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 星期日

第二部論耶穌基督的職務或我們得救的信條

第一和主要的信條就是:

我們的神和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為我們稱義復活了(羅4:25)。

惟有祂是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上帝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賽53:6)。

世人都犯了罪,卻蒙上帝施恩,因基督耶穌寶血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3:23,24)。

既然我們必須如此相信,而且不能靠任何行為,律法,或功德稱義,那麼顯然惟有這信才能使我們稱義,因為聖保羅說:「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又說:「好使人知道祂是義的,又是稱信基督的人為義的」(羅3:26)。

就令天地和地凡不永存的東西都毀壞,我們在遵守這信條上,一點也不能讓步。彼得說:「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 4:12)。經上又說:「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著醫治」(賽53:5)。我們對抗教皇,魔鬼,和屬世的言行,都根據於這信條。所以我們對必須堅信這教理,而 不懷疑,否則一切都要失敗,而教皇,魔鬼,和世界就要勝過了我們。

第二信條:論彌撒

教皇制度中的彌撒必然是最大最可怕的可憎之事,因它直接與這主要信條劇烈衝突,然而它在教皇他的偶像崇拜中,乃是最金玉其外的。他們認為彌撒的這 種獻祭或作為,即使是由一痞徒舉行,也能使人在今生和煉獄中解脫罪惡,然其實這是只有上帝的羔羊才能做到的,正如以上所云。關於這信條沒有可以讓步的,因 為第一信條對此不容許。

若有講理的教皇黨徒,我們就可用溫和友誼來這樣說:第一,請問他們為什麼要嚴格地保守彌撒。因為它不過是人的捏造,並沒有為上帝所命令,而人的捏造是我們可以廢掉的,因為基督說:「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第二,它是不必要的事,捨棄它,是並無罪無危險的。

第三,我們領受聖餐,有較好和更蒙福的辦法(其實惟一蒙福的辦法),就是依照基督設立聖餐的辦法。既有更蒙福的另一辦法,來領受聖餐,他們為什麼要因捏造和不必須的事,把世人驅入禍患和悲哀中呢?

我們對民眾要公開宣講,那作人囈語的彌撒,能以廢棄而無罪,而不守彌撒的人也並不被定罪,他反倒能不用彌撒而用更好之法得救。我擔保不僅在粗陋的 平民中間,而且在所有虔誠,有理智,敬畏上帝的基督徒中間,彌撒就必自趨銷沉了。當他們聽說彌撒是一件危險的事,為人所捏造而非出於上帝的旨意和道時,它 就必要更自趨銷沉了。

第四,就令彌撒本身也有多少益處,然而買賣彌撒既然在全世界產生了無數丑不堪言的弊害,那麼只為阻止這種弊害,也應當廢除彌撒。既然它是完全不必 要的,無用的,有害的,並且我們靠一更必要的,有益的,靠得住的方法,而無需彌撒,就能得著一切,那麼我們當怎樣更加把它廢除,以便永遠防止這些可怕的弊 害呢?

第五,但因為彌撒無非是(正如教條和所有書本所宣稱的)人的作為(甚至是惡棍的作為),藉此人企圖是使自己和別人與上帝和好,賺得赦罪和恩典(最 好的彌撒是為此而舉行的,否則它的目的安在呢?)所以我們必須把它棄絕。因為它與主要信條直接衝突,這主主信條說,那除去我們罪孽的,並不是惡或善舉行彌 撒的庸工及其作為,而是上帝的兒子和羔羊。

但如有人以敬歧為藉口,要給自己發聖餐,他就不誠實。因為他若要用誠實來領聖餐,最妥當最好的方法,就是遵守基督所設立的聖餐。但給自己發聖餐, 乃是人的想法,不可靠的,不必須的,甚至是被禁止的。他不知道他所作的是什麼,因為他違反上帝的道,服從人虛假的意見和捏造。所以一個人照著自己個人的虔 誠,違反上帝的道,在教會公共的聖餐以外,又私下領聖餐,加以玩忽,乃是不對的(就令這事在別方面是對)。

這一論彌撒的信條不免要佔據會議的全部時間。因為他們縱使在其他信條上可能向我們讓步,但他們在這信條上總不能讓步。正如坎伯糾 (Campegius)  在奧斯堡說過,他與其讓彌撒被廢,寧讓自己被撕裂;照樣我靠上帝扶持,與其讓舉行彌撒的一個善或惡的庸工,被看為與我的救主基 督耶穌同等,甚或更高,我也寧讓自己被化為灰燼。因此我們是永遠分離,彼此為敵。他們很知道,彌撒一衰敗,教皇制度便荒涼。在他們容許這事發生以前,他們 若能做得到,便要把我們都處死。

此外,這條龍尾,既彌撒,又產生了各種偶像崇拜的毒種。

第一是煉獄。他們用那為靈魂所舉行的彌撒,晚禱,以及每週,每月和每年的葬禮祝典,又用共同周(按即米迦勒日——九月二十九日——後一週),萬靈 節(按即十一月二日),和靈魂浴,把他們的貿易帶到煉獄去,以致彌撒差不多只是為死者,其實基督設立聖餐,只是為活人,所以煉獄和與之相連的儀式和商業, 都應看為只是魔鬼的幽靈罷了。因為它與主要信條相衝突,這信條教訓人,惟獨基督而非人的行為,才能使靈魂得釋放。且不提上帝,並沒有吩咐我們對死者作什 麼。所以假如這不是錯謬和偶像崇拜,也是可以安全地省略的。

教皇黨徒在這裡援引奧古斯丁和若干教父的話,說他們論到了煉獄,以為我們不懂得他們如此說的動機安在。聖奧古斯丁並沒有在著作中說有煉獄,他也沒 有聖經的見證使他必須如此主展,他不過把煉獄的有無付諸疑問,說他的母親曾請他在聖台前或聖餐中紀念她。這一切都不過是人的虔敬,並不足以建立信條,因為 這是上帝的特權。

然而教皇黨徒引用人的這種言論,以求使人相信他們為煉獄中的靈魂舉行彌撒所產生的可怕,褻瀆和可咒詛的貿易,等等。但他們永不能從奧古斯丁證明這 些東西。當他們廢除了那為煉獄中的靈魂舉行彌撒的貿易——這是奧古斯丁從未夢想到的——然後我們要與他們討論,是否當接受奧古斯丁那不根據聖經的說法,是 否應在聖餐中紀念死者。因為根據聖教父的言行來建立信條,乃是不行的;否則就要把他們的飲食,衣服,住屋等,也都變成信條,正如已把遺物變成了信條一樣。 然而我們另有一條準則,那就是:惟有上帝的道才能建立信條,此外任何什麼,甚至天使,都不能建立信條。第二,由是邪靈現形為死者的靈魂,作為多端,用不堪 述說的謊言和欺詐來索取各種彌撒,晚禱,朝聖,和其他施捨。以往我們非接受這一切為信條,予以遵行不可;教皇也把這些東西和彌撒以及其他可憎的事,都一概 批准了,在此我們也一點不能讓步。

第三,由是便與起了朝聖。在這裡人們也追求各種彌撒,贖罪,和上帝的恩典,因為彌撒的觀念操縱了一切。這種朝聖並不是出於上帝的話,並沒有吩咐給 我們,也並不是必要的,因為人們能由更好的方法得牧養,並且能省略這些朝聖而無罪無危險。那麼他們為什麼撇下教區,上帝的道,妻子,兒女等等,即他們受了 吩咐必須照顧的,而去追隨魔鬼的這些不必要,不安全,有害的私意崇拜呢?這無非是因魔鬼把教皇弄成瘋狂,叫他稱讚並成立這些辦法,使人民一再反抗基督,依 靠自己的行為,竟壞到極處,成了敬拜偶像的,再這,這乃是不必要,也未經吩咐的,倒是無意識的,可疑的,有害的。因此在這裡我們也不能讓步。我們要宣講, 以這種朝聖為不必要的,有害的;這樣,朝聖就要自歸消滅了。

第四,是各種會社。它們由修道院,小禮拜堂,教區神甫將那替活人死人所舉行的彌撒和善功派給並賣給。這不僅純是人的玩具,違反上帝的道,絕對不必要,和未經吩咐的,而且是違反論救贖的主要信條的。所以這是無可容忍的。

第五,聖徒遺物就令有些好處,但我們在其中找著許多關於犬馬骨頭的欺詐和蠢笨,甚至魔鬼對這種惡事也要嘲笑;它們老早就當被廢除,況且它們並沒有 上帝的話為根據;它們既是未經吩咐的,也是未經勸告的,又是完全不必要的,無用的。但最壞的事乃是:他們認為這些遺物可以赦免人的罪,且把它們尊為善功和 對上帝的服事,像彌撒一樣。

第六,這裡我們要連帶討論那頒給活人死人的昂貴的贖罪票(只是為著金銀),藉此褻瀆的猶大,即教皇,把基督的功德,以及諸聖徒和全教會的額外功德 出賣了。這些事是不可容忍的,不僅是沒有上帝的話為根據,沒有需要,沒有命令,而且是違反那主要的信條。因為基督的功德不是用我們的功德和金錢可以獲得 的,而是不要金錢和功德,由因信而來的恩典所賜於的;並且不是藉教皇的權柄,而是藉傳講上帝的道向人提供出來的。

論呼求聖徒

呼求聖徒也是敵基督者所有的一種弊端。它與主要信條相衝突,而且敗壞對基督的認識。關於它聖經中既無吩咐,又無勸告,也無例可援。就令它是一件可寶貴的事——其實是有害處的事——可是在基督裡凡事都好過千倍。

雖然天使在天上為我們代求(基督自己也如此行),在地上的聖徒也如行,在天上的聖徒或者也如此行,但是我們並不因此就應該呼求並崇拜天使和聖徒, 用禁食,節期,彌撒來尊敬他們,用獻立教堂,聖壇,神聖崇拜以及其他方法來事奉他們,把他們看為有需要時的幫助者,而以給予幫助的責任由他們分擔,有如教 皇黨徒所行所教訓的。因為這是偶像崇拜,而這種尊榮惟獨屬於上帝。你在基督徒和世上聖徒的地位,便能不僅是在一種需要上,而且是在各種需要上,都為我代 求。但我並不因此就當崇拜你呼求你,用節期,禁食,奉獻,彌撒來尊敬你,信靠你得蒙拯救。我能用別的方法來在基督裡敬愛你,感謝你。若是把這種偶像崇拜的 尊榮從天使和已死的聖徒撤去,那那剩下的尊榮就不會為害,而且會快快地被遺忘了,人們若不再盼望從聖徒獲得身靈的利益和幫助,在墳墓中或天上的聖徒也就不 至受到麻煩了。因為人們不會不要報酬或出於純粹的愛心,來紀念或尊重或崇拜聖徒的。

總之,彌撒本身,以及凡從它發出和與它相聯繫的事,我們都不能容忍,而必須棄絕,以求保守基督所設立的純正聖餐,用信心去舉行去領受。

第三信條    論小禮拜堂和修道院

小禮拜堂和修道院,原是為教育博學的男人和貞潔的婦女而創立的,應當恢復原來的功用,以求訓練教會的牧師,傳道人,執事,和城市邦國的政府人員,並訓練受過良好教育的處女作家庭主婦和母親,等等。

若修道院不是為達到此目的,就不如把它們廢棄,而不可把它們和其褻瀆的,由人捏造的工作,看為優於基督徒的通常生活,和上帝所屬命定的身份。因為 這一切也是違反論耶穌基督救贖人的主要信條。加以它們(像人的其他捏造一樣)並不是吩咐了的;它們乃是不必要的,無用的,更且使人徒然勞碌而有危險,所以 先知稱這樣的事為「勞碌」。

第四信條  論教皇制度

教皇照上帝的律法或上帝的話並不是全基督教的頭,(因為這名只屬於一位,即耶穌基督)。他只是羅馬教會,和那些或由自願或由人的辦法(即由官長) 而與他聯繫之基督徒的主教和牧師。他們並不是在他底下像在一位主底下一樣,而是與他為弟兄和同僚,如古代教會會議和聖居普良的時代所表現的。

可是今日沒有一個主教,敢於像那時一樣稱教皇為兄弟;反倒不得不稱他為最有恩慈的主,就令他們是帝王,也不得不如此。這是我們的良心既不願,也不能,又不可承當的。凡願意如此行的,由他單獨去行罷。

從此可見,凡教皇用這麼一種虛假的,有害的,褻瀆的,傲慢的權力所行的事,都不過是極惡的勾當(除屬世統治所行的事在外,因為上帝在這種範圍內屢次甚至藉著暴君和惡棍為人民造福),使聖基督教會全體都荒涼(盡其所能),並將那論耶穌基督救贖之工的首要信條破壞了。

因為他的一切教諭和書籍都表明他吼叫如獅子(如天使在啟示錄十二章對他所形容的),說,基督徒除非服從他所願所說所行的萬事,就不能得救。這等於 是說:「雖然你相信基督,在祂裡面有得救所必須的一切,但除非你以我為你的神,服從我,其他一切都是徒然的,算不得什麼。可是事實上,聖教會至少有五百多 年沒有教皇,甚至到現在希臘人和許多別的人民的教會從來沒有在教皇之下。更且,如屢次已經說過的,教皇制度是人的虛構,是未經吩咐的,不必要的,無用的; 因為聖基督教會沒有這樣的一個頭便能好好存在,並且魔鬼若是沒有興起這樣的一個頭來,教會就必定要好些,純潔些,興旺些。再者教皇制度在教會中是有無用 的。因為它並不執行任何基督徒的職分;所以教會的維持與存在必須不要有教皇。

假設教皇在這一點上讓步,不以自己根據神權或上帝的命令來居至上地位,而我們又必須有一個頭,好叫大家都服從,以求保守基督徒的合一,以抵擋小派 和異端,更且這樣的一個頭乃是由大家選擇,罷免,正如君士坦思會議對教皇差不多改採取的措施,即把三個教皇罷免,而另外選舉了一個;又假設羅馬教皇願意讓 步,接受這一點(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苛如此他便得讓他整個的統治權利和教諭都被推翻,這件事,用簡單的話說,是他決不能做的,)然而,這對基督教也並 無輔助,因為比前必有更多的小教派興起來。

因為人們服從這頭,既不是出於上帝的命令,而是由於自己的喜好,這頭就易於在短時期內被人蔑視,而至終保不住一個肢體;這頭也就不必永遠限定在羅馬或其他一地,而可在上帝使一人能以勝任此職位的任何地方和教會。那樣就會產生多麼複雜混亂的局面阿!

所以為求治理並保守教會,最好是大家都生活惟一的頭基督之下,而所有主教都在職位上一律平等(雖然他們在恩賜上不平等)在教理,信仰,聖禮,祈 禱,和愛心受作之工等等上也都同心合意,正如聖耶柔米寫道,亞歷山大城的神甫共同治理教會,又正如使徒們和後來全基督教的所有主教也都如此行,直到教皇高 抬自己,超過大家。

這足以表明教皇便是敵基督者,把自己高抬於基督之上,與祂作對,因為他不讓基督徒在他權力之外得救,其實這權力算不得什麼,既沒有由上帝所設立, 也沒有由上帝所命令。這是正如保羅所說:「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帖後2:4)。甚至基督徒的大敵土耳其人和韃靼人也不如此行,倒讓任何人相信上 帝,只從基督徒接受貢物和順服罷了。

然而教皇卻禁止這種信仰,說人若要得救,便必須服他但我們寧願為上帝的名死,卻不願服從他。這一切無非都是從教皇要憑神權來自稱為基督教或多或少 的頭而來。如是他必然要使自己與基督平等,超過基督,使自己稱為教會的頭,然後稱為主,最後稱為全世界的主和地上的上帝,直到他敢於給天上的使者發號施 令。當我們把教皇的教訓與聖經對照時,我們便發現教皇的教訓,最好的部分乃是從帝國或異教的法律得來的,只論到屬世的事務和規條,一如教諭集所表現的;更 且,它只論到教堂的儀式,衣食,人物和無窮幼稚的和戲劇性的事,絲毫沒有論到屬基督,信仰和上帝誡命的事。

末了,教皇無非是魔鬼本身,因為他違反上帝,推行他並於彌撒,煉獄,修道生活,善功,和崇拜所教各種的虛假(教皇制度便正是建立在這些虛假上 面),而把凡不將這些可憎之事高抬於萬事之上的基督徒定罪,殺戮,苦害。所以正如我們毫不能敬拜魔鬼為主為上帝,照樣我們也不能容忍他的使徒,教皇或敵基 督者,為頭為主。因為撒謊,殺戮,將身靈永遠毀滅,便是教皇統治的特徵,像我在許多書中所說明的。

他們將來在教程會議中,對這四信條夠有得棄絕的。因為他們不能,也不願意對這些信條中的一條絲毫讓步。我們應當認定這一點,而且應當激勵自己,盼望我們的主基督既攻擊了祂的仇敵,就要用祂的靈和降臨來追趕他,毀滅他。阿門。

因為在教會會議中,我們不是站在皇帝和政治首長面前,如在奧斯堡一樣(在那裡皇帝頒佈了一道很仁慈的敕令,使事件得到公允審問),我們乃是要站在 教皇和魔鬼面前,他們不願聽什麼,只要將我們定罪,殺戮,並強迫我們拜偶像。所以我們在此不應吻他的腳,也不應說:「你是我仁慈的主,」反要像天使對撒旦 說:「撒旦哪,主責備你」(亞3:2)。

 

 

 

衛斯理非常著重聖潔神學及其實踐

 

   衛 斯 理 一 生 努 力 追 求 聖 潔 之 道 , 並 在 其 人 生 中 不 斷 在 聖 經 與 神 學 思 想 中 鑽 研 。 他 不 但 掌 握 到 聖 潔 之 道 , 也 將 聖 潔 的 神 學 與 應 用 , 教 導 循 道 會 的 人 , 並 使 後 世 的 信 徒 獲 益 良 多 。

