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典之約是神與選民罪人所立的約,“藉著耶穌基督將生命和拯救白白賜給罪人,叫他們信他得救,並應許將聖靈賜給凡預定得永生的人,使他們愿意並且有能力相信”(加三︰21~22;羅三︰20~22;八︰3~4~;創三︰15;賽四十二︰6;約三︰16;羅十︰6上,9;結卅六︰26~27;約六︰44~45)。韋斯敏司德信條第七章第三節。
許多經文指出,恩典之約並不是神在人墮落以后,才想出來的一個補救辦法。神在永世以前,已經有這個計劃。我們有理由相信,恩典之約是根據三一真神的救贖計劃︰
□神在世界創立以前,已經在基督裡揀選了他的百姓(弗一︰4~5;提后一︰9)。在這個救贖計劃中,父、子、聖靈分工合作。聖父是救恩的源頭,他差遣聖子到世界上來。聖子是救贖之主,以祭物、祭司並中保的地位,成全救法。聖靈支行在罪人心中,並且重生一切被揀選的罪人,使他們出死入生,有能相信耶穌為救主。(約六︰37~40;十︰26~29;十七︰6,24;來二︰12~13)。
□依照這個救贖計劃,聖子被差遣到世上來,成全天父所旗付他的事(約五︰30,43;六︰38~04;十七︰4~5)。
□救贖計劃之實施,是藉著聖子作罪人的代表。這計劃並且暗示,恩典之約之實施,是實現聖你與聖子之間的一個約法(羅五︰12,21;林前十五︰22,45~49)。基督不但是被贖之人類的代表,他也是救贖計劃的代表。
□當基督完成他在世上之工作時,他得到天你的賞賜(約十七︰,15,24。參腓二︰9~11)。
□按照救贖之計劃,聖子差遣聖靈到世上來,開啟罪人的心門,將救贖的功效賜他們(約十五︰26;三︰5~8;十六︰7;徒一︰4~5,8;二︰16~17,33)。
一、恩典之約的特征
1.這是一個恩典的約
在行為之約中,約法的成就或失敗,是根據亞當自己的行動。但是,在恩典之約中,神親自為罪人預備了一位中保,而且藉著聖靈的重生,呼召他們得到兒子的名分(提前二︰5~6;羅八︰14~16)。然而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的條件或要求,都是相同的,即順服神的旨意。
2.這是一個永遠的約
□恩典之約是根據神在永世中所立的計劃,為要顯露他永遠的大愛(弗一︰4~5)。
□神在永世中揀選了一些罪人,使他們在這恩典之約內有分(弗一︰4~5;貼后二︰13~14)。
□因基督救贖之工,他一次永遠的為他們取得救恩及永生之保障(來十︰12~14)。
□恩典之約的應許,在那些被揀選並相信基督之人身上,永遠有效;而且不受任何勢力的阻礙或改變(羅八︰28~39)。
3.這是一個有范圍的約
在行為之約中,全人類在亞當裡有分,但是在恩典之約中,神將世人分為兩類。恩典之約的應許,只有在那些蒙恩得救的人身上,得到實現。其余的人,仍舊按照行為之約的條件,擔負應得的罪責(羅九︰6,8;二︰12上)。
4.這是一個包括各時代的約
在原則上而言,恩典之約在各時代中的性質是相同的,因為神只有決定一個救贖的計劃,也只有立了一個恩典之約。此點可自下列數點得到証明︰
□恩典之約是與亞伯罕正式建立的。當時神不僅是和亞伯拉罕立約,也和他的扣裔立約,並且應許說,萬國將因他而得福(創十七︰7;參5~6;廿二︰18)。聖經也清楚指出︰第一,這約並沒有因在西乃山所立之約而被廢棄(加三︰17~18)。第二,凡是相信耶穌基督而得救的人,救是亞伯拉罕的后裔,與他同受應許(加三︰29)。第三,耶和華不但是亞伯拉罕的神,也是一切信徒的神(羅九︰6,8;太八︰11;羅四︰11~12)。
□神只有預備了一條福音的道路,就是藉著耶穌基督的救法。除此以外,並無別的得救之法(徒四︰12;加三︰8;參來十︰1~4,11~12)。而且救主也只有一位(加三︰16;約十四︰6;參弗二︰11,22)。
□
聖經明言,靠著律法,沒有人能夠得救,因為罪人沒有能力,靠自己作神所喜悅的事。假使我們在救贖方面人類的歷史劃分成七個時代,那末除了所謂恩典時代以
