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悔改與信心

皈依神從人本身所發出的舉動:包括悔改和信心兩方面,因為真誠的信心必須出自一顆為罪懊悔的心。聖經有時把悔改和信心連在一起提論;有時雖僅提其中之一,但內容能使讀者感受到另一半的要素。
耶穌在加利利講道時,他的主題是︰「日期滿了,神的國近了;你們當悔改,人福音」(可一︰15;參徒三︰19)。保羅在亞基帕王前為自己辯護時指出,他的異象和責任是勸勉各地的人「應當悔改,歸向神」(徒廿六︰20;參徒廿︰21;十九︰1~5。徒二︰3638;十︰43;十七︰3034)。
一、悔改
1.悔改之要素
1)認識罪。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認識罪的本質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現。人必須先識罪,然後才會認罪。神的律法如同一面鏡子,照出罪的性質,使人知道什麼是罪(羅三︰18~20;參羅二︰14~15;七︰7)。故此,福音的宣講應當提陳罪的性質和表現,及其可怕的後果,以激勵罪人悔改(太三︰26~8;徒三︰17~18;羅一︰18,二︰23)。
2)知己罪。單是知道神的律法和關於罪晉的教訓,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滿著認識罪之存在的人。他們以道學家自居,感嘆「世道日衰」,指責社會上各種罪惡的流行,但他們卻自承與主同聖潔,而不知己罪(箴廿一︰2;卅︰12)。
法利賽人就是一個典型的實例。他們經常批評別人的過錯,不與「罪人和稅吏」交往,卻不知道自己如同粉刷的墳墓,只是外表美觀而已(路十八︰11;五︰31~32;約九︰40~41;太廿三︰25~28)。
所以悔改的第二個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並認清自己沒有能力更改,然後才會發出懇求神赦罪的呼聲(路十八︰13;十五︰12~18;林後七︰9~11)。
3)痛恨罪。悔改的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惡,決志不再犯罪,放棄罪惡的生活,改變罪惡的生活,改變生活之方針,懇求神的赦免及幫助(詩五十一︰29~10;結卅三︰14~16;羅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開的。真心為罪懊悔,必須同時決志改道而行。新約原文常用的「悔改」或「皈依」字語,都包含轉回或改過的之意(太三︰8;徒廿六︰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誠的為罪懊傷,因為真心為罪的懊傷必定同時痛恨罪惡,厭棄罪惡(弗四︰17~32;林後七︰11;帖前一︰9)。約翰所說的,從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戀罪惡之意(約壹五︰18;三︰9)。
2.悔改之對象
1)神是主要的對象。在聖經的教訓上,無論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罪神(羅三︰23;詩十四︰1)。或是敵視神,或是鎮壓宗教,或是譏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動放肆,不以神為念。
甚至當人得罪另一個人時,他也是得罪神,因為人是按照神之形象造的,屬於神(創九︰6;雅四︰11;詩五十一︰4)。當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時,他對父親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19;參羅六︰17~22)。
2)人是次要的對象。我們在思想中,或在言語和行為上,也常常得罪別人,損害他人的名譽或利益。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應向神認罪,也須救人的寬恕。稅吏撒該在接待耶穌時,當眾對主允承,他若曾訛詐了誰,願以四倍償還(路十九︰8~10)。
3.悔改之動力
悔改是出於人的內心,是人有意識的行動。這一點可從證道者的勸勉上,得到明證(徒二︰38;十七︰30;耶十八︰11;結十八︰23)。神不能代替罪人悔改;耶穌也不能代替他悔改;悔改必須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決志。
二、信心
1.信心之性質
本段所論的信心,是指真實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識,情感方面的認同,並心意方面的依託。
1)知識。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這從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聖經啟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認識神。約翰書寫福音書之目的,是要叫人認識耶穌,並相信他(約廿31)。可見知識對信心的重要。保羅說︰「信道是從聽道而來,聽道是從基督的話而來」(羅十︰17)。
我們當然承認,神是一位深奧無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無人能完全認識神的本性或瞭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對基督教的基本教訓模糊不知,雖或在特殊情形下盲從基督,實際上卻是信了一個「未識之神」(徒十七︰23)。所以,對基督教基本真道之認識,乃是信心上一個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信主的人不應以知道基本教為足,倒要繼續追求,以救信心之堅立(弗四︰11~13;來六︰1)。彼得勸勉信徒,要常作準備,致能回答非信徒「你們心中盼望的緣由」(彼前三︰15)。
2)認同。但單是理智上的知識,並不能證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識,如同其它科學的知識,可以靠頭腦的學習和研究而得的,但與信心無關。舊約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經年受到宗教的教導,熟知聖經內容,但並不都有信心。事實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1018;羅九︰6~829~32)。基督教會中也有許多只具知識缺少信心的會員,他們雖懂得教義,卻沒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識上有學習,也在心中認同這真道是對他個人有益(帖前二︰13)。
