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基督的贖罪


贖罪是指基督代替罪人贖償因罪而致的後果,故此特別與基督在祭司方面的工作有關。基督之贖罪,可被稱為是福音的中心,因為藉此罪人重新與神和好,從黑暗進到光明,從死亡進到永生,並且永不再與神隔離。
一、贖罪之由來
贖罪的本源是出於神的美意,這美意是由於他的慈愛和正義,藉著贖罪的計劃和實施,神顯明他莫大的恩愛,同時也顧全了他聖潔的公義(賽五十三︰10;約三︰16;羅五︰8)。
我們應當避免片面的看法,單是強調神的公義和基督的慈愛,好似天父與聖子對罪人有不同的態度和懲罪的辦法。聖父與聖子之旨意絕不可能相左。贖罪之法是三一真神一致的決定,聖子來到世上,也要實行天父的旨意。
二、贖罪之必要
贖罪之必要是論到拯救的方式。神既因愛的策動,決定拯救罪人,他是否可用任何方法來達到此目的呢?十字架的道路是否是唯一可行的道路呢?神既是全能的,又是全權的,他豈不能單單宣佈「一概免罪」來了結罪的後果嗎?為何要經過麻煩而痛苦的十字架道路呢?
關於神為何用贖罪之法施行拯救,主要的看法有兩種。第一種看法認為這是出於神明智的選擇;第二種看法認為這是根據罪的性質。
1.明智的選擇
奧古士丁及其他一些神學家聲稱,神既是全能的,在他沒有不能成就之事,則除了贖罪一法以外,必定也有其它可用方法來拯救罪人。而神之決定採用的方法,  乃是出於他明智的選擇。即是說,這是在各種可行之法中,最合宜的方法。故此,神採用贖罪之法來拯救人,並非必須流血,也不是因為沒有其它途徑可尋,而完全是由於他智慧的決定。
這種論說的本意,是要強調神的權能,不願限製神的主權和自由。但是這種論說有兩個弱點。第一,我們不能把神的全能與他其它的特性隔離,而抽象地根據神的全能之特性,來推論拯救之法的由來。我們也必須顧到神其它的特性,如正義和聖潔。
第二,這種論說實是一種空論,因為在新舊約聖經中,只有提到一種救法,即贖罪之法。我們不應在聖經啟示直接教訓之外,另用理論來解說神為何採用贖罪之法。而且,聖經又清楚指出神採用贖罪之法的理由︰「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2.罪性的要求
這種見解認為,神並無必須拯救罪人之義務和責任。他可以待罪人如待墮落的天使,不予拯救。但他既已決定拯救人,則只有一條救法能同時滿足他的慈愛和正義之特性,即是藉著贖罪之路。
(1)關於神的公義方面。神在起初就警戒亞當,他若採食禁果,必將陷入死亡。因此,若要拯救罪人脫離死亡的咒詛,必須要有代贖之生命。耶穌基督即是代贖的生命。聖潔的神,不能違反他自己的特性,漠視罪惡,用口令將罪惡的罪責和罪污,一筆勾銷。
(2)關於神的慈愛方面。漠視罪惡不但是與神的公義特性相背,也與他的慈愛特性不合。溺愛不是正確的愛。他要罪人知道,犯罪必遭懲罰,須付代價,故此他賜下獨生的愛子,耶穌基督,為罪作充分和完全的贖償。這是愛的至高表現;同時也暗示贖罪的必要(羅五︰8;八︰32)。如果神能用其它方法來拯救罪人,他豈能棄之不用,反倒付上如此高的代價呢?
