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人的本質

人的本質,包括一個有形的身體,和一個無形的靈魂。身體來自塵土,靈魂出自神之氣。身體和靈魂,組成一個完全的人,單是身體,不能代表臉;而是當神「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裡」之後,他才成為一個有靈的活人(創二︰7)。後來,人因罪而受咒詛,一個死亡的人,他的身體也不再能代表人,因為身體必將朽壞,意識也必將消滅(詩一一五︰17;傳九︰5)。
另 一方面,人的靈魂雖然是具有意識,不如死後的身體沒有知覺,但靈魂若與身體拆散,也不完全,不能代表人。因此,耶穌基督降世,不單是救人的靈魂,而是救整 個的人。保羅並不以靈魂救為滿足,卻說︰「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裡歡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羅八︰23)。
無論已過世的信徒,或是尚存留在世上的信徒,當基督再來之時,都要改變,「這必配壞的,總要變成不配壞的,這必死的,總要變成不死的」(林前十五︰53)。
聖經有時用「死人」的字樣,但這不過是一種通常的用詞,而上下文清楚表明,死人不是完全的人,不是整個的人。同樣,聖經中有時用「靈魂」來指「人」,但上下文也清楚表明,那是形容有生命和生氣的活人。(中文聖經譯本普通用意譯,如創二︰7;四十六︰26,原文作「魂」,中文聖經譯作「人」)。這種實例多不勝數。
有時「靈魂」是代表人離世後的自我意識,在救恩尚未完成前暫時作為人的存在的代名詞,但這些靈魂並不真能代表整個的人(腓一︰23;啟六︰9;廿︰4)。
神當初所造的人,包括靈魂和身體,因此「人」的定義必定包括這兩方面的品質。人因罪而致身體與靈魂分離,但這不是一種自然的現象,而是一種反自然的現象。這種反自然現象,將在救恩完成時消除,身體和靈魂重新結合,恢復當初神造人時之原來品質。
一、屬體部分
身體是人的外形部分,是人靈魂的居所,也是發揮人的意志之器皿。人的意志,藉著身體的行動,得以表露(羅六︰12~13;十二︰1)。身體雖受靈魂的指揮行事,卻並不因此低於靈魂。身體和靈魂之間的微妙關係,不是我們能忖度的。
身體本身並非罪惡,也不是罪的源頭,或帶著罪的傾向。希臘哲學家將身體當作幽禁靈魂之監牢;他們認為,靈魂必須脫離身體的束縛,才能得到處貼。東方的宗教,往往也有類似的看法,以為苦待肉身乃是達到純淨自由之途徑。
聖經的啟示,觀點不同。神所造的一切事物和生命,都是合宜美好的,包括肉體在 內。神對亞當夏娃這懲罰,並非是在他們吃食禁果的行動之故,而是因他們對比行動所作之決定。因此對罪的懲罰,也是針對整個的人而定。
論到罪惡的問題時,聖經從不把身體和靈魂作對照,將罪諉諸身體的行動。聖經中所提的屬體和屬靈的對照,是指屬世和屬神的對照(羅七︰5~6;八︰4~9)。身體不過是人心表顯的工具,不是獨立的單位。
對於人的屬體部分之瞭解,至少與其它五個主要的教義有關︰
1.道成肉身
基督降世,是由童貞女瑪利亞所生,成為罪身的形狀(羅八︰3) 在當時教會中有一部分人士,由於受到異教哲學的影響,而輕視一切屬體之物質,因此直接或間接地否認基督道成肉身的道理。使待約翰在他的書信中,非常肯定地 指責這種異端。他說︰「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神的……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神,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約壹四︰2~3上)。因為,基督若沒有真正取了人的身體,他就沒有真正為我們的罪而受死。被釘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必定是一個具有血肉之體的基督(腓三︰7~8;提前三︰16)。
