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記載︰上帝創造人時,他是按著自己的形像而造(創一26-27)。但問題是︰上帝在人身上的形像是怎樣的?人所擁有上帝的形像不是物質的,因為上帝是個靈(約四24),他也沒有身體。故此,形像一定是非物質的。這可能包含以下的主要因素。
(Ⅰ)人格(personality)︰
人是自我知覺(self-consciousness)與自決能力(self-determination)。人能夠選擇,高於動物的層次。這個因素很重要,因為它使人能接受救贖,但就這方面也包括很多自然因素;格性顯示人有管治世界(創一28),和治理全地(創二15)的能力。人各方面的智能,都可歸類於這個因素。
(Ⅱ)靈性(Spiritual being)︰
上帝是個靈(spirit),而人的靈魂(soul)也是個靈(spirit)。靈的實質屬性是有理性、良知與意志的。靈是有理智和道德的,因此靈也是一個自由體(free agent)。上帝造人,給予人有自己的形像。並賦予人一些屬性;這些屬性本是屬於他自己,是靈的本質的。人在此與世上其他所有的生物是有所區別,並能超越其他生物。人屬於和上帝自己相同的存有等級,能夠與創造者相通……我們也有條件可以認識上帝,這是我們宗教本性的基礎。若我們不像上帝,我們就不能認識祂。我們只是一頭會敗死的生物而已。
(Ⅲ)道德本性(moral nature)︰
人才是按著「原義」 (original righteousness)而破造的,這就是說,人有「知識、公義與聖德」。原義和聖潔(holiness)均隨著墮落而消失了,但人可在基督裡復得。以弗所書四章24節強調,信徒是一個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歌羅西書三章10節又說︰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這可作為創世記一章26節的參考。
人非物質部分的起源︰
(Ⅰ)靈魂先存論(theory of preexistence)︰
人的靈魂早已存在了,這說法在非基督教的哲學裡已有深厚的基礎;印度教(Hinduism)、柏拉圖、斐羅(Philo)及俄利根(Origen)都這樣說。這理論認為,先存的人是天使的靈體,但因犯罪而受罰,故此被關進人的身體裡。但這種觀點出現很多問題︰因為聖經沒有清楚的記載支持這觀點(雖然這概念似乎也可在約翰福音九章2節找到一點依據)。沒有人記得起這種存在的情況。而罪的教義不能歸於創世記三章亞當的罪,只能歸於在天使世界裡所犯的罪。
(Ⅱ)靈魂創造說(creation theory)︰
這理論說每個人的靈魂,都是上帝直接及個別地創造的;單單身體是由父母所生的。羅馬天主教持這觀點,不少改革宗基督徒,如賀智(Charles Hodge)都持這觀點。這觀點有兩個理由值得注意的︰它維護基督的純潔——基督不會從母親身上遺傳了罪的本性;必死的身體與不滅的靈魂可以加以區別——父母遺傳下來的是一個必死的身體,只有上帝能造出一個不死的靈魂。但這觀點也有問題︰每個人都有一次個別的墮落,因為上帝的創造一定是完美的;它不能解釋為何所有人都有罪。
(Ⅲ)靈魂遺傳說(Traducian theory)︰
這觀念為石威廉(William G,T Shedd)所擁護。它是說靈魂如身體,均為父母所生。「人是一個物種(species),而物種這概念是說,整個人都是由此而繁殖出來的……個人不是由不同部分衍生出來的。」
這觀點的問題是︰公母如何遺傳靈魂?因為靈魂是非物質的。假如此說真確,那麼基督必定從馬利亞身上遺傳得到有罪的本性了。
靈魂遺傳說的長處如下︰它解釋了人的敗壞;如果父母能傳給非物質的本質,這就解釋了罪性的遺傳,及每個人由出生就有的犯罪傾向。如果上帝直接創造每個靈魂,那罪性問題就不能得到解釋了。靈魂遺傳說也解釋了遺傳的因子問題——孩子與父母在智能、個性、情緒方面都相似。如果創造說正確的話,特性的相似就不應如此普遍和顯著了。聖經似乎也肯定了靈魂遺傳的立場(詩五十一5;羅五12;來七10)。
人類非物質部分的組成︰大多數人都承認,人有一個非物質的組織,但那非物質部分的本質是怎樣的?靈與魂是有分別?還是一樣的呢?一般來說,東方教會相信人是三分的——靈、魂、體。原初,希臘和亞歷山太教會的教父(俄利根及亞歷山大的革利免)都持守此說。另一方面,西方教會一般都相信二分法︰人是有身體和靈魂的。奧古斯丁和安瑟倫都持這觀點。
(Ⅰ)二分法觀點︰
二分法一詞英文dichotomy,來自希臘文dicha(意即「二」),和temno,(意即「分割」)。據此說,人可以分成兩部分的,就是身體與靈魂。人的非物質部分是魂與靈,兩者同一本質,卻有不同的功能。
支持二分法的理由有︰
(a)創世記二章7節只肯定人有兩部分。上帝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又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比較伯二十七3)。
(b)魂與靈二字是可以交替使用的。比較創世記四十一章8節;詩篇四十二篇6節;希伯來書十二章23節,與啟示錄六章9節。
(c)身體與魂(或靈)一起被提及,指整個人的構成部分(比較太十28 ;林前五3;約參2)。
(Ⅱ)三分法觀點︰
三分法一詞的英文trichotomy是來自希臘文trciha,(意即「三」),及temno,(意即「分割」)。人可以分成三個部分,包括身體、魂及靈。魂與靈不論在功能及本質上,都是不同的。身體是對世界的感知(world-conscious),魂是自我的覺知(self-conscious),而靈則是對上帝的覺知(God-conscious)。魂的能力屬較低層次;這包括人的想像力、記憶力,及理解力。靈的能力則屬較高層次,這包括理性、良知與意志。
支持三分法的理由有︰
(a)保羅提到全人的成聖,似乎是強調這個三分的觀點(帖前五23)。
(b)希伯來書四章12節暗示,魂與靈是有區分的。
(c)哥林多前書二章14節至三章4節,提出了三種的分類︰自然(肉體)、屬肉體的(魂)、以及屬靈的(靈)。
(Ⅲ)爭分法觀點︰
雖然魂與靈都是用來描述人非物質部分的通用名詞,但用來描述人非肉體本質的字眼還有不少,這就是人非物質本質的多分法理解。
聖經中起碼有四個名詞,是用來說明人非物質的本質的。
(1) 心(Heart)︰
說明智能(太十五19-20),也說明人的意願部分(羅十9-10;來四7)。
(2) 良知(conscience)︰
上帝給予人裡面有一個良心的見證,但當良心受到墮落的影響時,它可能變得麻木而下可靠了(提前四2);雖是如此,但良心仍然能夠使不信的人回轉(羅二15)。而信徒的良心也可以變得軟弱,或過分憂慮(林前八7、10、12)。
(3) 心意(mind)︰
不信者的心是敗壞的(羅一28 ),心眼被撒但弄瞎的(林後四4),以及心靈昏昧、虛妄的(弗四17-18)。但信徒有一個更新的心靈(羅十二2),會愛慕上帝(太二十二37)。
(4) 意志(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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