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神的元旨
「神從無始的永遠,按他至智至聖的旨意,隨己意毫無改變的預定一切要成的 事;然而神並非為罪惡之根源,也不妨害受造之物的自由,或廢除天然之理的自由,及其相互的作用,反堅立之。」「神雖然預知諸般情況下所必成之事,但他預定 任何未來之事,並非只因他預知將有其事,或預定的某種情況下必會發生其事之故。」(韋斯敏斯德信條,第三章,第一,二節)。
神的元旨包含創造者和受造之物的活動。神本性內的活動,乃是由於他本性的存 在而永遠運用的,因此是必然的活動。但是他本性對外界的活動,卻是根據他旨意的決定,因此是包含在他的元旨之內。另一方面神的元旨並不限於他本身一切對外 界的活動,也包含受造之物的一切活動。然而這些活動並不是在同一種方式下實施的。神的元旨的實施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包括凡是只直接的活動所產生 的事情,如創造的工作(創一、二章)。第二類包括藉著自然定律及受造物按本性所成之事,如四季的循環,五穀的生長,以及世人工作的成果等(詩一O四︰19,14,22~23)。第三類包括那些為神所容忍的事,包括人的罪行(徒四︰27~28;十四︰16;羅一︰24)。
一、神的元旨之性質
1.神的旨意是合一的
宇宙的存在,見證神的智慧和權能。宇宙中的巨大的星球及彼此之間的相互作 用,地球上的自然境界以及各種生命之精細結構,都證明神的創造乃是按照一個全備完善的計劃。神的旨意雖然是多方面的,並且包羅萬象,但是在基本上卻是合一 的。因為神是全知的,他的知識不同於世人的知識,而是「立即性」和「同時性」的;即是說,在同一個時候,神知道一切事情。他不需要如人一般逐漸學習或吸收 知識,也不需要逐期決定他的計劃。他既在同時即有完善的知識,他的計劃也必是整體性的。
他不需要等待某些事情的實現,再作進一步的計劃或打算;而由於他能力的保證,可以同時作全盤的計劃。「我從起初指明末後的事,從古時言明未成的事,說,我的籌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悅的,我必成就」(賽四十六︰10。參伯九︰12;羅九︰19)。
但是由於人的思想不是「立即性」,而是連續性的,我們無法在一瞬之間,同時想到神一切的旨意,而只能逐條思想和研究。再者,神的旨意雖是合一的,但各項內容在歷史中的實施,卻是連續性的,因此我們有時應用複數來代表神的元旨。
神的元旨,並不是根據自然的定律,或無理性的命運,而是按照他智慧的本性而立定的。反之,自然定律乃是根據他的元旨所定的。神自他知識的寶藏中,按著他完全的智慧,決定了一切將要發生之事。「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滿了你的豐富」(詩一O四︰24)。「耶和華以智慧立地,以聰明定天;以知識使深洲裂開,使天空滴下甘露」(箴三︰19~20。參弗一︰9)。
2.神的旨意是廣博的
宇宙和其中萬物,都是神所創造的;他們的存在與生存都是神旨意的實現之結果,並無獨立的存在和生存(約一︰3~4;徒十七︰25)。
一切事物之來源,及他們繼續存在之力量,也都是包含在神廣博的計劃之內。這點已在前章論到神的權能時提過,不再贅述。(參伯十四︰5;詩一三九︰16;一一九︰89~91;徒二︰23;十七︰26;弗一︰11;二︰8,10;林前十二︰7,11)。
3.神的旨意是有效的
神不但按著他的旨意,決定一切事情,並且籍著他的能力,實行他一切的決定。神若非全能,就無法保證他的旨意必會成就(賽五十五︰11;五十九︰1;羅九︰19~21;約十︰28~29)。前面曾經提過,神的能力不但包括一切他決定所要實現之事,或一切他命定所要發生之事,並且也包括這些事件各方面的可能性。否則他的旨意將被限製於那些實際發生之事件,而他將缺乏選擇之自由和能力了。