3)依託。信心的第三個要素是把個人的命運交託在神手裡,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賴基督的能力,藉著他的救恩,從罪惡裡得到救拔,並引導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羅十︰10~11;來十︰22;彼前一︰5)。這樣的信心,必會產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誠心信託,將萬事都交往愛他的主手中,堅信一切的遭遇,都是於他有益(詩卅七︰5,羅八︰28)。
2.信心之對象
信心之對象是耶穌基督,及他所顯明的三一真神。藉著信,罪人與神重新建立正常的關係,與基督連屬,成為他肢體之一部分(約三︰16;十四︰1;徒十︰43;十六︰31;約十五︰57~8;弗五︰30)。
有人也以聖經為信心之對象。但嚴格而言,聖經並不是信心之對象,因為聖經只是見證基督,啟示神旨意之媒介(約五︰39)。因此,聖經是領導我們認識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並不是我們的信心之對象(提後三︰15)。福音派神學有時被批評為將聖經當作偶像崇拜,好似聖經本身能賜給我們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紀能。然而,基督是唯一救主,除他之外,並無救法。
基督確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會,藉著教會從各處召聚他的百姓,並                                          喂養信徒的靈命。但教會也只是實施基督救贖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對象。
3.虛偽之信心
除了真實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數種模仿而虛偽的信心。它們在外表上,不易與真信識別,但沒有紮根。我們在此要提出三種模仿性的信心。
1)暫時的信心。這 種信心,在未經試煉前,看似與真實的信心無異。這類教友在決定參加教會時,或許是帶著誠意,並非出於偽裝,但他們往往是「順風信徒」,把教會或基督當作生 活的保障,在順利的環境時,隨從別人一起信主。但當患難臨頭時,就拋棄他們的信仰,脫離基督和他的教會了。耶穌在撒種的比喻中,把它擬作撒在石頭上的種 子,「就是人聽了道,當下歡喜領受,只因心裡沒有根,不過是暫時的,及至為道遭了患難,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太十三︰20~21。參提前一︰19;來六︰48;約壹二︰19)。
2)傳統的信心。這 種信心特別是在從基督徒家庭中生長的人身上發生。他們自幼即受到宗教的薰陶,養成參加教會崇拜的習慣,但內心卻沒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歐美的國家內,有 許多這一類的教友。他們或仍經常參加聚會,或在實際上已經與教會只具藕斷絲連的關係,但卻自承是基督徒,在婚喪喜事時採用宗教儀式。若有人稱他們為非信 徒,他們會大感不悅,但事實上沒有與基督連屬的生命(賽廿九︰13;太三︰9,約八︰39)。
3)投機的信心。這種信心,自始即是以虛偽和欺騙為目的。這種人在口頭承認基督為救主,加入教會,而內心則在謀策如何獲取利益,或是為錢財,或是為職位,或是為婚姻,或是為名譽;總之,他們是存著不正當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會的。
新約中有兩個顯著的實例,即猶大和西門。猶大為著錢財的利益,加入耶穌門徒的隊伍,但始終是以獲利為念(約十二︰5~6、可十四︰10)。西門本是在撒瑪利亞城中,靠行邪術度日的,後來他聽了腓利的證道而信了主,並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獲利。因此,當他看到使徒為人按手,救得聖靈降臨時,就想用銀錢購買這權柄,從中取利(徒八︰18~23)。
4.信心的價值
1)救恩的媒介。救恩不是依靠行為,而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是顯而易見的(羅三︰24;十一︰6;提後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領受是藉著信心的媒介。如保羅所言,「你們得救是要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
這樣說來,信心是否是獲得救恩的一個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為(信心行動)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種功勞呢?保羅為要避免這種謬見,因此立刻接下去說「這(信心)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這裡的「這」字顯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為,否則保羅不必重覆聲明,不是出於行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於領受神的恩黃,確認神的恩典(約三︰36;太八︰13;參太八︰10~11;十五︰28)。我們不應因相信揀選的道理並救恩完全出於神的道理,而輕視信心的價值,因為信心是神所預備的媒和工具,使人領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2)生命的力量。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後,生命中的力量。這力量確是聖靈的恩典,但也是藉著信心的運行而發揮的。靠著信心之運行,基督徒能夠勝過世界(約壹五︰4),忍受逼迫,製勝敵人(來十一︰33起)。事實上,耶穌曾毫無保留地應許說︰「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23;太十七︰20)。
再者,基督徒若要在靈命上有長進,必須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在聖道上造就自己(猶20節)。基督徒的生活,應當是信心的生活,因為凡不是出於信心的行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悅納(羅十四︰23;參來十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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