外,沒有人可以得救了。然而,事實上,在所謂律法時代中,仍是有許多人得救的,而且也是靠信心得救的(來十一章)我們必須要了解,罪人唯一的盼望,乃是神
的恩典,這恩典在亞當墮落以后的整個人類歷史中,自始至終得到彰顯(羅三︰9~10,12,19~20,來十一︰1~12;加三︰11;引哈二︰4上;加二︰16下)。
二、恩典之約的意義
恩典之約具有雙重的意義,即法定的契約與生命的交流。
1.法定的契約
恩典之約是神按著他的恩惠,與信徒所立之契約。根據此契約,他成為信心之父,亞全拉罕的神,並與他“世世代代的后裔建立”這約,作他們的神(創十七︰7)。契約的緣來,是因著神對亞伯拉罕的呼召。亞伯拉罕也憑著信心,聽從了神的呼召(創十二︰1 ~14;來十一︰8)。約法的表記乃是割禮(十七︰10~14);在新約時代以洗禮代之(西二︰11~12)。
凡是成年的人,必須藉著信仰進入恩典之約在法定上的契約。亞伯拉罕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羅四︰9~12)。在新約時代,也是如此(太廿八︰19;徒八︰29~~38;十︰24~48)。
然而這法定上的契約,也是與信徒的兒女所立的,因此他們也在恩典之約法定的意義上有分(創十七︰25~26;廿一︰4;徒二︰38~39;十六︰13~15;三十︰34)。
2.生命的交流
恩典之約的目的,是要使罪人能因信而得救,重新成為神的兒女。凡是對神有真實信心的人,都享受到生命的交流之福分。這福分是神對他們的應許(創十八︰18!~19;約一︰12~13;三︰16,18;彼后一︰4)。
但
是在教會中始終都有口是心非的門徒。他們在口裡認基督為主,然而心裡沒有改變,也沒有信心的根。這等人雖然領受了恩典之約的表記,進入法定上的契約關系,
但事實上並沒有得到生命交流之福分。此外,有些信徒的兒女,雖然在幼年時已經受到恩典之約的表記,而長大后在他們的生活上顯出沒有新生命,因此表明沒有得
到恩典之約所應許之福祉(羅二︰25;九︰31`32;徒五︰1~11;太十三︰18~22,24~30)。
三、附錄 時代論簡評
時代論起源于主后一八三O年的弟兄會運動,連爾培(John Darby,1800─82)為該運動的一個著名領袖。到廿世紀初棄時,藉司可福注解聖經(Scofield Reference Bible)
而風行美國。時代論說的基本要點,是將人類歷史劃分成七個時代︰即無罪時代(在伊甸園中);良心時代(逐出伊甸園之后);人治時代(挪亞時期,洪水以
后),應許時代(亞位拉罕時);律法時代(摩西時期,在西乃山);恩典時代(耶穌受死複活以后);及國度時代(耶穌第二次再來,建立千禧年)。
根據司可福,“一個時代乃是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中,人的試驗是在他順服神所行顯的某種旨意。”(李晨鐘譯本第6頁)。即是說,神在不同的七個時代中,用七種不同的方法或顯明的旨意,來試驗人的心,觀察他是否愿意在他所生的時代中,順 神在該時代中所施行的試驗。這些時代在歷史過程中,一個連接一個。當神發現人在第一個試驗上失敗后,他就給他另一個機會,用另一種方法來試驗他,以此類推。
時代論者特別將所謂律法時代和恩典時代,劃分得非常清楚。司可福對約翰福音一︰16~17上之注釋稱︰
“恩典 就是‘神我們救主的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多三︰4~5)。在此恩典常是與律法立在相反的地位,在律法之下,神要人交出義來,在恩典之下,他將義賜給人(羅三︰21~22;八︰4;腓三︰9)。律法是與摩西和行為相連的,恩典是與基督和信心相連的(約一︰17;羅十︰4~10)。律法祝福好人,恩典拯救罪人(出十九︰5;弗二︰1~9)。律法之下福氣是賺得的,恩典是白白的恩賜(申廿八︰1~6;弗二︰8;羅四︰4~5)。
