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救贖之約的基礎上神設立了恩典之約,那是一種與人和好之約,這約代表間接賜給罪人救贖恩典的門路。在這個標題之下我們有幾個特點是需要考慮的。
一、恩典之約中的立約雙方
神是恩典之約主動的一方,他主動的並仁慈的決定,在這個約中另外一方應對他
堅定的關係。他在這個約中是以仁慈而好赦免的父的身份出現。他願意赦免人的罪並使罪人恢復到他所賜福的團契裡面來。我們很難準確地說誰是這約的另外一方,
雖然一般說來神是與墮落的人立約的。雖然在最初並沒有歷史的限製,但是很明顯的在亞伯拉罕的時代,這約並沒有包括全人類。為了這個理由,我們不能確定地說
神曾與罪人立約。所以必定會有限製,有些人認為神是與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立約,那就是他本身的後裔而且特別是指著他屬靈的子孫;或者,稍微不同的,是指與
信徒和信徒的子孫們立約。然而,大多數人認為,他是與被揀選的人或蒙揀選的罪人建立了盟約的關係。為了要把事情完全弄清楚,必須要有一個分別,那是非常重
要的。
1、這約本身的目的就是要作為一互相友誼或生命的交通之約
這恩典之約可視為神在救贖之約中盼望要達到的目的,把這約當作最高屬靈的實
體,要藉著那聖道的服事和聖靈運行的大能力,在萬物結局來到的時候,在歷史的過程中實現此目的。從這個觀點看,有一種關係已被建立,就是在神人之間的一種
友誼的關係,一種生命的交通──使人有分於神的生命,也就是一種複活的生命。這約代表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中,為了達到屬靈的目的而加增許多特權,靠著活
潑的信心來承受神的應許,而且所應許的福分也得到充分的結果。假如我們從這一個觀點來看恩典之約,那麼這約的另一方似乎只有一個可能的立場,那就是神與蒙
揀選的人立此恩典之約。在神與蒙揀選的罪人之間有一屬恩惠的協約,在此約中神把他自己和他的救恩的福氣都賜給蒙揀選的罪人,而罪人靠著信心去接受神和他仁
慈的賜予。從事實上我們發現在亞伯拉罕身上這約的中心福分已經實現,他被稱為「神的朋友」(雅2︰23)。耶穌稱他的門徒為朋友,因此他們分享了新生命之約的福分,並活在順從他誡命的生活當中(約15︰14、15)。多處經文說到神的憐憫之約已經在那些敬畏他的人身上實現了(申7︰9;代下6︰14;詩103︰17、18)。在耶31︰31─34;來10︰8─12中也指出在這新時代中實現這種恩典的道路。最後成就這約的情形在啟21︰3中已描寫出來了︰「我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說,看哪,上帝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他的子民,上帝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上帝。」
2、這約是達到目的的手段,聖經指出純法律關係之目的必須實現
很明顯聖經也提到了這約廣義的意義,就如包括許多與生命之約無分的人,甚至
在有些人身上這約的應許永遠不能實現。以實馬利和以掃是在此約之中;以利的兩個邪惡的兒子也包括在此約之中。在他們的罪中死去之背叛的以色列人,也是屬於
這約的百姓,甚至被耶穌所斥責的文士和法利賽人,也享有這約的特權。這約可以被視為純法律的協約,在這約中神向所有相信他的人保證救恩的福氣。即使在實現
這約的目的上並沒有成就什麼,但這約的存在卻可以被當作是一種純客觀的協議。這約所代表的關係,可能單獨存在於人對這約的義務所假定的態度上。那就是說,
一個人可能不合乎這約所要求的條件,可能不相信主耶穌基督,然而他還是站在與神有盟約關係的地位上。假如我們能夠領悟這約廣義的意義,當作是一種純法律的
關係,當作是神在那些符合這約條件的人們之生命中實現救贖恩惠的手段,那麼我們就應該說神與相信他的人以及他們的子孫立約。
二、恩典之約的應許與條件
凡是一個契約都有兩方面︰它給予某些特權也要求人盡某些義務。在這個約中也有它的應許與要求的條件。
1、這約的應許
