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切生物之中,人明顯與其他生物有著極大的差別,在整全的人性架構下,表現出具有靈魂體三個不同層次的特徵表現,而近代人的位格探討就是環繞在這三者之間,如何整體的運作所承現出的文化社會現象。
自
十六世紀文藝復興以降,人文主義逐漸興起,各類思考人的定位的思想,多如過江之鯽,「人」成為主流的探討對象,啟蒙時期更為了脫離中古世紀的所謂黑暗時
期,不再受傳統基督教思想的禁錮,理性主義成為衡量一切的基礎,而身為理性的主體
─-「人」,成為最高的道德標準,一切以「我」為中心,當尼采在「歡愉的知識」一書中,宣佈上帝已死時,虛幻的「超人」觀念更驅動著這個世代,朝向未可知
的將來。但在這廿一世紀剛剛開始的階段,我們卻可輕易的發現,兩百餘年來,理性並未進化成一切答案的源頭,倒是理性的分析,越來越將人區分為各個部份,將
人分為「人」及「位格」,人不再是一個整體,反倒是試驗室中的一個冰冷的軀殼,越來越「去人化」(de-humanization)及「物化」(reification),自然由此產生極具爭議的倫理道德問題,人生存的定義、目的及意義等等,人到底是否有能力以理性來解決,還是回到傳統的基督教以上帝為本的人觀,可能是理性本身要面臨的最大難題了。
早
期希羅的思想,以二元論為主體,認為宇宙分為以心靈感應的理念界,是永恆不動的,另一為感官神經所能經歷的感官界,從此發展出的人的靈體二元論,不朽的
靈魂被朽壞的肉體所綑鎖,但希哲的探討卻是相當相反的,一派以為人的獨一性是沒有辦法描繪的,但柏拉圖卻認為人的差異性要放在其合一性之下來理解,但相同
的是他們輕肉體而重靈魂的理念。至主前四世紀,希臘在文哲史方面,已有非常規模的發展,人的優越性及其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是人性中不可或缺的條件,這樣
一種「以人為中心」的哲學教育探討, 為西方文明造成了無法忽視的重要影響力。
自啟蒙運動,人的理性成為界定及確立真理的基礎與規範,人成為主體,世界便被化成主體意識內的「世界圖像」,
此種由人主體所顯現的圖像,因著人主觀性的差異,便形成了一幅散亂扭曲而片段的影像,而這些影像再衝激人們毫無基石的理性思想,互相作用,終導致人觀的分
崩離稀,人及位格的分離探討,正是最好的註腳,本來為絕對主體性的人,在這過程中,只簡化為符號的聚集,主體性已然淹沒在眾多的影像之中,無怪連整合的人
格也消逝了。「本來具有多元特質的人被壓縮平面化為「思維意識」(the mind)」, 以理性為人的本質,而意識卻成為一切事務的真相;再據此邏輯推論,人就成為經驗下的產物,「自我」只是連續不斷的感覺單元,依康德的理解,特別在作道德抉擇時,「自我」才特別顯得真實。
及至近代,正如拉丁原文「位格」(personhood)一詞原本的含意,是演員在舞台上,戴上面具所扮演的角色,以便與其本來的身份加以區別,以Peter Singer為主的自由主義者,將「人」(human)及其「位格」區分開來,認為「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位格,具有位格不一定是我們種類的一員」, 因為在其定義中,「人」被理解為人類生物的個體成員,而「位格」卻是具有「自我意識及理性的實存」。 個人是否具有位格,就必須視其有無自我意識、控制能力、對時間空間有相對的反應及有無與他人的溝通能力而定,即便McFadyen認為「因上帝的形象…人的本體結構是關係的及有責任的」, 但卻將位格定義為「需意識自我的主體性,透過社會化的過程,與外界產生相互關係的性質」,本來傳統觀念中與生俱來的位格及權力皆被剝奪,反而端視是否擁有諸項的功能特徵而定。
從
上討論可知,自由派將人的位格的基礎建築在人的理性上,但卻絕少討論理性的本質及其由來,他們都是從位格的描述性標準開始,不免有一種落在真空中之感,但
極其重要的是,位格的概念不是唯名論式的定義就可表明的,若位格的標準可以條列化,那一個人的「位格」有足夠的客觀資格來做出定義?並且特定人是否為位
格及其生命權利將被約化為簡單的定義事件;基本上他們是根據實質概念來陳述人格的特徵,以功能性做為衡量的標準,其實自由派的學者注重對位格概念的倫理應用比概念論證更為積極,因為在理論上幾無可能論證位格的標準,只能以功能描述取代。