當然,如同他的旨意之自由範圍一般,神的全能並非是指他能行一切合理或不合理之事。反之,他的能力也必然是與他的本性相符的。(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提後二︰13;來六︰18;雅一︰13~17)。
4.神的旨意是不變的
聖經屢次見證,神的旨意是恆久不變的。「耶和華的籌算永遠立定,他心中的思念萬代常存」(詩卅三︰11);「神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來六︰17,參箴十九︰21;徒十五︰18;弗一︰4;提後一︰9;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
然而,在歷史的過程中,聖經有時提到,神曾後悔或改變他的旨意。例如耶和華看到人的罪惡嚴重,「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創六︰5~7);又如他因見尼尼微人的懊悔,就不照他預說的災禍,降在他們身上(拿三章)。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數方面來解釋。
第一,聖經有時用人的性情來描寫神的情感和思想,幫助我們瞭解,正如聖經有時用「神的膀臂」等描寫來說明他的能力,雖然,無形的神並沒有膀臂。
第二,尼尼微城的事件是論到警戒。警戒的目的是要勸人悔改。離棄罪惡。如果人聽了這種警戒後,悔罪離惡,神當然不會降災。
第三,神的「後悔」有時是聖經用曲折的方式來啟示神的旨意。如前面第一個例子,聖經首先啟示神的創造之工,然後啟示神因人的罪惡,決定毀滅地上一切的生物;再後啟示神因挪亞的虔誠,決定不再用洪水毀滅人類(創八︰20~22)。這一切的進展,原都在神的元旨之內,但卻是逐漸向我們顯示的。
5.隱秘和顯明的旨意
這個區別並非是出自神學家的幻想,而是有著聖經直接根據的。隱秘的旨意是論 到神命定的旨意,深藏在他心裡,是世人無權過問的。而顯明的旨意則是論到神對人的訓示,是世人應當遵行的。在以色列民未過約但河前,摩西訓戒他們說︰「隱 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唯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申廿九︰29)。
舉一個極端的實例。十誡明示,謀財害命是一件大罪。猶大因貪財,出賣耶穌,而自食其果(太廿七︰3~5;徒一︰18)。然而彼得在五旬節證道時說,耶穌「既按著神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藉著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字架上殺了」(徒二︰23)。在踰越節的晚餐中,耶穌也曾對門徒說︰「人子固然要照預定的去世,但賣人子的人有禍了」(路廿二︰22)。
神旨意之奧秘,不是我們追溯的目標,也超乎我們的智慧。摩西對以色列的訓誡,我們應當記在心裡︰隱秘的事是屬於神的,而他顯明的旨意,乃是我們生活的標準和依據。
6.神的旨意和罪的問題
這個問題,也是人的思想不能圓滿解答。有些人為要避免這個困難,認為神的旨 意乃是根據他對人所要作的選擇之預知。但是,這種解釋實際上並沒有解決問題的癥結。因為,若是神在人還未存在,更沒有選擇之前,已經「預見」罪在人的身上 之發生,這種情形仍不能滿意地建立人獨立的自由,而且這裡也牽涉到神的預見和他揀選之關係的問題。除非他們相信罪是永存的,及與神並立的,他們仍不能解答 罪是怎樣來的。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應當注意,
第一,神是一位聖潔的神,不可能是罪的創造 者。另一方面,神所造的人,乃是有自由意志的,因此對他的行動應當負責。但是,如前所述,人的行動也是包括在神的旨意之內的,即是說,在他的旨意內,神也 決定容讓他所造的人,按自己的意思,墮入罪惡中。這一點並不能完滿地解答問題的困難,但聖經明示,人對他的行動是要負責的(創三︰6;耶卅一︰30;雅一︰13,15)。
