教會被認同為神的國

 
  隨之而來的發展就是大公教會即為神的國,因此天主教的管區就是屬世的國,這種觀念受到兩種偽造的鼓舞︰君士坦丁的貢獻與偽造的教宗諭令。這二者在當時都是欺騙百姓,藉此來證明教皇的權威,是早在第三世紀時的教皇就頒佈授予的了。

 
   把有形的與有組織的教會當成是神的國這件事,有很深遠的結果。如果只有教會是神的國,那麼所有基督徒的本份與活動就都必須投給教會,因為基督說到這個國 度,是所有基督徒應該努力的最高目標,而自然生活與社會生活對教會來說,不過是次要的生活而已;一切不受教會管轄的,都被認為是世俗的,若要拋棄或拒絕 它,將被認為是虔敬的事;隱士與修道士的生活則被視為最偉大的理想生活。還有一個結果,就是將不當的意義加在教會外部的組織上,怎麼說呢?因為神的國在新 約中,不但被解說為基督徒生活的目的,而且也是基督徒蒙福的總結,因此按照這種說法,救恩一切的祝福,藉著教會的條例、法令、儀式才臨到人,若沒有這些禮 節上的用途,要想得救是不可能的。 

 
   將神的教會當成神國的結果,導致了教會真正的世俗化,教會既然被認為是外部的國度,就自覺有責任解說、維護她與世界國度的關係,那麼久而久之就只關心政 治,而忽略了人得救之事,世俗化代替了永世的追慕。教皇有鑑於神國至高的特質,以及神國包羅萬象的護理,所以認為應該透過要求皇帝服從教會的統治,來實現 國度的理想。這就是諸如貴格利第七、英諾森三世與波尼法修八世等大教皇的野心。

 
3、羅馬天主教的教會觀

 
   在宗教改革之前,羅馬天主教的教會觀,就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後來在天特總會中,不敢討論教會的定義,乃因當權者還是願意教皇製度存在的緣故。他們還沒預 備好要承認教會的權柄根本是屬於教皇的,也不承認主教是從教皇得權柄,但卻主張主教是由基督直接而得權者。這樣衝突的見解,使得他們要用明文來製定教會的 意義到底是什麼。 

 
   可是天特要理問答,卻把教會界說為 「所有信者的團體,有一個無形的元首基督,及一個有形的元首,就是彼得的繼承者,佔有羅馬天主教的教區。」而天主教最有名的大主教伯喇爾明,也對天主教的 教會觀提出了清楚的說明,根據他的說法,教會乃是「本著承認同一的基督信仰而結合,引用同一的聖禮,在合法牧師的指導之下,並基督在地上的代理人,即天主 教教皇治理之下的團體。」這個定義的頭一句(承認同一的信仰),將不信的人排除在外;第二句(同一聖禮的使用),將使用聖禮與天主教規定不合者排除在外; 第三句(服從天主教教宗),則將天主教以外的一切教派,如希臘的基督徒等排除在外。

 
  論到天主教的教會觀,應注意下列幾點︰ 

 
  (1)教會的有形性質

 
   天主教教會特別著重教會的有形性,而認為教會有形性可見之原因,乃在於神聖道的具體化(incarnation)。因為神的道不能降入人心,只能夠像人 一樣在人中出現,並藉著人為有形的媒體來執行他的工作;而教會甚至被認為是道成肉身的繼續,那麼基督自己藉著委派使徒,並且委任他們中之一人(彼得)為他 們之首,就組織了教會。教皇就是彼得的繼承人,主教就是其他使徒的繼承人,前者持有直接與絕對的權威,而後者僅有從教皇承續而來一點點的權威。

 
  (2)教會的教導與信仰

 
   在教導的教會與相信的教會之間,有一個很重大的區分,前者包括從其教會之首而來全部的教訓,後者包括尊敬牧師權威的所有信者。天主教認為教會最重要的屬 性就是教導,因她認為自己是大公的、獨一的、屬使徒的、無謬的與永遠的教會,除此以外她都不承認別的教派為教會,因此她採取了毫不容忍的態度來反對其他的 教會。而教會裡的聽眾,是以教導的教會為依存。 

 
  (3)教會的身體與靈魂

 
   教會像人一樣,是由身體與靈魂合成的,教會的靈魂就包括那些信基督,並藉著超自然的恩典、恩賜、與基督聯合的社團。並非所有的選民都在教會的靈體裡,也 不是所有在教會靈體裡的人都是選民,因為至終有些人墮落了;有些不在教會組織裡的人,不一定不在教會的靈體裡,即如一些慕道友在沒有加入教會前已經得到了 主的恩典。而教會組織體,就是那些承認真信仰的人們,不拘他們是罪人或義人,只有受洗的人是屬於教會的,但有些受洗的人卻還沒有屬於教會,亦即他還未受主 恩典,還未成為真教會之一員。

 
  (4)教會分配救恩

 
  基督把為罪人所賺得的恩典與祝福分配給教會,他乃是完全藉著神甫的代理來執行,結果教會這機構,在邏輯上來說是先於機體,換句話說,有形教會是在無形教會之先。 

 
  (5)教會是救恩的機構

 
   教會就是一個得救的機構,即救人的方舟,這樣說來她有三項的功能︰
(1)藉著傳道來宣揚真信仰;
(2)藉聖禮使人成聖;
(3)遵照教會法規來治理信 徒。

 
只有教導的教會才能做這些事,因此嚴格說來,教會就是教導的教會,她在基督之下是人得救的唯一中保,她並將救恩分賜給眾人,是全人類得救唯一的方舟。 得救的次序並不是神藉著他的道引人到教會,正相反,是教會領人明白道,而進入基督裡。 