2.複活
基督的複活,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十五︰20),並且帶給我們複活的盼望(十五︰12~1950~53)。信主的人,不但靈魂得救,身體也必得贖(羅八︰23)。 這證明身體的重要,它是完整的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羅認為,基督若沒有複活,就失增了信徒複活的保障,也失去了的福音的內容。所謂靈魂的複活,或精神不 死的空洞口號,乃是與聖經的見證相牴觸的。耶穌在複活後親自賂門徒顯現,並且對多馬說︰「伸過你的指頭來,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來,探入我的肋旁」(約廿27)。
3.信徒成聖
重生乃是指個整個的重生。雖然信徒在世界上仍舊帶著敗壞的身體,但是一個得救的人,他的身體已經成為聖靈居住的殿(林前六︰19),而且作為服侍神的器具(羅六︰1319下,22)。因此信徒追求成聖,絕不是藉著苦待肉體,將之視作犯罪的根源,反而應當利用身體,達到成聖的目的(羅十二︰1~2)。
4.完全成聖
另一方面,身體雖然不是使人墮落的原因,也不是罪惡的根源,但是卻因人的犯罪而壞了。一個重生得救的人,在原則上被神稱為是義人,但在實際生活上還是常常犯罪,原因之一是由於這敗壞的身體尚未得贖(羅七︰24~25;八︰23)。因此我們必須要避免另一種議論,認為信徒能在今世達到完全成聖的地步。這種錯誤的見解,往往引致自滿自傲的罪,並且沒有認清罪的嚴重性(約壹一︰8~10)。
5.最後審判
最後的審判,乃是根據人在世上之時所行的事,而不是根據人在身體之外所作用的。人的命運,是決定於他在世上的生活,並且罪人也將要複活而受審(林後五︰10;來九︰27;啟廿︰11~14)。
二.屬靈部分
人除了身體之外,尚有屬靈的部分,稱為靈魂。有些解經家認為,靈和魂為兩種不同的素質,而另一些神學家則相信,靈和魂是兩個不同的名詞,但是指同一種素質,前者的見解稱為三元論,而後者的觀念則是二元論。
在研究本題之前,應當注意一件事,即中文國語聖經譯本對心理上名詞之翻譯,非但毫不一致,而且極其紊亂,不能作為論證的依據。一個較妥當的辦法是參考英文聖經譯本,查看各段經文的原文用詞,以分辨「靈」,「魂」,「心」等心理上的名詞。
1.三元論
三元論對人的結構之觀念,並不完全一致的。一般而言,他們認為,人的身體屬體部分,人的魂為生命之元素,相同於一般動物之魂,而人的靈則是理性及宗教意識等的所在地。靈為最高超的部分,魂的地位是介乎靈與體之間,體則是最低的部分。三元論派所持的理由如下︰
□希伯來書四︰12及貼撒羅尼迦前書五︰23指出,人具有靈、魂、體三部分。
「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
□人既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的,而神乃是三位一體的,這似乎暗示人也是三元性的。
□一般動物都有魂,魂是動物的生命力。而人則除了生命力外,尚有理性及靈性之表現,且能與神有靈交,故是有靈的。(注︰傳道書三︰21中譯文譯作︰「誰知道人的靈是往上升,獸的魂是下入地呢。」原文為「靈」。)
□創世紀二︰7記載人的受造時,提到三種素質。「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注︰原文直譯應作「他就成了活的魂」)
2.二元論
