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乃是上帝無限的苦心仁愛,因為試探能使人得益。茲分四點來說︰
1.撒但的墮落,乃是沒有外在的試探,由此可以想見,人類即使沒有受撒但試探,也是會墮落的。
天
使沒有肉慾的本性使他矇昧迷糊,他們不會從官感受到外界的影響;但是他們卻被試探而墮落。撒但和始祖亞當乃都是在極度良好的環境,因此我們也可說,即使人
在最好的環境,也是照樣會犯罪墮落的。當其被造的時候,上帝唯一要考慮的,就要用最好的辦法,為其將來悔改和赦罪鋪路,所以要設法改良其情況,其一,一個
有官能的肉體──此乃為一種限製,缺陷與自製。其二,為嬰孩時期──此乃使其發育生長,藉以學習熟慮慎行。其三,為父母關係──此乃為約束孩子,勿任性使氣,教導他們順服權威。
2.倘使上帝沒有這樣先作考慮,為其赦罪鋪路,則人類墮落,或者就沒有此種減輕的環境,則世人自己引起的罪,恐將會似墮落的天使一樣,把自己變成魔鬼﹗
試觀馬太福音十三章二十七、二十八節說︰「……『主阿,你不是撒好種在田裡麼?從那裡來的稗子呢?』主人說︰『這是仇敵作的。』」「上帝應許撒但分擔人的罪,則人就不致絕望無路。」上帝為什麼不使分別善惡樹的外形長得令人生厭,而卻使人發生好感,果子也悅人眼目,而可喜愛,乃是為著使它成為一個真正的試探。
3.在和試探衝突的時候,這乃有利於把邪惡顯得格外具體化,藉著有位格的誘惑的邪靈具體表現出來,好讓我們便於抗拒它。
世人的身體是會朽壞的,是會滅亡的,這乃是用來表明其心靈因犯罪而衰退沒落的情況,並且藉此可以警醒。由於肉體的重擔與痛苦,使人對於罪有清楚的認識,因此會仰賴上帝的恩助,可以克製罪惡。上帝能使萬事互相效力,甚至可藉試探使人得益(參羅八28)。所以「忍受試探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經過試驗以後,必得生命的冠冕;這是主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雅一12)「你們的信心既被試驗,就比那被火試驗仍然能壞的金子更顯寶貴,可以在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得著稱讚、榮耀、尊貴。」(彼前一7)
白爾克斯(Birks)在他所著的《信仰的難題》一書中論到分別善惡樹說,「試探並不是靠這棵樹,因為在任何事上都有試探。樹乃僅為一種表徵,上帝藉以緊縮邪惡的可能性,進而除去它無孔不入,氾濫天下誘世惑人的勢力,而把它們連結起來成為一個確切易明的警世的預告。藉以喚醒世人……。」
關
於罪惡的原始,上帝怎會任憑撒但試探亞當,其中乃有最神秘莫測令人迷茫的成分,乃有無邊的範圍,可以供人想像揣摩。馬丁路德曾經拋擲墨水瓶擊打魔鬼,乃可
發人深省。好使我們把這個範疇廣泛,奧秘難測的事,專注在一個要點上面,藉以集中我們的心力,準對我們的目標,使我們更能瞭解邪惡,方能「知彼知己,百戰
百勝」,加強我們的戰略,抵擋魔鬼的詭計,使它跳跑遠遁﹗(參雅四7)
4. 這種試探的本身,不能
使人偏離正道,假如我們心靈聖潔無邪,則試探不僅無效,而且適足證實並堅定德性。只有邪惡的意志,決意要抗拒上帝,始能被試探所勝,使人沉淪滅亡。誠如雅
各書一章十三至十五節說︰「上帝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例如太陽,它乃無意要草木枯乾調殘,只是叫它們往下深深紮根,向上發展,欣欣向榮。只有那些種子,在「撒的時候,……有落在土淺石頭地上的,土既不深……日頭出來一曬,因為沒有根,就枯乾了。」(太一三4-6)
草木如果根深蒂固,太陽只會使它發旺滋長。同理,試探對於真正的聖徒,只能使他們顯出其德性格外健全,心志格外剛毅;乃更能榮耀上帝。當司提反大遭逼害,
被石頭打死的時候,「司提反被聖靈充滿,定睛望天,看見上帝的榮耀,又看見耶穌站在上帝的右邊,就說︰『我看見天開了,人子站在上帝的右邊。』」(徒七55一56)
實足彪炳千秋﹗試探只能敗壞虛假的門徒。我們來把始祖亞當的試探,和耶穌基督的試探,兩相對比,就可領悟︰亞當乃在伊甸樂園,養尊處優;基督則在曠野荒
地,飢餓睏乏。但是亞當相信撒但,基督則相信上帝;其結果則前者失敗,後者得勝。「於是魔鬼離了耶穌;有天使來伺候他。」(參太四1一11)名布道家司布真(C.H.Spurgeon)
說︰「汪洋大海的水,都不能有害航船,只有水到了船裡,浸滿了船艙,才有危險。觀此,我們可以清楚認識,我們最大的危險,乃在我們裡面,非在外面。一切在
地獄裡的魔鬼,在地上的誘惑者,都不能傷害我們。只要我們的本性沒有敗壞。同理,一切火花,到處飛揚,也是無害,只要沒有火絨火種。神阿﹗我們的心,乃是
我們最大的仇敵﹗主阿﹗救我脫離這個邪惡的人──就是我自己﹗」
阿博德氏(Lyman Abbott)說︰「一個孩子從未做過壞事,因為他也從未做過一事,但他對世界卻毫無用處……罪惡乃是進步發展的障礙,但是試探卻能幫助發展,且為一個不可免的方法。」魯秉生(E.G.Robinson)在他《基督教神學》中說︰「試探固然使亞當從天真無邪到犯罪墮落,現在卻能幫助我們從失敗到成功。」密爾敦(John Milton)說︰「很多人埋怨上帝的天命,任令亞當犯罪墮落,以致受苦。這乃是無知的妄言。當上帝給始祖理智,乃是給他選擇的自由,因為有了理智,就能知所選擇。……」此乃他自取其禍,咎由自取。質言之,罪的原始,並非在試探,乃在人自己。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始祖墮落的難題一︰一個聖善的人怎麼會受試探
關
於這個問題,為什麼一個以上帝為至尊至上的人,會讓一種不聖善的情意在他聖潔無邪的心裡面有侵佔立足的餘地,我們應當承認,此乃莫測高深,非人智所能了悟
之事。為什麼一個人,在他的心靈裡面毫無不聖潔的性能,會讓試探感動他,投合他,尤難索解。他當時的抉擇,其實並沒有不聖潔的意慾。這亦不是為求情慾的滿
足,而過度放縱。始祖所以會被試探所勝,被撒但迷惑,其基因乃在不信上帝的話(創三1),從而與神疏離。至於撒但的墮落,其時既沒有外在的試探,可以誘惑它,那就比亞當墮落,更難索解。
不過,我們首先須將六種解釋罪惡原始的似是而非之見,加以明辨。其一,乃為伊孟斯氏(Emmons),他妄稱這乃因上帝把罪放在人心裡面──這乃出自一種泛神思想,且以上帝作為「罪魁」。其二,為愛德華茲(Edwards),他說這乃上帝一種護理工作(Providence)──上帝乃是使人有犯罪的動機,乃是間接的使人犯罪。此種思想乃是犯了「宿命論」一切的錯誤。其三,乃為奧古斯丁,他說此乃上帝撤離了人的心靈──但是不可避免的罪,並不是罪,因為上帝離開了人心,收回了人所必需的恩典,以致無法順服而犯罪。此乃無啻歸咎上帝。其四,佛萊特雷氏(Pfleiderer)說,人類墮落,乃是人類裡面早已存在之罪性的結果──所以人類犯罪,其過乃是在上帝,而並非在人類。其五,哈特萊氏(Hadley)說,罪惡乃是由於人類道德的癲狂──但是癲狂乃是罪的結果,並非罪的原因,其說謬妄,實難成立。其六,紐曼氏(Newman)說,罪乃是由於人的軟弱──這乃是一種消極的,並非積極的,斷然的事,乃是由於缺陷而偶發的事。但是從人的良知以及聖經來說,罪並非僅是消極的,而實亦為積極的,乃是一方面消極的不遵從,一方面又是故意敵擋上帝。
1.伊孟斯氏──他乃是一個泛神論者,他說︰「上帝既然在萬人心裡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二13)。 那就不難知道,為什麼始祖亞當會從他原有的完善聖潔境地,墮落敗壞,犯罪作惡。上帝要在人類心靈裡產生邪惡或聖善的作為,乃與他道德的正直是一貫的。他在 人類裡面發揮一種積極感力,使他在一切所作所行的事上,都要照他的美意。因此,罪惡從何而來,只有一個圓滿的答案,那便是︰這乃從那偉大的萬事的初因而 來。此乃誣指上帝乃為罪的創作者(Author)。
2,愛德華茲──他 說上帝並未直接使始祖亞當犯那最初的罪。但是上帝一切作為的動機,乃有積極的發動力,不過世人無從目見而已。這種積極發動的作用,「在其施展運行之時,並 非像泉水那樣的顯明,乃是從上帝而來。但是上帝在他護理的運行上,能使萬事和他所運行安排與所應許的,正確無誤的互相配合。」阿倫氏(Allen)說,照愛德華茲的意見,亞當乃有兩種性能──一 為自然的,一為超自然的。當亞當犯罪的時候,超自然的與聖善的性能,便從他撤離,因此,雖然上帝沒有注入任何邪惡的品質,亞當的本性便已離神而敗壞。始祖 的後裔出生之時,便完全受他自然的低劣的本性所支配。但是他這樣解答這個難題,乃是把上帝視為「罪魁禍首」,而又否認罪惡真正的存在,以及他對於自然能力 與道德能力的區別。「太陽把他的光輝撤回以後,大地就必然黑暗與寒冷,但並非太陽使其這樣;從同樣的道理說,上帝因護理的運行,而產生的結果,也並非上帝 直接作為使然。」
3.佛萊特雷──聖經關於始祖墮落的記載,乃為已經存在的罪性初次的顯現,亦是人人有罪獨特的例子。原罪無非乃為罪的普遍性與本原性。世上沒有一事,不是定命的,斷無所謂「非命定論」(Indeterminism)。 意志可以從本性的不自由,和本性衝動的不自由,提升到真正心靈的自由。其唯一的方法,便是要把他自己從律法分別出來。本性和律法的對立,乃為顯示一切自由 的自決以前的原有的本性的力量。「罪乃是不法的自我意志的自私自利。」佛氏此論,無啻謂罪性乃是從上帝發出來的,乃是無罪的。希勒氏(Hill) 在其所著的《創生哲學》中說,「所行的大違律令,就發生神學上的罪惡觀,這在那些低級類型的宗教中則認為違反倫理道德的原理的細微末節,就算有罪。現在罪 惡的情狀,與當初無罪的境界,兩相對比,就發生犯罪墮落的觀念,足征是從當初無罪境界墮落。人類乃是從動物的先祖而來,在其尚無自我意識之前,乃是一種道 德的無罪狀態,因為動物不會有罪惡的觀念。罪的存在,乃是一種遺傳的氣質,以及一種悖謬的行為,乃都是動物脾性殘存的遺物。罪惡是因下級生物的生活幹擾高 級生活而發生的騷動變亂的現象。這種說法,實屬妙想天開,把犯罪責任,推卸給動物,不僅謬妄,且犯了進化論的偏差,以動物為人類的先祖,乃「認獸作父」, 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4.哈特萊氏──他 說,「每一個人都是神經癲狂失常,沒有例外,僅有程度的差別。我們認為人若悖離上帝,我們生命之主,在道德上固屬悖謬失常,但卻不應視罪惡,僅為神經癲狂 失常之症狀,而乃是犯罪作惡的惡果。更不同者,神經癲狂失常,乃是肉體上的病態,而罪惡乃為意志的邪僻墮落。一則為肉體的,生理的問題;一乃為道德的,心 靈的問題。二者性質不同,不可互相混淆。」
5.約翰紐曼──他說邪惡本身並無本質或實質,乃為一種軟弱,乃是實質的缺陷、過度、墮落,或是敗壞。乃是因缺陷而偶發之事。此乃否認罪的實質,且以犯罪的責任,推卸給造物之主。
6.奧古斯丁──他有些時候也似乎贊同這些見解。他認為罪乃因上帝撤離了人的心靈,收回了人所必需的恩典,以致無法順服。罪惡既是消極的,不是積極的;乃僅為一種缺陷或失敗,乃是沒有原始起因的。他把它比作音調不諧和的毀壞的豎琴。霍治(A.A.Hodge)和奧氏有相似的意見,他把罪惡比作小提琴,因為疏忽,以致失調。凡此種種的說法,乃都異曲同工,直接的或間接的,把罪惡的責任,推卸給至聖至善的上帝,而卻都不能解答這個問題。
一個聖善的人,怎麼會受試 探,會被一種不聖善的,邪惡的情意,侵入他聖潔的心,從而敗壞墮落,「一失足成千古恨」,為害普世,禍延萬代,此實為人類必待解決的難題。首先,我們如要 解決問題,便應正視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不可否認事實,否認或無視罪的存在。更重要的,我們要有基本正確的觀念,不能以上帝視為罪的「罪魁」「禍首」(Author of Sin)。 質言之,既不能說罪惡乃是上帝所造的人類本性必然發展產生出來的附隨物;也不可說因為上帝撤回了他超自然的恩典,致令人類失去了其必須仰賴的憑藉,以致不 能保住聖潔,因此墮落犯罪。因為人雖有意志自由,但是因為他的意志還沒有完全堅定在德性裡面,以致會作乖謬的抉擇,違反了他的本性,所以說罪乃是反抗上帝 的自由作為。這種原有悖謬的性能,乃為人類在考驗與道德發展中必然的情況。但是基本的問題,乃係為什麼這種性能的運行要朝著邪惡的方向,這不能用人的理知 來解答。這乃是一種悖性滅理的任作妄為,其唯一的動機,乃是人要離棄上帝,從而以自我為至上。有我無神,唯我獨尊。
誠如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七節說,這是一種「不法的隱意」,這乃從起初就有,且要一直到末了。尼安特氏(Neander)說︰「誰要為罪辯解,乃就等於取消罪惡」。人類在最初揀選邪惡的性能,使他犯罪墮落,但不能保證他有同樣的性能,會使他必定揀選良善。同理,一個有能力把他從懸崖絕壁跳落到山麓底下的人,也不能保證他必能有同樣的能力會從山麓底下升到山頂。
人類所以墮落,乃是因為任性,故意要敵擋堅拒在他裡面運行的上帝。主耶穌基督正如他在亞當裡一樣,也在萬人之內;而且萬人因為有了他就會追求良善,熱心為善。聖靈既然就是內在的基督,(參約一六7一15)所以萬人都是他竭力運行的主體。除非世人離棄他,他是不會從人撤離的。
霍祺(Hodge) 說︰「聖善的原始,與罪惡的原始,乃有顯著的不同。一個服從的行為,如果徒因自愛的驅使,則在事實上就不是服從的行為。服從行為,不可先存有任何意圖,因 為這是聖善,在作為之先,不容存有別的作用。反之,一個不服從的作為,僅為追求自己的福樂,那就成為反叛,倘使因為自己喜悅,對上帝唯命是從,那就不是聖 善。但是倘為求自己的喜悅,作上帝所禁止的事,那就是犯罪。尤有進者,世人沒有永不改變的;雖於被造的時候是聖潔的,其聖潔往往可因試探而情不自禁被試探 所勝,跌倒敗壞;且因自私的動機,內心的激動,悍然作惡,叛逆上帝。再從另一面看,邪惡的本性,也並非永不改變的,由於聖靈的大能,真理的顯明,從而發生 超凡的感力,使罪人轉變他的人生,那就是重生,而且成為聖潔。「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3一24)
史密斯(H.B.Smiih) 在其《系統神學》中說︰「我們設身處地的,來想始祖亞當,他當時的情況,乃是這樣︰在上帝吩咐他以先,亞當的境界,乃完全是愛,絕無與此相反的思念;只知 良善,而且乃是一種不知不覺的善性。他同時也知道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乃是違犯上帝的命令。但是撒但的試探,就引起他高傲之心,他就要想「如上帝」(創 三5),遂被試探所勝,聽從撒但,摘取禁果,犯罪墮落,遂「一失足成千古恨」﹗這就發生一個轉變。這個轉變,並不是執行他選擇 的行為,也不是這行為的結果(吃禁果);而乃為以世界和他自己為至高無上之愛的對象的選擇;而不以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為最高無上的目的。這乃是 對世界一種內在的優先的偏愛──這並非在選擇以後才發生這種對世界的偏愛,而乃是因為他已有這種對世界的偏愛,所以才作此選擇,二者乃為一事。
史氏又說︰「我們不能從心理上來解釋亞當之墮落。易言之,除它本身之外,這一件事,乃是莫可名狀,無法解釋的。這乃是一件究極的事。這並非說,此事乃無關律法或道德的作為──這 當然是違犯這些律法的。但是僅就律法道德觀點而言,仍不能窮其源,而究其極。因此也不能對此事徒作理知構想,加以說明,藉以曉諭世人。誠以此乃與其他事例 不同。例如基督徒的重生,及其盡心盡性盡意的愛神,以上帝作為至高無上的愛的對象。這乃是由於外在的影響,就是聖靈大能的感動。」
史氏又說,這個內在偏愛的整個問題,乃是究極的問題,不能徒從哲學方面構想。就始祖亞當的心靈作用而論,我們應當把那內在的偏愛,視為選擇與意慾。意慾不是選擇的結果,選擇也並非受意慾的影響;兩者乃是同時都有的。
但 是上述史氏之見,我們不能苟同。因為一則這種內在的故意運行的性情,乃是出乎意志。二則這種從良善到邪惡的改變,根本上乃是一個選擇,意慾乃為因此而發生 的一種從屬的境界。基此而論,我們只有認為亞當這自由的故意的犯罪的作為,乃是帶有邪惡的意慾,這種意慾,並不是結果,乃是原因。唯其如此,我們始能在人 類發展的起頭,得到一個根據,指出始祖亞當與人類犯罪的責任。
不過,我們首先須將六種解釋罪惡原始的似是而非之見,加以明辨。其一,乃為伊孟斯氏(Emmons),他妄稱這乃因上帝把罪放在人心裡面──這乃出自一種泛神思想,且以上帝作為「罪魁」。其二,為愛德華茲(Edwards),他說這乃上帝一種護理工作(Providence)──上帝乃是使人有犯罪的動機,乃是間接的使人犯罪。此種思想乃是犯了「宿命論」一切的錯誤。其三,乃為奧古斯丁,他說此乃上帝撤離了人的心靈──但是不可避免的罪,並不是罪,因為上帝離開了人心,收回了人所必需的恩典,以致無法順服而犯罪。此乃無啻歸咎上帝。其四,佛萊特雷氏(Pfleiderer)說,人類墮落,乃是人類裡面早已存在之罪性的結果──所以人類犯罪,其過乃是在上帝,而並非在人類。其五,哈特萊氏(Hadley)說,罪惡乃是由於人類道德的癲狂──但是癲狂乃是罪的結果,並非罪的原因,其說謬妄,實難成立。其六,紐曼氏(Newman)說,罪乃是由於人的軟弱──這乃是一種消極的,並非積極的,斷然的事,乃是由於缺陷而偶發的事。但是從人的良知以及聖經來說,罪並非僅是消極的,而實亦為積極的,乃是一方面消極的不遵從,一方面又是故意敵擋上帝。
1.伊孟斯氏──他乃是一個泛神論者,他說︰「上帝既然在萬人心裡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二13)。 那就不難知道,為什麼始祖亞當會從他原有的完善聖潔境地,墮落敗壞,犯罪作惡。上帝要在人類心靈裡產生邪惡或聖善的作為,乃與他道德的正直是一貫的。他在 人類裡面發揮一種積極感力,使他在一切所作所行的事上,都要照他的美意。因此,罪惡從何而來,只有一個圓滿的答案,那便是︰這乃從那偉大的萬事的初因而 來。此乃誣指上帝乃為罪的創作者(Author)。
2,愛德華茲──他 說上帝並未直接使始祖亞當犯那最初的罪。但是上帝一切作為的動機,乃有積極的發動力,不過世人無從目見而已。這種積極發動的作用,「在其施展運行之時,並 非像泉水那樣的顯明,乃是從上帝而來。但是上帝在他護理的運行上,能使萬事和他所運行安排與所應許的,正確無誤的互相配合。」阿倫氏(Allen)說,照愛德華茲的意見,亞當乃有兩種性能──一 為自然的,一為超自然的。當亞當犯罪的時候,超自然的與聖善的性能,便從他撤離,因此,雖然上帝沒有注入任何邪惡的品質,亞當的本性便已離神而敗壞。始祖 的後裔出生之時,便完全受他自然的低劣的本性所支配。但是他這樣解答這個難題,乃是把上帝視為「罪魁禍首」,而又否認罪惡真正的存在,以及他對於自然能力 與道德能力的區別。「太陽把他的光輝撤回以後,大地就必然黑暗與寒冷,但並非太陽使其這樣;從同樣的道理說,上帝因護理的運行,而產生的結果,也並非上帝 直接作為使然。」
3.佛萊特雷──聖經關於始祖墮落的記載,乃為已經存在的罪性初次的顯現,亦是人人有罪獨特的例子。原罪無非乃為罪的普遍性與本原性。世上沒有一事,不是定命的,斷無所謂「非命定論」(Indeterminism)。 意志可以從本性的不自由,和本性衝動的不自由,提升到真正心靈的自由。其唯一的方法,便是要把他自己從律法分別出來。本性和律法的對立,乃為顯示一切自由 的自決以前的原有的本性的力量。「罪乃是不法的自我意志的自私自利。」佛氏此論,無啻謂罪性乃是從上帝發出來的,乃是無罪的。希勒氏(Hill) 在其所著的《創生哲學》中說,「所行的大違律令,就發生神學上的罪惡觀,這在那些低級類型的宗教中則認為違反倫理道德的原理的細微末節,就算有罪。現在罪 惡的情狀,與當初無罪的境界,兩相對比,就發生犯罪墮落的觀念,足征是從當初無罪境界墮落。人類乃是從動物的先祖而來,在其尚無自我意識之前,乃是一種道 德的無罪狀態,因為動物不會有罪惡的觀念。罪的存在,乃是一種遺傳的氣質,以及一種悖謬的行為,乃都是動物脾性殘存的遺物。罪惡是因下級生物的生活幹擾高 級生活而發生的騷動變亂的現象。這種說法,實屬妙想天開,把犯罪責任,推卸給動物,不僅謬妄,且犯了進化論的偏差,以動物為人類的先祖,乃「認獸作父」, 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4.哈特萊氏──他 說,「每一個人都是神經癲狂失常,沒有例外,僅有程度的差別。我們認為人若悖離上帝,我們生命之主,在道德上固屬悖謬失常,但卻不應視罪惡,僅為神經癲狂 失常之症狀,而乃是犯罪作惡的惡果。更不同者,神經癲狂失常,乃是肉體上的病態,而罪惡乃為意志的邪僻墮落。一則為肉體的,生理的問題;一乃為道德的,心 靈的問題。二者性質不同,不可互相混淆。」
5.約翰紐曼──他說邪惡本身並無本質或實質,乃為一種軟弱,乃是實質的缺陷、過度、墮落,或是敗壞。乃是因缺陷而偶發之事。此乃否認罪的實質,且以犯罪的責任,推卸給造物之主。
6.奧古斯丁──他有些時候也似乎贊同這些見解。他認為罪乃因上帝撤離了人的心靈,收回了人所必需的恩典,以致無法順服。罪惡既是消極的,不是積極的;乃僅為一種缺陷或失敗,乃是沒有原始起因的。他把它比作音調不諧和的毀壞的豎琴。霍治(A.A.Hodge)和奧氏有相似的意見,他把罪惡比作小提琴,因為疏忽,以致失調。凡此種種的說法,乃都異曲同工,直接的或間接的,把罪惡的責任,推卸給至聖至善的上帝,而卻都不能解答這個問題。
一個聖善的人,怎麼會受試 探,會被一種不聖善的,邪惡的情意,侵入他聖潔的心,從而敗壞墮落,「一失足成千古恨」,為害普世,禍延萬代,此實為人類必待解決的難題。首先,我們如要 解決問題,便應正視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不可否認事實,否認或無視罪的存在。更重要的,我們要有基本正確的觀念,不能以上帝視為罪的「罪魁」「禍首」(Author of Sin)。 質言之,既不能說罪惡乃是上帝所造的人類本性必然發展產生出來的附隨物;也不可說因為上帝撤回了他超自然的恩典,致令人類失去了其必須仰賴的憑藉,以致不 能保住聖潔,因此墮落犯罪。因為人雖有意志自由,但是因為他的意志還沒有完全堅定在德性裡面,以致會作乖謬的抉擇,違反了他的本性,所以說罪乃是反抗上帝 的自由作為。這種原有悖謬的性能,乃為人類在考驗與道德發展中必然的情況。但是基本的問題,乃係為什麼這種性能的運行要朝著邪惡的方向,這不能用人的理知 來解答。這乃是一種悖性滅理的任作妄為,其唯一的動機,乃是人要離棄上帝,從而以自我為至上。有我無神,唯我獨尊。
誠如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七節說,這是一種「不法的隱意」,這乃從起初就有,且要一直到末了。尼安特氏(Neander)說︰「誰要為罪辯解,乃就等於取消罪惡」。人類在最初揀選邪惡的性能,使他犯罪墮落,但不能保證他有同樣的性能,會使他必定揀選良善。同理,一個有能力把他從懸崖絕壁跳落到山麓底下的人,也不能保證他必能有同樣的能力會從山麓底下升到山頂。
人類所以墮落,乃是因為任性,故意要敵擋堅拒在他裡面運行的上帝。主耶穌基督正如他在亞當裡一樣,也在萬人之內;而且萬人因為有了他就會追求良善,熱心為善。聖靈既然就是內在的基督,(參約一六7一15)所以萬人都是他竭力運行的主體。除非世人離棄他,他是不會從人撤離的。
霍祺(Hodge) 說︰「聖善的原始,與罪惡的原始,乃有顯著的不同。一個服從的行為,如果徒因自愛的驅使,則在事實上就不是服從的行為。服從行為,不可先存有任何意圖,因 為這是聖善,在作為之先,不容存有別的作用。反之,一個不服從的作為,僅為追求自己的福樂,那就成為反叛,倘使因為自己喜悅,對上帝唯命是從,那就不是聖 善。但是倘為求自己的喜悅,作上帝所禁止的事,那就是犯罪。尤有進者,世人沒有永不改變的;雖於被造的時候是聖潔的,其聖潔往往可因試探而情不自禁被試探 所勝,跌倒敗壞;且因自私的動機,內心的激動,悍然作惡,叛逆上帝。再從另一面看,邪惡的本性,也並非永不改變的,由於聖靈的大能,真理的顯明,從而發生 超凡的感力,使罪人轉變他的人生,那就是重生,而且成為聖潔。「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3一24)
史密斯(H.B.Smiih) 在其《系統神學》中說︰「我們設身處地的,來想始祖亞當,他當時的情況,乃是這樣︰在上帝吩咐他以先,亞當的境界,乃完全是愛,絕無與此相反的思念;只知 良善,而且乃是一種不知不覺的善性。他同時也知道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乃是違犯上帝的命令。但是撒但的試探,就引起他高傲之心,他就要想「如上帝」(創 三5),遂被試探所勝,聽從撒但,摘取禁果,犯罪墮落,遂「一失足成千古恨」﹗這就發生一個轉變。這個轉變,並不是執行他選擇 的行為,也不是這行為的結果(吃禁果);而乃為以世界和他自己為至高無上之愛的對象的選擇;而不以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為最高無上的目的。這乃是 對世界一種內在的優先的偏愛──這並非在選擇以後才發生這種對世界的偏愛,而乃是因為他已有這種對世界的偏愛,所以才作此選擇,二者乃為一事。
史氏又說︰「我們不能從心理上來解釋亞當之墮落。易言之,除它本身之外,這一件事,乃是莫可名狀,無法解釋的。這乃是一件究極的事。這並非說,此事乃無關律法或道德的作為──這 當然是違犯這些律法的。但是僅就律法道德觀點而言,仍不能窮其源,而究其極。因此也不能對此事徒作理知構想,加以說明,藉以曉諭世人。誠以此乃與其他事例 不同。例如基督徒的重生,及其盡心盡性盡意的愛神,以上帝作為至高無上的愛的對象。這乃是由於外在的影響,就是聖靈大能的感動。」
史氏又說,這個內在偏愛的整個問題,乃是究極的問題,不能徒從哲學方面構想。就始祖亞當的心靈作用而論,我們應當把那內在的偏愛,視為選擇與意慾。意慾不是選擇的結果,選擇也並非受意慾的影響;兩者乃是同時都有的。
但 是上述史氏之見,我們不能苟同。因為一則這種內在的故意運行的性情,乃是出乎意志。二則這種從良善到邪惡的改變,根本上乃是一個選擇,意慾乃為因此而發生 的一種從屬的境界。基此而論,我們只有認為亞當這自由的故意的犯罪的作為,乃是帶有邪惡的意慾,這種意慾,並不是結果,乃是原因。唯其如此,我們始能在人 類發展的起頭,得到一個根據,指出始祖亞當與人類犯罪的責任。
罪惡的原始(2)--亞當墮落的記載
一、試探記載的性質
創世記三章一至七節關於始祖亞當受撒但試探的記載,它的性質乃是歷史的,並非神秘的,也非寓意的,乃為人類歷史上確實發生的事實。我們這個見證,乃有五個理由︰
1. 這一個記載,乃都是平鋪直敘的事實,沒有非歷史性的暗示或隱喻。
2. 創世記乃是聖經裡面歷史書的一部,因為創世記的性質,乃是歷史的記錄。
3.以後其餘聖經的作者認為創世記乃是真實的歷史,所以時常詳加引證。
4.這個記載裡面,有幾種與眾不同的特色︰例如把人類始祖放在伊甸園裡,試探者(撒但)藉著蛇向始祖說話,乃都合於天真的不是有經驗的始祖的情況。
5.生命樹和分別善惡樹,乃都是顯然可見的實物;但也會有像徵的屬靈的意義。
主耶穌也承認其歷史性,所以他加以引證,例如約翰福音八章四十四節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
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三節說︰「我只你們的心或偏於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那)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
