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罪的定義

    凡人在思想、言語、行為上不合乎上帝的顯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並不單是災禍或損傷,而是道德上的邪惡。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違犯上帝道德律的舉動。一切家庭和社會等的律法,最後的根據乃是上帝的道德律;雖然人往往沒有以之作為生存的根據。

    反之,完全順服上帝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無罪。有些人將受上帝和順服他的律法,置於對立的地位上,他們認為愛上帝的人毋需遵行或順服他的律法。這是一種錯誤的見解。愛並不是與律法相衝突的,因為愛就是成全律法。

    有人問耶穌,那一條律最重要,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3740)。

    可見律法的總結就是完全的愛;愛上帝就是完全順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實際上也得罪了上帝。大衛的懺悔的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五十一︰4)。大衛並非是否認他姦淫之罪,或謀害烏利亞之罪,而是承認,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上帝之原則,因為十誡的兩塊法版,是同一條律法。約瑟也認清這一點真理(創卅九︰9)。人若不愛人,也就照樣無愛上帝之心了(約壹三︰17)。

    罪包括兩方面︰第一方面是「罪責」,即是人因犯罪而須擔負的責任。他自己的內心,感覺到應當為罪或過錯而受責。並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懲罰,因為上帝的忿怒,針對一切不義之人(羅一︰18)。第二方面是罪的「敗壞」,就是罪人內心的腐敗。聖經斷言,罪人在他心裡毫無良善。(羅一︰28~31

    有 些學者雖然承認人的心是敗壞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認他對這種狀況應負任何的責任,並且也否認,人會因而受到上帝的懲罰。他們認為,罪是一件無可避免的不 幸之事,因此,人雖然犯罪,他不須擔負罪的責任。另有一些學者,不但承認人心是敗壞的,也承認對所犯的罪應當負責,但是他們否認,一位慈愛的上帝會要懲罰 罪人的,或者否認人的罪與上帝有何關係。他們認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良心的責備,對他自身的罪,感到內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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