   他 認 為 神 所 設 立 外 在 的 象 徵 / 表 記 、 話 語 , 或 行 動 , 並 透 過 一 般 的 途 徑 , 達 成 神 所 設 定 的 果 效 。 當 中 包 括 先 在 恩 典 ( preventing/prevenient grace ) 、 稱 義 恩 典 ( justifying grace ) , 及 成 聖 恩 典 ( sanctifying grace ) 。

   藉 著 恩 典 的 途 徑 、 外 在 的 表 記 及 內 在 的 恩 典 , 他 將 神 所 賜 的 恩 典 活 出 來 。 衛 斯 理 早 期 在 牛 津 大 學 已 受 泰 勒 主 教 ( Jeremy Taylor , 1613-1667 ) 的 《 聖 潔 生 活 與 死 亡 的 規 則 》 ( “ Rules for Holy Living and Dying ” ) 的 影 響 , 對 聖 潔 的 操 練 不 遺 餘 力 。 泰 勒 可 稱 為 聖 公 會 的 屬 靈 大 師 和 神 學 家 。

   他 每 天 記 錄 他 每 時 所 做 的 事 , 以 確 定 他 所 做 的 是 出 於 聖 潔 的 動 機 。 若 動 機 出 現 問 題 , 他 立 即 將 自 己 全 部 的 生 命 奉 獻 給 神 , 讓 神 掌 管 。 泰 勒 形 容 人 生 的 目 的 是 恆 常 地 與 主 同 行 , 那 麼 , 個 人 的 聖 潔 是 必 須 的 。 因 為 人 生 的 目 標 是 邁 向 完 全 , 在 基 督 裡 完 全 , 故 信 徒 須 要 分 析 罪 惡 和 將 它 克 服 , 靠 著 信 心 , 信 徒 將 神 的 旨 意 行 出 來 。 聖 潔 的 操 練 不 是 在 真 空 中 行 出 來 的 , 而 是 在 個 人 生 活 及 教 會 生 活 中 實 踐 出 來 的 。

   他 認 為 聖 潔 和 世 界 中 的 生 活 是 不 能 分 割 的 。 屬 靈 的 領 悟 在 乎 見 到 神 在 信 徒 生 活 中 的 作 為 。 聖 潔 的 動 機 / 意 圖 是 對 神 的 旨 意 完 全 開 放 自 己 的 途 徑 。 這 是 將 神 的 恩 典 灌 注 在 人 的 工 作 裡 , 而 神 的 恩 典 本 身 是 美 善 的 。

 

   衛 斯 理 對 聖 潔 動 機 的 信 念 也 受 多 馬 肯 培 ( Thomas a Kempis , 1380-1471 ) 的 《 基 督 徒 模 式 》 ( “ Christian Pattern ” ) 及 羅 威 廉 ( William Law , 1686-1761 ) 的 《 基 督 徒 的 完 全 及 嚴 肅 的 呼 召 》 ( “ Christian Perfection and Serious Call ” ) 的 肯 定 。 羅 威 廉 認 為 得 救 之 後 是 神 的 形 象 的 重 生 , 邁 向 更 像 神 的 完 全 , 但 將 焦 點 放 在 神 的 旨 意 上 。 正 確 的 動 機 及 旨 意 的 轉 化 , 能 改 變 信 徒 。 藉 著 他 們 的 見 證 , 世 界 便 得 著 改 變 。 他 堅 持 成 聖 的 過 程 是 沒 有 靜 止 的 , 也 沒 有 人 是 完 美 的 。 最 重 要 是 持 續 追 求 完 全 / 聖 潔 , 當 中 有 貫 徹 的 和 清 楚 的 目 標 , 即 是 愛 神 和 鄰 舍 、 信 靠 基 督 和 有 足 夠 的 恩 典 , 並 擁 有 在 聖 靈 內 住 動 工 而 湧 出 來 的 喜 樂 。 這 就 是 「 聖 潔 生 活 」 的 內 容 , 也 就 是 盡 心 愛 神 和 愛 鄰 舍 、 穩 定 地 信 靠 基 督 , 及 在 聖 靈 裏 過 喜 樂 的 生 活 。

 

 

衛斯理不認同加爾文的雙重預定論

 

   雖 然 他 與 更 正 派 的 神 學 傳 統 相 近 , 但 有 些 立 場 還 是 有 分 歧 的 , 例 如 他 因 著 從 聖 經 的 領 受 , 他 不 贊 同 加 爾 文 的 雙 重 預 定 論 , 特 別 是 在 加 爾 文 相 信 上 帝 預 定 某 些 人 沉 淪 不 得 救 這 方 面 , 是 明 顯 不 合 乎 聖 經 所 論 到 神 愛 世 人 及 願 意 人 人 得 救 , 而 不 願 意 一 人 沉 淪 的 真 理 教 導 。

    他 傾 向 亞 米 紐 斯 的 神 學 思 想 ( 但 不 完 全 認 同 所 有 的 論 點 ) , 認 為 上 帝 早 已 設 立 先 在 的 恩 典 , 使 願 意 認 罪 悔 改 、 相 信 基 督 的 人 都 可 因 信 稱 義 , 重 生 得 救 , 而 邁 向 成 聖 。 衛 斯 理 肯 定 上 帝 的 絕 對 主 權 , 但 他 不 認 同 加 爾 文 的 雙 重 預 定 論 , 原 因 主 要 是 基 於 聖 經 整 體 的 原 則 , 而 不 是 因 反 對 而 反 對 :

( 1 ) 根 據 . 羅 五 8 及 八 32 的 論 點 , 救 恩 是 白 白 的 賜 給 所 有 的 人 ; 神 不 會 只 將 救 恩 賜 予 某 些 預 定 的 人 , 並 預 定 某 些 人 沉 淪 。

( 2 ) 預 定 論 破 壞 了 神 所 定 的 聖 潔 律 例 , 因 為 神 不 會 因 預 定 某 些 人 沉 淪 而 破 壞 主 的 聖 潔 屬 性 。

( 3 ) 預 定 論 破 壞 了 基 督 信 仰 的 安 慰 和 快 樂 , 因 神 不 會 預 定 某 些 人 一 定 沉 淪 , 而 使 人 失 去 平 安 和 喜 樂 。 只 要 人 願 意 信 靠 基 督 , 便 可 因 信 稱 義 。

( 4 ) 預 定 論 破 壞 了 信 徒 行 善 的 熱 誠 。 既 然 信 徒 無 論 怎 樣 努 力 去 傳 福 音 , 對 某 些 預 定 會 沉 淪 的 人 也 是 徒 然 的 , 反 正 他 / 她 們 必 定 下 地 獄 , 這 會 影 響 信 徒 傳 福 音 和 行 善 的 熱 忱 及 動 力 。

( 5 ) 預 定 論 推 翻 了 神 整 體 的 啟 示 。 聖 經 的 主 題 是 論 及 神 對 世 人 的 愛 而 施 行 基 督 全 面 的 救 贖 。 若 正 如 加 爾 文 論 說 神 只 是 預 定 某 一 部 分 人 得 救 的 話 , 那 麼 就 很 容 易 使 人 們 推 論 說 聖 經 或 神 前 言 不 對 後 語 , 互 相 矛 盾 。 但 是 , 聖 經 清 楚 指 出 神 不 願 意 一 人 沉 淪 , 乃 願 意 萬 人 得 救 , 明 白 真 道 的 ( 參 彼 後 三 9 ; 提 前 二 4 ) 。

( 6 ) 人 不 得 救 主 要 是 人 不 願 意 相 信 , 而 不 是 神 只 揀 選 某 些 人 得 救 ( 參 約 五 40 ; 太 廿 三 37 ) 。 人 因 為 不 信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得 救 , 是 需 要 付 上 人 應 有 的 責 任 , 而 不 應 將 其 責 任 推 卸 在 神 的 身 上 。

 

治死罪的根基

   歌羅西的信徒給人家勉強去用一種完全錯誤的態度治死罪。保羅說他們是被人擄去了:「有人不照著基督,而照著人的傳統,和世俗的言論,藉著哲學和騙人的空談,把你們擄去。」(西 2:8)

    約翰歐文(John Owen)就是以這個題目為他布道的標準講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講章是對著當時十來歲的孩子講的),他說:「憑己力抑制情慾,用自己發明出來的方法來達到自我稱義的果效,是一切人類宗教的本質和內容。」

    如果我們將一切都建立在人為的規條上,(這事情不許做,那地方不能去,這個不能並,那個要躲開),就此以為自己真的在對付內在的罪。其實,我們只不過是改變了外在的行為而已。這樣的根基是不穩固的,並且當「邪惡的時代」(弗 6:13)把危機帶到我們跟前時,我們便會發現自己會一蹶不振,直往下沉。

  真正對付罪惡的根基是與基督的聯合:我們與主同死(西2:20;3:3);與主同復活(3:1);現今在世的生命在他屬天的主權下受蔭庇 (3:3);當他再來之日與他永不分離(3:4)--這一切就是我們處死罪惡的基礎。保羅的意思是,「由於….」這些事情是事實,「所以」我們要治死一切屬地性質的東西(西3:1,5)。

  究竟保羅這個論證的內在邏輯是什麼呢?此乃在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帶給我們一個新身份,使我們與罪的關係完全改變了,我們也在基督裡得到了一個非常尊貴的地位。由於我們是這樣與主聯合的,我們生命的根基則是為一種全然不同的生活方式而立的,叫我鍾情於新的喜好和品味。我們的新身份本身就是叫我們能夠對付罪的動力來源。就好像一個新婚的新娘一樣,她有了一個新的名字和新的身份,而這個新身份乃是使她樂意凡事以她丈夫為中心,事事表現出對丈夫的傾慕的動力。在此之前,她也許對其它人有過不同程度的愛慕,但如今她的丈夫必須得到她專一的愛,任何損害、歪曲或搗毀這種愛的事物,都必須一律嚴厲拒絕。同樣,凡因信藉恩典成為基督新婦的也是如此(參羅7:4)。

 

2022年4月27日 星期三

稱義(2)

   稱義不可解作「使成聖」和「使正直」,這顯然屬一般常識。當人稱人為義時,並不使人成為良好或正直的。當法官宣佈被告為無罪時,他不是使他成為正直的人。他只是宣佈:在他的判斷裡,這人的罪狀不成立;他在其案件有關的法律下是正直的。簡言之,「稱義」只是法官對有關這人與法律的一種宣言或公佈,而法律是法官需維護的。有一事當然可能,即「稱義」的一般用法與聖經的用法不同。聖經是必須自我解釋的。但問題是:聖經的用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用法?這問題甚易作答。即聖經的用法與一般的用法相同。以下幾個解釋證明這結論:


  (1)在新舊約聖經裡,不少經文引用「稱義」一詞都是只有一個解釋,就是「宣佈為義」。例如,我們讀到:「人若有爭論,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 25:1)

       審判官的功用不是稱人為義。解釋只有一個:審判官必須下公正的審判,因此要宣告義人為義,正如宣告惡人為惡一樣。我們又讀到:「定惡人為義,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 17:15)

        現今使惡人為義卻不為耶和華所憎惡。能改變一個惡人為義人卻是十分值得推崇的事,這正是上帝重生人所作的事。經文的解釋極其明顯:即定惡人為義並不使他成為 義人,只是在他不義時,宣告他是義的,「上帝憎恨的事」包括作了與真理事實相反的判斷,故此,「稱義」在此意義中只關係所定的判斷,這是宣告的。新約亦有同 樣思想:「眾百姓和稅吏,即受過約翰的洗,聽見這話,就以上帝為義」。(路 7:29)

        眾百姓和稅吏是否使上帝成為正直或正義?如此思想屬褻瀆。言之意謂:他們作了一件完全正當的事,即宣告上帝是公義的。他們宣佈上帝的公義,為之申辯。新舊約聖經有許多經文都帶出同樣意思。上述例子足夠證明「稱義」不能解作「使成為正直」。


  (2)「稱義」是「定罪」(condemnation)的對比(比較:申25:1;箴17:15;羅8:33、34)。「定罪」從不解作「使成為邪惡」,所以「稱義」也不能解作「使成為良好、正直」。


  (3)有一些經文述及施行審判。這思想提供有關如何瞭解「稱義」的詞的意義。「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言中意在此不是說在蒙上帝揀選者內動工,乃是指出仇敵可能用來攻擊蒙上帝揀選者的控告;而經文的抗議指出上帝的判斷和審判是絕對的。當聖經說:「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此語是指上帝的審判則言。


  羅馬書8:33、34節提供另一方面的意義。這段不但清楚表明「稱義」一詞的意思,其意思是司法上的,更表明這司法意義亦含有上帝稱不敬虔者為義的意 義。

        保羅在此必以同樣思想引用「稱義」一詞,正如他先前在書信中引用的。羅馬書所著重的是「罪人稱義」這主題。這是頭五章的重大要旨。羅馬書 8:33-34節作總括性的解釋:「稱義」的意義與「定罪」相反,而與刑事控訴的舉證相近。所以,在羅馬書即聖經中解釋「稱義」的教義最詳盡的書信裡,「稱義」的意義應解作「宣告為義」,這是完全脫離「使正直、聖潔、良好、公義」等思想的。


  上述所言,就是我們所堅持稱義是法庭用語。稱義與一個已作成的公開宣佈的審判有關。稱義是司法上的(judicial)、報行司法的 (juridical)或屬於法庭的(forensic)。這些形容詞的用意是要辨別與稱義有關和與重生有關的行動。重生是一件上帝在人內裡的工作;稱義是關乎一個上帝對我們的裁判。其分別好比一位外科醫生的行動和一個審判官的行動,當外科醫生割除一個人體內的毒瘤時,他在我們體內動工。那卻不是審判官所作的:審判官乃頒佈有關人的法律地位的裁判。人若無辜,他就宣判無辜。


  福音的純正與否緊於能否辯明這分別。若把稱義與重生、成聖潔亂了,那末就是打開曲解福音的中心要義之門!稱義是關係教會興衰的教義。


  稱義是宣告或公佈為義。在公平的情況裡,如此宣告假定了所宣告的公義境況或地位。例如:當一個審判官按照所執行的法律宣告一個人是義的,他只是按著他的所得資料宣判,並沒有給予那人義的身份。這也是為何審判官必須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的原因(申 25:1)。在此情況下的稱義,是只關乎被審判者的品格與行為;審判官按著這些下判決,定義者為義。事實的宣判假定了宣判背後的事實。

 

稱義(1)

  「人與上帝的關係」是一個基本的宗教問題。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人怎能與聖潔者和好?無論如何,人的處境使問題加倍嚴重。問題不單是: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而是:有罪的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歸根究底,罪是與上帝為敵;而罪的本質是敵對上帝。一個敵對上帝的人不可能是與上帝和好的,因為人若敵對上帝,上帝也敵對他。此外別無他理。上帝不可能將違反他本性的置之不理或縱容其事。上帝絕對的本性要求他發出義怒,即上帝的忿怒。「原來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 1:18)這就是人的處境,也就是人與上帝的關係。人怎能與上帝和好呢?


  答案當然是:人不可能與上帝和好!在上帝面前,人全然不義!「全然不義」的原因是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我們往往太容易忽略這事實的嚴重性,所以罪的實在性、上帝為我們的罪發怒的實在性都不為我們所知。這是為何「因信稱義」這重大教義毫不關涉我們靈命至深處的原因;也是為何稱義的福音在二十世紀的世界和教會大體上只屬虛幻之音的原因。我們不曾浸染關乎上帝的實在、威嚴和聖潔的深入意識。對罪而言,人就算承認了,也只不過與「不幸」、「不適應」相差不遠而已!


  若要欣賞福音的聖旨、若要千禧年的吹號再在內心起共鳴,那末我們的思想必要革新。革新是關係上帝發怒的實在性、並我們的罪咎和上帝的咒詛的實在嚴重性。惟獨在那更新的時刻,人的思想感覺才復原,能夠瞭解上帝使不敬虔的人稱義的恩典。問題實在不是: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而是:罪人怎能被上帝看為義?這問題的形式提出一個必須性,即人與上帝的關係要全然轉回。「稱義」是問題的答案,而「稱義」是上帝白白賜人恩典的行動。「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這個上帝稱人為義的真理需要特作記號。我們並不稱自己為義。稱義不是賠罪(apology),或自我赦罪(self-excusation)過程的結果;連認罪或因認罪而有的內在快感亦不是稱義。稱義不是任何可參與的宗教活動,不管那活動是何等高尚美好!若要明了稱義的道理和稱義的恩典,那末就必須思想上帝稱不敬虔者為義的行動。上帝白白的恩典再沒有比稱人為義的行動有更大的彰顯——「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 3:24)

  在人意的曲解下,稱義的真理備受損害,正如聖經的其他教義一樣。曲解之一是不認清各詞的意義。稱義並不解作「使成為義、良好、聖潔或正直」。上帝在救贖的實施中使人成為聖潔、正直,這是全然真實的。上帝按著自己的形象更新人。這更新的工作始自「重生」,繼於「成聖」,而完成於「得榮耀」;但稱義不是指上帝這 更新和成聖的恩典。天主教的一個基本錯誤就是解釋稱義為恩典的灌注、更新和成聖;人藉這些成為聖潔。天主教的錯誤的嚴重性不在混亂了「稱義」和「更新」, 而在混亂了上帝恩典兩個明顯的行動,並刪除了福音信息中叫人靠恩典白白而完全地得稱義的偉大真理。這也是馬丁路得在天主教的差錯中一直忍受靈魂煎熬之苦的原因。他後來享極大喜樂和有確據乃因他已脫離羅馬的枷鎖。他發現「稱義」的偉大真理與羅馬教廷的教訓截然不同的。

 

 

成聖的先決條件

 


  成聖是救贖的實施的一方面。救贖的實施是順著一個程序,這等距離漸進而達於終點,就是上帝的兒女得享自由的榮耀(羅8:21、30)。成聖不是救贖的實施的第一步驟;成聖假設了其他如有效的呼召、重生、稱義和立嗣等步驟。這些步驟與成聖都有密切關連,前二步驟或局面對成聖尤其重要,即呼召和重生。