 

、改教時期以及改教後期
 
  在改教時期所產生的教會觀與天主教的教會觀,有著顯著的不同。路德馬丁是逐漸地脫離教皇製的觀念。 

 
1、路德派的教會觀

 
   路德反對教會無謬、特別祭司製度與神奇式的執行聖禮的觀念,恢復了全信徒都是祭司的聖經觀。他認為教會是相信基督之人的屬靈交通,這種交通是為教會元首 基督所設立支持的。他著重教會的唯一性,但分為有形的與無形的兩方面,這是從路德開始而有此區分的,但他也特別指出,這並非是兩個教會,乃是一個教會的兩 方面。他堅持教會的無形性,意即他否認教會在本質上是由一個可見的首領所領導的外部社團,他堅稱教會的本質乃在無形的範圍內︰即藉信心與基督有交通,並藉 聖靈得著救恩的祝福。 

 
   然而此同一的教會,成為有形的,並被人認知,並非由於教皇為其元首,亦非由於大主教的治理,也非由於外部的各種條件,乃是單單由於聖道、聖禮的純潔執 行,而真正重要的事是,一個人屬於屬靈無形的教會,但這與做有形教會的會友有著密切的關係。基督藉著聖靈召集教會,用聖道與聖禮來達成建立教會的目的,因 此外部的教會社團是必須的,路德將此形容為「信而受洗的群眾,或在城市、或在全國、或在世界各地屬於神甫或主教的人。」從外表上來看,教會總有一些假冒偽 善與邪惡的會友,他們是無份於教會屬靈的操練。 

 
2、重洗派的教會觀

 
   重洗派是極端反對天主教的外部化。雖然天主教大部份是以舊約為其教會組織的根據,可是他們卻否認自己是舊約的教會,有了這樣的觀點,他們就堅持教會的根 基只在於信徒,所以是新約的教會;雖然孩童在舊約教會中有地位,但在新約教會中卻沒有合法的地位,因為他們既不能有信心,又不能做任何承認。由於此派堅持 教會的屬靈性與聖潔性,所以他們中間有許多人就摒斥有形的教會及其蒙恩之道。為了與路德派管區製度有別,重洗派要求絕對的政教分離,有些人甚至走極端說, 一個基督徒不能作官、不可起誓、也不可參戰。 

 
3、改革宗的教會觀

 
   改革宗的教會觀雖然與路德派在某些重點上多少有些出入,但在根本上卻是如出一轍的。二者均同意教會的本質乃在於聖徒間的相通,是一個屬靈的實體,亦即所 說無形的教會。雖然路德宗主要是在教會條例,如教會職份、聖道與聖禮上追求教會的合一與聖潔,可是改革宗卻在信徒的交通上找到比上面所述更大的範圍。前者 只經由教會而得到祝福,因為神藉著他自己絕對預定的方式來分配恩典,那就是傳福音與執行聖禮;而改革宗的見解,在有形教會的範圍之外還有得救的可能性,並 神的靈非絕對地僅限於一般的蒙恩之道,乃是何時何處或如何工作都隨己意。還有,改革宗論到教會的真正標幟,不僅在於聖道或聖禮誠實地被執行,也在於教會懲 戒忠信、認真地執行。除此之外,二者更重要的區分在於教會的行政上。 

 
4、改教後期不同的教會觀

 
  (1)索西奴派與阿民念派的教會觀

 
   此兩派的教會觀有很深遠的影響。宗教改革家所希求的就是在維持有形與無形教會間的關係,但是歷史證明此事頗為困難,而在路德宗與改革宗之外的教會,往往 忽視了無形教會而偏重有形教會或正相反。索西奴派當然提到無形教會,但在實際生活中卻忽略了表顯無形教會的特點,因為他們以為基督教只不過是一個可接納的 教義而已。阿民念派也是一樣明白地否認教會的本質是聖徒間無形的交通,而藉著有形教會表顯出來。此外,他們都剝奪了教會獨立行使懲戒的權力,而將此權交給 政府。 

 
  (2)衛理宗的教會觀

 
   與上述正相反的論點,即是對有形教會的忽視。有一個人名叫拉巴第,在一六六九年成立了一間「福音派」(Evangelical Congregation)的教會,只有真信者才能屬於這個教會。一般說來,敬虔派都非常堅持一實踐的宗教,不單只對抗世界化,也看世界本身為罪活動的地 方,是每一個儆醒的基督徒所應當逃避的,免得心靈受到危害,同時使得信徒對教會的功能與聖禮漠不關心;而真正的教會則被認為,在信徒交通的範圍內不斷地增 進,且蒙聖靈的光照,也憑著信徒的內覺在外部上同意他們的信仰與生活。這種見解在衛理宗的一些團體中被使用,也在救世軍中看到它被使用。在救世軍中,悔改 者並不成立一教會,只不過是耶穌基督的常備軍,藉著顯著的製服和特殊的生活方式與世有所區分。 