啟示錄二十章二節說︰「他捉住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把它捆綁一千年」。
史密斯氏(H.B.Smiih)在他所著的《係統神學》中說︰「倘使主耶穌在曠野受魔鬼試探,並且得勝魔鬼是史實(太四1一11),那便沒有理由可以說始祖受魔鬼試探,不是歷史的事實。」
我們深信聖經的統一性與完滿性︰且又認為主耶穌基督和使徒對於創世記裡面的記載之歷史性所作的見證是確實的,是無可置疑的。因此我們推斷,聖經作者在取材的時候,必有上帝在督導他們;而主耶穌基督的應許,「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一六13)也在使徒們身上成就了。使徒保羅對於罪惡的道理,很顯然的乃是根據創世記所作歷史性的記述。
在各國語文裡面,有各種動物說話的故事,可見撒但變成動物的形狀,對女人說話,而試探始祖,乃是適合起初人類的始祖受魔鬼引誘的情況。事實上即於現在,撒但確曾變成蛇的形狀,在非洲剛果(即今之Zaire),向一位軍官夫人(而且亦為女人)說話,要求請見他們的元首,旨在反對當時的鐘培(Tshumbe)首相,因為鐘培首相竭力反對共產主義。此事乃發生於一九六四年七月,世界著名的《時代週報》曾有報導,並非寓言,亦可證創世記第三章所記也非寓言神話,確為歷史的事實。著者對此另有著述。
創世記二、三章裡面的「樹」和「蛇」雖是實物,但也有像徵的意義。在亞洲諸國民間的故事裡,蛇乃為不吉不祥,邪惡之物的象徵。(惟印度以蛇為聖物而敬拜之)
分別善惡樹乃上帝統治權的標幟,其意所指,乃為天下萬物,都屬於他,歸他掌管。人類雖能知善,卻沒有行善的力量,雖能知惡,卻不能避免作惡。
「生命樹,乃是一個象徵,乃指明一個事實,即為──生命不是在人自己裡面,也不在人自己的權能,而要向外尋求,就是要向生命之主尋求。」因為他乃是生命之主,「生命在他裡頭」(約一4);他又是「天地的主,……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他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因為萬有都是靠他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西一15一17)
樹乃為普通之物,但是它所象徵的,乃有重大聖禮的意義。正如洗禮的水,以及聖餐的餅,雖都是非常普通之物,卻是最大真理的象徵。麥克文(Mclvaine) 在他所著《聖經的智慧》一書中說︰「這兩棵樹乃代表善與惡。上帝所以不許始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乃是一種向始祖的宣稱,因為人自己不能分別善惡,而必 須信靠上帝的指導。但是魔鬼卻慫恿始祖用他自己的智慧分別善惡,因此就和上帝脫離關係,獨立起來,我行我素。罪惡乃是受造之物,專擅自主,侵犯上帝的屬 性,施行上帝的職權,要憑他自己的智慧,分別善惡。此乃自高自負,自以為是,特立獨行,不再信靠上帝,而且要將他自己的智慧與意志放在上帝的智慧與意志上 面,佔優先的地位。」
瓊斯氏(Griffith Jones)論分別善惡樹說──「當 始祖第一次面臨試探的時候,他深切感覺到他所想做的乃是錯誤的。當他的手放在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上面,他也深知他的命運乃是懸在天平上面的時候,不勝恐懼戰 兢。在他初次向試探降服之時,他的內心便漸起一種內疚悔恨之感;而就在那個時候,他就被趕出伊甸樂園,這乃他的本性原有的居處,從此便被驅逐出境,離開了 上帝的面。」這乃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因為有了這初次的罪,其他的罪,便相繼而生,人類命運就江河日下。這是聖經裡面關於始祖亞當被撒但試探,犯罪墮落 的記載,乃是歷史的事實。有些學者,卻以為這乃是一種神話寓言,暗示隱喻。但如上所述,這種說法乃顯然和事實不符。
二、撒但試探的過程
「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創三1),此就是撒但的本性,它甚至會「裝作光明的天使」(林後一一14),所以它試探亞當乃分幾個步驟︰
1.撒但試探的策略(對夏娃乘虛而攻)──當夏娃獨自在園中的時候,撒但就利用她的天真無知,乘虛而攻,先加誘惑,反問夏娃說︰「上帝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麼?」(創三1)夏娃受其誘惑,為求滿足她自己的慾望,便不顧上帝的旨意。她這一個最初自私自利的心,便使她不斥責撒但,也不遠離撒但;反而漠視上帝的吩咐,利令智昏,竟輕信撒但的謊言,造成禍延萬世的大錯﹗
撒但只講一面之詞,故意偏重上帝「不准」吃樹上的果子,而不提上帝「應許」「可以隨意吃」「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創二16)。夏娃被撒但「弄瞎了心眼」(參林後四4),「心地昏昧」(弗四18),她竟任憑撒但歪曲上帝對她的吩咐。上帝對始祖的吩咐,乃僅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創二17)但是夏娃卻誇大其詞說︰「上帝曾說︰『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創三3)她不但拒絕上帝的吩咐,且又愈發加以厭棄,她不但不愛上帝,而且和上帝分離。在人類歷史上第一句所問的話,乃是撒但對夏娃所問的︰「上帝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麼?」(創二1)撒但至今仍在施展它的故技,使人互相猜疑。此乃世人爾虞我詐,天下紛爭擾攘的開始,卻都是因為中了撒但的詭計,可惜世人不知醒悟。
2.否認上帝的真實──「蛇對女人(夏娃)說︰『你們不一定死,因為上帝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惡。』」(創三4、5)
撒 但控告的理由,甚為刻毒,它說這乃是上帝的嫉妒與欺騙,所以他要叫世人一直愚昧無知,不能不依靠上帝。於是女人受撒但的迷惑,就不信上帝,不顧他的吩咐, 他「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創三6)她便以為從此就可有智慧,能夠分辨善惡,不必信靠上帝。這一念之差的惡果,如︰不信、驕傲和貪婪,一切邪情惡慾,就從一種自我分離,自我企圖,和以自我為中心的氣質與心志裡發展起來。
誠如荷克氏(Hooker)說︰「各人都要照個人的心志而活,乃為人類一切苦難不幸的起因。」戈特氏(Godet)說,約翰福音一章四節︰「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這節經文,其中「生命」與「光」二詞,可以暗示「生命樹」和「分別善惡樹」。這裡面乃含有從原始時代就存在的奧秘的意義,可說是「伊甸樂園的哲學」 (The Philosophy of Paradise)。順服乃是求知的正路,只求「光」,不求「生命」,乃是「伊甸樂園的罪」(Sin of Paradise)。 主耶穌在約翰福音七章十六至十八節說︰「我的教訓不是我自己的,乃是那差我來者的。人若立志遵著他的旨意行,就必曉得這教訓或是出於上帝,或是憑著我自己 說的。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惟有求那差他來者的榮耀,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主耶穌「本有上帝的形像,……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腓二6、7)他是真神,又是真人,但他的教訓,卻不憑著自己,也不求自己的榮耀,唯求他父上帝的榮耀。觀此,世人若「愚好自用」,「予智自雄」,自負自義,但求自己的榮耀;妄以為「眼睛明亮」,「能知善惡」,且「如上帝」,否認上帝的真實,不僅謬妄,且複悖逆,結果便自趨沉淪﹗
3.種下罪惡的禍根──撒 但深謀遠慮,它的計謀,乃好像把毒物放在水源裡面,則從它裡面湧流出來的河水,便都毒化;這乃是它百年千秋的大計,不必枝枝節節,一一費心。因為人心既已 根本敗壞,他裡面的氣質與性情,便能藉著行為表現出來。人類乃是從裡面墮落的,這一念之差,作了基本的決定,這一個悖性滅義的選擇,以自我為至高無上,取 代了上帝的地位,誠為「一失足成千古恨」﹗撒但便大功告成,額手稱慶。從此以後,在人類最內部本性裡的罪,便源源不絕地生出各種犯罪作惡的行為來;實在貽 禍萬世,為害蒼生。
雅各書一章十七節說︰「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羅馬書五章十二節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培德氏(Bair) 說,「律法不僅要求外表的服從,而複需內心的忠誠。在夏娃尚未把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摘下來以前,她的內心其實已經違犯了上帝的律法,人類已經犯罪墮落,乃 僅藉摘取禁果把它表示出來而已。」因為假使始祖亞當沒有敗壞,墮落,他決不肯吃他妻子給他的禁果,而必堅定持守上帝的吩咐,因為他明明知道上帝的吩咐,「……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吃的日子必定死﹗」
這一個吩咐事關生死,實在乃有非常嚴重的意義,他內心苟未敗壞墮落,決不會隨從妻 子,抗拒上帝的命令。當一個印地安人問一位宣教士,他的先祖在哪裡,宣教士回答他說,他的先祖都在地獄裡。這位印地安人回答說,他也要和他先祖到地獄裡 去,卻偏不信宣教士所傳的福音,要和上帝一同到天上去。正如使徒行傳中的撒非喇一樣,她寧願欺哄上帝,和她丈夫一同滅亡。(徒五7一11)這正如滔滔天下,蚩蚩者氓的心態,不願歸向救主,信奉真道,寧願向地獄直奔﹗
神學家腓立比說,世人自高自大,自負自義,要自己定他的律法,要「如上帝」(創三5)。人要自己升高到上帝的地位,結果就犯罪墮落,「一落千丈」,「一失足成千古恨」。主耶穌本來是上帝,卻自己卑微,降世為人,代死十架,拯救世人(參腓三6-8;提前一5;彼前二24);從而使我們從墮落的地位,「升高」起來,「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與基督耶穌一同複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5、6)
創世記三章二十二至二十四節說︰「耶和華上帝說︰『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耕種他所自出之土。於是把他趕出去了。……」始祖受了撒但的試探,要想「如上帝」,但其悲慘的結果,因為他一切的作為,乃以「自我」為中心,便完全失去了上帝的形像,和上帝的生命隔絕,「與基督無關,……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二12)。
罪一旦「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它就會自己繁殖,蔓延感染,歷世歷代,世界人類的痛苦煩惱,災禍患難,推源禍始,乃僅在始祖一念之差。語雲︰「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何況悖逆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萬福之源,生命之主,全能全知的上帝。法賴氏(Farrar)在其所著《人類的墮落》一書中說︰「一個女人,一念之差,便令整個世界,完全敗壞,無可救藥﹗」此乃因撒但的計謀,和它的深謀遠慮,種下了罪惡的禍根。此乃「不法的隱意」,亦為永古隱藏不言的奧秘,遠非人智所能測度;而當仰望上帝的啟示與曉諭。
創世記三章一至七節關於始祖亞當受撒但試探的記載,它的性質乃是歷史的,並非神秘的,也非寓意的,乃為人類歷史上確實發生的事實。我們這個見證,乃有五個理由︰
1. 這一個記載,乃都是平鋪直敘的事實,沒有非歷史性的暗示或隱喻。
2. 創世記乃是聖經裡面歷史書的一部,因為創世記的性質,乃是歷史的記錄。
3.以後其餘聖經的作者認為創世記乃是真實的歷史,所以時常詳加引證。
4.這個記載裡面,有幾種與眾不同的特色︰例如把人類始祖放在伊甸園裡,試探者(撒但)藉著蛇向始祖說話,乃都合於天真的不是有經驗的始祖的情況。
5.生命樹和分別善惡樹,乃都是顯然可見的實物;但也會有像徵的屬靈的意義。
主耶穌也承認其歷史性,所以他加以引證,例如約翰福音八章四十四節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
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三節說︰「我只你們的心或偏於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那)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
啟示錄二十章二節說︰「他捉住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把它捆綁一千年」。
史密斯氏(H.B.Smiih)在他所著的《係統神學》中說︰「倘使主耶穌在曠野受魔鬼試探,並且得勝魔鬼是史實(太四1一11),那便沒有理由可以說始祖受魔鬼試探,不是歷史的事實。」
我們深信聖經的統一性與完滿性︰且又認為主耶穌基督和使徒對於創世記裡面的記載之歷史性所作的見證是確實的,是無可置疑的。因此我們推斷,聖經作者在取材的時候,必有上帝在督導他們;而主耶穌基督的應許,「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一六13)也在使徒們身上成就了。使徒保羅對於罪惡的道理,很顯然的乃是根據創世記所作歷史性的記述。
在各國語文裡面,有各種動物說話的故事,可見撒但變成動物的形狀,對女人說話,而試探始祖,乃是適合起初人類的始祖受魔鬼引誘的情況。事實上即於現在,撒但確曾變成蛇的形狀,在非洲剛果(即今之Zaire),向一位軍官夫人(而且亦為女人)說話,要求請見他們的元首,旨在反對當時的鐘培(Tshumbe)首相,因為鐘培首相竭力反對共產主義。此事乃發生於一九六四年七月,世界著名的《時代週報》曾有報導,並非寓言,亦可證創世記第三章所記也非寓言神話,確為歷史的事實。著者對此另有著述。
創世記二、三章裡面的「樹」和「蛇」雖是實物,但也有像徵的意義。在亞洲諸國民間的故事裡,蛇乃為不吉不祥,邪惡之物的象徵。(惟印度以蛇為聖物而敬拜之)
分別善惡樹乃上帝統治權的標幟,其意所指,乃為天下萬物,都屬於他,歸他掌管。人類雖能知善,卻沒有行善的力量,雖能知惡,卻不能避免作惡。
「生命樹,乃是一個象徵,乃指明一個事實,即為──生命不是在人自己裡面,也不在人自己的權能,而要向外尋求,就是要向生命之主尋求。」因為他乃是生命之主,「生命在他裡頭」(約一4);他又是「天地的主,……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他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因為萬有都是靠他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西一15一17)
樹乃為普通之物,但是它所象徵的,乃有重大聖禮的意義。正如洗禮的水,以及聖餐的餅,雖都是非常普通之物,卻是最大真理的象徵。麥克文(Mclvaine) 在他所著《聖經的智慧》一書中說︰「這兩棵樹乃代表善與惡。上帝所以不許始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乃是一種向始祖的宣稱,因為人自己不能分別善惡,而必 須信靠上帝的指導。但是魔鬼卻慫恿始祖用他自己的智慧分別善惡,因此就和上帝脫離關係,獨立起來,我行我素。罪惡乃是受造之物,專擅自主,侵犯上帝的屬 性,施行上帝的職權,要憑他自己的智慧,分別善惡。此乃自高自負,自以為是,特立獨行,不再信靠上帝,而且要將他自己的智慧與意志放在上帝的智慧與意志上 面,佔優先的地位。」
瓊斯氏(Griffith Jones)論分別善惡樹說──「當 始祖第一次面臨試探的時候,他深切感覺到他所想做的乃是錯誤的。當他的手放在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上面,他也深知他的命運乃是懸在天平上面的時候,不勝恐懼戰 兢。在他初次向試探降服之時,他的內心便漸起一種內疚悔恨之感;而就在那個時候,他就被趕出伊甸樂園,這乃他的本性原有的居處,從此便被驅逐出境,離開了 上帝的面。」這乃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因為有了這初次的罪,其他的罪,便相繼而生,人類命運就江河日下。這是聖經裡面關於始祖亞當被撒但試探,犯罪墮落 的記載,乃是歷史的事實。有些學者,卻以為這乃是一種神話寓言,暗示隱喻。但如上所述,這種說法乃顯然和事實不符。
二、撒但試探的過程
「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創三1),此就是撒但的本性,它甚至會「裝作光明的天使」(林後一一14),所以它試探亞當乃分幾個步驟︰
1.撒但試探的策略(對夏娃乘虛而攻)──當夏娃獨自在園中的時候,撒但就利用她的天真無知,乘虛而攻,先加誘惑,反問夏娃說︰「上帝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麼?」(創三1)夏娃受其誘惑,為求滿足她自己的慾望,便不顧上帝的旨意。她這一個最初自私自利的心,便使她不斥責撒但,也不遠離撒但;反而漠視上帝的吩咐,利令智昏,竟輕信撒但的謊言,造成禍延萬世的大錯﹗
撒但只講一面之詞,故意偏重上帝「不准」吃樹上的果子,而不提上帝「應許」「可以隨意吃」「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創二16)。夏娃被撒但「弄瞎了心眼」(參林後四4),「心地昏昧」(弗四18),她竟任憑撒但歪曲上帝對她的吩咐。上帝對始祖的吩咐,乃僅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創二17)但是夏娃卻誇大其詞說︰「上帝曾說︰『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創三3)她不但拒絕上帝的吩咐,且又愈發加以厭棄,她不但不愛上帝,而且和上帝分離。在人類歷史上第一句所問的話,乃是撒但對夏娃所問的︰「上帝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麼?」(創二1)撒但至今仍在施展它的故技,使人互相猜疑。此乃世人爾虞我詐,天下紛爭擾攘的開始,卻都是因為中了撒但的詭計,可惜世人不知醒悟。
2.否認上帝的真實──「蛇對女人(夏娃)說︰『你們不一定死,因為上帝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惡。』」(創三4、5)
撒 但控告的理由,甚為刻毒,它說這乃是上帝的嫉妒與欺騙,所以他要叫世人一直愚昧無知,不能不依靠上帝。於是女人受撒但的迷惑,就不信上帝,不顧他的吩咐, 他「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也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創三6)她便以為從此就可有智慧,能夠分辨善惡,不必信靠上帝。這一念之差的惡果,如︰不信、驕傲和貪婪,一切邪情惡慾,就從一種自我分離,自我企圖,和以自我為中心的氣質與心志裡發展起來。
誠如荷克氏(Hooker)說︰「各人都要照個人的心志而活,乃為人類一切苦難不幸的起因。」戈特氏(Godet)說,約翰福音一章四節︰「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這節經文,其中「生命」與「光」二詞,可以暗示「生命樹」和「分別善惡樹」。這裡面乃含有從原始時代就存在的奧秘的意義,可說是「伊甸樂園的哲學」 (The Philosophy of Paradise)。順服乃是求知的正路,只求「光」,不求「生命」,乃是「伊甸樂園的罪」(Sin of Paradise)。 主耶穌在約翰福音七章十六至十八節說︰「我的教訓不是我自己的,乃是那差我來者的。人若立志遵著他的旨意行,就必曉得這教訓或是出於上帝,或是憑著我自己 說的。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惟有求那差他來者的榮耀,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主耶穌「本有上帝的形像,……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腓二6、7)他是真神,又是真人,但他的教訓,卻不憑著自己,也不求自己的榮耀,唯求他父上帝的榮耀。觀此,世人若「愚好自用」,「予智自雄」,自負自義,但求自己的榮耀;妄以為「眼睛明亮」,「能知善惡」,且「如上帝」,否認上帝的真實,不僅謬妄,且複悖逆,結果便自趨沉淪﹗
3.種下罪惡的禍根──撒 但深謀遠慮,它的計謀,乃好像把毒物放在水源裡面,則從它裡面湧流出來的河水,便都毒化;這乃是它百年千秋的大計,不必枝枝節節,一一費心。因為人心既已 根本敗壞,他裡面的氣質與性情,便能藉著行為表現出來。人類乃是從裡面墮落的,這一念之差,作了基本的決定,這一個悖性滅義的選擇,以自我為至高無上,取 代了上帝的地位,誠為「一失足成千古恨」﹗撒但便大功告成,額手稱慶。從此以後,在人類最內部本性裡的罪,便源源不絕地生出各種犯罪作惡的行為來;實在貽 禍萬世,為害蒼生。
雅各書一章十七節說︰「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羅馬書五章十二節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培德氏(Bair) 說,「律法不僅要求外表的服從,而複需內心的忠誠。在夏娃尚未把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摘下來以前,她的內心其實已經違犯了上帝的律法,人類已經犯罪墮落,乃 僅藉摘取禁果把它表示出來而已。」因為假使始祖亞當沒有敗壞,墮落,他決不肯吃他妻子給他的禁果,而必堅定持守上帝的吩咐,因為他明明知道上帝的吩咐,「……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吃的日子必定死﹗」
這一個吩咐事關生死,實在乃有非常嚴重的意義,他內心苟未敗壞墮落,決不會隨從妻 子,抗拒上帝的命令。當一個印地安人問一位宣教士,他的先祖在哪裡,宣教士回答他說,他的先祖都在地獄裡。這位印地安人回答說,他也要和他先祖到地獄裡 去,卻偏不信宣教士所傳的福音,要和上帝一同到天上去。正如使徒行傳中的撒非喇一樣,她寧願欺哄上帝,和她丈夫一同滅亡。(徒五7一11)這正如滔滔天下,蚩蚩者氓的心態,不願歸向救主,信奉真道,寧願向地獄直奔﹗
神學家腓立比說,世人自高自大,自負自義,要自己定他的律法,要「如上帝」(創三5)。人要自己升高到上帝的地位,結果就犯罪墮落,「一落千丈」,「一失足成千古恨」。主耶穌本來是上帝,卻自己卑微,降世為人,代死十架,拯救世人(參腓三6-8;提前一5;彼前二24);從而使我們從墮落的地位,「升高」起來,「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與基督耶穌一同複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5、6)
創世記三章二十二至二十四節說︰「耶和華上帝說︰『那人已經與我們「相似」。』……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耕種他所自出之土。於是把他趕出去了。……」始祖受了撒但的試探,要想「如上帝」,但其悲慘的結果,因為他一切的作為,乃以「自我」為中心,便完全失去了上帝的形像,和上帝的生命隔絕,「與基督無關,……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二12)。
罪一旦「從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它就會自己繁殖,蔓延感染,歷世歷代,世界人類的痛苦煩惱,災禍患難,推源禍始,乃僅在始祖一念之差。語雲︰「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何況悖逆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萬福之源,生命之主,全能全知的上帝。法賴氏(Farrar)在其所著《人類的墮落》一書中說︰「一個女人,一念之差,便令整個世界,完全敗壞,無可救藥﹗」此乃因撒但的計謀,和它的深謀遠慮,種下了罪惡的禍根。此乃「不法的隱意」,亦為永古隱藏不言的奧秘,遠非人智所能測度;而當仰望上帝的啟示與曉諭。
罪惡的原始(1)──緒 言
關於世界人類罪惡本性的原始與根源,從而成為以後世人犯罪作惡的開始,這一個問題,實非理智所能窮其奧秘,並加以明確的答案。這唯有上帝啟示的亮光,藉著聖經才能指示我們。這乃由於人類始祖亞當自由的作為,不遵守上帝的命令,離棄了天父上帝──人類生命之主,萬福之源;因此墮落敗壞,以致落在上帝律法的懲罰之下,受到罪惡的報應。正如成語所說,「一失足成千古恨」﹗
張特勒氏(Chandler), 在其所著的《人類的心靈》一書中說︰「基督教信仰的道德生活,很難斷絕其與歷史事實的關係。前人所作的,乃與天下後世有根深蒂固的影響。歷史上有許多事 蹟,都有其重大的歷史意義。例如希臘戰勝波斯,其重大的意義,乃為自由與智慧戰勝了專製的暴力。這一個無可磨滅的歷史的事蹟,實在可予後世很大的鼓勵。同 理,主耶穌基督的復活,乃有重大的心靈的意義。這是一個生命之道,而普天下的人,凡是信而歸主的,都能夠得著。」正如聖經所說︰「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 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12)
所以我們須鄭重分辨,救贖並非一個空洞的理想或學說,是歷史的事實;因此我們須加辨認,罪惡並非人類本性必然的,不可避免的附隨物,而乃是有一個歷史的本源。然而這又並非如先天論(a priori)那種不加審察追究的預斷,這是我們對於客觀事實的考察。關於這個問題,聖經的記載無論是寓意的,或似奧秘難察的,是出於聖靈的感動與啟示。只要合乎基本的真理,上帝可用各種方法作字句的啟示,或用各種方法來教導人類。祂的美意乃是為要對人有用且能得益。