按時代說,恩典是自基督受死複活始(羅三︰24~26;四︰24~25),這個試驗的要點,不再以遵守律法作為得救的條件,只是在乎接受基督與棄絕基督。好行為是得救之后的結果(約一︰12~13;三︰36;太廿一︰37;廿二︰42;約十五︰22;來一︰2;約壹五︰10~12)。這試驗立刻的結果就是猶太人棄絕基督,並且他被釘互十字架,是猶太人和外邦人合作的(徒四︰27)。”(李譯三一九 ,三二O頁)
從這段注釋中,我們可以看出,根據時代論︰
□律法是靠行為稱義,而恩典則是靠信心稱義︰
□律法時代是包括摩西到基督的時期,而恩典時代則是論到基督第一來臨后受難時起,至第二次來臨后止之間的一段時期。
□律法和恩典是站在對立的地位上;有律法就沒有恩典。反之,有恩典就沒有律法。
□雖然在恩典時代中,人還是失敗了。
批判
□時代論者將神對人的旨意特別是他對人救恩的旨意切成斷片。聖經清楚地指出,神如何施行他對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及所給的應許︰自先祖的家庭擴展到以色列 ,
並且擴展到全世界。而時代論者卻聲稱,神對犯罪后的人先后表達了六種不同的旨意,以試驗他們是否會順服他。不但如此,他們斷言,在每次試驗上,人都失敗
了。時代論者將聖經的啟示,實際上解釋為人類失敗的歷史的記載,而聖經的中心思想,乃是啟示神對人所彰顯的恩典慈愛,乃基督得勝魔鬼的事實。
□
時代論者完全忽視了人于犯罪之前與犯罪之后在本性上的改變。這種論說的七個時代,包括一個時代在亞當犯罪之前,六個時代在人站在罪人的地位上之時;他們稱
說,神在七個時代中,用七種不同的旨意,來試驗人是否會順服他的旨意。然而他們卻忽視了一個最重要的區別。當亞當在伊甸園中的時候,他是一個正直無罪的
人,有能力決定他的選擇了。甚至那些否認罪人本性完全敗壞之說的人也承認,在伊甸園外的罪人,已經不是一個毫無瑕疵的人了。但是時代論派卻完全不顧這一點
基本上的區別,以為犯罪后的人與犯罪前人,有著同樣的能力,來決定他對神的旨意之選擇。
□
時代論者稱人被逐出伊甸園之后的一段時期為“良心時代”。根據這種解經原則,在亞當犯罪之后,洪水發生之前的一段時期中,人是按著良心來決定他們愿否順服
神的旨意的。司可福說︰“第二個時代即良心時代。因著不順服的緣故,人在經歷上有了善惡的知識,藉著這種知識,良心醒悟過來。人的責任是當做所知道的一切
善事,當禁戒不作所知道的一切惡事,並藉著祭物親近神。”(李譯第十三頁)。他並稱說,這一個詩代以挪亞時洪水審判作為結束。
然而保羅在羅馬書二︰14,16中清楚講明,在每一個時代中,凡是沒有聽到舊約時代律法的人,都是按著他們的良心決定是非而行的,並且也要據此而受審判。人之應當按良心而行事,並非只限于洪水以前的一段時期,而是適用于凡沒有聽到律法及福音之人身上。這清楚地推翻了時代論的所謂良心時代。
□時代論者稱洪水以后的一段時期為人治時代。這種解釋至少是非常牽強的。善于這段時期,聖經所特別提到的事包括下列數項︰□神應許挪亞,他不再會用洪水滅絕罪人(創八︰21);□神保証四季正常的循環(創六︰22);□神使百獸對人存恐怕的心,並且殷他們賜給人作食物(創九︰2~3);□神命令人不可流人的血,也不可吃食獸類的血(創九︰4,6);□神用虹作為立約的記號(創九︰12~17)。這段聖經完全沒有提到或暗示,洪水以后的人踏進了另一個時代,更毋論所謂人治時代了。惟一可以作為與所謂人的治理有關的一節經文,是創世紀十︰32,該處提到“挪亞三個兒子的宗族,各隨他們的支派立國,洪水以后,他們在地上分為邦國。”若將這一句敘述文作為人治時代的開始,未免過于牽強了。