 
  (3)天主教的教會觀

 
   自從改教以來,天主教在絕對教權製度上更變本加厲,進而堅稱教皇的權威。法國加利亞派(布瑟為其元首)的主張歷經了兩百多年,與耶穌會、超孟他努派 (Ultramontane Party)的主張正相反,它主張教皇在其決定上是可能有錯的,而且教皇必須服從大公會議的決定,這也是大多數天主教的教科書所教導的。一七九一年,英國 一千五百多名天主教徒,簽署了一項聲明,否認教皇無謬是天主教的教義。可是加利亞的抵抗逐漸消失了,並於一八七○年梵諦岡會議中,宣告了「當羅馬天主教教 皇說話的時候,具有最高的使徒權威;關於信仰或道德上的事,他可以予以解說,成為普世教會遵守的教義,然後藉著神的幫助(神在聖彼得身上應許的),完全享 有不可錯謬的權威,也就是救主願意他的教會所享有的。」

        但是德國人不願意接受這種決定,因此為他們自己設立了一個「原初的天主教」(Old Catholic Church),以雷根斯為其第一任主教。天主教的合一隻是表面的,但她還是較複原教,更誇揚自我的合一,而在這點上就說不過去。她不單在教皇無謬的問題 上有分歧,且在修道士數目不斷增加,往往導致各修道團間的對抗與苦毒的雄辯,這就顯示出她們較許多抗羅宗支派間的分歧更激烈。此外,天主教內的改革派、脫 離羅馬自由教派(Los-von-Rome)與新派運動,清楚顯示出天主教所誇示的合一,只不過是組織表面上的一致,而非屬靈的合一。

 

教會論沿革

     教 會 論    ,

    諸教父論教會  ,  教父時期之教會論

    初期教會的教會論 , 早期的教會觀  ,

    羅馬天主教的教會觀點  , 中古時期之教會論 , 中世紀時代的教會論 ,

    改教運動時期之教會論 , 宗教改革者的教會論 , 改教運動以後之教會論 ,

     聖 禮 論  , 諸教父論聖禮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導論 ,

    各階段聖餐觀的演變 , 新約中的聖餐觀  ,  第一至五世紀聖餐觀之介紹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第一至五世紀聖餐觀之介紹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各階段聖餐觀的演變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結論  ,