第二,甚至人的罪行,也是實現了神的美德。法老因要奴役以色列民而心裡剛硬,不讓他們離開埃及,神卻叫法老的行動彰顯了他的權能(羅九︰17)。約瑟的哥哥們因忌妒而賣他,神卻利用這事拯救了雅各全家。基督徒不必因這問題感到困擾,倒應學習約瑟的卓見。他對他的哥哥們說︰「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許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日的光景」(創五十︰20)。
改革宗信徒承認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並且直認它是無法瞭解的,但卻並不因之而 設法強解。我們解釋聖經,必須以不超越聖經本身的教訓為原則。所以我們必須依照聖經的教訓,一方面堅認神的旨意是獨立的,是決定一切事件發生的最終原因, 包括罪的存在和活動,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要依照聖經的教訓,否認神是罪惡的創造者,因為罪惡與聖潔是相對而不合的。
我們同時應當記得,神並不喜悅任何罪惡,在他明顯的旨意中,神始終表明對罪的恨惡(出二十︰5,7等)。
二、神的預定
「預定」乃是神元旨的一部分,論到他對世人(及天使)之命運的旨意。預定論 很容易被人誤解為宿命論,但兩者是不相同的。宿命論認為,凡百事物都已注定,人的行動對他的命運毫無影響。而預定論者則相信,凡百事物雖已由神命定,但人 仍舊對他的行動負責。宿命論者把一切歸諸命運,「聽天由命」,而預定論者則善用神所賜的頭腦常識行事,反對消極性的看法。
聖經中充滿著關於預定的教訓,但是由於它與人的理智似乎無法調合,這項教義沒有被教會一致的接受。一般信徒也由於在經驗上似乎是靠自己的「決志」而信主的,並且因為認為預定的教義似乎是與對非信徒傳福音的責任不符,因此往往不願接受這寶貴並具有安慰性的真理。
改革宗領袖加爾文以及歷代保守派的改革宗教會(包括長老會),承認神的主 權,相信他的一切決定必會成就,包括對人的救恩之決定。另一方面,改革宗同時堅信,神所造的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始祖亞當因濫用自由而陷入罪惡之中,並且 影響到他所有的後裔。罪人仍有「自由意志」,但這「自由」已被罪所捆綁,因此無法再靠他自己的力量,來決定順服神,換句話說,罪人並非一個木偶;他仍具有 「自由」的意志和「選擇」的能力,但他現在的意唸完全傾向罪惡,他的選擇始終是避善近惡(創六︰5;弗二︰1,3;加五︰19~12)。
1.揀選
「人類中被預定得永生的人,乃是因著神在創立世界以先,按他永恆及不變的旨 意,和他隱秘的美意,在基督裡揀選了他們得著永遠的榮耀。這揀選完全是由於他的恩典和慈愛,而並非由於他預知他們將有信心,善行,或他們在信心及善行上的 恆毅,或其他原因或根據;這都是為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韋斯敏斯德信條三︰6)
(1)揀選完全是出於神的旨意。聖經裡論到三種不同的揀選,即對民族的揀選;對職分的揀選;和對救恩的揀選。
□對民族的揀選──神在眾民中揀選亞伯拉罕(創十二︰1~3),並從他的孫子雅各揀選了以色列民族。神揀選以色列民族,並不是因為他們比別族虔敬,也不是因為他們的勢力雄厚,而完全是因為他對亞伯拉罕所賜的應許和建立的恩約(申卅一︰27;七︰7~8)。
對民族的揀選包含對救恩的揀選,凡在亞伯拉罕恩約之內而又順服神的以色列民,在舊約時代不但具有選民的身份,也屬於神的國度。然而屬於以色列民族並不保證同時屬於天國。凡只受外形的割禮而未受內心的割禮之人,仍沒有得到救恩的揀選(羅二︰28~29)。
□對職分的揀選──神在各時代中,揀選某些人,特派他們擔任某些要職,如君王,先知,使徒等。