包括所有其他應許的主要應許都包含在那句一再重複的話裡面,「我要作你的神和你後裔的神」。這個應許在舊約和新約中都可以找到其詳細的記載的簡述,特別有些經文中是記載立約生活之新時代的情況,和提到更新這約的情形(耶31︰33,32︰38─40;結34︰23─25、30、31,36︰25─28,37︰26、27;來8︰10;林後6︰16─18)。當末世新耶路撒冷從神寶座那裡由天降臨的時候,和神的帳幕建立在人間的時候,這約就會完全成就(啟21︰3)。這個偉大的應許曾被那些與神有盟約關係的人一再地歡呼,「耶和華是我的神」。這一個應許實在包括了其他別的應許。就如(1)多種暫時的福分,這也常常作為屬靈福分的象徵;(2)稱義的應許,包括赦罪,得神兒女的名分,和贏得永遠的生命;(3)應許祈求就賜下神的靈,充分地、自由地應用於救贖的工作上和所有救贖的恩典上;(4)應許在永無止境的生命中得到最後的榮耀(伯19︰25─27;詩16︰11,73︰24─26;賽43︰25;耶31︰33、34;結36︰27;但12︰2、3;加4︰5、6;多3︰7;來11︰7;雅2︰5)。
2、這約所要求的條件
為了使恩典之約與工作之約涇渭分明,我們時常說恩典之約對人沒有要求什麼條
件,也不需要人負任何義務。但是,在這句話的絕對意義上,這種說法並不一定正確。若說不要求有功德性的品格,這話是完全對的,既便人履行了這約的要求也毫
無所得。說這約所有的要求條件都包括在神的應許之內這話也是真的,因為神應許將所有要求於人的賜給他。因此奧古斯丁禱告說︰「主啊,賜給我檷所吩咐的,然
後吩咐我檷所願意的。」我們把這些事記在心裡,那就是對這約所要求的條件之完全正確的說明。神命令那些與他站在約的關係上的人兩件事。他命令他們︰
(1)靠著信心接受這約和約的應許,因此得以進入約的生命之中;
(2)藉他們裡面所發出來的生命的原則,把他們自己奉獻給神,與神建立一種新的順從關係。
三、恩典之約的特徵(恩典之約有幾個特徵)
1、那是一種恩慈的約
這約可以被稱為是恩慈的,乃是因為︰
(1)在這約中神保證我們能夠盡我們的義務;
(2)他自己在他的兒子的位格里面提供了這種保證,因為子滿足了公義的要求;
(3)因為靠著他藉聖靈的運行所顯明的恩典,使人在生活上能負起對這約的責任。
2、那是一種三位一體的約
三位一體的神在恩典之約中都有其工作。這約的起源是由於父神揀選的愛和恩典,而在子的保證人之地位上找到了法律的根基,並且藉著聖靈大能的運行在罪人的生命之中得以充分地實現(約1︰16;弗2︰8;彼前1︰2)。
3、那是一個永遠的約,因此也是不能破壞的約
假如我們要分別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我們不能說後者是在永恆裡建立的。然而,我們可以說,它將要持續到永遠(創17︰19;撒下23︰5;來13︰20)。因為這約是永遠的,所以它也是不變的(來6︰17)。神對他所立的約永遠是真誠的,因此他必定使他的約在選民中間實現。然而,這意思並不是說,人不會破壞這約的關係。
4、那是一種特別的約並不是一種普遍的約
這個意思是指這約的本質──與神之友誼的關係和與他交通之生命的關係──只
有在蒙揀選的人身上才能實現,而且甚至外在的約的關係並未包括所有的人,只是包括相信的人和他們的後裔。在新約時代這約在意義上可以被稱為普世的,是因為
這約已被擴展到世界萬國,並不象舊約時代,只限於猶太人。
5、雖在管轄形式上有所改善,但這約的本質在任何時期都相同
在全部期間中這約的主要應許是相同的(創17︰7;出19︰5,20︰1;申29︰13;撒下7︰14;耶31︰33;來8︰10)。代表此約內容的福音,在新、舊兩約中也是相同的(創3︰15;加1︰8、9,3︰8)。亞伯拉罕所獲得的實現這約之應許的路,也是新約中相信的人們所應通行的路(羅4︰9─25;加3︰7─9、17、18)。尤其是,那位中保昨日、今日、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來13︰8;徒4︰12)。
6、此約是有條件的也是無條件的
這約在耶穌基督作中保這方面,很明顯的是有條件的。人有意識的進入這約成為
一種生命的聯合,這是以信心為條件的,而且他藉著持久地實用這種信心來繼續地享受這約的福分。同時,在這約中沒有可以被認為是功勞的條件。在這個意義上
說,這約是無條件的。罪人被呼召要悔改與相信,然而這信心與悔改無論怎樣也是沒有資格得到這約的福分。
7、這約可以被稱為是一種聖約
當然一個約應該有兩方面,那就是說,這是兩方面的協議。在專有名詞方面是與