張特勒氏(Chandler), 在其所著的《人類的心靈》一書中說︰「基督教信仰的道德生活,很難斷絕其與歷史事實的關係。前人所作的,乃與天下後世有根深蒂固的影響。歷史上有許多事 蹟,都有其重大的歷史意義。例如希臘戰勝波斯,其重大的意義,乃為自由與智慧戰勝了專製的暴力。這一個無可磨滅的歷史的事蹟,實在可予後世很大的鼓勵。同 理,主耶穌基督的復活,乃有重大的心靈的意義。這是一個生命之道,而普天下的人,凡是信而歸主的,都能夠得著。」正如聖經所說︰「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 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12)
所以我們須鄭重分辨,救贖並非一個空洞的理想或學說,是歷史的事實;因此我們須加辨認,罪惡並非人類本性必然的,不可避免的附隨物,而乃是有一個歷史的本源。然而這又並非如先天論(a priori)那種不加審察追究的預斷,這是我們對於客觀事實的考察。關於這個問題,聖經的記載無論是寓意的,或似奧秘難察的,是出於聖靈的感動與啟示。只要合乎基本的真理,上帝可用各種方法作字句的啟示,或用各種方法來教導人類。祂的美意乃是為要對人有用且能得益。
上帝不是「惡」的創造者
我們不能說:「因為所有都是上帝計劃的、都是他所定奪的,所以他也計劃了罪的產生,或說創造了罪的存在。」
因為這個說法隱藏了一些副作用的危機,是我們的理智無法真正負責任的。聖經中雖也說上帝「造光又造暗,施平安又降災禍」(賽四五7),在欽定本(King James Version)中更譯成「I form the light, and creat darkness; I make peace and creat evil.」
所以有人便根據這節經文,說上帝是「惡」的創造者,這其實是一個錯誤的歸納﹔而這個歸納是因為他對有限辭句的不瞭解,就把這個有限的辭句當成全部的真理來作結論。此節經文中的「evil(惡)」是必需加以區別的,它不是「邪惡」的意思,不能作如此狹窄的解釋。所以中文的翻譯與欽定本的翻譯是完全不一樣。中文和合本譯成:「上帝說:我造光,又造暗﹔我施平安,又降災禍。」中文和合本把evil譯成「降災禍」是比較清楚的。
我們應該從幾方面來認識evil這個字,它有「本體論的惡」(或「本體論的虧缺」ontological evil)與「道德的惡」(morale evil)之區別。「本體論的惡」只能從刑罰、審判、災禍,或者有虧缺的善來瞭解,而不能從主動的、違背倫理原則的、邪惡的、不聖潔的信念之類的惡的觀念來瞭解。上帝不是「惡」的原因、上帝也不是「惡」的根源,上帝絕非「惡」的創造者。
那又如何解釋「惡」的存在呢?我們只能從全本聖經的完整啟示中所得到的另一個原則來處理這個問題,也就是:上帝是「惡」的可能性的許可者,上帝許可「邪惡」的存在,上帝也把犯罪、邪惡的可能性放在自由裡面。
但上帝既不許可罪惡的存在,為何又把犯罪的可能性放在人裡面呢?為什麼上帝不把我們創造成根本不可能犯罪的人呢?這是整個神學歷史中一個極大的問題,也是人類面對邪惡的世界、敗壞的社會、嘗到人類犯罪惡果之痛苦後,常常發出的一個問題:「上帝啊!你既是全能的,為什麼你不造一個不會犯罪的人呢?為什麼你不造一個從起初就聖潔純全的人?為什麼你讓人有犯罪的可能,還要讓耶穌基督受苦來救贖他,又讓聖靈重生他、管教他、試煉他、鞭打他,最後才把他塑造成上帝兒子的模樣呢?」
這個自編自導的宇宙悲劇真的是多此一舉嗎?上帝為什麼不從起初就有先見之明,知道人有犯罪的可能,索性就造一個不會犯罪的人,就可以免去很多麻煩?這真是許多人心中所存的一個問題。
我
們也很想明白為什麼上帝要在伊甸園擺了一棵分別善惡的果樹,若沒有這棵樹,不就可以免去許多麻煩了嗎?但這是不可能的事,因為上帝的旨意就是這樣。我們今
天只能從啟示中明白真理的原則,而不能從犯罪後的理性來與上帝討價還價﹔我們只能從上帝所啟示的真理中來發現他真理的原則,我們無法用墮落的理性完全明白
這理性的限制,與被玷污之外的可能性的真理是什麼。上帝啟示的真理乃是從另一方面給我們答案:連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道成肉身時,都必須順著這個原則來行,
所以,伊甸園中那棵分別善惡樹的存在是絕對必要的。
上
帝創造了有可能犯罪的人,是不是上帝故意把人都圈在罪惡中呢?不是的!上帝是義的本體,而上帝以外其他一切被造的就不是義的本身,所以創造者與被造者之間
質的差異是一個必然的定律。上帝是真理的本體、義的本體、愛的本體、聖潔的本體、永恆不朽的本體。當上帝在他愛的延伸裡,產生創造的行動時,他創造了別的
位格,而這些位格既是被造的,就和創造者有本質上的差異。創造者與被造者之間是絕對沒有相等的可能。
若
你真正認定「創造者與被造者之間是沒有相等的可能」這句話,你就知道你想強詞奪理與上帝等量齊觀的這個企圖,就是因為對這句話的不瞭解而產生出來的。人與
上帝之間的不同是「質」的不同,他是創造者、我們是被造者,被造者不能也不可以把自己放在與創造者等量齊觀的地位上來批判上帝、來與上帝爭論。若你不明白
這點,那你一生會增加一大堆沒有用的掙扎,自討苦吃。
今天存在主義者所產生的痛苦,就是因他們不甘願作「人」,想在人的地位上超越自我來作上帝,結果就成了非神非人。今天的新時代運動(New Age Movement),人盼望把自己變為宇宙的中心、完美者,更可怕的就是把人自己當作上帝來看待。但這個盼望會在絕望中被吞滅,他們的痛苦會因作不成上帝更加深。
上
帝造人時,就已經把上帝人間絕對不同的本質清楚的顯明出來了。能真正以上帝為上帝、以人為人時,你幸福的根基就建立起來了。上帝把人造成有可能犯罪、有自
由犯罪,乃是因為被造者與創造者無法有相等的地位。上帝若造出一個與他完全一樣的,那這就是邏輯上最大的矛盾。這個思想是德國思想家萊布尼茲(Leibniz)所提出來的,他說:若上帝能造出與他自己完全一樣的一位,那上帝也可以是被造的了。
上
帝之所以是上帝,因為他是創造者﹔他既是創造者,就不可能是被造的﹔被造的就不是上帝,所以上帝所創造的,就與上帝一定有本質上的差異。我們無法在被造物
中找到任何一個可與上帝相比的東西,因為他是獨一的上帝。所謂「獨一」,就是絕對不一樣的、絕對沒有可相比的、絕對超然的,本質上就是不一樣的。就因為上
帝與人之間 有本質的差異,所以上帝既是義的本身,那被造的人就一定存在有「可罪可義」的可能性。因為上帝是真理的本身,所以人要歸回真理,才能離開非真理﹔此一歸回就是 理性與上帝啟示的結合,這就是「信仰」。當人產生自我獨立,而不歸回原先的本體時,此自我獨立就變成一種絕對的不義。
人
不是義的本體,人是在義的本體之外的一個存在,這是一件絕對必須、也理當如此的事情。所以人是被造在一種非常危機性的存在中,這個危機性的本身是中性的,
這個危機不一定是危險的﹔此危機性的可能包含著危險,卻也包含著最大的福分。舉個例來說明,當你在磨刀時,你是不是盼望這把刀是很利的?當你把「利」放在
這把刀的本質上時,你就要讓這把刀有「利」的可能,你就會選擇非常硬的物體如鋼作為這把刀的本質,於是就可以磨練出很利的刀來。一把刀不利就不像刀, 但
一把刀很利也就很危險了,這就是「危機性的存在」,但此「利」的本身不一定是惡的,它可能變成惡、但也可能變成善,乃在乎你如何用它。當一個人被刀刺死
時,你不能說因為這把刀太利,所以從今以後不應當有利刀在世界上。同樣地,你不能說因為一輛車開得太快,撞死了人,就不應當有汽車而應當回到牛車的時代。
所以「危機性的存在」本身是中性的完善,需要經過道德的控制和磨練的可能,才能進入更完全的完善。上帝就是把人造在一個可能犯罪也可能行善的中性的危機的
存在中,造完以後,人就要被試煉。
罪惡的起源── 初罪的惡果
始祖亞當犯罪以後,乃發生以下各種的惡果︰一為人類完全墮落;二為失去神的交契;三為內心疚慚恐懼;四為靈與體的死亡;五為失去伊甸樂園,茲分論之︰
一、人類完全墮落
亞當犯罪以後立刻隨著發生的惡果,乃為人類完全墮落。罪性的敗壞,立刻蔓延散佈,伸展到整個人類,而且人類本性沒有一部分不受感染,以致敗壞身體靈魂每一 部分的功效與性能。這種人類絕對的敗壞,聖經裡面乃有清楚的教訓。例如,創世記六章五節說︰「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詩篇十 四篇三節說︰「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七章十八節說︰「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 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二、失去神的交契
由於人類完全墮落,人類便立刻失去藉著聖靈與上帝的交契。這乃是上段所說的絕對敗壞的另一面的說法。這二者可以連在一起說,那便就是失去上帝的形像,在某 種意義上,乃是失去原有的公義。這乃是失去了生命和福樂之源;其結果乃是靈命的死亡。人類只有藉著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始能出死入生,與神和好,恢復失 去了的與神的交契。誠如以弗所書二章一、五節,十二至十五節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 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那時,你們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你們從前遠離上 帝的人,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他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因他使我們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 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從而恢復我們與神因犯罪而失去的交契。三、內心疚慚恐懼
亞當犯罪以後,在心意上也發生極大的轉變。其一,乃為敗壞之感,自慚形穢。聖經說︰「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才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樹的葉 子,為自己編作裙子。天起了涼風,耶和華上帝在園中行走。那人和他妻子聽見上帝的聲音,就藏在園裡的樹木中,躲避耶和華上帝的面。」(創三7、8)其二為 有罪之感。時常受良心的責備與控告。中國成語說︰「內疚神明」,「五內悚惶」。甚至孔子雖被尊為至聖先師,也竟會有「得罪於天,無所禱也」之嘆。語雲︰ 「做賊心虛」,語雖粗俗,卻正是小人的心裡狀態。反之,一個居心正直的人,則有另外一種坦然無懼的心態。我國成語又說︰「心中沒有愧心事,夜半敲門心不 驚。」人唯真切悔改,始能怯除內心疚慚恐懼之感。而能得著「上帝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穌裡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腓四7)四、靈與體的死亡
亞當犯罪以後,上帝「對亞當說︰『你既聽從妻子的話,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裡得吃的。地必 給你長出荊棘和蒺黎來。你……必汗流滿面才得餬口,直到你歸了土,因為你是從土而出的;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創三17一19 )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五章十二節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他又在羅馬書六章二十二節說︰「因為罪 的工價乃是死;唯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五、失去伊甸樂園
亞當犯罪的結果,便離開伊甸樂園,因為這乃是代表他和上帝交契的地方。上文已經講到,犯罪的結果,就失去與上帝的交契,所以「耶和華上帝便打發他出伊甸園 去,耕種他所自出之上。於是把他趕出去了。又在伊甸園的束邊安設哎哦啪和四面轉動護火焰的劍,要把守生命樹的道路。」(創三23、24)因為伊甸園乃是工 約生活的象徵,倘使亞當能繼續守約,對上帝堅信不移,他便能有更豐盛更有福的生活,這是在「工約」裡所應許的。罪惡的起源── 進化論的謬見
一、一般的謬見
進化論者,不能信受人類墮落之說,還有些新神學家,也反對此說,以為不合進化論的道理。更奇怪的,甚至若干保守派的神學家,如譚耐(Denney)與高爾 (Gore)在某種程度上也竟接受進化論對人類起源的說法,不過仍為人類墮落說保留若干餘地。他們都以為聖經裡關於人類墮落的記述,乃是一種神秘的寓意的 說法;其實乃為在人類歷史開始的時候,所發生的一種道德的災難,結果使人類有痛苦與死亡。質言之,這些神學家也不信在伊甸園所發生之事,以及人類墮落的記 述是真正歷史的敘述。二、丹能的謬見
丹能氏(Tennant)在其「罪的起源與蔓延」專題講演中乃用進化論的觀點,詳細敘述罪惡的起源。他認為人雖從動物進化而來,但他們的罪不能從動物的祖 先而來,因為動物是沒有罪的。一切衝動、脾性、慾望與品質都是從動物而來,但因動物無罪,所以也不算罪。照他的看法,這些只能算是罪的原料,乃要等到世人 道德良知覺醒的時候,把它們控製,決定人的行為,如果違反良心的呼聲以及道德的製裁,然後成為罪。丹氏認為意志乃是罪的唯一原因,所以他對罪作定義說︰ 「罪乃是意志的作為,乃是違反良知,是非善惡的觀念,道德律以及上帝的旨意,藉著思想,言語和作為表現出來。」隨著人類的發展,道德的標準漸形嚴厲,罪的 程度也日趨兇殘。罪惡的環境,使人格外難於控製罪,照他的說法,罪惡似乎是環境造成的。在丹氏的思想裡,卻絲毫沒有人類敗壞的觀念。事實上,他乃公然反對 歷代教會偉大信條裡面所承認的人類墮落說。約翰遜(W. H.Johnson)說︰「有些批評家認為,在丹氏的學說裡,乃絲毫不容憂傷痛悔心靈的呼聲,這種心不但不承認各人的罪,並且也不會宣稱,我是在罪孽裡生 的,在我肢體裡面,乃有死亡之律﹗」罪惡的起源── 墮落與試探
一、魔鬼試探的程序
人類的墮落,乃是由於蛇的試探而發生;它在人的心裡面下了猜疑和不信的種子。魔鬼的目的,無疑的乃是要使工約之首亞當墮落,但是它在策略上乃是先對夏娃說 話。它的詭計,乃是因為︰(a)夏娃並非工約之首,不似亞當那樣的有責任感,乃是較易下手;(b)她並未直接得到上帝的命令,僅是間接的,所以她乃易於說 服,而會懷疑上帝;(c)她乃是最可利用而且最有效的工具,可以誘惑其丈夫亞當的心。於此乃顯然可見魔鬼隨著要採取的方針及其試探的程序︰第一,它先種下懷疑的種子,使她對上帝的美意發生疑問,認為上帝的命令乃是侵犯人的自由與權利。第 二,當它從夏娃的反應看到它所下的種子,已在她心中生根,於是就再下懷疑和驕傲的種子,否認她的抗命會致其死命,並且暗示,上帝的命令乃為起自他自私的 心,意圖使人順從上帝,受他支配。第三,於是魔鬼就斷然宣稱;人只須吃了禁果,便能「如上帝」,這種高超的盼望,便惹起夏娃的痴心妄想,引誘她注視那樹, 她愈看愈是入迷,愈覺「那棵樹的果子,……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創三6)最後慾望 便佔優勢,魔鬼的計謀也得勝。
二、魔鬼試探的解釋
關於魔鬼的試探,許多不信的學者,屢次想用各種的巧辯,否認其確曾發生的歷史的特性。有些學者說,創世記第三章的記載,乃是一種寓言,描寫世人自我的墮落 敗壞。而所謂「新正統派」「其實乃為『新現代派』」的學者巴爾德(Karl Barth)與白魯納(Brunner)認為關於人類原有地位的描寫及其墮落,乃是一種神話。他們認為宇宙的創造以及人類之墮落,並非歷史,乃是超歷史 (Super一history,Urgeschite)的事,因此二者乃都是無法理解的,不可思議的。創世記第三章的故事,乃無非指示我們,世人雖是不能 行善,要受死亡律的支配,但這乃未必一定如此的。世人若能和上帝有交契,便可脫離罪惡與死亡。伊甸樂園故事中所描寫的人的生活,乃是預表我們要在上帝裡面 得著的生命,亞當乃僅為預表。那一種的生活,並非世人現在這種生活,也非人類自有歷史以來所過的生活。樂園並非我們所能指定的某種地點,而僅為上帝作主的 地方,世人和萬物都是他的屬類。以往的樂園,乃在人類歷史的境界之外。巴爾德說︰「當人類的歷史開始,當人類的時間有其開端;當時間與歷史都開始,人類有 其最初的話,以及最後的話,則樂園就歸消失。」白魯納和巴爾德意氣相投,他也說︰「關於創世,如何開始,何處開始,何時開始,我們得不到答案,墮落亦複如 此。創世與墮落都是在歷史可見的實底(Visible Reality)之外。」還有一些學者,雖不否認創世記第三章所敘之事的歷史性,但卻以為至少不可拘泥文字,把蛇當作真有的動物;蛇僅是一種名稱,用來象徵貪心、性慾、罪過,或指 撒但。還有些人,則深以為所謂蛇對女人說話,只能當象徵的比喻的事,乃是一種虛構的故事,不可過於天真,認為真有之事。殊不知據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美 國著名的《時代週報》(Time magazine)記載,蛇對女人說話,竟在非洲重演,而且絲毫不爽,也是對女人說話,著者另有著述,於此不加詳論。
以上各家的說法與解釋,若用聖經亮光來衡校,乃都沒有根據,站立不住。創世記三章一至七節前後的經文,顯然的乃是很清楚的歷史的敘述。許多經學家也多瞭 解,而新舊約許多經文,也可互相證實(參伯三一33;傳七29;賽四三27;何六7;羅五12、18、19;林後一一)。這些經文,乃與創世記三章一至七 節所敘述的確切的史實,構成一個完整的事件,沒有一個人可以有權把它曲解,使其變成一種虛構的故事或寓言。創世記三章十四、十五節對於蛇的懲罰──「耶和 華上帝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吃土。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 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保羅深悟其義,所以他在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三節就把他實用,拿來警戒聖徒說︰「我只怕你們的心或偏於邪,失 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聖經清楚告訴我們,蛇乃僅為撒但的工具,真正的試探者乃是撒但,它藉著蛇並經過蛇施展它的作 為,正如以後它藉著人和惡棍為非作惡一樣。啟示錄十二章九節說︰「大龍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但,是迷惑普天下的;它被摔在地上,它的使者也一同被 摔下去。」(並參約八44;羅一六20)蛇乃是撒但適當的工具,因為它乃是罪的化身,又藉著陰險詭詐的本性,把罪表現出來,又複運用它的毒刺,製人的死 命。
三、人類的墮落與得救
有些人設想,人類的墮落乃是由於外在的試探而惹起的,果真如此,這或是人類可以得救之一因。這乃和天使墮落不同,他不是由於外在的試探,而乃由於內 在的本性所激發。但是關於這個問題,迄今尚無定論。無論試探的意義如何,亞當既是照上帝的形像,又是按著上帝的樣式所造;而且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 (創一26、31),為什麼這樣聖善的人,亞當,會在罪中墮落,我們實在不能解說,如何試探會和他有接觸之可能;而天使界的墮落與罪的發生,那就更難加以 解釋,實非人智所能測度。罪惡的起源──人類的墮落
一、罪的特質
完全從形式上來說,世人第一次犯的罪,乃是僅僅在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我們不知道,這到底是什麼一種樹。這或為一種棗樹或無花果樹,或其他果樹。這種 樹的果子,乃是無害的。單就吃樹上果子事的本身而論,也並非是有罪,因為這並未違犯道德律。所以,假如上帝沒有對亞當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 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他吃了那果子,那是無罪的。關於那樹為什麼稱為分別善惡事,大家沒有一致的定論。照一般的說法,認為這乃是因 為吃了這樹的果子,就會給他一種分別善惡實際的知識;但是這種說法乃不合聖經的道理,因為吃了以後,就會像上帝,但是上帝並不行惡,他不會有實際的惡的知 識。所以,那樹稱為分別善惡樹,乃是因為要(a)藉此顯示人類將來的境界,究竟是善是惡;(b)人類是否願意讓上帝為他決定何者為善為惡。然而無論對樹的名稱 如何解釋,最主要的意義與目的,乃在試驗人對上帝的順服。亞當應當本絕對順服的心,表示他的意志要順從上帝的意志。易言之,罪的特質,乃是在不順從而悖逆 上帝的意志。
二、罪的要素
人類第一次的罪乃有獨特的意義,乃明白顯露罪的真正要素。那罪的要素,乃在亞當處於敵擋上帝的地位,拒絕把他的意志順從上帝的意志;他不要上帝決定他人生 的路向,他要從上帝手中取回這權,要自行決定他的將來。殊不知他乃沒有權向上帝提出要求,他須持守工約的條件;但亞當卻離棄工約的關係,自由行動,而且似 乎有高過上帝的權能。他為自己建立一個新的中心,要反抗造他的主。這便說明創世記三章五節他要「如上帝」的慾望,和他為什麼懷疑上帝對他吩咐的美意,於 此,我們可以看到亞當最初所犯的罪之要素︰(a)在理知上,乃顯明他的不信與驕傲;(b)在意志上,乃是他要「如上帝」的慾望;(c)在情感上,乃是見了 樹上的果子「悅人眼目」,就摘下來吃,唯求滿足其不聖潔的情慾。撒但的引誘
撒
但的引誘,只是造成一個場合,引起一個機會,使亞當受試探;但撒但並沒有勉強亞犯罪。亞當是一個有理解力並自由意志的人,外來的力量並不能違反他本身的志
願和意向,逼使他作不願作的事。試探的本身並不一定會引致犯罪。主耶穌在世時也常受魔鬼的試探,但他並沒有犯罪(太四︰1;來四︰15)。他堅信天父的旨意,拒絕魔鬼的建議,反對與撒但妥協,終於勝過試探者的奸計(太四︰11)。
撒但的計策是要使人感覺不滿,好像有所欠缺。他對夏娃說,他們若採食禁果,眼睛便會明亮,如上帝一般,能知道善惡(創三︰5)。
這
是一種變重的計謀,一方面要使沉得,上帝沒有把最好的賜給他,不願給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懷疑上帝的話,唆使他在上帝和撒但之間作一個決定,要相
信誰的話。撒但假裝朋友,勸告夏娃,好似為著他們的利益著想。人就中了他的詭計,違背了上帝的禁令,懷疑了上帝的信實。
發生罪的場合
有三個條件配合起來使罪有機會發生,即慾望、底子與試探。
一. 慾望
人有享受的慾望:想吃美食、聽音樂、看美景,這些原來是正當的,但享受的慾望若越過正當的管理與限度,就成為「肉體的情慾」(約一2:16),為罪提供基礎。
人有獲取的慾望,看到別人有美好的東西,就受刺激而產擁有慾。擁有慾若越過正當的管道與範圍,就成為「眼目的情慾」(約一2:16),導致不擇手段也要據為己有的念慾。
人有成就的慾望,而這慾望本身原來是積極而健康的,但若不透過正當管道,踰越界限,不擇手段地要出風頭,就成為「今生的驕傲」(約一2:16),不守住本分的非分之想,甚至僭越得罪上帝(創3:5,6)。
二. 底子
底子或稱為犯罪的傾向。許多時候犯罪是出自一個適當的底子,譬如亞當不可能對別的女性動淫念,夏娃也不可能嫉妒別的女人,缺乏興趣的人不會受女色的試探,缺乏佔有慾的人不會受偷竊的誘惑。適當的條件必須存在,罪才有機會發生。這條件是所謂「肉體」(羅7:18),乃一種自我中心,排斥上帝的心態,乃亞當子孫的一種自然傾向,這就是犯罪底子。人若沒有這種自然傾向,也無從犯罪起。
三. 試探
第三個條件就是來自撒但的試探。若沒有撒但主動的試探,光有慾望和底子,罪也還不會發生。
苦罪之歷史源起
苦罪之歷史並非從地球開始,罪惡始於天使的墮落,除了上帝以外,沒有任何人可以為這事件作現場的歷史見證,耶穌基督與門徒提到魔鬼從天上墬落,比喻成「閃電一樣」(路十18),從滿有上帝榮耀的光明之子路西弗(Lucifer)墮落成為萬惡的源頭魔鬼。
在一些古代宗教如摩尼教裡談到善惡的源頭時,以宇宙的善惡二元論來解釋,認為善與惡這兩個因素同是萬有的根基,因此在整個世界的所有事物中都有善惡的對立,但是這並非聖經的教導,因為萬有的根基是創造萬物的三一上帝,除此以外別無根基,所以奧古斯丁提出罪──包括魔鬼的墮落──的本質是「完美的虧損」(inopia)(正如人犯罪是虧缺上帝的榮耀,羅三23),這虧損的結果是被造的位格者「自我塌陷」,造成本性的扭曲,所有從此產生的思想行為都是惡的。扭曲不是消滅,在扭曲狀態中被造的位格者所賦予的各樣原動力依然因位格的永恆性特質而存在,不過所產生的效果完全變質,成為「有動能的惡」 (positive negation)。
也許我們會問,既然上帝所創造的儘是完美,沒有任何外在試探的因素,為何路西弗可能產生越位的念頭?難道在上帝創造中有缺陷嗎?要回答這問題, 必須回到被造的位格者的特質,位格的延展(ekstasis)在尋求自我位格的內涵(hypostasis)互動使位格者能自我反照(self-reflexive),包括對自我的關懷(self-care), 作為「被造的」位格者的自我關懷卻是落實於信靠創造者上帝,在愛的相交中連於生命的源頭而存活,這是路西弗當有的位份,然而他作為位格者有上帝賦予的自由 意志,這意志的「真自由」包括了可以選擇離棄或反叛上帝而「自主」,越位的思想是可能從自由意志的誤用產生的,使向上帝開放的自我關懷變成自我封閉的自 戀,要以自己成為上帝,然而越位嚴重後果是明白的,責任也必須自負。
對於其他天使的墮落而言,路西弗起了示範作用,挑起誤用自由意志的慾望,當時決定跟隨的天使也不少(僅少於全部天使的半數,參啟12:4、9),當路西弗決定和同夥背叛上帝時,便開始了宇宙性苦罪歷史的悲劇。
罪的來源
罪
的存在,是件無可否認的事實,無論是根據歷史的紀事,或是本身的經驗,都證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因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使人聯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關
係。哲學家往往猜論,善與惡是兩個永遠同時存在的相對體或敵對的原則,彼此繼續不斷爭持。由於這兩種相對體同時存在人的本性中,就引起內心的爭鬥。根據這
種見解,罪乃是人本性中的一種質素。人之為人,就必有罪。
進
化論者將人的罪性諉諸動物本性的遺傳。在動物的世界中,強吞弱乃是極自然的現象。適者生存是進化論的基本原則之一。人與禽獸唯一的不同點是,人已經進化到
某一種階段,有了良知,因此當他作那些在禽獸認為是自然的行動時,他感到那是犯罪行為,多少受到良心的譴責。這種看法也是認為罪與動物本性是有生俱來的。
它是人本性的一中限制,人無法丟棄它,也不能消滅它。
罪
的存在的確是先於人的存在。亞當犯罪,並非是罪惡的起源,而是罪進入人心的開始。根據聖經的教訓,上帝所造的人是純潔無辜的,而是當人受到魔鬼的引誘後,
才犯罪墮落,失去他純潔的本性。魔鬼原是天使。因背叛上帝而失去原有的純潔。若再進一步問,天使如何會犯罪的?誰引誘天使犯罪的?
