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學的理論經歷了好個世紀的漫長的醞釀過程。這一醞釀過程,就如高宣揚所說:『一方面指哲學史上各個時期的哲學家們對於“詮釋”和“理解”的基本概念的理論探索;另一方面也指基督教神學史上對於“詮釋”和“理解”的特殊研究過程。』
以下是按著次序的把解釋學理論的歷史淵源從簡列出:
一. 斯賓諾莎(B. Spinoza)可算是為解釋學原則發表獨創見解的一位哲學家。在其《神學政治論》一書中深刻地指出,只有全面瞭解聖經及其作者的歷史,才能真正地把握聖經的原意。他把經文的寫作背景、歷史及作者意圖的研究,與作者所使用的語言的研究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後來包姆加登(A.G.Baumgarten),這位近代美學的奠基人,注重“美的思維”才是通向真理的道路。他認為人所得到的解釋都是由這種主觀“美的思維”所創造出來的精神產品。也說明鑑賞者有自由依據原作者所提供的思維來進行再創造,領會出由原作者所可能未曾想像過的、更為具體的、嶄新的意境來。
二. 施萊馬赫(F. Schleiermacher)是第一個為解釋學奠定系統原則和方法論的思想家。他認為“理解”(Verstehen)並不單純是對“文本”(Text)的“語法上的認識”。“理解”也不是一種“解釋的技術”。而是關連人的整體意識活動,也是一種極複雜的思維過程。對施萊馬赫來說,“說明”(Erklarung)與“解釋”(Auslegung)不一樣。“說明”只是“說明者”對“對象”主觀自我認識的表白過程。它不必顧及說明對象的責任與忠實性。與“說明”不同的,“解釋”是一個“總體性”。“解釋”所要考慮的,不只是“解釋者”與“被解釋者”(即是“文本”)的總關係,而且還要考慮由“解釋”所可能產生的 一切後果,要考慮“解釋”之前的一切歷史性因素,又要考慮環繞著這一“解釋”的周在的現實的及潛在的條件。後來他提出“直覺”(Intuition)意識在“解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通過直覺能力,解釋者要盡可能使自己的“解釋”與“經驗”相符合 —- 與“經驗”相符合,就是同“對象”相協調。
三. 狄爾泰(W. Dilthey)將解釋學的範疇擴大到人文科學領域中。他突出了“理解”概念,把它看作是比“說明”更重要的步驟。以下是他幾個的重要思想:
a. “解釋”和“理解”乃是人的歷史性發展,或更正確的說,是人的精神的歷史性展現。
b. “解釋”和“理解”即是特定的歷史條件內人類內在精神活動能力的表現,也是持續不斷發展的。
c. “解釋”和“理解”永遠是暫時的和有限的,是有待後人加以豐富的。“解釋”在任時歷史中就如是一個“沒有說完的話”。人們一代接一代地“解釋”著前人的認識成果,並由此出發,對經驗、歷史和自然引伸出新的知識。狄爾泰常強調說:“理解”是“我”在“你”中的重新發現。
四. 胡塞爾(E. Husserl)以其現象學再次肯定了解釋學的主觀成份。他強調人的“主觀意向性”(Intentionnalitat)起著控制和決定人的整個意識活動的方向和內容的重要作用。在現象學看來,人對“對象”(現象)的
“理解”無非是受著人的意識中的“意向性”所主宰。但是,人的“意向性”所起的決定性作用卻經常為各種次要的因素所干擾。例如,當我們面臨一個問題時,各
種來自社會、歷史或個人經驗的傳統性的偏見往往不知不覺地襲擊著人的主觀意識的活動方向、方式及內容。因此,這些外來因素卻為我們的理解作“引錯作用”。
胡塞爾奉勸人們說要得著真現象必須先排除心裡內的各種外來雜念,以及各種干擾因素。在現象學中,這種意識的純粹化過程被稱為本相還原”。
五. 海德格(M. Heidegger)繼續了胡塞爾的現象學,不過卻發展他獨特的存在哲學。尤其研究人的意識對他自身的存在的“理解”。他把人的“自我”的“我在”(Dasein)視
為“解釋學的總體性”。這個“我在”是一個存在並且不斷地自我創造活生生的存在。這“我在”擁有生命力,有超越自身存在的本領。這“我在”每一時刻都力圖
存在著、並為超越自己的現在繼續創造,不斷地進行自我反思,擔心著自己存在的趨勢和未來。當人為自己的“我在”揭示,就是“解釋”。
六. 伽達默(H. G. Gadamer)說:「我們日常生活就是由過去和將來的同時性而造成的一個持續不斷地進步,能夠這樣向將來開放的視野和不可重複的過去而前進,這正是我們稱為“精神”的東西。」他又說:「生活對它自身作註釋;生活有它自身的一種解釋學的結構。」這就是伽達默解釋學理論的基本出發點。在他1960年
所發表《真理與方法》一書,正是與當代只崇拜科學方法、並堅信唯有科學方法才能提供“真理的經驗”的立場和觀點相反,主張哲學應該在科學以外的領域內,特
別是在藝術的經驗中,考察真理的問題。認為人可以通過同文藝作品的“對話”不斷地修正自己。這“對話”受所謂藝術的“歷史意識性”的因素的影響。
這
是一種“反思意識”。他也認為人對於以往的、歷史的作品和資料的解釋行為,都是通過語言這“中介性因素”而進行的一種新的反思。人們唯有通過語言這個活生
生的、不斷更新的中介物,才能領會和認識和歷史和藝術作品。因此,“解釋”就是在歷史中用語言不斷地“對話”。新的意義也在這不斷地“對話”中產生。人類
也因此不斷地發現新的歷史意義,不斷地揭示事物的真理的本質。因此人的精神進行新的創造,作出新的發現。
七. 保羅.利科爾(P. Ricoeur)的解釋學是在狄爾泰,海德格,伽達默以及整個人文科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用的方法就是對以上各學科進行“反思 ”。他認為“言談”(discourse)和“敘述”(narrative)之間起著重要作用關係,並在此基礎上探究“意識形態”在人類行為中的地位。他首先批判胡塞爾在解釋學理論上的唯心主義。不接納現象學就是等於解釋學。他以科學和語言學來發展解釋學的理論。他認為“文本”(Text)是由文字固定下來的言談。這“文本”不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相互交往的一種特殊場所;它也是在交往中“間隔”(在距離中)的“範例”(換句話說,媒介)。正因為這樣,“文本”所揭示的,乃是人類經驗歷史性的基本性質 —- 因此,文本是在間隔中,並通過間隔本身而完成的一種交往和溝通。從我們這個時代較近的“文本”到較遠的“文本”,實際上是把現時的人類同以往的人類相聯繫,並從而實現兩者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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