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伯拉糾派對原罪之學說

一、此派學說的要旨
       此派基本的見解,便是認為人乃是 一種負責的動物。因此每人在其本性上以及在其地位上,照他自己的功過,向上帝負責,與他人無關。照此見解,則人的敗壞,不能轉嫁給他人;如果一人敗壞,可 轉嫁與人,則上帝便不公允。上帝亦不能使人作不能做的事。因此為求保住上帝神聖的公義,必須相信,每人出生之時,必有其和亞當沒有犯罪墮落以前的地位,乃 是自由的,負責的。每一個人,乃是一個分開的單位,彼此之間沒有何物把他們維繫在一起。唯一可以影響他人的方法,乃是藉著榜樣,但並無壓倒的力量。
       同樣的道理,公義也不能轉給他人;亦不能建立一種新的生活。沒有何人可以代表他人站立在上帝面前。各人擔他自己的擔子。亞當所遭遇的,對他以後的人,毫無影響;亞當犯罪墮落,不能使其後裔因其定罪。
 
二、贊同此說的理由
    1)此派重視人的責任,此乃各人自由的道德的作為;(2)此說非常動人,大大足夠鼓勵人類,使其樂觀進取;(3)此說獲得很多「好基督徒」的贊同擁護。伯拉糾本人乃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許多虔誠的蘇西尼派人(Socinian)頗擁護此說。
 
三、反對此說的理由
    1.此派有許多地方不合聖經。聖經雖說人是一種負責的動物,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他真理。聖經非常注重上帝的主權,世人的罪惡,人類的墮落。此派僅知其一,不知其二,對於重生得救的道理不能持守,如此不久便大為變質。
    2.此派對於人類罪惡的普遍性,不能加以圓滿的解說,實乃與聖經大相牴觸,倘使以為人是聖潔的,則為什麼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23    。伯拉糾說,世上確有完善的人,例如約伯、挪亞和蘇格拉底。但伯氏對於聖經,只是斷章取義。挪亞雖是義人,但卻喝醉了酒,赤身裸體(創九21)。約伯雖「完全正直」;但乃為「自義」,所以經過試煉以後,便恍然悔悟,自承「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因此我厭惡自己,在塵土和爐灰中懊悔。」(伯一1,四二56) 至於蘇格拉底,更不待論,伯氏對於後人關於蘇氏的寫作,恐並未過目。縱使在人的心目中,世上有所謂「完人」和「義人」,但我國朝野上下所崇拜的「完人」 「義人」,「大成至聖先師」孔子,也自嘆「獲罪於天,無所禱也﹗」聖經說︰「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
    3.伯氏對於所謂人類的責任,乃有根本的錯覺,他誤以為責任和人的 才能,必須相等;倘因力所不及,那便沒有責任。如是世人便可藉口「力不從心」,為非作惡,卻可心安理得,以為無罪。果照伯氏之說,其結果一人愈陷於罪,便 愈證其行善沒有能力,他便愈覺沒有責任;則罪魁撒但,它既完全無力行善,便將完全沒有責任。但聖經指示我們,撒但必受最後的審判,「被扔在硫磺的火湖裡,……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啟二○10
觀此,則自以為行善沒有能力,並不能脫離罪的責任。法庭決不會饒恕醉漢所肇的車禍。此其所謂沒有能力, 乃為其自作自受;法庭絕不能因其喝醉了酒,便可憐他,饒恕他,讓他逍遙法外。人類犯罪墮落,乃是罪,不能照此種學說,以為「無能」。罪人得蒙赦免,乃是上 帝奇妙的救恩,並非因功而得,乃為上帝出了重價救贖的恩功;但決不能因其無能為力而託詞赦免。譬如一個學生不肯讀書,以致不能對答試題,教授不能因學生以 為能力所限,就加原諒,此乃自明之理,屬靈方面的事,其理亦然。
    4.此派反對原罪轉嫁後裔之說,以為唯一可以影響他人的方法,乃為 榜樣。此種學說,實多未當,一則榜樣未必有移轉他人的力量,甚至所謂有好榜樣的人,未必常常是好的;反之,有壞榜樣的人,也未始不能改進他自己。伊甸園乃 為最理想的環境,並無壞的榜樣,但亞當偏偏墮落犯罪。亞伯拉罕乃信心之父,但他的家,並不理想;雅各的家也不圓滿。約瑟在埃及雖作了首相,大權在握,亦不 能感化埃及人,結果以色列人反大遭迫害,要出埃及。施浸約翰,在猶大的曠野傳道,結果被希律王斬首。猶大列在十二門徒之內,但未受好榜樣的感化,反而出賣 救主。且此派既倡自由選擇之說,認為每一個人,乃是一個分開的單位,與他人乃風馬牛不相及;則與其藉榜樣影響他人之說,乃是自相矛盾。
    5.人類犯罪乃由本性,非藉榜樣。小孩不必教他,便會說謊。
    6. 照伯拉糾主義,在各人的責任上,沒有人可以代表他人。是則主耶穌降世,是為什麼呢?照聖經說︰「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但照伯氏之說,主耶穌不能捨身流血,洗淨世人之罪;他也不能「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他不能「為罪受苦,……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他的寶血,也不能「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我們的罪,不能「藉著主名得了赦免」(約壹二12)。伯氏認為人類不必洗罪;主耶穌不能代表他人,他只能作一個榜樣。世人也不能「因信得生」(哈二4;羅一17),而須靠行為得救。伯氏乃明明自承不信聖經,敵擋真道﹗
    7.此派不信主耶穌,不信重生,他們認為上帝不能用其權能的旨意,使人成為「新造的人」(林後五17),此乃違反人的自由意旨和本性。所謂重生,僅為改變人生的志趨,改變其和基督的關係,此種改變,所關甚微。一人的得救,不必靠主耶穌基督;且事實上,主耶穌不能救人,各人須靠自己得救。他竟否認上帝獨生子為世人捨身流血,救贖的恩功,誠屬忘恩負義,罪大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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