罪的來源是否是上帝呢?但聖經明言,上帝是全然聖潔之上帝,他「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伯卅四︰10;參詩五︰4;卅四︰16)。他不惡意試探人,也不被惡試探(雅一︰13)。
關於罪的來源,我們只以追溯到天使犯罪為止,因聖經的啟示只到此為止。
罪惡的起源──聖經的記載
在聖經裡面,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到,世上道德的邪惡乃是違犯上帝道德的律法。聖經指示我們,人在本性上乃是一個罪犯。於此便發生一個問題,人怎樣會有種種本性?聖經對於這點有何啟示,請申論之。
關於天使如何因犯罪而墮落,聖經很少明顯的指示,我們或可說是由於驕傲。以賽亞先知在十四章十二至十五節說︰「明亮之星,早晨之子阿,你何竟從天墜落?你 這攻敗列國的,何竟被砍倒在地上?你心裡曾說︰『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上帝眾星以上;我要坐在聚會的山上,在北方的極處;我要升到高雲之上, 我要與至上者同等。』然而你必墜落陰間,到坑中極深之處。」猶大書六節也說︰「又有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他們對他們原有的本位不滿足,也 不滿委派給他們統治的權能。他們要和至高的上帝同等,倘使這是他們落入試探的主因,這便可以解釋,為什麼魔鬼也是從這點上來試探世人。
一、上帝並未造罪
在上帝永世的天命裡,罪惡進入世界乃為必有之事,但這不能誤以為上帝造了罪的起因,而應負他造罪的責任。這種觀念,當為聖經所不容,無庸置疑。例如約伯記 三十四章十節說︰「你們明理的人,要聽我的話。上帝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以賽亞書六章三節說︰「聖哉﹗聖哉﹗聖哉﹗萬軍之耶和華,他的榮光充 滿全地﹗」他乃是聖潔的,至聖至善的上帝。申命記三十二章四節說︰「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 (並參詩九二15)雅各書一章十三節說︰「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當上帝造人的時候,乃是照他的形像而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參創 一26、31)上帝乃絕對痛恨罪惡,申命記二十五章十六節說︰「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並參詩五4,一一5;亞八17;路一六 15)上帝不但痛恨罪,並且差遣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義的代替不義的」(參彼前三18)替我們贖罪。「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 (彼前二24)。「神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基此而觀,上帝既付如此重價贖罪,如果再說上帝是造罪之主,非僅於理不通,且又於心 何忍,豈非褻瀆之尤﹗而那些定數論者(Determinist)的見解,以為罪乃生來就在本性裡的,也當加以駁斥。因為這種見解,乃是以上帝是造罪之主, 不僅牴觸聖經的記載,且亦違反良心的呼聲,何能見證人類行義的責任。二、罪乃始自天使
我們追溯罪的根源,照聖經的指示,便當查考創世記第三章,其中有關人類墮落的記述,特別注意天使界所發生的事。照創世記一章三十一節說︰「上帝看著一切所 造的都甚好。」但是天使界墮落了,所以到了第三章,就說︰「耶和華上帝所造的,唯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對女人說︰『上帝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 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麼?』女人對蛇說︰『園中樹上的果子我們可以吃,唯有園當中那棵樹上的果子,上帝曾說︰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蛇對女人說 ︰『你們不一定死,因為上帝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惡……。』」那時的蛇,乃和現在的蛇完全不同,它在犯罪以後,就受上帝 的咒詛,創世記三章十四節︰「耶和華上帝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吃土。』」這裡所說的蛇,便是 魔鬼(參啟示錄二十章二節︰他捉住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惡天使)。天使界在何時墮落,聖經沒有特別指示。但大致可說是在人類歷史的起 頭。照約翰福音八章四十四節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他從起初(Kat'Arches)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 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翰壹書三章八節說︰「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照現在一般的意見,這Kat'Arches,乃為人類歷史的起頭。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三章六節警告提摩太說︰「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 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關於天使如何因犯罪而墮落,聖經很少明顯的指示,我們或可說是由於驕傲。以賽亞先知在十四章十二至十五節說︰「明亮之星,早晨之子阿,你何竟從天墜落?你 這攻敗列國的,何竟被砍倒在地上?你心裡曾說︰『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上帝眾星以上;我要坐在聚會的山上,在北方的極處;我要升到高雲之上, 我要與至上者同等。』然而你必墜落陰間,到坑中極深之處。」猶大書六節也說︰「又有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他們對他們原有的本位不滿足,也 不滿委派給他們統治的權能。他們要和至高的上帝同等,倘使這是他們落入試探的主因,這便可以解釋,為什麼魔鬼也是從這點上來試探世人。
三、人類罪的根源
關於人類歷史上罪惡的根源,聖經教訓我們,這乃是始自亞當在伊甸樂園的犯罪,這乃是人類完全自願的作為,乃是咎由自取。魔鬼乃自靈界而來,它誘惑夏娃說, 只要悖逆上帝的吩咐,那便能如上帝。亞當受其迷惑,竟降服它的試探,不顧上帝的警告,摘取禁果,遂一失足成千古恨,犯了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的罪,造成無窮的 禍患。因為第一次的罪,並不就此止息。亞當從此便成為罪的奴僕。因為罪乃有永遠污染敗壞的作用;又因人類乃有聯帶的關係,所以這第一次的罪,不但影響亞當 一人,而乃代代相應,禍延萬世。因為始祖的墮落,他從此以後,他既為人類的始祖,又有了敗壞的本性,結果只能把他敗壞的本性傳給他的後裔。從這一個不聖潔 的源頭,罪惡便成一條不潔淨的河流,世世代代,流到世人中間,污染和其接觸的萬人萬物。因為有此境況,約伯便因此發問︰「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 無論誰也不能﹗」(伯一四4)不僅此也,亞當犯了罪,因為他不僅是人類的始祖,而且又是代表他後裔的首領,罪的處罰,乃歸在他後裔身上,所以亞當的後裔, 世界人類,乃都要受死的審判。照此而論,亞當的罪,原來就是所有世人的罪。誠如使徒保羅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 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12)「眾人都犯了罪」一義,乃就是說,眾人都在亞當裡犯了罪。照上文所說,整個人類,乃有聯帶關係。因此之故,眾人乃都 應受死的處罰。罪不僅是染污敗壞,而且還帶有罪的懲罰。上帝判定在亞當裡的眾人有罪;正如他宣稱在基督耶穌裡的人為義一樣。這乃就是保羅在羅馬書五章十 八、十九節所說︰「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 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罪惡的起源──各家的學說
關於人類罪惡的起源,這個問題,乃被世界上的哲學和神學家,一向認為一個最深奧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但是嚴重,而且又普及,罪從多方發動,令人備受困
擾磨折,這乃是一個世上每人切身經驗之事。所以哲學家面對這個問題,不得不對罪惡的根源,尤其是世上道德的邪惡,窮究精研,找其答案。有些人認為這不僅是
人生一部分的枝節問題,而尤應從萬事的本質上,求其根本的解決之道。但是另有些人,則認為此乃由於世人自由的選擇,其根源乃是人的自由意志,治本之道,乃
即在此。這兩種說法,雖完全不同,但乃由於看法兩樣,乃是見仁見智,各有一是。
初期教父對於原罪問題,並無確定的意見;其中如在愛任紐(Irenaeus)的著作裡,曾講到亞當在樂園墮落;一般的見解,認為罪的起源,乃始於始祖自願 犯罪。不久以後,因為諾斯底異端(Gnosticism)妄以為邪惡乃原自物質,乃是「以永存之物來造物之主」(Demiurge)的產品,所以初期教父 的見解,成為當時教會流行之說,藉以駁斥諾斯底異端,以免他們把罪惡妄以為是接觸物質的結果,從而剝奪了罪惡在倫理道德上的特質。俄利根用他的先存說 (Pre一existen- tianism),來支持初期教父一般的見解。照他的說法,人的靈魂在其先存境界自願犯罪,於是凡到世上來的人,都落在罪惡的情況之中。當時柏拉圖之說, 乃有很多難題,不能被大家接受。但是到了十八、十九世紀,柏氏之說,卻被慕勒(Muller)、羅革(Rueckert)、萊莘(Lessing)、謝林 (Schelling)和斐希德(J.H.Fichte)等所倡導。從一般而論,第三和第四世紀的希臘教父一直要想取消亞當的罪,和其後裔之罪彼此之間的 關係;但拉丁教父則明白教導,現在人類的罪狀,須從始祖亞當在伊甸樂園犯罪,得到其解釋。而東方教會的學說,結果乃流為伯拉糾異端,否認亞當之罪和其後裔 之罪有任何關係。
西方教會的道理,以後便成為奧古斯丁主義,強調世人在亞當裡犯罪敗壞。半伯拉糾派,承認我們乃與亞當有關,但僅是敗壞。在中古時代,一般而論,都承認與亞當之關係,有時照奧古斯丁的道理來解釋,但是大都是照半伯拉糾派而講。
改正宗教會乃宗奉奧古斯丁;蘇西尼派則隨從伯拉糾派;阿敏念派則傾向半伯拉糾派。唯理主義者以及進化論哲學,對於人類犯罪墮落以及罪惡對於人類致命的影 響,則漸漸加以漠視。他們把罪惡輕描談寫,僅僅視為一種邪惡,而邪惡一義,他們又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康德把它視為屬於超越感覺的境界之事,因此他不能加以 解釋。萊伯尼茲(Leib- nitz)把它視為宇宙間必有的缺陷。施萊瑪赫,則以它視為乃從人類血肉的本質而來;黎敕爾(Ritschl)則又以為由於人類之愚昧。而進化論者則以邪 惡視為人類一種較低級的脾性,然後漸漸發展而有道德意識。巴爾德(Karl Barth)則以原罪乃為預定的奧秘,罪惡乃從人類墮落而來;是墮落並非一件歷史上的事,乃為超乎歷史的(Urgeschichte)。亞當雖是人類第一 個罪人;但是不能把他的悖逆作為世界罪惡之因由。人類的罪惡,在某種意義上,乃是被造的本性使然。(按此種說法,乃無異把犯罪的責任歸給上帝﹗)
初期教父對於原罪問題,並無確定的意見;其中如在愛任紐(Irenaeus)的著作裡,曾講到亞當在樂園墮落;一般的見解,認為罪的起源,乃始於始祖自願 犯罪。不久以後,因為諾斯底異端(Gnosticism)妄以為邪惡乃原自物質,乃是「以永存之物來造物之主」(Demiurge)的產品,所以初期教父 的見解,成為當時教會流行之說,藉以駁斥諾斯底異端,以免他們把罪惡妄以為是接觸物質的結果,從而剝奪了罪惡在倫理道德上的特質。俄利根用他的先存說 (Pre一existen- tianism),來支持初期教父一般的見解。照他的說法,人的靈魂在其先存境界自願犯罪,於是凡到世上來的人,都落在罪惡的情況之中。當時柏拉圖之說, 乃有很多難題,不能被大家接受。但是到了十八、十九世紀,柏氏之說,卻被慕勒(Muller)、羅革(Rueckert)、萊莘(Lessing)、謝林 (Schelling)和斐希德(J.H.Fichte)等所倡導。從一般而論,第三和第四世紀的希臘教父一直要想取消亞當的罪,和其後裔之罪彼此之間的 關係;但拉丁教父則明白教導,現在人類的罪狀,須從始祖亞當在伊甸樂園犯罪,得到其解釋。而東方教會的學說,結果乃流為伯拉糾異端,否認亞當之罪和其後裔 之罪有任何關係。
西方教會的道理,以後便成為奧古斯丁主義,強調世人在亞當裡犯罪敗壞。半伯拉糾派,承認我們乃與亞當有關,但僅是敗壞。在中古時代,一般而論,都承認與亞當之關係,有時照奧古斯丁的道理來解釋,但是大都是照半伯拉糾派而講。
改正宗教會乃宗奉奧古斯丁;蘇西尼派則隨從伯拉糾派;阿敏念派則傾向半伯拉糾派。唯理主義者以及進化論哲學,對於人類犯罪墮落以及罪惡對於人類致命的影 響,則漸漸加以漠視。他們把罪惡輕描談寫,僅僅視為一種邪惡,而邪惡一義,他們又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康德把它視為屬於超越感覺的境界之事,因此他不能加以 解釋。萊伯尼茲(Leib- nitz)把它視為宇宙間必有的缺陷。施萊瑪赫,則以它視為乃從人類血肉的本質而來;黎敕爾(Ritschl)則又以為由於人類之愚昧。而進化論者則以邪 惡視為人類一種較低級的脾性,然後漸漸發展而有道德意識。巴爾德(Karl Barth)則以原罪乃為預定的奧秘,罪惡乃從人類墮落而來;是墮落並非一件歷史上的事,乃為超乎歷史的(Urgeschichte)。亞當雖是人類第一 個罪人;但是不能把他的悖逆作為世界罪惡之因由。人類的罪惡,在某種意義上,乃是被造的本性使然。(按此種說法,乃無異把犯罪的責任歸給上帝﹗)
罪發生的原因
罪的發生真正決定性的因素,是個人對誘惑的首肯或投降,換句話說是個人自由意志的選擇,所以責任不能推卸給上述的三條件。
a. 亞當的罪出於自由意志
上帝對「吩咐」亞當,可隨意吃園中各樣的果子,但警告他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可見亞當聽得懂上帝的話,也能分別是非,所以後來他了這果子是明知故犯,出於自由意志,必須為個人行為的後果負責。
b. 天使的犯罪出於自由的意志
顯然,蛇(撒但的化身)在引誘夏娃之前已經犯罪了,因為猶大書記載有的天使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猶6)。這離開本位的行動是自由意志作抉擇的結果。乃個別單獨的行為,其犯罪的原因與人犯罪的原因一樣。
c. 上帝不是罪的作者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罪如何發生
a. 始於人的動物性
忒南特(Frederic R. Tennant)所 提出的看法。人從低等動物的進化過程中,保留自我保存的動物性衝動。由於人仍然處於進化的過程中,這衝動將逐漸減弱,所以總有一天有希望把它擺脫掉。其實 動物衝動本身沒有錯,因為任何本能原來是有用的,錯就錯在沒有隨著進而提升,沒能適應新的狀況,犯時代錯誤。到人類進化出自由意志的階段時,應當不再受動 物本能的宰制,但這時若去放縱動物本能的衝動而不用更進化的人性特質如道德意識和理性去控制它,就產生罪惡感,罪就是這樣來的。不過,由於道德意識乃是逐 漸進化出來的,罪的產生也是漸進的。
照此派說法,罪的解決不在於蒙上帝赦免或恢復亞當未墮落之前的原義,反而在於擺脫本能的宰制,學習導引人的本能。這種說法不但建立在未經證實的假設上面。對罪的領悟又極其膚淺,且這種「向上墮落」的論調,與經訓正面衝突。
忒南特(Frederic R. Tennant)所 提出的看法。人從低等動物的進化過程中,保留自我保存的動物性衝動。由於人仍然處於進化的過程中,這衝動將逐漸減弱,所以總有一天有希望把它擺脫掉。其實 動物衝動本身沒有錯,因為任何本能原來是有用的,錯就錯在沒有隨著進而提升,沒能適應新的狀況,犯時代錯誤。到人類進化出自由意志的階段時,應當不再受動 物本能的宰制,但這時若去放縱動物本能的衝動而不用更進化的人性特質如道德意識和理性去控制它,就產生罪惡感,罪就是這樣來的。不過,由於道德意識乃是逐 漸進化出來的,罪的產生也是漸進的。
照此派說法,罪的解決不在於蒙上帝赦免或恢復亞當未墮落之前的原義,反而在於擺脫本能的宰制,學習導引人的本能。這種說法不但建立在未經證實的假設上面。對罪的領悟又極其膚淺,且這種「向上墮落」的論調,與經訓正面衝突。
b. 始於人自覺有限的焦慮
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以心理學的手法提出罪之起源的解釋。
人的精神處於「窘境」(predicament)。這是一種矛盾,也是一種緊張狀態。原來人擁有對自己有限性的自覺,但他的自由意志努力想突破這有限性,這兩種矛盾的心態所造成的緊張狀態產生「擔心」(dread),也就是「焦慮」(anxiety)。 這焦慮本身還不是罪,只是罪得以產生的場合,換句話說是先決條件。這場合可以造成兩種罪:當人否認他的受造性與有很性,僭越地盲信自己的能耐,以為有自由 扮無限者的角色,這就是罪;另一方面,他若放棄自己的自由和求上進的努力,甘願受制於自己受造性,成為本能衝動的奴隸,放縱情慾,這也是罪。人若承認自己 的有限,自願以自由意志信靠無限者上帝,就能克服自己的罪。
此說充分注意到罪乃對上帝犯上的非分之想言一層面,也認識人本身所應該負的責任,但天真的以為改變自己對上帝的態度,信靠他就可以解決罪的問題。信心不是與生俱來的能力,要信靠上帝,也得用上帝所賜天來的信心(弗2:8)。
c. 始於存在的疏離
田立克(Paul Tillich)主張罪是各存在關係中所發生的疏離。人有意識地與自己存在的基磐(上帝)疏離,與其他存在(別人)疏 遠離,也與自己的存在本身疏離。其實疏離是人被造性的必然隨伴現象,因為創造的實現,立刻帶來存在的疏離。嬰孩一生下來,就身不由己地進入與其他存在的疏 離狀態。因為他的溝通能力原始而極端有限,所以其疏離是被動的,他無法為此負責。但嬰孩逐漸成長,他的意識和意志也隨著成長,成為能為自己所作的抉擇負責 任的人。在這階段,他若憑自由意志選取疏離的狀態,這便是他的罪。解決罪的方法,在於個人存在態度的改變。他若覺察到自己是存在之基磐(上帝)的一部分,他原來屬於他,是他的一部分,自然就能解消三重的疏離。
此說哲學化而不踏實,把罪過分簡單化。罪固然造成疏離,疏離不就是罪的一切。這種看見造成一廂情願地無視主權者上帝對罪公義的審判和贖罪的必要,僭越地以為人全靠自己就能克服罪的困難,可見人本主義作祟。
d. 始於各種壓迫
解放神學將罪認同各種壓迫。罪是富人在社會、政治和經濟上對窮人的壓迫,特權階級對被壓迫者人權的否定; 被壓迫者以暴力對抗壓迫者是公義,壓迫者以暴力鎮壓被壓迫者是罪。罪是白種人對黑色神學家孔雅各(James Cone)主張黑人無法接受不反對白人的上帝,生活在白人壓迫的心界裡,黑人懶得去理會保持中立的上帝,藉以挑起種族仇恨,加深種族的偏見。男人壓迫女人也是罪。窮人、被壓迫者、黑人和女人,都必須尋求從壓迫者手中得到解放。實現解放,罪自然就消失於無形。
此 說不無正義感,但故意把貧富絕對化,挑起種族糾紛,將男女原來的互補與異性相吸的關係,乃是以仇恨為基本動力的偏私心態所導致的看見。社會正義的主張不是 基督教的專利,卻是所有宗教,甚至是不信宗教者的共同關懷,不可將它認同基督教神學。即使實現他們所謂解放,驅除壓迫的罪,殺人、姦淫、偷盜、搶劫或司法 不公的罪仍然不會消滅。這看法是反聖經,違各基督教博愛與饒恕精神的偏激。
e. 始於偏私與爭競
艾略特(H. S. Elliott)主張罪只是人從環境所學來反社會的心理學行為,以對別人的排斥與爭競為其特徵。罪可以藉著教育(教導合作對達成共同目的的重要性)予以解決。照心理學的分析,未發現人有罪性,所以為了心理徫生不要講罪,因為會刺激人心造成心理的不正常而誘發自暴自棄。為別人贖罪的觀念也對人的精神健康有害,因為等於主張個人正當權利的放棄。
此說以反超自然主義為前提,迷信心理學和教育。其實教育在於發掘潛在能力,只幫助擁有先天稟賦者發揮潛能,而並不萬能。此說一廂情願,經不起事實的考驗,基本上是自然主義反聖經見解的典型。
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以心理學的手法提出罪之起源的解釋。
人的精神處於「窘境」(predicament)。這是一種矛盾,也是一種緊張狀態。原來人擁有對自己有限性的自覺,但他的自由意志努力想突破這有限性,這兩種矛盾的心態所造成的緊張狀態產生「擔心」(dread),也就是「焦慮」(anxiety)。 這焦慮本身還不是罪,只是罪得以產生的場合,換句話說是先決條件。這場合可以造成兩種罪:當人否認他的受造性與有很性,僭越地盲信自己的能耐,以為有自由 扮無限者的角色,這就是罪;另一方面,他若放棄自己的自由和求上進的努力,甘願受制於自己受造性,成為本能衝動的奴隸,放縱情慾,這也是罪。人若承認自己 的有限,自願以自由意志信靠無限者上帝,就能克服自己的罪。
此說充分注意到罪乃對上帝犯上的非分之想言一層面,也認識人本身所應該負的責任,但天真的以為改變自己對上帝的態度,信靠他就可以解決罪的問題。信心不是與生俱來的能力,要信靠上帝,也得用上帝所賜天來的信心(弗2:8)。
c. 始於存在的疏離
田立克(Paul Tillich)主張罪是各存在關係中所發生的疏離。人有意識地與自己存在的基磐(上帝)疏離,與其他存在(別人)疏 遠離,也與自己的存在本身疏離。其實疏離是人被造性的必然隨伴現象,因為創造的實現,立刻帶來存在的疏離。嬰孩一生下來,就身不由己地進入與其他存在的疏 離狀態。因為他的溝通能力原始而極端有限,所以其疏離是被動的,他無法為此負責。但嬰孩逐漸成長,他的意識和意志也隨著成長,成為能為自己所作的抉擇負責 任的人。在這階段,他若憑自由意志選取疏離的狀態,這便是他的罪。解決罪的方法,在於個人存在態度的改變。他若覺察到自己是存在之基磐(上帝)的一部分,他原來屬於他,是他的一部分,自然就能解消三重的疏離。
此說哲學化而不踏實,把罪過分簡單化。罪固然造成疏離,疏離不就是罪的一切。這種看見造成一廂情願地無視主權者上帝對罪公義的審判和贖罪的必要,僭越地以為人全靠自己就能克服罪的困難,可見人本主義作祟。
d. 始於各種壓迫
解放神學將罪認同各種壓迫。罪是富人在社會、政治和經濟上對窮人的壓迫,特權階級對被壓迫者人權的否定; 被壓迫者以暴力對抗壓迫者是公義,壓迫者以暴力鎮壓被壓迫者是罪。罪是白種人對黑色神學家孔雅各(James Cone)主張黑人無法接受不反對白人的上帝,生活在白人壓迫的心界裡,黑人懶得去理會保持中立的上帝,藉以挑起種族仇恨,加深種族的偏見。男人壓迫女人也是罪。窮人、被壓迫者、黑人和女人,都必須尋求從壓迫者手中得到解放。實現解放,罪自然就消失於無形。
此 說不無正義感,但故意把貧富絕對化,挑起種族糾紛,將男女原來的互補與異性相吸的關係,乃是以仇恨為基本動力的偏私心態所導致的看見。社會正義的主張不是 基督教的專利,卻是所有宗教,甚至是不信宗教者的共同關懷,不可將它認同基督教神學。即使實現他們所謂解放,驅除壓迫的罪,殺人、姦淫、偷盜、搶劫或司法 不公的罪仍然不會消滅。這看法是反聖經,違各基督教博愛與饒恕精神的偏激。
e. 始於偏私與爭競
艾略特(H. S. Elliott)主張罪只是人從環境所學來反社會的心理學行為,以對別人的排斥與爭競為其特徵。罪可以藉著教育(教導合作對達成共同目的的重要性)予以解決。照心理學的分析,未發現人有罪性,所以為了心理徫生不要講罪,因為會刺激人心造成心理的不正常而誘發自暴自棄。為別人贖罪的觀念也對人的精神健康有害,因為等於主張個人正當權利的放棄。
此說以反超自然主義為前提,迷信心理學和教育。其實教育在於發掘潛在能力,只幫助擁有先天稟賦者發揮潛能,而並不萬能。此說一廂情願,經不起事實的考驗,基本上是自然主義反聖經見解的典型。
罪惡是自我中心
我們認為罪惡主要的本質乃為自我中心(一般人稱為「自私自利」,不如稱「自我中心」,更為確當)。自我中心一義,不僅指過於對自我的偏愛,並且尤指以自我
定為至高的目標,從而與上帝至高的愛,針鋒相對;遂致偏離正道,「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賽五三6),成為「不虔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羅一
18);並且「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
好的去行」,成為「可怒之子」,「與基督無關……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二1-3、12)。推究其因,乃旨在以自我為中心,故自我中心,實為罪