因此他們的倫理觀,是拒絕在面臨道德抉擇時,除了個人的主觀經驗及理性良知之外,還有另外的絕對權威,對錯只強調當時處境及個人的價值標準,傅勒徹爾(J. Fletcher)強調「在面對任何獨特處境之前,我們並不能找到具有實質內涵的道德原則」。 這樣一種理念,倫理成為人在經驗中的一種道德反應,是無絕對標準的;故人及位格的剝離,正符合此種倫理觀,為現代世俗的道德觀,找著理論的依據,需要被保護及認真對待的是具有位格的部份,而不是整全的人,在生命倫理學(bio-ethics)中,因無意識能力的胎兒或植物人等等,並非具有位格的標準,故墮胎、安樂死及複製人便是從實用的角度,而非以生命權的角度來探討了。
傳統的基督教思想,人是上帝按其形象所造,也就是說所有的人都自然具有上帝的形象,這也自然形成「人的位格的基礎」。 依創世記一章26-28節,
具上帝形象的人之位格並不是由他人所賦予,也不是在人成長階段所發展出來,乃是上帝在創造時定意特別讓人擁有其形象,使人具有格外的能力、任務及地位,以
有別於其它被造物,在二章七節又再強調,人的本質能與眾不同,更是因上帝的生氣之故,而使人是具有靈性的活人。故人的位格並不是從外在的現象來定義,乃是
因其具有上帝的形象,形成人之所以為人最根本的論證。巴特正確的指出若要理解人,必須以「創造主上帝以恩惠對待祂的被造物人」為原則和前設。 人之所以能具有生命、身體及靈性等等足以來探討人之位格的能力,乃建基在一更高的水準上,就是上帝的創造及人的被造,唯有從上帝的屬性及創造的目的之下,我們對自我的意識及反思,才具有深刻的意義。
在創造的過程中,人雖是先有身體的被造,再有靈性的吹入,似乎人可以區分為靈、魂、體三方面的探究,但「依照舊約的看法,人不是『擁有』靈魂(soul),人本身就『是』靈魂(創2:7)…他是一個完整的實體」。 故探討人之位格時,必須將人視為一個整體,並不是解剖為數個部份來理解,我們所觀察到諸如理性及社交能力等的現象,只是作為人整體性生活當中各個不同層面的表現。
人
既具有上帝的形象,便意味著人與上帝之間有著比其餘被造物更緊密的關係,人不是一般的受造客體,乃是反映出上帝的形象,並能對上帝的屬性產生主動自發的回
應,是
能彼此互動的兩個主體,人能意識到自己具有主體性,乃是因為臨在於上帝這位創造主面前的實存;同時人的被造分為男與女兩個個體,但女卻由男而出,既表明兩
者之間無法分割的一體親密感,卻又是兩個可以互動獨立的主體,此種關係正類比出上帝人之間的巧妙關係,巴特深刻的指出,人是「上帝向其說話時被稱為
『你』,
面對上帝責問時自稱為『我』的那一位。同時又是被造為男與女,被對方稱之為『你』,面對對方責問時自稱為『我』的那一位。此二重關係性是基於上帝是『原
稿』,人是『複製品』,人是原形的反射,不是原形本身。」 故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性,是無法跳離上帝人之間的關係性,社會能力是人做為被造物,「天生」具有的表現,而非做為位格的必要條件。
人
的被造乃為具有自由意志的主體,人能夠接受、感應及回應上帝的愛,人意識到自我的主體性,勢必以其自由意志,來回應開放的世界,首先是回應上帝的創造之
愛,
這正是上帝造人的目的,上帝的愛正是以賦予上帝形象的人來呈現,唯有如此,祂的愛才能傳授出去,因為愛必須以另一客體接受的方式才能傳達,卜任納指出「人
身為被 造者,其存在的核心是自由、自我、得以成為『我』(一個位格)」。 而具有上帝形象的客體—人,
亦以自由意志的愛來回應上帝及榮耀上帝,這便是兩者之間的生命關連,雙方心靈相交,溯造了人類整全的生命,上帝因人的尊崇而得榮耀,人也在上帝的愛中蒙受
祝 福,「人作為上帝的恩典的接受者也能以其自己的方式獲得榮耀,在榮耀上帝和享永福於上帝這一主要目的的實現中獲得榮耀」。 人類生命的價值,在於擁有上帝的形象,而生命的意義正在於以其意志來彰顯並回應這永恆之愛。
其
次人必須回應被賦予的管理之責,人的自由意志主體並非是毫無限制的自由,乃是受託管理受造的世界,對世界而言,人是管理者而非所有者,既是管理便須以所
有者的意念為依歸,更不是隨心所欲的宰制世界,同時人也應當體認自己與世界同為受造之物,世界與人之間,亦存有互動性,彼此互相依存,另一方面「人總是能
夠不斷地獲得新穎的和新型的經驗,他對感知到的現實做出回答的可能性,幾乎是無限地變化的」, 人
處於此種情形之中,受兩方的關係牽引,同時人亦是犯罪而墮落的,人是不完全並受限制,故當人類只依靠自己的理性或感性時,而把上帝從世界中排除,世界便
只服從於人類的治理,自由意志被無限放大,人只依賴外在的經驗及主觀意志的判斷,歷史證明許多慘痛的教訓便源於此,其實人的「無限依賴性,只有作為探討上
帝的問題時,才是可以理解的」。故人只有回到上帝的面前,聆聽造物主的旨意,才是與整個開放的世界,和平共存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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