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恩典之約的成員與律法關係

        當我們討論恩典之約成員的時 候,我們乃視為有一種律法的關係;但我們須知這並非僅是一種要求與應許的制度,要求必須滿足,應許必須履行;而且還含有一種合理的盼望,使外表的律法關 係,也帶著在恩典之約裡和上帝有一種密切交契之確確實實的榮耀生命。唯獨如此,恩典之約方能完全實踐。關於這個問題,分三點,加以檢討︰(1)成人與恩典之約;(2)信徒兒女與恩典之約;(3)罪人與恩典之約(犯罪作惡的人,不肯悔改的人)。
 
一、成人與恩典之約
       成人只能藉信心與悔改進入恩典之 約。倘使他們真切悔改,以真誠無偽的心,進入恩典之約,則他們的律法關係及其在恩典之約裡生命的交契,乃是兩相符合的。他們不是僅僅在外表上擔負並履行某 種職務,不是僅僅在口頭上作浮表的應許;而且還要運行發揮他們得救的信心,那就要立志定意,始終不渝,持守他們的信仰。
 
二、信徒兒女與恩典之約
       關於生而進入恩典之約的兒女,乃 與成人進入恩典之約,不能相提並論。經驗使我們知道,生而進入恩典之約,成為一種律法關係,但這卻不能說由此即有恩典之約的生命的交契;也不能說這種恩典 之約關係能在他們生命裡面完全實踐。可是雖然如此仍可作合理的保證,這並非始終僅為一種律法關係,僅有外表的權利與義務;到了時候這也會成為一個有生命的 真實(Liv-ing  reality)。這個保證乃是根據上帝的應許,這當然是絕對可靠的;因為他在恩典之約少年人的心裡面動其善工,改變他們成為恩典之約有生命的成員。這恩典之約並不是僅僅傳揚救恩,而為根據上帝應許的一種保證,這乃為上帝在兒童心中運行,使他們有得救的信心。
       可是我們須知,上帝的應許,乃是 給信徒的後裔,這乃是集體的,不是每一個人的,此於上文已加論及。上帝應許繼續他的恩典之約,要使之完全成就在信徒的兒女身上,並不是說他要把得救的信心 賦與他們每一個兒女。誠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九章六至八節說︰「這不是說上帝的話落了空,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 都作他的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
信徒的兒女,並非都是應許的兒女。所以這乃必須常常提醒他們有悔改重生的必要。僅僅在恩典之約之內的事 實,並不能因此就有得救的保證。當信徒的兒女長大起來,到達能夠明辨判斷的年歲的時候,就理應承認他們恩典之約的責任,就要自願的真誠的,悔改相信。如果 漠視這個責任,嚴格的說,乃為否認他們恩典之約的關係。所以,信徒兒女在律法關係上的地位,乃是在恩典之約生命交契之先,乃為達成這交契的方法。但是倘使 我們重視恩典之約的特徵,我們不可完全重視上帝的要求與世人相應而至的責任;而復須重視上帝的應許和他在恩典之約兒女心中恩典之有效的運行。倘使我們僅僅 重視而且過分注重恩典之約的責任,而忽視恩典之約裡的上帝,他不是僅僅要求世人,而且還要賜與世人,俾世人靠著他的恩典,能夠勝任,否則勢將犯阿敏念派的 同病。
 
