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研究大致有三法:
(1) 歸納法用實驗的方式,觀察現代人的言行或聖經人物的行為,歸納出罪之性質的結論;
(2) 範例法(paradigm method)選出某一類型的罪,做為罪的基本模式,然後藉它去分析其他類型的罪,視之為基本模式的衍化;
(3) 專門名詞法將所有關於罪的聖經的名詞列舉,考察各種觀念,然後予以分析,歸納出罪的性質。
a. 造成罪的誘因
1. 無知
無知(agnoia)能夠導致心理剛硬,以致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弗4:18)。希伯來書提到必須擔當罪咎而予以贖罪的無知(來9:7,和合譯本譯為「過錯」)指的是不知不覺之中所犯的錯誤(agnoema),可見無知是犯罪的誘因。不過,一些無辜的無知不在此限(羅1:13;加1:22;徒17:30)。
2. 錯誤(shagah,shagag)
人有先天犯錯誤的傾向,像羊在山岡流離(結34:6),也如酒醉者搖搖幌幌東倒西歪(賽28:8),這傾向表現為道德上的錯誤,如掃羅向大衛承認的(撒上26:21)。「愚昧人立在高位」顯然是錯誤的(傳10:5),錯誤會導致犯罪(利4:22-24),是需要贖罪的。
3. 迷糊(taah)
在舊約中使用約五十次,指無定見而造成的迷糊(賽29:24)。迷糊可造成不知上帝作為,無法受教,以致違背他,導致犯罪(詩95:9-11)。
4. 受迷惑(planomai)
迷惑是第三者所發動,不是本人的責任,但若警覺心不夠而受迷惑(可13:5,6),後果是很嚴重的(帖後2:9-12)。
以上謬誤都是導致罪的誘因。
b. 罪的各種性質
1. 得罪(hata)
在舊約中出現約六百次,七十士譯本用三十二種譯詞翻譯,用得最多的是「哈馬爾替亞」(hamartia)以反其相關詞,用以指對人或對上帝的冒犯(創20:9;39:9;出32:33)。
在新約中「哈馬爾替亞」仍然指「得罪」(太18:15)或「干犯」(徒25:8),保羅用以指「犯」罪(羅2:12;5:12,16),涵蓋性大。
2. 不義(adikia)
原意指達不到公義的標準,實際在新約中用以指「作惡」(徒1:18,此惡乃出賣主之惡)、私心(約7:16-18)、狡詐(路16:8.9)、反真理(羅2:8),使用廣泛,其實是各種有形無形的罪的總稱(羅1:29-31;林前6:9)。
3. 不法(anomia)
指的是違背上帝的旨意,破壞上帝律(彼後2:8;帖後2:8;約一3:4),未曾用以指違背舊約的律法(為此用的是paranoeo,徒23:3),此詞在和合譯本中譯為「作惡」(太7:23,言行不一致的罪)、「過失」(羅4:7)、「不義」(林後6:14)、「罪惡」(來1:9)。
4. 違背(avar,parabaino,paranoeo)
原意是越過所規定的限度,通常指對舊約律法的違背(民14:41,42;申17:2;26:13;但9:11;何6:7大部分指背約),在新約中用以譯「阿娃爾」(avar)的「袙拉拜諾」(parabaino),用法與舊約完全相同(太15:3;羅2:23,25,27;來2:2),「帕拉諾又」(paranoeo)的用法與含義也相同(徒23:3)。
5. 偏離(『awal)
指偏離正道的罪,以西結用以指「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結18:24),利未記用以指審判不公的不義(利19:15),乃偏離誠實與正直的罪。
6. 背叛
表達「背叛」之意的用詞甚多,無論在舊約中或新約中都有不少同義詞。舊約中有「背叛」(pesha,王上12:19)、「悖逆」(marah,賽一20)、「頑梗悖逆」(sarar,詩78:8)、「邪行」 (指不貞,maal,民5:145)、「干犯」(maal,利26:40;結14:13;158)。新約中有「離棄」(aphistemi,提前4:1;來3:12)、「離道反教」(apostasia,帖後2:3)、「悖逆」(parakoe,羅5:9;來2:2),都與背叛有關。
7. 乖謬(awah)
源自「彎曲」(賽21:3)的字面意義,轉借指心中乖戾,不單純(箴12:8)。
8. 詭詐(bagad)
指聲東擊西的詭詐(詩78:57;瑪2:11),的確奸詐(耶3:10)罪的特色。
9. 不虔(asebeia,asebes)
不虔是不把上帝當作上帝(羅3:18),不給他應享的榮耀與尊重,甚至以假換真,以偶像取代他(羅1:21-23,25),乃一切不義的根源(羅1:18)。
以 上列舉的聖經用詞雖不是沒有違漏。但足以歸納出罪的本質在於關係的破壞; 上帝與人之正常關係的破壞是「背叛」,不虔導致違背上帝旨意的「不法」、「偏離」、「背叛」,而人與上帝的關係之破壞也導致人與人之關係的破壞,造成「不 義」,表現為以「乖謬」與「詭詐」待人,以致「得罪」人,諸如邪惡、貪婪、惡毒、嫉妒、兇殺等等(羅1:29-31)。
c. 罪的後果
亞當和他的子孫承受了罪的後果。
1. 上帝的憎惡
一些罪上帝憎惡(shikkutz,tohevah)的對象,如拜偶像(申7:25;13:14;29:17)、獻有殘疾的祭牲(申17:1)、行邪術如交鬼、巫術等(申18:10,11)、使兒女經火獻給邪神(申12:31;18:9-12)、行姦淫(耶13:27)、與男人苟合(利18:22;20:13)。男扮女裝(申22:5)、不潔(耶16:18)等,犯罪者必遭受上帝的憎惡。
2. 罪咎(asham)
為所犯的罪必須擔當的受罪責任(創26:10)或所付出的補償(利5:145)。在新約中叫做「干犯」(enochos,林前11:27),指干犯基督的神聖而負上的罪咎。
3. 禍(ra)
原意是「惡」,不好的事(創6:5;37:2),用來指因犯罪而遭受的禍端(申30:15;摩6:3)或禍患(awen,伯5:6),都是因犯罪而惹上的麻煩。
4. 不安
這不是聖名詞,是以賽亞描寫「惡人」(reshaym)犯罪所造成對內心的後果:「惟獨惡人,好像翻騰的海,不得平靜;其中的水常湧出污穢和淤泥來。我的上帝說:惡人必不得平安。」(賽57:20,21)
犯罪旳結果不但遭受上帝的不悅,還必須擔當受罰的責任,且惹禍上身,心靈不得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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