惡主要的本質。請將此義,分論如下︰1.愛神乃眾德之本;2.自我乃眾罪之源;3. 此說乃最合聖經。
1.愛神乃眾德之本──愛己乃是與愛上帝對敵,其結果乃有我無上帝,以利己作為人生最高的目標,唯我獨尊,目無上帝,此實為罪惡的本質。
國人大家都知道,孟子見梁惠王,王對他說,你老人家「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 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孟子之說,就其反對自利而言,自屬可取;但其所講的仁義,乃為人的自義,此乃儒家以及世 界中外古今人文主義的學者,共有的通病。此義牽涉,甚為深廣,不能於此詳論,著者已著書多種,加以論衡。
吾人首先須知,上帝乃眾德之本,所以我們對上帝的愛,乃是愛上帝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他的聖潔,而不是為他的利益或一般的良善。也非僅僅為慈愛,而乃是為他是聖潔而愛,這乃是我們裡面聖潔的本源。
有一位法國批評家,批評斐希德的哲學說,費氏的哲學,乃好像要從自我飛到無限裡去,結果卻並沒有超過他的自我。卡特氏(Caird)說︰「每一個自我,倘 使一旦覺醒起來,便知他本來是一個暴君﹗……」霍布斯(Hob-bes)說,每一個人都有「一個無限慾望,要得勝,要尊榮」,並且要到整個世界都歸於他以 後,才能心滿意足。殊不知主耶穌說︰「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太一六26)馬丁紐(James Martineau)說,當「我們請孔德(comte)把他的『至聖所』的幔子打開,把他所崇拜的對象指示我們的時候──他就拿出一面鏡子,給我們看到 的,都是我們自己。」孔德的宗教,乃是人類生存綜合性的理想化。他們所崇拜的,不是上帝,而是自己。孔德有「社會學鼻祖」之稱,為實證主義 (positivism)的倡導者,他的學說,乃以「不可知論」和「無神論」為依歸。他們不究萬事的根由,而僅重外表的「官感」;所以他們的認識論,乃非 常淺薄,徒重經驗,而不能了悟,且又不信永恆的真理,從而否認道德有不變的原則,根本昧於「愛上帝為眾德之本」的至理。因此不信上帝,敵對聖道。且以邪說 惑人,說人類的進步,可分三大階段︰初為神學或宗教時期,二為哲學或玄學時期,三為科學或實證時期。且複強調,神學時期,乃最落伍;自炫實證時期,乃最科 學,最進步。崇人瀆神,敵對聖道,提倡一種拜人的人道教,以人擁登上帝的寶座。孔氏為法人,著者早歲遊學巴黎,也受其迷惑,所著各書,即宗奉孔德、杜干 (E.Durkheim)與狄驥(L.Duiguit)之說,且受士大夫推重,沾沾自喜,自以為站在時代前線,殊不知乃是「瞎眼領路的」(太一五14)。 晚年皈主,痛悔前非,遂著書斥之。
戴樂(N.W.Taylor)以為愛己乃是一切道德行為的主因,應以我們自己的幸福;作為人類最終極的目的,不以愛上帝為他主要的良善。我們對於戴氏之 見,應加駁議,而認為把求自己的幸福作為我們最終的目的,其本身就是罪,乃是罪的本質。上帝既以聖潔作為他主要的本質,我們也應在上帝裡面,而應為他而 活,且要為他神聖的本質而後。這種對聖善的上帝之愛,乃為德性的本質。如果反乎此道,以愛己為至上,那就是罪。
愛上帝既為眾德之源,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太二二37)。但於此有一重大問題,乃便須先對上帝有正確的認識,要明辨上帝的真 偽。保羅在羅馬書中痛切的說︰「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 不能朽壞之上帝的榮耀變為偶像……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一21一25)這正指出中國民族心靈的危機。我國 先祖,本有敬畏上帝的宗教思想。此一則可以證諸考古學家發掘出來的幾百萬片的甲骨上的卜辭;二則可以證諸各種權威的古藉︰如《書經》、《詩經》、《易 經》、《論語》、《中庸》和《左傳》。惜僅得諸「普通啟示」,而非真神的「特殊啟示」,致對全善全愛和全能,至尊至聖的,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沒有正確 無誤的認識,所以我國民族原始的天道觀,和上帝觀(Primitive Mono一theism),以後就變質墮落。上焉者,成為一種空幻虛無的泛神論,或超神論(或稱理神論Deism);下焉者,便流為一種迷信邪靈,崇拜偶 像的低級宗教觀念和作為。民德墮落,民族衰微,此實厲階﹗此益證本節所論的「愛神為眾德之源」,關於這點著者已另著書痛論。
所以我們所敬愛的所崇拜的上帝,乃是真神上帝,是至聖至善的上帝。這種對上帝的愛,乃旨在把他的聖善在我們和他人裡面再生起來。我們固不應自暴自棄,而應 自愛,但這種自愛,乃僅僅是為上帝的緣故,乃要把他神聖的意念,實踐起來,表現出來。我們道德的進步,可分四個階段︰第一,我們為自己而自愛;第二,上帝 為著我們;第三,上帝為他自己;第四,我們自己為著上帝。第一乃是我們的本性;第二乃需上帝預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第三乃需上帝重生的恩典;第四乃需上帝成聖的恩典。只有最後的才是合理的自愛。巴爾福(Balfour)在他《信仰的基礎》一書中說︰「只 有這種合理的自愛,乃是和一般人所說的自私自利,不能兩立的。社會所以有苦難,就是因為缺少這種愛。」
愛所期求的目的,乃為至善,這個至善,就是上帝。主耶穌教訓我們要給,但不是給他們所要求的,乃是給他們所必需的。羅馬書十五章二節說︰「我們各人務要叫 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罪乃在離開了上帝,專為他自己,我們只有在上帝裡面,並且為著上帝,我們始有權利。
亞理斯多德說︰「邪惡的人沒有權利愛他們自己;唯有善良的人才可以。所以從基督教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說,凡未曾重生的人,不能夠真正的尊重他自己;只有 已經恢復上帝形像的人,活在上帝裡面的人,才能真正自尊。真正的自愛,並非為專愛自己的幸福;而乃是愛在上帝看來有價值的。而這種自愛乃是一切對人有價值 的真愛之條件。從另一面來看,真正的自愛,又需以愛聖善的上帝,而非以幸福作條件。所以阿斯基(Asquith)說,愛或仁慈,乃是和利他主義不同的,未 可同日而語,利他主義乃是出於本性,沒有道德動機作根源。這雖有實利,雖然可以供應物質上的需要,但僅能滿足本性於一時,而沒有心靈上的造就。……聖善乃 是委身為上帝,為至善(Good),不是外部的管製,乃是內心的檢察,進而改變性格……上帝每一個思念都是愛,沒有一念是為他自己……上帝創造天地萬物, 乃是一個偉大的無私的意念──使他被造的生靈能知上帝所知的福樂……對於屬靈的人,聖善與慈愛乃是合一的。救恩便是救人脫離自私自利。」
愛上帝乃眾德之本,反之,自我乃眾罪之源,茲進論之。
2.自我乃眾罪之源──各種各樣的罪惡,追究其源,乃為自私,自私乃是揀選自我作為最高之目的。
(a)自私乃以自我的嗜好,慾望與性情,視為最高的主權。邪情惡欲乃為放縱嗜好的一種自私的方式。自私的慾望,乃有各種的方式,例如貪婪、野心、虛榮、驕 傲,乃在他們爭逐財產,權勢,以及想得人推崇,唯我獨尊,特立獨行的時候,分別表現出來。自私的性情,乃是一種虛謊與邪惡,乃想利用他人甘心樂意作他自願 的奴僕,或則把他們視為擋路的障礙,要把他們掃除;其尤甚者,乃為不信上帝,作上帝的仇敵,離棄了真理與上帝的愛。
奧古斯丁與阿奎那,都認為罪惡的本質乃是驕傲;路德與加爾文則認為罪惡乃是不信。克雷別(Kreibig)則認為罪乃是「貪愛世界」。還有些學者則認為是 與上帝為敵。慕勒氏(Julius Muller)反對罪惡的本質是邪情惡欲,他說,何處有邪情惡欲,那裡必有自私自利;但何處有自私自利,卻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自私自利雖含有血肉的情慾 與過度的慾望;但在其中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未必一定會產生屬靈的罪惡。
貪心或貪婪,其本身並非求情慾的滿足,但周圍的事,卻會使他如此,且能因此失其原來所要追求的目標。野心乃是對於權位自私的愛好;虛榮乃是要人對他尊敬自 私的愛好;驕傲乃為自得自滿,目中無人,要特立獨行,和放浪不羈的自私的精神。虛謊乃是出於自私,初則「自欺」,繼則「欺人」,誠如我國成語說︰「自欺欺 人」。因為世人雖因犯罪而使他孤立起來,但他既處身社會,他衣、食、住、行,又在在需人相助,因為他不能憑其一身之力,耕種五穀菜蔬,紡織縫衣,自造舟 車;但在他與人接觸往還之時,他又肆其詭詐,欺人利己。惡念乃是本性上對他人不滿之惡化,憎恨與報複,乃是對於擋在或以為是擋在他路上的人之一種「有我無 人」的自私的反感。不信與敵對上帝,乃是罪惡的結果,而非罪惡的本質;罪惡的本質乃為自私,因為自私就使他初則不信,繼則憎恨立法之主與最高審判者──就 是上帝。
愛上帝乃是愛上帝的聖善,低於這種愛的慾望,倘使不被較高的愛所感化,使其成為聖善,那就勢必叛離聖道,犯罪作惡。一切物質上的滿足、金錢、尊榮、權位、 知識、家庭、德行,倘使為上帝的緣故而追求,而在他意志的限度之內,乃是正當的目標;如果叛離上帝,而為他自私的目的而追求,則便成為罪。同一件事,如果 不為上帝,而僅為自己,便有不同的後果。例如慾望的滿足,如果不顧上帝的律法,則成為放縱情慾;財產本身,並非罪惡,但是「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六 10);但求聲譽,便成虛榮;熱中權勢,便成野心;關愛兒女,會過分放縱;追求學問,會自命不凡;進德修行,會自以為義。誠以愛上帝為眾德之本,自我乃眾 罪之源,神我之分,乃如天淵;倘使目中無神,僅為自我,則一切都要惡化,善會成為惡,德要變成罪。失諸毫釐,謬以千里。「神」「我」之際,宜加分辨。
但丁在其名著《神曲》中,把地獄(Inferno)分為三層或三個區域,照各人罪的輕重,分別處罰︰第一層為淫蕩的;第二層為獸性的;第三層為惡毒的。 (一)淫蕩的罪,乃在心、在情緒、在性情。(二)為獸性的罪,罪乃在頭腦、在思想、在心意,例如不忠不義,異端邪說。(三)最下級的乃為惡毒的罪,罪乃在 意志,故意反抗、欺騙、叛逆。心又帶著智能在一起,而不信的罪,複漸漸加深加重惡毒的強烈性。神學家史屈朗(A.H.Strong)在他所著的《偉大詩人 及其神學》一書中論到但丁說︰「但丁傳講的道理,認為罪乃意志自我的悖謬。如果要把他的道理用一個基本思想來表達,或可說是『自由』或意志自由。人並非如 一種沒有抵抗力的漂蕩之物,被水沖到水底下去;而乃賦有一種抗拒之力,倘其不把這種天賦之力來運用,而一味投降,乃便是犯罪。罪並非不幸,亦非疾痛,更非 必然的命運;乃是任性,自我毀滅,自取滅亡。但丁的神曲,乃勝過一切的詩,不可與一般的詩等量齊觀,同日而語,乃是良心的詩。」
史蒂文(Prof.Wm.Arnold Stevens)說,有一種罪,是希臘諸神所憎惡而不能赦免的,乃是頑強固執,自以為是,目中無人,不肯謙卑。莎士比亞說︰「有些事我們可能做了那不願去 作的;有的時候,我們自己是魔鬼。我們軟弱無能,卻自以為有能力,卻又朝三暮四,變易無常。」但是尹格素(Robert G.In- gersoll)說,莎士比亞以為罪惡乃是由於愚昧而所作的錯誤。魏理思氏(Willis)描寫那些以自我為最高目標之人的心態說︰「那是何等的像那趾高 氣揚乘騎奔馳的鬼,在心裡面掌管沒有節製的放縱的野心。」
(b)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其自私的表現,乃在以自己的目的放在優先地位,而漠視上帝的計劃與旨意。有些人則放縱情慾,不追求最高的目的,而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慾,拋棄上帝的旨意及其律法。
甚至母親對他兒女的影響,探索者對於科學的專心致志,海員之冒險救人,固為可嘉;但是倘使以人較低的本性與慾望,或其他較低的來代替那最崇高的,那就違犯 上帝的律法,那就是罪,因為任何基本的動機,若以較低的作為最高的,其結果就會僅求自我的滿足。愛上帝乃眾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所以沒有無私之罪。經 雲︰「愛是從上帝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約壹四7)赫甫氏(Thomas Hughus)說,很多狹義的鬥爭都是為著要堅持各人自己的道路,其獸性的勇氣,乃是和門犬與鼯鼠一樣,固執己見,自以為是,逞其私旨,憑其血氣之勇,甚 至不顧痛苦,危險與死亡。」
「尋求真理,乃是為著吸收真理在自己裡面;而非為吸收自己在真理之內。」這是莫仕萊(Mozley)在其《論文集》中論華愛德(Blance White)的話。華氏因為與舊約見解和老友分離以後的痛苦,就改變他人生態度,為著他新發現的自私的快樂而活,結果把早先原有的信仰完全消失。甚且以為 不朽的生命乃為夢想。他誤以為他因痛苦而拋棄他原有的信仰,乃是一種自我犧牲,必為上帝所喜悅,為求自私自利的勝利,痛苦乃是不可免的。英國名詩人勃朗寧 氏(Robert Browning)歌詠聖道說︰「我當珍藏和積聚一切的真理,把他們分類,乃是為著一個目標︰我應當知道上帝﹗他要把我轉移到他的寶座,要相信,唯有傾聽 他的恩言聖道,方能使我更進,而有更遠的目標。」洛柏春氏(F.Wm.Robertson)說「那為其他目標犧牲他的正義,他的良心,就是犧牲在他裡面的 上帝,這並非犧牲他自我……。唯一真正的愛,乃是要服從那較高的。」真正的愛,乃是愛靈魂,愛其最高的和永遠的,愛那追求神聖的;要為上帝的緣故而愛,以 及愛上帝創世的旨意之成就。
外邦人的道義美德,因為上帝的普通恩典,雖有相當的良善與功用;但是他們卻沒有愛上帝之心,缺乏上帝律法所最主要的元素,因此就被罪惡沾染。因為上帝的律 法乃是照一切行為所由生的心而審判,因此凡是沒有重生之人的行為都不免有罪。因為尚未重生的心,都沒有得著上帝的光照,啟示與支助,都是不免自私的。
我國人文主義者行道的動機,既非榮耀上帝,亦非為愛上帝,所以根本不知上帝的公義和聖潔。雖曰「止於至善」,實乃自負自義。老子說︰「大道廢,有仁義,慧 智出,有大偽。」甚至我國近代人文主義宗師也自己承認︰「中國儒家的社會文化中,所以特多偽君子。」此乃廢棄大道,不求神榮,不肯認罪悔改,但求自負自義 的惡果。著者沒有皈主重生以前,雖曰「希聖希賢」,「潔身自好」,且以「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自勵自期;甚且被號曰「聖人」;但重生以後,則於神前痛 哭流涕,認罪悔改,正如舊約裡的約伯一樣;並且獻身事主,著書弘道。約伯為人,完全正直,遠離惡事;但病於自義;及後遭遇試煉,約伯始承認︰「我從前風聞 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5-6)以賽亞先知,「見主坐在高高的寶座上,……萬軍之耶和華,她他榮光充滿全 地﹗」便呼叫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賽六1-5)。
於此可證上文所言,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誠如奧古斯丁說,外邦人的美德乃是外表光輝燦爛的邪惡。又如我國俗語說,乃是一個「繡花枕頭」;又如成語說︰「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c)但是感謝上帝的大恩大愛,把他的獨生子賜給我們,主耶穌基督,乃是內在的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 14)當人類自私的意旨掙扎之時,基督的大能卻與之並行,把飢渴慕義之心與推進之力,賜給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並且預備一條路,使失喪的靈魂,向真理與 公義降服。
羅馬書八章七節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但是「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上帝……要叫他們尋求上帝,或者可 以揣摩而得,其實他離我們各人不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可惜悖逆的世人,「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 的恩慈是領他們悔改。」(羅二4)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 待他。」(約一9-11)「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三19)殊不知「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 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12)「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三10一12)。並且因為上帝預 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基督之靈啟發的影響,使那些沒有重生的人,有慷慨的性格以及犧牲的作為。例如,在俄國有一位婦女,當饑荒之時,她只有少量配給的食物,竟 願自己餓死,完全把食物給她的兒女。她為自己的子孫而犧牲。又如在馬可福音第十章裡面的那位有錢人,他看見了主耶穌就「跪在他面前,問他說︰『良善的夫 子,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 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 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他聽見這話,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可一○17一22)照聖經所 說,主耶穌顯然愛這位少年人,不但是為他的才能、他的努力和他的希望,且複因為他雖然無知,自負自義,自私自利,沒有上帝,沒有上帝的愛,但仍能憑他天賦 的性格,有這樣表現與成就。
使徒保羅亦然,在他沒有皈主以前,也是愛慕公義,「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可是這種義,乃是自己的意志和能力的成就,乃為他自己的 榮耀,乃仍以他自己的才能為至上;而且憎惡要靠他人而稱義。但雖然如此,他這種自負自義,這種推動感召的力量,仍是由於上帝聖善的靈。易言之,此乃出自上 帝的預防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普通恩典。彼得拒絕主耶穌洗他的腳說︰「你永不可洗我的腳」(約一三8),並非因為這乃在門徒面前太羞辱主,而乃是因為此乃在他自己面 前太羞辱門徒。「罪惡乃境界,得到一種新的本性,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得與上帝的性情和福澤有分。」
上述的轉變的關鍵,乃在從「自我」到「愛神」──「自我」為眾罪之源,而「愛神」則為眾德之本;再從另一面看,一為萬惡之源,一為萬福之本。
3. 此說乃最合聖經──關於罪惡的要素,綜合各家學說,乃以「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其他二說︰第一種以為由於肉體的本質;第二種以為限於能力的薄弱,以致力 不從心,都是一種遁詞,要想為罪辯解,藉此推諉逃罪。所以只有第三種,「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的真理。請分論之︰
(a)上帝的律法乃是要求毫無保留地完全的愛他。馬太福音二十二章三十七至四十節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 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羅馬書十三章八至十節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 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 完全了律法。」加拉太書五章十四節也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雅各書二章八節說︰「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 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b)主耶穌的神聖,乃是在他不求自己的旨意與榮耀,而以天父上帝作他最高至上的目標。約翰福音五章三十節主耶穌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麼聽見 就怎麼審判;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約翰福音七章十八節︰「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唯有求那差他來 者的榮耀,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羅馬書十五章三節說︰「因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悅。」
(c)基督聖徒乃是一個不再為自己活的人。羅馬書十四章七節說︰「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哥林多後書五章十五節說︰「他替眾人 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複活的主活。」加拉太書二章二十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 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反過來說,那些為自己活的人,提摩太后書三章二至四節說︰「那時人要專顧 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瀆、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 自大、愛宴樂,不愛上帝」,又可證「愛神」乃萬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
(d)試探者(魔鬼)的應許,乃為自私自利,離上帝獨立。創世記說︰「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乃以自我取代上帝。完全有我無神﹗
(e)浪子離棄他的父親,來求他自己的利益與縱情享樂。路加福音十五章十二、十三節說︰「小兒子對父親說︰『父親,請你把我應得的家業分給我。』他父親就把產業分給他們。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資財。」
(f)那「大罪人」乃是表明罪惡的本性,高抬自己,敵擋上帝。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三、四節說︰「……那大罪人,就是沉淪之子,顯露出來。他是抵擋主,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上帝的殿裡,自稱是上帝。」
那大罪人,高抬他自己,但與此相反的,乃是上帝的兒子,「基督耶穌……他本有上帝的形像……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自己卑微,存心順 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 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上帝。」(腓二5一11)
以上僅就世人一般的情形而講,更可憫的,甚至神學家而且著名的神學家也昧於此理,不知愛神為萬福之本,自我為眾罪之源。例如德國著名神學家黎敕爾 (Albrecht Ritschl),他曾著《稱義與神人和好之教義》,《神學與形上學》,《基督教教育),《敬虔派歷史》……等書,望重一時,且號稱「黎敕爾學派」。但他 認為許多神學基本教義,如「神性」,「道成肉身」,「三位一體」,主耶穌「神人二性」……等,乃為形上學的問題,不是神學上應加研討的。他以為上帝的本 質,非人可知;他又不信超凡的神蹟奇事,不但力避研究,且複反對正統保守派,排斥超自然的信仰;而反採取世俗學者康德與陸宰(Hermann Rudolf Lotze)等的學說,尤與陸宰友善。超凡「神蹟」乃明明載在聖經,而且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 證。」(來二4)但黎氏卻偏偏不信。他高抬自我,目中無神,而且以為「真正的自我,就是上帝。」他要把「永恆不滅的自我,擁登上帝的寶座,作為世人一切努 力最高的理想。」殊不知甚至「一切有機的生命,其每一個肢體或官能,都沒有獨立的離體而專有的生命;如果要想離開,那便是自取滅亡﹗」因為他是生命之主, 生命在他裡頭;是別人若離棄上帝,自必永遠沉倫﹗所以各派神學家,如Bellamg,Hopkins,Emmons,the Younger Ed- wards,Finney,Taylor,莫不異口同聲,認為罪惡乃是高抬自我,自私自利,有我無神。