三、罪人與恩典之約
       從上文裡面,我們可以看到犯罪作 惡,不肯悔改的人,也可能在恩典之約裡面。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說︰「『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 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
羅馬書五章八至十節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現在我 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上帝的忿怒。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上帝兒子的死,得與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當司提 反殉道的時候,保羅乃親自在場督察指揮,他「殘害教會,進各人的家,拉著男女下在監裡。」(參徒七5459,八13
但當「掃羅仍然向主的門徒口吐威嚇兇殺的話,去見大祭司,求文書給大馬色的各會堂,若是找著信奉這道的 人,無論男女,都準他捆綁帶到耶路撒冷。掃羅行路,將到大馬色,忽然從天上發光,四面照著他;他就仆倒在地,聽見有聲音對他說︰『掃羅﹗掃羅﹗你為什麼逼 迫我?』他說︰『主阿﹗你是誰?』主說︰『我是你所逼迫的耶穌。起來﹗進城去,你所當作的事,必有人告訴你。』……掃羅從地上起來,睜開眼睛,竟不能看見什麼。有人拉他的手,領他進了大馬色;三日不能看見,也不吃也不喝。當下,在大馬色有一個門徒,名叫亞拿尼亞;主在異象中對他說︰『……起來﹗往直街去,在猶大的家裡,訪問一個大數人,名叫掃羅。你看他正禱告。在異象中,他看見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進來按手在他身上,叫他能看見。』……主對亞拿尼亞說︰『你只管去。他是我所揀選的器皿,要在外邦人 和 君王,並以色列人面前宣揚我的名。』」(參新譯本徒九115
於此可以看到保羅(其時名叫掃羅)實乃罪大惡極,亞拿尼亞在異象中也對主說,許多人說他多多苦害聖徒, 可見眾口一詞,罪不容追;但是上帝卻說他是他「所揀選的器皿」。保羅悔改以後,也自己承認他「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以實瑪利和以掃,原 來都在恩典之約裡面,以利「兩個兒子是惡的」,卻也在恩典之約之內;在主耶穌和他門徒的時候,大部分的猶太人,雖然並未宗奉先祖亞伯拉罕的信仰,也都屬乎 恩典之約,且同享恩典之約的應許。於此有一個問題,這些人雖是算在恩典之約裡面,但是到底有什麼確切的意義呢?關於這個問題,兩位改正宗神學家,作相似的 答案。凱伯爾博士(Dr. A.  Kuyper)說︰「這些人雖然確在恩典之約裡面,但是卻並非真實的成員。」 巴文克 博士(Dr. H.  Bavinck)說,「他們乃在恩典之約裡面(in faedere),但卻並非屬乎恩典之約(de  foedere)。現在把這個問題,分作四點,加以論列︰(1)就其應負的責任而言;(2)就上帝所作的應許言;(3)就其應持的態度而言;(4)就恩典之約一般的祝福言。
    1.就其應負的責任而言──他們在恩典之約裡乃和上帝有律法的關係。則在其責任上,理應悔改相信。倘使他們到了成年時候,能夠明辨判斷,不肯歸信上帝,接受基督,便要被判為違犯恩典之約。他們在恩典之約上和上帝既有這種特殊的關係,便對上帝負有加重的責任。
    2.就上帝所作的應許言──當上帝和信徒及其後裔訂立恩典之約之時,曾給我們應許。使徒保羅雖為他敗壞的「骨肉之親」,「心裡時常傷痛」;但他卻說,「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羅九4)所以我們可憑上帝的應許,向他請求,得榮耀的盼望。
    3.就其應持的態度而言──他們乃常常被告誡勸勉,要遵照恩典之約的要求與條件而活。教會待他們如同恩典之約的兒女,給他們恩典之約的印記。勸勉他們善為應用。他們好比那些被邀請赴筵席之人(參路一四1624),不要推辭放棄,辜負神恩。不要像猶太人,「棄絕這道,斷定自己不配得永生。」(參徒一三46)自取沉淪,「竟被趕到外邊黑暗裡去,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太八12)。
    4.就恩典之約一般的祝福言──從一般的祝福而言,他們雖不能經驗到重生的影響,但是卻必然會感受到聖靈特殊運行的感力,聖靈的大能必施展他的奇工,使他承認他們的罪,在某種程度上要光照他們,又複藉普通恩典使他們得到更多的祝福。
       總 之,我們須加分辨,恩典之約乃有二重的意義︰一方面,恩典之約乃是永遠的,不容違犯的,上帝絕不會加以廢棄。但從另一方面說,那些在恩典之約裡的人,卻會 違犯他,破壞他。倘使一個人僅有恩典之約律法上的關係,而未進入恩典之約的生命裡面;但是卻被認為是恩典之約的成員。倘使他不能履行恩典之約的責任,那就 犯了破壞恩典之約之罪。
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二節說︰「……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他們卻背了我的約……。」
以西結書四十四章七節說︰「你們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獻上的時候,將身心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領進我的聖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約……。」
這乃曉諭我們,雖然真正重生得救的聖徒,不會離道反教,但從另一方面看,世人卻會破壞違犯上帝的恩典之約。質言之,恩典之約一方面是永遠的,不變的,上帝決不會廢棄的;但在另一方面,悖逆的世人,卻是會背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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