純粹單方面的約相反的。然而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恩典之約可以被稱為單方面的約。這約的起源只是很自然地按照神的性情與安排而設立的,在這個安排中神把他
的福賜給人。尤其是,在這個約中神白白地把他所要求於人的都賜給他們。因為在神那一方面這約是白白的恩典也是具有管理的主權,所以它也可以被稱為是一種聖
約(來9︰16、17)。這個名稱是著重於下列的事實︰
(1)這約整個看來是神的一種恩賜;
(2)由於基督的死把這約帶入了新約時代;
(3)這約是很堅定的與不可侵犯的;
(4)在這約中神將他向人所要求的都賜給他們。
四、恩典之約與基督的關係
在聖經中基督被描述為這約的中保。中保這個字在一般的意義上,是指一個人在
兩造之間作調停工作,並且想把他們兩方面合在一起。然而在聖經中把基督描述為中保的觀念,是有更特殊、更深奧的意義。基督是中保不只有一個意義。他在神與
人之間作調停工作,不僅是以請求和說服方式來達到和平,同時也是以充分的武裝力量,用實際的必要行動來建立和平,就是我們的保證人,他承擔罪人的罪,他承
受罪的刑罰,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恢復他所代替的那些人與神之間的正當關係(來7︰22,8︰6,9︰15,12︰24)。他也是使人與神接近的中保,他把關於他的真理以及人與神之關係啟示給他們,也把可被接受的禮拜條件告訴他們;他也說服他們,使他們能夠接受真理,並在所有的生活環境中指引並支持他們,以便使他們完全得到釋放(羅5︰2)。他這樣做是致力於服事人(林後5︰20)。
五、恩典之約中的成員
在說到這約中的成員的時候,我們應該經常記得,把這約當作純粹法律的協議和把這約當作生命的聯合分別清楚。
1、此約中的成人
成人只有靠著信心和作為法律的協議而進入這約。當他們這樣進入此約時,他們
得到了進入生命聯合之約的門徑。只有在信心是假裝的而信仰告白是虛偽的情形下,這約才會無效。因此,他們立刻就充分進入這約的生活,而且這也是他們進入此
約的惟一門路。他們不僅享有這約外在的特權,並且也要盡力去完成某些外在的責任,然而要表明他們用活潑的信心接受這約,而他的願望和意向就是要繼續持守這
種信心。
2、此約中的兒童
信徒的兒童進入這約,是靠著出生成為合法的關係而得以進入此約,但是這並不
是說他們也立刻以一種生命聯合的方式進入此約,甚至也不是說這約的關係在他們的生活中已經充分實現,而同時對這些孩子們有一種合理的安全的情況,那就是說
在某一個時候在他們的經驗之中這約會成為一種活生生的事實。這是根據神的應許,這些應許是絕對可信的,他要用他活的恩典運行在與他立約之人的後裔心中,使
他們成為這約活的成員。只要他們沒有反對的表示,我們就應該繼續地假定他們是具有這約的生命。當這些孩子們到了自由選擇的年日,他們就有義務用信心作真實
的信仰告白,自願地擔負這約的責任。嚴格的說,不這樣就是拒絕這約的關係。
3、此約中未重生的人
從以上所提的我們甚至可以說,未重生的人和未歸正的人也可以包括在這約裡面,把這約當作一種法律的協議。他們可以要求這約的應許,就是神與信他的人和他們的後裔立約的時候給他們的應許(羅9︰4)。
他們都隸屬於這約的工作,並且他們不斷地受到警戒與勸告,他們要按照這約所要求的條件來生活。教會應該把他們當作盟約的兒女們看待,提供給他們約的印記並
要勸他們正當地使用這印記。他們也可分享這約的一般福分,而且他們甚至也服從聖靈的某些特殊的感動。聖靈用一種特殊的方法與他掙扎,使他們為罪悔改,給他
們適度的光照,豐富地賜給他們普通恩典中上好的福分(創6︰3;太13︰18─22;來6︰4、5)。最後,他們對這約也負有責任,並且有悔改與相信的義務。假如他們不歸向神、不靠信心接受基督,他們就被認為是破壞這約的人而會受到審判。
六、恩典之約的不同時期
約這個字的嚴格意義只可分為兩個時代,那就是舊約與新約。而在舊約時代在這約的啟示方面我們可以把它分為幾個不同的時代與階段。我們在這裡應該對這個階段予以簡短的描述。
1、此約在創3︰15中的第一次啟示
對於這約的第一個啟示,就是經常被稱為原始的福音(the protevangel)或最初的應許(maternal promise)。這並不是說此約已正式成立。有關這約正式成立的啟示只能夠在歷史中指示──女人的後裔與蛇的後裔──而神與女人的後裔所建立的友誼,牽連到與蛇的後裔為敵。因此這約的觀念已經很清楚地呈現出來了。
2、與挪亞所立的自然之約