大衛是耶西的一個小兒子,當先知撒母耳遵神之囑,往伯利恆耶西家去膏封新王時,撒母耳看到耶西的長子以利押儀容端正,身材高大,就心裡認為這是神所揀選的未來君王,但神卻對他說,他不是看人的外貌。他所選的乃是耶西的小兒子大衛(撒上十六︰6~7,12~13)。
使徒保羅見證說,當他還在母腹中,神已經揀選他作外邦人的使徒(加一︰15~16)。保羅並不誇稱那是因他自己的才幹或決志,反倒自認是罪人中的罪魁(提前一︰5);如同一個未到產期出生的人(林前十五︰8)。他知道,他的得救並擔任使徒的職分,完全是出於召他之神的恩典(林前十五︰10)。
其他門徒的職分,也是如此而定的。正如耶穌清楚對門徒說過︰「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並且分派你們去結果子」(約十五︰16)。
職分的揀選,通常包括救恩的揀選,如前面的實例證明。然而有時受選擔任重職的人,在救恩上卻沒有份,掃羅王是一個可能的實例。但這是例外。
□救恩的揀選──個人的得救,也是完全出於神的旨意。一般神學家和平信徒都 承認,神在舊約時代揀選以色列民為他的選民;他們也承認,神在各時代中特別揀選某些人擔任某些職務。但是,論到個人的救恩,許多人卻將自己的理解放在聖經 教訓之上,或者否認救恩的揀選,或者把揀選解作神預見的結果,雖然聖經清楚教訓個人在救恩上之揀選。
個人的救恩,完全是由於神的揀選。最顯明的一個實例是關於以掃和雅各。他們 出自同一對父母,生長在同一個家庭,而且是一對雙生子。以掃是長子,雅各為次子。但神卻揀選了雅各,保羅引用這實例,為要證明神揀選的主權。他說︰「利百加,即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對 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九︰10~13;創廿五︰23;瑪一︰2~3)。保羅接著引證神對摩西的話,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九︰15;出卅三︰19)。
保羅預料這些話必會引起別的反問︰既然如此,神怎能責怪人的不信或罪行呢?誰能抗拒神的旨意呢?(羅九︰19)。但保羅並不因這種責問而感困擾。他也不否認無人能抗拒神的旨意。他提出神的主權作為答複,說︰「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作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作成卑賤的器皿嗎?」(羅九︰21)。然而,神的主權並不抹殺罪人的責任,所以在同章保羅說︰「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羅九︰30)。
羅馬書第十、十一兩章繼續論到救恩的兩方面,即神的揀選和人的信心。這兩方面不能缺其一,但神的揀選乃是救恩的終極原因(羅十一︰4~7)。在人看來,似乎不合情理,不符邏輯,但保羅並不因之而沖淡神的主權,也不豁免人的責任。他深信這兩方面的真理都是確實的,雖然人的頭腦無法瞭解調和。他用讚歎作結語,說︰「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羅十一︰33)。
如同聖經中一切其它的教義,我們的態度應當是謙虛接受,而不應依據自己的理智,擇可信的而信,擇不可信的而不信。我們無權作這種選擇和決定。
(2)在耶穌基督裡蒙揀選。「預定」這個名詞,常會引人想到一種冷酷無情的「注定」,好似神毫無情感地行使他的威嚴和權能,指點某人進天堂,某人入地獄。聖經告訴我們,事實並非如此。
神的揀選,始終是與恩惠和慈愛連著的。他揀選我們,因為他愛我們。因為他愛 我們,因此他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他差遣基督到世上來,是要表明他的大愛和恩典。保羅簡潔而直截地說明此點;他說︰「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 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4~5)。