二元者相信,人的結構在基本上是二元性的,即包括身體和靈魂。他們認為,在論到人的結構時,「靈」與「魂」往往是兩個通和的名詞。這種見解的理由列舉如下︰
□聖經中不但提到靈和魂,也提到心,性,意等名詞。若要堅持每一個名稱必須代表一種素質,則人的結構將要包含六七種。
□許多經文都證明,靈和魂是兩個通用的名詞。茲舉數例於後︰
□人有時被稱為包含靈與體,而有時則被稱為包含魂與體。顯見靈和魂是兩個通用的名詞(林前七︰34;雅二︰26;太十︰28)。
□論到人的死,聖經有時稱之為「靈離開了」,而有時則稱之為「魂離開了」(待七︰59;路八︰55。創卅五︰18;王上十七︰21~22)。聖經有時稱那些已經離開世界的信徒為靈,有時則為魂(來十二︰23。啟六︰9;廿︰4)。耶穌基督為罪人捨身之事,也是用靈和魂兩個名詞交互而論的(約十九︰30;約十︰15)。
□聖經在描述人與神的靈交時,也是以靈和魂為通用的名詞。此點特別否定了三元論之以靈為人與神交通之部的說法。
瑪利亞的頌讚︰「我心(直譯應作「魂」尊主為大,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榮)」(路一︰46~47)。此處瑪利亞顯然是指她的靈魂尊主為大,且以她的神為樂(參賽廿六︰9)。大衛更單獨應用「魂」為他對神的頌讚。他說︰「我  的心哪(直譯應作「魂」),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他的聖名」(詩一O三︰1;參詩一三O5~6)。
□基督為人的罪而憂傷,這憂傷有時稱為靈的憂傷,有時稱為魂的憂傷(可八︰12;太廿六︰38;參徒十七︰16;彼後二︰8)。
□靈性的增長往往以「魂」字來代表的(徒十四︰22;雅一︰21;弗六︰6︰〔直譯〕;西三︰23〔直譯〕)。
主耶教訓人說,最大的試命乃是︰「你要盡心,盡性(直譯應作「魂」),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30)。耶穌顯然是指,人應當全心全身地愛神,然而,在他的這句話中,卻並沒有提到人應當以他的「靈」來愛神。
3.對三元論的批判
□三元論者稱罪人為一個有魂的人,稱重生的人(特別是一個虔誠的人)為一個有靈(和魂)的人,因為他們聲稱,人在犯罪後,他的靈就失去了功效,與神隔離,直到重生得救後救恢復活動。然而聖經並無比種劃分。人確是因犯罪而敗壞了,影響及全身(林後七︰1;雅四︰5)。一個重生得救的人,並非是重新受到他自己的靈和管轄,而是受到聖靈的管轄(林前六︰19;羅八︰9)。
□三元論者認為,基督徒成聖的進展,是在於讓他的靈逐漸地增強對他的魂和體的控製,因此引成一種屬靈之驕傲的態度,而忽視限信徒的成聖,是藉著神的靈之運行和控製(排二︰12~13)。
□三元論者往往認為,人在犯罪是由於他的魂控製他本身的靈所致。因此偏重於以魂的反叛犯罪的根源。而聖經則指峽整個的人,或稱人的心(創  六︰5;耶十七︰9)。
□三元論對「靈」和「魂」所作的區別,是與聖經的見證相衝突的。此點可自前所舉的例子上得到證實。
有兩節聖經似乎是支持三元論的見解,即貼前五︰23及來四︰12。 關於「貼前」的經文,保羅的目的是要強調,整個的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堅持這段經文證明人是由靈、魂、體,人得蒙神的保守。若要堅持這段經文證明人是由 靈、魂、體,組合而成的,那麼他們也必須要承認,耶穌所稱的試命總結上包括心、魂、意、力(體)四個不同的部分了(可十二︰30),因為耶穌在該面經文中,也是強調整個的人應當愛神之原則。
論到希伯來書四︰12的經文,我們應當注意下列各點︰
□該處不但提到魂與靈,也得到心以及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魂與靈若是人內兩種不同的元素,那麼「心」豈非也應當被列為是一種元素嗎?如此,三元論應當改作四元論了。