三、贖罪之性質
關於基督贖罪之性質,我們可以從舊約祭物的規則及希伯來書的解釋上確定。根據這些經卷,基督贖罪之性質是在於祭物之貢獻。獻祭的主要功用是補償罪過。祭物是一種替牲品,象徵頂替犯罪之人的罪,並因之而使罪人重新與神和好(利十六︰2022;來二︰17)。舊約的祭物預表基督的犧牲(參「基督祭司之職」一段)。基督順服神的旨意,為罪人獲致救恩。
1.基督雙重之順服
基督之順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難犧牲兩方面。
(1)遵行律法。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為念。這一點在他孩童時期,已經顯明(路二︰49)。他領受約翰之洗,也是基於這個原則(太三︰15)。他強調稱,他來到世上,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他對門徒作證,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愛裡(約十五︰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個主要的目的。第一,他對神的順服,表明這是世人應盡的責任。第二,亞當所失敗的,基督來成就。他的順服代表並象徵一切信他之人的順服,為他們得到永遠的福祉(來五︰8~9)。第三,基督的順服可作信徒的榜樣(腓二︰18),作他們生活的準則。
(2)受難犧牲。基督的順服也在他受難上顯明。他「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他「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賽五十︰7);「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得醫治獲存活(彼前二︰24)。他雖欲免去十架的苦杯,卻因順服天父的旨意而樂意經歷此苦(太廿六︰42)。
基督在這兩方面的順服,通常被稱為「主動的順服」和「被動的順服」。但是,這種分類法很容易引起誤會。「被動」並非意指勉強或不抵抗主義。他的受難也是他自願的(約十︰18)。甚至在客西馬尼園中,他也對彼得說,他若有意避開此關,豈不能求天父差遣天軍來搭救他麼?(太廿六︰53)。這兩個名詞的主要分別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順服,後者則是指他受難犧牲的順服。
這種區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兩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動的遵守,以得福祉(詩一一九︰1~2),另一方面則是製裁觸犯律法之人,以施公義(詩一︰5~6)。基督一方面為罪人代受懲罰,另一方面代他們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們「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2.基督之順服的果
基督之順服,產生兩種主要的果效,即和解與贖償。
(1)和解。
□和解的前題──和解的前題是敵對或仇視。人因犯罪,引致神的忿怒,雙方站在敵對的地位上(弗二︰3;羅一︰18)。若要將敵對的關係改成和好的關係,必須先要移去神的忿怒之原由,即是罪。舊約的燔祭,就有這個功用。藉著燔祭的奉獻,罪被遮蓋,罪人被潔淨,並蒙神的悅納。神接納燔祭,即等於人接納獻祭的人(利一︰4;出廿九;42)。
耶穌被稱為是我們的挽回祭,因它遮蓋我們的罪,潔淨我們的罪污,並使我們重蒙神的悅納。挽回祭同時顯明神的公義,並他的慈愛(羅五︰25;約壹四︰10)。
□和解的目的──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神對罪人的敵視。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明此點。他對聽眾說︰「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去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這裡,獻祭的人顯然會得罪了一位弟兄。耶穌說,他應當先去見這位弟兄,與他和好,然後再回來獻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對象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參羅十一︰15;林前七︰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以說是一個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對神的敵意,這一點聖經也教導過(羅一︰2128上;詩二︰1~3)。神在基督裡,成就了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們的過犯,就呼召罪人放棄他們的敵意,與他和好(林後五︰19~20;羅五︰9~11)。
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猶太人合而為一,同享以色列屬靈之應許,一同與神和好,不再與他隔絕(弗二︰11~18)。
(2)贖償。贖償是指付償一種代價,以贖取一件物品、土地、證券、或人身(奴隸)。按基督的救贖工作而論,贖償是指基督用他生命來贖償罪人的罪債。耶穌說︰人子來,是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廿︰28)。罪人猶如奴隸之受轄製,無自由可言。耶穌把我們從罪惡的壓製下,拯救出來,重得自由(約八︰3436;加二︰4;四︰8
