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講身體的死亡,乃為一種懲罰,是「罪的工價」(羅六23)。信徒既已因信稱義,在地位上,因為他的救主耶穌基督「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已經「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已經不負罪債,則他們為什么還要死,付罪的工價呢?很顯然的,這些信徒,死亡懲罰的成分已經免除。他們也「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
他們一切的罪已經得到完全的赦免,也不再負工約上的義務。他們的救主耶穌基督已經成為他們的咒詛。既然如此,則上帝為什么認為還需要領他們經過死亡慘苦的經驗呢?為什么不直接立刻就送他們上天堂呢?有人以為身體死亡,乃是到天上去絕對必需的條件,因為這才能完全成聖。但是這種解釋,乃顯與以諾與以利亞帶著身體,直接升天的例証不符。創世記五章二十四節說︰「以諾與上帝同行,上帝將他取去,他就不在世了。」
列王紀下二章十一至十二節說︰「他們(以利亞與以利沙)正走著說話,忽有火車火馬,將二人隔開,以利亞就乘旋風升天去了。以利沙看見,就呼叫說︰『我父阿﹗我父阿﹗以色列的戰車馬兵阿﹗』以后不再見他了。」
再從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十六、十七來看「因為主必親自從天降臨,有呼叫的聲音和天使長的聲音,又有上帝的號吹響;那在基督裡死了的人必先複活。以后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這樣,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益可証以身體死亡為升天的絕對必需條件的解釋,並非確當。還有一種解釋,認為信徒的死亡,乃可令其脫離疾病和今世各樣的痛苦,並使其靈魂解除今生肉體的情欲以及塵世的勞累。但是這種解釋,也非盡當,因為上帝可以將聖徒忽然提升到天上,如上述的例証一樣。
信徒的死亡,乃為上帝對聖徒管教的極峰。死亡雖被視為一種不幸的事;然而在上帝恩典的計劃上,乃可藉痛苦使聖徒靈性得以長進,對上帝國乃最有裨益。有一位信徒說: 在一九七五年在雪中滑倒,折斷股骨,當時的劇痛,使他覺得好像天翻地覆,認為平生最大的不幸。深夜在醫院祈禱,上聞主聲︰「一宿雖(然)有哭泣,早晨便必歡呼」(詩三○5)。果即不痛,到了早晨,醫生本擬施行手術,因已無痛,遂再照X光,股骨果已由神醫治,嘆為神蹟。療養兩月,專心靈修、讀經祈禱,感而以中英文撰《信心的試煉──偽裝的祝福》(Faith On Tlial︰Blessing in Disguise)兩本小書,分為三部︰(1)從哭泣到歡呼(詩三○5);(2)從破池到活水(耶二13);(3)從風聞到目見(伯四二5)。正如約伯一樣,「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不但他自己因禍得福,甚至醫生護士,來訪親友也都蒙恩。
世人對於死亡的思慮,生離死別的傷感,疾病痛苦的憂懼,都是死亡的預兆,將臨死亡的自覺;但是凡此種種,卻對上帝的子民,反會發生有益的影響。質言之,這些乃能使驕傲的人學習謙卑;治死他們的邪情惡欲,不再貪愛世界,且複能激發他們關心屬靈的事。因為聖徒和主耶穌基督有奧秘的聯合,這就使他們能分享他寶貴的經驗。正如他藉著受苦與死亡進入他在天上的榮耀;他們只需藉著成聖,就可進入榮耀,得到永遠的賞賜。死亡乃是他們裡面信心強弱最高的考驗。尤其在他們似乎要失敗的時候,要強烈的表現他們戰勝艱難困苦的心志。誠如使徒彼得說︰「親愛的弟兄阿,有火煉的試驗臨到你們,不要以為奇怪(似乎是遭遇非常的事),倒要歡喜;因為你們是與基督一同受苦,使你們在他榮耀顯現的時候,也可以歡喜快樂。你們若為基督的名受辱罵,便是有福的;因為上帝榮耀的靈常住在你們身上。」(彼前四12一14)他們且要立刻成為「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有名錄在天上諸長子之會所共聚的總會」,「名字寫在羔羊的生命冊上」,要進入「由上帝那裡從天而降」的「聖城新耶路撒冷」。(參來一二23 ;啟二一章)
死亡不是信徒生命的終點,乃為一種完美生命的開始。他們進入死亡,乃有確實的保証,死的毒鉤已經消滅,死亡已被得勝吞滅(參林前一五51一57)。所以信徒的死亡乃為進到天國的大門。羅馬書八章十一節說︰「叫耶穌從死裡複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複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十六、十七節說︰「因為主必親自從天降臨,有呼叫的聲音和天使長的聲音,又有上帝的號吹響;那在基督裡死了的人必先複活。以后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這樣,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主耶穌說︰「複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複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一一25)
使徒保羅對死乃有一種愉快的意識,所以他能說︰「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在他將要結束他生命歷程的時候,他歡歡樂樂的說︰「我現在被澆奠,我離世的時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后,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他顯現的人。」(提后四6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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