□ 靈與魂是代表人內心的深處,正如骨節與骨髓是代表人體的深處。骨節與骨髓顯然不是代表人的身體。骨隨只是包含在骨內的一種素質,而骨節乃是指骨與連接之 處。希伯來書著者很可能提到靈與魂,以便和骨節與骨髓成一(兩與兩之)對比。而且事實上,聖經中常常應用靈與魂兩個名詞的。本節的重點是要指出,神的道極 其有力,甚至能刺透人的最深入這處,最難接觸的部分。而靈與魂,骨節與骨髓只是舉例為證而已。
我 們必須刻,解經的一個基本原則乃是「以經解釋」。聖經中極大多數之經文,既然是以靈與魂為通用的名詞,而貼撒羅尼迦後書及希伯來書中的兩節經文,又並非必 須按三元論來解釋,二元論顯然是合乎聖經的教訓。但是我們再一次申明,人之為人,包括靈魂和身體,而且我們無法硬性地把它們拆開分解。
三、靈魂之來源
關於人的靈魂之來源,一般而言,有三種論說,即先存論,承襲論,及創造論。
1.先存論
根據此種論說,人在未出世之前,他的靈魂早已單獨存在,而且它影響到一個人在世上的景況。靈魂進入身體而生出於世上被視為一種懲罰,因此凡人都帶著罪惡進入世界。這種論說顯然是與聖經的教訓相背的。
2.承襲論
承襲論者認為,人的靈魂猶如他的身體,乃是從父母承襲繼傳而來。他們的理由可以分述如下︰
□當神造人的時候,聖經只有記載他將生氣吹入亞當的鼻孔,並未提起他也將生氣吹入夏娃的鼻孔。而且保羅稱說,夏娃是出自亞當(林前十一︰8)。由此推論,亞當之後裔的生命,也必然是承襲而來的。
□動物的繁殖並不限於身體。它們的生命顯然是承襲而得的。
□子女往往承襲父母的品格及性情等特徵。這似乎證明,子女不但從父母得到身體,也得到靈魂。
□人類本性的敗壞,也似乎證實承龍論,即亞當本性的敗壞,遺傳給他的後裔,而且世世相襲(注︰承襲論者通常相信「原罪實存論」的。)
承襲論面對的最大困難,是在於如何解釋基督無罪的人性。如果人的靈魂是從父母承襲而來的,並且如果全人類都是實存於亞當的生命內,那麼耶穌的人性,也將無可避免的地成為有罪的了。
此 外,根據承襲論,子女的靈魂是由父母之處承襲而來,而且認為是由父母的靈魂中分裂而得的,那麼人的靈魂將會因繁殖而分裂。但是聖經中從未有此種教訓或暗 示。雖然動物的靈魂似乎和身體同是承襲而得的,但是動物的靈魂卻和人的靈魂有極大的區別。基中一個主要的區別即是,人的靈魂自開始後將是永遠繼續存在的, 而動物的魂則是暫時的(傳三︰21)。
再 者,假使一個人的罪,及因罪崦得的懲罰,是因為他在亞當的生命中已經存在,而且他的敗壞的靈魂,是代代相傳襲而來的,那麼他不但須要擔當亞當第一次的犯 罪,也須是擔當亞當一生中所有的罪,以及其他祖先在世時的一切罪過。然而保羅明白指出,世人因亞當一人一次所犯的罪,都成為罪人。原罪是指亞當第一次的 罪,而並不包括亞當一生中其它的罪過(羅五︰1219)。
3.創造篇
歷代基督教會的主流,是以創造論為合乎聖經的教訓。創造論相信,人的靈魂是由神直接創造的。靈魂的形成大約是在開始懷胎的期間(參詩五十一︰5;路一︰44;加一︰15)。
創造論所據的理由如下︰
□創世紀二章七節明顯指出,身體雖是由塵土組成的,而人的靈魂卻是由神直接賜與的(傳十二︰7;賽四十二︰5;亞十二︰1;業十二︰9)。
□創造論符合聖經對人的靈魂之一般教訓,即人的靈魂是個別性的。每一個靈魂是完整的,具有個別的特性及自我的意識,而不是從父母的靈魂分裂而形成的。
□創造論比較滿意地解釋基督無罪的道理。靈魂既非是自父母之處承襲而來,而是來自神,那麼耶穌可以藉著道成肉身,帶著人的靈魂和身體,而同時仍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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