    成聖是一件上帝在我們裡面的工作,而呼召和重生是上帝的作為,在我們裡面起立時的果效。呼召是向著我們的意識,並在我們的意識中引發反應。重生是在人的意識內藉實踐信心和悔改、愛心和順服而得的一種更新。還有其他理由,說明呼召和重生對成聖過程的特殊重要性。藉著呼召,人與基督聯合;這與基督的聯合使子民與藉以成聖 的功能和德行締合,藉以成聖。重生是聖靈所作的(約3:3、5、6、8),藉這作為,上帝的子民得著聖靈的內住,成為新約聖經所說:「屬靈的」 ((spiritual)。成聖是特指聖靈這內住和引導的工作。


  呼召和重生的居先引出一極為重要的解釋,即罪惡不再在所有經歷有效呼召而重生者心中作王。呼召使人與基督聯合(林前1;9)。若被召者與基督聯合,他 是藉著基督的死和復活的能力上與他聯合;他是向罪死了,舊人已被釘十字架,罪身已被減絕,罪惡不再作主(羅6:2-6、14)。保羅在羅馬書6:14節不只是說一個勸告,而是發表一句絕對的聲明,證明罪惡不能作恩典下的人的主。他在上下文中有極相似的言語作勸勉,但在此卻發出一個有力的否定:「罪惡必不能作主!」

    如果從重生角度看這問題,亦會到相同結論。聖靈是每個重生者的支配者和引導者(controlling and directing agent)。因此,每個重生者基本的原則、律已的意向及性格的傾向就是聖潔——他是「屬靈的」;又按著他裡面的人的意思,他喜歡主的律法(約壹 2:14、15;羅7:22)。

    這必然是約翰所說重生者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約壹3:9,5:18)的意思。這並非說他是無罪的(比較約壹 1:8,2:1)。約翰強調的當然是一事實,即重生者不能犯至死的罪(約壹 5:16)。他不能否認耶穌是上帝的兒子、在肉身降世(約壹4:1-4);他不能毀壞自己而重回罪中,他保守自己,那惡者便不能影響他。那在信徒裡面的,比那在世界上的更大(約壹 4:4)。


  我們需欣賞聖經的教訓。每個被上帝有效呼召者和被聖靈重生者都已獲得羅馬書6:14節和約翰壹書3:9節、5:4節及18節所言的勝利。這勝利是實在的,不然就屬虛無。若有人說這僅屬可能性或處境性,就是折轉彎曲了那遍及新約聖經的見證。這勝利是真而實際的,好比在救贖的實施中,所有步驟都是真而實際的。


  關於這脫離罪惡管轄的自由,這勝過罪惡權勢的勝利,我們同樣要注意這些不是經過一個程序而有,也不是靠人的努力或善行而得,乃是透過與基督聯合和聖靈 重生的恩典而一次獲得的。完全主義派(Perfectionists)強調這勝利不是靠人,不是靠善行、努力或修行,這是對的;他們主張這得勝是一件瞬間藉信心而體驗到的事,也是對的。但他們卻犯了三個基本錯誤,歪曲了整個關乎成聖的解釋。


  (1)他們不承認這得勝是屬於每一個重生和有效地被召的人。


  (2)他們將得勝解釋為一種與稱義的身份無關的祝福。


  (3)他們對得勝的解釋與聖經的解釋截然不同——即把得勝描寫為不犯罪的自由或不犯故意的罪的自由。

    聖經的教訓是:得勝是根本地斷絕罪的權勢和愛好; 如此的斷絕是每個與基督聯合者必然的情況。與基督聯合是在基督死的功能和復活的效力上與他聯合;那與基督如此同死同復活的人,是已脫離罪惡,罪也不能管轄他。

 

上帝的父性和上帝賜人兒子名分

 

  上帝的父性和上帝賜人兒子名分這重大的真理,亦是有關救贖的實施的真理。正如有效的呼召、重生和稱義一樣,這真理誠然應用於所有人。藉著立嗣的行動,上帝成為其子民的父。如此恩典之不可思議使使徒約翰不禁呼喊:「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義為上帝的兒女。」 (約壹 3:11)

    為保證這權利不但是將來的希望,更是現在的福氣,他隨即添一句:「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為了表明有些人與這身份隔絕,他繼續道:「世人所以不認識 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

    為了澄清任何有關兒子名分之真實性的疑難,他強調說:「親愛的弟兄阿!我們現在是上帝的兒女。」 (2節)

    約翰經過默想和熟知主自己 的話而說:「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與他同住。」 (約14:21、23)

    如今他寫第一封書信,他的內心盈溢對上帝如此施愛的贊歡:「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

    這裡是特指父恩典的作為。約翰不能停止如此贊歡,他將永不會停止贊歡,連永恆也不能數盡上帝的奇妙!


  上帝藉立嗣的行動成為子民的父。惟獨父上帝是這恩典行動的實行者。「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上帝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 (約壹 3:1)

 

關於立嗣與上帝其他恩典的作為的關係

   (1)立嗣雖屬迥然不同,卻從不脫離稱義和重生,一個稱義的人必定是隨兒子名分的人。又那得著權柄作上帝兒女的人是有如約翰福音1:13節所說:「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上帝生的」。


  (2)立嗣是一件司法的行動,正如稱義一樣。換言之,立嗣是地位、身份的賜予,不是人內裡生發的一種新性質或性格。立嗣涉及一種關係,不是指那使人發現和培育那關係的態度或傾向。


  (3)那得立嗣進入上帝家的人亦同時賜有立嗣的靈,藉此可以認定兒子的名分,並使用隨名分而有的所有權利。「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 (原文作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加4:6;比較羅8:15、16)立嗣的靈是後果,其本身並不構成立嗣。

    (4)立嗣與重生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關係之密切,有人形容謂:人是藉著性情的分享和立嗣的行為成為上帝的兒女。聖經有支持這結論的證據。成為人類家庭成員有二途徑:即透過生產或承繼。前者屬自然產生;後者屬法律的行事。聖經解釋人進入上帝家的途徑或許兩者兼有——即藉著生產生承繼。然而,此說似非絕對。無論如何,上帝恩典的生產行動(重生)和承繼行動互相依附,不可分離。當上帝選立男女進入他家時,他保證他們不但得著兒女的權柄和益處,更要有與這地位相稱的性情和傾向。上帝藉著重生達成這目的——他按著自己的樣式,就是知識、公義和聖潔的樣式,更新他們。

    上帝從不容許那與上帝家的氣氛、精神和地位相反的人存在於他的家中。重生是立嗣的條件。使人重生的聖靈亦 同是進入被立嗣者內心,使之呼叫「阿爸,父!」的聖靈。但立嗣本身並不單是重生,重生也不是立嗣的精神——其一是條件,其二是後果。

 

立嗣的意義

   在救贖的實施中,立嗣是上帝恩典的作為。立嗣是顯然不同並附加於其他恩典的作為的。顧名思義,立嗣一詞本身豈不清楚暗示了它的獨特性?

    立嗣是一個獨特而附有特權的作為;強調這事實並不是多餘的。尤其重要而須緊記的,就是立嗣不同於稱義或重生。往往立嗣僅被認為是稱義的一種現象,或是重生這福澤的另一解釋。但是它卻遠超出這兩個恩典的作為。


  稱義是指人被接納為義和得永生之賞賜。重生是指使人的心意按著上帝的形象更新。但這些恩典,本身縱然寶貴,卻不是上帝在立嗣中賜予人的。藉著立嗣,被救贖者成為全能主宰的兒女,得以進入並享受上帝家的福樂。稱義或重生都沒有表彰這樣的恩典。

    闡明立嗣的特殊性質的經文是約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 人,他就賜他們權柄(權利),作上帝的兒女」。人成為上帝的兒女,是藉著權柄或權利的授與。這是賜給凡相信耶穌名的人的。

 

稱義(5)

  曾有良好的更正教徒主張這信不在稱義之先,這是稱義的後果。我們不是為了稱義而信,但相信是因為我們已經被稱義了。所指的信就是這相信已被稱義的信。聖經的見解顯然並不支持與稱義有關的信。當然,有一種信是稱義之後才有,這是真的。人不可能相信已被稱義了,除非他首先經歷稱義。但有充分理由可堅持這種信的反射作用或次作用並不是現今討論的得稱為義的信。叫人稱義的信乃是對耶穌基督最初而基本的信的行動,我們藉這信並在有效的呼召中與基督聯合,有分披帶他的義,好叫我們被上帝接納和稱義。


  我們有幾個理由贊同上述聖經教訓的見解。僅述其二:


  (1)按照聖經強調的教訓,若主張任何別的解釋便顯得甚不自然和牽強。聖經在這些情況申論到稱義,不是指人對稱義的知覺或確據,乃是指那使我們實在稱義的神聖行動。稱義不是知覺的反映,乃是宣告無罪和蒙受接納的神聖行事,稱為「因信而得」的正是這一點。


  (2)保羅書信有一段經文具頗啟發性和解說,即加拉太書2:16節:「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保羅在這裡說:我們信了耶穌基督,為叫我們可以因信基督稱義。簡言之,「信基督」是為要稱義,信因此是在稱義之先(比較:羅4:23、24)。


  我們可以下一結論,即聖經的教訓是:上帝稱義的行動是外加於信心的行動;上帝在人相信耶穌的時刻稱人為義。然而須緊記一點,信是發自人的行動運作,不是上帝相信耶穌基督,乃是被稱為義的罪人,因此信對稱義是不可或缺的媒介。我們因信稱義,信是稱義前預先非有不可的。只有信與稱義有關連。為何會這樣?


  因為神聖的安排本是如此,我們只需知道這點就夠了。往往在有關上帝計劃的啟示中,這點是惟一能說,且是惟一需要說的。然而就這主題所及,我們實在有理由作更詳盡解釋。有明顯的理由證明為何稱義是藉著信,且單單藉著信。首先,「稱義是藉著信」完全符合「稱義是藉著恩典」的事實。「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羅 4:16)

信與恩典是完全互相補親的。其次,信亦完全符合「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義」的事實。信的特性是接受和依附另一物,在此就 是指基督和他的義。沒有別的恩典像這恩典如此具備獨特明顯的性質,姑勿論這些恩典對整個救恩何等重要。我們因此是藉著信稱義。第三:「稱義是藉著信、且單單藉著信」充分證明了恩典的福音的自由和豐富。無論在任何程度或範圍而言,人如果是藉行為稱義,那末就再沒有福音可言了!因為受咒詛、有罪墮落的罪人還能獻什麼義行給上帝?

「我們是因信稱義」宣揚了恩典的福音的重大教義,說明我們不是靠律法之行為稱義。信心與行為是相對的,二者不可有任何混雜(比較:加 5:4)。「我們是因信稱義」在被定罪的罪人的心裡生出希望。他知道他沒有可獻給上帝的,這真理真確告訴他不需要獻什麼!

的確,任何假設要奉獻的思想在上帝而言都是可咒詛的。我們是因信稱義的,我們因此只需把自己,包括自己的一切幽暗絕望交託給救主,他的義是無玷污、不能玷污的。「人惟獨因信稱義」是福音的核心信息。這教義使跛子跳如鹿、使啞巴之舌歌唱!稱義是指「恩典藉著義作王,叫人得永生」。稱義單是為相信的人而設立,也即只藉信心稱義的信徒。這就是上帝的義本乎信,以致於信(羅1:17,比較3:22)。


  有一古舊過時的抗議之說,謂這教義導致放縱和鬆懈的後果。只有不認識福音的能力的人,才會支持這誤解。稱義是單獨藉著信,不是藉一種單獨的信。稱義不是救贖恩典之福音所包含的一切內容。基督是一位全備的救主,相信的罪人在基督裡擁有的不只是稱義。信不是信靠與基督以得救恩者內心惟一的反應。不錯,惟獨信帶來稱義,但一個稱義者若只擁有信,就是怪的,不可能存在於恩典的國度裡。信的行事藉著愛得以實行出來(比較加5:6),又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比較雅 2:17-20)。活的信心使人稱義;活的信心使人在基督的死及其復活的大能上與他聯合。沒有人能為脫離罪咎而信靠基督,除非他亦為脫離罪的權勢而信託基督。「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6:1、2)

 

 

稱義(4)

 

創世記15:6節論到亞伯拉罕相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新約屢次引用這經文(羅4:3,9:22;加3;6;雅2:23)。經文表面似乎是說:亞伯拉罕的信是上帝稱他為義的根基,信本身蒙上帝接納,滿足了一個完全而沒有瑕疵的稱義的條件。若果亞伯拉罕是這樣稱義,那麼所有信徒的稱義,都是基於信 和因著信(on the ground of faith and because of laith)。

在此,我們要注意一要點,就是聖經從不引用上述詞句。聖經常提及我們是因(by)信稱義、藉(through)信稱義、或由(upon)信稱義,卻從不說我們是依照(on account of)信稱義,或因為有(because of)信稱義。然而,就算稱義是基於信,最正確表達如此思想的話應是「我們是依照信稱義」。

聖經,特以使徒保羅為甚,避免不用這等詞句,這本身已足以叫人 慎思明辯,切忌思想或談論如此稱義的見解。但是,還有無數其他解釋,表明信本身不是義,正如稱義的「義」不是靠功勞而得或由我們作成的。有幾個討論可以引述為證:


  (1)一個靠人作成的義,縱然是完全並免除一切未來的罪,卻仍未達到那完全而不可替代的稱義的要求,那就是聖經所傳揚的稱義。人為的義不能根除過去的罪、不義、並過去之罪所殘附人身的咒詛。但稱義卻包括免除所有的罪和咒詛。因此,稱義的義必須要免除過去的罪並為將來的罪作準備。人為的義不能達到這要求。我們亦要緊記:人經重生和成聖而有的人為的義在今生總不會是完全的,因而無法符合於所需要的免罪的義。惟有一個完全的義才能成為圓滿、無瑕疵而不可改變的稱義的根基。再者,稱義授權與人,並確保人得永生(羅5:17、18、21)。人為的義只裝備人去享受永生,其本身卻不能成為如此賞賜的根基。


  (2)稱義不是靠我們行善而有的義;稱義不是靠行為(羅3:20,4:2,10:3、4;加2:16,3:11,5:4;腓3:9)。聖經如此強調這一點,只有屬靈的瞎眼、最誇張的曲解才會在任何形式程度上容納提倡「靠行為稱義」之說。羅馬天主教的教義有如此歪曲之說的標誌特色。


  (3)我們是靠恩典稱義。稱義不是我們的好處或功勞的酬報,乃是出於上帝白白和非人配得的恩典(羅3:24,5:15-21)。


  由此可見,若要確定那完全無瑕疵的稱義中的義,即上帝賜予不虔敬者的,我們是不能從人本有的一切著手,或從上帝在我們身內的一切工作著手,或從我們的功勞著手。我們必須轉而注意一些性質與方向截然不同的因素上去。聖經所指示的方向是什麼?


  (1)我們是在基督裡稱義(徒13:39;羅8:1;林前6:11;加2:17)。經文從起始的勸告是:我們是藉著與基督聯合,並藉這聯合的特殊關係得著稱義。


  (2)我們稱義是藉著基督犧牲和救贖的工作(羅3:24;5:9;8:33、34)。我們是靠耶穌的血稱義。這真理的特殊重要性,是把稱義的解釋集中於基督一次完成的救贖功勞。稱義因此是客觀的,不是上帝的恩典在我們的心思、意念和生活上的工作。


  (3)我們稱義是藉著上帝的義(羅1:17,3:21、22,10:3;腓3:9)。換言之,我們得稱義的義是一種上帝的義。經文無比有力地表明這義不是我們的義。我們本有的義或功勞,縱然全是來自上帝恩和具完全的性質,卻不是上帝的義。這到底只是人的義。然而聖經絕對的主張是:「稱義是上帝的公義從『本於信、 以致於信』地彰顯,因此這義不但與人的不義對立,更與人的義對立。這義就是具神聖的性質的義。固然,這不是指公義或公平的神聖屬性,但雖如此,這卻仍是一種含有神聖屬性的義,因而這是擁有神聖本質的義。


  (4)稱義的義是指基督的義和順從(羅5:17、18、19)。在此是一最終的解釋,肯定上文所有的解釋,並陳列其理。這說明我們為何要離開自我、專注基督並他完成之工的至終理由。這就是稱義中的義是指上帝的義的理由。這義是基督藉人性去成就的,也即他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如此,這義是神人合一者的義,這解決了我們有罪和被咒詛的處境,又配合一個完全、不可更變的稱義的一切要求;這之所以配合這些要求,是因為這具備神聖之本質和特性,且是不玷污、不可侵犯的。恩典藉著義掌權,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以進入永生(羅 5:21)。「知道向你歡呼的,那民是有福的。耶和華啊,他們在你臉上的光裡行走。他們因你的名終日歡樂,因你的公義得以高舉」。(詩89:15、16)


  稱義是上帝白白的恩典的行動。這是一個上帝的行動,也是上帝單獨的行動。上帝的義是這稱義中的義的根據或基礎。似乎這樣豐重神聖行動的稱義,使得說「稱義是借 藉我們而發動或生效的」。這見解不但不正確,且屬互相矛盾。但聖經卻頗清楚地說明:接受稱義者的行動對上帝稱義恩典的行事是有其重要性的。接受稱義者的行動就是信,惟獨信是與這稱義有關。我們稱義是本於(by)信,或藉著(through)、或以致於(upon)信(比較:羅1;17,3:22、25、 26、27、28、30,4:3、5、16、24,5:1;加2:16,3:8、9,5:4、5;腓3:9)。

 

稱義(3)

   然而,現今討論的是關乎上帝對不敬虔者的稱義。不是稱義人為義,乃是稱惡人為義;故此也即稱上帝所定罪和咒詛的人為義。怎可有這稱義?乃因上帝的審判常是按 著真理,不但是其中一種公平的審判,更是完全公平的審判。那末上帝又怎能稱那些全然不義者為義?「全然不義」是不能更易的。


  這裡有一件完全獨特的事。上帝稱不虔敬者為義是無可推諉的(羅4:5,比較羅3:19-24)。人若作這事,在上帝的眼中卻是可憎惡的。人必須定惡人有罪,只許稱義人為義。上帝稱惡人為義,他所作的,無人能作,然而上帝並非不義。他稱不虔敬者為義,是為了顯明他的義(羅 3:26)。那末當上帝稱罪人為義時,是什麼使上帝仍是義的?