基督所付的贖償,使我們得到律法上的釋放,和罪惡中的釋放。
□律法上的釋放──加拉太書特別闡明此點。基督在十字架的救贖,第一,使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律法的咒詛就是律法製裁。律法的條例,在對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懲罰罪犯;或以金錢賠償(民事法),或以自由賠償(刑事法,監禁坐牢)。
世人因觸犯了神的命令而變為敗壞,天天觸犯神的律法,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詛之下(加三︰10)。基督代替我們付償罪的代價,為我們成為咒詛的對象,就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救贖出來(加三︰13)。
第二,基督的贖償,將我們從律法的禮儀之下釋放出來。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在屬靈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時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導(加四︰1~2)。律法的禮儀,在當時是一種象徵和預表。當基督成就救贖之工時,象徵和預表就失了它們的功用(來八︰5;十︰1)。信徒可以靠著基督,直接來到神面前(來十︰19;弗三︰12)。
因此,保羅嚴斥加拉太的教會,因他們重新回到遵守禮儀的孩童階段,施行割禮,規守節期,事實上等於丟棄了基督(加四︰10~11;五︰2)。
第三,基督的救贖代替我們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約」的條件,以致我們不再需要靠自己滿足神的條件(事實上也無此能力),而藉著相信耶穌,得稱為義(羅三︰21~2228)。
然而我們必須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聖潔的,公義的,並良善的。律法的總結乃是愛。有些福音派人士,誤認基督把我們從律法中拯救出來,以致否定律法對基督徒的關係。此點將在討論「成聖與律法」時,詳加說明。
□罪惡中釋放──基督的救贖,把我們從罪惡的捆綁中,釋放出來。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轄製之下,作罪的奴僕,並被神判定有罪(羅三︰19)。基督代替我們擔當了罪辜,並且拯救我們脫離罪的約束。神移除了我們的罪辜,不定我們的罪,反稱我們為義(林後五︰21;羅八︰2;來214~15)。
信徒在世上雖尚未完全脫離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在原則上,他們在神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約壹五︰1618;羅六︰14),也不再作罪的奴僕,倒將自己獻給神,作義的器皿,為主而活了(羅六︰1719)。基督已經製勝魔鬼,為他的門徒打開凱旋之門。
四、救贖果效之範圍
1.範圍的廣泛
基督是為誰而受難的呢?他的犧牲是為誰的益處呢?他的救恩是誰得的福祉呢?對於這個問題,有下列三種見解︰
(1)普世得救。這 種論說認為,神既將基督作為人類的代表,替人獻祭,他的犧牲必定是為一切的世人,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一般而言,這是自由派神學家的觀點。他們不一定 承認耶穌是神,也不一定承認他的受難是一種贖償,但他們一致相信,基督的犧牲是表明神的慈愛,帶領全世人類重回神的懷抱。他們的標幟是「神是人類的天父, 世人都是兄弟。」
巴 特神學雖然在多處與自由派神學相異,但在救恩的範圍一事上,卻也傾向於普世得救之看法。當然他的依據,仍是與自由派所持的理由不同。巴特認為,耶穌是揀選 之神,也是蒙選之人。神的恩典揀選了基督,因此也揀選了人,因為基督是人的代表。巴特雖未明言,人人都會得救;但他也不願否認,人人都會得救。他的基督論 似乎是指向普世得救的理論。
這種論說顯然膽與聖經的教訓相背的。聖經自始(亞當的下一代起)即將人類歸納為兩類,即屬神的人和屬世的人,如亞伯和該隱,雅各和以發,選民和外邦人,神的奴僕和罪的奴僕,光明之子和黑暗之子等,甚至有些在名義上屬基督的人,在末日要聽到基督棄絕之判語(太七︰21~23;廿五︰41~46)。
(2)普世適用。這 種論說認為,基督贖罪的功效是普世性,它的範圍適用於全人類,雖然他們承認,並非全人類終會得救的。他們相信,基督贖罪的果子,是人人都能藉著信心取得 的,但是因為不是人人都會相信,因此基督的救贖只會在一部分人身上實際生效。這是天主教,大部分的信義宗,及許多獨立教派人士的觀點。
普世適用論的論點是經文根據,可以分為三點︰
(一)基督為世人而死(例︰約一︰29;三︰16;六︰3351;林後五︰19;約壹二︰2)。這些經文教訓,耶穌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世人」的糧食,「為普天下的人」之挽回祭。
但是我們應當認清,「世界」或「世人」或「普天下的人」並不一定是指世界上每一個人或所有的人。試觀約一︰10;羅一︰8;十一︰1215等經文,就能發現,世界不是指每一個人或所有的人。若仔細審察普世適用論所依據的經文,就能看出,它們是對照舊約時代猶太人的特殊性地位和新約時代的普世性,世人或世界是指世上各國各族之人(參太廿四︰14;羅十︰18)。
(二)基督為眾人而死(例︰羅五︰19;林前十五︰22;提前二︰46;來二︰9)。
但這些經文顯然是指在基督裡的眾人,因此是有範圍的。否則應當解作人人終久都會得救了。但福音派人士也否認,人人終久都會得救。他們只是相信,人人都可能得救。
(三)福音向世人提供。普世適用論者聲稱,基督之受死,若不是適用於眾人,神為保將這福音向世上眾人提供呢?