聖 禮 論


一、聖禮總論
1、宗教改革前聖禮教義的發展
  「聖禮」(Sacraments)一詞,是從拉丁文sacramentum而來的,意思是指著基督教一切奇妙與難以瞭解的事,而這字原來是指著兵丁入伍時的宣誓。
  (1)早期教會的聖禮
  在早期 基督教世代中,「聖禮」一詞有廣泛的應用,凡具有神聖意義的任何事,都可以用聖禮一詞。特土良把創造之工、道成肉身之子的工作(特別是指著他的死),都當 做聖禮;至於十字架的記號、神甫的封立、婚禮、趕鬼、守安息日,也都稱做聖禮。同時,這名詞主要是用在洗禮與聖餐上。
  (2)經院時期的聖禮
  大體說 來,經院時期的學者是遵循奧古斯丁的聖禮觀,他們認為聖禮是一個可見的記號,是無形恩典的媒體。至於聖禮數目的多寡,則隨各主張而不同,有些甚至主張三十 種之多,蕭俄(Hugo of St.Victor)就是其中之一;而蘭巴德是首先提出天主教七項聖禮的人,後來於一四三九年佛勞倫斯會議中,正式採納蘭氏的提案。這七項聖禮是︰洗禮、 堅振禮、聖餐禮、補贖禮、神甫奉獻禮、婚禮與抹油禮。
  聖禮數 目的範圍,當然是逐漸地減少,但聖禮屬靈成份卻未能清楚地加以解說,至於用什麼方法來執行聖禮,也沒有清楚的闡明。奧古斯丁有的時候執行聖禮是根據領受者 的信心,因此使得外部的聖禮,只不過成為神在人類心中工作的印象而已,這種觀念在經院時期所盛行的見解中可清楚看出。而事實上這種觀念有的時候是很佔優 勢,那也就是說,聖禮本身並不真包括神的恩典,只不過是象徵而已。此見解在波拿文土拉與丟蘭達斯的著述中可找到,又因為敦司蘇格徒(Tohn Duns Scotus)的贊同,使得此種見解在中古世紀盛行起來。
  可是除 了這項見解之外,還有另外一種見解,主張神的恩典真在有形的聖禮之中。這並不是說神恩典的永久能力存在可見的酒、餅、水中,乃是說「執行聖禮時,分別為聖 的話語,在外部表記上發生屬靈的功效;屬靈的功效若沒有達到,在聖禮中就談不上有什麼神的恩典。」蕭俄與阿奎納贊同此見解,最後也為教會所接納。
  關於聖 禮的執行是否在乎受禮者有否資格,或執行聖禮者有否資格的問題,經院學派趨向因功生效的觀點,那就是說,乃在乎客觀上的執行。當然意思就是說,得到聖禮之 恩並不在乎領受者的屬靈狀況如何,也不在乎執行聖禮神甫的品格如何,只要為了接受聖禮而準備好 ,就能得到報償。因功生效的聖禮行為,使得新約的聖禮被認為較舊約聖禮更優越。
  (3)天特總會論聖禮
  天特總 會關於聖禮,通過了幾項決議,以下是其中最重要的幾點︰(1)聖禮對救恩來說是必要的,那就是說,人必須要接受聖禮,最低限度是那些想要得救的人,可是這 不能說每個人都需要聖禮。(2)聖禮中包含了其所表明的恩典,並且藉著執行聖禮,把因功生效的恩典賜給願意接受聖禮的人,也就是說不犯大罪或其他惡行的 人,就能得到恩典。(3)執行聖禮的神甫,只要以誠實的心來執行聖禮,也就是行教會所要行的,那就能達到聖禮的有效性了,但若由不具神甫職份的人來執行聖 禮,那就犯大罪了。(4)洗禮、堅振禮或封立禮,在領受者的心靈這一方面已經留下不可抹滅的印象,所以不可以重複施行。(5)只有神甫才是聖禮合法的執行 人,可是堅振禮和封立禮則只能由主教來執行,在特殊情況下,才可由平信徒來執行洗禮。
  在洗禮 與聖餐之外,天特總會還承認以下的聖禮︰堅振禮、補贖禮、抹油禮、封立禮與婚禮。現在簡單的分述如下︰(1)堅振也是一個聖禮,由主教按手、抹油禱告,使 得那些已經受洗的人,領受聖靈七樣的恩典,因此他們能夠有能力承認他們的信仰,並且能很忠實地將他們信仰活出來。(2)補贖禮也是聖禮,藉此能使受洗後所 犯的大罪得到赦免。(3)抹油禮,就是為那些將近死期的信徒,藉著膏抹聖油、藉著神甫的祈禱來領受特別的恩典,並靠賴神的憐恤,以抵擋魔鬼最後的攻擊與試 探。(4)封立禮就是把神甫職份的全權傳遞給受禮者,同時使受禮者也領受執行職務的特殊恩典。(5)婚禮,即男女雙方在婚約中的結合,並且領受必須的恩 典,信實地來實行婚約中的義務,一直到死為止。
  以下數 點值得注意︰(1)天主教認為在聖禮中所傳達的恩典,是一種灌入式的成聖恩典,提升人至一超自然的境域,使領受者有分於神的性情,這些聖禮被視為一超自然 的恩賜,是從外面臨到人的。一般說來在聖經中與洗禮有關的罪得赦免,在天主教的教義中佔著不太重要的地位。(2)聖禮與聖道的關係,實際上來說是受到天主 教的忽視。道已經來了,但卻只是預備性的意義,在人心中只能生發純歷史的信心,除非用愛心來傳道,亦即有恩典的澆灌,不然實際上是不能救人的。(3)信心 並不是接受聖禮所傳恩典的絕對條件,此外尚須成聖之恩,而成聖之恩在聖禮中是以物質的姿態出現,藉著物質的東西以因功生效的方式傳達出來,並且是以領受者 不在聖禮的路上放下障礙(犯大罪)為前題,才能領受聖禮中所傳達的恩典。
2、改教者以及後期神學的聖禮教義
  (1)改教者同意之點
  以上所 提各點,宗教改革時期對聖禮的教義是以聖經為依歸的。路德、加爾文與慈運理,在反對天主教上是志同道合的,他們在立場上,即聖禮中恩典分賜的首要是赦免之 恩上是相同的,這個恩典與人的罪惡有關;他們也分享此聖禮是聖道有關的標記的信念,意思就是,他們心中認為聖道若失去了神的道,本身就沒有價值了,因此聖 禮總是以得救之恩為前題。
