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基督教的洗禮
一、基督教洗禮之設立
基督在他複活之後,就是在他救贖大工完成之後,設立了洗禮。他設立此洗禮是 因為他有權作萬人的中保,因之洗禮對於以後各世代的信徒都有功效。所有成為門徒的人必須領受洗禮作為印記,也表明他們從此與基督發生了新的關係。耶穌基督 吩咐使徒們說︰「要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這並不是說使徒乃是以三一神的權能為新悔改的人施洗;乃是表明受洗的人從此與三一真神發生了關係。 洗禮也必須藉著信心,使受洗的人表示他們與神發生了新的關係。耶穌基督設立洗禮時並沒有指定某一種形式;然而後來教會覺得有需要的時候,發現耶穌基督所定 的也是最好的模式。「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的模式,在第二世紀時已為教會改採用。
二、洗禮的合宜方式
浸信會人士認為必須要叫一個人完全被水浸沒,然後再從水中出來,才是惟一合宜的洗禮方式,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儀式是象徵信徒在靈性上的死與複活。然而我們有兩個問題︰(1)洗禮所象徵最主要的事是什麼?(2)其次,浸禮是否是惟一的合宜方式?
1、洗禮所象徵最主要的事是什麼?
按照浸信會或其他認為必須行浸水禮的人,認為「浸沒水中」為最主要。洗禮若有其他形式,就不是浸禮;因為他們認為真正洗禮的觀念是由於一個人下浸水中,然後從水中上來的浸禮所表達出來的。有些人還認為,這種浸禮也會使人潔淨,但這點卻被認為是偶然的。他們的意見是基於︰可10︰38、39;路12︰50;羅6︰3、4;西2︰12。然而這些經文並沒有證明他們的看法。聖經明明地指出︰洗禮最主要的象徵所表明的乃是潔淨的觀念。這一點也是舊約中一切的「潔淨禮」所表示的適宜觀念(詩51︰7;結36︰25),同時約翰與耶穌的洗禮所象徵的也是潔淨的觀念(約3︰25,26)。很顯然地,聖經特別指出︰洗禮乃是象徵靈性的潔淨與純潔化(徒2︰38,22︰16;林前6︰11;多3︰5;來10︰22;彼前3︰21)。所以我們必須注意洗禮所象徵的這潔淨的觀念,因為這是聖經所看重的真理。
2、浸沒水中是否是洗禮惟一合宜的方式?
我們的看法與浸信會以及一切認為必須受浸的人不同,這些人認為惟有浸沒水中 出來才是合宜的洗禮方式,然而我們按照聖經的教訓看到,洗禮的方式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我們行此儀式時,所表明的潔淨之觀念正確就可以了。耶穌並沒有定下 某一種方式,聖經也沒有說一定要用某種特別方式。耶穌所用的字並不一定是指「浸入水中」,有時也是指「要洗淨」的意思。某些經文所提到的可能確是指浸入水 中的洗禮,但我們並不能說,聖經每一次提到受洗的時候,都是浸入水中的。使徒的時代早已經習慣地使用洗禮或灑水禮,有時也用浸禮。舊約中的潔淨禮也常用灑 水禮(民8︰7,19︰13、18、19、20;詩51︰7;結36︰25;來9︰10、13)。聖靈的洗臨到我們時,也絕對不是由於浸禮(太3︰11;林前3︰11);此外在路11︰37、38,12︰50;林前10︰1、2等經文之中也沒有提到浸禮。當許多人來到施洗約翰那裡,以及五旬節那天三千人悔改受洗時,絕不可能為這麼多的人都施浸禮。浸沒水中的方式在後來使徒行傳中,也沒有嚴格地執行,見徒9︰18,10︰47,16︰33、34。聖經也特別提到,藉著灑水禮,使受禮的人在靈性上得到更新(結36︰25;來10︰22)。
三、洗禮的合法執行人
抗羅宗基督教認為「傳揚聖道」與「施行聖禮」兩者是並行的,因之,惟有那傳 福音的牧師方能合法地給人施行洗禮。此外,基督教也認為必須「當眾」為人施行洗禮。通常若是經過已受封的牧師奉三一真神之名所施的洗禮,就被認為合法。羅 馬天主教認為洗禮是得救必須的條件;因為他們認為洗禮若必須有神甫在場的話,有時是不可能的,所以他們在必要時也允許其他的人施洗,尤其是助產士們。
四、應當受洗的人
有兩種人應當領受洗禮,即成人與嬰孩。
1、成人洗
洗禮是為信徒以及他們的子孫。當耶穌基督將艱巨的使命交給門徒時,說︰「所 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無疑地他乃是叫門徒要為悔改的成人施洗,因為門徒向萬人傳福音時,當然是先將福音傳給 成年人聽。耶穌的教訓雖未明明地說,卻也包含了以下的意義,就是門徒們若為成人施洗時,受洗的人也當先相信並接受主(可16︰16)。五旬節的那一日,那些領受了彼得所傳聖道的人也都受了洗(徒2︰41)。埃提阿伯的太監(徒8︰37), 以及腓立比的禁卒都是先信了,然後才受洗。所以教會必須先要查明一個人的信心,是否真正承認並接受了基督,然後才能給他施洗。當一個人這樣承認他的信仰, 教會就要接納他,為他施洗;若拒絕他,就必須有其他理由,或確知他的信仰不真。教會並沒有理由,去懷疑一個人的內心,以為某人口裡承認是不誠實的。他是否 誠實承認,是他自己的責任。
2、嬰孩洗
一般的基督徒都不否認成人之洗是當然的,是應當行的;然而對於嬰孩受洗卻並不是人人都有相同的意見。浸信會人士,以及那些認為必須受浸的宗派,都拒絕了嬰孩有受洗禮之權利。對於嬰孩受洗,有幾點是我們應當考慮的︰