準斯而論,罪惡的本質,不是消極的,或僅缺乏對上帝的愛;而乃是一種積極的抉擇,要以自我取代上帝,作為愛好的對象,和人類最高的目標。罪人不把上帝作為 人生的中心,不會對他無條件的降服,並且也不會藉著順服上帝的旨意,保持他自己;而卻以自我作為人生的中心。直接與上帝為敵,以他自己的利益,作為最高的 動機;以自己的旨意,作為最高的準則。
魯秉生(E.G.Robinson)說,罪惡乃是一種不像上帝的境界;在本原上,則與上帝為仇,在行為上,則違犯上帝的律法;在實質上則無時無處不是自 私。所以罪惡並非一種外表之物,也非因受外力強製的結果,而乃為性情的墮落,意志的悖逆。這二者就構成人類深入的品性。
哈理斯氏(Harris)說︰「罪惡在實質上乃是利己主義,(Egoism or Selfism),以自我取代上帝的地位。罪惡乃有四種主要的特性或表現︰其一乃為自負自傲,不要信上帝;第二乃為頑固執拘,不肯順服;第三乃為只顧自 己,沒有慈愛;第四乃為自義獨善,沒有謙恭敬虔。」一切的罪惡,無論是顯明的或隱藏的,都是「與上帝為仇」(羅八7)。而一切真正的認罪悔改,都要像詩篇 五十一篇四節大衛一樣,對上帝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一切罪人的 態度,可以比諸列王紀上二十二章三十一節所說的︰「無論大小,你們都不可與他們爭戰,只要與以色列王爭戰。」唯獨「與上帝為仇」﹗
可是並非每一個罪人會覺得是「與上帝為仇」。罪惡乃是在發展中的本原的性能。還沒有完全「長成」。但「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戌,就生出死 來。」(雅一15)世人麻木不仁,漠視上帝。馬丁紐(James Mar- tineau)說,「假如有一個新聞說上帝死了,倫敦巴黎的街市,未必會起什麼大的激動。」但是這種麻木不仁的心態,一旦受到威脅與懲罰,就易發生反感, 會對上帝極度的憎恨,並且完全蔑視法紀。現在隱藏在罪人心裡的罪,如果讓它照其本性發展起來,就會為害全能上帝的國度,……而毀滅道德的世界。罪惡的本 質,乃是和上帝以及整個人類不能相容。所以上帝出了無上的重價,差遣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又「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 15);用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可證罪惡本質之可怕,又仰見上帝「豐盛的憐憫〕,和「他愛我們的大愛。」(弗二八4)
1.愛神乃眾德之本──愛己乃是與愛上帝對敵,其結果乃有我無上帝,以利己作為人生最高的目標,唯我獨尊,目無上帝,此實為罪惡的本質。
國人大家都知道,孟子見梁惠王,王對他說,你老人家「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 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孟子之說,就其反對自利而言,自屬可取;但其所講的仁義,乃為人的自義,此乃儒家以及世 界中外古今人文主義的學者,共有的通病。此義牽涉,甚為深廣,不能於此詳論,著者已著書多種,加以論衡。
吾人首先須知,上帝乃眾德之本,所以我們對上帝的愛,乃是愛上帝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他的聖潔,而不是為他的利益或一般的良善。也非僅僅為慈愛,而乃是為他是聖潔而愛,這乃是我們裡面聖潔的本源。
有一位法國批評家,批評斐希德的哲學說,費氏的哲學,乃好像要從自我飛到無限裡去,結果卻並沒有超過他的自我。卡特氏(Caird)說︰「每一個自我,倘 使一旦覺醒起來,便知他本來是一個暴君﹗……」霍布斯(Hob-bes)說,每一個人都有「一個無限慾望,要得勝,要尊榮」,並且要到整個世界都歸於他以 後,才能心滿意足。殊不知主耶穌說︰「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太一六26)馬丁紐(James Martineau)說,當「我們請孔德(comte)把他的『至聖所』的幔子打開,把他所崇拜的對象指示我們的時候──他就拿出一面鏡子,給我們看到 的,都是我們自己。」孔德的宗教,乃是人類生存綜合性的理想化。他們所崇拜的,不是上帝,而是自己。孔德有「社會學鼻祖」之稱,為實證主義 (positivism)的倡導者,他的學說,乃以「不可知論」和「無神論」為依歸。他們不究萬事的根由,而僅重外表的「官感」;所以他們的認識論,乃非 常淺薄,徒重經驗,而不能了悟,且又不信永恆的真理,從而否認道德有不變的原則,根本昧於「愛上帝為眾德之本」的至理。因此不信上帝,敵對聖道。且以邪說 惑人,說人類的進步,可分三大階段︰初為神學或宗教時期,二為哲學或玄學時期,三為科學或實證時期。且複強調,神學時期,乃最落伍;自炫實證時期,乃最科 學,最進步。崇人瀆神,敵對聖道,提倡一種拜人的人道教,以人擁登上帝的寶座。孔氏為法人,著者早歲遊學巴黎,也受其迷惑,所著各書,即宗奉孔德、杜干 (E.Durkheim)與狄驥(L.Duiguit)之說,且受士大夫推重,沾沾自喜,自以為站在時代前線,殊不知乃是「瞎眼領路的」(太一五14)。 晚年皈主,痛悔前非,遂著書斥之。
戴樂(N.W.Taylor)以為愛己乃是一切道德行為的主因,應以我們自己的幸福;作為人類最終極的目的,不以愛上帝為他主要的良善。我們對於戴氏之 見,應加駁議,而認為把求自己的幸福作為我們最終的目的,其本身就是罪,乃是罪的本質。上帝既以聖潔作為他主要的本質,我們也應在上帝裡面,而應為他而 活,且要為他神聖的本質而後。這種對聖善的上帝之愛,乃為德性的本質。如果反乎此道,以愛己為至上,那就是罪。
愛上帝既為眾德之源,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太二二37)。但於此有一重大問題,乃便須先對上帝有正確的認識,要明辨上帝的真 偽。保羅在羅馬書中痛切的說︰「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 不能朽壞之上帝的榮耀變為偶像……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一21一25)這正指出中國民族心靈的危機。我國 先祖,本有敬畏上帝的宗教思想。此一則可以證諸考古學家發掘出來的幾百萬片的甲骨上的卜辭;二則可以證諸各種權威的古藉︰如《書經》、《詩經》、《易 經》、《論語》、《中庸》和《左傳》。惜僅得諸「普通啟示」,而非真神的「特殊啟示」,致對全善全愛和全能,至尊至聖的,三位一體的,獨一真神,沒有正確 無誤的認識,所以我國民族原始的天道觀,和上帝觀(Primitive Mono一theism),以後就變質墮落。上焉者,成為一種空幻虛無的泛神論,或超神論(或稱理神論Deism);下焉者,便流為一種迷信邪靈,崇拜偶 像的低級宗教觀念和作為。民德墮落,民族衰微,此實厲階﹗此益證本節所論的「愛神為眾德之源」,關於這點著者已另著書痛論。
所以我們所敬愛的所崇拜的上帝,乃是真神上帝,是至聖至善的上帝。這種對上帝的愛,乃旨在把他的聖善在我們和他人裡面再生起來。我們固不應自暴自棄,而應 自愛,但這種自愛,乃僅僅是為上帝的緣故,乃要把他神聖的意念,實踐起來,表現出來。我們道德的進步,可分四個階段︰第一,我們為自己而自愛;第二,上帝 為著我們;第三,上帝為他自己;第四,我們自己為著上帝。第一乃是我們的本性;第二乃需上帝預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第三乃需上帝重生的恩典;第四乃需上帝成聖的恩典。只有最後的才是合理的自愛。巴爾福(Balfour)在他《信仰的基礎》一書中說︰「只 有這種合理的自愛,乃是和一般人所說的自私自利,不能兩立的。社會所以有苦難,就是因為缺少這種愛。」
愛所期求的目的,乃為至善,這個至善,就是上帝。主耶穌教訓我們要給,但不是給他們所要求的,乃是給他們所必需的。羅馬書十五章二節說︰「我們各人務要叫 鄰舍喜悅,使他得益處,建立德行。」罪乃在離開了上帝,專為他自己,我們只有在上帝裡面,並且為著上帝,我們始有權利。
亞理斯多德說︰「邪惡的人沒有權利愛他們自己;唯有善良的人才可以。所以從基督教的觀點來看,我們可以說,凡未曾重生的人,不能夠真正的尊重他自己;只有 已經恢復上帝形像的人,活在上帝裡面的人,才能真正自尊。真正的自愛,並非為專愛自己的幸福;而乃是愛在上帝看來有價值的。而這種自愛乃是一切對人有價值 的真愛之條件。從另一面來看,真正的自愛,又需以愛聖善的上帝,而非以幸福作條件。所以阿斯基(Asquith)說,愛或仁慈,乃是和利他主義不同的,未 可同日而語,利他主義乃是出於本性,沒有道德動機作根源。這雖有實利,雖然可以供應物質上的需要,但僅能滿足本性於一時,而沒有心靈上的造就。……聖善乃 是委身為上帝,為至善(Good),不是外部的管製,乃是內心的檢察,進而改變性格……上帝每一個思念都是愛,沒有一念是為他自己……上帝創造天地萬物, 乃是一個偉大的無私的意念──使他被造的生靈能知上帝所知的福樂……對於屬靈的人,聖善與慈愛乃是合一的。救恩便是救人脫離自私自利。」
愛上帝乃眾德之本,反之,自我乃眾罪之源,茲進論之。
2.自我乃眾罪之源──各種各樣的罪惡,追究其源,乃為自私,自私乃是揀選自我作為最高之目的。
(a)自私乃以自我的嗜好,慾望與性情,視為最高的主權。邪情惡欲乃為放縱嗜好的一種自私的方式。自私的慾望,乃有各種的方式,例如貪婪、野心、虛榮、驕 傲,乃在他們爭逐財產,權勢,以及想得人推崇,唯我獨尊,特立獨行的時候,分別表現出來。自私的性情,乃是一種虛謊與邪惡,乃想利用他人甘心樂意作他自願 的奴僕,或則把他們視為擋路的障礙,要把他們掃除;其尤甚者,乃為不信上帝,作上帝的仇敵,離棄了真理與上帝的愛。
奧古斯丁與阿奎那,都認為罪惡的本質乃是驕傲;路德與加爾文則認為罪惡乃是不信。克雷別(Kreibig)則認為罪乃是「貪愛世界」。還有些學者則認為是 與上帝為敵。慕勒氏(Julius Muller)反對罪惡的本質是邪情惡欲,他說,何處有邪情惡欲,那裡必有自私自利;但何處有自私自利,卻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自私自利雖含有血肉的情慾 與過度的慾望;但在其中未必一定有邪情惡欲,未必一定會產生屬靈的罪惡。
貪心或貪婪,其本身並非求情慾的滿足,但周圍的事,卻會使他如此,且能因此失其原來所要追求的目標。野心乃是對於權位自私的愛好;虛榮乃是要人對他尊敬自 私的愛好;驕傲乃為自得自滿,目中無人,要特立獨行,和放浪不羈的自私的精神。虛謊乃是出於自私,初則「自欺」,繼則「欺人」,誠如我國成語說︰「自欺欺 人」。因為世人雖因犯罪而使他孤立起來,但他既處身社會,他衣、食、住、行,又在在需人相助,因為他不能憑其一身之力,耕種五穀菜蔬,紡織縫衣,自造舟 車;但在他與人接觸往還之時,他又肆其詭詐,欺人利己。惡念乃是本性上對他人不滿之惡化,憎恨與報複,乃是對於擋在或以為是擋在他路上的人之一種「有我無 人」的自私的反感。不信與敵對上帝,乃是罪惡的結果,而非罪惡的本質;罪惡的本質乃為自私,因為自私就使他初則不信,繼則憎恨立法之主與最高審判者──就 是上帝。
愛上帝乃是愛上帝的聖善,低於這種愛的慾望,倘使不被較高的愛所感化,使其成為聖善,那就勢必叛離聖道,犯罪作惡。一切物質上的滿足、金錢、尊榮、權位、 知識、家庭、德行,倘使為上帝的緣故而追求,而在他意志的限度之內,乃是正當的目標;如果叛離上帝,而為他自私的目的而追求,則便成為罪。同一件事,如果 不為上帝,而僅為自己,便有不同的後果。例如慾望的滿足,如果不顧上帝的律法,則成為放縱情慾;財產本身,並非罪惡,但是「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六 10);但求聲譽,便成虛榮;熱中權勢,便成野心;關愛兒女,會過分放縱;追求學問,會自命不凡;進德修行,會自以為義。誠以愛上帝為眾德之本,自我乃眾 罪之源,神我之分,乃如天淵;倘使目中無神,僅為自我,則一切都要惡化,善會成為惡,德要變成罪。失諸毫釐,謬以千里。「神」「我」之際,宜加分辨。
但丁在其名著《神曲》中,把地獄(Inferno)分為三層或三個區域,照各人罪的輕重,分別處罰︰第一層為淫蕩的;第二層為獸性的;第三層為惡毒的。 (一)淫蕩的罪,乃在心、在情緒、在性情。(二)為獸性的罪,罪乃在頭腦、在思想、在心意,例如不忠不義,異端邪說。(三)最下級的乃為惡毒的罪,罪乃在 意志,故意反抗、欺騙、叛逆。心又帶著智能在一起,而不信的罪,複漸漸加深加重惡毒的強烈性。神學家史屈朗(A.H.Strong)在他所著的《偉大詩人 及其神學》一書中論到但丁說︰「但丁傳講的道理,認為罪乃意志自我的悖謬。如果要把他的道理用一個基本思想來表達,或可說是『自由』或意志自由。人並非如 一種沒有抵抗力的漂蕩之物,被水沖到水底下去;而乃賦有一種抗拒之力,倘其不把這種天賦之力來運用,而一味投降,乃便是犯罪。罪並非不幸,亦非疾痛,更非 必然的命運;乃是任性,自我毀滅,自取滅亡。但丁的神曲,乃勝過一切的詩,不可與一般的詩等量齊觀,同日而語,乃是良心的詩。」
史蒂文(Prof.Wm.Arnold Stevens)說,有一種罪,是希臘諸神所憎惡而不能赦免的,乃是頑強固執,自以為是,目中無人,不肯謙卑。莎士比亞說︰「有些事我們可能做了那不願去 作的;有的時候,我們自己是魔鬼。我們軟弱無能,卻自以為有能力,卻又朝三暮四,變易無常。」但是尹格素(Robert G.In- gersoll)說,莎士比亞以為罪惡乃是由於愚昧而所作的錯誤。魏理思氏(Willis)描寫那些以自我為最高目標之人的心態說︰「那是何等的像那趾高 氣揚乘騎奔馳的鬼,在心裡面掌管沒有節製的放縱的野心。」
(b)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其自私的表現,乃在以自己的目的放在優先地位,而漠視上帝的計劃與旨意。有些人則放縱情慾,不追求最高的目的,而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慾,拋棄上帝的旨意及其律法。
甚至母親對他兒女的影響,探索者對於科學的專心致志,海員之冒險救人,固為可嘉;但是倘使以人較低的本性與慾望,或其他較低的來代替那最崇高的,那就違犯 上帝的律法,那就是罪,因為任何基本的動機,若以較低的作為最高的,其結果就會僅求自我的滿足。愛上帝乃眾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所以沒有無私之罪。經 雲︰「愛是從上帝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約壹四7)赫甫氏(Thomas Hughus)說,很多狹義的鬥爭都是為著要堅持各人自己的道路,其獸性的勇氣,乃是和門犬與鼯鼠一樣,固執己見,自以為是,逞其私旨,憑其血氣之勇,甚 至不顧痛苦,危險與死亡。」
「尋求真理,乃是為著吸收真理在自己裡面;而非為吸收自己在真理之內。」這是莫仕萊(Mozley)在其《論文集》中論華愛德(Blance White)的話。華氏因為與舊約見解和老友分離以後的痛苦,就改變他人生態度,為著他新發現的自私的快樂而活,結果把早先原有的信仰完全消失。甚且以為 不朽的生命乃為夢想。他誤以為他因痛苦而拋棄他原有的信仰,乃是一種自我犧牲,必為上帝所喜悅,為求自私自利的勝利,痛苦乃是不可免的。英國名詩人勃朗寧 氏(Robert Browning)歌詠聖道說︰「我當珍藏和積聚一切的真理,把他們分類,乃是為著一個目標︰我應當知道上帝﹗他要把我轉移到他的寶座,要相信,唯有傾聽 他的恩言聖道,方能使我更進,而有更遠的目標。」洛柏春氏(F.Wm.Robertson)說「那為其他目標犧牲他的正義,他的良心,就是犧牲在他裡面的 上帝,這並非犧牲他自我……。唯一真正的愛,乃是要服從那較高的。」真正的愛,乃是愛靈魂,愛其最高的和永遠的,愛那追求神聖的;要為上帝的緣故而愛,以 及愛上帝創世的旨意之成就。
外邦人的道義美德,因為上帝的普通恩典,雖有相當的良善與功用;但是他們卻沒有愛上帝之心,缺乏上帝律法所最主要的元素,因此就被罪惡沾染。因為上帝的律 法乃是照一切行為所由生的心而審判,因此凡是沒有重生之人的行為都不免有罪。因為尚未重生的心,都沒有得著上帝的光照,啟示與支助,都是不免自私的。
我國人文主義者行道的動機,既非榮耀上帝,亦非為愛上帝,所以根本不知上帝的公義和聖潔。雖曰「止於至善」,實乃自負自義。老子說︰「大道廢,有仁義,慧 智出,有大偽。」甚至我國近代人文主義宗師也自己承認︰「中國儒家的社會文化中,所以特多偽君子。」此乃廢棄大道,不求神榮,不肯認罪悔改,但求自負自義 的惡果。著者沒有皈主重生以前,雖曰「希聖希賢」,「潔身自好」,且以「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自勵自期;甚且被號曰「聖人」;但重生以後,則於神前痛 哭流涕,認罪悔改,正如舊約裡的約伯一樣;並且獻身事主,著書弘道。約伯為人,完全正直,遠離惡事;但病於自義;及後遭遇試煉,約伯始承認︰「我從前風聞 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四二5-6)以賽亞先知,「見主坐在高高的寶座上,……萬軍之耶和華,她他榮光充滿全 地﹗」便呼叫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賽六1-5)。
於此可證上文所言,一個沒有重生得救的人,甚至品德高尚之士,「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誠如奧古斯丁說,外邦人的美德乃是外表光輝燦爛的邪惡。又如我國俗語說,乃是一個「繡花枕頭」;又如成語說︰「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c)但是感謝上帝的大恩大愛,把他的獨生子賜給我們,主耶穌基督,乃是內在的上帝,「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 14)當人類自私的意旨掙扎之時,基督的大能卻與之並行,把飢渴慕義之心與推進之力,賜給那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並且預備一條路,使失喪的靈魂,向真理與 公義降服。
羅馬書八章七節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但是「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上帝……要叫他們尋求上帝,或者可 以揣摩而得,其實他離我們各人不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可惜悖逆的世人,「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 的恩慈是領他們悔改。」(羅二4)他「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 待他。」(約一9-11)「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三19)殊不知「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 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12)「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三10一12)。並且因為上帝預 防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基督之靈啟發的影響,使那些沒有重生的人,有慷慨的性格以及犧牲的作為。例如,在俄國有一位婦女,當饑荒之時,她只有少量配給的食物,竟 願自己餓死,完全把食物給她的兒女。她為自己的子孫而犧牲。又如在馬可福音第十章裡面的那位有錢人,他看見了主耶穌就「跪在他面前,問他說︰『良善的夫 子,我當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 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他對耶穌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看著他,就愛他,對他說︰『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 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他聽見這話,臉上就變了色,憂憂愁愁的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可一○17一22)照聖經所 說,主耶穌顯然愛這位少年人,不但是為他的才能、他的努力和他的希望,且複因為他雖然無知,自負自義,自私自利,沒有上帝,沒有上帝的愛,但仍能憑他天賦 的性格,有這樣表現與成就。
使徒保羅亦然,在他沒有皈主以前,也是愛慕公義,「就律法上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三6)可是這種義,乃是自己的意志和能力的成就,乃為他自己的 榮耀,乃仍以他自己的才能為至上;而且憎惡要靠他人而稱義。但雖然如此,他這種自負自義,這種推動感召的力量,仍是由於上帝聖善的靈。易言之,此乃出自上 帝的預防恩典(Prevenient Grace),以及普通恩典。彼得拒絕主耶穌洗他的腳說︰「你永不可洗我的腳」(約一三8),並非因為這乃在門徒面前太羞辱主,而乃是因為此乃在他自己面 前太羞辱門徒。「罪惡乃境界,得到一種新的本性,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得與上帝的性情和福澤有分。」
上述的轉變的關鍵,乃在從「自我」到「愛神」──「自我」為眾罪之源,而「愛神」則為眾德之本;再從另一面看,一為萬惡之源,一為萬福之本。
3. 此說乃最合聖經──關於罪惡的要素,綜合各家學說,乃以「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其他二說︰第一種以為由於肉體的本質;第二種以為限於能力的薄弱,以致力 不從心,都是一種遁詞,要想為罪辯解,藉此推諉逃罪。所以只有第三種,「自我中心說」最合聖經的真理。請分論之︰
(a)上帝的律法乃是要求毫無保留地完全的愛他。馬太福音二十二章三十七至四十節主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 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羅馬書十三章八至十節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 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 完全了律法。」加拉太書五章十四節也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雅各書二章八節說︰「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 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b)主耶穌的神聖,乃是在他不求自己的旨意與榮耀,而以天父上帝作他最高至上的目標。約翰福音五章三十節主耶穌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麼聽見 就怎麼審判;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約翰福音七章十八節︰「人憑著自己說,是求自己的榮耀;唯有求那差他來 者的榮耀,這人是真的,在他心裡沒有不義。」羅馬書十五章三節說︰「因為基督也不求自己的喜悅。」
(c)基督聖徒乃是一個不再為自己活的人。羅馬書十四章七節說︰「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哥林多後書五章十五節說︰「他替眾人 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複活的主活。」加拉太書二章二十節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 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反過來說,那些為自己活的人,提摩太后書三章二至四節說︰「那時人要專顧 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瀆、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 自大、愛宴樂,不愛上帝」,又可證「愛神」乃萬德之本;「自我」乃眾罪之源。