但是我們應當記得,福音的提供始終是連於悔改和信仰的︰「信他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人若沒有悔改和信仰的反應,福音的提供,對他而言,並無實效。再者,歷史的事實也證明,甚至在新約時代,世上仍有許多人未曾聽到福音,也有許多人雖聽到福音,卻不願接受它。
普世適用論的一個最大弱點,乃是實際上否定基督的贖罪,是百分之百生效的。因為,基督贖罪果子的範圍,若果真是對全世界所有的人適用,而在事實上卻只有一小部分人確實得到這贖罪的果效,那末贖罪的果效豈不是大部分被浪費掉而沒有生效了嗎?
(3)限定範圍。改革宗長老教會,及一部分浸信會和獨立派教會相信,基督贖罪的性質是有範圍的,或者說是限定的。基督贖罪之工,不僅叫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確實拯救那些預定會得救之人的。它的範圍是限定地那些蒙揀選並信他之人的救贖。
限 定範圍並非是指論基督贖罪之價值和功效是否「足夠」拯救全世的人類,而是說基督贖罪之目的是否是為著要拯救世上每一個人。普世適用論者也承認,並不是世上 每一個人都會得救。但他們認為,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世上每一個人都有得救的功能。而限定範圍的見解是,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蒙揀選而信主的 人都得拯救。
限定範圍的觀念,並非叫我們自以為義,或帶著幸災樂禍的態度,任憑世人滅亡。改革宗同樣熱衷於宣教工作,致力於把福音傳地極,叫罪人與神和好。
限定範圍觀點之聖經根據︰
(一)聖經在原則上的教訓──聖經啟示的一個既定原則,即是神的目的必會實現。天上地下沒有任何權勢能攔阻或挫折他的旨意(詩卅三︰11;賽五十五︰11;羅八︰31~32;九︰6)。保羅引用以利亞和巴力之史實,證明神的拯救必會成就(王上十九︰1~18;羅十一︰1~7)。
神原來的目的若是要拯救世上每一個人,他的目的必會成就無疑。但事實上只有一部分人得救,而且這一部分是由神直接的揀選,那末基督贖罪的目的也必定是有範圍地拯救這些罪人。至於神因何決定某些人而遺棄另一些人,保羅指出,這是神的主權,我們無權責問他(羅九︰19~24)。
(二)聖經區劃的原則──聖經在多方面區別屬世的人和屬神的人。在新約中,耶穌稱信他的人為他的羊群,他的教會,他的百姓,顯見基督的救贖是有限定範圍的(約十︰14~16;太十六︰15~19;徒廿︰28;彼前一︰2;來二︰17)。
一部分的猶太人未被拯救,並不是因為遺忘了他的約言,或是力不從心;他的應許必不落空,他的旨意必定會成就。凡是真以色列人,都會得救(羅九︰6828)。
(三)代求工作之限定範圍──基督的祭司之職,除了捨身獻祭外,另一點是他代求的工作。代贖和代求的對象必然是相同的。耶穌在受難前的祈禱中,清楚區別屬神的人和屬世的人︰「我為他們(信徒)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約十七︰9)。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若是為世上每一個人,他絕不會作此祈求的。
所以,我們若將基督贖償的範圍擴大至全世界每一個人,就必須同時限製並減削他贖罪之工的功效,因為事實上並未人人都得救。反之,我們若承認有範圍的限定,也就承認基督完全成就了他贖償之目的,因為凡被預定得救的人,全都獲得救恩,一個也不短少(約十七︰12;徒十三︰48)。
再者,基督贖償的範圍若無限定,它只是適用於每一個人而並未實際拯救每一個人,則至於救人數之多寡需視各人的反應而定,而不再在於基督贖償之功效,大大地減削了基督的功勞,而把最後的結局,操諸於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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