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可以定義為︰「人與生俱來的罪的狀態及境況。」
這樣定義是因為︰
(Ⅰ)原罪出自人類的根源(亞當),
(Ⅱ)每個人來就有原罪;
(Ⅲ)原罪是所有污染人生命的具體罪行的根源。
簡單來說,原罪就是「我們整個本質敗壞的情況」。
(2) 結果︰
首先,人是全然敗壞的。
「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不是說,每個人的行為都徹底地敗壞,也不是說,每個人都陷在每種形式的罪中,也不是說一個人不能去羨悅美事,或實行美事;全然敗壞是說,罪之破壞能力延展到所有的人,及整個人的每個部分,所以人在天然本質上,不能行上帝看為善的事」。
第二,人有與生俱來的罪性。
「罪的本性令人所做的任何事(善的或惡的),都不能得上帝喜悅。」人的每個部分都受到影響︰智能(林後四4);良知(提前四2);意志(羅一28);心(弗四18);以及整個人(羅一18至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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