(d)試探者(魔鬼)的應許,乃為自私自利,離上帝獨立。創世記說︰「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乃以自我取代上帝。完全有我無神﹗
(e)浪子離棄他的父親,來求他自己的利益與縱情享樂。路加福音十五章十二、十三節說︰「小兒子對父親說︰『父親,請你把我應得的家業分給我。』他父親就把產業分給他們。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資財。」
(f)那「大罪人」乃是表明罪惡的本性,高抬自己,敵擋上帝。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三、四節說︰「……那大罪人,就是沉淪之子,顯露出來。他是抵擋主,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和一切受人敬拜的,甚至坐在上帝的殿裡,自稱是上帝。」
那大罪人,高抬他自己,但與此相反的,乃是上帝的兒子,「基督耶穌……他本有上帝的形像……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自己卑微,存心順 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 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上帝。」(腓二5一11)
以上僅就世人一般的情形而講,更可憫的,甚至神學家而且著名的神學家也昧於此理,不知愛神為萬福之本,自我為眾罪之源。例如德國著名神學家黎敕爾 (Albrecht Ritschl),他曾著《稱義與神人和好之教義》,《神學與形上學》,《基督教教育),《敬虔派歷史》……等書,望重一時,且號稱「黎敕爾學派」。但他 認為許多神學基本教義,如「神性」,「道成肉身」,「三位一體」,主耶穌「神人二性」……等,乃為形上學的問題,不是神學上應加研討的。他以為上帝的本 質,非人可知;他又不信超凡的神蹟奇事,不但力避研究,且複反對正統保守派,排斥超自然的信仰;而反採取世俗學者康德與陸宰(Hermann Rudolf Lotze)等的學說,尤與陸宰友善。超凡「神蹟」乃明明載在聖經,而且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 證。」(來二4)但黎氏卻偏偏不信。他高抬自我,目中無神,而且以為「真正的自我,就是上帝。」他要把「永恆不滅的自我,擁登上帝的寶座,作為世人一切努 力最高的理想。」殊不知甚至「一切有機的生命,其每一個肢體或官能,都沒有獨立的離體而專有的生命;如果要想離開,那便是自取滅亡﹗」因為他是生命之主, 生命在他裡頭;是別人若離棄上帝,自必永遠沉倫﹗所以各派神學家,如Bellamg,Hopkins,Emmons,the Younger Ed- wards,Finney,Taylor,莫不異口同聲,認為罪惡乃是高抬自我,自私自利,有我無神。
準斯而論,罪惡的本質,不是消極的,或僅缺乏對上帝的愛;而乃是一種積極的抉擇,要以自我取代上帝,作為愛好的對象,和人類最高的目標。罪人不把上帝作為 人生的中心,不會對他無條件的降服,並且也不會藉著順服上帝的旨意,保持他自己;而卻以自我作為人生的中心。直接與上帝為敵,以他自己的利益,作為最高的 動機;以自己的旨意,作為最高的準則。
魯秉生(E.G.Robinson)說,罪惡乃是一種不像上帝的境界;在本原上,則與上帝為仇,在行為上,則違犯上帝的律法;在實質上則無時無處不是自 私。所以罪惡並非一種外表之物,也非因受外力強製的結果,而乃為性情的墮落,意志的悖逆。這二者就構成人類深入的品性。
哈理斯氏(Harris)說︰「罪惡在實質上乃是利己主義,(Egoism or Selfism),以自我取代上帝的地位。罪惡乃有四種主要的特性或表現︰其一乃為自負自傲,不要信上帝;第二乃為頑固執拘,不肯順服;第三乃為只顧自 己,沒有慈愛;第四乃為自義獨善,沒有謙恭敬虔。」一切的罪惡,無論是顯明的或隱藏的,都是「與上帝為仇」(羅八7)。而一切真正的認罪悔改,都要像詩篇 五十一篇四節大衛一樣,對上帝說︰「我向你犯罪,唯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一切罪人的 態度,可以比諸列王紀上二十二章三十一節所說的︰「無論大小,你們都不可與他們爭戰,只要與以色列王爭戰。」唯獨「與上帝為仇」﹗
可是並非每一個罪人會覺得是「與上帝為仇」。罪惡乃是在發展中的本原的性能。還沒有完全「長成」。但「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戌,就生出死 來。」(雅一15)世人麻木不仁,漠視上帝。馬丁紐(James Mar- tineau)說,「假如有一個新聞說上帝死了,倫敦巴黎的街市,未必會起什麼大的激動。」但是這種麻木不仁的心態,一旦受到威脅與懲罰,就易發生反感, 會對上帝極度的憎恨,並且完全蔑視法紀。現在隱藏在罪人心裡的罪,如果讓它照其本性發展起來,就會為害全能上帝的國度,……而毀滅道德的世界。罪惡的本 質,乃是和上帝以及整個人類不能相容。所以上帝出了無上的重價,差遣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又「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 15);用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可證罪惡本質之可怕,又仰見上帝「豐盛的憐憫〕,和「他愛我們的大愛。」(弗二八4)
罪惡是限於能力
此說認為罪乃人類有限的本質必然的結果。罪既是不完滿發展的偶發事件,乃為無知和無能的結果,則罪並非絕對的,而僅為相對的邪惡;而且還是人類教育的原理
和一種進步的方法。倡此說者乃為萊布尼茲和斯賓諾沙。近代作者如囂孟(Schurman)與羅愛世(Royce)甚至說道德的邪惡乃為美德必有的背景與條
件。
照萊布尼茲和斯賓諾沙的見解,罪惡乃為缺乏經驗的疏忽,乃為不加思索,以惡為善,乃為無智,好像把手指放在火中;乃為跌倒,藉以學習步行。這亦好像未熟果 子的酸苦。這乃是為求改善管教與訓練。易言之,這乃是良善的準備,以及聖潔的胚種。所以犯罪墮落,並非降低,乃為升高的階梯。
費思克(John Fiske)也有相同的見解。他在其所著的《邪惡的奧秘》一書中說︰「邪惡乃是人類心靈裡面的印記,乃為不可缺乏的,乃為預先佈置將來天堂裡永永遠遠的榮 樂的背景」。易言之,罪惡乃是聖潔所必需的,正如黑暗乃使光明特別顯著所必有的背景。如果沒有黑,我們就永不會知道的。囂孟說,犯罪的可能,乃是因為上帝 為著人類,自動退職……罪惡的要素乃是人類自己作王。然而如果沒有這種一心作王,熱切的心志,就不會有與上帝聯合的意念。因為唯有經過敵對才會有認識的可 能。要知道「A」,必須經過「非A」。所以離棄上帝,乃為與上帝交契的必要條件。這乃是聖經的道理,「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五20)。…… 近代文化反對清教徒,因為他們崇拜德行,把它放在真理之上;因為他們又以十誡取代哥德更廣博的新誠命──要決志活在完善(Whole),美德 (Good),優美(Beautiful)裡面。最高的宗教,必定要完全以哥德這種綜合性的道理為基準。上帝乃是整個宇宙萬物的生命,各人的作為,乃是包 含在其內的各別機體的活動」。
羅斯說︰「邪惡乃為達成完全協和所必需的傾軋與衝突。從它本身來講,雖是邪惡的,但從它與總體的關係來說,乃有其價值,藉此可以對我們顯示其自己的有限性 與不完善。這是對上帝的憂傷,也是我們的憂傷;因為我們的憂傷,乃是上帝的憂傷,邪惡必須由其自己或他人加以克服,加以阻止,加以控製,才能使它成就良 善。一切有限的生活乃是一種與邪惡的鬥爭。今世的境界沒有一樣是能令人滿意的,但是永世的境界乃是完善的。我們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但是雖然如 此,如果從全部來看,卻又完全彰顯上帝的榮耀。這些難解的話,雖令人莫測,卻正為真正宗教最深奧的說明。如果在今世沒有渴慕的心,則在永世中勢將沒有平 安。主耶穌教我們禱告說︰『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乃正是哲學所認為簡單的事實。」
以上各家的見解,雖能誘世惑人,其實乃都似是而非,甚且曲解聖經,我們對他們的學說,須加批判駁斥︰
1.此種學說,乃是建立在泛神哲學上面──他們把心靈與肉體混淆;把強權視為公理。他們把罪惡視為有限性必有之物,而人類將永遠不能無限;則罪惡勢必永遠常存,不但在宇宙之間,且在每一個人裡面。
哥德(Goethe)、卡萊兒(Carlyle)和愛默生(Emerson),在他們的著作裡面,都代表這種見解。哥德用一個妙喻解釋他的見解說,這乃好 像一個人要想跳出他自己的黑影,顯為空想。哥德乃是斯賓諾沙的門徒,他相信在一個實體裡面,乃有各種自相衝突的思想與伸展的屬性。他把泛神的上帝觀,作為 各人自己的見解。他漠視罪惡的事實。赫敦氏(Huttom)說,他乃是世上最聰明而毫無謙遜與信仰的人,但卻沒有一個兒童那樣的智慧。赫敦又論哥德所著的 (浮士德)(Faust)一書說,這一場大戲劇,在它基本的哲學上,乃是完全虛妄的。此書基本的見解,乃以為完全邪惡的人也是非常有用的,因為他能激勵他 所引領犯罪的人,不至懶怠,而能採取行動。
卡萊兒乃是蘇格蘭一位有名無實的長老會教友(Scotch resbyterian minus Christianity)。當他二十五歲的時候,他就反對相信神蹟的宗教,他不信上帝,只信自然法。因此他就自崇拜客觀真理,變為崇拜主觀的「誠實」; 從崇拜有位格的意志,變為崇拜無位格的暴力。他空傳真理,服務與犧牲,但都是用命令的方式,而且乃是悲觀的。他看到英格蘭和威爾斯「兩千九百萬人,大都是 呆笨無用之徒」。他乃沒有愛心,也沒有補救之方,因此也沒有盼望。在內戰之時,他乃站在「奴隸所有人」(Slave Holder)方面。他宣稱他的哲學乃是以公義為權力;但他言不由衷,行不碩言,在實行的時候,則以強權為公義。他混淆道德的是非善惡,他後來在著作裡, 竟自稱他是「天堂地獄混合會的主席」(President ofthe Heaven一and一Hell-Amalgamation Society)。弗勞特氏(Froude)說,卡氏雖然信預定論,卻是一個殘酷寡恩的人。
愛默生也是一個崇拜暴力的人。他的泛神思想,乃充滿在他的詩文裡面。例如他在其所作的Cupido一詞裡面,大致說︰「這一個宇宙雖是非常堅固,卻是能被 愛滲透,他的眼雖被繃縛,但無論看旁,看下,看上,卻從不會有錯誤;他發出使人頭昏眼花的白光,射到上帝和撒但的窗裡,就能用或善或惡的計謀,把他們調和 起來。」
愛氏到處傳講他的邪說,以為人並沒有罪,僅不完善,可用教育,加以救治。「他要使上帝消散,成為一個抽象的觀念。使上帝變成萬物內在的神性,不再有超凡的 位格;他認為宇宙屬靈的主要的結構,乃是人類超凡敬拜的對象。」他在其《論文集》中說︰「主耶穌要拼吞人類,幸虧最猥褻的褻瀆上帝的無神主義者班納 (Thomas Paine)起而救助人類,抵抗這種充斥勢力的發展。」愛氏在「神學」院講演,他要把主耶穌的位格,從真正宗教中完全排除﹗他又認為「如果一個人要把他的 本性順從基督的本性,那便不能再成為人。」他殊不知主耶穌並非「拼吞」,而乃是為改變重生人類。敗壞墮落的人類,如果不受更高貴的心靈之衝擊,乃是不能長 進的。愛氏執持偏見,肆意詆毀,在神學院講演,不但不照聖經,且複牴觸聖經,誣指救主耶穌「基督要拼吞人類。」主耶穌明明說︰「我就是門,凡從我進來的, 必然得救……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 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約一○9、10、27、28)。主耶穌又說︰「複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複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 死。」(約一一25、26)費曉氏(Fisher)說︰「愛默生的泛神思想,乃是前後矛盾,不能首尾一貫,自圓其說,所以他最後卒乃相信身體不朽,這必朽 壞的,必變成不朽壞的,並且宣稱他對此的信仰。」
這種學說,被稱為「青蘋果罪惡論」。以為罪惡乃僅似一個未熟的蘋果,只需時間與陽光,使它生長成熟,便美麗可口。但是此說乃根本不知罪惡的本質,罪惡並非 尚未成熟的青蘋果,而乃為果心裡面的蟲,決不能藉著生長而醫治。此說基本的缺陷,乃在其建立在泛神上面,關於泛神論之謬妄,著者已另有專書論之。
2,此說把可能與真實混為一談──他們重大的錯誤乃在把「可能的」與「真實的」混淆不清,拼為一談,因此把道德的邪惡視為道德的良善之必要的前提與條件。但是道德的邪惡乃僅可能使之成為良善,卻並非必定先要有邪惡。
高敦氏(George A.Gordon非Dr.Adonesam Judson Gordon)所著的《信心的新時代》一書,就代表這種謬見。他甚至荒謬絕倫地說,罪惡必須放在上帝的本性之內,他才會聖潔;這樣神性和邪惡就能在一個位 格里面。耶穌亦必定需要惡與善。人性既然是有限的,所以基督亦必定是罪人。我們世人既然常是有限的,所以也必常是罪人。
這種罪惡觀,可追溯到黑格兒的思想。在他看來,真正的罪是沒有的,也是不會有的,只有不完善,而且必定是不完善的。這乃是因為相對的,永遠不會變成絕對 的。救贖只是一種進化的過程,且要無限的延長,所以邪惡乃是一種永遠的情況。一切有限的思想,乃為無限思想的要素;一切有限的意志乃是無限意志的要素。因 此如果沒有邪惡,良善便不能存在。黑格兒哲學的指導原則乃為「凡是合理的,乃是真實的;凡是真實的,乃是合理的。」但是世上一切橫行不法,邪惡不義的事, 都眾目昭彰,是真真實實的,若照黑格兒的說法,乃必都是合理的,宵有是理,當不待智者而知其妄。所以塞特(Seth)批評黑氏說,他乃昧於「這苦難世界之 謎」。
皮特曼(Biedermann)的《教義神學》乃宗奉黑格兒哲學為基準。他說「邪惡乃是世界萬物的有限性,因為他們歸屬內在的世界秩序,都固守所有個體的 存在。所以邪惡乃是世上追慕聖善之人,必需的要素。」白拉特萊(Brad-ley)信從黑格兒之說,把罪惡僅僅視為一種相對現象(a re- lative appearance),其實並無其實質。人沒有自由意志,而且在上帝意志和人的意志之間,其中並無對敵。黑暗雖有毀壞的作用,但卻不像光明,並非一種積 極的力量。所以乃是可加攻擊,把它克服的。只要用光一照,便可把它消滅。因此邢惡也只要用良善,便可消滅。斯賓塞(Herbert Spencer)在他所著的《進化倫理觀》一書中說︰「在一不完善的人類之中,是不可能有完人的。」照黑格兒哲學的罪惡觀,甚至否認主耶穌基督的聖潔,實 屬褻瀆之尤。
3.此說乃不符眾所共知的事實──一切的罪並非都是消極的,由於無知愚昧,軟弱缺陷而犯的;而正相反,乃有積極的,強大有力的惡毒的意圖,故意的犯法作 亂,任性使氣,執意行惡。增加對於罪惡本質的知識,不會增加克製罪惡的力量;卻正相反,一再犯罪作惡,卻複剛硬其作惡的心。有最高智慧的人,未必是道德崇 高的人;而最大的犯罪作惡的人,絕非因為他意志薄弱,無知愚昧。
所以最大的罪人,並非軟弱無能之人,乃為堅強有力之人。例如羅馬帝國之尼羅暴君,我國的秦始皇和曹操,都非平庸愚昧之人,且有雄才大略;卻都殘酷寡恩,神 人共憤。賣主的猶大,也是精明幹練。魔鬼原有天賦的才能;但卻「從起初是殺人的……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所以罪惡並非僅是一種 軟弱,而實為一種權力。撒但乃是離神叛道,自私自利的知識能力的最確切的類型。
「加略人猶大……是個賊,又帶著錢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約一4一10)主耶穌派他做這事,乃是與他才幹最適切,且又投合其所好,並要藉此救他。有些人 所被派擔任的職務,乃是因為唯有那種工作,才能防止他們敗亡。猶大被試探被考驗,正和一般人相同,此乃照各人的脾性。猶大反對馬利亞拿極貴重的真哪噠香膏 抹主耶穌的腳,其真的動機乃是貪婪,而以慈惠賙濟窮人為託詞。猶大的罪,並非如這派學者之說,乃系由於軟弱或無智;而實為惡毒,以及對主耶穌基督的憎恨。
約翰生(E.H.Johnson)說︰「罪並非人的不完善,乃為人類邪惡本性積極的表現。」龍特氏(M.F.H. Round)乃是「全國監獄協會」(National Prison Association)的秘書,據他研究一千個犯人記錄的結果,發現四分之一的犯人,有特殊優良的體格與力量。其他四分之三,乃僅稍遜於一般人。並非限 於能力,可證此說之妄。
此種邪說,不但漠視罪惡,且以為罪惡可以成為聖潔。這種說法,誠如我國成語說,等於「痴人說夢」。又如季兒伯(Gilbert)在他所著的《我的奇夢》一 書中說︰「我在夢境之中,好像住在托柏西──土維騰(Topsy一Turvyldom),那裡的邪惡就是美德,美德就是邪惡;美善就是卑鄙,卑鄙就是美 善;惡就是善,善就是惡;是就是非,非就是是;白就是黑,黑就是白。」豈非一種無法無天的世界,尤可見此種邪說之危險,對世道人心之禍患﹗現在的「道德相 對論」,即為其惡果。
4.此說想否認犯罪的責任──他們正如上文所批判的邪情惡欲一樣,乃牴觸良心與聖經,否認人類犯罪的責任,用其詭辯,使人卸責而卻歸咎於神,創造天地萬物之主,實屬褻瀆,大逆不道﹗
阿格孟能(Agamemnoon)說︰「我們犯罪,不能責備人,而應歸咎於古羅馬主神(Jupiter)和命運。罪應責怪萬物,非難萬人,自己則不負責 任。」誠如我國成語說︰「怨天尤人」,「逍遙法外」。這種為自己辯護表白的邪說,事實上乃為控告上帝。此乃魔鬼的傑作,因為它乃是控告者。他們的論據,乃 以「不完善」作出發點,因此以為人不能不犯罪。他們離棄了上帝,卻以他們所行所為,歸咎上帝。他們詭辯的理由,乃以為他們為非作惡,乃是人類本性必然的結 果,所以不算是他們所犯的罪。因為不是他們的作為,而乃為命運所使然。我們對他們這種狡辯,可用一句話答覆他們,就是「訴諸良心﹗」更深夜靜之時,捫心自 問﹗再從上帝的話──聖經來看,則罪並非限於世人的能力,而乃由於人類自己的自由意志,乃為自取其禍。再用我國的成語說,乃「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一失足成千古恨」﹗
照萊布尼茲和斯賓諾沙的見解,罪惡乃為缺乏經驗的疏忽,乃為不加思索,以惡為善,乃為無智,好像把手指放在火中;乃為跌倒,藉以學習步行。這亦好像未熟果 子的酸苦。這乃是為求改善管教與訓練。易言之,這乃是良善的準備,以及聖潔的胚種。所以犯罪墮落,並非降低,乃為升高的階梯。
費思克(John Fiske)也有相同的見解。他在其所著的《邪惡的奧秘》一書中說︰「邪惡乃是人類心靈裡面的印記,乃為不可缺乏的,乃為預先佈置將來天堂裡永永遠遠的榮 樂的背景」。易言之,罪惡乃是聖潔所必需的,正如黑暗乃使光明特別顯著所必有的背景。如果沒有黑,我們就永不會知道的。囂孟說,犯罪的可能,乃是因為上帝 為著人類,自動退職……罪惡的要素乃是人類自己作王。然而如果沒有這種一心作王,熱切的心志,就不會有與上帝聯合的意念。因為唯有經過敵對才會有認識的可 能。要知道「A」,必須經過「非A」。所以離棄上帝,乃為與上帝交契的必要條件。這乃是聖經的道理,「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五20)。…… 近代文化反對清教徒,因為他們崇拜德行,把它放在真理之上;因為他們又以十誡取代哥德更廣博的新誠命──要決志活在完善(Whole),美德 (Good),優美(Beautiful)裡面。最高的宗教,必定要完全以哥德這種綜合性的道理為基準。上帝乃是整個宇宙萬物的生命,各人的作為,乃是包 含在其內的各別機體的活動」。
羅斯說︰「邪惡乃為達成完全協和所必需的傾軋與衝突。從它本身來講,雖是邪惡的,但從它與總體的關係來說,乃有其價值,藉此可以對我們顯示其自己的有限性 與不完善。這是對上帝的憂傷,也是我們的憂傷;因為我們的憂傷,乃是上帝的憂傷,邪惡必須由其自己或他人加以克服,加以阻止,加以控製,才能使它成就良 善。一切有限的生活乃是一種與邪惡的鬥爭。今世的境界沒有一樣是能令人滿意的,但是永世的境界乃是完善的。我們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但是雖然如 此,如果從全部來看,卻又完全彰顯上帝的榮耀。這些難解的話,雖令人莫測,卻正為真正宗教最深奧的說明。如果在今世沒有渴慕的心,則在永世中勢將沒有平 安。主耶穌教我們禱告說︰『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乃正是哲學所認為簡單的事實。」
以上各家的見解,雖能誘世惑人,其實乃都似是而非,甚且曲解聖經,我們對他們的學說,須加批判駁斥︰
1.此種學說,乃是建立在泛神哲學上面──他們把心靈與肉體混淆;把強權視為公理。他們把罪惡視為有限性必有之物,而人類將永遠不能無限;則罪惡勢必永遠常存,不但在宇宙之間,且在每一個人裡面。
哥德(Goethe)、卡萊兒(Carlyle)和愛默生(Emerson),在他們的著作裡面,都代表這種見解。哥德用一個妙喻解釋他的見解說,這乃好 像一個人要想跳出他自己的黑影,顯為空想。哥德乃是斯賓諾沙的門徒,他相信在一個實體裡面,乃有各種自相衝突的思想與伸展的屬性。他把泛神的上帝觀,作為 各人自己的見解。他漠視罪惡的事實。赫敦氏(Huttom)說,他乃是世上最聰明而毫無謙遜與信仰的人,但卻沒有一個兒童那樣的智慧。赫敦又論哥德所著的 (浮士德)(Faust)一書說,這一場大戲劇,在它基本的哲學上,乃是完全虛妄的。此書基本的見解,乃以為完全邪惡的人也是非常有用的,因為他能激勵他 所引領犯罪的人,不至懶怠,而能採取行動。
卡萊兒乃是蘇格蘭一位有名無實的長老會教友(Scotch resbyterian minus Christianity)。當他二十五歲的時候,他就反對相信神蹟的宗教,他不信上帝,只信自然法。因此他就自崇拜客觀真理,變為崇拜主觀的「誠實」; 從崇拜有位格的意志,變為崇拜無位格的暴力。他空傳真理,服務與犧牲,但都是用命令的方式,而且乃是悲觀的。他看到英格蘭和威爾斯「兩千九百萬人,大都是 呆笨無用之徒」。他乃沒有愛心,也沒有補救之方,因此也沒有盼望。在內戰之時,他乃站在「奴隸所有人」(Slave Holder)方面。他宣稱他的哲學乃是以公義為權力;但他言不由衷,行不碩言,在實行的時候,則以強權為公義。他混淆道德的是非善惡,他後來在著作裡, 竟自稱他是「天堂地獄混合會的主席」(President ofthe Heaven一and一Hell-Amalgamation Society)。弗勞特氏(Froude)說,卡氏雖然信預定論,卻是一個殘酷寡恩的人。
愛默生也是一個崇拜暴力的人。他的泛神思想,乃充滿在他的詩文裡面。例如他在其所作的Cupido一詞裡面,大致說︰「這一個宇宙雖是非常堅固,卻是能被 愛滲透,他的眼雖被繃縛,但無論看旁,看下,看上,卻從不會有錯誤;他發出使人頭昏眼花的白光,射到上帝和撒但的窗裡,就能用或善或惡的計謀,把他們調和 起來。」
愛氏到處傳講他的邪說,以為人並沒有罪,僅不完善,可用教育,加以救治。「他要使上帝消散,成為一個抽象的觀念。使上帝變成萬物內在的神性,不再有超凡的 位格;他認為宇宙屬靈的主要的結構,乃是人類超凡敬拜的對象。」他在其《論文集》中說︰「主耶穌要拼吞人類,幸虧最猥褻的褻瀆上帝的無神主義者班納 (Thomas Paine)起而救助人類,抵抗這種充斥勢力的發展。」愛氏在「神學」院講演,他要把主耶穌的位格,從真正宗教中完全排除﹗他又認為「如果一個人要把他的 本性順從基督的本性,那便不能再成為人。」他殊不知主耶穌並非「拼吞」,而乃是為改變重生人類。敗壞墮落的人類,如果不受更高貴的心靈之衝擊,乃是不能長 進的。愛氏執持偏見,肆意詆毀,在神學院講演,不但不照聖經,且複牴觸聖經,誣指救主耶穌「基督要拼吞人類。」主耶穌明明說︰「我就是門,凡從我進來的, 必然得救……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著我。我又賜給他 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約一○9、10、27、28)。主耶穌又說︰「複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複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 死。」(約一一25、26)費曉氏(Fisher)說︰「愛默生的泛神思想,乃是前後矛盾,不能首尾一貫,自圓其說,所以他最後卒乃相信身體不朽,這必朽 壞的,必變成不朽壞的,並且宣稱他對此的信仰。」
這種學說,被稱為「青蘋果罪惡論」。以為罪惡乃僅似一個未熟的蘋果,只需時間與陽光,使它生長成熟,便美麗可口。但是此說乃根本不知罪惡的本質,罪惡並非 尚未成熟的青蘋果,而乃為果心裡面的蟲,決不能藉著生長而醫治。此說基本的缺陷,乃在其建立在泛神上面,關於泛神論之謬妄,著者已另有專書論之。
2,此說把可能與真實混為一談──他們重大的錯誤乃在把「可能的」與「真實的」混淆不清,拼為一談,因此把道德的邪惡視為道德的良善之必要的前提與條件。但是道德的邪惡乃僅可能使之成為良善,卻並非必定先要有邪惡。
高敦氏(George A.Gordon非Dr.Adonesam Judson Gordon)所著的《信心的新時代》一書,就代表這種謬見。他甚至荒謬絕倫地說,罪惡必須放在上帝的本性之內,他才會聖潔;這樣神性和邪惡就能在一個位 格里面。耶穌亦必定需要惡與善。人性既然是有限的,所以基督亦必定是罪人。我們世人既然常是有限的,所以也必常是罪人。