  在這裡,僅「宣告為義」的思想不足以表明上帝稱不虔敬者為義的豐富內涵;有不少意義是英語的「宣告為義」(declare to be righteous)所未能表達的。上帝稱罪人為義一事包含一個全新的因素,乃是任何其他「稱義」的例子所沒有的。這全新的因素來自上帝稱罪人為義所涉及的完全不同的局面,並上帝的恩典與公正為解決這局面而有的奇特安排。上帝作沒有人能作的事,而上帝在此作的也是在別處未曾作過的。究竟這獨特無比的要素是什麼?


  上帝稱罪人為義的行動並無違背一規則,即「宣言是肯定所宣告的事實」。上帝的審判在此是按照真理,正如別處一樣。上帝的作為的獨特在於一點,就是他使所宣告的狀態或關係成為義的狀態或關係。我們必須緊記稱義通常指司法上或法庭式的意義;故此,上帝在「稱義」所作的,就是設立一個新而義的合法關係、並宣告這新關係的存在。上帝使不虔敬者成為義,因而可以宣稱他們是義的。稱罪人為義的行動包括一個設立的行動和一個宣告的行動。我們可用另一說法:上帝宣稱不虔敬者為義的 行動是設立性的。在此包含著稱義的不可比凝的特色。


  「稱義是設立性的」,這結論不是單從解釋有關上帝的真理和公平而得,它更是聖經本身明文的教訓。保羅為要解明稱義的主題說道:「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 5:19)

        保羅在同一章內所用的其他平衡的表達語也是此意。在羅馬書5:17節中,他提及那些接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又在18節提及眾人經審判被稱義得生命,是「因一次的義行」。這裡清晰顯示保羅看那使人得永生的稱義是包括我們成為義,我們接受義如同一份白白禮物;這義不是別的義,乃是耶穌基督一人的義,也即他因順從而有的義。因此,恩典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羅 5:21)。

        這真理有一種解釋:即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稱義故此是一個設立性的行動,上帝把基督的義歸算為我們的義;我們藉此在上帝前蒙接納為義,當我們思想到一個上帝如此施恩的行動時,就找到「上帝怎能稱不虔敬者為義?」的答案。

        基督的義就是他完全順服的義,即沒有玷污、不能被玷汙的義。這義不但保證不敬虔者的稱義,更引發和約束這稱義。上帝必須悅納那些被授以他兒子的義的人。上帝從天上對所有不虔不義的人發出震怒,同時他也從天上把美善的喜悅啟示與其寵愛之獨生子。稱義的人可以用先知的話歡騰說:「人論我說:公義、能力,惟獨在乎耶和華……以色列的後裔,都必因耶和華得稱為義,並要誇耀」。(賽45:24、25)

      「我因耶和華 大大歡喜,我的心靠上帝快樂,因他以拯救為衣給我穿上,叫公義為袍給我披上,好像新郎戴上華冠,又像新婦佩帶妝飾」。(賽 61:10)

        「凡為攻擊你造成的器械,必不利用,凡在審判時與起用舌攻擊你的,你必定他為有罪,這是耶和華僕人的產業,是他們從我所得的義,這是耶和華說的」。(賽 54:17)

       使徒保羅的斷言變得更富意義:「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稱義同時是上帝白白恩典的宣告行動和設立行動。設立行動為要肯定真正的宣告行動。上帝必須設立一個新的關係和宣告它的存在。設立行動包括把基督的順從與公 義歸算給我們。基督的順從必須被認定為稱義的根基。上帝不單只考慮這順從的義,在他稱不虔敬者為義時,更把這義看作我們的義。

 

2022年4月26日 星期二

稱義之性質

 

“稱義”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是宣告或判決的行動。猶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驗証據後,據此宣告被告為有罪或清白,上帝在神驗証據後,宣佈信徒為無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稱他為清白(詩卅二︰1~2;羅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種法律上的行動,用意是確定人在上帝面前的地位,上帝宣稱他為無罪,由此改變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為罪人,反倒接納他為義人(林後一︰19)。這宣告的行動顯然並不改變罪人實際上的道德行為,因此與重生或成聖不同。

稱義的另一特徵是,上帝一次的宣告,對罪人一生有效,上帝不再重覆宣稱某人為義,因為他在上帝面前的地位,不會再有改變(羅八︰33~34)。

上帝既是公義的上帝,絕不以有罪者為無罪(申五︰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沒有找到一個義人(詩十四︰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顧人的罪辜和罪責,宣佈他們為清白的義人呢?他在依據何種証據,作此判決的呢?創制律法的上帝豈能不顧律法的條例麼?公義的上帝豈會以不義為義麼?

聖經啟示說,上帝的語氣乃是耶穌基督的義行,藉此他將信基督的人算作義人,將基督的義披在他身上,算他為義(徒十八︰39)。

 

救贖的工作

 

    上帝的計劃包含創造與救贖,兩者互有關連,所以我們對上帝的認識也關涉這兩種知識。論到上帝計劃中的救贖工作,我們通常會將注意力放在基督和祂的工作上。誠然我們主要因基督的工作而獲得赦罪與稱義,但由於它是上帝計劃的一部分,而整個計劃也是有三一上帝的參與,所以當我們必須談論討論三一上帝如何在救贖中工作。

【父神的工作】

    三一上帝是主動開展與完成整個救贖的過程。父神在救贖中是全盤的策劃及領導者。如上所說,上帝的計劃在聖經中以「約」的形式出現,上帝的救贖工作也不例外。

    「約」是上帝與人關係的協定,藉上帝的應許和人的回應,以建立、保持、堅定雙方的關係,於是「約」成了維繫上帝與罪人之間關係的工具。「約」的本質在舊約、新約都是一樣的,是建立在一個應許的關係上─「我要作你們的上帝,你們要作我的子民」(利廿六12;參 耶廿四7;來八10;啟廿一7)。

    在這救恩之約下,父神因知道人在敗壞墮落的光境中是沒有主動回應上帝的能力,於祂主動設立條款,並主動與人立約(約十18,十二49,十四31)。此外,父神又藉著祂的愛子耶穌基督,使這「約」在基督裏得著完成,在上帝國度降臨時得以完全。父神也賜予信徒新生命,以致可以愛基督到底,直至末世時完成基督的拯救(來九28)。

【基督的工作】

        基督是救贖工作的執行者。在救贖之「約」裏,基督擔當中保的角色(來七22)。耶穌基督作為中保,是由於祂道成肉身(神人二性)的奧秘,在十字架的道路上,為被揀選的人代贖,滿足了前約的要求,使人能透過祂而得以與父神復和,這復和更是超越時空的限制。透過基督,人可以進入上帝的恩約中,再與上帝建立正常關係,正如人類被納入亞當裏面,被選的人亦同樣被納入父神的約裏(加三17)。

    亦由於基督作為救贖中約的先鋒,成為上帝寶座右邊的王(來二9)。因此,祂就能帶領被揀選者進入那「不能震動的國」(來十三14)。被選者既因信基督而得以稱義,在世上學習祂的榜樣,就與基督的工作和上帝國民的身份認同,(參羅八3-4;加二20;弗二4-7),最終得以在上帝國中與基督聯合。

【聖靈的工作】

        在上帝的恩約之中,聖靈是基督所立新約的「質」(弗一14),代替升天後的耶穌基督與被揀選的人同在(約十四16),並當中擔當稱義與成聖的工作。聖靈是保惠師(para,klhtoj,約十四16),使人認罪悔改、重生(約三3-6)。祂又是真理的聖靈,為基督的見證(約十五26),並幫助人持續過成聖的生活(羅八2-14),直到承受那將來的國。

    聖靈在耶穌的一生有大能的同在與行為,甚至道成肉身的過程,都是聖靈的作為(太一18-20;路一35)。同樣地,聖靈一直同在、引導這位救贖的成全者的工作,以完成彌賽亞的職份(路四11,十17-21),所以上帝國的建立,也是有賴於聖靈的同在加力。

 

稱義之結果

1)罪得赦免

    因信稱義的一個立即後果,就是罪的赦免。上帝不再記念我們的過犯,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惡,無論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來的。他免除我們的罪責,不再定我們的罪(詩卅二︰2;一O三︰12;賽一︰18;羅五︰9;八︰1,33~34)。

2)獲得永生

    永生之獲取,是稱義正面的結果。它與負面的赦罪可說是一種結果的兩面。信主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和。保羅論到這事的兩方面,說︰“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六︰23;參多三︰7)。

3)與上帝和好

    被稱義的罪人,重新與上帝和好。他們不複站在敵對的地位上,卻親切如(羅五︰1;林後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論到真實的信心時,引証兩段舊約經文,指出因信稱義的後果之一就是成為上帝的朋友(雅二︰23引創十五︰6及賽四十一︰8)。耶穌也稱他的門徒為朋友(約十五︰14~16,19)。

4)嗣子之分

    當上帝宣稱某人為義時,他同時接納他為嗣子,歡迎他進到上帝的家裡,隨天國的產業(約一︰12;來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聖靈的心內作証,証明是上帝的兒女。他們不再存恐懼之心,如同奴僕恐懼主人的忿怒,倒以兒女的身分,呼上帝為父,坦然無懼地向他祈求(羅八︰14~17;加四︰4~7;太六︰9;參來四︰16)。

    上帝並叫我們與基督同作後嗣,同得榮耀,同審世界,同享天國的繼業(羅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領養的兒子)和聖子(獨生的兒子)的來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質也是不同,然而上帝卻接納我們如兒女,並作基督的弟兄(來二︰11;約廿︰17;約壹三︰1~2)。

 

 

聖經中的兩種悔改

 

【真實的悔改 - 合上帝心意且使生命改變】

在新約裡面的悔改有兩種;一種叫作是所謂世俗的憂愁,一種是合乎上帝心意的憂愁;一種悔改是表面的,一種是深層的導致生命改變的悔改。聖經給我們一個清楚的教導,一個人歸正必須要轉離罪轉向上帝,但什麼叫作合乎上帝心意的憂愁與真實的悔改?就是沒有後悔的的悔改,並使生命改變的悔改。

              使徒行傳十一章18節:「眾人聽見這話,就不言語了,只歸榮耀與上帝說:『這樣看來,上帝也賜恩給外邦人,叫他們悔改得生命了。』」

悔改帶出來的結果 是得生命,這是所謂真實合乎上帝心意的悔改。保羅在哥林多後書的第七章第十節經文裡面,談到兩種的後悔、悔改,「因為依著上帝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以致得救;但世俗的憂愁是叫人死。」

這經文談到兩種的憂愁,一種是依著上帝的意思憂愁,一種是世俗的憂愁,請大家注意「上帝的意思的憂愁是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這種真實的悔改,如同保羅所說的「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這就是新約所說的真實的憂愁。另外一處經文提摩太後書二章25節:「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上帝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這個悔改是來自於內心的悔改以明白真道,教導我們真實的悔改,合乎上帝心意的的悔改,因此保羅也談到這種悔改,是可以明白真道。

【不真實的悔改 - 是為世俗所憂愁表面的改變】

另外一種不真實、表面的悔改,新約提到這樣世俗的憂愁。在路加福音十八章18-23節:「有一個官問耶穌說:『良善的夫子,我該作什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那人說: 『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耶穌聽見了,就說:『你還缺少一件;要變賣你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他聽見這話,就甚憂愁,因為他很富足。耶穌看見他,就說: 『有錢財的人進上帝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這個官因為錢財多,聽到耶穌的吩咐,他心中憂愁,他的憂愁悔改是表面的,不是真實的,不是帶出生命的那種更新的悔改,所以耶穌說:「有錢財的人進上帝的國是何等的難哪!」。

另外馬太福音二十七章三節,談到猶大的例子,是非常可悲的一個結局,馬太福音二十七章1-3節:「到了早晨,眾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大家商議要治死耶穌,就把祂捆綁,解去,交給巡撫彼拉多。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說:『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們說:『那與我們有什麼相干?你自己承當吧!』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裡,出去吊死了。」

              猶大的確知道他出賣耶穌是不對的,他覺得他有罪但他沒有悔改,請大家注意經文第三節:「這時候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但是這個後悔沒有導出生命的改變,我們看到說他後悔怎麼呢?當他把這個錢還給祭司長,結果他吊死了。

如同保羅在哥林多後書第七章所提到的,真實的悔改應該導致於生命的改變,但是猶大的悔改是導致於死亡。猶大的例子不是真實的悔改,所以這樣悔改的結局,是導致於他的死亡。所以我們必須對悔改有一個全面性的認識,讓我們在教導時,不只是談到外在的悔改,是深層生命的改變。

 

信心與功德

 

在台灣教會的經驗裡面,我們必須要搞清楚信心不能成為一種功德,也不能把信心加上功德的意義,這樣會把信心的意思完全改變了。特別在台灣的環境,很多時候我們受到民間信仰的教導、佛教的教導,會覺得說我們需要做功德,會覺得信心好像是一個功德,要用這個信心來換取救恩。

我們的信心不能有絲毫功德的功能、地位的意義在裡面,我們不是用信心跟上帝做個交換。我們知道『信心』是支取『救恩』的媒介,它不是我們得救的基礎。我們不是因為用這個信心來換取救恩而得救的!

我們這時候來看羅馬書第四章三節,在保羅的教導裡面讓我們 看到,聖經上的救恩只有一個方式,就是『因信而稱義』!

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因他信上帝就被稱為義,亞伯拉罕是透過信心來支取『義』,他就被稱為義,不是說這個信心成為一個代替、一個更換使他被稱義,這個信心是他支取救恩的媒介。

              救恩的根基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面對我們白白的恩典,透過信心、藉著信心來支取救恩,因此被稱為義。不是信心救了我們,乃是基督救了我們,如果我們太強調信心救了我們,就會把信心付予功德的意義,好像是用信心來換取救恩。信心不是跟上帝做一個交換,也不是一種手段;救恩乃是基督救了我們,而信心只是支取的媒介。我們的救恩的基礎,是在基督耶穌裡面白白的恩典,所以是基督救了我們,不是信心救了我們。

 

稱義是上帝對罪人在法庭的宣告

 

              「稱義」不是一個過程,而是一個行動、一個事 件的宣告,乃是宣告我們不再是罪人是義人。這不是根據我們有好的行為、德行、成就與貢獻,是因基督耶穌的義的緣故,我們在祂面前,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這樣的宣告是恩典的祝福,是我們不應當得,且白白得到的。聖經上相關的教導如下:

  歌羅西書1章22節:「如今祂藉著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們與自己和好,都成了聖潔,沒有瑕疵,無可責備,把你們引到自己面前。」

保羅這裡講得非常清楚「我們成了聖潔,沒有瑕疵無可責備」,是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讓我們在祂兒子的義的緣故成了聖潔。

羅馬書的第八章第一節經文,是非常重要的教導。「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因為在基督耶穌裡的緣故,我們不再被定罪。我們還在罪中的時候,應當承擔罪的懲罰,應當被定罪的。但因為基督耶穌的義,在我們身上的緣故,我們就不再被定罪,宣佈我們是義人而不是罪人。

加拉太書3章13-14節:「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我們在罪中當受咒詛,是與上帝隔離的可怒之子,但因為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我們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上帝一次就宣佈我們,在祂面前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所以稱義本身是一種地位上的宣告。

 

稱義的兩面──上帝的公義與憐憫

 

         稱義是基督的義歸在我們的身上,且有上帝的憐憫與公義。

我們看羅馬書的第十一章二十二節,保羅談上帝的憐憫與公義,與上帝的屬性。羅馬書十一章22節:「可見上帝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

這裡上帝的恩慈、嚴厲,憐憫跟公義同時出現,我們不但領受上帝的憐憫,但也看到上帝的公義。

祂沒有說:「我忘記你的罪,就不重視你的罪。」

罪的本身還是需要處理、解決,但祂的兒子基督耶穌,為我們擔當、解決罪的問題。

         很多時候,我們對罪的認識非常貧乏,對『稱義』的認識非常有問題;常常我們認為,一個人做錯事時,我們就讓它過去,不要在乎它;但事實上,罪的問題是必須要面對、解決的。上帝雖要解決罪的問題,但上帝祂還是展示祂的公義與憐憫。我們犯罪,應當是我們被釘在十字架上,但耶穌基督代替我們,釘在十字架上,擔當我們的罪。

 

 

成聖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

成聖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超自然的工作,所以是上帝的工作。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3節:「願賜平安的上帝,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

保羅說:願賜平安的上帝,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是上帝親自使我們全然成聖,是上帝所做成的工作。

以弗所書五章25-27節:「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

教會成為聖潔,是上帝與基督所做成的工作。

提多書二章14節:『祂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

保羅教導我們,祂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的罪惡,潔淨我們。經文一再在強調,成聖不是我們自己發動的,乃是上帝在我們身上所做成的工作,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不是我們自己可以發動的。

 

 

2022年4月25日 星期一

成聖是聖靈的工作

加拉太書五章16節:「我說,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

加拉太書五章22-25節:「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

羅馬書的第八章,保羅談到聖靈在基督徒身上的工作,羅馬書八章4-5節:「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

一個行在聖靈裡的人,他是體貼聖靈的事。

羅馬書八章9節:「如果上帝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

如果上帝的靈住在我們心裡面,我們就不是屬肉體,我們是屬聖靈,我們是屬於祂,應當讓祂在我們身上工作。

羅馬書八章13節:「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

我們是靠著聖靈幫助,來治死身體的惡行,所以成聖是聖靈的工作。在中古時期,他們有一個非常完整的系統,治服身體的惡行,常常透過鞭打自己的身體,來治服身體的惡行。當碰到試探克服情慾的方式,就是把自己,泡在冰天雪地的冰水裡面,或是鞭打自己,克服身體的情慾跟惡行。但聖經上講得很清楚是靠著聖靈的力量,才可以治死身體的惡行,我們活著不是靠著我們這些的行為,是靠著聖靈來治死身體的惡行。

羅馬書八章14節:「因為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

聖靈的工作,是引導我們。

羅馬書八章16節:「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

聖靈在我們心中裡面作見證,我們是屬於祂的。

羅馬書八章26-27節:「況且,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歎息替我們禱告。鑒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因為聖靈照著上帝的旨意,替聖徒祈求。」

聖靈另外一個工作,就是聖靈代替聖徒來祈求,聖靈給我們許多的幫助跟祝福,所以成聖是聖靈所做成的工作。

 

 

成聖是積極的參與聖靈的工作

 

成聖是聖靈主動積極,參與在我們的生命的調整,使生命更新。

信徒在成聖過程中,應該積極的參與在過程中,他必須要積極的追求聖潔,越來越活出屬靈的果子,越來越有生命的見證。

腓立比書二章12-13節:「這樣看來,我親愛的弟兄,你們既是常順服的,不但我在你們那裡,就是我如今不在你們那裡,更是順服的,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

腓立比書一章一節:「基督耶穌的僕人保羅和提摩太寫信給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穌裡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

所以,成聖不是我們被動的等候,而是上帝的工作、聖靈的工作。且保羅也勸信徒要不斷在上帝裡面增長。

「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在英文裡面是「work out your salvation」,這個得救的工夫,是基督徒的責任,我們這樣做的基礎在腓立比書二章13節:「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帝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

是上帝在我們心裡面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英文的翻譯為「for it is God who works in you to will and to act according to his good purpose」,是上帝在我們心裡運行,我們才可以做成這得救的工夫。 

所以,成聖絕不是一個被動的事實,而是我們應當積極參與追求,使我們在成聖的道路上,越來越像主耶穌基督。

 

論耶路撒冷的長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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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怎麼推斷出在耶路撒冷城內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教會呢?