  (2)路德之觀點
  雖然他 們幾人在上述特殊觀點上的意見是一致的,但不久在各重要點上就發現了不同點。在反對天主教上,路德首先強調,聖禮的執行乃在乎受禮者的信心,後來對於聖禮 與聖道在親密與必要的關係上給予更顯著的連結,聖禮是聖道的標記與印證。聖禮與聖道的區分主要是︰聖禮所傳達的信息不是對一般教會而言,乃是針對個人而 言。路德與重洗派爭辯之後,就強調聖禮的必須,與聖禮客觀的性格,使得聖禮的有效性,乃在於牧師靠著神恩來設立、分別為聖,而不是在於領受者當時內心的情 況。這次的爭論,使得路德堅持在表記與所要表明的之間,存在一種臨時的、集體的、與地方上的關係。在他看來,神的能力是在唯一可見之道的聖禮中同在,也是 傳達神恩典的工具。
  (3)慈運理的見解
  聖禮既然只能對信者實施,所以慈運理認為它們乃是信心的表記與證明,其次是增加信心,叫人想起憑信心所得到的祝福,不要信靠自己,乃要在耶穌基督裡信靠神的恩典。對於慈運理來說,聖禮乃是承認信仰的記念物與徽章,雖然他也表示這些聖禮有較深遠的意義。
  (4)加爾文的見解
  加爾文 也認為聖禮為一宣認的行動,但卻不是主要的,乃屬次要的。對加爾文而言,聖禮首要的乃是神應許的一種表記與印證,而神的應許能直接叫人想起神的豐盛。加氏 在神應許的話語中、恩典之約中、基督的位格中,找到了聖禮主要的內容,但他並不認為這些有形的餅、酒中所存在的屬靈福氣,為了承受這些祝福,聖禮中的要素 多多少少成為恩典的分配者。對他來說,神永遠是恩典的唯一來源,而聖禮只不過是傳達神恩典的工具。神祇將他的恩典傳給他的信徒,藉以培養並加強他們的信 心,不信的人只能接受聖禮外部的表記,不能分享其屬靈的真意。
  (5)慈運理派的傾向
  除了信義宗與改革宗的聖禮觀之外,就屬慈運理的聖禮觀最具知名度了。重洗派否認聖禮為印證,只當做是表記與象徵,他們將有形的祝福傳遞給信徒,只是外部上的一種承認,因此這些外部的東西不能將恩典傳給他們。
  索西奴 派認為聖餐只是紀念基督的死;洗禮只不過是猶太人與外邦改宗者初步的宣認禮,並無永久的價值。阿民念派的確論到聖禮是蒙恩之福的表示與印證,但他們卻不願 傳達神應許與恩典印證的這種觀念;他們認為,聖禮只不過是神與人立約的一個表記,而在此約中表顯出神的恩典,及人的承諾而已。
  唯理派 則將聖禮的價值降低,只將之視為一種紀念物或徽章,認為聖禮的目的只在於增進德行而已。施來爾馬赫想持守聖禮的客觀性,企圖把各種不同的觀念聯合成為一高 尚的綜合概念,但是他失敗了。在十九世紀時,有許多新路德宗(Neo- Lutherans),以及英國的溥西派(Puseyites),都強硬地贊成傾向天主教的聖禮觀。
二、洗 禮
1、宗教改革前洗禮教義的發展
  (1)早期教會論洗禮
   洗禮是信徒加入教會,最重要的一個聖禮。在使徒時代的教父中,我們得知洗禮是罪得赦免與傳達重生的工具,因此有些早期的教父們教導洗禮的重生 (Baptismal Regeneration),然而這種說法的範圍還是受到限製︰(1)他們主張洗禮只能施行在成人身上,亦即只有在這些成人內有這樣期望的時候才能領受、 生效。可是特土良認為,只要一接受洗禮,罪就得到赦免,不論領洗之人的內心如何。(2)他們不認為洗禮是得重生的必要條件,但卻視洗禮為達到更新的最後步 驟。
   雖然特土良反對嬰兒洗禮,他的理由是認為年輕孩子沒有力量履行所立的約,認為這是不當的,可是嬰兒洗禮在奧利金、特土良的時代非常盛行。一般的見解認 為,洗禮只需一次,不必重複再做,但對那些被信仰不純者施洗的是否有效,則莫衷一是。羅馬主教認為有效,但居普良反對此點,結果前者佔了上風,致所主張的 成為一固定原則,凡奉三位一體之神名施洗的,都不必再重複一次,都可算為有效。在洗禮的方式上並無爭議,雖然浸禮在當時被人採用,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當 然也並不認為是洗禮的唯一本質。
  (2)奧古斯丁論洗禮
   自第二世紀以後,洗禮觀逐漸地有所變革,在有增無減的辯論中,洗禮帶著神秘作為的觀念逐漸得勢。雖然奧古斯丁主張成年人接受洗禮的必要條件是信心與悔 改,但是他對聖禮帶有神秘性的觀念也加以贊助。可是論到嬰兒洗禮,他卻是采因功生效的立場,他主張嬰兒沒有受洗禮就死了,是滅亡的,而那些本著教會信仰受 洗的嬰孩,則因著帶領他的大人的信仰而得救了。雖然一般認為洗禮能將人的原罪移除,但他解說洗禮的功效卻無法將人的舊性情挪除。雖然殉道被認為完全等於洗 禮,但是洗禮卻被認為是絕對必須的。由於以上的這些事實,就可以證明嬰兒洗在當時是普遍地被實施了。
  (3)經院學派論洗禮
  經院學派最早是同意奧氏對洗禮的主張,即洗禮只施在成人身上,是以信心為前題,但後來卻逐漸地認為聖禮是因功生效,並且忽視了主觀條件的重要性,如此便為羅馬教的洗禮觀鋪下道路,根據天主教的見解,洗禮就是重生的禮,就是加入教會的禮。
2、改教者以及後期神學洗禮教義的發展
  (1)路德宗論洗禮