(1)聖經中對於嬰孩之洗的根據
聖經並沒有明文吩咐我們要為嬰孩施洗,也沒有一處經文說到嬰孩受洗的事。但這並不就是說︰嬰孩之洗是不合聖經的了。嬰孩之洗仍是有聖經的根據;有以下數則︰
□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雖然可以說是國家民族性的,但主要的仍是一種屬靈的約;這種屬靈的約所用的表徵或印記乃是割禮。這所立之約是屬靈的,因為新約經文曾如此證明(羅4︰16─18;林後6︰16─18;加3︰8、9、14、16;來8︰10,11︰9、10、13);同時也因為聖經曾指出割禮有靈性方面的重要性(申10︰16,30︰6;耶4︰4,9︰25、26;徒15︰1;羅2︰26─29,4︰11;腓3︰3;加3︰8)。
□當「新約」的時代來到時,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仍然是有效的,並沒有廢去。保羅曾如此說︰神的約並沒有因為賜下了律法而廢去;基督以及那些屬基督的人,即神所應許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因之新約的信徒也就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羅4︰13─18;加3︰15─18)。希伯來書的作者也特別提到神所立的約是永不更改的(來6︰13─18)。
□在聖約之下的孩童也分享恩約的祝福,因之他們也受了作表徵或印記的割禮。任何時候神重新向以色列民提到所立之約時,嬰孩們也都包括在內(申29︰10─13;書8︰35;代下20︰13),嬰孩也被認為是以色列會眾之一部分(代下20︰13;珥2︰16)。舊約的恩福既已如此豐富,包括了嬰孩們(賽54︰13;耶31︰34;珥2︰28);何況新約的應許呢?
□在新約裡面洗禮替代了割禮,作為我們進入恩約的表徵與印記。新約中不再用割禮(徒15︰1、2,21︰21;加2︰3─5,5︰2─6,6︰12、13、15),如果洗禮不是取代了割禮,那末我們就沒有一種禮儀使我們進入恩約了。然而基督卻曾清楚地如此規定(太28︰19、20;可16︰15、16)。洗禮在屬靈方面的意義也與割禮相同,乃是表明「除去罪孽」(徒2︰38;彼前3︰21;多3︰5)。不但如此,洗禮也與應許有密切的關係,是不可分開的(徒2︰39)。最後,保羅在歌羅西書2︰11、12中也明明地如此說︰洗禮已經取代了割禮的地位。如果我們將新約的嬰孩拒絕在恩約之門外的話,我們就無法解釋新約聖經的教訓;我們在聖經的教訓之中,也找不到一句肯定的話,說︰不能讓嬰孩領受神恩約之福;可是聖經卻多次提到嬰孩也當一同領受恩約之福(徒2︰39;太19︰14;林前7︰14)。
□我們也有理由相信,在使徒時代孩童們與他們的父母一同領洗。新約所用的話語,很顯然地是一貫的,因為各福音書與書信中都曾如此指出(太19︰14;徒2︰39;林前7︰14)。聖經中也時常提到「全家都受了洗」,這也表示「全家」一同受洗是非常正常與普遍的情形。我們不能說︰凡聖經提到「全家」領洗時,都是沒有孩子的。到了第二世紀的時候,更是有明文記載,孩童們也都受洗。
□是的,新約聖經並沒明文指示要為嬰孩施洗,也沒有單為 嬰孩施洗的例子,但也沒有明文禁戒為嬰孩施洗。顯然地,理由是,嬰孩是家庭中的一分子;當某家庭信主悔改之後,屬於全家的嬰孩也就一同受洗得神應許。但嬰 孩本身不可能獨立地領洗,因為他若是屬於不信的家庭,他也不可能領洗了。這是聖經中沒有單獨地為嬰孩施洗之例的緣故。所以聖經也不如此明文規定說,我們不 能為信主之家中的孩子們施洗;更沒有說,要等這些孩子們長大成人之後,自己承認相信時,才能給他們施洗。
(2)嬰孩洗禮的理由
有人可能會問,為信主者的兒女施洗的理由是什麼?改革宗的基督徒可以有兩方面的答案。有的說,孩童們受洗是基於他們被「假定重生」(Presumptive regeneration)之理由!那 些持此理由的人,並不肯定說,嬰孩們已經重生了;然而由於這個假定,所以就假定他們已經重生,因此就為他們施洗。他們認為這些孩童們是已經被假定為重生 了,除非他們在後來表顯出他們並沒有重生。另有一些人說,孩童們受洗,是因為神恩約的應許是廣大無比的,因之也包括了重生的應許。我們覺得這一點最合理。 恩約與恩約的應許,使我們有為嬰孩施洗的最客觀的理由。信徒的兒女們領洗,不論他們是否重生了,但因他們在恩約之下,他們也就被包括在應許之中。
(3)嬰孩之洗為蒙恩之法
假使洗禮這個聖禮只是堅強那已經在人心中的恩惠;那末我們自然會發問說,我們怎能說嬰孩的洗禮的執行也是施恩之法呢?這 裡那「假定重生」的教義就給了正確的答案。如果我們假定孩童是已經重生了,那末當他們領洗時,我們就能假定說︰神能用奧妙的方法,使那已經在心中的恩惠, 得以堅固。然而我們也不必假定說,當洗禮執行時,立刻就顯出蒙恩之法;或許在後來的日子中,當他們能夠瞭解洗禮的真義時,那末他曾受了的嬰孩之洗,就能成 為堅固他信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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