答:(1)從加給教會龐大的悔改人數可以看出來。

[徒2:41,42-46]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都恒心遵守使徒的教訓,彼此交接,擘餅,祈禱。……他們天天同心合意恒切地在殿裏,且在家中擘餅,存著歡喜誠實的心用飯。

[徒4:4] 但聽道之人,有許多信的,男丁數目,約有五千。

[徒5:14] 信而歸主的人越發增添,連男帶女很多。

[徒6:1]  那時,門徒增多,有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因為在天天的供給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

[徒21:20]他們聽見,就歸榮耀與上帝,對保羅說,兄台,你看猶太人中信主的有多少萬,並且都為律法熱心。

[徒9:31] 那時猶太、加利利、撒瑪利亞各處的教會都得平安、被建立。凡事敬畏主,蒙聖靈的安慰,人數就增多了。

[徒12:24] 上帝的道日見興旺,越發廣傳。(比較徒1:15)

(2)從教會中那些做工的眾使徒及教師可以看出來。(

(3)從那些信徒語言彼此不同的情況可以看出來,因這便要求有不同的聚集。

(4)從聖餐得以同時在不同家庭中施行這一事實可以看出來。

    [徒2:46] 他們天天同心合意恒切地在殿裏,且在家中擘餅,存著歡喜誠實的心用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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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怎麼可能看出這些不同的聚會是處於同一長老會治理之下呢?

答:(1)所有這些聚會被稱為同一個教會。

[徒8:1] 從這日起,耶路撒冷的教會大遭逼迫。除了使徒以外,門徒都分散在猶太和撒瑪利亞各處。

[徒2:47] 讚美上帝,得眾民的喜愛。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

[徒5:11] 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

(參見徒12章以及徒15:4)

(2)因為《聖經》中清楚地提到教會中的眾長老。

[徒11:30] 他們就這樣行,把捐項托巴拿巴和掃羅,送到眾長老那裏。

[徒 15:4,6,22] 到了耶路撒冷,教會和使徒並長老,都接待他們,他們就述說上帝同他們所行的一切事。……使徒和長老,聚會商議這事。……那時,使徒和長老並全教會,定意從他們中間揀選人,差他們和保羅,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所揀選的,就是稱呼巴撒巴的猶大,和西拉,這兩個人在弟兄中是作首領的。

[徒21:17] 到了耶路撒冷,弟兄們歡歡喜喜地接待我們。

[徒21:18] 第二天,保羅同我們去見雅各。長老們也都在那裏。

(3)因為有眾使徒在耶路撒冷教會中履行長老職責。

[徒10:44] 彼得還說這話的時候,聖靈降在一切聽道的人身上。……於是彼得說,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洗呢。

[徒21:17,18]到了耶路撒冷,弟兄們歡歡喜喜地接待我們。第二天,保羅同我們去見雅各。長老們也都在那裏。

(參見徒6以及徒15:6,22)

(4)因為這些監督及長老為實施教會治理而共同聚集成為一體。

(參見前述經文以及徒15:6,22;21:17,18)

(5)因為儘管他們是在不同聚會中敬拜上帝及施行聖禮,但他們卻仍處在同樣的治理之下。

[徒2:16] 這正是先知約珥所說的。上帝說,在末後的日子,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

[徒2:44] 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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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倘若在耶路撒冷城中,有許多不同聚會點,處於同一長老會治理之下,那麼我們是否能將它視為約束其他教會的範例呢?

答:《聖經》中明確地預言說,訓誨必出於錫安,耶和華的言語必出於耶路撒冷;而且,眾使徒曾持續在耶路撒冷相處多年,所以我們必然得出結論,這一教會治理形式是要為我們留下效法的榜樣。而且在設立所有其他教會的過程中,教會成員也當這樣在長老會的引導下聯合在一起。

(參見:賽2,腓3)。

 

 

論監督與牧長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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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談到教會中更高的職分,基督教牧師一直被冠以什麼頭銜呢?

答:監督的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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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監督”一詞字面的意義是什麼呢?

答:這個詞(episcops)翻譯成“監督”,字面的意思乃是監督者(overseer)的意思。

[徒20:28] 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上帝的教會,就是祂用自己血所買來的。(或作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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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聖經》中,所有牧長都可以稱為監督嗎?

答:誠然如此。他們都被稱為牧長和監督,並無任何分別。

[徒20:17,28] 保羅從米利都打發人往以弗所去,請教會的長老來。……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上帝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或作“救贖”的)。

[腓1:1] 基督耶穌的僕人保羅和提摩太,寫信給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穌裏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參見多1:5-7)

[彼前 5:1,2] 我這作長老,作基督受苦的見證,同享後來所要顯現之榮耀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上帝的群羊,按著上帝的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

(參見:提前3:1-7,5:17-19;徒15:2,4,6,22,23;林前12:28-30;弗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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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就尊貴及功用而言,牧師的職分在教會中是不是居於首要的位置呢?

答:誠然如此。教導乃是一件更尊貴、更重要的事,超過單單治理的職分,就是那歸給主教的職分;因此,一位治理者或主教,並不能超乎教師或牧師之上。

[提前 5:17]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

[林前 12:28]上帝在教會所設立的,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其次是行異能的。再次是得恩賜醫病的,幫助人的,治理事的,說方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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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基督教牧師的職分與權威是否來自一種以上的最終差遣呢?

答:並非如此。所有牧師的職分與權柄都本於基督,受同一差遣,領同一真道,任同一職分,因此同一職分的權柄也必屬乎眾牧師。

[可16:15]祂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萬民原文作凡受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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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可不可說,儘管眾監督都是牧長,但並非所有牧長都是監督呢?

答:凡監督都是牧長,凡牧長也都是監督。監督的稱號乃是表明一種監督群羊的職分,凡受託照看特殊事工的牧長都可適用,他們乃是合乎聖經的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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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那麼,這種監督和牧長的同一性又如何得著進一步證明呢?

答:從三個方面:

(1)在《聖經》中,並無任何一個地方將託付給眾監督的責任與託付給眾牧長的責任分別開來;

(2)為某一職分所設定的資格,與另一種職分的資格也並沒有什麼不同;

(3)相反,兩種職分都要求具有同樣的資格,承擔同樣的責任,因此說他們乃是一樣的。

[多1:5,7] 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將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 監督既是上帝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不義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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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提摩太和提多是主教式的監督嗎?

答:他們並不是主教式的監督;顯然他們也沒有任何固定牧師的託付。他們乃是傳福音的。

[提後 4:5-10] 你卻要凡事謹慎,忍受苦難,作傳道的工夫,盡你的職分。我現在被澆奠,我離世的時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祂顯現的人。你要趕緊的到我這裏來。因為底馬貪愛現今的世界,就離棄我往帖撒羅尼迦去了。革勒士往加拉太去。提多往撻馬太去。

[林後 8:23] 論到提多,他是我的同伴,一同為你們勞碌的。論到那兩位兄弟,他們是教會的使者,是基督的榮耀。

(參見林後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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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長老教會最高職務是牧師,即使是中會或總會之議長,仍然是牧師。

 

論教會中一般與持續性聖職人員――首先是長老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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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基督教會中一般聖職人員是誰呢?

答:基督教會中一般聖職人員乃是:

(1)眾監督或牧師;

(2)治理性長老;

(3)執事。

[腓1:1] 基督耶穌的僕人保羅和提摩太,寫信給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穌裏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

[徒20:17]保羅從米利都打發人往以弗所去,請教會的長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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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那些被稱為長老的人之間有什麼分別嗎?

答:確有分別。長老分為

(1)教導性長老或牧師;

(2)治理性長老或輔助者。

[林前12:28] 上帝在教會所設立的,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其次是行異能的,再次是得恩賜醫病的、幫助人的、治理事的、說方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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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問:在教會中設立教導性長老、牧師或監督為一般聖職人員,這有什麼確證呢?

答:這種聖職人員,乃是:

(1)藉著眾使徒的權柄在各教會中設立的,在教會中從事明確的侍奉;

(2)他們是由上帝設定的;

(3)是基督升上高天所結出的果子;

(4)蒙受聖靈的呼召。

如此,就使他們可以餵養地上上帝的教會。

[徒14:23] 二人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托所信的主。

[多1:5] 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將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

(參見以弗所4:11;徒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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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牧師的責任是什麼?

答:牧師的責任乃是:

(1)宣講福音,解釋並堅持《聖經》真道;

(2)帶領公眾崇拜的各個部分;

(3)施行洗禮和聖餐;

(4)施行教會勸懲;

(5)檢查眾信徒與各家庭的信仰狀況;

(6)通過這些方式,在教會中按照基督的律法施行治理。

[提後 4:3]  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癢,就隨從自己的情欲,增添好些師傅。

[徒13:15] 讀完了律法先知的書,管會堂的叫人過去,對他們說:“二位兄台,若有什麼勸勉眾人的話,請說”。

[林前10:16] 我們所祝福的杯,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血麼。我們所擘開的餅,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身體麼。

[提前5:20]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

[徒20:28] 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上帝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或作救贖)

[提前 5:17]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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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聖經》中,承擔這一職分的人還有什麼名字呢?

答:擔任這一職分的人在《聖經》中有不同的名稱,表明他們所擁有的各種責任。

(1)他有照看基督群羊的責任,所以被稱為監督。

(2)他要用靈糧餵養他們,所以被稱為牧師。

(3)他在教會中服侍基督,所以又被稱為僕人。

(4)作為群羊的榜樣,他有責任舉止端莊,謹慎行事。

(5)他是上帝的使者,所以又被稱為教會的使者。

(6)他受差遣向罪人宣告上帝的心意,並懇請他們借著基督與上帝和好,所以他又被稱為大使。

(7)他將上帝的各樣恩典,以及主基督所設立的聖禮分給眾人,所以又被稱為上帝諸般奧秘事的管家。

[徒20:28] 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上帝的教會,就是祂用自己血所買來的。(或作救贖)

[耶3:15] 我也必將合我心的牧者賜給你們。他們必以知識和智慧牧養你們。

[彼前5:1] 我這作長老,作基督受苦的見證,同享後來所要顯現之榮耀的,勸你們中間與我同作長老的人。

[彼前5:2] 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上帝的群羊,按著上帝的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

[彼前5:3] 也不是轄制所託付你們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樣。

[彼前5:4]  到了牧長顯現的時候,你們必得那永不衰殘的榮耀冠冕。

[啟2:1] 你要寫信給以弗所教會的使者,說,那右手拿著七星,在七個金燈檯中間行走的,說,

[林後5:20] 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象上帝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上帝和好。

[路12:42] 主說,誰是那忠心有見識的管家,主人派他管理家裏的人,按時分糧給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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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這些名稱,是否表明教會中的權柄有不同的層次呢?

答:並非如此。在《聖經》中,這些名稱乃是毫無差別地用來指擔任同樣職分的人;因此在傳講福音的牧師中間,絕不容許有人因為年齡、敬虔、學識或熱心而淩駕於其他牧師之上。

[太20:26] 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傭人。

[提前5:17]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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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

    我們試看一例:教會那無與倫比的價值是如何建立起來的?當年彼得在上帝指示下,認信耶穌是基督、是永生上帝的兒子後,耶穌就宣告說:祂要將教會建造在這不可動搖的認信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太十六16-18)。

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五25),這是教會無比珍貴的價值源頭;同樣,教會的重要性也在於耶穌基督所託付的使命上。基督是教會唯一的根基(林前三11),世世代代的教會都要傳揚、維護、且委身於這永不改變的真理,才能立於永遠不敗之地。

保羅提醒提摩太,永生上帝的教會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 三15);顯然,上帝的教會必須堅守在上帝啟示的全部真道上,否則就會受虧損。對此,忠於基要真理的基督徒都沒有異議;但是在具體的做法上,教會如何堅守上帝的真道,不被異端邪說所迷惑,也不致被各種偏差所左右,人們的意見就不一樣了。

有一種說法是:「教會只要教導信徒好好地讀經禱告,學習如何愛主、親近主,就可以得蒙上帝的保守。」

如果此時有人提出:「不但如此,信徒還要有些教義及神學上的訓練和裝備,這樣才能更好地明白並把握上帝全備平衡的真理。」

這人就會受到某種質疑:「有這種必要嗎?」

不是嗎?基督徒最大的特權就是可以在基督裏與上帝相交,我們既有了那又真又活的主和上帝賜給我們的話語(聖經),幹嘛還要組織一套乾巴巴的、咬文嚼字的、學究氣十足的教義呢?

尤其是看到那些同信一位主的基督徒之間因著教義的問題而引起爭論、甚至導致不和時,人們難免會想:為何我們不能乾脆不理教義,單單仰望耶穌呢?

至於神學,那都是書本上、頭腦裏的知識,對信徒的敬虔生命不但沒有什麼幫助,學了反而使人容易自高自大!

這種責難有其真實合理的一面,因為基督信仰最重要的,永遠是關乎人與上帝在生命裡的相交。但若深入思索,我們會發現上述責難一則對教義神學及其作用有所誤解,一則也受到了某種偏差的方法論的影響,用簡單二分的眼光,將基督教信仰中原本應該是和諧一致、相互效力的方面對立起來,甚至造成自我矛盾。

頗具諷刺性的是當有人主張信耶穌最重要、教義與神學都無所謂的時候,這人就是在試圖宣告一條重要的教義,而這個教義唯一的目的,就是使人不要相信教義的重要。

我們再說一次,上述主張的前半部份──信耶穌最重要──是對的,只是我們還要追問這人:耶穌為什麼在基督教信仰中如此重要?

這時他就不能說這是憑他的感覺而來了;他會說這是根據聖經的啟示,他會從耶穌獨特的身份和祂所成就的的事工這兩方面來支持他的說法。他若想將這主張表述得清楚、完整且具權威性,就非得回到教會兩千來歷經考驗的、有關耶穌位格的神人二性和十架救恩的教義上來不可;而若要將這兩個教義講得清楚,他又怎能不聯繫上正統信仰中有關三位一體、上帝的創造與人的墮落等教義呢?這些教義在基督教信仰體系中具有頭等重要性的地位,基督徒如果否認教義的重要性,又從何確信耶穌必須是我們信仰的中心呢?


    英國牛津大學的神學教授麥格夫(A. McGrath)曾就什麼是基督教的教義以及教義為什麼重要,寫過一本很有影響力的書《今日基督教教義》。他指出:「基督教教義是基督教會對上帝的自我啟示(特別是上帝在聖經中及透過耶穌基督的啟示)所作出的回應」(p. 10),「它(教義)是人類在思想上對上帝的回應,正如愛是從人心裏對上帝作出的回應。」(p. 5)

教會必須忠於上帝的託付,成為祂奧秘事的管家;而教義就是教會對所持守的信仰真理集中、全面、系統的界定和宣告。教義使信徒知道什麼是可靠的信仰生活 指引、什麼是不可違背的信仰宗旨,也使世界知道基督教與他們的分別何在。這裏值得注意的是:教義並非人的創造發明,教義的真理性及權威性只能建立在對上帝在基督裏啟示的忠實回應上。一句話,教義不因人們的好惡而存廢,教義不接受世界潮流的同化,教義只忠於它的主人──上帝的啟示。

    保羅一直關心教會是否能在主耶穌裏忠心盡職地成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將上帝的道完全準確地傳下去。他在離世前的最後歲月裏還不忘提醒提摩太,要守住上帝藉他所傳的「那純正話語的規模」(提後一13),並且「也要交託那忠心能教導別人的人。」(提後 二2)

原來,上帝的道須從兩個方面來維護:即上帝之道內容的純正性(純正,原文意為健全、未被侵害過),和上帝之道的規模的完整性(規模,原文是樣式、模範);前者為杜絕在上帝的道中混雜人的私意,後者指防止上帝的道被傳講得不完全、不平衡。

如何防止神道在宣講中的混雜和走樣呢?保羅勸勉提摩太作神無愧的工人,「按著正 意分解真理的道。」(提後 二15)

原來基督教的教義,就是從遵行保羅這一教導而來的;教義不是別的,恰是那真理的道(啟示本身)被正意分解而建立的標準。教義首先在微觀上必須純 正精確(忠實回應啟示),其次在宏觀上必須完備有序(全備回應啟示)。藉著教義,教會將上帝純正的話語及其規模宣告出來;一切的解經若違反了已經建立的教義標準,那就不是按著正意,而是私解和強解了。事實上兩千年來私解與強解的事是經常發生的,若因此造成的後果危及了基督教的主要教義時,我們就稱之為異端。

    從教會的歷史上看,正統信仰的教義往往是因著必須與異端的謬誤搏鬥而建立起來的。譬如耶穌神人二性合成了單一基督位格,這個完整的教義是經歷了與諾斯底(否認基督人性的真實性)、馬吉安(否認基督道成肉身及復活)、亞流(否認基督的神性)、涅斯多留(認為基督的神人二性構成雙重位格)等等異端的多次鬥爭,才藉著使徒信經(約100A.D.)、尼西亞信經( 325A .D.)、迦克墩信經(451A.D.)的宣告,完全嚴密地建立起來的。

讀到這裏,一定會有人問:我們又如何得知基督教的教義是正意分解真理的結果呢?上帝在此使我們從兩方面得到驗證:其一是藉著聖靈的帶領和光照,那就是耶穌所應許引導我們明白一切真理的靈(約 十六13)。聖靈既然能帶領教會的先聖明白聖經的啟示,並且以教義的方式表達出來,這同一位聖靈也能帶領世世代代 的基督徒同感一靈,來明白和相信這些教義確實表達了聖經啟示的真理。由此可見,教義的準確可靠性,不是人智慧的誇耀,乃是上帝大能的明證(太十三11,西 一26)。

第二個驗證的依據,是以上帝的啟示為研究對象而建立的合理治學方式所取得的成果,也就是神學。教義和神學是兩個互相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神學就是有關神的知識和學問,教義則可說是汲取了敬虔而豐富的神學研究成果,而被教會確認的重要信仰準則。教義是以神學為基礎的,但教義又不僅僅是神學:

第一,因為教義關懷的是神學中那已被清楚顯明的真理。任何在最終的意義上不能幫助教會看清上帝啟示的真理,並深入理解、把握、及應用這些真理的神學研究,是毫無價值的。「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申廿九29),教義不建立在隱晦不明的經文之上,也不越過上帝啟示的界線。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基督教的正統教義對矢志忠於聖經的神學研究者起著約束、規範、判別及指導的作用。

第二,教義不僅向我們陳明有關上帝真理的知識,教義更是教會(上帝子民的全體)向上帝所作的信仰委身。神學家雖可以自由地從事神學研究並發表個人的研究成果,但卻不可以隨便將自己的結論上升為教義,造成教會中信仰的混亂;因為神學可以只代表個人的觀點,但教義卻永遠是教會持定真理的方式與依據。

 

 

論以弗所及其他地方長老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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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就以弗所教會而言,我們能否從中得出同樣的結論呢?