「在基督裡」表明,揀選是出於恩典,不是在乎律法。第六節說︰「我們藉這愛 子的血,得蒙救贖。」這裡要提出一點常有的謬見。有些人只談基督的愛,認為我們的得救是出於基督的旨意。他自願來到世上拯救罪人,並婉勸神免施審判。好似 神原來的旨意是施行審判,而是因為聽了基督的懇求,才改變旨意,決定救人。結果,把神(天父)的旨意和基督的旨意放在對立的地位上。
事實並非如此。保羅稱說,神原來的旨意,就是要拯救罪人,而且是在創世之前,已經作此決定,要藉著耶穌基督,成就這救恩的計劃。
神的賜恩,不是由於我們的功績或配受,乃是因基督的功勞,所以是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藉著基督之死,神的愛就顯明了(羅五︰8)
神的揀選,並非是一種抽象的決定,而是他的慈愛和恩典的結果。一切蒙揀選的人,都是在基督裡蒙揀選,被圈在基督裡面,成為基督的肢體(羅八︰1,28~30;林前一︰2;弗一︰10~11;二︰5;彼前一︰2)。又約十五︰19;彼前二︰9;帖前五︰9~10;多三︰4~7。
(3)揀選引致信心,產生善行。相信預定論的改革宗信徒不亞於否認預定論的阿米念派信徒,都強調信心是得救的一個要素。這項真理早在亞伯拉罕的時候,已經顯明(創十五︰6)。希伯來書第十一章列數許多在舊約時代因信而稱義的人。先知哈巴谷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哈二︰4)。保羅也引證這句話(羅一︰17)。並且在他所有書信中,都曾強調信心的重要。
改革宗神學絕非輕視信心的重要,而是要指明信心的來源。這來源乃是出自神,可從下文引證的經節中得到證實。
自從五旬節聖靈降臨後,許多猶太人都因聽了使徒的證道而信主。然而路加卻指出,信心的根源是出自神。他說︰「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指使徒們)」(徒二︰47)。論到外邦人的信主,路加的說明,也是相同。他註解說︰「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十三︰48)。
保羅在致帖撒羅尼迦的教會之信中,用一句話同時指出兩點真理,即是︰
□信心是得救的一個要素;
□信心是揀選的結果。
他說︰神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受聖靈而成為聖潔,並藉相信真道能以得救(帖後二︰13)。
彼得也用同樣的口氣,寫信給分散在各處的教會。他稱他們為「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彼前一︰2)。
耶穌對那些反對他的猶太人說︰「你們不信,因為你們不是我的羊」(約十︰26)。誰是基督的羊呢?就是天父賜給他的人(十︰29)。他們聽他的聲音,也跟隨他(十︰27)。在另一個場合,耶穌對聽眾說︰「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約六︰37)。
約翰福音三︰16常 被錯誤地解作︰得救是人藉著自由意志相信耶穌的結果。這是一節非常寶貴的經文,我們也毫無保留地同意,人若要得救,必須信耶穌。但這經文並未指出人如何會 信耶穌的道理。我們若推敲上文,就能找到信心的來源。耶穌對猶太人的教師尼哥底母說︰「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風隨著意思吹,你聽見風的響聲,卻不曉得它從哪裡來,往哪裡去。凡從聖靈生的,也是如此」(約三︰5~6,8)。可見救恩是出於神的主權;信心是出於聖靈的運行。
神的揀選,不止是要罪人得救,進入天堂,也是要引領他們成為天國的子民,負起天國子民的責任。神揀選我們,要我們脫離黑暗,進入光明,在生活上表現信徒的體統(帖後一︰11;弗五︰3)。