與挪亞所立的約是一種很普遍的約。神應許不再用洪水毀滅所有的生命、播種與收穫時期的四季循環、寒來暑往,和日以繼夜周而複始。自然的力量受到約束,邪惡的威力也受到了控製,而且人也被保護免遭別人和野獸的侵害。這個約僅僅賜給人自然的福氣,因此它被稱為自然之約(the Covenant of Nature),或普通恩典之約(the Covenant of Common Grace)。對這個名稱並沒有什麼異議,提供這個名稱並不表示這約與恩典之約無任何關聯。雖然這兩個約是不同的,但二者仍然有最密切的關係。自然之約也是起源於神的恩典。這約對實現恩典之約絕對必要的屬世和暫時的福氣提供保證。
3、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這約是正式與亞伯拉罕立的。與亞伯拉罕所立定的這個約,是開始執行這約的舊
約時代的特殊施政。那隻限於一個單獨的家族,只是對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在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中,十分明顯地人也包括在這約裡面,而且必須靠信心對神的應
許有所反應。其中心事實是亞伯拉罕相信神,因此他就被稱為義。尤其是這約的屬靈福分,現在比以前更為明顯,就如罪得赦免與聖靈的恩賜。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很明顯地有兩個部分。一方面是指暫時的福分,就如在迦南地,無數的後裔以及勝過眾仇敵;另一方面則是提到屬靈的福分。暫時的福分只是屬靈的和屬天的事情的
象徵與代表。屬靈的應許並未在這些亞伯拉罕本身的後裔身上實現,只在那些跟隨亞伯拉罕腳蹤的人身上才能成就這應許。
4、西乃山的約
在西乃山所立的約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雖然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其本質卻是
一致的。西乃山的約是與以色列國立的,因此它成為一個真正的全國之約。大部分的教會和國家都合而為一了。這西乃山的約包括一種儀式,能積極地提醒我們有關
工作之約的嚴格要求。然而那卻不是工作之約的更新;這律法乃是為輔助恩典之約。雖然採取神權政治立場的以色列要依靠他們遵守律法才得以存在(利18︰5;申27︰26;林後3︰7、8),但是此律法與恩典之約有關卻有兩方面的目的,即︰(1)增進人對罪的意識(羅3︰20,4︰15,5︰13;加3︰19);(2)成為引導人到基督面前的導師(加3︰24)。
內中具有一詳細的禮儀和獨特的儀式,也提到了獨立的祭司職分,並介紹了以象徵與記號的方式繼續傳講福音。這些像征與記號常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下出現︰第一是
在神強製要求百姓時,第二則是在神救恩的信息臨到百姓時。大多數猶太人都對第二種情況相當忽略,單單注意第一種情況。他們認為這約已經發展成為工作之約,
而把象徵與記號看作是工作之約的附屬物。
5、此約的新約時代
在新約聖經中所顯明出來的恩典之約,其本質就是舊約聖經以顯著的篇幅所記載的那個約。在羅馬書第四章和加拉太書第三章中我們可以找到很充分的證據。當然聖經確實有的時候稱它是新約(耶31︰31;來8︰8、13);
但是關於這一點在事實上也有許多的解釋,那就是在新約時代對這約的執行方面,與舊約時代有一些特殊不同的地方。這約在其舊約的形式中雖僅限於單獨一個國
家,但在新約方面,卻已經打破了這單獨的界限,而成了普世性的約,它的福分也擴大到萬國的百姓身上。藉著基督既成的工作,已經拆掉了中間隔斷的牆,世上的
萬民都可以自由地來到神面前,使那些從前離開神的人得與神親近。此外,在其福分的屬靈和恩慈的特性上,在其福益的特質方面,也有不同。聖靈澆灌教會,從神
恩典的豐富中所發出屬靈的與永遠的福分,要充滿所有相信的人。當這約的關係在與神有最親密的生命聯合充分實現(啟21︰3)的時候,這約的現在時期(present dispensation)要繼續一直到耶穌基督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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