這種罪惡觀,可追溯到黑格兒的思想。在他看來,真正的罪是沒有的,也是不會有的,只有不完善,而且必定是不完善的。這乃是因為相對的,永遠不會變成絕對 的。救贖只是一種進化的過程,且要無限的延長,所以邪惡乃是一種永遠的情況。一切有限的思想,乃為無限思想的要素;一切有限的意志乃是無限意志的要素。因 此如果沒有邪惡,良善便不能存在。黑格兒哲學的指導原則乃為「凡是合理的,乃是真實的;凡是真實的,乃是合理的。」但是世上一切橫行不法,邪惡不義的事, 都眾目昭彰,是真真實實的,若照黑格兒的說法,乃必都是合理的,宵有是理,當不待智者而知其妄。所以塞特(Seth)批評黑氏說,他乃昧於「這苦難世界之 謎」。
皮特曼(Biedermann)的《教義神學》乃宗奉黑格兒哲學為基準。他說「邪惡乃是世界萬物的有限性,因為他們歸屬內在的世界秩序,都固守所有個體的 存在。所以邪惡乃是世上追慕聖善之人,必需的要素。」白拉特萊(Brad-ley)信從黑格兒之說,把罪惡僅僅視為一種相對現象(a re- lative appearance),其實並無其實質。人沒有自由意志,而且在上帝意志和人的意志之間,其中並無對敵。黑暗雖有毀壞的作用,但卻不像光明,並非一種積 極的力量。所以乃是可加攻擊,把它克服的。只要用光一照,便可把它消滅。因此邢惡也只要用良善,便可消滅。斯賓塞(Herbert Spencer)在他所著的《進化倫理觀》一書中說︰「在一不完善的人類之中,是不可能有完人的。」照黑格兒哲學的罪惡觀,甚至否認主耶穌基督的聖潔,實 屬褻瀆之尤。
3.此說乃不符眾所共知的事實──一切的罪並非都是消極的,由於無知愚昧,軟弱缺陷而犯的;而正相反,乃有積極的,強大有力的惡毒的意圖,故意的犯法作 亂,任性使氣,執意行惡。增加對於罪惡本質的知識,不會增加克製罪惡的力量;卻正相反,一再犯罪作惡,卻複剛硬其作惡的心。有最高智慧的人,未必是道德崇 高的人;而最大的犯罪作惡的人,絕非因為他意志薄弱,無知愚昧。
所以最大的罪人,並非軟弱無能之人,乃為堅強有力之人。例如羅馬帝國之尼羅暴君,我國的秦始皇和曹操,都非平庸愚昧之人,且有雄才大略;卻都殘酷寡恩,神 人共憤。賣主的猶大,也是精明幹練。魔鬼原有天賦的才能;但卻「從起初是殺人的……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所以罪惡並非僅是一種 軟弱,而實為一種權力。撒但乃是離神叛道,自私自利的知識能力的最確切的類型。
「加略人猶大……是個賊,又帶著錢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約一4一10)主耶穌派他做這事,乃是與他才幹最適切,且又投合其所好,並要藉此救他。有些人 所被派擔任的職務,乃是因為唯有那種工作,才能防止他們敗亡。猶大被試探被考驗,正和一般人相同,此乃照各人的脾性。猶大反對馬利亞拿極貴重的真哪噠香膏 抹主耶穌的腳,其真的動機乃是貪婪,而以慈惠賙濟窮人為託詞。猶大的罪,並非如這派學者之說,乃系由於軟弱或無智;而實為惡毒,以及對主耶穌基督的憎恨。
約翰生(E.H.Johnson)說︰「罪並非人的不完善,乃為人類邪惡本性積極的表現。」龍特氏(M.F.H. Round)乃是「全國監獄協會」(National Prison Association)的秘書,據他研究一千個犯人記錄的結果,發現四分之一的犯人,有特殊優良的體格與力量。其他四分之三,乃僅稍遜於一般人。並非限 於能力,可證此說之妄。
此種邪說,不但漠視罪惡,且以為罪惡可以成為聖潔。這種說法,誠如我國成語說,等於「痴人說夢」。又如季兒伯(Gilbert)在他所著的《我的奇夢》一 書中說︰「我在夢境之中,好像住在托柏西──土維騰(Topsy一Turvyldom),那裡的邪惡就是美德,美德就是邪惡;美善就是卑鄙,卑鄙就是美 善;惡就是善,善就是惡;是就是非,非就是是;白就是黑,黑就是白。」豈非一種無法無天的世界,尤可見此種邪說之危險,對世道人心之禍患﹗現在的「道德相 對論」,即為其惡果。
4.此說想否認犯罪的責任──他們正如上文所批判的邪情惡欲一樣,乃牴觸良心與聖經,否認人類犯罪的責任,用其詭辯,使人卸責而卻歸咎於神,創造天地萬物之主,實屬褻瀆,大逆不道﹗
阿格孟能(Agamemnoon)說︰「我們犯罪,不能責備人,而應歸咎於古羅馬主神(Jupiter)和命運。罪應責怪萬物,非難萬人,自己則不負責 任。」誠如我國成語說︰「怨天尤人」,「逍遙法外」。這種為自己辯護表白的邪說,事實上乃為控告上帝。此乃魔鬼的傑作,因為它乃是控告者。他們的論據,乃 以「不完善」作出發點,因此以為人不能不犯罪。他們離棄了上帝,卻以他們所行所為,歸咎上帝。他們詭辯的理由,乃以為他們為非作惡,乃是人類本性必然的結 果,所以不算是他們所犯的罪。因為不是他們的作為,而乃為命運所使然。我們對他們這種狡辯,可用一句話答覆他們,就是「訴諸良心﹗」更深夜靜之時,捫心自 問﹗再從上帝的話──聖經來看,則罪並非限於世人的能力,而乃由於人類自己的自由意志,乃為自取其禍。再用我國的成語說,乃「咎由自取」,「自作自受」, 「一失足成千古恨」﹗
罪惡是邪情惡欲
此說以為罪乃是世人肉慾的本性必然的結果,此乃因為人類心靈和血肉的機體相聯的結果。代表這種見解的乃為新神學鼻祖施萊瑪赫
(Schleiermacher)與羅德(Rothe)。近代的作者,則有費思克(John
Fiske)等,他們以為道德的邪惡乃是由動物的先祖遺傳下來的,顯為進化論的謬見。
施氏說,罪乃是一種獨立的(Seebstandigkeit),肉慾的功能,阻止聖靈決定性的大能。孩子從小就過一種肉體的生活,乃以肉體慾望為至上。他 肉身的官能,乃是試探的通道,肉體壓製心靈,心靈永不能擺脫肉體。所以罪惡乃是從人性的基層所發出來的瘴氣;或用施氏的話說︰「乃是血肉對心靈絕對的反 抗」。佛萊特雷(Pfleiderer)在他所著《基督教神學》一書中說,施氏乃是重複斯賓諾沙(Spi-noza)的話︰「此乃心靈不能控製血肉的情 慾」。費氏又在其《宗教哲學》一書中說︰「人從他本性中發展的時候,他下級的衝力已經得著自主與抵抗的力量,然後他的理智才能站在權威與堅強的地位。他自 我意志的脾性,乃是建立在人的特殊本性上面,所以可以稱它為先天的,遺傳的原有的罪」。
羅德對於罪的見解,乃見諸他的《教義神學》裡面,他的見解乃和他的連續創造說,有連帶的關係(關於連續創造說之謬妄,著者已在《系統神學》卷貳「上帝論」 一書中第十一章加以批判)。羅氏乃為一個徹底的進化論者,他妄以為人乃是萬物最高發展的結果,心靈乃是個人藉著神助而達成的;在他們裡面,由於繼續創造的 進展,乃有道德的發展。但在發展的過程之中,必然會有反常的方式,就成為罪惡的情慾。這種反常的情況,必然需要一種新的創造工作,這就是救贖。所以他雖倡 進化論,卻又相信主耶穌基督超凡的降生。果爾,這乃自承其進化論之謬妄。
費思克在《人類的命運》一書中說︰「原罪其實就是從動物遺傳來的,每一個人都帶著這個罪擔,進化乃是朝著救恩進展的過程。」波恩氏(Bourne)在他所著的《救贖論》一書中說︰「罪乃是人還沒有脫離動物的遺物……。」
以上各家對於罪的見解,實多未當,須加駁斥。
1.誤以罪從物質來──這些見解,似乎以為物質乃本來是邪惡的,乃為人類肉體的實質。此說乃是一種二元論。關於二元論之妄,著者於《系統神學)卷貳「上帝 論」一書第十一章已加批判。況且上帝造的人,乃有靈有體,人既有物質的機體,則無啻以上帝是創作邪惡的罪魁,豈非褻瀆至聖至善的上帝。
這種學說乃把身體視為監獄,名為「籠鷹說」(Caged Eagle Theory),或如柏拉圖說,身體乃為「靈魂的墳墓」,所以靈魂只有脫離身體才會淨潔,殊不知物質不是自有的,乃是上帝所造的,而且造得淨潔的。身體應 當是靈魂的僕役。我們不能以罪歸咎於官能,而應歸諸使用官能的靈。如果以罪歸於身體,乃等于歸罪於造身體的上帝,而以他作罪的創造者──此乃最大的褻瀆。 「人沒有理由可以控告他們的造物主。」罪惡並非僅僅靈與體的矛盾衝突,實乃靈在自己裡面的矛盾衝突。官感本身的活動並非罪惡,此乃摩尼教派的道理 (Manichaenism)。假如罪從身體而來,則主耶穌「道成肉身」(約一14),是「成了肉身來的」(約壹四2),亦必是一個罪人,宵有是理﹗
2.誤以由動物遺傳──很多人以為人類不道德的品行與作為,乃是從動物遺傳下來的遺物,乃是動物脾性不能免的殘餘。照此說法,乃就否認罪惡的真義,且尤否 認人是真的人,而乃為動物。罪必定是有關自由的,否則便不是真罪。如果以為罪乃是較弱的意志被低級衝力所壓服,乃是把動物的本性,而非人的意志,作為犯罪 的原因。又複等於說,人在最初的時候,並不是人,乃是動物。
複次,如把虛榮、自大、詭詐、惡念、毒心、仇恨、報複,視為乃是從動物遺傳下來的,那就否認人類的無罪時期,以及上帝乃是造物之主,人乃是照他的形像和樣 式造的,洛喀脫氏(B.W.Lockhart)說︰「動物的心不能認識上帝,不受律法的管製,也不能受管製,惟其因為是動物,也不會分別是非善惡。……倘 使人是動物,和動物毫無分別,則亦無知,不能分辨善惡,自亦不會犯罪;故人必異於禽獸,他始能知罪、犯罪。罪惡乃是較高的降服;較低的乃是向動物放棄靈魂 的本性。所以人類需要上帝的啟示的屬靈的力量醫治靈魂,造就靈魂,訓導靈魂,使其能夠得勝動物的脾性,並且得勝世界和其上盲目的情慾。而且最後的目的,乃 是要培養人類的心靈,使其進入自由、真理、仁愛,並且像上帝。」
有些新神學家,雖然相信人類的墮落,卻妄以為墮落乃是道德發展所必需的。例如蓋賴特(Emma manie Caillard)說︰「人在無罪時期,不知他們自己的缺陷,從而進到意識的境界。但因此人的意志變為奴僕,不再是主人。結果就停止進化,而需要拯救,使 他恢復主人的地位,而有繼續進化的可能。『道成肉身』乃是一種救贖的方法。但是即使人類沒有墮落,『道成肉身』仍是必需的,藉以指示人類進化的目標」。還 有李思兒(Lisle)說,自然世界藉著災難而進化,乃正如屬靈世界一樣。從根本上說,罪惡並不是從較高墮落到較低;而乃是從較低升到較高;並非為吃了分 別善惡樹的禁果,而乃是不能分享生命樹上的果子。生命樹乃是代表和上帝的交契與來往。假如無罪的人,能夠竭力達到這目的,他就不致墮落。人決意拒絕揀選那 較高的,以是導致他的墮落到較低的。他揀選那較低的乃是出於他的自由意志。於是就失去了他對上帝的向心力,便遠離上帝,逞其私志,發展他自己。從此便背道 而馳,恢復他野蠻的獸性。雖然如此,人既是自覺的,能夠自由行動的,所以他雖墮落,仍是保持他的責任感,其內心常常充滿恐懼,戰兢與憂傷痛苦之感。言外之 意,人似更是無需救贖的。
3.此說乃不符事實──他們乃根據不完全的事實來歸納,只講罪乃是由於人之自我貶抑,殊不知事實上乃適得其反。罪最壞的情況,乃是人的自高自大,要「如上 帝」(創三5)。「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上帝眾星以上;……要升到高雲之上,……與至上者同等。」(賽一四13、14)舉凡貪婪、嫉妒、高傲、 野心、惡念、毒心、殘暴、報仇、自義、不信、與神為敵,凡此種種,沒有一樣是肉慾之罪。此說以為罪乃世人肉慾的本性必有的結果,則對於上列之罪,不能自圓 其說,加以完善的解釋。
例如世上知名的人物,德國詩人,著名作家,哥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和法國君王蓋世英雄拿破崙(Napoleon Bonaparte),他們的罪,都非在邪情惡欲,而乃在心智(intellect)和意志(will),尤其是拿破崙,他曾對世界宣稱︰「你在我面前, 並沒有別的神。」在他皇帝的寶座之上,他用金字寫著出埃及記三章十四節,上帝對摩西說的話︰「我是自有永有的」。但他到了晚年就悔悟,世上君王,連他在 內,都要滅亡,唯有主耶穌基督要永遠作王,受萬民敬拜。他最後也皈依基督(詳見拙著《世界名人宗教觀》第十四章,及教會史家Philin Schaff(基督論》附錄)。
4.此說於理尤不通──照此說來講,勢必引到這乖謬的結論。例如他們說,用苦修行來削弱邪情惡欲的力量,則必能減輕罪惡的權勢;而人因年老力衰,官能的作 用,也隨之衰退,人愈老,罪性也愈減輕;脫離肉體的靈必然聖潔,而死亡便是唯一的「救主」﹗其說之妄,當不待智者而自明。
其實苦修行的功效,乃僅改變犯罪的傾向。誡如我國成語說,「扶得東來西又倒」。苦修行乃僅使屬靈驕傲與專橫,取代了肉體的情慾。江山好移,本性難改;年紀 老邁,並不能改其本性。守財奴愈近老死,把他的金子,抓得愈緊,絲毫不肯放鬆。況且罪惡並非在肉體,罪惡絕不因年老力衰而減輕。撒但根本沒有肉體,但它卻 是邪惡的魔王。肉體的死亡,不能救人脫離罪惡,唯有主耶穌基督代死十字架才能拯救罪人。世界上許多哲學家,人文主義者,例如休謨(David Hume)或史脫勞(David Strauss),或是約翰密勒(John Stuart Mill)都算是潔身自好,並非放縱情慾的肉慾主義者,他們如果聽到主耶穌基督,憑他權威,需要他們承認他們的罪,求他贖罪的寶血,洗淨他們的罪,必在心 理上深閉固拒,大起反感。
5,此說乃曲解聖經──羅馬書七章十八節說︰「……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其中「肉體」一詞, 不是僅指身體,乃指人整個本性沒有上帝的靈。聖經清楚認為罪的中心乃是在靈魂,並非在物質的機體。「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 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一13、14)。他決不會造人的本性去試探他。
聖經用「肉體」一詞,並非指物質的機體,而乃為罪惡所用的一個污名,這乃指示我們人的本性,如果沒有上帝,乃是像沒有靈魂住在裡面的肉體一樣,是會惡化 的、朽壞的、滅亡的。羅馬書八章七節「體貼肉體的」(Carnal Mind or Mind of the Flesh)一詞,並非指「肉慾的心」,或放縱情慾,乃僅指不受聖靈的控製,沒有真正的生命。因為「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原 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不能得上帝的喜歡。」(羅八6-8)梅那氏(Meyer)認為了「肉體」乃完全是人的要素,乃是敵對上帝本性的。浦伯氏 (Pope)在他《系統神學》中說,「肉體」一詞乃是指整個人,體、魂與靈乃與上帝分離,乃與動物無異。慕勒氏(Julius Muller)說「肉體」一詞乃指人類僅活在人的本性裡面,也僅為其本性而後,乃與上帝的生命隔絕,而且敵對上帝。狄克生氏(Dickson)說,肉體乃 是人的本性沒有靈或氣……人靠他自立,或是「我行我素」,敵對上帝。屬血氣的人,毫不了悟,他還未得著上帝的恩典,也還沒有完全受了恩典的感應。甚且深閉 固拒,自暴自棄,自絕神恩。
雅各書一章十四、十五節︰「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無智的或無害的慾望,乃在犯罪之先,只是一種傾向,僅 能引起犯罪,要到了意志決定不顧上帝律法,逞其衝動而行,始成為罪。馬丁路德說,保羅在羅馬書所用的肉體一詞,乃是指整個人的身體、靈魂、理智及其一切性 能而言。墨蘭敦(Melanchthon)說,肉體乃是指沒有聖靈的整個人的本性,官能與理智而言。於此可見此說乃曲解聖經。
6.此說不明罪本質──他們不闡明罪的真義,實際上等於否認罪的存在。如果說罪是從我們原有的體質裡面發生出來的。則罪乃是一種必然應有之物,將不成其為罪。
施氏說,罪乃是一種獨立的(Seebstandigkeit),肉慾的功能,阻止聖靈決定性的大能。孩子從小就過一種肉體的生活,乃以肉體慾望為至上。他 肉身的官能,乃是試探的通道,肉體壓製心靈,心靈永不能擺脫肉體。所以罪惡乃是從人性的基層所發出來的瘴氣;或用施氏的話說︰「乃是血肉對心靈絕對的反 抗」。佛萊特雷(Pfleiderer)在他所著《基督教神學》一書中說,施氏乃是重複斯賓諾沙(Spi-noza)的話︰「此乃心靈不能控製血肉的情 慾」。費氏又在其《宗教哲學》一書中說︰「人從他本性中發展的時候,他下級的衝力已經得著自主與抵抗的力量,然後他的理智才能站在權威與堅強的地位。他自 我意志的脾性,乃是建立在人的特殊本性上面,所以可以稱它為先天的,遺傳的原有的罪」。
羅德對於罪的見解,乃見諸他的《教義神學》裡面,他的見解乃和他的連續創造說,有連帶的關係(關於連續創造說之謬妄,著者已在《系統神學》卷貳「上帝論」 一書中第十一章加以批判)。羅氏乃為一個徹底的進化論者,他妄以為人乃是萬物最高發展的結果,心靈乃是個人藉著神助而達成的;在他們裡面,由於繼續創造的 進展,乃有道德的發展。但在發展的過程之中,必然會有反常的方式,就成為罪惡的情慾。這種反常的情況,必然需要一種新的創造工作,這就是救贖。所以他雖倡 進化論,卻又相信主耶穌基督超凡的降生。果爾,這乃自承其進化論之謬妄。
費思克在《人類的命運》一書中說︰「原罪其實就是從動物遺傳來的,每一個人都帶著這個罪擔,進化乃是朝著救恩進展的過程。」波恩氏(Bourne)在他所著的《救贖論》一書中說︰「罪乃是人還沒有脫離動物的遺物……。」
以上各家對於罪的見解,實多未當,須加駁斥。
1.誤以罪從物質來──這些見解,似乎以為物質乃本來是邪惡的,乃為人類肉體的實質。此說乃是一種二元論。關於二元論之妄,著者於《系統神學)卷貳「上帝 論」一書第十一章已加批判。況且上帝造的人,乃有靈有體,人既有物質的機體,則無啻以上帝是創作邪惡的罪魁,豈非褻瀆至聖至善的上帝。
這種學說乃把身體視為監獄,名為「籠鷹說」(Caged Eagle Theory),或如柏拉圖說,身體乃為「靈魂的墳墓」,所以靈魂只有脫離身體才會淨潔,殊不知物質不是自有的,乃是上帝所造的,而且造得淨潔的。身體應 當是靈魂的僕役。我們不能以罪歸咎於官能,而應歸諸使用官能的靈。如果以罪歸於身體,乃等于歸罪於造身體的上帝,而以他作罪的創造者──此乃最大的褻瀆。 「人沒有理由可以控告他們的造物主。」罪惡並非僅僅靈與體的矛盾衝突,實乃靈在自己裡面的矛盾衝突。官感本身的活動並非罪惡,此乃摩尼教派的道理 (Manichaenism)。假如罪從身體而來,則主耶穌「道成肉身」(約一14),是「成了肉身來的」(約壹四2),亦必是一個罪人,宵有是理﹗
2.誤以由動物遺傳──很多人以為人類不道德的品行與作為,乃是從動物遺傳下來的遺物,乃是動物脾性不能免的殘餘。照此說法,乃就否認罪惡的真義,且尤否 認人是真的人,而乃為動物。罪必定是有關自由的,否則便不是真罪。如果以為罪乃是較弱的意志被低級衝力所壓服,乃是把動物的本性,而非人的意志,作為犯罪 的原因。又複等於說,人在最初的時候,並不是人,乃是動物。
複次,如把虛榮、自大、詭詐、惡念、毒心、仇恨、報複,視為乃是從動物遺傳下來的,那就否認人類的無罪時期,以及上帝乃是造物之主,人乃是照他的形像和樣 式造的,洛喀脫氏(B.W.Lockhart)說︰「動物的心不能認識上帝,不受律法的管製,也不能受管製,惟其因為是動物,也不會分別是非善惡。……倘 使人是動物,和動物毫無分別,則亦無知,不能分辨善惡,自亦不會犯罪;故人必異於禽獸,他始能知罪、犯罪。罪惡乃是較高的降服;較低的乃是向動物放棄靈魂 的本性。所以人類需要上帝的啟示的屬靈的力量醫治靈魂,造就靈魂,訓導靈魂,使其能夠得勝動物的脾性,並且得勝世界和其上盲目的情慾。而且最後的目的,乃 是要培養人類的心靈,使其進入自由、真理、仁愛,並且像上帝。」
有些新神學家,雖然相信人類的墮落,卻妄以為墮落乃是道德發展所必需的。例如蓋賴特(Emma manie Caillard)說︰「人在無罪時期,不知他們自己的缺陷,從而進到意識的境界。但因此人的意志變為奴僕,不再是主人。結果就停止進化,而需要拯救,使 他恢復主人的地位,而有繼續進化的可能。『道成肉身』乃是一種救贖的方法。但是即使人類沒有墮落,『道成肉身』仍是必需的,藉以指示人類進化的目標」。還 有李思兒(Lisle)說,自然世界藉著災難而進化,乃正如屬靈世界一樣。從根本上說,罪惡並不是從較高墮落到較低;而乃是從較低升到較高;並非為吃了分 別善惡樹的禁果,而乃是不能分享生命樹上的果子。生命樹乃是代表和上帝的交契與來往。假如無罪的人,能夠竭力達到這目的,他就不致墮落。人決意拒絕揀選那 較高的,以是導致他的墮落到較低的。他揀選那較低的乃是出於他的自由意志。於是就失去了他對上帝的向心力,便遠離上帝,逞其私志,發展他自己。從此便背道 而馳,恢復他野蠻的獸性。雖然如此,人既是自覺的,能夠自由行動的,所以他雖墮落,仍是保持他的責任感,其內心常常充滿恐懼,戰兢與憂傷痛苦之感。言外之 意,人似更是無需救贖的。
3.此說乃不符事實──他們乃根據不完全的事實來歸納,只講罪乃是由於人之自我貶抑,殊不知事實上乃適得其反。罪最壞的情況,乃是人的自高自大,要「如上 帝」(創三5)。「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上帝眾星以上;……要升到高雲之上,……與至上者同等。」(賽一四13、14)舉凡貪婪、嫉妒、高傲、 野心、惡念、毒心、殘暴、報仇、自義、不信、與神為敵,凡此種種,沒有一樣是肉慾之罪。此說以為罪乃世人肉慾的本性必有的結果,則對於上列之罪,不能自圓 其說,加以完善的解釋。
例如世上知名的人物,德國詩人,著名作家,哥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和法國君王蓋世英雄拿破崙(Napoleon Bonaparte),他們的罪,都非在邪情惡欲,而乃在心智(intellect)和意志(will),尤其是拿破崙,他曾對世界宣稱︰「你在我面前, 並沒有別的神。」在他皇帝的寶座之上,他用金字寫著出埃及記三章十四節,上帝對摩西說的話︰「我是自有永有的」。但他到了晚年就悔悟,世上君王,連他在 內,都要滅亡,唯有主耶穌基督要永遠作王,受萬民敬拜。他最後也皈依基督(詳見拙著《世界名人宗教觀》第十四章,及教會史家Philin Schaff(基督論》附錄)。
4.此說於理尤不通──照此說來講,勢必引到這乖謬的結論。例如他們說,用苦修行來削弱邪情惡欲的力量,則必能減輕罪惡的權勢;而人因年老力衰,官能的作 用,也隨之衰退,人愈老,罪性也愈減輕;脫離肉體的靈必然聖潔,而死亡便是唯一的「救主」﹗其說之妄,當不待智者而自明。
其實苦修行的功效,乃僅改變犯罪的傾向。誡如我國成語說,「扶得東來西又倒」。苦修行乃僅使屬靈驕傲與專橫,取代了肉體的情慾。江山好移,本性難改;年紀 老邁,並不能改其本性。守財奴愈近老死,把他的金子,抓得愈緊,絲毫不肯放鬆。況且罪惡並非在肉體,罪惡絕不因年老力衰而減輕。撒但根本沒有肉體,但它卻 是邪惡的魔王。肉體的死亡,不能救人脫離罪惡,唯有主耶穌基督代死十字架才能拯救罪人。世界上許多哲學家,人文主義者,例如休謨(David Hume)或史脫勞(David Strauss),或是約翰密勒(John Stuart Mill)都算是潔身自好,並非放縱情慾的肉慾主義者,他們如果聽到主耶穌基督,憑他權威,需要他們承認他們的罪,求他贖罪的寶血,洗淨他們的罪,必在心 理上深閉固拒,大起反感。
5,此說乃曲解聖經──羅馬書七章十八節說︰「……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其中「肉體」一詞, 不是僅指身體,乃指人整個本性沒有上帝的靈。聖經清楚認為罪的中心乃是在靈魂,並非在物質的機體。「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 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一13、14)。他決不會造人的本性去試探他。
聖經用「肉體」一詞,並非指物質的機體,而乃為罪惡所用的一個污名,這乃指示我們人的本性,如果沒有上帝,乃是像沒有靈魂住在裡面的肉體一樣,是會惡化 的、朽壞的、滅亡的。羅馬書八章七節「體貼肉體的」(Carnal Mind or Mind of the Flesh)一詞,並非指「肉慾的心」,或放縱情慾,乃僅指不受聖靈的控製,沒有真正的生命。因為「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原 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不能得上帝的喜歡。」(羅八6-8)梅那氏(Meyer)認為了「肉體」乃完全是人的要素,乃是敵對上帝本性的。浦伯氏 (Pope)在他《系統神學》中說,「肉體」一詞乃是指整個人,體、魂與靈乃與上帝分離,乃與動物無異。慕勒氏(Julius Muller)說「肉體」一詞乃指人類僅活在人的本性裡面,也僅為其本性而後,乃與上帝的生命隔絕,而且敵對上帝。狄克生氏(Dickson)說,肉體乃 是人的本性沒有靈或氣……人靠他自立,或是「我行我素」,敵對上帝。屬血氣的人,毫不了悟,他還未得著上帝的恩典,也還沒有完全受了恩典的感應。甚且深閉 固拒,自暴自棄,自絕神恩。
雅各書一章十四、十五節︰「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無智的或無害的慾望,乃在犯罪之先,只是一種傾向,僅 能引起犯罪,要到了意志決定不顧上帝律法,逞其衝動而行,始成為罪。馬丁路德說,保羅在羅馬書所用的肉體一詞,乃是指整個人的身體、靈魂、理智及其一切性 能而言。墨蘭敦(Melanchthon)說,肉體乃是指沒有聖靈的整個人的本性,官能與理智而言。於此可見此說乃曲解聖經。
6.此說不明罪本質──他們不闡明罪的真義,實際上等於否認罪的存在。如果說罪是從我們原有的體質裡面發生出來的。則罪乃是一種必然應有之物,將不成其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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