□時代論者稱說,在西乃山時,以色列人同意接受以遵守律法為順服之標準,而進入了律法時代。司可福並說︰“律法並不是非要賜下不可的,在神提議之后,他們廿心接受了。”(李譯第46,47頁)但是保羅卻明明指出,在西乃山時,神所曉諭的律法,並沒有廢去他對亞伯拉罕所給的應許(加三︰17)。非但西乃山邊律法的授興,沒有廢置那個所謂應許時代,保羅在加拉太書反覆地強調說,甚至在新約時代的信徒,也是亞伯拉罕恩典之約下的后裔,和他同受應許的(加三︰27~29)。而且律法的頒布,是依據神的作為,不是依據人的作為(出十九︰4~6;廿︰2)。這是根據神對亞伯拉罕所賜的應許(出二︰24;三︰16~17)。
□保羅一再強調,依靠行律漢,無人能得以稱我,因為神已經將眾罪人歸于律法的審判之下,以彰顯因信而稱義的真理(羅三︰19~20。參全章,特別注意二︰14~15)。
我們相信“律法”一詞,在這裡是含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保羅要証明,猶太人不能靠行律法而稱義,另一方面他要指出,外邦人也不能靠行為而得救。換言之,保
羅在這兩章中要指出,律法乃是神所啟示的旨意,這旨意是所有的世人在心內都知道的,但是對猶太人而言,神更將這旨意藉著摩西,用言語的方式傳達出來。不是
要他們因行律法而稱義,而是要使他們知道,沒有人能靠行律法而得救,從而領他們轉向基督(羅三︰1~3)。
所以,凡是在恩典之約以外的罪人,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無論是生在舊約時代中,或是新約時代中,都是伏在律法之下。另一方面,凡是在恩典之約以內,
因信稱義的人,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無論是生在舊約時代內,或在新約時代內,律法的咒詛及束縛,對他們都失去了效力。
根
據時代論,神在每一個時代中,用某一種旨意來試驗人是否愿意順服他,例如在所謂律法時代中,遵守律法被稱為是得救的條件。在恩典時代開始后,“這個試驗的
要點,不再以遵守律法作為得救的條件乃是律法時代中試驗的要點了。據此而言,在律法時代中,人必需靠行律法而得救。但是保羅卻指出,這正是許多猶太人所犯
的錯誤。他們以為人的稱義是靠行律法,而忽略了因信稱義的真理”(羅九︰31~32)。
羅馬書六︰14似
乎是和上述的解釋有沖突,那裡保羅說︰“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然而事實上這句話並不是說,新約的信徒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保羅乃
是對信徒們指出,他們現在因信稱義,已經脫去了罪的束縛,不再到律法的咒詛,而進入恩典之下了。他是要指出一個人在信主以前和信主以后兩種不同的地位。信
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正是因為“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叫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仆”(6節)。因此“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換言之,在十四節中保羅指出,一個人的地位是在律法之下抑是在恩典之下,乃是根據他是否已經歸入基督耶穌而定(3節),但與他出生的時期無關。
時代論學者雖然承認,在所有的時代中,罪人唯一的救法乃是基督的寶血,但是很明顯的,這點真理是與時代論系統直接相沖突的。
我們並不否認,律法和恩典是相對的兩個原則,也不否認它們有著不同的功用。我們也承認,恩黃的原則在新約中特別明顯地表達出來,因為神的兒子親自到世上來,將天父“本身一切的豐盛,都有形有體的居住在基督裡面”(腓二︰9);但是我們否定,恩典和律法是分存于兩個不同時代中相對的原則。因為它忽視了舊約時代中的恩典,同時也棄置了新約時代中神的道德律對信徒之功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