答:誠然如此。

(1)我們可以從眾使徒在那裏做工時間的長短得出結論。

 [徒20:31] 所以你們應當儆醒,紀念我三年之久,晝夜不住地流淚,勸戒你們各人。

(2)我們可以從他們講道所得的果效中得出結論。

[徒19:20] 主的道大大興旺而且得勝,就是這樣。

[徒17:18] 還有以彼古羅和斯多亞兩門的學士與他爭論。有的說,這胡言亂語的,要說什麼?有的說,他似乎是傳說外邦鬼神的。這話是因保羅傳講耶穌與復活的道。

(3)我們可以從那裏信徒的數目得出結論。

[徒19:17] 凡住在以弗所的,無論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都知道這事,也都懼怕,主耶穌的名從此就尊大了。

[徒19:18-20] 那已經信的,多有人來承認訴說自己所行的事。平素行邪術的,也有許多人把書拿來,堆積在眾人面前焚燒。他們算計書價,便知道共合五萬塊錢。主的道大大興旺而且得勝,就是這樣。

(4)我們可以從使徒保羅決定繼續留在此地的原因得出結論。

[林前 16:8] 但我要仍舊住在以弗所,直等到五旬節。因為有功效的門,為我開了,並且反對的人也多。

(5)我們可以從監督及牧師數量之多得出結論。

[徒20:17,28] 保羅從米利都打發人往以弗所去,請教會的長老來。……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上帝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或作救贖)。

(6)我們可以從提到其中一個教會時所用的方式得出結論,因為這暗示了其他教會的存在。

[林前 16:19] 亞西亞的眾教會問你們安。亞居拉和百基拉,並在他們家裏的教會,因主多多地問你們安。

[啟2:17] 聖靈向眾教會所說的話,凡有耳的就應當聽。得勝的,我必將那隱藏的嗎哪賜給他。並賜他一塊白石,石上寫著新名。除了那領受的以外。沒有人能認識。

(7)我們可以從這些教會顯然處於同一個長老會治理下這一情況得出結論。

[啟2:1,2,6,17,] 你要寫信給以弗所教會的使者,說:“那右手拿著七星,在七個金燈檯中間行走的,說:我知道你的行為、勞碌、忍耐,也知道你不能容忍惡人,你也曾試驗那自稱為使徒卻不是使徒的,看出他們是假的來。……然而你還有一個可取的事,就是你恨惡尼哥拉一党人的行為,這也是我所恨惡的。……向眾教會所說的話,凡有耳的就應當聽。得勝的,我必將那隱藏的嗎哪賜給他。並賜他一塊白石,石上寫著新名。除了那領受的以外,沒有人能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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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就哥林多教會、安提阿教會、凱撒利亞教會及撒瑪利亞教會而言,我們能否從中得出同樣的結論呢?

答:誠然如此。因為顯然可以從這些城市中存在一個以上聚會,然而卻仍被稱為一個教會的事實中得出結論。另外,還可以從教會同時擁有許多牧師這一情況得出結論。

(關於哥林多教會,參見:徒13:1;18:7-10;林前1:2;14:20;13:34;14:3,4;5:4,5;林後2:6);

(關於安提阿教會,參見:徒11:19,20,25,29,30;13:1,5;15:35;)

(關於撒瑪利亞教會,參見:徒8:5,6,12,14);

(關於凱撒利亞教會,參見徒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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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耶路撒冷的長老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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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怎麼推斷出在耶路撒冷城內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教會呢?

答:(1)從加給教會龐大的悔改人數可以看出來。

[徒2:41,42-46]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都恒心遵守使徒的教訓,彼此交接,擘餅,祈禱。……他們天天同心合意恒切地在殿裏,且在家中擘餅,存著歡喜誠實的心用飯。

[徒4:4] 但聽道之人,有許多信的,男丁數目,約有五千。

[徒5:14] 信而歸主的人越發增添,連男帶女很多。

[徒6:1]  那時,門徒增多,有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因為在天天的供給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

[徒21:20]他們聽見,就歸榮耀與上帝,對保羅說,兄台,你看猶太人中信主的有多少萬,並且都為律法熱心。

[徒9:31] 那時猶太、加利利、撒瑪利亞各處的教會都得平安、被建立。凡事敬畏主,蒙聖靈的安慰,人數就增多了。

[徒12:24] 上帝的道日見興旺,越發廣傳。(比較徒1:15)

(2)從教會中那些做工的眾使徒及教師可以看出來。(參見前面所述的經文)

(3)從那些信徒語言彼此不同的情況可以看出來,因這便要求有不同的聚集。

(4)從聖餐得以同時在不同家庭中施行這一事實可以看出來。

[徒2:46] 他們天天同心合意恒切地在殿裏,且在家中擘餅,存著歡喜誠實的心用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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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怎麼可能看出這些不同的聚會是處於同一長老會治理之下呢?

答:(1)所有這些聚會被稱為同一個教會。

[徒8:1] 從這日起,耶路撒冷的教會大遭逼迫。除了使徒以外,門徒都分散在猶太和撒瑪利亞各處。

[徒2:47] 讚美上帝,得眾民的喜愛。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

[徒5:11] 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

(參見徒12章以及徒15:4)

(2)因為《聖經》中清楚地提到教會中的眾長老。

[徒11:30] 他們就這樣行,把捐項托巴拿巴和掃羅,送到眾長老那裏。

[徒 15:4,6,22] 到了耶路撒冷,教會和使徒並長老,都接待他們,他們就述說上帝同他們所行的一切事。……使徒和長老,聚會商議這事。……那時,使徒和長老並全教會,定意從他們中間揀選人,差他們和保羅,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所揀選的,就是稱呼巴撒巴的猶大,和西拉,這兩個人在弟兄中是作首領的。

[徒21:17] 到了耶路撒冷,弟兄們歡歡喜喜地接待我們。

[徒21:18] 第二天,保羅同我們去見雅各。長老們也都在那裏。

(3)因為有眾使徒在耶路撒冷教會中履行長老職責。

[徒10:44] 彼得還說這話的時候,聖靈降在一切聽道的人身上。……於是彼得說,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洗呢。

[徒21:17,18]到了耶路撒冷,弟兄們歡歡喜喜地接待我們。第二天,保羅同我們去見雅各。長老們也都在那裏。

(參見徒6以及徒15:6,22)

(4)因為這些監督及長老為實施教會治理而共同聚集成為一體。

(參見前述經文以及徒15:6,22;21:17,18)

(5)因為儘管他們是在不同聚會中敬拜上帝及施行聖禮,但他們卻仍處在同樣的治理之下。

[徒2:16] 這正是先知約珥所說的。上帝說,在末後的日子,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

[徒2:44] 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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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倘若在耶路撒冷城中,有許多不同聚會點,處於同一長老會治理之下,那麼我們是否能將它視為約束其他教會的範例呢?

答:《聖經》中明確地預言說,訓誨必出於錫安,耶和華的言語必出於耶路撒冷;而且,眾使徒曾持續在耶路撒冷相處多年,所以我們必然得出結論,這一教會治理形式是要為我們留下效法的榜樣。而且在設立所有其他教會的過程中,教會成員也當這樣在長老會的引導下聯合在一起。

(參見:賽2,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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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 星期日

基督「復和」的工作

 

在保羅的著作中,Vernon White認為我們可以找到基督工作的普世功效表達的最清楚及淋漓盡致的思想。 這是因為保羅是從最廣泛的範圍來看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復和」工作。例如,他所使用「和好」一字擁有普世影響和重要的意義。因此,基督的死所帶來的復和有廣泛、普世性的作用。

「這就是上帝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

「既然藉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西一20、參弗一10)

以上兩處經文的「世界」和「萬有」顯示基督和好工作的對象是廣泛的,包括了整個世界,甚至萬有。此外,在保羅書信中,有關基督在十架上所成就的救恩果效,最明顯有普世意義的是羅馬書第八章(18-25節)。這段經文的背景就是基督的復和工作。

因此,很清楚的,基督的死所帶來的復和是普世性、宇宙性的。

 

2022年4月20日 星期三

《尼西亞—康士坦丁堡信經》的影響

 

神學界一般皆認為,康士坦丁堡大會確立了聖靈的神性,也解決了抗靈派的攪擾。表面看來的確如此。教父們所制定的信條,係引用林後三章十七節、林前十五章十五節與約翰福音中相關經文。

然而,單憑這項條文內容而全面肯定康士坦丁堡大會在聖靈論方面的作為,實在有些高估實情。其原因不外如下:首先,此信經在論到基督時,直接稱祂為『出於上帝的上帝,出於光的光,出於真神的真神,…與父同質…』。其肯定基督神性之用意,溢於言表,昭然若揭。

但在論到聖靈時又如何?教父們僅以補充條文略作說明,稱聖靈為『主並賜生命者』,甚至連當時亞他那修與迦帕多家三教父所力持的『聖靈與父同質』 (homoousia),都不輕易採用,態度之保留與顧忌可見一斑。教父們想肯定聖靈神性,其用心無可磨滅;但顯然他們肯定聖靈神性的用心,不及肯定基督神性的用心來得明確。教父們想藉著高舉聖靈神性以打擊抗靈派,卻因身處複雜的神學處境,而委身中間路線,僅以間接隱含的方式點出聖靈之神性:『與父、子同受敬拜並同得榮耀。』

後世的確無法考證,當時教父們是否有意為著教會和諧而彼此妥協;但可以確定的是,聖靈的神性並未在此一信經中獲致最直接、最忠實的肯定。此外,當教父們說聖靈『藉先知發言』,更是暴露第四世紀末聖靈觀的不健全。

眾所周知,信經乃當時基督徒信仰之精粹與摘要,凡被採行並獲准列入之用語及條文,不僅當合乎聖經、真理正確無誤,亦需代表當時教父們共同的信仰觀點。稱聖靈是『藉先知發言』,當然並非不合聖經,因新約聖經也多次題及使徒或門徒藉聖靈說話;只是『聖靈藉先知發言』實在不足以代表整本聖經對聖靈完整的啟示。尤其,『藉先知發言』乃舊約時代耶和華的靈臨及先知的特點,而新約時代使徒著作中聖靈表顯的解釋和應用,早已遠超『藉先知發言』的範疇。

聖靈不僅是先知得以為上帝說話的憑藉,聖靈還將人重生(約三6),使人知罪自責(約十六8),內住於信徒(約二十22, 雅四5),使信徒能為著福音說他國語言(徒二4),使信徒放膽講說上帝的話(徒四31, 六10),為信徒作見證(徒五32),使人讚美上帝(徒十45~46),呼召差遣(徒十三2),禁止並引導(徒八29, 十19, 十一12, 十六7, 二一4),設立教會監督(徒二十28),使信徒得以治死身體的惡行(羅八13),與信徒同證他們是上帝的兒女(羅八16),在信徒裏面歎息(羅八23),幫助擔負信徒的軟弱(羅八26),為信徒代求(羅八27),使信徒有愛(羅十五30),啟示並參透萬事(林前二10),指教信徒(林前二13),使人得智慧的言語(林前十二7~8),在信徒心裏作質(林後一22, 五5),叫人活,使他們夠資格作新約的執事(林後三6),是使信徒得自由的主(林後三17),抵抗肉體並引導信徒使之不在肉體中行事,以結出聖靈的果子(加五17~23),使信徒合一(弗四3),是上帝的話,作信徒爭戰的兵器(弗六17),供應信徒使之得救(腓一19),更新得重生信徒(多三5),使信徒得蒙聖別(帖後二13, 彼前一2),是真理,就是實際(約壹五6)。以上略略數項列舉,已足以證明《尼西亞—康士坦丁堡信經》中『藉先知發言』一辭,頂多僅能代表舊約聖經對聖靈的啟示,或是新約時代的局部經歷。這種說法一旦列為教會信經,成為信徒對聖靈表顯的惟一信仰條文,實反有限制信仰發展之虞。教父們採用不足以代表聖經整體觀點的片面教義,作為代表聖經整體信仰精華的信經內容,自會造成負面影響。

我們知道,孟他努等人自許教會復興希望,號稱獨享聖靈同在,並將聖靈描繪成新啟示、真自由的代名詞,過著清心寡慾的生活,時時等候基督再臨,雖獲重量級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同情支持,至終仍消匿於教會歷史中,無法帶給教會長遠且積極的影響,其主要原因就是他們對聖靈所是與表顯的描繪,尚不及聖經所啟示的水準。孟他努運動之後約兩百年,《尼西亞—康士坦丁堡信經》中稱聖靈『藉先知說話』的條文,顯示大公教會因孟他努運動而感受不小壓力。因此從信經文字內容來看,主後三八一年的《尼西亞—康士坦丁堡信經》就比主後三二五年《尼西亞信經》提供更多關於聖靈的說明。我們似乎可以說,關於聖靈所是與表顯的描述,《尼西亞—康士坦丁堡信經》多少受到兩百年前孟他努運動的刺激和影響。然而,以使徒們所傳承的真理來看,大公教會對聖靈功用的看法依舊過於片面,以之作為整體教會的信仰準則,其格局並不比孟他努運動更寬廣。

此外,《尼西亞—康士坦丁堡信經》內容上雖否定抗靈派思想;但實際上並未杜絕抗靈派引起問題的根源。聖靈沒有在信經中被絕對且直接的肯定為上帝自己。大公教會沒有趁著討論抗靈派爭議的機會,照著聖經整體的啟示,提供一幅關於聖靈所是與表顯的完整圖畫,以徹底解決兩世紀前孟他努運動時就該解決的問題;反而因循傳統,不僅犧牲真理的絕對,也遲滯聖靈論應有的進展。教父們無法承擔的沉重負荷,因此繼續遞傳後世。


亞流主義的歷史

亞流與猶太依便尼主義和希臘的嗣子論一樣,為了尊崇神格的獨一性,貶低甚至否認了基督的神性。又因亞流和他的跟從者擅於引用聖經來證明他們的理論,使得亞流主義的影響力,遠甚其他二者。教父學學者凱利(J. N. D. Kelly),將亞流主義的論點,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第一,『道』(Logos)不是在已過的永遠自存的,而是一受造物,是在時間以前由上帝所創造的。換句話說,縱然道是上帝創造一切的憑藉(God’s agent),但祂並非永遠的,亦非像上帝一樣的完全。亞流認為基督是受造者,是一全然完美、比一切造物都高的受造物,只是比上帝低,不是那獨一的上帝。亞流不同意當時有些教父所說,子的『生』(Begotten)乃是父的流出。他認為『流出』這字將神性物質化,是不合乎上帝屬天、與物質迥異的本質。亞流堅持說,父可以沒有子而單獨存在。因此他將聖經中所題到關於子的『生』,都解釋為『造』,大膽的以歌羅西一章十五節,證明基督是受造之物中第一位『受造』者。

第二,亞流認為『道』既是受造的,就必有一起始之時,他的格言是:『祂曾有一度並不存在』(There was a time when He was not.)24。他認為子的永存是不容許的,因為那會破壞了上帝的獨一與絕對性。

第三,基督既未與父合一(communion),也無法直接認識父。祂只是一個單純的受造物,因著有分於父的道和智慧而被賦與『道』的頭銜和稱謂。亞流認為,基督是被生(造)出來的,因此即使祂超越所有的受造之物,並且是永遠向上帝忠實,又是上帝創造工作的憑藉,卻仍只是一個能被稱為『道』的受造之物。