   宗教改革反對羅馬天主教有關聖禮的教導,並不是集中在洗禮上,乃是在聖餐禮上。事實上,德國的改教家從天主教引用了許多洗禮的教義,甚至仍然保留了許多 有關洗禮的儀式;而路德教導,唯有神的話具有屬神的能力,才能使洗禮的水變成生命之水,與重生的潔淨。最初路德將洗禮的功效歸在信心之上,但由於孩童無法 有信心的事實,所以第二步他就主張,神能藉著他自己的恩典,在孩童心中生發信心,最後他將嬰兒洗其他的問題交給了神學家,說︰「不論這孩童實際上是否真有 信心,我們所該做的就是照著神的命令給他們施洗。」可是許多路德宗的神學家卻一直持守著嬰孩有信心的這項教義,以此作為受洗禮的先決條件,或者執行洗禮後 立即所得的結果。當然,在後者的情形中,暗示著洗禮是因功生效。路德宗主張,洗禮能夠使人重生,並且有除去罪孽的能力,但卻不能除掉罪的污染。
  (2)重洗派論洗禮
   宗教改革時期,在法國、瑞士、荷蘭興起了一新派,與路德、慈運理相抗衡,他們反對嬰兒洗,服從者被人稱為重洗派,因為他們堅持,若那些在嬰兒時期受過洗 禮的人想加入教會,必須再施行一次洗禮才可加入之故。他們不承認自己是重洗派,因為他們不認為嬰兒時期所受的洗是真正的洗禮。他們認為,在接受洗禮之前, 若沒有甘願自動的相信耶穌基督,即便受了洗也不能算是真正的洗禮;實在說來,孩童在教會中是沒有地位的。重洗派的屬靈繼承者寧可稱他們自己為反嬰兒洗禮派 (Anti-Paedo- Baptists)。
  (3)改革宗論洗禮
   改革宗認為,洗禮是為信徒所設立的,因此洗禮的本身只能增加信心,不能生發信心,因為他已經是相信的人了。可是他們這樣的假設也面臨了兩項困難,他們必 須對那些反對的人,特別是重洗派、天主教與信義宗,證明兒童在受洗前是信徒,同時應當受洗;此外,他們還必須解說孩童在洗禮上所領受屬靈的益處。既然看出 小孩子還沒有操練實際自發的信心,如何談到信心的堅固呢?總體說來,關於後一點很少有人注意。一般說來,洗禮能夠使作父母的確實知道,他們的子女已經在神 的恩約上有份,待孩子長大,恩約中的福氣都將歸在孩子身上。
   問題又來了,當如何去看那接受洗禮的小孩子呢?這問題的答案也是莫衷一是。建立嬰兒洗禮的理由,大家都同意是根據聖經中恩約關係而來的。信徒的子女,是 恩約中的子女,因此有接受聖禮的權利,但是論到此恩約關係的涵意,則意見各殊。根據某些人的見解,洗禮保證信者的子女是重生的,直等到子女在道理上與生活 上出了問題。另外有些人,他們深深感覺到一個事實,就是這些子女長大後並沒有屬靈生命的表顯,所以對於上述理論的接受與否,大表遲疑。他們承認洗禮之前就 已重生,這事是可能的,但是蒙揀選之人的子女,是在洗禮前就重生、或在洗禮時重生,或在洗禮很久之後才重生,這問題還無法解決,有待以後研究,而這個案也 太複雜了,不能以一蓋全。為了符合上述那個觀點,洗禮為一蒙恩之道的屬靈效益,不能僅限於執行聖禮的那一段時間內。有些人甚至認為洗禮只不過是外部恩約的 表記而已。在索西奴派、阿民念派與重洗派的影響之下,在某些團體之內,,他們否認洗禮為神恩典的印證,並認為洗禮僅僅是人這方面信仰的宣認而已,這種看法 還頗為流行。
三、聖 餐
1、宗教改革前聖餐教義的發展
  (1)早期教會論聖餐
   新約時代最初的聖餐是伴隨著普通的飯食,這些食物是由信徒各自帶去,當作禮物獻上,由主教禱告後食用。隨著時日的過去,由於這種習慣,聖餐得到了以下的 名稱︰獻祭、供物、感謝祭,都用在聖餐上。這些事的本身並沒有害處,但卻導致一種危險的發展,就是當牧職的觀念加強之後,主教成為神甫,神甫也就相當於舊 約時期的祭司的時候,危機就來了。以後感謝祭就被認為是聖餐中餅與酒的奉獻禮,而聖餐本身擁有從祭司(主教)那兒所帶來祭牲獻祭的性格,這樣一來就影響到 聖禮聯合性的表明。奧利金、猶西比烏、巴西流、拿先斯的聖貴格利等人,主張聖餐中屬靈的觀念,但後為尼撒、屈梭多模、大馬色的約翰等人所主張的基督血、肉 與聖餐中的酒、餅聯合的教義所取代,而後此觀念又傳入了聖餐化質說中。
  (2)奧古斯丁論聖餐
   聖餐的教義在西方教會的發展比較緩慢,但結果還是一樣。奧古斯丁認為聖餐可以說就是基督的身體,因為聖經上常常說餅與酒為基督的身體與血;奧古斯丁同時 在標記與所表明之事物間,作了一清楚的區分,並說餅與酒的本質不變。他強調聖餐禮有紀念性的這一方面,並且主張,罪人雖然領受了物質上的東西,但在基督身 體的聯合上卻無份,他甚至反對當時許多人對聖禮持迷信性的敬畏。事實上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奧古斯丁的觀點阻礙了聖餐現實說的發展。
  (3)經院學派論聖餐
