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形象和樣式

    創世記一︰26記載,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和他的樣式而造的。

    「形象」和「樣式」並非是兩個不同意義的名詞,而是變重語,這點可從下面一節中得到證實︰「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

    希伯來人常用變重語加強語氣,雖然意義相同。如瑪利亞的頌詞︰「我心(魂)尊主為大,我靈以上帝我的救主為樂」(路一︰46~47);又如大衛讚頌說︰「人算什麼,你竟顧念他,世人(人的兒子)算什麼,你竟眷顧他﹗」(詩八︰4)。論到基督降世,保羅顯然將形象和樣式當作通用的名詞(腓二︰7)。

    天 主教把「形象」解作上帝給人的自然性格,雖無罪性,卻具有犯罪的傾向。然後上帝另加恩賜,即公義之性格,助人控製他的本性。這種「外加的恩賜,」天主教稱 為是上帝的樣式。恩賜雖是然後外加的,但並無時間上的先後,只是理論上的分別;故此,人的受造成為活人時,他同時得到上帝的形象和他的樣式。

    這 種觀點並無聖經的支持,而是由於天主教對亞當犯罪後本性之估計而得的結論。天主教的自然神學認為,人靠著本性能認識上帝的智慧能力,毋需聖經的超然啟示即 能發現上帝為造物之主宰。亞當犯罪後的結果,對上帝的形象並無多大影響,只是失去了那外中的上帝的樣式而已。犯罪前和犯罪後的差別,只是失去了那外加的上 帝的樣式而已。犯罪前和犯罪後的差別,只是好比穿衣和裸體之別,衣著好如這外加的恩賜,因此人的本身並無改變。

    但聖經卻清楚指出,人在犯罪後,在本性上起了極大而根本的改變︰「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六︰5;參羅一︰2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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