亞流的理論基本的前題,就是肯定上帝是絕對獨一的,惟有祂是超越的,因此祂的存在及位格是絕對無法共有的。既然上帝的存在和本質(是獨特、超越的,如果其他的存在也有分於上帝的本質,就會造成上帝的雙重性。在他的心目當中,只有父神才是上帝。所以要解除這個矛盾,亞流就推斷說『道』與『子』都是被造的。亞流對基督是受造者有這麼一段定義,他說:『如果兒子是真兒子的話,那麼父親必然是在兒子之前存在,因此兒子有一段時間是不存在的;所以祂是被創造的或是被造的。』亞流推斷基督成為上帝,乃是父神的意願使然,在本質上並非如此;基督之所以成為子神,乃是上帝給祂的尊榮。他甚至更大膽的推論,基督有可能會犯罪。從這一段的論述,我們就可以理解亞流嚴重的異端性。因為他過於強調上帝的絕對性與排他性,根本不信三一上帝的啟示。所以他否定基督的身位,否認基督非受造的神格,說基督在本質及存在上次於父。亞流的辯論期望維護父神神格的獨一性,至終就導致將基督貶低為次神(demi-god)的學說。這也是日後『耶和華見證人』所犯相同的錯誤。

亞流強調:『上帝是惟一自有的、永恆的、無始的、真實的、不朽的、智慧的、善良的、惟一的主宰、惟一的審判萬有者』,這是上帝所擁有的特性,不可與其他之物所共有。他認為:『上帝不一直就是父,曾有一時,上帝是只有祂自己單獨存在,在那時,祂還不能算是父,乃是在這之後的某一特定時間,祂才成為父。所以子也不是一直存在的。曾有一時,祂(子)是不存在的。在子尚未被造出之前,祂是不存在的。祂的存在有一個特定的開始。』27亞流列出了聖經中許多處的經文,來證明自己的論點,如:箴言八章二十二節,『有(另譯,創造)了我』;行傳二章三十六節,『上帝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羅馬八章二十九節,『使祂…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歌羅西一章十五節,『是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原文直譯);希伯來三章二節,『祂為那設立祂的盡忠』;以及約翰十四章二十八節,『父是比我大的』等等。他引用歌羅西一章十五節來說明子是完美的受造,與其他造物不同。將子解釋為與父有別、非永恆的受造之物,否認了基督的神格。若是基督不是創造的上帝,不是與父同質同等,那麼歌羅西一章十六節『萬有…都是在祂裏面造的;萬有都是藉著祂並為著祂造的』便不能存在。一切的造物也就沒有主觀存在的憑藉,萬有也無法因基督而得到維繫。如果基督只是一個人而不是上帝,那麼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最多只是如其他許多的先知殉道,而沒有永遠救贖的功效。

綜觀亞流派錯謬,可歸納為下列四點:第一,否認基督的神性。聖經明言『道就是上帝』(約一1),亞流派強調『道』不是自有的上帝,認定基督的神性不完備,不可與上帝相比,實在是極大的錯謬。第二,聖經說,基督是從太初就有的上帝(約一1),是自有的,無始的。亞流派卻不相信基督是永遠的,並且主張祂曾經一度不存在,在復活升天後才變成『次神』,實為極錯謬的解釋。第三,聖經並未說基督是在萬世之前『被造』,然而亞流卻根據歌羅西一章十五節,『基督是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原文),以及啟示錄三章十四節,基督是『上帝受造之物的元首』(原文),斷言基督是『被造』於萬世之先。第四,亞流派主張子可能會改變甚至犯罪。儘管他們在正式教條中修正了此一論點,聲稱子的本質在原則上可能犯罪,但因著上帝的保守和子的意志堅定、持守美德,而賦予祂不犯罪的恩典,這與聖經的啟示相去太遠,根本就是異端。

在教會歷史上,亞流思想總是以不同的形態一再出現。例如,十六世紀出現的蘇西尼主義(Socinianism),十九世紀的摩門教(Mormons)、耶和華見證人會、以及極端的獨一神格靈恩派(Oneness Pentecostalism)等。這些團體的教義多少帶有亞流異端的色彩和特色,其錯謬的共通點在於,對聖經的啟示,缺乏全面、完整的領會與接受,因著忽略或漠視聖經中所題有關基督神性之啟示,在企圖將神聖三一神格的奧祕以人的思維來合理化,而成為信仰上的異端。

 

 

神聖羅馬和普世宗教裁判所教令

 我們這世代在探討事物的最終原因時,既然厭棄一切抑制,就時常趨向新奇,棄絕祖傳,以致墜入極其嚴重的錯謬中,產生真可哀的結果。這些錯謬若對神聖的法規,聖經的解釋,信仰的主要神秘發生影響就更為有害。可惜天主教徒當中也有不少作者俎越教父和教會所立的界限,假較高的聰明和歷史的考據之名,企圖達到所謂教義的進步,而其實卻是教義的敗壞。

惟恐這種天天在信徒中間傳播的錯謬,在他們心中扎根,而敗壞純正的信仰,因此那由上帝安排作了教皇的庇烏第十上人,樂意藉本神聖羅馬和普世宗教裁判所,對它們中間的主要錯謬加以注意和定罪。

是以在經過極勤勉的調查,並從可敬重的諮詢者征求意見之後,至尊可敬的紅衣主教,即處理信仰及道德事宜的諸裁判官,已經決定用此教令將以下各條加以定罪擯斥︰

一、教會法規定凡論聖經的書籍,必先經過審查,但這並不應用于那些用科學去解釋新舊的批評學者。

二、教會對聖經的解釋固不容被忽視,但它要受注釋家更準確的判斷和矯正。

三、人從教會為反對自由和更合乎科學的解釋所通過的判斷和譴責看,就可知道教會所提出的信仰,是違反歷史的,而天主教的教義與基督教的真源起,也是不能實在相調協的。

四、教會掌權者甚至用教義的定義,也不能決定聖經的真諦。

五、既然在信仰的庫藏中只有啟示的真理,所以教會無權判斷人類科學的主張。

六、在給真理下定義上,學習(discens)的教會與施教(docens)的教會,彼此共事,施教的教會只是批準學習的教會之意見而已。

七、當教會擯斥錯謬時,它不能強迫信徒的心贊同,那由教會所頒布的判斷。

八、凡對禁書目錄聖會(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Index)和各羅馬聖會所定的罪,加以輕看的,毫無可咎之處。

九、凡相信天主真是聖經的作者的,乃是暴露過分的簡單或愚昧。

十、所謂舊約各書是按照靈感寫的,不過是指以色列人作者對宗教傳下一些為外邦人很少知道或全不知道的特殊教理。

十一、說全部聖經受了靈感,並不是說聖經全部和各部都是無錯誤的。

十二、釋經家若要善于研究聖經,就必須先撇下聖經有超自然之源起的成見,而照其他純粹由人所寫的文件一般加以解釋。

十三、福音書作者和第二第三代的基督徒將福音書中的比喻加以人為的布置,以便說明他們向猶太人傳基督,為何很少結果。

十四、福音書作者所報告的事件,許多不是實情。他們認為只要是與讀者有益的,甚至是假的,就把它記載下來。

十五、福音書直到正典形成時,經過修訂而加添了;因此它們里面所存留的基督教理只是殘破不全的。

十六、約翰所記載的不是歷史,而是福音的神秘沉思;他福音書中所記的講論是神學論拯救神秘的默想,不是歷史的事實。

十七、第四福音書將神跡言過其實,不僅好叫那奇妙的可以鶴立雞群,而且叫它們更適于表明道成肉身者的工作和榮耀。

十八、約翰以基督的親眼見證人自居;其實他不過是第一世紀末尾基督徒的生活,或基督在教會中的生活的特出見證人而已。

十九、非天主教釋經家較天主教釋經家更真實地表達了聖經的真諦。

二十、啟示並非別的,僅是人從他與天主的關系所獲得的意識。

二十一、天主教所信仰的啟示,並不止于使徒們。

二十二、那由教會頒布為受了啟示的教義,不是從天上落下的真理,而是頭腦研究宗教事實所得的解釋。

二十三、在聖經所記載的事實,和建于其上的教義之間,可以有,並且實在有矛盾存在;所以批評家可以拒絕教會所認為最確實的事實,以之為臆說。

二十四、釋經家如果不直接否認教義本身,而只立定一些終于使教義在歷史上顯為虛假的或可疑的前提,就不應該因此受斥責。

二十五、信仰的承認終究是建立在大批的或然上。

二十六、信仰的教義只當照它們的實際的意義加以接受。即是以它們是行為的規範,而不是信仰的規範。

二十七、耶穌基督的神聖是不能從福音書加以證實的,而是基督徒良心從彌賽亞的觀念推出來的教義。

二十八、耶穌傳道時,並不存著教訓人以為彌賽亞的目的,的神跡也無此目的。

二十九、以歷史中的基督遠遜于信仰中的基督。乃是合法的。

三十、在眾福音書里面“天主的兒子”一名,僅等于彌賽亞,並不表明基督本來真是上帝的兒子。

三十一、保羅,約翰,以及尼西亞,以弗所,迦克墩的各次會議論基督的教理,並不是耶穌所教訓的,而是基督徒的良心論到耶穌所主張的。

三十二、關于耶穌基督的良心,和不能錯誤的知識,福音書中的本來意義是不能與我們神學家所教訓的意義相調和的。

三十三、耶穌說彌賽亞立刻將臨。這在不懷成見的人看來,若不是說錯了,便是福音書所載的教訓大都不是的。

三十四、批評家不能承認基督有無限的知識。若要承認為人的基督有上帝所有的知識,就得假設是不願意將許多事的知識傳達給門徒和後代,但這種假設既是不符歷史事實的,又是違反道德意識的。

三十五、基督並不始終都感覺到自己是彌賽亞。

三十六、救主復活不是歷史的事實,而是既未證實,也不能證實純粹超自然的事實,為基督徒的良心由其他事實逐漸推出來的。

三十七、起先所相信的基督復活不是復活事實的本身,而是基督與天主同在的不朽生命。

三十八、論基督贖罪之死的教理不是福音書的,而是保羅的。

三十九、天特會議的父老論到聖禮的源起所持的意見,和那影響了他們教條的意見,與現今考查基督教之史家的正確意見大不相同。

四十、聖禮是由于使徒和其繼承者為境遇所驅使,對基督的若干觀念和意向加以解釋而起。

四十一、聖禮的目的只是為求使人想起創造者無窮的仁愛。

四十二、基督徒團體乃是那規定洗禮為必須的。這團體采取洗禮為必須的禮儀,並將做基督徒的責任附帶加上。

四十三、給嬰孩施洗的辦法,是一種法規上的演進,這演進是後來將此聖禮分為洗禮和告解禮的一個原因。

四十四、使徒是否使用了堅振聖禮是並無考據的;但洗禮和堅振禮二者的正式區分並不在原始基督教的歷史範圍內。

四十五、保羅論聖餐的設立(林前11︰23-25)所記載的,並不都是有歷史性的。

四十六、原始教會並不以為犯罪的基督徒可以靠教會的權威與神和好,因這種概念是教會很慢地才漸漸習以為常的。告解禮甚至在被認為是由教會所立的以後,也並不稱為聖禮,否則它會被看為一種可恥的聖禮。

四十七、主說︰“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20︰22,23)。不管天特會議的父老們怎樣說,這是決非指告解禮而言的。

四十八、雅各在他書信中(雅5︰14,15)並非公布基督教的一個聖禮,而是介紹一種虔誠的禮俗,並且他如果在這禮俗中偶然識別到恩典的一種工具,卻並不是像那訂立聖禮觀念和數目的神學家那麼嚴正其事去接受它的。

四十九、基督徒所舉行的晚餐逐漸成了禮拜儀式的行動,而那些素常主領主晚餐的人,也取得了祭司的身分。

五十、照管信徒集會的長老,是由使徒派立為教士或主教,以便治理(ordinationi)增多的基督徒社團,而非綿延使徒的使命和權柄。

五十一、婚姻在教會中非到後來不可能成為新律法的一個聖禮;因為若要把婚姻看為聖禮,必須先在神學上充分發展恩典和聖禮之關系的教理。

五十二、基督從來沒有想到建立一個教會,作為一個在地上世世相傳的社會;在基督的心目中,天國與世界的末了是會立刻來到的。

五十三、教育有機的組織是並非不變的;基督徒社會一如人類社會,是常常進化的。

五十四、教義,聖禮,教階,在觀點上和事實上,都不過是由基督徒的心智用外來的因素,把原在福音中的小芽加以擴大,而演進成的。

五十五、西門彼得甚至未曾猜想到他受了基督的委托,在教會中居首位。

五十六、羅馬教會變成眾教會之首,並非由于神意,而僅由于政治情形。

五十七、教會總是反對自然科學和神學的進步的。

五十八、真理並不是比人少有改變的,因為它是同著人,在人里面,並藉著人而變的。

五十九、基督並未將一類固定的,適于萬代萬民的教理教訓人,乃是發動了一種宗教運動,能以適應于各時各地。

六十、基督教教理原是猶太教的,但因繼續進化,先變為保羅的,然後變為約翰的,最後變為希臘和普世的。

六十一、聖經上從創世記第一章至啟示錄最後一章,沒有一章包含一個教理,是與教會所教訓人的教理絕對相同的,所以,聖經中沒有一章對批評家和神學家,是有同樣意義的。

六十二、使徒信經的主要條文對早期的基督徒和對我們這時代的基督徒之意義,是不同的。

六十三、教會不能有效地維持合乎福音的倫理,這是從它墨守那不能與現代進步相調和的不變的教理,可以看得出來的。

六十四、科學的進步要求改造基督教所持對天主,創造,啟示,道成肉身,和救贖的教理概念。

六十五、現代天主教不能與真科學和協,除非它變為一種不武斷的基督教,即變為寬泛和自由的新教。

我們最聖潔的主,教皇庇烏第十既在翌日星期四,即在同年同月第四日接受論這一切的一個準確報告,教皇上人便批準最顯赫父老的教令,並命令大家把以上所數述的主張全體地並個別地都看為被定罪排斥的。

                         帕倫貝里

                         神聖羅馬和普世宗教裁判所書記
 

貴格會之巴克雷的十五條介紹

    巴克雷的十五條原是他在一六七五年用拉丁文出版的辯護(Apology)一書中十五章的主文。後來這十五條用英文和其他文字單獨印行,廣為傳播,而成為貴格會的原則和教義最有權威的摘要。巴氏在安靜退修地甦格蘭的烏利(Ury)將此寫成,呈給查理第二。他在導言中排斥學問,可是他為貴格會的信仰所作的辯護,卻用了解情況少古典的,教父的,當代的學問。

    這十五條充分表現貴格會是反教會主義,聖禮主義,聖經主義,教階主義,遺傳主義,和唯理主義的;它是對基督教內部危險的形式主義和直解主義的一種極端反動;它的精神是屬靈的,神秘的,直覺的,和個人的。

梵諦崗會議論公教信仰與基督教會的教令介紹

    梵諦崗會議於一八七○年接受並宣布兩項關於教義的教令。第一項是論天主教信仰的教令,於是年 四月二十四日 在第三次公開集會中宣布。這教令原分十八章,後減為四章,附有序言。第一章論上帝為百物的創造者;第二章論啟示;第三章論信仰;第四章論信仰與理智。此後有補充各章的教條十八,以申斥泛神主義,自然主義,和唯理主義的錯謬,與錯謬要略所為無異,不過更為明晰,全備而已。查第一至第三章只是再行確定信仰,特別是反對現代泛神和唯理觀。第四章將信仰與理智的個別領域分別清楚,可以說,這是在教義定義上向前進了一步。

    此教令用古老的經院學派語氣,維持歷代正統基督教超自然主義的原則,但完全忽略了近代神學和哲學的進步,而且在第二章中禁止人在天主教遺傳,拉丁文武加大譯本,和所謂“教父的一致意見”之外,解釋聖經。

    第二項是論基督教會的教令,於是年 七月十八日 第四次公開集會中宣布。這教令也分為四章,也附有序言。第一章論彼得被立為使徒之首;第二章論羅馬教皇永遠繼聖彼得的領袖地位;第三章論羅馬教皇為首的權柄和性質;第四章論羅馬教皇不能錯誤的教訓。

    這裡我們要特別提出第三和第四兩章。第三章主張教皇極權主義,認為一切教會和教士及信徒不僅在信仰和道德上,而且在法規和行政上,均須聽命於教皇,否則要被咒詛。第四章主張教皇不能錯誤說,認為教皇在牧者和師尊地位上,向基督教世界所發關於信仰或道德的教義言論,都是不能錯誤的,最後的,不能更改的。繼第三章之後有此一章,不啻是宣布教皇的極權主義,乃是一種不能錯誤的極權主義!可是,此種極權惟獨全能,全智,慈悲,公義,神聖的天父上帝才堪以當之。再者,此種不能錯誤的無上權威,如果有,便是自有永有,如果沒有,便不能由人規定,由人認可而後有的。況且歷史早已證明,教皇非但不是不能錯誤的,而且是能大錯特錯的;因為歷史上有作奸犯科,聲名狼藉的教皇如約翰第十九(John XIX 1024-1032),和本泥狄克第九(Benedict , 1033-1048),又有同時兩個教皇,甚至三個教皇各自割據,彼此咒詛的怪現象,如在大分裂期中(一三七八至一四一七年)所見的。更且教皇不僅在道德上行政上能錯誤,在教義上也能錯誤。教皇裡比留(Liberius)於三五八年甚至簽署了異端亞流派的信條,而將正統干城亞他那修定罪。教皇佐息末(Zosimus)曾批準伯拉糾派異端,後來因奧古斯丁的抗議始行撤消成命。教皇和挪留第一(Honorius , 625-638)抱基督一志說(Monotheletism)的異端以基督只有一個意志,而非照的二性有兩個意志,這異端是被第六次大公會議定了罪的。

    梵諦崗會議所頒教皇至上和不能錯誤的教令,使教皇全權論(Ultramontanism)得勝,而使教皇權力限制主義(Gallicanism)沒落;它破壞了主教區制的獨立,使之成為羅馬首座的工具;它壓制了自由派的天主教,而完成了極權主義的天主教。

    所以基督教會不要想與天主教談合一之事,或與之對話,這些簡直是與虎謀皮。倒是要在禱告中求聖靈保守,使“敵基督”之勢力被限制,不要再張狂,以基督自居欺騙聖徒。

 

 

 

庇烏第四的信條

一,我某某,謹以堅定信仰,相信並宣認神聖羅馬教會所用信經內所包含的一切事和件件事,即︰

(在此述西方式的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全文,請參第一章第二節。)