   在中古世紀奧古斯丁所教導的聖餐教義,逐漸被天主教所教導的聖餐教義取代的時候,於主後八一八年,正式解說聖餐中的餅和酒,藉著神的能力,已經真的變成 基督的身體和血,而物質外部的外貌,經過奉獻禮之後,只不過成為掩人耳目的遮蓋物。這教義為當時最有名的神學家所反對,特別是毛拉斯與拉特蘭努,他們指 出,這新的教訓混淆了標記與所表明之物,並且用物質代替了信心。但此新的教義為葛伯特(Gerbert)於一○○三年所擁護,不久以後又成為雄辯的主題。 一○五○年有伯仁傑起而堅稱,聖餐中的確有基督的身體同在,不是在本質(Essence)上,乃是在能力(Power)上;聖餐的元素改變了,但是物質沒 有改變;為了求得這個改變與能力,不僅要有奉獻之禮,還必須有領受聖餐的信心。他的見解為藍福克(一○八九年)、韓伯特(一○五九年)所反對,韓氏勉勉強 強的作了以下的聲明︰「基督的身體真的被祭司的手所握住、擘開,被信徒的牙所咀嚼。」這個觀點最終為海德勃(一一三四年)所解說,並被指稱為聖餐化質說 (Transubstantiation)。當主後一二一五年,第四次拉特蘭會議的時候,正式採納聖餐化質說為信條。此項教義為經院派的學者提供了許多難 題,如︰關於變質期間所受的影響、餅與杯與接受者之關係如何、基督以何方式在餅與杯中出現,對聖餐的敬重等等。
  (4)天特總會論聖餐
   天特諭令第十三次會議記錄,第八章第十一條條款論到聖餐,要旨如下︰耶穌基督在聖禮中,真實具體地臨在。根據基督複活後坐在天父右邊的事實,他自然能在 任何地方同時出現,雖然我們無法解說這件事,但是我們卻能知道他具體地臨在聖禮中,是有可能的。神甫將餅與杯祝謝之後,這整個的餅與杯的本質就變成了基督 的身體和血,所以凡領受餅與杯的人,就是領受了整個基督。基督不只是神甫說話時才同在,就是在未領餅與杯前,基督就與領受的人同在了,因為主在最後晚餐 上,還未分餅與杯給門徒前,就稱那餅為他的身體了。由於基督在聖餐中的臨在,所以對聖餐的敬重與紀念基督聖體節,乃為當然之事。聖餐禮主要的結果乃是︰ 「成聖之恩的增添;實際特別的恩典──小罪之赦免,免犯大罪;以及永遠救恩的確望。」
2、改教者與後期神學聖餐教義的發展
  (1)路德的聖餐觀
   改教者們大都反對聖餐的獻祭說,以及中古世紀的聖餐化質說,但這只是他們在意見上同意之點,至於製定一有關聖餐的聖經教義的方法,則莫衷一是。路德最初 教導說,餅與酒乃是罪得赦免的表記與印證;但不久之後,他就採取了另一種見解,反對慈運理用比喻的話來解說聖餐設置文,他說我們有按字面來接受這些話的必 要性,並認為基督的身體,真在聖餐中臨在;他同時也反對天主教的聖餐化質說,以同質說(Consubstanfiation)代替之,此說由俄坎在其聖禮 論中有很長的衛護。路德在其長篇的要理問答中,有以下的表白︰「主耶穌基督的身體與血,藉著基督的話,在祝謝了餅與杯之後,賜給我們基督徒去吃去喝。」根 據路德的說法,那些參加聖餐又領受了的不信者,餅與杯對那些人來說,沒有別的只有咒詛。
  (2)慈運理的聖餐觀
   慈運理特別反對彌撒中的偶像崇拜,以及堅絕地否認聖餐中基督身體的臨在。他用比喻的方式來解說聖餐設置文,把「是」這一字當作「表明」的意思來解,正如 在創世記41︰26與約翰福音10︰9、15︰1中所用的一樣。在聖餐的餅與酒中,他只看見象徵的表記,而在聖餐本身只不過是一紀念的動作而已,然而他並 不否認基督屬靈的同在,他說︰「為了成全增加我們的信心,基督的真身體是存在在聖禮中,但是若說他自然的身體(肉體)真實地在餅與酒中。且讓我們吃在口 中,那真是大錯特錯,與聖經的道理大相違背。」雖然他說︰「在聖餐中除了紀念之外,其他一無所有。」但是他也用一些話來指出聖餐更深遠的意義。慈運理對聖 餐的立場不算十分清楚。
  (3)加爾文的聖餐觀
   加爾文主張一中間的立場,他同意慈運理堅絕地拒絕,在聖餐中有基督身體局部性的,以及本質上的臨在,但是他也反對慈運理的兩項見解︰(1)慈運理著重聖 餐中信徒的活動,而不強調神的恩賜,因此發生一面倒的情形,認為聖餐只是一種表明信心的行動;(2)慈氏認為在聖餐中所見,吃基督的身體,就是信他名、相 信他死的一個表明而已。加爾文雖然反對聖餐中基督身體和局部的臨性,但他還是同意路德主張基督整個位格真實的臨在聖餐中,同時也照樣地為信徒所接受。加氏 的見解為賽爾敦(Sheldon)清楚簡潔地表明如下︰「加爾文的理論,簡單地說是在高舉基督的人性,因為基督的人性是屬靈功效的根基,而此功效是由聖靈 傳達給那些有信心而領聖餐的人。這樣,由於這功效,聖餐中就有基督身體的臨在。藉著信心吃基督的身體完全是屬靈的,而不信者在聖餐中是無份的,至於用口來 吃基督的身體,根本是不可能的事,也沒有這回事。」(教義史Ⅱ.P207)這見解已經記載在改革宗的信經中,成為改革宗神學的共同信條。
  (4)後期神學的聖餐觀
   宗教改革後,慈運理的聖餐觀為一些人所贊助,有時他被認為是純屬外部恩約的聖禮,同意者就都採納此名稱,如此就為唯理派鋪下了道路。此唯理派採用索西奴 派、阿民念派以及門諾派的見解,他們認為聖餐只具有紀念性,是一宣認的行動,以及道德增進的一個方式。在施來爾馬赫的影響下,再次強調聖禮為一蒙恩之道的 客觀性。許多後期的神學家拒絕接受路德的同質說,並接納加爾文的聖餐教義,說在聖餐中基督是屬靈的同在,並於聖禮中將他自己與屬靈的福氣分與信者。其餘的 如舍貝爾(Scheibel)、虞代拔(Rudelbach)與腓力比(Philippi),再度地堅守路德派原有的立場。在英國有牛津團的運動,又重新 回到天主教的立場。還有許多高教派教導,在聖餐中分別為聖以後的餅與酒,雖然具有神秘性,但卻真是基督的身體與血。

