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基督贖罪聖工
一、贖罪的動因及必須性
1、贖罪的動因
有的時候有人認為贖罪的動因是出於基督對罪人的憐恤。這種看法使人有一種印 象,以為神是大發震怒的神,一心一意要毀滅罪人,但因基督的愛,並付上了他生命的代價,才息了神的忿怒,而拯救了犯罪的人。這種看法雖使基督得了應得的榮 耀,但是卻將神的工作完全忘記了,也可以說是竊奪了神的尊榮。然而我們從聖經中看到,贖罪的動因乃是出於神的美意,藉著「代替性的贖罪」來拯救罪人(賽53︰10;路2︰14;西1︰19、20)。神的美意不能被認為是神任意獨斷的選擇,更合乎聖經的說法乃是,神按著他的慈愛與公義,藉著代替性的贖罪來達成他拯救罪人的美意。是因神的大愛罪人才能脫罪(約3︰16),是因神的公義,才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3︰26;參3︰24、25)。
2、贖罪的必須性
有些人如敦司蘇格徒(Duns Scotus)、索西奴(Socinus)以及許多近代的自由派神學家,都否認贖罪的必須性。他們不相信神會為了罪先要求得到滿足,然後才赦免罪人。可是如果我們承認神是公義的,那末 明顯就可以看出贖罪是必須的。神的公義因人的過犯而被冒瀆,因此神的公義必須先得滿足,然後才能赦免罪。公義與聖潔的神絕對無法容忍罪,所以他當然不能隨意寬容人公開藐視他的無限尊榮。神恨惡罪,因他本是聖潔公義的神,所以他必要刑罰罪(創18︰25;出20︰5,23︰7;詩5︰6、7;鴻1︰2;羅1︰18、32)。不但如此,因神的誠實,所以他既判定罪必受罰,就必定要執行這刑罰(結18︰4;羅6︰23)。
二、贖罪的性質
1、贖罪能滿足神的心
常有人以為贖罪的主要目的是要影響罪人,使他們醒悟過來,以致於悔改,如此 就能使他們歸向神。但這種看法完全錯誤。假使有人觸犯了別人,想要謀求補救使對方寬恕自己,使對方滿意,故此滿意自然是想影響被觸怒的一方,而非犯錯的一 方。而贖罪的情形也是如此,乃是罪人向神獻上贖罪的挽回祭,重新討神的喜悅,並得神的恩惠。這個意思就是說,贖罪的「首要目的」,乃是要使「神與罪人」和 好。然而這也並不是暗示我們不能說「罪人與神」和好。聖經就曾多次提到這點(羅5︰10;林後5︰19、20)。罪人與神和好,或可被視為贖罪的「次要目的」主要乃是神的心得了滿足,他才稱罪人為義,並藉著聖靈在他們心中的工作,也將他們邪惡的心除去,並與神和好,如此才進入了基督完全救贖的成果中。
2、贖罪乃是基督代替性的贖罪法
在親身受罰與基督替死的贖罪之間,是有分別的。當人犯罪墮落,遠離了神之 後,他就成了一個罪人,所以就欠了神的債,必須向神賠罪,以滿足他的心。然而人只能藉著承受永刑來償還罪債;若神按照他的公義而執行的話,人人就都當如此 贖罪,但因神不但是聖潔公義的,而且也是恩慈憐憫的,所以他並沒有堅持要人都個個來償罪債(即個人受罰而贖罪), 卻為人設立了一位「代替者」,就是耶穌基督,來取代人的地位;這位代替者為人類贖盡了罪,並為他們完成了永遠的救贖。所以這裡乃是那位被觸犯的神,為犯罪 者安排贖罪的替身。親身受罰的贖罪,是不可能有憐恤的成分在內,而這個代替性的贖罪法,卻表明了最高超的憐憫。親身受罰的贖罪,永遠不會有完成的日子,因 此絕不會是真正的救贖,然而神所安排的代替性贖罪法,卻能使人與神和好,並獲得永遠的生命。耶穌所作成的代替性贖罪法,在舊約中是以獻上替死的祭牲為預 表。聖經不斷地說,此種祭祀是能贖罪的,因之也就能使犯罪的人得著赦免(利1︰4,4︰20、31、35,5︰10、16,6︰7,17︰11)。多處聖經也提到我們的罪被歸在基督的身上,他也擔當了我們的罪孽與過犯(賽53︰6;約1︰29;林後5︰21;加3︰13;來9︰28;彼前2︰24)。另有許多經文也提到他怎樣為罪死,並為罪人舍了自己(可10︰45;羅8︰3;加1︰4;彼前3︰18;約壹2︰2)。
3、贖罪也包括了基督主動與被動的順服
我們通常總是將基督主動與被動的順服加以區分。主動的順服包括他為罪人的緣 故所行的一切,即履行了律法的要求,這乃是為罪人取得永生的必須條件;他被動的順服,包括了他所忍受的一切痛苦,為罪付上了刑罰的代價,因之為他的百姓付 清了罪債。我們雖將此兩種順服分開而論,但事實上兩者是不能彼此獨立的。所以在救主的生平中這兩種順服一直同時存在。由於基督主動的順服,他甘願忍受死亡 的痛苦(約10︰18),另一方面,也由於他被動的順服,他就活在律法之下,且取了奴僕的形象。一般說來,因著他被動的順服,他為罪付上了代價,受了應有的刑罰,因之為人類除去了由罪而來的咒詛(賽53︰6;羅4︰25;彼前3︰18;約壹2︰2);也由於他主動的順服,他為罪人賺得了永生;並為人類達到了亞當先前所不能達到的目標(羅8︰4,10︰3、4;林後5︰21;加4︰4、5、7)。