二,我極其堅決地承認並持守使徒和教會的遺傳,以及此教會其他一切典禮和規章。

三,我又照著我們神聖的母會歷來所持的意義去接受聖經,那評判並解釋聖經真諦之權,乃是屬於此教會的;並且我決不違反教父們一致的意見去接受並解釋聖經。

四,我又宣認在新律法中有七個真正的聖禮,是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設立的,也是為人類得救所必需的,但不是為每人所必需的,即洗禮,堅振禮,聖餐禮,告解禮,臨終膏油禮,授聖職禮,婚姻禮;我宣認它們是頒賜恩典的;而其中之洗禮,堅振禮,和授聖職禮,若重復行之,未有不犯褻瀆神聖之罪的。我又接納並承認公教用以隆重舉行上述各種聖禮的既定禮儀。

五,我接納天特會議一切關於原罪和稱義所規定並宣布的事。

六,我又宣認在彌撒中有一種真正,適當,和挽回的祭,為活人死人獻給上帝;在最神聖的聖餐中實實在在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心靈和神性;而且餅的全部實質改變成了的身體,酒的全部實質改變成了的血;公教稱這種改變為化質。

七,我又宣認單領餅酒二種中之一,便是完全領受基督及真聖禮。

八,我堅持有煉獄,其中所拘留的靈魂可得信徒幫補之助。照樣,我堅持那與基督掌權的聖徒當受尊敬和呼求,而他們也替我們向上帝代禱;並且他們的遺物也當受尊敬。

九,我極其堅持應有基督和終身為處女的上帝之母以及其他聖徒的像,並應予以適當的尊敬。我又堅持基督將寬赦之權留在教會中了,而使用寬赦,乃是對基督徒最有益的。

十,我承認神聖,使徒,大公的羅馬教會,為眾教會之母,我宣誓應許真實服從羅馬的主教,為使徒之首聖彼得的繼承者,並為耶穌基督的代理者。

十一,我又不懷疑地接受並宣認其他由神聖教條和普世會議,尤其天特會議所規定所宣布的諸事;我又斥責棄絕並咒詛凡與之相違反的事,和已為教會所斥責棄絕並咒詛的諸般異端。

十二,我如今自願宣認並真誠持守公教的這真信仰,在它以外沒有人能得救;我又應許靠天主的幫助,要終身恆心完全持守並宣認此信仰。我又要盡力使我的百姓或屬下持守,宣揚,並教導此信仰。我為此而應許而宣誓願天主和天主的這些聖福音書幫助我。

天特會議的決議為意大利,法蘭西,西班牙,葡萄牙,尼得蘭,波蘭,及日耳曼帝國內的天主教所承認,但這些國家大都保留皇室的特權。

以下乃擇要而譯,而非全譯,並且將關於改革法規的教條大都省略不譯。至於內中所引經文,乃根據武加大譯本。

 

 

2022年4月19日 星期二

神學人學哲學之目的

 

    提到「思想」必定涉及判斷和推理,哲學是這樣,神學也是這樣。我們常常將「思想」與「主張」混淆在一起,以致於無法把基督教的世界觀和聖經的理據說明清楚。正如保羅宣講死人復活,不單是一個主張,是表達一個全新的基督教理念,是與希臘哲學有別的「基督教思想」。

 

    我們學習哲學的目的是要把神學的命題,清晰的表達出來。神學是一種思想,它涉及對象是上帝的啟示;也涉及推理活動,即神學命題的邏輯性。而神學既是思想必然和判斷有關係,判斷是「知識」方面的活動,並不與「情緒」糾葛在一起。我們必須依照神學思想的進路,按邏輯思維,尋求出神學知識的合理性。

 

    說到此我們對於教父們建立「三位一體」教義,是花了三百多年從聖經啟示、文學根源、邏輯思維,為依據推論出來,其中所涉及的辯論,正正是基督教思想的特色。

 

    我們在此有一個結論,就是我們可以有一個神學主張,但是必須建立神學思想來說明之,如此才能帶領人進入信仰之中。

 

 

 

對護理論的曲解

 

一、預知說

       此種見解,乃為若干初期教父所倡。其實上帝的護理,既非預知的先見,也非住定的天數,乃是上帝為實施他創造奇工繼續的作為。雖然護理與天命不能絕對分開,卻應當把它們彼此分辨。因為一則為上帝內在的護理(immanent providence),一乃上帝超越的護理(transcendent  providence),未可混淆。

二、超神論

 照超神論的說法,上帝對于宇宙萬物的關懷,並非普遍的,特殊的,也非永遠的,乃是籠統的。他們以為,當上帝創造世界之時,他就賦予世人某種不可剝奪不可讓與的特性,在不變的法則之下,用他們先天的權能,自行努力,達成他們的目的與志願,上帝不加過問;簡直讓他們自生自減。或者說,上帝只是對世事加以大體的監察,只是默守成法,虛應故事,並不真正特別的關切;亦非身歷其境,作世人「在患難中隨時的幫助」(詩四六1);簡直是隔岸觀火,袖手旁觀。世界好似一架 機器,上帝只是叫它自由轉動,並不對世人引導指示,時時看顧,處處看領。

       這種超神論的護理觀念,乃是伯拉糾異端的特質,也為羅馬天主教神學家所採用,又為蘇西尼派異端(Socinianism)所倡導,以及阿敏念派的基本錯誤。到了十九世紀,超神論者,披上十八世紀哲學的外衣,仗著進化論以及自然科學的護符,以新的姿態出現,強調萬物不變的一致性,乃受一種嚴格的萬古不易的鐵律(自然法)所支配。

       此說把宇宙視為一種能夠自行支持的機械的結構,上帝創造世界以後,上帝就從他自己所創的宇宙撤退,讓它自生自滅。此說在十七十八世紀,乃為英國的赫伯脫(Herbert)、柯林斯(Collins)、丁台兒(Tindal)、浦霖勃浴克(Bolingbroke)所倡導。特別赫伯脫爵士,他乃為此說之首倡者,使它系統化。他在一六二四年刊行《真理論》(De Veritate)一書。他自以為曾經得到上帝特別從天上賜給他的啟示。他申敘上帝向他啟示的經過說,他曾求上帝向他顯神蹟,他就聽到一個高大而又柔和的聲音,從天上對他說,鼓勵他發表他的著作,硬要他宣示上帝的旨意。因為世界一半人類不能得到任何啟示,上帝既不能對一個民族有何作為,便做在他一個人身上。

超神論乃是過分誇大上帝超越性所發生的「過猶不及」的偏差。結果這種學說乃把上帝變成一位缺席者,曠廢職守,閑散度日,不足世事。在「天地萬物都造齊了……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安息了。」(創二1-2)從此以後,上帝就撤離世界,坐觀世界,聽其自然,不再過問。

       超神論注重自然法,認為乃是不可違背的,故又稱「自然神論」;而把世界視同機器。他們的上帝乃似印度教的「梵天」或「婆羅摩」(Brahma),乃是一種虛空的觀念。

勃羅斯氏(Bruce)在其《辯道學》中說︰「超神論的上帝,把世界造好以後,便任其自然。祈禱是不能得到應允的。超神論的人性觀,乃和伯拉糾派異端一樣。死亡便救我們和肉體分離,他們不信複活,但以為肉體是不朽不死的。

赫伯脫爵士(為詩人喬治赫伯脫之兄弟)(George  Herbert  of  Bemerton)之見,乃代表此說之興起,浦霖勃洛克之見乃代表此說之沒落;丁台耳則認為特殊啟示乃是不需要的,不可能的,而且無可証驗的;因此妄以為自然宗教已是足夠,尤複超越其他宗教。

       超神論乃有很多可議之處︰

一則此說乃是建立一種謬誤的類比論(ana1ogy)上面;

二則此說乃是一種神人同形同性論(anthropo morphism);

其三,此說乃否認上帝的創造以及他對世界歷史的護理,請分論之︰

       1.此說乃建立在一種謬誤的類比論上面──人類造一只能夠自動的手表;但其所以能造,乃因利用各種先存的力量,例如︰萬有引力、伸縮力、彈力,以及凝聚 力。所以超神論如果要把宇宙比作機器,便必須考慮,這些力量乃都是上帝護理所施的奇功。

       超神論者以為宇宙乃能永遠自動的,這種學說,已被近代「能力消散說」(the dissipation of energy)所否認駁斥。超神論者卻相信宇宙永遠自動,所以上帝好像一個人造了房子以後,就離開房子,把房子鎖上,把他自己關在外面;還要把他自己的手捆綁起來,確保永不再用鑰匙開門,天下寧有此理。倡是說者,即和此人相似,乃非愚即妄﹗超神論和泛神論,二者乃各有所偏,前者把一位全知全能,無處不在的上帝,降為一個神人同形同性的有限的人;泛神論者則否認有限的宇宙或把宇宙和無限的上帝混為一體。

       2,此說乃是一種神人同形同性論──雖然他們聲稱,他們的學說,並不含有此種思想,但此說既認為上帝不問世事,實在無法否認。上帝「創造諸世界」以後,還「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來一2-3),可見他並非不理世事。「托住萬有」,便含有特殊性,乃是無微不至的,上帝乃是無處不在的,無所不知的,無所不能的。他不像世人,不勝繁劇,要想在創世以後,交卸責任,由世人自理,而且把托住萬有的重任,變成他喜樂的根源;他無盡藏的豐滿的生命,絕不會像世人那樣以「托住萬有」視為重擔。上帝更不會把他的兒女生出以後,便把他們遺棄;他既是「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上帝,既是天地的主,……也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一七24一28)並且我們「得與上帝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

高敦氏(Gordon)甚至說︰「被世人所輕賤的人,上帝仍是關愛他。」

主耶穌說︰「人子來,為要尋找拯救失喪的人。」(路一九10)

他乃是人類的救主。此派以上帝比人,實屬比擬不倫﹗

        3.此說乃否認上帝的創造以及他對世界歷史的護理──超神論者說上帝創造世界以後,便不再管世事,但是事實上聖經明明說,他接著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 人」(創一27),並且「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約一14);他還要令世人「重生」,「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上帝的國」,所以「必須重生」(約三 3-7)。

「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一切都是出於上帝,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林後五17一18);又使聖徒和上帝可有靈交,信徒祈禱蒙上帝奇妙應允。上帝又「改變時候、日期、廢王、立王,將智慧賜與智慧人,將知識賜與聰明人;他顯明深奧隱密的事,知道暗中所有的,光明也與他同居。」(但二21一22)

在教會歷史和世界歷史裡面,尤在在可以看到上帝豐富的智慧知識,他的判斷,和他的蹤跡(參羅11:33)。凡此種種,乃都是無可否認的事實,超神論者認為上帝乃不理世事,乃是顯然不符事實的謬論。

       超神論以為上帝不理世事,否認上帝的護理,其結果勢將與無神主義殊途同歸。「超神論的缺陷,可從兩方看︰就人的方面來說,超神論者把世人視為孤立的個人,而不知上帝的內在性,使人類可以相契相合;就上帝的方面來說,此說使人與上帝分離,因為他們的神既不理世事,神人之間,僅有外表的關係。」

世人不能與上帝在靈裡的交通,祈禱也不蒙應允。上帝乃在宇宙之外,對世人的命運,不加直接干涉操縱,乃是聽其自然,不加護理眷顧。一切事象,乃均自然發生,有不變的法則,無超自然的神蹟奇事;既不信祈禱可獲上帝的應允,也不信有屬天超凡的啟示。他們的宗教觀,乃是自然的,而非超凡的。世人對上帝的關係,僅為道德的,不是屬靈的,故無崇拜之必要。總之,超神論的上帝乃超越世界,與世人不相關,所以對上帝乃抱一種「敬而遠之」的態度,口說有上帝,心實無上帝。

三、泛神論

 泛神論以為上帝和世界,並無分別。從唯心論的觀點說,世界乃貫注在上帝裡面;從唯物論的觀點說,上帝乃並吞在世界裡面,或寓於宇宙之內。無論從何觀點來說,他們不容有世界創造之說,謂有限之物,乃出自無限;有限無限,實同屬一源。

泛神論雖也講護理,但是他們的所謂護理,乃僅為自然的運行,無非是上帝自我 的啟示,絲毫不容次因(second  causes)獨立的作為。一切既都為自然的運行,照此觀念,則超自然的事,乃不可能;或說自然的和超自然的乃是相同的,一而二,二而一。各人自由自決的意識,乃是一種不可能的幻想;道德的責任,亦屬一種虛構的想像;而祈禱與敬拜,尤為愚夫愚婦的迷信﹗

神學界對於泛神論的危險,向加提防;不幸現代的所謂新神學,藉著上帝的內在論,侵害教會與神學院,其一,否認上帝的位格,把他從寶座上趕下來。其二,否認「道成肉身」,剝奪主耶穌基督的神性。其三,主耶穌既無神性,於是把「上帝人化」,遂本「人皆可為堯舜」之義,提倡「人類神化」,甚至「神死神學」,不必敬拜上帝,悔改歸主;因是強調「自我神化」(se 1f -deification),人類可以自救,而且可以成上帝。此僅從神學方面來說,此外對於哲學方面、道德方面,以及社會方面,此說也有很大不良的影響。

四、連續創造說

此派以為宇宙乃為時時刻刻繼續不斷新創造的結果,乃由美國新英倫神學家愛德華茲(Edward)、霍柏金斯(Hopkins)、伊孟斯(Emmons)等 和德國的羅德(Rothe)所倡導。

       愛德華茲引戴勒(Dr. Tay1or)之言說︰「上帝乃為萬物之原型,以及一切自然造化唯一的原因。」他自己也說︰「上帝支持他造的萬物,維系它們繼續生存。」繼續創造說認為一 切勢力(forces)都是意志,但此派之誤,乃在以為一切都是上帝的意志,殊不知也有人的意志。

此說乃有很多可議之處。一則違反意識的見証;二則忽視上帝的真實、慈愛與聖潔的屬性;三則流為泛神論和無神論︰

   1.違反意識的見証──當我們為執行最初的決議之時,和經常所做的工作,所有的作為並非全然重複,而乃為完全不同的意志的運行。

繼續創造說之誤,已遭很多學者的駁議。例如賴特(Ladd)氏在其所著的《精神哲學》一書中說︰「整個世界乃時時刻刻推陳出新」,但這並非「繼續創造」。

所以渥維特氏(Ovid)在其所著《思辨哲學》一書中說︰「繼續創造論者所用的創造一字,乃為一種濫用的術語。繼續創造乃為一種謬妄的學說,我們自己的意識可以証明,因為並非都是上帝的旨意;且正相反,世人往往背性滅義,作悖逆之事。我們不能把整個宇宙或宇宙的任何部分視為乃和上帝為一體,上帝也不是一位 退休的建築師,……」

   2.蔑視上帝的真實、慈愛聖潔的屬性──倘無有限的個性客觀的存在,此乃與上帝的真實相衝突;倘世人沒有真正的自由與生命,則上帝和世人之間不能有愛心的交契;倘上帝的意志是宇宙間唯一的勢力,則勢將無由維護上帝的聖潔,並且世人的犯罪作惡,將認為乃由他指使,豈非把上帝當成世人作惡的罪魁。照這種學說,將無法說明各人的身分。愛德華茲以之歸於上帝獨斷的天命,於是上帝可以使亞當的後裔與其先祖合一,並且應對他的罪負責,以為這樣就可解釋原罪問題。他用上帝獨斷的天命來解決這個問題,不但強詞奪理,尤且與上帝的真實、慈愛與聖潔的屬性大相抵觸,寧有是理。

   3.此說可能流為泛神論──照上文所論,超神論流為無神主義,與無神主義異曲同工;繼續創造說,勢將流為泛神論。照前文所論,他們謂一切勢力,都是意志,而且一切都是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意志,既是無所不包,是則我們的意志勢將和上帝意志合在一起;而一切心物,便要成為一個「勢力」。在這種現象之下,則上帝便失去他明顯的位格和存在,並和宇宙萬物成為一體;而世人亦將失去其自由和道德的責任,此乃犯了泛神論的同病,乃與泛神論異曲同工。

 

 

第二十九章 論獨身、婚姻、和經濟

 凡從上帝領受獨身恩賜,而能心清意潔的人,要存心謙卑淳樸,以保守獨身,服侍上帝,而不自以為是人上人。人若無此種恩賜,應記得使徒的話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

婚姻(為防止淫亂)是由上帝設立的,祂大大賜福婚姻,使男女不可分離地結合在愛情和諧中共同生活(太19:5)。婚姻是可尊重的,床也不算是污穢的(來13:4,林前7:28)。

多妻制,和反對第二次結婚的人,都被定罪。

結婚應存敬畏主的心,取得父母或其代表同意,並且要符合設立婚姻的本意。婚禮要在教會中用祈禱和祝福舉行。

小孩應由父母教養,敬畏上帝(提前5:8),並且學習謀生之術。

我們反對人禁止嫁娶,或間接蔑視婚姻為不聖潔污穢的事(提前4:1)。我們痛恨污穢的獨身,秘密和公開的淫亂,以及假冒為善者虛偽的節慾。

我們不禁止人有財富,也不輕侮富人——假如他們敬畏上帝,並且善用錢財。

 

第二十八章 論教會的產業及其正當的使用

 教會的財產當用於維持公共崇拜、學校、教士、和教師、並幫助貧窮人。

教會財產因無知或貪吝而誤用妄用,便是褻瀆聖物,急宜予以改革。

 

第二十七章 論禮儀、和可有可無之事

 猶太人的禮儀律是引導他們到基督面前的師傅和保母。基督是真解放者,將禮儀律廢除了,所以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乃在福音的自由之下。使徒不將猶太人禮儀的重擔加在新皈依者身上(徒15:28)。教會愈多禮儀,人便愈遠離基督徒的自由和基督本身,而無知者在禮儀中尋求那本當用信心在基督裡所尋求的。我們只要有少數符合上帝之道和純潔合適的禮儀便足夠了。

古代教會和現今存在我們當中的不同禮儀,不必阻礙教理和信仰的合一與和諧。在無關善惡,可有可無的事上,教會常常有自由取捨權(林前8:10;10:27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