基督再來與千禧年的盼望


一、早期教會論千禧年國
  早期基督徒被教導要仰望耶穌基督的再來,並且也明顯見出新約中有些人也盼望主 的再來。由於對啟示錄20︰1-6的字面解釋,導致一些古教父在第一次與第二次複活之間予以區分,並且相信有一間插的千禧年國;其中有些人非常喜歡討論千 禧年國的盼望,並且以一愚蠢屬物質的方式來描繪未來世紀的福樂。帕皮亞與愛任紐就真是有這樣的想法,其餘的人如巴拿巴、赫馬、猶斯丁、與特土良,雖然也教 導此教義,但卻避免加以誇大。克林妥(Cerinthus)、愛賓派,以及孟他奴派對千禧年的教義也甚愛好。千禧年前派說,在前三世紀千年國的教義普遍為 人所接受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事實上接受此教義的只不過是少數的人而已。而在羅馬的革利免、伊格那修、帕利克普、他提安、雅典納格拉、提阿非羅、亞歷山大的 革利免、奧利金、戴奧尼修,以及其他重要的教父中,都找不到有關千禧年教義的線索。
  在早期教會中的千禧年主義學說,逐漸地銷聲匿跡。當一時代過去,基督還沒有再 來;當逼迫終止,羅馬帝國接受基督教為國教的時候,盼望基督再來的心變得不那麼強烈,而順應教會目前的工作,就取代了對基督再來的渴望。亞歷山大學派所介 紹,也為奧利金所贊助的有關聖經寓意的解法,對於千年國的盼望也有一不良的影響。在西方教會中有奧古斯丁有力的影響,藉著他將教會與神國視為同一,使得對 教會的觀念由未來轉移到現在,亦即教導人要在現今的基督徒世代尋求千禧年國。

二、中古世紀論千禧年國
  在中古 世紀千年國的說法,一般都被認為是異端。在一些宗派的小旁門裡,關於千年國的偶發萌芽是確實的,但卻沒有什麼影響力。在第十世紀中有一種對世界末日普遍的 期待,這雖然與敵基督即刻來到有關,但卻並沒有對於千年國的盼望。在此世紀中基督教的藝術往往從末世論取得題材,忿怒之日的詩歌(Dies Irae)就是描寫即將來到之審判的恐怖;畫家也描繪到世界末了的情景;但丁作的神曲(Divina Comoedia)就是如栩如生的描寫地獄的光景。
三 、改教時期論千禧年國
   在改教時期千年國的教義為正統抗羅宗教會所拒絕,但在一些其他非正統的派別中卻死灰複燃,即如比較狂熱的重洗派,以及第五國人(Fifth Monarchy Men)。路德痛斥在審判大日之前有一屬地的基督之國的「夢想」。奧格斯信條定那些說︰「如今散佈猶太的觀念說,在死人複活前,義人要佔領這世界的國,惡 人在各處要受壓製」的人為異端(第十七條)。第二瑞士信條說︰「況且我們也定猶太人說,在審判大日之前有一黃金時代,義人要佔據世界的國度,要把他們邪惡 的仇敵踐踏在腳下的夢想為異端。」(第十一章)
十七世紀的千禧年,後千禧年
   在十七世紀中,有一種千禧年國的主張出現,雖然有幾位路德宗與改革宗的神學家,反對在地上有可見的基督作王一千年的概念,可是他們卻贊成千年國屬靈的觀 念。他們的見解是這樣,在世界末了與基督耶穌再來之前,將有一時期,在此時期中基督將有屬靈的臨在並為人所經歷,那時全世界的屬靈大複興就要來到;到那時 耶穌基督的國將成為平安公義國。這就是與前千禧年主義有別的後千禧年主義的早期形式。
四、後數世紀論千禧年國
   在十八、十九世紀當中,千年國的教義在某些團體中又盛行起來。為本格爾學派(School of Bengel)所贊助,晚近則為爾郎恩(Erlangen)所贊助。跟從者則有賀弗曼(Hofmann)、戴萊慈(Delitzsch)、奧伯倫 (Auberlen)、若特(Rothe)、珥略特(Elliott)、昆敏(Cumming)、比克斯帖特(Bickersteth)、伯納弟兄 (Bonars)、亞勒弗德(Alford)、查恩(Zahn)等人。論到世界最後事件發生的次序,以及千禧年國實際的情形,在千禧年派當中實是意見懸 殊。關於基督再來的確定時間他們履費周章,都認為基督再來的時間是迫切的,但到目前為止,這些估計卻都沒有兌現,都失敗了。此信仰到目前為止雖然傳佈廣 遠,特別是在美國,說到基督再來後在地上將有一眾目所睹的暫時國度,可是在神學的見解上卻受到指責。在新神學派的範圍當中,有一後千禧年派的新形式出現, 他們所期待的是一個新的社會秩序,「在此新的社會秩序中,基督的律法將要盛行,而平安、公義,以及現在屬靈勢力的蓬勃,就是此新秩序的結果。」這就是饒申 布須當他說︰「我們需要一個千年國盼望的恢復」的時候心中所存的觀念(社會福音神學,224頁)。然而到目前為止,千年國的教義向來沒有在任何教會的信條 中具體化,因此不能被認為是教會的教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