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用什麼論證來證明復活


  (1)用聖經。

"在末日我要叫他復活"(約六44)。

"祂已經吞滅死亡直到永遠"(賽廿五8)。

這是藉著救我們的身體脫離了墳墓的擄掠,因為在那裡死亡暫時轄制它們。

"那已經在耶穌裡睡了的人,上帝也必將他與耶穌一同帶來"(帖前四14)。

  (2)基督復活了﹔因此聖徒的屍體也必復活。

基督不是以祂私人的身份從死裡復活,而是以教會頭的身份復活﹔既然頭已經復活了,那其他的身體就不可能永久躺在墳墓裡,基督的復活是我們也將復活的憑據。

"自己知道,那叫主耶穌復活的,也必叫我們與耶穌一同復活"(林後四14)。

基督被稱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十五20)。就像初熟的果子證明之後必然的收割﹔照樣,基督的復活也是我們的身體將會從墳墓裡復活過來的充分證據。除非基督所有的肢體也與祂一同復活,否則祂就不是完整的身體了。

  (3)上帝的公義也證明復活。

如 果上帝是公義的上帝,祂必定會獎賞聖徒的身體就像獎賞他的靈魂一樣。若信徒的靈魂要得榮耀而他的身體卻不得榮耀,這是無法想像的事。他們曾經用他們的身體 服事上帝﹔他們的身體曾經作義的器具獻給上帝﹔他們的眼睛曾經為罪流淚﹔他們的手施捨窮人﹔他們的舌頭曾經頌讚上帝﹔因此上帝的公義和公平要求祂加冕他們 的身體就像加冕他們的靈魂一樣﹔因此他們的身體必定會從死裡復活。

  (4)如果身體沒有從死裡復活,那信徒就不會完全快樂﹔因為,雖然靈魂能獨立存在,但他卻渴望重新與身體聯合﹔並且除非他與身體聯合否則他不會完全快樂。因此,身體毫無疑問地將會復活。如果靈魂在身體之外上天堂,那信徒只能算是一半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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