三、贖罪的範圍
雖然不是每個人都得救,但一般都認為基督滿足了神的心這件事,卻足以拯救全人類。然而對於基督受苦受死的目的是為了拯救全人類,或只是拯救選民這一點, 就有各種不同的意見。
1、贖罪的有限範圍
羅馬天主教、路德宗,以及阿民念派的各種描述,都認為基督贖罪之工是「普世的」(universal)。 這並不是說,按照他們的估計,所有的人都要得救,而只是說這乃是父神差遣基督降世的旨意,也是基督完成他救贖之工的目的,為的是要拯救所有的人,無一例 外。然而事實上他們都承認,神的意旨以及基督救贖的目的,並沒有完全達到。但是改革宗教會卻相信贖罪的目標是有限製的。他們相信聖父與聖子二者的旨意與目 的乃是只救贖選民,而且這個目標也已經真正地達到了。那些倡導普世贖罪論的人堅持說︰基督只不過是為人類完成了一種救恩的可能性,而人類真正的救恩,或說 他們是否得救,還要看他們自己的抉擇是什麼。然而堅持有限贖罪的人卻指出,基督事實上已拯救了凡他為之而死的每一個人。凡他已為之付上贖罪代價的人,無一 個會失喪而不得救。聖經清楚地指出,基督救贖大工的果效,並不只是使贖罪有了可能,而且也使人與神和好,並確確實實地使他們獲得永遠的救恩(路19︰10;羅5︰10;林後5︰21;加1︰4,3︰13;弗1︰7)。不但如此,聖經也特別指出,基督捨命是專門為了那些特選的子民,就是他自己的百姓(太1︰21),他自己的羊群(約10︰11、15),他自己的教會(徒20︰28;弗5︰25─27),或是他自己的選民(羅8︰32─35)。再者,如果神的旨意真是要拯救全人類,那末我們就必須下結論說,神的旨意因人的緣故受到了挫折;但這是絕不可能的事。
2、反對有限贖罪的看法
有人提出各種反對贖罪只為特選之人的教義之看法;在這些反對的論點中,下面所提的最為普遍。
(1)聖經中有些經文確曾提到基督為眾人死(約1︰29,3︰16;約壹2︰2,4︰14)。這些反對有限贖罪的看法,假定「世人」這一詞是指所有的人,亦即指世界上所有的人。然而「世人」一詞並不總是這樣解釋;在路加福音二章1節及約翰福音十二章19節中,其意義就顯然更為有限,所包括的並不是全人類。所以前面所引用的經文中「世人」或「世界」乃是指基督不單是為猶太人,而且也是為世上各國的人民而死。
(2)再者,還有其他經文也曾提到基督是為「眾人」而死(羅5︰18;林前15︰22;林後5︰14;提前2︰4、6;多2︰11;來2︰9;彼後3︰9)。然而「眾人」一詞在聖經中往往具有限製的意義,意思是指一特殊階級的全體(林前15︰22;弗1︰23),或是各種階層的人(多2︰11)。如果那些反對的人,對於「眾人」總是採取絕對的意義,認為乃是包括全人類,那末某些經文提到「眾人」都已蒙拯救,也就必是指全人類都已得救;這個事實連他們自己也不相信(參羅5︰18;林前15︰22;來2︰9、10)。
(3)最後,又有人說︰傳福音既是認為普世眾人都能得救,那末贖罪當然也是為普世全人類預備的了。如 果基督並沒有為全人類死;那末我們就不能說︰「凡來相信的人,就必得救」的話了。然而我們卻認為福音是為人人而傳,普世的人都當聽到福音;但這卻不是說基 督的贖罪是為全世界的每一個人;不但如此,聖經也告訴我們,相信與悔改乃是贖罪的先決條件,而且也是聖靈在人心中作成的。所以惟有選民才能蒙聖靈在心中動 工而相信悔改,因之也惟有選民才能接受救贖的恩福。
四、近代神學中的贖罪觀
以真正贖罪論的意義來說,近代的神學多否認贖罪論。近代的自由派神學,完全 推翻贖罪的教義。自由派認為罪不過是人類的弱點,或缺點,有一日都要因進化的過程而被克服,或將缺點改去;人類不需要為這不完全負責,這些也不構成罪,因 此也就不需要贖罪。不但自由派完全不承認贖罪論,就連近代的福音派教會所持的看法,也幾乎是等於沒有贖罪論。他們忽略了基督贖罪之工的目的,乃是消滅神向 罪所發的忿怒,並為罪人獲取神的悅納。他們說贖罪之工並沒有使神改變他對罪人的態度,乃是改變了罪人對神的態度。他們所謂的贖罪,實際上只不過是與神和 好。 基督的受苦與受死,將神向罪人所 存的大愛彰顯出來,因此在他們的心中喚起回應的愛,叫他們從失喪的光景中,產生真正懺悔的心,以致回來作神的兒女。這種看法,並沒有真正解明聖經上所論︰ 基督所作成的救工。這種看法忽視了神的公義,因為神的公義,所以必須有贖罪的方法;同時這種看法也沒有解答基督為什麼要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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