因此,使徒們一再強調,神揀選罪人的目的,是要他們成聖行善,宣揚基督的美德,活出基督的樣式(弗一︰4;二︰10;彼前二︰9;西一︰13;三︰8~10,12~14)。若誤認信主得救是為了獲得一張進天堂的入場券,而在世時仍舊我行我素,在生活上沒有改變,乃是大錯特錯,也是自欺欺人了。
2.遺棄
「至於其餘的人類,神照著他那不可測度的旨意,施恩或不施恩,為使他在受造者身上的至高權能得著榮耀,就越過他們,並命定他們因罪而受羞辱和忿怒,使他榮耀的公義得著頌讚。」(韋斯敏斯德信條三︰7)
「揀選」的另一面是「遺棄」,因為揀選的意義即包含遺棄。神若決定揀選某一 些人,那麼一個必然的後果即是有另一些人沒有被神揀選,否則就失去「揀選」這名詞的意義。那些反對揀選的教義之人士,當然也反對遺棄的教義。他們認為,神 的慈愛是與遺棄的教義相衝突的。但是,除非我們否認揀選的教義,我們不得不承認,有一部分世人將被神遺棄。而且事實證明,在每一個時代中,有許多人沒有得救。
被揀選或被遺棄雖然都是出於神的旨意,但是兩者之間有著一個極重要的分別,凡是被揀選的人,都是在耶穌基督裡被揀選的,即是說他們是蒙恩得救,並有耶穌基督為他們的罪作贖罪祭(來十︰10~12;九︰28);而那些被遺棄的人乃是因著他們的罪而被遺棄的(來九︰27;羅一︰28;三︰19~20;猶4),雖然終極的原因乃是神奧秘的預定。如經上所記︰「他們既不順從,就在道理上絆跌;他們這樣絆跌,也是預定的」(彼前二︰8)。
3.預知
聖經中充滿著關於揀選的道理,使人無法否認。反對「揀選」教義的人,往往用神的「預知」,作為解脫因揀選的教訓所引起之困擾。他們引證羅馬書八︰29,彼得前書一︰2等經文,認為神的揀選是根據他的預知或預見。即是說,神在永遠中預先知道或看見,某人會信耶穌,然後就預定他得救;並且在永遠中預先知道或看見,某人不會信耶穌,就預定他被遺棄。他們企圖用這種解釋來免除神對人犯罪的責任,同時保障人的自由意志及他對罪的責任。
但這種解釋是一種似是而非的理論。因為,神若在永遠中已經預知某人會信耶 穌,或某人不會信,而這種預知乃是當他尚未成形出生之前,那麼神的預知,豈非還是決定的因素嗎?他的命運,在他尚沒有機會選擇之前,實際上已經決定。所 以,若要否認神的預定,必須也要否認他的預見或預知。而若要否認他的預見或預知,就要否認神是無所不知的神。
再者,這種理論大大的削弱神的能力。他好似一位君主立憲政體下的一位君王,命令雖由他發出,實權卻在政府人員手中,這樣的一位神豈是聖經中所描寫的神?豈是罪人能信靠的神?
前面已經提過,神的知識是全然的,不是累積的。他同時知道一切之事。上述兩 段經文中「預知」,若用人作例子,如同某人在經過熟思考慮之後,他知道將採取何種行動,他知道哪一種辦法最妥善,然而他決定照此辦法去行。所以「預知」是 指神知道何為最妥善的辦法,然後預定如此去行。當然,我們應當記得,這種解釋是按人思想的過程作比方;對神而言,並沒有時間上的先後之別。
極大多數的經文證明,神的預定完全是按著他旨意所喜悅的。(參前段「揀選」中所列之經文。「基督教要義」,卷三22章 。)
4.反對預定論的主要理由
(1)抹殺人的自由意志。反預定論者最常用的一個理由,就是認為預定論抹殺人的自由意志。他們聲稱,人若要對他的行為負責,必須有自由選擇信主與否的能力。
這種說法完全忽略了罪人是在罪的捆綁中存活,是「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二︰1),只會作惡,不會行善(羅七︰14~18)。根據罪人本性的意志,他只會逃避神,喜愛沉浸在罪惡之中(創三︰8;羅一︰24~32)。
得救若是在乎人的意志,無人能夠得救。惟有依靠神的大能,才能出死入生(弗二︰4~5,8;約六︰37,44;彼前二︰9~10)。
(2)抹殺傳福音的動機。反對預定論的人說,人的得救,若是由於神的預定,那麼凡被揀選的,不必對他們傳福音,他們總會得救;凡未被揀選的,總不會得救,對他們傳福音也是徒然。
這種異議乍看起來,似乎有理,但卻犯了幾個嚴重的錯誤︰
第一,神的計劃,不但包括最終的目的,也包括達到這目的方法。神藉著呼召,召回他自己的百姓。耶穌曾說過一個比喻,人若有一百隻羊,失去其中一隻,他必會去盡力尋找那羊,直到找到為止(路十五︰3~4)。迷途的羊,若是屬他的,必會因聽到牧羊人的呼聲而來跟隨他(約十︰27)。故此,凡相信預定論的信徒,因為他確知在世界各處有神的羊,必盡力設法把他們呼召回來。而反對預定論的信徒,則毫無把握是否會找到迷途的羊,因為那得完全靠羊的自由意志決定。
第二,提出這種異議的人,事實上是反對或否定信心的必要。預定論者非但相 信,人的得救是完全根據神揀選的旨意,我們同時相信,神要求罪人信心的反應。保羅在致羅馬人書第九至十一章中,絕不含糊地講述神揀選的主權,但他並不因之 對傳福音之事冷淡下來。事實上,他是最熱心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傳福音的使者(羅九︰2~3;腓一︰13;林後六︰2~10)。這種異議事實上是在與神強嘴,好似對他說,你豈按自己揀選的意旨救人,為何再叫人去白費精神傳福音呢?我們卻應順從基督的吩咐,往普世去傳揚福音(太廿八︰19;羅十︰13~15)。
第三,反對預定論乃是叫人的理論超越聖經的真理。他們根據這種異議迫使基督徒在「神的主權」和「罪人的責任」兩真理上選擇一項。但聖經的教訓卻是兩項都須保留。若撇棄其中一項,同時也必須損傷其中一項。
(3)抹殺信徒行善之志。反對預定論者聲稱,人的得救及最後結果若完全是依據神的預定,那麼被揀選的人盡可以按自己的喜愛生活,不必追求聖潔,不必恐怕審判和地獄的永刑。
這種批評同樣是用人的理論來駁辯神的旨意。它完全忽視了神救人的目的,是要叫他們離棄罪惡,成為聖潔,並且行善。關於這一點,除了前面已經提過的以弗所書一︰4和二︰10外,其他經文多得不計其數。如「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參羅十二︰2);「所以你們要脫去一切的污穢,和盈餘的邪惡……要行道,不要單單聽道,自己欺哄自己」(雅一︰21~22)。
人若自稱是得救的信徒,卻在行為上毫無改變,就證明他並未得救,因為一個真正得救的人,必會棄舊更新,樂於按照神的旨意行事。如約翰所言︰「人若說,我認識(基督),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約壹二︰4,6)。
(4)引起聽者的反感。有些人並不否認預定論是聖經啟示的真理,但認為為了避免聽者的反感,還是不談此項教義為佳。
若要採取這種態度,那就應當不談福音,因為不單是「預定」的真理,就是整個「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十字架的基督,在猶太人是絆腳石,在外邦人為愚拙」(林前一︰18,22~23)。所以,若怕得罪聽者,引起他的反感,那只有閉口不講福音了﹗
或者反對者的理由是怕引起初信者的反感。但這不是正當的理由,而是自詡比神 聰明,新約的書信,都是對初信者而寫的。如果預定論的教訓對初學道之人有害無益,神決不會感動保羅和彼得等使徒,寫錄這項教訓。然而他們並未因恐防遭初信 者的誤會而略去不談,反倒再三強調神揀選的宏恩。
揀選的教訓是一項極具安慰性的真理。它使我們知道,自己雖是無用的罪人,神卻因在基督裡的大愛,揀選我們,預定我們得永生(弗二︰3,5;羅八︰28~29)。這項教義並且對我們保證,正因為我們的得救是根據神的揀選,魔鬼的勢力將無法製勝我們(約十︰27,29)。
當然,我們不應抓著這項寶貴的教義作為護身符,為所欲為;也不應當持作自滿自傲的武器攻擊別人。一方面應當謹慎解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反感。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應因為無法理解、分析,而把它棄置一旁。「神所教導的,我們不應緘口;神靜默之處,我們不應講論。」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